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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z/2020-00756
  • 标      题:《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 原文字号:州政办发〔2020〕46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0-05-13
  • 发文日期:2020-05-15

一、起草背景

(一)我州电动自行车情况。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州电动自行车迅猛增长,据不完全统计,全州目前通行的电动自行车超过2万台,且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调查发现,在用电动车90%以上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绝大部分车辆设计时速、整车质量严重超标,速度过快,稳定性、安全性差等问题凸显,加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不高,乱停乱放、逆行、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经常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给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二)存在的问题。一是商家违规销售。商家利用标准的非强制性及公众出行需求,销售超标电动车或对合标车辆进行改装,钻政策法律空子将电动摩托车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销售源头把控不严。二是用户违规使用。因车速、车重等超标,未实行登记管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不高、违法行为突出,导致涉及电动自行车的违法多、事故多、处理难。三是因无法律依据,公安交警部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缺乏有效手段。

(三)出台《细则》的必要性。2017年,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但因缺乏配套《细则》,缺乏法律依据(如超标车辆如何处理等),该项工作在全州范围内未统一实施。为了加强全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全州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全州道路交通事故,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提高城市文明建设程度。通过出台《细则》,将电动自行车从生产、销售、登记、通行进行具体规定,不仅有利于规范道路通行及停车秩序,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起草过程

2019年4月15日,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后,我省嘉峪关市、临夏州相继出台了《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我局借鉴兄弟市州的做法,成立工作专班,着手起草《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参考了大量有关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并征求了我州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意见,形成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初稿,报州司法局审核,5月9日,州司法局出具了《审核意见》,按照《审核意见》,我局又再次修改,形成上报稿报州人民政府。

三、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省市场监管局、工信厅、公安厅《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的通知》(甘市监发〔2019〕139号)、省公安厅交管局《关于实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车辆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公交〔2019〕110号)等。

四、主要内容

《细则》分为总则、生产销售管理、登记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32条。

(一)总则。明确《细则》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电动自行车的范围和各部门管理职责。

(二)生产销售管理。明确电动自行车在生产标准、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制度、销售管控制度和废旧电池处置制度。

(三)登记管理。明确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作了规定。

(四)通行管理。依据上位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州当前驾驶电动自行车影响道路通行安全的主要行为,拟定了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以规范通行秩序。

(五)法律责任。按照法律依据,对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法律法规的进行处罚。

(六)附则。对《细则》中的用语进行解释,包括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来历凭证;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细则》主要拟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部门管理职责。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合力监管。为此,《细则》拟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二)登记上牌合格目录及销售管控制度。由于目前电动自行车品种繁多,合标超标混杂,消费者自身难以辨识,为实现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在销售环节实行源头管控至关重要(我州目前尚无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为此,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三)登记上牌管理制度。《细则》拟定:本州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登记上牌制度。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主要考虑:一是实现对车辆的身份化管理,利用道路监控设备记录驾驶人的违章行为并实行责任追究,以有效制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目的;二是通过强化登记环节中的审核,进一步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三是为车辆被盗抢后的追索提供线索,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

(四)既有超标车辆过渡期制度。由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存在,不完全是商家和消费者的原因,兼顾人民群众的利益,对超标电动自行车作出有效处理。参照全省各地通行做法,《细则》拟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已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3年,截止日期至2022年6月15日。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车辆,不得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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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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