州级政策解读

  • 2021-03-25导出word《甘南州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要点》图解

    《甘南州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要点》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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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8导出word《甘南州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甘南州耕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同时,一些地方存在违规占用耕地开展非农建设的行为,部分地区出现了耕地“非粮化”倾向,对国家粮食安全构成威胁。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采取有力举措防止耕地“非粮化”,国家下发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等政策法规。结合2020年年底全州启动开展的“无垃圾、无化肥、无塑料、无污染、无公害”的“五无”新甘南建设,在全州全面推行田长制,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助力“五无甘南”创建,努力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全域覆盖、保护有力的耕地保护机制,为加快转型发展、全力打造“五无甘南”构筑坚实的耕地资源基础。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一)工作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十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州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暨州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创建“五无甘南”启动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构建保护有力、集约高效、监管严格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新格局,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二)工作目标:2021年3月底前,建立和推行州、县市、乡(镇、街道)、村(组)四级田长体系,力争到2021年底全面建成权责清晰、制度完备、运行规范、协同有力、监管到位的耕地保护田长制,“十四五”末,全州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省上下达的保护目标。“十四五”期间,实现全州耕地“无垃圾、无化肥、无塑料、无污染、无公害”,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工作任务:一是严格耕地管理,保证数量不减少。二是坚持用养结合,保证质量不下降。三是强化规划管控,保证用途不改变。四是加强保护修复,保证耕地不污染。五是加强执法监管,保证耕地不破坏。

    三、文件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等。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文件在全州范围内执行。

    五、主要内容解读

    第一部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全面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明确要求坚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不突破,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供耕地资源保障。

    第二部分:“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是落实田长制实施方案的有力抓手。分级设立田长和成立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落实田长制实施方案所确定的目标提供组织保障。明确了田长主要职责和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主要职责,切实为田长制实施方案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三部分:“主要任务”,是《田长制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通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严格实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化“五无甘南” 建设和严格执行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从而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耕地不污染和耕地不破坏。第四部分:“强化保障措施”,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宣传监督和严格考核考评等5方面明确了落实田长制实施方案各项工作的保障措施。

    六、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

    2021年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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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3导出word《政府工作报告》图解

    《政府工作报告》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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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01导出word《2021年甘肃省政府工作报告》(藏汉双语读图)

    《2021年甘肃省政府工作报告》(藏汉双语读图)

  • 2021-01-0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5日发布《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2020年12月26日起实行。

    一、发布依据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和《甘肃省2021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结合我州实际,由州林业和草原局起草,州应急管理局提请甘南州人民政府发布。    

    二、防火期限

    确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

    三、防火范围

    在高火险期,特别是在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五严禁”。

    四、防火责任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二要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要全力筑牢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和联防联保防线,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扫描防火二维码进行登记和接受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野外烧纸和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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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管理制度(试行)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发布管理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二是从制度层面为确保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促进我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强政府信息管理,落实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二、起草过程

    根据州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政务公开办参照上级文件,起草了初稿,并征求各县市政府和州直相关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认定制度》,经州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

    三、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范围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

    四、主要内容

    行政公文三种类型公开属性进行明确界定:

    第一类: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单位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报上级政府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类: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第三类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行政公文属性的确定流程进行了规定

    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在公文制作过程中同步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公文制作单位主要领导应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进行审核把关。其中,以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文件,由签发人审核把关;由部门草拟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草拟部门负责人确定公文公开属性,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应当退回公文,重新办理。对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公文,应说明理由

    、工作要求

    一是各部门(单位)严格落实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二是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解读中文件与解读一起上报的制度。

    三是州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定期对政策解读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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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4导出word《<甘南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及配套工作细则》政 ...

    《<甘南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及配套工作细则》政 ...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及配套工作细则》(甘南办发〔2020〕13号)。现将政策措施的政策依据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为了积极应对国际国内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的不利局面,着力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和省上连续出台《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国发〔2017〕3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甘政发〔2017〕9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19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号)、《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86号)》等政策性文件及《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和《〈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州政发〔2013〕97号)。

    二、出台的意义

    为了全面扩大甘南对外开放,积极构建内外联动开放格局,主动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吸引外部资本参与甘南州文化旅游、现代农牧等优势资源开发,加快文化旅游、现代农牧业、中藏医药、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经济、生物技术、清洁能源等绿色生态产业培育,加快新基建项目建设进程,激励非公企业和民间资本深度融入甘南经济社会发展,切实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着力补足资金投入短板,大力营造“爱商、护商、扶商”的良好投资环境,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实现甘南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出台的过程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克服经济下行带来的不利影响,甘南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起草《<甘南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及配套工作细则》。起草过程中,多次征求县市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同时,充分借鉴四川省阿坝州、甘孜州,青海省果洛州、玉树州,河南省周口市,福建省厦门市,以及省内白银、定西、临夏等市州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对甘南州的《政策措施及配套工作细则》进行多轮修改完善。经2020年10月12日州政府85次常务会议、2020年10月13日州委第111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甘南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及配套工作细则》,于2020年10月20日正式印发实施。

    、主要内容

    <甘南州关于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及配套工作细则》共23条,主要来源依据:

    第一条为本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主要依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并结合甘南优势资源开发和特色生态产业培育需要划定。

    第二、三条主要引用《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甘政发〔2017〕90号)等文件有关土地供给政策。

    第四、五条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减免甘南藏族自治州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复函》(甘财税〔2020〕13号)提出的措施。

    第六、七条主要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70号),从减轻企业负担、靠实服务责任方面提出的措施。

    第八条主要依据《<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9〕10号)有关内容,结合甘南州实际,提出了措施。

    第九条主要依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号)有关内容,并借鉴省外有关地区及省内兄弟市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甘南州情实际,从解决企业融资困难方面提出的措施。

    第十条主要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6〕19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号)有关内容结合甘南实际提出的鼓励措施。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主要依据《<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甘政发〔2017〕9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甘政发〔2017〕197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号)相关内容,结合甘南州情实际,提出的资金奖补措施。

    第十六、十七条主要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甘政发〔2017〕9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18〕12号),《甘肃省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措施(试行)》(甘政办发〔2018〕227号),结合甘南州情实际提出的措施。

    第十八条主要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甘政发〔2017〕9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9〕10号)有关内容结合甘南实际提出的措施。

    第十九条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197号)有关内容提出的措施。

    第二十条参照省内外大多数地区采用的普惠性政策,结合甘南实际提出的措施。

    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是为了保证以上政策措施有效落实而提出的保障性措施。

    配套工作细则主要包括:

    1.甘南州优化招商引资项目服务细则;

    2.甘南州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细则;

    3.甘南州招商引资工作州级奖励办法;

    4.甘南州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制定《配套工作细则》,主要是为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服务型”政府建设水平,为投资客商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参照省上相关文件制定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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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8导出word《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甘南实际,我局联合甘南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制定出台了《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对规范我州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提高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增强兜底保障能力,助力决胜脱贫攻坚发挥积极作用。

    、明确了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内容

    《办法》规定,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三种。一是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同时规定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二是家庭财产主要包括申请人家庭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其中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车辆等。三是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办法》还要求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用水、用电、燃气、通讯和有高消费情况等辅助指标,评估认定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

    二、明确了因病、因残、因学刚性支出的具体范围

    《办法》规定,家庭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二是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三是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学刚性支出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二是因学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

    三、规定了家庭财产必须满足的条件

    为了便于基层操作,《办法》对申请人家庭财产的“最高条件”作了规定。一是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办法》还规定,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四、提出了一系列惠民利民政策规定

    一是对于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可以予以适当扣减;二是对于维持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时予以适当豁免;三是对家庭刚性支出,可以根据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支出情况,分梯度、按比例予以适当扣减;四是对于赡养(抚养、扶养)费,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户籍地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五是对于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于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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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一)我州电动自行车情况。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州电动自行车迅猛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全州目前通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2万台,且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调查发现,在用电动车90%以上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大部分车辆设计时速、整车质量严重超标,速度过快,稳定性、安全性差等问题凸显,加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高,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经常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商家违规销售。商家利用标准的非强制性及公众出行需求,销售超标电动车或对合标车辆进行改装,钻政策法律空子将电动摩托车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销售源头把控不严。二是用户违规使用。因车速、车重等超标,未实行登记管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违法行为突出,导致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多、事故多、处理难。三是因无法律依据,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三)出台《细则》的必要性。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但因缺乏配套《细则》,缺乏法律依据(如超标车辆如何处理等),该项工作在全州范围内未统一实施。为了加强全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全州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全州道路交通事故,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城市文明建设程度。通过出台《细则》,将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登记、通行进行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规范道路通行及停车秩序,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起草过程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我省嘉峪关市、临夏州相继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我局借鉴兄弟市州的做法,成立工作专班,着手起草《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参考了大量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并征求了我州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意见,形成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初稿,报州司法局审核,5月9日,州司法局出具了《审核意见》,按照《审核意见》,我局又再次修改,形成上报稿报州人民政府。

    三、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省市场监管局、工信厅、公安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甘市监发〔2019〕139号)、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车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公交〔2019〕110号)等。

    四、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生产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32条。

    (一)总则。明确《细则》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电动自行车的范围和各部门管理职责。

    (二)生产销售管理。明确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标准、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制度、销售管控制度和废旧电池处置制度。

    (三)登记管理。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作了规定。

    (四)通行管理。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当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主要行为,拟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以规范通行秩序。

    (五)法律责任。按照法律依据,对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法律法规的进行处罚。

    (六)附则。对《细则》中的用语进行解释,包括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来历凭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细则》主要拟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部门管理职责。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合力监管。为此,《细则》拟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二)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及销售管控制度。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品种繁多,合标超标混杂,消费者自身难以辨识,为实现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在销售环节实行源头管控至关重要(我州目前尚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此,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三)登记上牌管理制度。《细则》拟定:本州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主要考虑:一是实现对车辆的身份化管理,利用道路监控设备记录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并实行责任追究,以有效制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目的;二是通过强化登记环节中的审核,进一步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三是为车辆被盗抢后的追索提供线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四)既有超标车辆过渡期制度。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存在,不完全是商家和消费者的原因,兼顾人民群众的利益,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作出有效处理。参照全省各地通行做法,《细则》拟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已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3年,截止日期至2022年6月15日。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车辆,不得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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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 2020-04-13导出word《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政策解读

    《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政策解读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州政办发〔2020〕30号),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要点出台的背景

    2020年3月1日,省上下发了《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甘审改办发〔2020〕1号),为了加强工作,甘南州政府高度重视,依照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决策部署,按照《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精神,结合甘南工作实际及时提出了《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经向各县市、州政府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后下发执行。

    二、要点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我州提出的《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依照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精神,围绕省上下发的《甘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正视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以深化我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目的,紧扣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促进行政审批事项更加精简规范,审批行为更加透明公开,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健全完善,使人民群众对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的满意度更加提高。

    三、要点的主要内容

    我州在制定要点的过程中,结合我省情况,围绕甘南州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了承接落实国家和省上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四级四同”,摸清我州行政许可事项底数,同步推进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登记注册、年检年报、指定认定等行政管理措施的规范工作,进一步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大力推进联合监管,切实提升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等内容。通过围绕全州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在线监管。利用新传媒手段,发布各项改革信息和工作动态,认真总结交流成功经验和实际成效,扩大社会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关注、参与和支持的良好氛围,为我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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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0年工作要点

  • 2020-04-13导出word《甘南州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政策解读

    《甘南州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政策解读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0号)要求,2020年4月3日,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州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对全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前所未有的关注程度,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营商环境,最大限度地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动能。李克强总理连续年主持召开全国“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政府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坚持行简之道,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大力压减行政许可,协同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大规模地减税降费,推动简政放权向纵深发展,进一步放出活力和动力;要加强公正监管,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切实管出公平;要大力优化政府服务,努力服出便民,提供公平可行、优质高效的服务。要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动改革举措落地生根,确保“放管服”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效。2020年3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持续深化“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放活微观主体,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做出部署。为了确保我州改革推动有序有效,州政府办公室专门制定出台了《工作要点》。

    二、起草过程

    要点围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所列任务落实,结合甘南实际,组织人力进行了深入探讨与谋划,提出了5个部分的重点改革任务和44条具体改革措施,汇总形成甘南州工作《要点》。在各县市、各部门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并经会议研究后予以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要点5个部分44条改革措施,每项明确了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主要包括:推行不见面审批。按照疫情防控需要,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行“非接触式”服务;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年底前与国家和省上政务服务平台应接尽接、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更大力度推动省州县三级数据共享,加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将更多直接关系到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大力推广政务服务APP“陇政通”应用,初步实现企业和群众通过一部手机查询办理身边事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探索推进“一事一次办”完善州、县、乡各级综合性政务大厅或便民服务中心集中服务模式,进一步提升政务大厅服务水平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便民利民改革。总结推广“项目管家”“不来即享”等有效做法,推进纳税便利化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化减证便民行动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编制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理规范行政备案等事项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评估。

    二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内容包括: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大力推广应用甘南州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平台,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并破除市场准入中的各种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实现按市场化配置资源原则自负盈亏经营推进工业产品准入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推动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诚信政府建设力度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

    三是加快推进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全力提升工作效率。推行投资项目区域化评估评审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执行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并联审批,大力推进“承诺+监管”模式的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幅压减工程建设领域企业资质资格认定事项持续推进企业资质办理“一网通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系统应用压缩工程建设项目公共服务环节办理时限供水新增、扩容改装的报装时间分别压缩至20个和15个工作日以内,燃气报装时间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推进规划用地审批改革加强规划用地与投资决策的衔接多规合一为基础,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

    四是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有效激发创新创业活力。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服务机制;不断优化完善甘肃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甘南子平台,推广居民电子健康卡应用;持续优化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服务,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网上办事;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提升公证服务效率。

    五是持续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评价监测体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底前基本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政府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建设甘南州互联网+监管系统并与国家系统实现对接联通,汇聚共享监管数据,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实施信用监管,规范认定并设立市场主体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提升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进一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维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秩序大力推行“好差评”制度稳步推进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委托州委党校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

    四、《要点》要求

    县市、各部门单位要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放在突出位置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各项任务推进落实。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推动各地、各部门单位严格按照目标要求落实改革任务。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改革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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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

  • 2020-04-10导出word《甘南州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甘南州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5号)要求,2020年47日,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印发了《甘南州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以来,我不断加强证明事项清理力度,但是依然存在许多繁琐证明,“奇葩”证明,存在着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降低了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2019年5月,根据国务院部署,甘肃省被司法部确定为首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省份,嘉峪关市被确定为甘肃省先行试点地区,省司法厅具体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察评估工作。经过积极探索实践,嘉峪关市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基本模式。实践证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可以大大地压缩公民和企业办事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极大地方便群众办事。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对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原则及公布形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全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政府决定2020年在全全面开展证明事项事项告知承诺制,为了确保工作推动有序有效,政府办公专门出台《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实施方案》明确了哪些推进步骤?

    2020年415日前,各县市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6月30日前在全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如何加强诚信管理?

    《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各部门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在信用甘肃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如何防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风险?

    《实施方案》要求,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六、对目前无法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和核验来查询相关信息的事项,有什么解决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对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县市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七、政务服务申请人是否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明确,除按规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若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九、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都能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吗?

    绝大多数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都能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若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十、所有证明事项均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吗?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十一、对遇见的奇葩证明,是否有相关投诉渠道?

    在中国法律服务网(http://www.12348.gov.cn)首页,司法部开通了“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群众可通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对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进行投诉。州司法局设置了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收到群众提出关于我证明事项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后,及时在线转送相关县市和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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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 2020-04-02导出word《甘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甘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甘南州联合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州民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就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抓紧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实施有效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州广大妇女坚定理想信念,踊跃投身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火热实践,充分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两个独特作用”,在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开创富民兴州新局面的伟大征程中拼搏奋斗,充分发挥了“半边天”作用。与此同时,由于家庭男性外出打工、经商等原因,农牧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还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主要包括: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就业培训不足;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不能及时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风险高于其他人群。解决这些苦难和需求,需要各县市各相关部门充分认识加强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完善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健全工作机制、提升关爱服务能力,特别是结合各县市实际,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面向广大农牧村留守妇女,尤其是有困难、有需求的农牧村留守妇女提供相应关爱服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的要求,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有关要求,根据省民政厅等13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民发〔2019〕132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印发《实施方案》,对加强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

    二、起草过程

    州民政局联合州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卫健委、体育局、扶贫办、妇联、残联12家部门和单位,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向州公安局等12部门以及各县(市)民政局征求了意见。我局对各部门和各县市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实施方案》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

    三、主要内容解读

    《实施方案》共分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充分认识加强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义”,明确了农牧村留守妇女的基本概念,指出全州农牧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需求,强调了加强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工作措施”,是《实施方案》的主体内容,提出了对农牧村留守妇女,特别是对有困难的农牧村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措施:一是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牧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二是加强精神关爱,丰富农牧村留守妇女精神文化生活;三是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牧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四是加强健康服务保障,提升农牧村留守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五是加强政策衔接,确保贫困农牧村留守妇女脱贫致富;六是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牧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这一部分明确了在就业创业支持、精神关爱、健康服务、权益维护、家庭教育、服务平台建设等六个方面的保障举措,同时明确了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具体工作职责。

    第三部分充分发挥农牧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着力激发农牧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二是引导农牧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三是充分发挥农牧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主要由妇联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引导和激发广大农牧村留守妇女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四部分强化组织保障”。一是加强党对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二是强化思想政治引领;三是压实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责任;四是建立信息台账制度。明确了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党的领导、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建立信息台账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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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牧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

  • 2020-02-1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指挥,亲自部署,多次就疫情防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我州依法科学有效防控疫情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重要遵循。全州上下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迅速行动、积极应对,同时间赛跑,与病魔较量,万众一心、群策群力、众志成城、有力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疫情防控最吃劲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州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省州委的决策部署,立足职能定位,依法作出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就强化各级政府落实最严格的疫情防控责任,依法支持并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防控措施,全州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激励机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从15个方面予以规定,为我州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律支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防控“新冠肺炎”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根据中共甘南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州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制宣传行动中,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解读,其目的就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

    问:我国法定传染病有哪些?新冠肺炎是不是法定传染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我国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冠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问:在新冠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在新冠肺炎防控时期,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问: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应当立即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6.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问: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新冠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问:对已经发生新冠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有些人认为自己既不是确诊患者也不是疑似人员,对被隔离很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因此,对这类人员依法实施隔离。

    问: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享有什么权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在劝阻无效之下,将面临怎么样的处罚?

    答: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同时不接受劝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编造并故意传播有关疫情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答:需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集调用措施?

    答:传染病疫情爆发,为了控制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州、县(市)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可以采取下列征用措施:

    1.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

    2.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问:在防控新冠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答:在防控新冠肺炎过程中,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处罚。

    对那些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从重处罚。

    问:生产、销售伪劣医用口罩、防护服的,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定罪量刑,依法从重处罚。

    问:拒不配合防控工作,与基层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可能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因不配合防控工作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州人大常委会《决定》予以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惩处;涉嫌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接触、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应当如何追究责任?

    :个人有隐瞒新冠肺炎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州人大常委会《决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同时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州公共信用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目前,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省上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州上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若干规定》。

    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完善相关立法、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等具体要求,作出重要部署。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进一步严格规定:(一)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二)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三)对违法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同时,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工作纳入到了全国人大2020年度立法计划。

    按照党中央修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律,为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保障的要求,州人大常委会将结合我州防控实际,对州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若干规定》做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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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2020-02-10导出word《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解读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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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

  • 2019-12-30导出word《甘南州通道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甘南州通道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2019年,州政府印发公布了《甘南州通道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为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意见,结合甘南州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我州通道物流产业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州通道物流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工作路径、保障措施。是全州通道物流产业发展的基本遵循,是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计划》,现将《计划》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重大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政府引导、龙头带动、重点扶持、产业发展、社会参与、做大做强”的原则,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南向通道,“一中心,四枢纽,无节点”现代产业布局等建设合作市刚坚龙珠大市场大物流中心的安多藏区为中心,辐射带动青海、四川。

    按照规划先行、城乡统筹、服务民生、提高质量的总要求在新发展理念的驱动下,科学编制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融为一体,发挥行业特色优势,整合服务业资源,加快规模集聚,产业升级,大力推进商贸流通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助推甘南州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编制过程

    2019年10月,州商务局组织召开规划编制启动会议,成立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编制工作。《计划》编制历经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定稿等多个阶段、经过反复修改,在充分征求全州物流产业系统,部分涉物流龙头企业和服务对象代表、全州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计划》(送审稿)。

    三、计划的主要内容

    我州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结合我省情况,围绕甘南州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丝绸之路经济带黄金段区位优势,突出重大项目引领,完善交通枢纽物流集散功能,推动通道物流产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完善全州物流发展布局。逐步建成四个物流园区、八个物流配送中心甘南“四梁八柱”物流网络。积极完善商贸物流市场体系建设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大力发展农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合理规划建设农贸市场。健全城乡商贸物流配送体系。提升商贸物流信息建设水平全方位扩大对外经贸合作加快培育壮大商贸物流企业有序促进商贸物流绿色转型

    抢抓“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将通道物流产业作为构建生态产业体系的重要抓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培育跨境电商、供应链服务等新业态,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物流通道,力促通道物流产业实现新突破、大发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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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通道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 2019-12-26导出word《甘南州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活动方案》政策解读

    《甘南州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活动方案》政策解读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19〕126号)要求,2019年12月25日,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州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活动方案》(以下简称《活动方案》),利用12月23日至1月23日一个月时间组织各县市、各部门集中开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活动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营商环境是企业及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能涉及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动和社会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营商环境。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各地、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持续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必须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促进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持续迸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在此背景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10月22日,李克强总理以国务院第722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颁布施行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是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的重大突破,在全国亦是首创,为全世界优化营商提供中国经验。为广泛深入宣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快打造市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根据全省统一安排,我州制定印发了《活动方案》。

    二、这次宣传月的方式方法及目标是什么?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上下联动,拓宽传播渠道,采取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结合的方式,网上网下联动,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覆盖面,增加知晓率,着力营造“人人关心营商环境、人人维护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三、这次宣传月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是加大政策法规宣传。采取多种措施,依托主流媒体,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尤其要加大对《优化营商环境条件》的宣传解读,努力营造亲商护商的良好氛围。二是聚焦改革重点宣传。紧盯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和下放,65项高频事项的“一网通办”,投资项目审批改革“1+5”组合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不动产交易登记,“证照分离”改革,“交管20条”,政务服务承诺制、帮办制、代办制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改革重点任务和具体措施进行宣传。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三是突出特色亮点宣传。突出本县市、本部门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特色亮点、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尤其是对利企便民、服务群众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成效进行宣传推广,向全社会展现我州优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四、宣传月活动的工作要求是什么?

    各县市、各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策划,科学制定本部门、本县市宣传月活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围绕本次宣传月活动主题,突出群众喜闻乐见,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确保宣传有力有效。整合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加强相关部门间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新闻媒体踊跃参与、社会各界积极响应的整体合力,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维护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等媒体和媒介,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协调宣传部门组织主流媒体,统筹安排版面、栏目和时段对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活动进行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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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开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宣传月活动方案

  • 2019-12-11导出word《甘南州2019—2020年大气污染“冬防”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甘南州2019—2020年大气污染“冬防”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进一步加强我州冬季空气环境质量提升,改善人居生活环境质量,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州2019—2020年大气污染“冬防”工作方案》州政办发〔2019〕107号。将政策措施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切实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省政府相继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3号),州政府印发了《甘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州政发〔201431号),州政府每年按照要求制定印发年度方案。

    二、出台的意义

    紧紧围绕全面推进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实施“生态立州”战略,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善空气质量为前提,强化污染源头控制,对污染排放源头进行治理,淘汰落后污染排放企业,防范重污染天气发生,分时段、分区域、分阶段科学保护,提高公民对大气环境保护意识,系统推进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为保卫蓝天计划打下坚实的基础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筑牢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蓝天碧水、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南。

    三、出台的过程

    根据《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实施方案》(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11号),按照《甘南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州政发〔201431号)《甘南州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9〕30号)内容,州大气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甘南州2019—2020年大气污染“冬防”工作方案》,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县市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后报州政府审定,州政府于2019年1122日正式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甘南州2019—2020年大气污染“冬防”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时间及范围、大气环境质量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分工、保障措施等五方面。

    第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全国、省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改善冬季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八县市城区今冬明春的环境空气质量。

    第二、时间及范围。甘南州2019—2020年大气污染“冬防”工作的时间进行限定。

    第三、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冬防”期间优良天数比例,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平均浓度值,对空气质量制定目标,确保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第四、重点工作任务分工(一)全面加强燃煤污染治理。(二)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治理。(三)全面加强移动源污染治理。(四)全面加强生活面源污染治理。(五)全面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六)全面落实应急预警措施。(七)全面实施网格化精细管理。(八)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死角活动。(九)全面加强重点时段管控。

    第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强化部门协作。(三)落实调度预警。(四)深化督导检查。(五)严格责任追究。(六)加强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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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2019—2020年大气污染“冬防”工作方案

  • 2019-07-18导出word《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1971日,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2019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地可将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降至16%。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4月3日,国务院召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制定具体方案。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4月10日,何伟副省长召集相关部门对甘肃省实施方案进行了专题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查。4月15日,经省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核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已于4月25日印发。我州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文件精神,根据甘肃省《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州人社会同财政税务局起草了《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办法》,报请州政府同意后,于20197月1日印发试行。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全面贯彻了国务院办公厅《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甘肃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要求,并结合我实际,统筹考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征收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综合施策,确保我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主要有九个方面的内容: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甘肃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6年5月1日起由原来的20%阶段性降到了19%,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仍然是20%。从2019年5月1日起,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制度性同步降至16%,实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体现制度并轨。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甘肃省失业保险费率于2016年5月1日阶段性降到了1.5%(单位缴费1.2%,个人缴费0.3%),2017年5月1日起阶段性降到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2018年5月1日又延长了一年,这个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省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总量较大,所以从2019年5月1日起,全失业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继续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截止2018年底,甘肃省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17亿元,可支付月数约为25个月。从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并根据各市州基金结余情况采取不同的降费幅度。截至2018年底,我州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一类行业费率不作调整,二类至八类行业执行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基金缺口由省级调剂逐步解决。

    (四)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现行政策规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以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确定,统计范围小,指标水平高。调整为包括城镇私营单位的全口径平均工资,能够更合理地反映参保人员实际平均工资水平,以此来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将相应减轻低收入职工和部分企业的缴费负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能更多受益。为了方便实际操作并使一些企业和个人早受益,甘肃省把以全口径平均工资基数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时间确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就是说,从2019年1月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可以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以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

    平均工资也是计发养老金的重要参数。为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9年,甘肃省基本养老金计发继续使用上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参数,待全国、全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出台后,我州再按相关政策规定调整。

    (五)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目前,甘肃省养老保险实行的是基于预算管理和责任分担机制的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尚未建立起基金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基金统筹共济作用发挥还不充分。各市州要结合这次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的政策措施,按照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的要求,加快推进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的建立。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正在积极研究甘肃省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相关制度,全州确保2020年6月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六)积极争取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补助。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积极主动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告省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的实际情况,争取中央调剂金补助给予甘肃省更多倾斜,我州也主动争取省级调剂金补助给予甘南州更多倾斜。同时,要认真落实好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力度,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为稳定企业预期,《实施办法》中提出稳定征缴方式。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已全面完成。要继续稳定征缴方式,规范征缴流程,优化征缴服务。省人社厅将与税务、财政部门紧密配合,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实施办法》中明确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州直及各县市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省人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合理调整甘南州2019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政府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和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县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九)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实施办法》中提出,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人社、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三、确保《实施办法》落地见效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是以基金收入的“减法”来换取企业活力的“加法”,对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制定《实施办法》过程中,我们对降费率综合措施的减负效果和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影响进行了反复测算。与现行规定费率和征收力度相比,《实施办法实行后,预计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当年降低企业成本1638万元,将对增加企业活力,推动经济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缴费使社保基金压力增大,基金支撑能力减弱,州要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通过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坚决兜牢民生底线。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做出的重大决策,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指示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协调配合,靠实责任,强化宣传引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切实减轻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甘南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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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办法

  • 2019-07-0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19年7月1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019〕72号),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现将该方案进行以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答: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是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的重要保障。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都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2010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城镇小区根据居住区规划和人口规模配套建设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州教育局对全州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举办情况进行了调研,发现大多数城镇小区没有配建幼儿园,这是造成城镇“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就近入园难”的十分重要的原因。2018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要求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情况进行治理。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经州政府同意,政府办发文部署开展专项治理,集中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这项工作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有效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四项重点任务。

    一是解决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问题。对达到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的城镇小区,其中拟新建的,各县市政府要前移治理关口,主动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小区规划建筑设计环节。对正在建设的,各县市政府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对已建成的,各县市政府要结合现有幼儿园布局情况,因地制宜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二是解决未达到配建标准的问题。对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城镇小区,各县市政府必须按照就近原则,结合现有幼儿园布局情况,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片区联合建设1所规模适当、满足需求的幼儿园,具体由教育、发展改革、住建和自然资源部门共同协调监管。

    三是解决已规划建设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问题。对已规划建设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定标准在拟新建居住区中配置幼儿园。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各县市政府统筹教育、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四是解决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按规定使用问题。已移交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三、如何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

    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难度也较大,为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治理工作小组,由多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并设立办公室,多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集中整合多方力量,扎实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各县市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逐级做好部署落实,进一步扩大普惠性资源的供给,确保各项治理任务落实到位。具体治理工作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各地政府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监督评估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四、哪些幼儿园是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答: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小区规划建设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凡是在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幼儿园,均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五、企业、个人自行建设的幼儿园是否在专项治理范围内?

    答:本次治理工作只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此之外由企业、个人自行建设的园所不纳入治理。

    六、是不是所有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都要回收?

    答:不是的。

    根据幼儿园用地来源方式分类治理。凡是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不分建设年限,全部回收。剩余幼儿园以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之日为节点,《若干意见》印发之前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回收,确定不回收的园所,要采取切实措施,降低办园成本,到2020年前办成普惠园。《若干意见》印发之后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回收。

    七、回收的幼儿园由谁来主办?

    答:回收的幼儿园,都要交由教育部门统筹办园,可以办成公办园,也可以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但坚决不能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八、治理工作计划完成的时间?

    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完成摸排工作,并对摸排的情况,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7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九、如何监管专项治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答:为全面掌握各地工作进行情况,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对各县市摸排、整改情况建立总台账。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另外,制定并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这次治理工作,健全多部门联审联管机制,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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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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