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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6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临时调整州长和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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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临时调整州长和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临时

    调整州长和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州长和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临时调整如下:

    杨武同志代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

    张平同志代管对口支援工作,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文旅交建集团,州行政学院。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

    杨光龙同志代管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运管局

    联系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州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分工不变。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9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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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06导出word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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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 3 号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3日十七届州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州长  杨武  

                                  2023年7月4日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州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直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应当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是全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综合信息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平台应用管理,充分发挥和拓展其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公开发布、检索查询等方面的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九条下列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本州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开展工作急需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需明确、细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

    (三)内容相近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环节;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规范”“细则”“通告”“通知”“公告”“意见”等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第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政策需要,有效期需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本办法施行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

    专用于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办公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工作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机构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起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制定机关主办,其他制定机关配合。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

    第二十一条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合法性审核之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报刊、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求意见,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本级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办公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对文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再转送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决定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文件材料到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将电子版上传至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和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

    (四)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需要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补正材料。

    第二十五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补正材料及修改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送审稿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参加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与审议程序,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备案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五)部门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其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报送各级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报送机关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将电子文本上传至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并提交正式文本三份,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各一份。

    规范性文件文号、有效期、公开属性、解释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制定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和内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

    (六)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七)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

    (八)是否违法设定了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九)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情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专项调查、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论证会、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吸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行业专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协助审核机制。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提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三十日内进行修改或者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者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有撤销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共同上级决定。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涉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其他未尽事宜的,依照《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第五章清理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承担。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定期汇编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范围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承担。

    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坚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围绕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实施效益和权责统一性开展。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党委、人大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三)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备案审查意见;

    (四)是否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调阅资料、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二)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作出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力的,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督促制定机关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三)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制定机关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八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或者未采纳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

    (八)未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布的《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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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经州政府第十七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合作市烈士陵园、碌曲县烈士陵园、卓尼县烈士陵园提升为第一批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发布。

    州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扎实做好英烈事迹挖掘整理,积极组织开展祭扫、纪念祭英烈活动,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怀革命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引领示范作用。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第一批州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一批州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

     


    名  称              修建时间                   地  址

    合作市烈士陵园           1958年              合作市区南郊知合玛路1号

    碌曲县烈士陵园           1965年              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东路

    卓尼县烈士陵园           1957年              卓尼县柳林镇唐尕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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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

    20212035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

    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59号)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州计量技术基础、提升计量应用和服务能力、强化计量监管效能,充分发挥计量在推动科技进步和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州计量科学技术水平逐步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标数量达到50项,强制检定项目建标覆盖率达到95%;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人员注册计量师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国家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得到有效监管,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总体抽样合格率达到90%以上;引导培育诚信计量承诺示范单位50家。推广应用全省计量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州计量工作体系日趋完善。

    到2035年,基本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计量”工作格局,计量监管和开放共享的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比较健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计量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更加完善,计量工作在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

    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计量基础建设

    1.强化计量技术成果转化。围绕我州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电力等领域计量工作需要,开展诊疗设备实时校准、碳计量、污染物检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农业产地环境监测、智能电表远程校准等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的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积极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计量数据共享,鼓励开展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亟需计量测试技术应用研究,提升计量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夯实我州计量技术基础。(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加快计量检定信息化进程,推广应用国家和省上计量数据服务平台,加强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利用。推动计量产业链条数据融合共享,推进数字化测量,运用在线监测、远程校准等数字化计量技术,推行数字校准证书,促进计量器具智能化、网络化发展,提升质量控制和智慧管理水平。推动电能计量领域量传体系数字化转型,确保电能计量数据的可比性和溯源性。(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提升强制检定项目建标覆盖率。州级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满足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产工艺控制等领域的发展需要。县级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满足贸易结算、县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等领域发展的需要。专业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满足本专业发展的需要。企(事)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企(事)业内部量传溯源所需的最高计量标准,采用先进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升级的需要。(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强化计量应用服务

    1.服务新兴产业质量提升。围绕我州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实施工业强基计量支撑计划,开展产业计量基础能力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建设高精度、集成化、智能化精密测量测试系统,推动计量服务与新型产业链发展深度融合,增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服务农业高效发展。加强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检测评价、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和生产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的计量测试技术及标准物质研究,为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存储、物流、贸易等提供全链条计量服务。(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利用先进测量技术,持续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要求,推动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有效衔接,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全覆盖,积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增强全社会的节能产品使用意识。加强全州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检测实验室的监管,落实计量器具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温度、流量、烟气、水质等在线环境监测类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能力。(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4.服务大众健康与安全。根据我州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加大对医疗设备领域的化验设备、诊断设备、治疗设备的计量标准建设投入,加强药品检验检测设备科学监管。建立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强交通监管设备等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检定能力建设,服务智慧交通建设。加强地质、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防御领域的计量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计量服务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社会稳定和安全等安全领域相关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卫健委、州交通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加强计量能力建设

    1.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面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以及重大民生需求,构建链条清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州、县量传溯源体系。紧扣计量领域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难题,加强对法定机构和授权机构的管理,督促各县市在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量传溯源方面有所作为,为全州民生领城和质量强州提供更好的计量技术服务。实现全州集贸市场、乡镇社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免费检定。(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加快计量技术机构建设。保持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计量量值传递和溯源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法制计量检定和基础保障任务,提高公益性计量服务水平,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计量技术机构间的协同服务、协同创新,构建优势互补、优质高效、功能完备、开放共享的计量技术服务体系。(州市场监管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提升企业计量能力。深入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加大企业计量宣传培训,组织专家结对帮扶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认真调研企业现状和问题需求,落实计量惠企政策,解决企业在研发生产中的计量难题。同时,为企业科研开发、产品创新、质量控制等项目提供计量技术支撑,指导企业配备计量检测设备,建立计量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计量帮扶中小企业实效。(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4.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实施计量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动,完善计量人才培养机制,组织开展计量行政管理、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计量专业队伍结构,提升计量从业人员能力水平。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计量比对,组织开展州级计量大比武活动,着力提升检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注册计量师制度宣传力度,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人员、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注册计量师考试,指导注册计量师注册申报工作。(州市场监管局、州人社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5.落实区域计量协调发展。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依托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完善区域间协调通报机制、互认合作机制、协同会商机制,整合利用好区域优质计量资源,充分释放计量基础设施效能,研究解决区域共性问题,缩小区域计量发展差距,加快构建黄河流域、“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计量支撑服务体系。(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6.推动计量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的协同作用,建立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全链条技术服务。以精准计量推动标准数据和方法的科学验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一体化质量基础支撑服务。(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1加强计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检查,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广应用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平台,推动监管重点从管器具向管数据、管行为、管结果的全链条计量监管体制转变。(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推进民生计量监管。广泛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对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民生计量行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能力。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持续开展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商店、眼镜店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加强对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取用水、节能减排等领域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乡村民生计量保障,加大粮食、化肥等涉农物资计量监管。(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加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诚信计量体系。在商业、服务业等领域全面开展诚信计量行动,推行经营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建立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推进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诚信计量意识,做好诚信计量建设规范宣传贯彻,在供水、供电、供气、成品油、眼镜制配等领域树立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诚信计量典型(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4.严格计量执法活动。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计量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信息共享,提升执法效率。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计量执法装备水平。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快速查处民生计量投诉举报。(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州检察院、州公安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计量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科技、工信等部门参与的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统一协调、运行高效、资源共享、多元共治的大计量工作格局,推进计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提高对计量工作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地位的认识,结合本实施方案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计量发展重点,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推动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见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支持力度,强化计量监管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计量专项资金投入,增强经费保障能力。将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预算。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改造、提升、强制检定以及计量专项监督抽查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发改、科技、人社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投资、科技和人才保障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源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参与产业计量、计量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服务。

    (三)加强计量宣传。推动《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甘肃省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宣传贯彻落实。结合“5·20世界计量日”宣传主题,组织策划开展计量进社区、免费检测、现场咨询、走进实验室各类计量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出台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和计量服务在保障国计民生、支撑社会发展、引领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社会各界对计量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参与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落实省政府《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州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通过总结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对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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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2023-03-29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

    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因副州长王国军在省委党校参加中青年干部培训学习(2023年3月28日至6月28日),培训期间其分管、联系工作由州委常委、副州长张平代管、联系。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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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

    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

    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67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资发〔2022〕14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承接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依法依规行使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

    (二)坚持维护权益。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严格依法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有效防控涉土复议诉讼风险。

    (三)坚持规范高效。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坚持“带图审批”,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承接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涉及土地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授权州政府审批。

    (二)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等3种情形以外的土地,且属于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审批事项委托州政府审批。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州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事项委托州政府审批。

    四、承接事项审批流程

    (一)建设用地审批。

    1.县市级组卷和呈报。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完成用地组卷并经同级政府审核后,除保密需要外,全部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上传请示文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用地,同步将纸质申报材料上报州自然资源局。用地组件资料清单和请示审查报告格式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甘资用函〔2022〕213号)规定,县市级政府土地征收请示文件主送省政府调整为州政府,其他不变。

    2.州级审查审议。州自然资源局采取内业审查、外业踏勘和集中会审的方式组织对报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发改、人社、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意见,完成审查后,报州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或州政府委托州自然资源局召开相关会议审议。

    3.州政府审签。州自然资源局审议通过后,将批次用地的审查报告、代省政府拟定的建设用地批复一并报州政府审签。审查报告和批复严格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资发〔2022〕148号)要求格式。

    4.缴纳“两费”。州自然资源局通过审批系统生成“两费”缴款通知单,并从系统提交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生成耕地开垦费缴款码。新增费按原渠道就地调库;耕地开垦费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提供的缴款码缴费。县市政府按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完成后,在审批系统中上传“两费”缴款凭证,并将新增费调库单原件寄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存档。

    5.印发批复。只涉及国有农用地转用的授权事项批复文件由州政府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文头印发。委托事项批复文件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文头印发,由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向省自然资源厅上传州政府签发的批文,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通过审批系统在批复文件上编号,加盖“省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并下发批文。

    6.用地计划指标配置。2022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不再下达用地计划,省级根据各地处置率完成情况在审批系统统筹配置。从2023年1月起,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各地近5年平均供地量和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季度分解后由各地提前预支,并根据当年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整预支数量。州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县市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和各县市存量土地完成情况,合理掌握用地报批节奏,统筹配置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州自然资源局从预支的计划中配置,并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1.县市级编制。各县市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1号)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县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州自然资源局。

    2.州级审查审议。州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州政府审议。

    3.州政府审批。州政府审议同意后,签发代省政府拟定的成片开发方案批复。

    4.印发批复。批复文件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文头印发,由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向省自然资源厅上传州政府签发的批文,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通过审批系统在批复文件上编号,加盖“省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并下发批文。

    (三)省政府已批准建设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审批。

    1.县市级申请。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将申请材料上报州自然资源局。申报条件和申请材料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资发〔2022〕148号)要求执行。

    2.州级审查审议。州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州政府委托州自然资源局审议。

    3.州政府审签。州自然资源局审议通过后,将代省政府拟定的批次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批复报州政府签发。

    4.缴纳“两费”。原批准用途涉及减免“两费”的,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县市政府按规定补缴。

    5.印发批复。批复文件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文头印发,由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向省自然资源厅上传州政府签发的批文,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通过审批系统在批复文件上编号,加盖“省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并下发批文。

    五、职责分工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1.州政府对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在省政府授权和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担授权或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征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以省政府名义参加复议听证或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2.各县市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用地申报工作,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完成占用林草地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并对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人社、生态环境、林草、交通、住建、水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各项工作。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州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及州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审查流程,对申报用地的项目建设依据、基础地类面积、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及土地使用标准、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程序、是否纳入成片开发方案、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涉及信访诉讼、违法占地是否依法处理到位等审查要点严格审核把关,并进行认真审议,确保承接事项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审批前,按要求完成计划备案,建设用地批复后,做好审批备案、征地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后续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建设用地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情况,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3.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保障工作;做好建设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调库和耕地开垦费缴纳工作。

    4.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牧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牧民补贴资金管理等工作。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界定面积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确保农牧民家庭承包土地权属明晰、面积准确,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指导县市或建设单位对涉及用途变更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两公一住”和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项目及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价,涉及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设项目,督促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

    7.林草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占用林草地和自然保护地情况,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具体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批后,督促县市林草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

    8.其它有关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用地报批前期程序,规范组织、制作建设用地报件,提高报件组件质量和效率。州自然资源局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对照审查要点严格审查,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法治观念,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家和省上建设用地报批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强化督导,严格监管。州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市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两费”缴纳、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和适时督导,对虚假申报、报件质量低、退件次数多等情形进行通报、约谈、限批。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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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2023-02-28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1 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02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甘南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紧紧围绕《2022年甘南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不断压实,政府依法履职不断加强,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将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州委、州政府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组织学习,有力带动了全州上下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州各级党组织通过专题学习会、报告会、培训班、集中学习等方式,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增强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2022年开展各类宣传活动80余场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减证”实现“简政”,未发现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成运营指挥、政务服务等12个系统平台,上下贯通、全州统一的数字政府体系基本建成,450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网上办件量达到120万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高效运行,项目审批时限由20天缩短到5天,项目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等改革深入推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平台正常运行。全州新增市场主体8415户,较上年增长33%。

    )大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科学编制拟定2022年州政府立法计划,审查《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5部单行条例和22件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全面提高行政立法质效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聘任新一届州政府法律顾问并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做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理政府法律事务4件,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2起,协助审查各类文件43件,清理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100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行政柔性执法全面推行,“两轻一免”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健全。

    )全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州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801件,调处成功719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立甘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全州行政复议机构基本实现“五有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对全州2021年行政复议纠错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件,已审结5件。

    )持续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2起。及时分析研判行政复议纠错率高的问题,做好督促整改。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加大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州县市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765条。特别是推进重大民生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教育、就业、医疗等信息共474条,发布政策解读252件。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大“信用甘肃(甘南)”平台升级改造,全州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城市信用状况排名逐年攀升,入驻“信易贷”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由122家增加到492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构建。

    (六)充分发挥督察“指挥棒”作用。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坚持把法治政府督察作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抓手,以督促学、以督促改,切实把督察整改成效转换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新动力。结合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对州直8个重点执法部门、6个县市、16个县直部门、8个乡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实地督察指导,现场反馈督察意见,下发督察通报,限期督促整改落实,并将甘南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情况及时上报省委。同时,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合作市、碌曲县、舟曲县完成第三方评估工作,形成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不断夯实法治政府建设根基。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推进机制,建立“1+1+1”领导干部学法清单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全年共举办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法治讲座74场次,组织全州925个单位36200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网上学法和考试。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州各级各部门开展法治讲座、法治巡回宣讲1940余场次,新媒体推送法律知识300余次,发送普法短信3万余条,通过多形式多层次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法意识,营造了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全州各级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主要负责人主动谋划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并及时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甘南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细化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不断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用法制度,及时研究审议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议题,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同时,将领导干部述法列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三、存在的短板不足和原因分析

    总体情况看,虽然全州上下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和亮点,但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法治意识还不够强个别主要责任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度、推动力不够,个别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心和紧迫感还不够强,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法治意识、依法履职能力仍然有待提升。

    (二)行政执法水平还不够高。一是个别执法部门存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不及时、执法全过程记录不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不够高、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等问题。二是各县市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力量十分薄弱,大部分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还未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足。三是部分县市和有关执法部门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不够到位。

    (三)法治机构和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人员编制、机构设立、法治人才保障等方面比较薄弱,机构改革后大多数部门法制审核、法治宣传等专门科室被撤并,业务人员短缺,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严重不相适应,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方面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3年,甘南州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放在全局中统筹谋划,不折不扣践行中央、省委法工作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打造“十大高地”、“五无甘南”、创建“十有家园”,建设青藏高原绿色现代化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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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政策解读

  • 2023-02-0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因副州长杨东平赴国家部委挂职(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挂职期间其分管、联系工作调整如下:

    王芳副州长:负责民政,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代管州民政局、州医保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州残联。

    杨光龙副州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代管州人社局。

    王国军副州长:负责教育,民族事务,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等方面工作。

    代管州教育局、州民委、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州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分工不变。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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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

    州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分工不变。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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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1114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矿产资源是发展之基、生产之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勘查开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省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资矿保发〔20203号)、《甘南藏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年)》,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南州)矿产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甘南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甘南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凡在甘南州境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作应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划要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甘南州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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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2-11-0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2022-07-19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如下:

    杨武州长: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

    左龙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运管局,州文旅交建集团,州行政学院。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

    张平副州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左龙同志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方面工作。

    分管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

    王芳副州长:负责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红十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甘南广播电视台、州妇儿工委、州红十字会、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文联,州档案馆。

    于江副州长:兼任州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南军分区,合作监狱,武警甘南支队。

    郭子文副州长:负责科技,农业和农村、农村综合改革,林业和草原,乡村振兴,畜牧兽医,地震、气象,供销,对口支援和帮扶甘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科技局(州外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绿化办)、州乡村振兴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地震局、州供销社。

    联系州科协,州气象局,州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张政能副州长: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

    杨东平副州长:负责教育,民族事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医保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州民委,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州残联。

    杨光龙副州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财政、税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商务,金融,招商引资,电力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州商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联系州工商联,州税务局,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各通信公司,国网甘南供电公司,网络安全中心甘南应急保障中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甘南邮政分公司、甘南州烟草专卖局、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中盐甘肃省甘南州配送中心,驻州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郭路秘书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保密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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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26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中藏

    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2257州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中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智慧结晶,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甘南是藏医药重要的发源地和传播地之一,千年来,在与疾病斗争和维护健康过程中,勤劳智慧的甘南人民丰富了传统中藏医药宝库。促进中藏医药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总体看,全州中藏医药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在医疗卫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藏医药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健康甘南建设,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中医药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立足传承创新发展中藏医药事业,以科学态度对待中藏医药事业,以生态理念培育中藏医药产业,以需求导向引领中藏医药市场,以互联网思维助力中藏医药发展,以品牌意识提升中藏医药价值,统筹推进我州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藏医并重,把中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既发挥传统特色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藏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中藏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2年,所有综合医院设有中藏医科和中藏药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实现全覆盖,在所有乡卫生院开设中藏医科,所有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10项中藏医适宜技术服务。75%以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6项以上中藏医适宜技术服务。每个县有一所二级甲等中藏医医院。

    2025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藏医药服务。中藏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迈上新台阶,中藏医药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中藏医服务水平和服务方式明显提高,中藏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大幅度提升,健康服务可得性、可及性明显改善。全州中藏医药管理体系不断健全、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日趋合理,中藏医药传承创新与专科特色建设优势显现,在现有的基础上州、县级以上藏医院争取新建成3个国家级重点专科和5个省级专科(专病)建设。

    建立健全中藏药材种植基地初具规模、原料供应满足需求、创新能力较强、产业链相对完整的现代中藏医药发展体系。不断优化道地药材种植布局,打造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全州中藏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标准化种植率达到80%以上。扶持培育1家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中藏药现代企业。打造3-5个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中成药特色品种。积极发挥合作工业园区的承载力和吸引力,辐射带动全州中藏药加工集约化发展,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工业生产总值达到2亿元,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年均增速10%以上。中藏医药产业链不断延伸,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使其真正成为甘南特色优势产业。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充分释放中藏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保持和发扬中藏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藏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城乡居民生活品质和全州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做强中藏医药事业。加快州县两级中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州、县、乡三级中藏医医疗能力全面提升,引导和规范民营中藏医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每个县建成一所二级甲等以上的中藏医院。到2025年,州藏医院完成藏药制剂中心新址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州藏医院积极创建三级民族医院等级标准。争取建设甘南州中医医院。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中藏医康养建设,有机融合文化推介与旅游产业。

    (二)做大标准化种植。优化道地药材种植布局,打造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全州中藏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全面推行中藏药材标准化种植,加大种子种苗选优提纯、统繁统供力度,普及应用生态种植技术,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中药材特优区,建成党参、当归、黄芪、唐古特大黄、柴胡等5个大宗道地药材绿色有机示范基地。提高规模化经营水平,推行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引导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中藏药材生产基地。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材标准化种植率达到80%以上。

    (三)做优中藏药加工。积极探索中藏药加工产业集群,通过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中藏药龙头加工企业,培育中藏药企业集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到2025年扶持培育1家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中藏药现代企业。打造3-5个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中藏成药特色品种。推动中藏药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发挥合作、卓尼、碌曲等中藏药产业园区的承载力和吸引力,辐射带动全州中藏药加工集约化发展,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工业生产总值达到2亿元,中藏医药产业全链条发展的要素基本完备,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

    (四)做活市场化流通。建立中藏药材收储制度,提升中藏药材仓储能力,大力扶持甘南高原中藏药仓储物流项目建设,支持在合作、临潭、卓尼等县市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中藏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到2022年全州中藏药材静态仓储能力达到6万吨,2025年达到7万吨以上。逐步完善全州中藏药材市场体系,加快发展中藏药材电子商务,打造中藏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培育网货品牌。到2022年力争全州中藏药材网上交易额超亿元,到2025年力争全州中藏药材线上线下交易总额超10亿元。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形成以州藏医院为龙头,县级中藏医院为主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藏医医疗服务网络体系。通过纵向州县乡综合医联体、横向专科医联体建设,使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中藏医院的联系更加紧密,服务能力不断得到提升,达到辖区居民享受中藏医服务全覆盖。加大对全州二级公立中藏医院投入力度,支持中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完善准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中藏医医院和中藏医诊所,对于只提供传统中藏医药服务的中藏医门诊部、诊所,全面实行中藏医诊所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中藏医医联体建设和专科联盟,有条件的县级中藏医医院牵头建设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推进县域内中藏医医疗服务一体化工作。州县公立医院通过中藏西医结合的诊疗手段,攻克疑难病症,推进中藏医药在临床工作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县级中藏医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中藏医馆和村卫生室的中藏医药工作。有序推进全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提档升级,县域内中藏医药在常见病诊疗服务中的比重达40%60%以上。整理规范中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研发确认1015种藏医适宜技术;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村级卫生室规范开展6项以上中藏医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坚持发展特色专科。巩固提升州、县级中藏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特色优势专科建设,坚持体现中藏医药特色的办院方向。实施甘南州名中藏医评选工作,推动甘南州中藏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支持各级中藏医院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模式。通过专科(专病)建设,发挥重点专科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技术协作的作用,使专科建设成为带动医院业务发展的龙头和中藏医药科研创新点。到2025年,争取新建成3个国家级、5个省级和10个州级专科(专病)。将州藏医院打造成区域藏医诊疗中心,7所二级中藏医医院建设成为县域内中藏医诊疗中心,研发确认藏医治疗优势病种1020种。(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州县中藏医医疗机构推广人事代理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持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制度,允许将聘用人员薪酬纳入医院经费列支范围。充分发挥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学院在培养本土人才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藏医药为主体,不断优化教育结构与规模,强化藏医药本科生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加强藏药学本科、藏医护理等高等教育。建立藏医学院与州藏医院临床带教老师互派共建模式。每年选派3050名藏医骨干赴西藏、青海等地进修培训。实施农牧区订单定向中医专业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强化中藏医药师承教育,鼓励返聘名老中藏医专家继续发挥作用,通过以师带徒等形式,抓好面临失传的中藏医古籍验方整理和临床技术抢救传承工作。实施中藏医适宜技术全员培训工程,支持各级中藏医医院特设中藏医(专长)医师岗位,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馆建设和开展中藏医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药事管理和制剂研发。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中藏药药事管理,培育临床药师队伍,开展临床药事服务,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中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提高配制质量管理水平,规范配制和使用行为,依法开展藏药院内制剂的配制、检验和监测,保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以积极帮扶、逐步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符合理论特色和我州实际的藏药制剂产品注册(备案)与监管办法,逐步实现我州藏药制剂规范化管理,使藏药注册审评贴近藏医药理论和实际。到2022年完成《甘南州(甘肃省)藏药制剂标准》的编纂任务。扶持各级各类藏医院院内制剂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争取建成甘南州藏药制剂检验监测中心。提倡临床医师根据临床实践研制和应用未经注册的经典藏药制剂、专科验方。加大藏药院内制剂在全省范围内的调剂使用力度。拓宽特需名贵藏药材采购渠道,允许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

    (六)加强中藏医院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的《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州藏医院与青海、西藏等地三级藏医院衔接协调,引用、推广支持藏文软件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和藏医电子病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开展藏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逐步建立体现藏医药特色的现代医院信息系统,并在全州推广使用。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积极开展中藏医远程会诊、远程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服务,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藏医药技术指导和帮扶。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开展中藏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工作。(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信局、州发改委)

    (七)建立中西医结合协作机制。各级综合医院设置中藏医药管理和临床科室,并按规定配备中藏医病床或者中藏西医结合病床。不断强化临床科室中藏医医师配备,开展中藏西医联合诊疗,逐步建立中藏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将中藏医医师配备、床位设置、参与治疗率等中藏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内容。积极开展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处方,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八)推动康养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我州中藏医药与养生旅游产业逐步融合,针对市场需求,加快培育藏医药养生旅游新业态,策划开发中藏医药养生保健旅游精品线路,在州藏医院、夏河县、碌曲县和玛曲县藏医院、迭部县扎尕那等开发特色藏医药文化、保健、产品体验等康体旅游活动,打造2-3个藏医药养生保健旅游特色基地。积极争取养生保健旅游综合项目建设,开发推拿按摩、拔罐药浴、药膳美食等可体验、可消费的养生保健旅游系列产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藏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融合中藏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加快中藏医药知识和养生保健产品进校园、进景区、进宾馆、进餐馆、进乡村步伐,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年龄、不同层次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

    (九)强化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加大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力度,牢固树立生态保护、资源可持续发展理念,鼓励引导中藏药材种植、加工一体化。做好中藏药材资源普查,建立全州中藏药材资源信息库;坚持合理采挖与保护相结合,加强人工栽培、种植(养殖)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资源恢复与再生。全面推进中藏医医疗机构、中藏药材流通市场建立追溯信息系统,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分步实现中藏药材流通信息的追源,逐步实现对各流通环节的有效监管,确保中藏药产品质量安全。引导州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投资中藏药材规范化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及加工,到2025年,力争建成标准化特色品种藏药材种植基地23个。(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

    (十)加快传承创新发展。继续开展文献整理、天文历算研究,通过邀请、返聘老藏医专家以师带徒等形式,抓好面临失传的藏医古籍验方的整理、临床技术的传承抢救工作,不断总结整理临床经验和注释经典医著。开展民间验方和适宜技术的收集与整理及传统藏药炮制技术标准化研究。加强对藏药特殊成分、特殊工艺和替代品的研究以及藏医临床诊疗规范化研究。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藏医学术经验、名老中藏医药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强化产品创新,支持制药企业、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攻关,加快中藏药新药创制和古代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研究。围绕市场准入,加强对现有藏药七十味珍珠丸、洁白丸、仁青芒觉、仁青常觉等疗效确切、质量安全的品种二次开发,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对制剂工艺、临床疗效、安全性评价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提升产品质量标准,促进产品进入国内主流医疗市场。到2025年,研发确认疗效独特的藏药制剂新品种200300种。(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

    (十一)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建立和完善藏医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鼓励各级藏医院对院内藏药制剂、藏医外治特色诊疗项目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将适宜的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藏药院内制剂按规定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在中藏医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诊疗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合理调整符合中藏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城乡居民分级诊疗、按病种付费等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

    (十二)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中藏医医疗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将中藏医医疗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州县两级成立中藏医防治专家组,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中藏西医协同应对工作制度。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物资、人员、技术储备。二级以上公立中藏医医院全部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符合条件的建成独立的传染病区。积极研发推广应对各类传染病的有效方剂和相关产品。(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

    (十三)拓展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我州文化旅游资源和中藏医药资源优势,在旅游景区景点设立藏医药文化宣传、展示和体验点。争取国家和省上支持,建设甘南州藏医药文化传承(示范)基地。加强同西藏、青海在藏医药领域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藏医药学术团体,发挥学术团体交流平台作用,开展国际间、地区间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人才和技术交流,扩大甘南藏医药品牌影响力。利用东西部协作对口援甘平台,开展与援甘省市中医药机构之间的学术、文化交流,取长补短,积极引进省外中藏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在我州设立名中医工作站(室),邀请专家学者坐诊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加强中藏医药管理体系,合理配置甘南州中藏医药管理局人员力量,成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农牧、卫生健康领导为副组长,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科技、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商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导检查,进一步统一思想,推动各县市、各部门和各生产企业树立全州中藏医药事业产业一盘棋的理念,形成推进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工作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加快建立健全系统内中藏医药相关工作机制,全力支持中藏医药工作和中藏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协同推进行业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中藏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对中藏医药的资金投入政策,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中藏医药发展需要,扩大中藏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为中藏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州、县市财政部门要争取在原有保障的基础上加大对中藏医药资金投入,并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争取设立中藏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藏医医院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人才培养、设备配备、科学研究、中藏医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发挥中藏医药在推进健康中国、健康甘南建设中的优势作用,大力弘扬中藏医药治未病理念,提高人民群众对中藏医药健康文化知识的知晓率和普及率,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中藏医药、信任中藏医药、使用中藏医药。加强对中藏医药文化宣传引导,对损害中藏医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置力度,确保中藏医药发展环境风清气正。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本《实施意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列入政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将责任分工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凝聚共识、推动工作,为提高全州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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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关于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2022-04-18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
    2 甘南州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doc 甘南州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

    《甘南州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甘南州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甘南州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已经州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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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和《甘南州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编制说明

  • 2022-03-01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021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甘南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法治思维,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实现新发展。现将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各部门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省委)全面依法治国(省)工作会议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与党史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紧密结合,部署开展专题学习会、报告会、培训班、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等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共计300余场次。通过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干部更加自觉地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承担起草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法治建设五年规划、法治社会建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重要文件过程中,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注重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健全体制机制,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健全党委领导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法治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党中央、省州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在甘南落地落实。2021年,州委常委会传达学习和研究讨论法治建设工作30余次、州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25次、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2次。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制定印发《中共甘南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关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州级及七县一市均设立并公开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平台,依法依规受理审核举报投诉线索。同时,先后4次组织开展涉及市场公平竞争、长江流域保护、“两高”项目、行政处罚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并切实执行好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法律顾问审核机制,涉企法律事务交由法律顾问进行办理原则。

    2.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实 “放管服”改革措施,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重心下移,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完成向乡镇行政职权下放事项215项,公布州级“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724项,解决群众办事堵点90项。制定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逐步推进企业开办“一窗通办”,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通过线上线下整合发展、协同服务,实现群众“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企业开办营业执照等高频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实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覆盖,公布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254项,清理各类证明事项453项,取消34项。

    3.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质提标政务服务水平。坚持政府重信用、讲诚信,推进“信用甘南”建设,全面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全州企业信用记录数累计共961条,自然人信用记录数累计共137条。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社会信用甘南”平台,协同法院、人社、住建、人行等部门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向社会公布9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和1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同步推送“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积极鼓励全州企业入驻“信易贷”平台,2021年累计推荐上报10批次96家企业,有12家企业获得贷款8440万元。同时,不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创新升级服务平台,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已完成全州99个乡镇(街道)、664个村社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张网运行、一条龙服务”。2021年,州政务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150多万人次,满意度达到99%以上。共受理各类政务服务业务1458182件,办结1458174件,办结率99.99%。一体化平台受理3529件,办结2744件,办结率77.76%。网上可办率由之前的92.1%提高到现在的96.81%,在线申报率由之前的30%提高到现在的66.43%,实现了“一网通办”。建成“好差评”系统,实现与省级平台对接,“好差评”系统推送上报评价数据18.31万条,群众好评率达到99.99%。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1.加强重点领域地方立法,提升立法质效和制度保障能力。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科学编制立法计划,推动所列立法项目全面完成。责成相关部门对《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甘南藏族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送审稿和修订草案进行全面审查,《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现已颁布实施。坚持废改释并举,组织力量对全州截至2020年12月现行的1部自治条例、23部单行条例和4部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废止两部单行条例。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坚持集体讨论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核,全年及时向省政府和州人大报备规范性文件4件,做到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全面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全州各级政府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本级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坚持和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州、县市司法局长全程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深入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级政府均成立了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2021年,全州各级政府聘请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21名。

    3.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一是强化监督检查,在全州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大检查大整治工作。3月份,州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做出安排,从州直部门中抽调人员组成4个工作组,对州直24个行政执法单位和8县市所属执法单位及乡镇就执法资格资质管理情况、行政执法权限下放情况、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情况以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抓好问题整改落实。州政府104次常务会专门听取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印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大整治工作的通报》,制定了《行政执法大检查大整治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组织部分县市乡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试,按期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并对州直部门和发改系统业务人员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制度进行了培训。三是认真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及时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受理并办结行政投诉举报案件2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四是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合作市率先在公安交通管理中推行柔性执法,制定发布了对道路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教育的通告。五是切实抓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的贯彻落实,印发《甘南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力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同时,持续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实行行政复议、诉讼纠错案件季通报制度。2021年,全州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7件,受理33件,审结29件;各级行政机关共发生一审行政应诉案件40件,二审行政应诉案件7件;州、县市政府部门梳理行政裁决事项20项,办案质量进一步提高。

    4.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持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

    一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按照省委关于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及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第三次、四次会议安排,结合2021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对全州各县市、各部门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与应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进行了督查指导,及时反馈督导意见建议,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并积极协调配合省委依法治省办实地深入部分县市和州直部门开展了2021年依法治省重点工作任务调研督导,并针对督导发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及时反馈和督促整改。二是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全州创建活动紧紧围绕全州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甘南实际,突出甘南特色,经过自下而上的申报,书面和实地审核,甘南州3个申报项目已被列为全省法治政府建设评估对象,分别为:合作市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项目,碌曲县“全域无垃圾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单项项目、舟曲县“水环境综合治理法治保障”单项项目,已安排部署相关县市积极配合迎接全省第三方实地评估验收。

    (四)夯实社会基础,持续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1.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充实人民调解队伍,全州已成立人民调解组织864个,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27个,调解员达4178名,成立个人调解工作室5家,形成了以县市协调小组为龙头,乡镇司法所为骨干,村(组)调解组织为基础的三级矛盾纠纷调处网络体系。2021年全州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769件,调处成功706件,着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2.落实法治宣传职责,推进普法依法治理。一是建章立制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编制年度重要节点普法宣传清单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修订《甘南州“谁执法谁普法”考评办法》《甘南州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甘南州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具体分工方案》等,推动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中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以案讲法。二是集中开展藏汉双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以“法律八进”为载体,深入开展法治宣传系列活动。2021年共发放各类宣传品136700份,出动宣传车321辆(次),悬挂宣传条幅868条,解答咨询781人次,发送普法短信10万余条三是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和考试活动。组织全州各级各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和考试,835个单位34314名干部职工参加在线学法积分和考试。四是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各行业法治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推动公共法治文化设施共建共享,开发制作了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产品,拍摄录制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纪实片,利用普法画册和灯箱法治文化专栏、宪法知识展板、扫黑除恶宣传展板等,把法治文化送进千家万户。玛曲县拍摄的微电影《马背上的普法》获司法部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征集评选活动一等奖。

    3.夯实“三大平台”机制建设,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面落实《甘南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全州8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99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98%以上的行政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已全部挂牌建成,州、县、乡、村四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全覆盖,“12348”甘肃藏汉双语法网建成并规范运行,“12348”甘肃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甘南分中心作用发挥突出,广群众对热线知晓率、首选率显著提高,2021年共解答群众来电法律咨询12255件,咨询内容涉及劳动报酬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方面,成为群众身边的“法律顾问”。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甘肃省、甘南州退役军人法律服务站云挂牌成立并运行,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打通了法律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全州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29件,其中民事129件、刑事100件,解答法律咨询2772人次。

    4.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打牢全面依法治州坚实基础。续深化法治县市、民主法治村(社区)和依法治理示范单位等法治创建活动,对“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进行动态管理,对历年创建的全国、全省、全州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复查复核,参与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和市民公约667条。经过积极推荐上报,其中临潭县冶力关镇关街村荣获“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全州获“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的村已达6个,同时有16个村荣获“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

    二、存在的问题

    甘南州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主动作为,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新时期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依法履职能力仍然有待提升。个别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视程度不高,投入精力不足,推动力度不强。个别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个别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依法履职的自觉性不强。

    二是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构和队伍力量有待加强。州、县市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人员编制、机构设立、法治人才保障等方面比较薄弱,机构改革后大多数部门法制审核、法治宣传等专门科室被撤并,业务人员短缺,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严重不相适应,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严格履行党政一把手第一责任。州委州政府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并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年终考核中认真开展全州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工作。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时批示,亲自部署依法治州、依法行政年度工作任务。并不断完善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用法制度,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部署开展全州行政执法大检查大整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制定印发《甘南州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厘清并压实依法行政工作责任,健全规范行政行为和执法行为的保障措施,推动政府法治建设取得新的成效。同时,认真落实《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办法》和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2021年向省委依法治省办报备重要决定和方案5件。并按时向省委、省政府、省委依法治省办报告上一年度全面依法治州工作情况,向省政府、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和省委依法治省办上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开。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2年,甘南州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基础保障,完善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打造“五无甘南”、创建“十有家园”,建设青藏高原绿色现代化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领域各环节。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制定出台符合州情实际的贯彻落实举措,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科学谋划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一步靠实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动落实政府权责清单制度,大力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政务公开,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一是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结合甘南实际,聚焦重点领域、行业,满足群众实际需求、科学立法、依法立法。二是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杜绝文件“带病出台”。三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

    (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应急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大力推进跨领域部门联合执法。二是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是落实行政执法能力三年提升行动,继续推行行政柔性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五)夯实法治政府建设基础。一是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二是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加大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继续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三是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建设。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加强法治人才培养和培训,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和水平。四是不断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推动实现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清单全覆盖。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不断提高农牧民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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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 2021—2025 )》《甘肃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建设具有甘南特色的体育强州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建设“五无”甘南、“十有”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全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92%以上,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3名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1.依据《甘肃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抓好全民健身“六个身边”工程和甘肃丝绸之路体育健身长廊工程,按照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补齐州、县、(市)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到“十四五”末,全州各县(市)建成公共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临潭县、卓尼县、合作市建成公共体育场。乡镇(街道)、行政村建成可开展不少于4个体育运动项目的综合健身场地,建设小型足球场,并向自然村和寺院延伸。实现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体育公共健身设施全覆盖,积极推进智慧化体育建设步伐。通过引进社会组织和企业资金等方式建成滑雪场、滑冰场和游泳池等体育设施。

    2.鼓励各县(市)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盘活城市空闲用地、公益性用地,对接乡村振兴规划,加强城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将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利用城乡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路桥附属用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建设三人篮球、非标准足球场、晨晚练点等场地设施,加快城乡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设。

    3.坚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贴近群众、经济实用、迅达便利,做好体育场馆应急避难(险)功能转换,提升场馆使用效益。完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推动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体育场馆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

    (二)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1.持续开展新年健身登高、纪念毛泽东同志“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题词、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在陇原、重阳健身登高、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等主题活动。

    2.做大做强“玛曲格萨尔赛马大会”、“迭部国际大力士中国公开赛安多地区‘腊子口杯’则巴邀请赛”、“碌曲县锅庄舞大赛”“藏地传奇自行车赛”、“‘冶力关杯’中国拔河公开赛”等精品赛事,继续培育“一县一品”、“一乡一特色”群众体育品牌赛事。

    3.积极开展地方民族特色体育赛事。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推广举皮袋、押架、藏式摔跤、木桶背水、藏棋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路跑、足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健身气功、广场舞、自行车、冰雪运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赛事活动。

    4.积极打造线上线下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多层级联动的全民健身运动会、社区运动会。建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体系,做到年初有规划、年中有实施、年尾有评估。

    (三)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

    1.各县市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打造科学健身传播平台,开展健身大讲堂,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征集推广体育科普作品,促进科学健身知识宣传和普及。

    2.深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培训制度,扩大队伍规模、培养骨干,优化队伍质量,提高科学健康指导服务水平,开展线上线下志愿服务,打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品牌。

    (四)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

    1.加强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切实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带动引领作用。鼓励体育总会向乡镇(街道)延伸、各类体育社会组织下沉行政村(社区)。

    2.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大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积极引导各级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对基础强、发展稳、受众广、辐射大、乐参与的自发性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给予场地、教练、培训、等级评定等支持。

    3.将运动项目推广普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突出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机制,促进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繁荣发展。

    (五)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开展

    1.广泛开展青少年冬(夏)令营体育活动,推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包”工程,开展针对青少年近视、肥胖等问题的体育干预和科学普及。在新建公共体育设施的社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配备适合学龄前儿童大动作发展和身体锻炼的设备设施。

    2.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体育健身设施,支持社区(行政村)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农民、妇女的体育健身活动。

    3.推动残疾人康复和健身体育工作。积极组织参加残疾人运动会,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

    (六)深化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生体育课程考核、完善学校体育“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教学模式,做好做活学校体育工作,全面落实学生课内课外每天活动各1小时制度,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体系。规范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加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校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力度,大力培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鼓励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提供专业教学、训练服务。

    2.推动体医融合。探索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模式。加强对不同人群身体状况、体质健康状况等的运动实时监控,加大居民国民体质监测力度,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的健身指导方案,提供科学健身咨询。

    3.促进体旅融合。抢抓州政府文化旅游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打造一批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体育精品赛事。实施“体育+”战略,促进体育、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发展新格局。发挥政府全民健身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落实全民健身各项政策措施,州、县(市)政府应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八)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人才培养,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标准和考核方式,建立适合各类全民健身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

    (九)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加强全民健身基础信息数据统计,建立完善场地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活动、体质测定等信息服务内容,丰富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内容和供给手段。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全民健身相结合,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线上和线下智能体育赛事活动开展,支持开展智能健身、云赛事、虚拟运动等新兴运动。

    (十)强化全民健身安全保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强化对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健身设施安全运行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采取熔断措施。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全民健身相关信息系统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做好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十一)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深入挖掘和整理我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文化,鼓励和引导具有甘南特色和时代特征的体育艺术作品创作,加大对全民健身文化公益广告的创作和投放力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奥运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讲好祖国至上、拼搏奉献的甘南体育精神。打造一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民族体育文化品牌活动,扩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比重和效益,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繁荣发展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和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力量。倡导文明观赛、文明健身等体育文明礼仪,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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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3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好全州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形势,确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布如下命令:  

    一、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平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95号)要求,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发布禁火命令。在高火险期,特别是在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五严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坚持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织牢编密森林草原防灭火网络,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人员伤亡的两条底线;扎实推进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以及林牧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充分发挥护林员(草管员)职责,加大入山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险隐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扫描防火码进行登记和接受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公安部门(森林分局)要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和火灾案件处置力度; 林区、牧区施工单位和林区、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七进”宣传活动,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寺庙,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民关注、全民支持、全民参与保护森林草原、热爱自然、防范林草火灾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证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并迅速查明发生火情原因。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

    六、做好扑救准备。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要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七、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命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命令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印制并广泛张贴宣传。


    州长: 杨武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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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0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12月15日17届州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2018年10月10日印发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发〔2018〕61号)同时废止。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州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现代化,建设美丽甘南。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承办。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州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州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州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州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州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州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州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州政府部门和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州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州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向州长汇报同意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州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相对固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三、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单位、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州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州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州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副秘书长受副州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州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州长确定;州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确定。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用语准确。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州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州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州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认真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州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州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州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州政府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州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州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五十二、州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五十三、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制发的文件,按州委办公室规定程序审核签发;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政府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州长。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原文转发、照搬照抄,力戒形式主义;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有必要的可制发配套文件,但原则上只配套一级,不得层层配套。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州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州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

    五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按省政府要求报备。副州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州委。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六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州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切实为基层减负。

    六十九、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州政府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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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如下:

    杨武州长: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

    左龙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运管局,州文旅交建集团,州行政学院。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

    冯小林副州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财政、税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商务,金融,招商引资,电力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州商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联系州税务局,各通信公司,国网甘南供电公司,安全中心甘南应急保障中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甘南邮政分公司、甘南州烟草专卖局、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中盐甘肃省甘南州配送中心,驻州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王芳副州长:负责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红十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甘南广播电视台、州妇儿工委、州红十字会、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文联,州档案馆。

    于江副州长:兼任州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南军分区,合作监狱,武警甘南支队。

    郭子文副州长:负责科技,农业和农村、农村综合改革,林业和草原,乡村振兴,畜牧兽医,地震、气象,供销,对口支援和帮扶甘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科技局(州外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绿化办)、州乡村振兴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地震局、州供销社。

    联系州科协,州气象局,州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张政能副州长: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水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水务局。

    杨东平副州长:负责教育,民族事务,民政,粮食和物资储备,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州民委,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州残联。

    杨光龙副州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左龙同志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州人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医保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分管州应急局(州安委办)。

    联系州工商联,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李世忠秘书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保密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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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部署决策,严格落实《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确定、监管、落实和追究适用本实施细则,甘南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及其部门除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外,还应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追责坚持实事求是,处分有据,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实施考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六)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提升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停产停业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专兼结合、防救兼备、一专多能”的现代化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按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应福利待遇。

    (九)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将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一)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保障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落实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四)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要求和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九)部署消防安全整治,每月组织对辖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拟制定消防安全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等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和取水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协助救援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八)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九)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负责本单位、指导本系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除履行第十四条职责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序列中增设甘南州消防安全发展规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将州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配合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纳入各类学校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培训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指导各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配合做好消防信息化建设,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参与处理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案件;制定甘南州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依法对相关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每季度对全州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计,纳入全年重点工作内容同部署同考核,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检查执法数据共享。对消防救援机构建议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七)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和需要,结合州人大立法计划将消防立法工作纳入州政府立法计划;审查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中,组织开展消防法律知识的网上学法考试,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容。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负责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责任,按规定将同级消防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障国务院和省政府、州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及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实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镇燃气、有形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指导城镇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公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信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公共交通等经营单位和公路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订全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开展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证执行消防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生态文明小康村同步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负责为农业产业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肉类商品储备企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国家级、省级、州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订、落实消防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做好相关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州文化、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文化和旅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旅行社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星级饭店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十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军休服务、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纳入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培训内容。

    (十九)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内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加强与州消防救援支队的信息沟通,协助对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个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二十二)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其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快递寄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邮政、快递寄递企业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况;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五)融媒体中心:负责融媒体中心及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曝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统战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宗教工作特点,组织制订全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宗教团体、院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七)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流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粮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十)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五)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

    (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将消防设施接入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并清洗油烟道等部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根据需要按要求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定期清洗设置的油烟道;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器材等设备;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四)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五)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六)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

    (七)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年人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五)配合消防机构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其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部门与内设机构之间、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导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成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消防安全追究工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组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触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主要工作任务的;

    (二)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

    (四)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火灾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六)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实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准予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不及时出警的;

    (七)不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公安派出所的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火灾扑救,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实施,其他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应当启动延伸调查机制的,一般由州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对社会影响大或必须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延伸调查的火灾事故,成立联合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调查组由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行业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四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逐起组织调查,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追究。

    (三)在处警过程中使用技战术方法不得当,造成火灾事故扩大的,由上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追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正确履职尽责情况下发生火灾的在火灾延伸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各级、各单位人员权利,积极引导正确履职尽责。

     

    第六章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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