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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08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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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州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如下:

    杨武同志:主持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

    杨光龙同志: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对口支援、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县域经济、财政、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税务、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震、统计调查、金融、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杨武同志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动办)、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地震局、州运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行政学院、州文旅交建集团公司、州国控资产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国家税务总局甘南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驻州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张平同志: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定点单位帮扶工作。

    分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芳同志:负责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红十字会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州融媒体中心、州妇儿工委、州红十字会、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文联、州档案馆。

    郭子文同志:负责科技、水务、农业农村、农村综合改革、乡村振兴、畜牧兽医、气象、供销、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科技局(州外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供销社。

    联系州科协、州气象局。

    杨东平同志:负责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林草局(州绿化办)、州黄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州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陈吉勇同志:兼任州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南军分区、合作监狱、武警甘南支队。

    丁文华同志:负责民族事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民委、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医保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州残联。

    扎西才让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市场监管、商务、招商引资、电力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商务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联系州工商联、中国电信甘南分公司、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中国联通甘南分公司、中国广电甘南分公司、中国铁塔甘南分公司、国网甘南供电公司、网络安全中心甘南应急保障中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甘南州烟草专卖局、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中盐甘肃省甘南州配送中心。

    郭路同志:协助杨武同志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保密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26

    (此件公开发布)

  • 2024-01-08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1 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杨武州长: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

    杨光龙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对口支援、国防动员、军民融合、县域经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地震,市场监管,统计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国动办)、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统计局、州地震局、州运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行政学院。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张平副州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分管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定点单位帮扶工作。

    分管州住建局(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王芳副州长:负责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红十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州融媒体中心、州妇儿工委、州红十字会、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文联、州档案馆。

    郭子文副州长:负责科技,水务,农业和农村、农村综合改革,乡村振兴,畜牧兽医,气象,供销,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科技局(州外专局)、州水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供销社。

    联系州科协,州气象局。

    杨东平副州长:负责教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林草局(州绿化办)。

    联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州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陈吉勇副州长:兼任州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南军分区、合作监狱、武警甘南支队。

    丁文华副州长:负责民族事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民委、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医保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州残联。

    (暂空)副州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财政,税务,商务,金融,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电力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州商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州文旅交建集团公司,州国控资产投资管理集团公司,州黄金产业开发公司。

    联系州工商联,州税务局,各通信公司,国网甘南供电公司、网络安全中心甘南应急保障中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甘南邮政分公司、甘南州烟草专卖局、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中盐甘肃省甘南州配送中心,驻州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郭路秘书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保密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17

    (此件公开发布)

     

  • 2024-01-0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的通知
    1 州政发〔2024〕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州政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12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助推全州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新和建立我州消费维权新型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监管局牵头、部门协同、行业自律、司法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原则

    先行赔付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双重原则。

    二、实行双轨制

    建立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和经营者先行赔付并行的“双轨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和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三、执行主体

    《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执行主体是州、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部门为各级消费者协会。

    四、先行赔付范围、条件、方式

    先行赔付范围: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实行消费领域、行业全覆盖。重点是消费者在消费中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并且侵权违法行为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现场依法能够快速处理的消费侵权投诉。

    先行赔付条件: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且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先行赔付方式:由投诉地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投诉调查核实后,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确定赔付金额,当场以现金、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赔付。先行赔付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合法、透明要求。

    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案件由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诉转案”处理

    五、建立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一)县市政府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消费侵权先行赔付金专用账户,由县市财政部门注入不少于10万元的先行赔付资金,在消费侵权投诉时先行赔付使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负责处理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从相对经营者中收取的侵权赔付金转入专用账户,县市财政部门保障执法办案资金,保证先行赔付工作正常运转。

    (二)州市场监管局、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快速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三)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无法调解的投诉由监管所推送给所在地法庭进行快速判决,同时推送到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由上级法院督办,对拒不执行的经营者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联合惩戒。

    (四)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消费侵权先行赔付作为重要抓手,积极推动市场消费维权,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提高消费纠纷处理效率和消费者满意度。

    (五)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政策法规,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引导,配合宣传部门对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随时进行曝光。宣传表彰先行赔付积极、社会反响好的先进典型,扩大经营者先行赔付覆盖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法院、旅游、公安、乡镇、景区管委会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工作,互通信息,发挥协同执法作用,共同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七)各县市要将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情况每月上报州市场监管局,定期对先行赔付情况在州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被处罚经营者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落实好的县市予以表彰。

    六、引导鼓励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一)参照《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ODR企业建立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二)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经营者建立档案,向社会公示。督促各类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

    (三)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经营户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主动自愿赔付达成和解协议的,要现场给予赔付;先行赔付协商未能解决,消费者又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保全完整的投诉视频、照片、消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如果有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其赔付,并对侵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五)建立经营者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制度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诚实守信、扩大经营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经营者建立和履行先行赔付制度作为各类消费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在全州经营者之间逐步推行。

      七、本《办法》由甘南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政策解读 

  • 2023-12-1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127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推动质量强州战略落实,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是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州政府评审和奖励,授予州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州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州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州政府质量奖分为州政府质量奖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每届获奖企业和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六条 州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和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州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七条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企业、组织、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州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奖励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成立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州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州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州政府审批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委会办公室职责,在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州政府网站、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及州内主要媒体,发布开展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州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七)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州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三)高度重视质量提升工作,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州内或省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州政府质量奖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发布申报公告。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申报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项目,批准后由州评委办印发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通知,并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州内文化旅游业、循环农牧业、中藏医药、节能环保产业、畜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和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奖。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成员单位应当对收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报评委办。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异议处理、最终审定。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州评委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审查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材料评审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二十条 陈述答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州评委办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州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州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州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州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定公示。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州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各副州长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对州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州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州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州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州评委办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最终审定。对列入州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评委办报州政府审定。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由州政府印发奖励决定,召开奖励大会,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地倾斜。

    第三十条 对获得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评选州级、省级、国家级表彰。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省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州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将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州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州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组织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证书,10年内不得参加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七条 州评委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报请州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件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或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州纪委监委对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 参与州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晓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州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州政发2012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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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1013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佛教寺院以及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其他固定场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

    第四条 州、县(市)统战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宗教工作特点,组织制定全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宗教团体、院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将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并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要结合有利条件推行寺庙智慧消防建设。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或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依托当地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类消防队伍结合保护对象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组织成立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在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三)建立和落实防火巡查制度;

    (四)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五)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六)建立志愿消防队,并定期组织灭火演练。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宗教活动,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并由专人看管,落实防火措施。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内尽量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寺、教堂建筑中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及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盖等,宜在不影响文物原貌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建筑及附属用房内使用燃气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铺设燃气管线、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宗教活动场所内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严格把控旅游开发强度与火灾防控能力的匹配程度,对核心保护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历史和地域文化特点,将消防知识融入当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设置消防宣传栏、橱窗,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提示性消防常识宣传。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张贴防火警示标识、标牌,旅游景区向游客宣传防火安全须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结合保护特点,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单位预案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尤其是大风天气和重要防火季节,加强值班巡逻,强化火灾预警响应。

    第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建筑物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损坏原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原消防设施的须经文物、消防等部门批准;

    (二)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三)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

    (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

    (六)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

    (七)施工现场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大型的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建筑防火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报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住建部门应当进行验收或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建筑,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备案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与周围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除因地理条件限制,确有困难外,应设置消防通道,有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群在不破坏原布局的情况下,应开辟环形消防通道。

    第二十三条 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考虑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

    第二十四条 位于城镇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水带、水枪,并方便取用。消防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合适位置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缸等蓄水设施,或在河流上开辟消防取水点,配置一定数量的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取水设施,解决消防用水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在文物收藏、珍贵文物陈列室等重点部位,应逐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造成对文物建筑的损坏,不应影响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属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此建筑中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部分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宜设置事故照明和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气安装规范。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白炽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要求配齐灭火器。

    第三十一条 消防器材、设施不得用于与灭火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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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6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临时调整州长和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临时调整州长和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临时

    调整州长和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州长和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临时调整如下:

    杨武同志代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

    张平同志代管对口支援工作,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文旅交建集团,州行政学院。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

    杨光龙同志代管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运管局

    联系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州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分工不变。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9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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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7-06导出word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1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pdf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 3 号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3日十七届州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州长  杨武  

                                  2023年7月4日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州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直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应当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是全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综合信息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平台应用管理,充分发挥和拓展其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公开发布、检索查询等方面的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九条下列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本州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开展工作急需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需明确、细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

    (三)内容相近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环节;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规范”“细则”“通告”“通知”“公告”“意见”等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第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政策需要,有效期需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本办法施行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

    专用于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办公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工作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机构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起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制定机关主办,其他制定机关配合。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

    第二十一条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合法性审核之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报刊、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求意见,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本级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办公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对文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再转送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决定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文件材料到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将电子版上传至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和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

    (四)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需要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补正材料。

    第二十五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补正材料及修改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送审稿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参加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与审议程序,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备案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五)部门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其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报送各级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报送机关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将电子文本上传至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并提交正式文本三份,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各一份。

    规范性文件文号、有效期、公开属性、解释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制定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和内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

    (六)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七)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

    (八)是否违法设定了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九)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情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专项调查、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论证会、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吸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行业专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协助审核机制。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提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三十日内进行修改或者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者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有撤销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共同上级决定。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涉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其他未尽事宜的,依照《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第五章清理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承担。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定期汇编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范围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承担。

    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坚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围绕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实施效益和权责统一性开展。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党委、人大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三)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备案审查意见;

    (四)是否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调阅资料、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二)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作出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力的,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督促制定机关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三)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制定机关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八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或者未采纳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

    (八)未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布的《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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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州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经州政府第十七届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合作市烈士陵园、碌曲县烈士陵园、卓尼县烈士陵园提升为第一批州级烈士纪念设施,现予以发布。

    州级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扎实做好英烈事迹挖掘整理,积极组织开展祭扫、纪念祭英烈活动,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传承红色基因、缅怀革命先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等方面引领示范作用。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第一批州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第一批州级烈士纪念设施名单

     


    名  称              修建时间                   地  址

    合作市烈士陵园           1958年              合作市区南郊知合玛路1号

    碌曲县烈士陵园           1965年              碌曲县玛艾镇勒尔多东路

    卓尼县烈士陵园           1957年              卓尼县柳林镇唐尕川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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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

    20212035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

    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59号)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州计量技术基础、提升计量应用和服务能力、强化计量监管效能,充分发挥计量在推动科技进步和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支撑保障作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州计量科学技术水平逐步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标数量达到50项,强制检定项目建标覆盖率达到95%;从事计量检定、校准工作人员注册计量师总人数达到20人以上;国家重点监管计量器具得到有效监管,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受检率达到95%以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总体抽样合格率达到90%以上;引导培育诚信计量承诺示范单位50家。推广应用全省计量监管服务信息化平台,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全州计量工作体系日趋完善。

    到2035年,基本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大计量”工作格局,计量监管和开放共享的协同发展体制机制比较健全,监管水平明显提高,计量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更加完善,计量工作在服务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

    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计量基础建设

    1.强化计量技术成果转化。围绕我州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电力等领域计量工作需要,开展诊疗设备实时校准、碳计量、污染物检测、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农业产地环境监测、智能电表远程校准等关键计量测试技术的成果转化应用工作。积极开展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计量数据共享,鼓励开展特色产业发展等方面亟需计量测试技术应用研究,提升计量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夯实我州计量技术基础。(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推动计量数字化转型。加快计量检定信息化进程,推广应用国家和省上计量数据服务平台,加强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利用。推动计量产业链条数据融合共享,推进数字化测量,运用在线监测、远程校准等数字化计量技术,推行数字校准证书,促进计量器具智能化、网络化发展,提升质量控制和智慧管理水平。推动电能计量领域量传体系数字化转型,确保电能计量数据的可比性和溯源性。(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提升强制检定项目建标覆盖率。州级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满足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产工艺控制等领域的发展需要。县级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满足贸易结算、县市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等领域发展的需要。专业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满足本专业发展的需要。企(事)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企(事)业内部量传溯源所需的最高计量标准,采用先进的计量器具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升级的需要。(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强化计量应用服务

    1.服务新兴产业质量提升。围绕我州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领域,实施工业强基计量支撑计划,开展产业计量基础能力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建设高精度、集成化、智能化精密测量测试系统,推动计量服务与新型产业链发展深度融合,增强促进新型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能力。(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服务农业高效发展。加强产地环境监测评价、营养品质检测评价、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和生产技术标准制定等方面的计量测试技术及标准物质研究,为农产品种植、生产、加工、存储、物流、贸易等提供全链条计量服务。(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农业农村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利用先进测量技术,持续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强化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计量要求,推动能源计量与碳计量有效衔接,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全覆盖,积极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开展能效标识、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增强全社会的节能产品使用意识。加强全州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检测实验室的监管,落实计量器具管理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温度、流量、烟气、水质等在线环境监测类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能力。(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4.服务大众健康与安全。根据我州医疗机构实际需求,加大对医疗设备领域的化验设备、诊断设备、治疗设备的计量标准建设投入,加强药品检验检测设备科学监管。建立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强交通监管设备等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和检定能力建设,服务智慧交通建设。加强地质、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防御领域的计量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计量服务能力。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社会稳定和安全等安全领域相关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卫健委、州交通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加强计量能力建设

    1.完善量值传递溯源体系。面向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以及重大民生需求,构建链条清晰、布局合理、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州、县量传溯源体系。紧扣计量领域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难题,加强对法定机构和授权机构的管理,督促各县市在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量传溯源方面有所作为,为全州民生领城和质量强州提供更好的计量技术服务。实现全州集贸市场、乡镇社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民生的计量器具免费检定。(州市场监管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加快计量技术机构建设。保持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匹配的计量量值传递和溯源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法制计量检定和基础保障任务,提高公益性计量服务水平,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加强计量技术机构间的协同服务、协同创新,构建优势互补、优质高效、功能完备、开放共享的计量技术服务体系。(州市场监管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提升企业计量能力。深入推进“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加大企业计量宣传培训,组织专家结对帮扶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认真调研企业现状和问题需求,落实计量惠企政策,解决企业在研发生产中的计量难题。同时,为企业科研开发、产品创新、质量控制等项目提供计量技术支撑,指导企业配备计量检测设备,建立计量管理制度,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提高计量帮扶中小企业实效。(州市场监管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4.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实施计量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行动,完善计量人才培养机制,组织开展计量行政管理、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计量专业队伍结构,提升计量从业人员能力水平。积极参加国家级、省级计量比对,组织开展州级计量大比武活动,着力提升检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大注册计量师制度宣传力度,组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技术人员、鼓励其他企事业单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注册计量师考试,指导注册计量师注册申报工作。(州市场监管局、州人社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5.落实区域计量协调发展。围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依托西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完善区域间协调通报机制、互认合作机制、协同会商机制,整合利用好区域优质计量资源,充分释放计量基础设施效能,研究解决区域共性问题,缩小区域计量发展差距,加快构建黄河流域、“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计量支撑服务体系。(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按职能分工负责)

    6.推动计量一体化发展。充分发挥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的协同作用,建立完善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社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全链条技术服务。以精准计量推动标准数据和方法的科学验证,为经济社会高质量赶超发展提供一体化质量基础支撑服务。(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加强计量监督管理

    1加强计量监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以“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检查,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广应用国家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平台,推动监管重点从管器具向管数据、管行为、管结果的全链条计量监管体制转变。(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2.推进民生计量监管。广泛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对供水、供气、供电等基础民生计量行业的监督管理,提升基层民生计量保障能力。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持续开展对集贸市场、加油站、餐饮业、商店、眼镜店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加强对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安全防护、取用水、节能减排等领域计量专项监督检查。加强乡村民生计量保障,加大粮食、化肥等涉农物资计量监管。(州市场监管局、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务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加强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诚信计量体系。在商业、服务业等领域全面开展诚信计量行动,推行经营者诚信计量自我承诺,建立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推进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诚信计量意识,做好诚信计量建设规范宣传贯彻,在供水、供电、供气、成品油、眼镜制配等领域树立一批具有示范作用的诚信计量典型(州市场监管局负责)

    4.严格计量执法活动。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和报告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计量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信息共享,提升执法效率。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计量执法装备水平。积极回应民生诉求,快速查处民生计量投诉举报。(州市场监管局、州司法局、州检察院、州公安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横向协同、纵向贯通的计量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建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科技、工信等部门参与的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统一协调、运行高效、资源共享、多元共治的大计量工作格局,推进计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提高对计量工作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地位的认识,结合本实施方案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计量发展重点,分解细化目标任务,推动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目标落地见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加大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支持力度,强化计量监管和基层、基础能力建设,加大计量专项资金投入,增强经费保障能力。将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预算。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改造、提升、强制检定以及计量专项监督抽查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发改、科技、人社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的投资、科技和人才保障支持政策。鼓励社会资源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参与产业计量、计量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服务。

    (三)加强计量宣传。推动《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及《甘肃省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宣传贯彻落实。结合“5·20世界计量日”宣传主题,组织策划开展计量进社区、免费检测、现场咨询、走进实验室各类计量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出台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和计量服务在保障国计民生、支撑社会发展、引领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社会各界对计量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参与度。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落实省政府《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对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州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通过总结评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对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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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藏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2023-03-29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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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

    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因副州长王国军在省委党校参加中青年干部培训学习(2023年3月28日至6月28日),培训期间其分管、联系工作由州委常委、副州长张平代管、联系。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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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

    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

    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22〕67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甘资发〔2022〕148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承接好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不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查把关,构建规范透明、精简高效的用地审批机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土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依法依规行使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用地审批权。

    (二)坚持维护权益。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正确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严格依法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有效防控涉土复议诉讼风险。

    (三)坚持规范高效。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坚持“带图审批”,不断改进建设用地审批工作,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承接授权和委托事项

    (一)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涉及土地征收的集体农用地和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授权州政府审批。

    (二)除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等3种情形以外的土地,且属于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实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的审批事项委托州政府审批。

    (三)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事项委托州政府审批。

    (四)省政府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且符合法律法规的事项委托州政府审批。

    四、承接事项审批流程

    (一)建设用地审批。

    1.县市级组卷和呈报。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完成用地组卷并经同级政府审核后,除保密需要外,全部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上传请示文件及相关资料申报用地,同步将纸质申报材料上报州自然资源局。用地组件资料清单和请示审查报告格式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和审查报告文本格式的通知》(甘资用函〔2022〕213号)规定,县市级政府土地征收请示文件主送省政府调整为州政府,其他不变。

    2.州级审查审议。州自然资源局采取内业审查、外业踏勘和集中会审的方式组织对报件进行审查,并征求发改、人社、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意见,完成审查后,报州政府相关会议审议或州政府委托州自然资源局召开相关会议审议。

    3.州政府审签。州自然资源局审议通过后,将批次用地的审查报告、代省政府拟定的建设用地批复一并报州政府审签。审查报告和批复严格执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资发〔2022〕148号)要求格式。

    4.缴纳“两费”。州自然资源局通过审批系统生成“两费”缴款通知单,并从系统提交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生成耕地开垦费缴款码。新增费按原渠道就地调库;耕地开垦费按照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提供的缴款码缴费。县市政府按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完成后,在审批系统中上传“两费”缴款凭证,并将新增费调库单原件寄省自然资源厅财务处存档。

    5.印发批复。只涉及国有农用地转用的授权事项批复文件由州政府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文头印发。委托事项批复文件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文头印发,由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向省自然资源厅上传州政府签发的批文,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通过审批系统在批复文件上编号,加盖“省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并下发批文。

    6.用地计划指标配置。2022年12月,省自然资源厅不再下达用地计划,省级根据各地处置率完成情况在审批系统统筹配置。从2023年1月起,省自然资源厅依据各地近5年平均供地量和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核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季度分解后由各地提前预支,并根据当年存量土地处置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调整预支数量。州政府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县市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和各县市存量土地完成情况,合理掌握用地报批节奏,统筹配置用地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由州自然资源局从预支的计划中配置,并在“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备案。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

    1.县市级编制。各县市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的通知》(甘资规发〔2021〕1号)有关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县市政府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州自然资源局。

    2.州级审查审议。州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请州政府审议。

    3.州政府审批。州政府审议同意后,签发代省政府拟定的成片开发方案批复。

    4.印发批复。批复文件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文头印发,由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向省自然资源厅上传州政府签发的批文,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通过审批系统在批复文件上编号,加盖“省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并下发批文。

    (三)省政府已批准建设用地改变原批准用途审批。

    1.县市级申请。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将申请材料上报州自然资源局。申报条件和申请材料按照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资发〔2022〕148号)要求执行。

    2.州级审查审议。州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州政府委托州自然资源局审议。

    3.州政府审签。州自然资源局审议通过后,将代省政府拟定的批次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批复报州政府签发。

    4.缴纳“两费”。原批准用途涉及减免“两费”的,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县市政府按规定补缴。

    5.印发批复。批复文件以“甘肃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文头印发,由州自然资源局通过“甘肃省建设用地智能审批监管系统”向省自然资源厅上传州政府签发的批文,省自然资源厅代表省政府通过审批系统在批复文件上编号,加盖“省政府土地征拨专用章”,并下发批文。

    五、职责分工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1.州政府对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在省政府授权和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担授权或委托事项范围内的征地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等工作。受省政府委托,以省政府名义参加复议听证或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工作情况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2.各县市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用地申报工作,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完成占用林草地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进出平衡、征地补偿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费用,并对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前置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自然资源、发改、财政、人社、生态环境、林草、交通、住建、水务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各项工作。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省政府授权和委托州政府用地审批事项及州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制定贯彻落实措施,明确审查流程,对申报用地的项目建设依据、基础地类面积、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及土地使用标准、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征收程序、是否纳入成片开发方案、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是否涉及信访诉讼、违法占地是否依法处理到位等审查要点严格审核把关,并进行认真审议,确保承接事项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审批前,按要求完成计划备案,建设用地批复后,做好审批备案、征地信息公开、档案管理等后续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建设用地涉及具体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情况,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督促办理相关手续。

    3.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费用的保障工作;做好建设用地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调库和耕地开垦费缴纳工作。

    4.人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牧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核发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牧民补贴资金管理等工作。

    5.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界定面积核实和征地比例确定,确保农牧民家庭承包土地权属明晰、面积准确,保障农牧民合法权益。

    6.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指导县市或建设单位对涉及用途变更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中的“两公一住”和食用农产品以及食品生产加工和储存场所用地的项目及时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价,涉及土壤污染的具体建设项目,督促县市生态环境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

    7.林草部门:负责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占用林草地和自然保护地情况,涉及占用林草地的具体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审批后,督促县市林草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前办理相关手续。

    8.其它有关部门: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用地报批前期程序,规范组织、制作建设用地报件,提高报件组件质量和效率。州自然资源局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对照审查要点严格审查,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对涉及的审查事项进行审查把关。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法治观念,提升依法行政能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家和省上建设用地报批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强化督导,严格监管。州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市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两费”缴纳、用地报批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评价和适时督导,对虚假申报、报件质量低、退件次数多等情形进行通报、约谈、限批。对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审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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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承接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 2023-02-28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1 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2022年,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甘南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紧紧围绕《2022年甘南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法治政府建设责任不断压实,政府依法履职不断加强,依法行政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将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一)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州委、州政府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组织学习,有力带动了全州上下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州各级党组织通过专题学习会、报告会、培训班、集中学习等方式,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增强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2022年开展各类宣传活动80余场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减证”实现“简政”,未发现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建成运营指挥、政务服务等12个系统平台,上下贯通、全州统一的数字政府体系基本建成,450项行政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网上办件量达到120万件。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高效运行,项目审批时限由20天缩短到5天,项目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多规合一、多评合一等改革深入推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平台正常运行。全州新增市场主体8415户,较上年增长33%。

    )大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科学编制拟定2022年州政府立法计划,审查《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5部单行条例和22件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全面提高行政立法质效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聘任新一届州政府法律顾问并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做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理政府法律事务4件,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2起,协助审查各类文件43件,清理州级行政规范性文件100件。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继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行政柔性执法全面推行,“两轻一免”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健全。

    )全力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全州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801件,调处成功719件,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序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成立甘南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委员会、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委员会,全州行政复议机构基本实现“五有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对全州2021年行政复议纠错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7件,已审结5件。

    )持续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2起。及时分析研判行政复议纠错率高的问题,做好督促整改。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加大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力度,州县市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765条。特别是推进重大民生信息公开,主动公开教育、就业、医疗等信息共474条,发布政策解读252件。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加大“信用甘肃(甘南)”平台升级改造,全州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城市信用状况排名逐年攀升,入驻“信易贷”平台的中小微企业由122家增加到492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加快构建。

    (六)充分发挥督察“指挥棒”作用。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坚持把法治政府督察作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抓手,以督促学、以督促改,切实把督察整改成效转换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新动力。结合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对州直8个重点执法部门、6个县市、16个县直部门、8个乡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实地督察指导,现场反馈督察意见,下发督察通报,限期督促整改落实,并将甘南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情况及时上报省委。同时,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合作市、碌曲县、舟曲县完成第三方评估工作,形成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不断夯实法治政府建设根基。进一步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推进机制,建立“1+1+1”领导干部学法清单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全年共举办各级各类领导干部法治讲座74场次,组织全州925个单位36200名国家工作人员开展网上学法和考试。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全州各级各部门开展法治讲座、法治巡回宣讲1940余场次,新媒体推送法律知识300余次,发送普法短信3万余条,通过多形式多层次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了全社会法意识,营造了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

    全州各级政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主要负责人主动谋划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并及时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甘南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细化任务措施,压实工作责任。并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不断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用法制度,及时研究审议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议题,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同时,将领导干部述法列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

    三、存在的短板不足和原因分析

    总体情况看,虽然全州上下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和亮点,但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法治意识还不够强个别主要责任人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不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视度、推动力不够,个别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新形势下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心和紧迫感还不够强,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和处理行政事务,法治意识、依法履职能力仍然有待提升。

    (二)行政执法水平还不够高。一是个别执法部门存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不及时、执法全过程记录不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不够高、行政监督和问责机制还不够健全等问题。二是各县市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力量十分薄弱,大部分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还未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法律业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执法能力不足。三是部分县市和有关执法部门对乡镇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还不够到位。

    (三)法治机构和队伍力量比较薄弱。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人员编制、机构设立、法治人才保障等方面比较薄弱,机构改革后大多数部门法制审核、法治宣传等专门科室被撤并,业务人员短缺,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严重不相适应,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等方面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2023年,甘南州将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放在全局中统筹谋划,不折不扣践行中央、省委法工作部署,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全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强化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为打造“十大高地”、“五无甘南”、创建“十有家园”,建设青藏高原绿色现代化先行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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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政策解读

  • 2023-02-0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因副州长杨东平赴国家部委挂职(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挂职期间其分管、联系工作调整如下:

    王芳副州长:负责民政,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代管州民政局、州医保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联系州残联。

    杨光龙副州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代管州人社局。

    王国军副州长:负责教育,民族事务,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等方面工作。

    代管州教育局、州民委、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州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分工不变。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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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1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王国军副州长工作分工情况通知如下:

    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

    州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分工不变。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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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7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1114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矿产资源是发展之基、生产之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勘查开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省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资矿保发〔20203号)、《甘南藏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年)》,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南州)矿产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甘南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甘南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凡在甘南州境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作应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划要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甘南州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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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22-11-0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2022-08-0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张平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张平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2).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张平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张平副州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张平副州长工作分工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张平副州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农业和农村,乡村振兴,对口支援和帮扶甘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

    州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分工不变。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8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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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9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如下:

    杨武州长: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

    左龙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运管局,州文旅交建集团,州行政学院。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

    张平副州长: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左龙同志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方面工作。

    分管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

    王芳副州长:负责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红十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甘南广播电视台、州妇儿工委、州红十字会、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文联,州档案馆。

    于江副州长:兼任州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南军分区,合作监狱,武警甘南支队。

    郭子文副州长:负责科技,农业和农村、农村综合改革,林业和草原,乡村振兴,畜牧兽医,地震、气象,供销,对口支援和帮扶甘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科技局(州外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绿化办)、州乡村振兴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地震局、州供销社。

    联系州科协,州气象局,州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张政能副州长: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水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

    杨东平副州长:负责教育,民族事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医保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州民委,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州残联。

    杨光龙副州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财政、税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商务,金融,招商引资,电力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州商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联系州工商联,州税务局,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各通信公司,国网甘南供电公司,网络安全中心甘南应急保障中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甘南邮政分公司、甘南州烟草专卖局、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中盐甘肃省甘南州配送中心,驻州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郭路秘书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保密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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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中藏

    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2257州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中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智慧结晶,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甘南是藏医药重要的发源地和传播地之一,千年来,在与疾病斗争和维护健康过程中,勤劳智慧的甘南人民丰富了传统中藏医药宝库。促进中藏医药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总体看,全州中藏医药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在医疗卫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藏医药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健康甘南建设,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中医药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立足传承创新发展中藏医药事业,以科学态度对待中藏医药事业,以生态理念培育中藏医药产业,以需求导向引领中藏医药市场,以互联网思维助力中藏医药发展,以品牌意识提升中藏医药价值,统筹推进我州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藏医并重,把中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既发挥传统特色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藏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中藏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2年,所有综合医院设有中藏医科和中藏药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实现全覆盖,在所有乡卫生院开设中藏医科,所有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10项中藏医适宜技术服务。75%以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6项以上中藏医适宜技术服务。每个县有一所二级甲等中藏医医院。

    2025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藏医药服务。中藏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迈上新台阶,中藏医药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中藏医服务水平和服务方式明显提高,中藏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大幅度提升,健康服务可得性、可及性明显改善。全州中藏医药管理体系不断健全、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日趋合理,中藏医药传承创新与专科特色建设优势显现,在现有的基础上州、县级以上藏医院争取新建成3个国家级重点专科和5个省级专科(专病)建设。

    建立健全中藏药材种植基地初具规模、原料供应满足需求、创新能力较强、产业链相对完整的现代中藏医药发展体系。不断优化道地药材种植布局,打造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全州中藏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标准化种植率达到80%以上。扶持培育1家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中藏药现代企业。打造3-5个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中成药特色品种。积极发挥合作工业园区的承载力和吸引力,辐射带动全州中藏药加工集约化发展,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工业生产总值达到2亿元,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年均增速10%以上。中藏医药产业链不断延伸,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使其真正成为甘南特色优势产业。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充分释放中藏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保持和发扬中藏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藏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城乡居民生活品质和全州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做强中藏医药事业。加快州县两级中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州、县、乡三级中藏医医疗能力全面提升,引导和规范民营中藏医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每个县建成一所二级甲等以上的中藏医院。到2025年,州藏医院完成藏药制剂中心新址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州藏医院积极创建三级民族医院等级标准。争取建设甘南州中医医院。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中藏医康养建设,有机融合文化推介与旅游产业。

    (二)做大标准化种植。优化道地药材种植布局,打造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全州中藏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全面推行中藏药材标准化种植,加大种子种苗选优提纯、统繁统供力度,普及应用生态种植技术,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中药材特优区,建成党参、当归、黄芪、唐古特大黄、柴胡等5个大宗道地药材绿色有机示范基地。提高规模化经营水平,推行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引导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中藏药材生产基地。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材标准化种植率达到80%以上。

    (三)做优中藏药加工。积极探索中藏药加工产业集群,通过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中藏药龙头加工企业,培育中藏药企业集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到2025年扶持培育1家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中藏药现代企业。打造3-5个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中藏成药特色品种。推动中藏药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发挥合作、卓尼、碌曲等中藏药产业园区的承载力和吸引力,辐射带动全州中藏药加工集约化发展,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工业生产总值达到2亿元,中藏医药产业全链条发展的要素基本完备,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

    (四)做活市场化流通。建立中藏药材收储制度,提升中藏药材仓储能力,大力扶持甘南高原中藏药仓储物流项目建设,支持在合作、临潭、卓尼等县市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中藏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到2022年全州中藏药材静态仓储能力达到6万吨,2025年达到7万吨以上。逐步完善全州中藏药材市场体系,加快发展中藏药材电子商务,打造中藏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培育网货品牌。到2022年力争全州中藏药材网上交易额超亿元,到2025年力争全州中藏药材线上线下交易总额超10亿元。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形成以州藏医院为龙头,县级中藏医院为主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藏医医疗服务网络体系。通过纵向州县乡综合医联体、横向专科医联体建设,使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中藏医院的联系更加紧密,服务能力不断得到提升,达到辖区居民享受中藏医服务全覆盖。加大对全州二级公立中藏医院投入力度,支持中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完善准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中藏医医院和中藏医诊所,对于只提供传统中藏医药服务的中藏医门诊部、诊所,全面实行中藏医诊所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中藏医医联体建设和专科联盟,有条件的县级中藏医医院牵头建设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推进县域内中藏医医疗服务一体化工作。州县公立医院通过中藏西医结合的诊疗手段,攻克疑难病症,推进中藏医药在临床工作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县级中藏医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中藏医馆和村卫生室的中藏医药工作。有序推进全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提档升级,县域内中藏医药在常见病诊疗服务中的比重达40%60%以上。整理规范中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研发确认1015种藏医适宜技术;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村级卫生室规范开展6项以上中藏医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坚持发展特色专科。巩固提升州、县级中藏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特色优势专科建设,坚持体现中藏医药特色的办院方向。实施甘南州名中藏医评选工作,推动甘南州中藏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支持各级中藏医院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模式。通过专科(专病)建设,发挥重点专科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技术协作的作用,使专科建设成为带动医院业务发展的龙头和中藏医药科研创新点。到2025年,争取新建成3个国家级、5个省级和10个州级专科(专病)。将州藏医院打造成区域藏医诊疗中心,7所二级中藏医医院建设成为县域内中藏医诊疗中心,研发确认藏医治疗优势病种1020种。(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州县中藏医医疗机构推广人事代理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持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制度,允许将聘用人员薪酬纳入医院经费列支范围。充分发挥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学院在培养本土人才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藏医药为主体,不断优化教育结构与规模,强化藏医药本科生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加强藏药学本科、藏医护理等高等教育。建立藏医学院与州藏医院临床带教老师互派共建模式。每年选派3050名藏医骨干赴西藏、青海等地进修培训。实施农牧区订单定向中医专业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强化中藏医药师承教育,鼓励返聘名老中藏医专家继续发挥作用,通过以师带徒等形式,抓好面临失传的中藏医古籍验方整理和临床技术抢救传承工作。实施中藏医适宜技术全员培训工程,支持各级中藏医医院特设中藏医(专长)医师岗位,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馆建设和开展中藏医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药事管理和制剂研发。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中藏药药事管理,培育临床药师队伍,开展临床药事服务,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中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提高配制质量管理水平,规范配制和使用行为,依法开展藏药院内制剂的配制、检验和监测,保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以积极帮扶、逐步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符合理论特色和我州实际的藏药制剂产品注册(备案)与监管办法,逐步实现我州藏药制剂规范化管理,使藏药注册审评贴近藏医药理论和实际。到2022年完成《甘南州(甘肃省)藏药制剂标准》的编纂任务。扶持各级各类藏医院院内制剂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争取建成甘南州藏药制剂检验监测中心。提倡临床医师根据临床实践研制和应用未经注册的经典藏药制剂、专科验方。加大藏药院内制剂在全省范围内的调剂使用力度。拓宽特需名贵藏药材采购渠道,允许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

    (六)加强中藏医院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的《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州藏医院与青海、西藏等地三级藏医院衔接协调,引用、推广支持藏文软件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和藏医电子病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开展藏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逐步建立体现藏医药特色的现代医院信息系统,并在全州推广使用。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积极开展中藏医远程会诊、远程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服务,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藏医药技术指导和帮扶。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开展中藏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工作。(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信局、州发改委)

    (七)建立中西医结合协作机制。各级综合医院设置中藏医药管理和临床科室,并按规定配备中藏医病床或者中藏西医结合病床。不断强化临床科室中藏医医师配备,开展中藏西医联合诊疗,逐步建立中藏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将中藏医医师配备、床位设置、参与治疗率等中藏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内容。积极开展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处方,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八)推动康养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我州中藏医药与养生旅游产业逐步融合,针对市场需求,加快培育藏医药养生旅游新业态,策划开发中藏医药养生保健旅游精品线路,在州藏医院、夏河县、碌曲县和玛曲县藏医院、迭部县扎尕那等开发特色藏医药文化、保健、产品体验等康体旅游活动,打造2-3个藏医药养生保健旅游特色基地。积极争取养生保健旅游综合项目建设,开发推拿按摩、拔罐药浴、药膳美食等可体验、可消费的养生保健旅游系列产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藏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融合中藏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加快中藏医药知识和养生保健产品进校园、进景区、进宾馆、进餐馆、进乡村步伐,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年龄、不同层次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

    (九)强化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加大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力度,牢固树立生态保护、资源可持续发展理念,鼓励引导中藏药材种植、加工一体化。做好中藏药材资源普查,建立全州中藏药材资源信息库;坚持合理采挖与保护相结合,加强人工栽培、种植(养殖)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资源恢复与再生。全面推进中藏医医疗机构、中藏药材流通市场建立追溯信息系统,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分步实现中藏药材流通信息的追源,逐步实现对各流通环节的有效监管,确保中藏药产品质量安全。引导州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投资中藏药材规范化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及加工,到2025年,力争建成标准化特色品种藏药材种植基地23个。(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

    (十)加快传承创新发展。继续开展文献整理、天文历算研究,通过邀请、返聘老藏医专家以师带徒等形式,抓好面临失传的藏医古籍验方的整理、临床技术的传承抢救工作,不断总结整理临床经验和注释经典医著。开展民间验方和适宜技术的收集与整理及传统藏药炮制技术标准化研究。加强对藏药特殊成分、特殊工艺和替代品的研究以及藏医临床诊疗规范化研究。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藏医学术经验、名老中藏医药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强化产品创新,支持制药企业、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攻关,加快中藏药新药创制和古代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研究。围绕市场准入,加强对现有藏药七十味珍珠丸、洁白丸、仁青芒觉、仁青常觉等疗效确切、质量安全的品种二次开发,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对制剂工艺、临床疗效、安全性评价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提升产品质量标准,促进产品进入国内主流医疗市场。到2025年,研发确认疗效独特的藏药制剂新品种200300种。(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

    (十一)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建立和完善藏医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鼓励各级藏医院对院内藏药制剂、藏医外治特色诊疗项目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将适宜的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藏药院内制剂按规定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在中藏医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诊疗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合理调整符合中藏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城乡居民分级诊疗、按病种付费等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

    (十二)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中藏医医疗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将中藏医医疗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州县两级成立中藏医防治专家组,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中藏西医协同应对工作制度。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物资、人员、技术储备。二级以上公立中藏医医院全部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符合条件的建成独立的传染病区。积极研发推广应对各类传染病的有效方剂和相关产品。(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

    (十三)拓展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我州文化旅游资源和中藏医药资源优势,在旅游景区景点设立藏医药文化宣传、展示和体验点。争取国家和省上支持,建设甘南州藏医药文化传承(示范)基地。加强同西藏、青海在藏医药领域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藏医药学术团体,发挥学术团体交流平台作用,开展国际间、地区间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人才和技术交流,扩大甘南藏医药品牌影响力。利用东西部协作对口援甘平台,开展与援甘省市中医药机构之间的学术、文化交流,取长补短,积极引进省外中藏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在我州设立名中医工作站(室),邀请专家学者坐诊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加强中藏医药管理体系,合理配置甘南州中藏医药管理局人员力量,成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农牧、卫生健康领导为副组长,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科技、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商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导检查,进一步统一思想,推动各县市、各部门和各生产企业树立全州中藏医药事业产业一盘棋的理念,形成推进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工作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加快建立健全系统内中藏医药相关工作机制,全力支持中藏医药工作和中藏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协同推进行业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中藏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对中藏医药的资金投入政策,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中藏医药发展需要,扩大中藏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为中藏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州、县市财政部门要争取在原有保障的基础上加大对中藏医药资金投入,并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争取设立中藏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藏医医院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人才培养、设备配备、科学研究、中藏医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发挥中藏医药在推进健康中国、健康甘南建设中的优势作用,大力弘扬中藏医药治未病理念,提高人民群众对中藏医药健康文化知识的知晓率和普及率,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中藏医药、信任中藏医药、使用中藏医药。加强对中藏医药文化宣传引导,对损害中藏医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置力度,确保中藏医药发展环境风清气正。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本《实施意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列入政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将责任分工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凝聚共识、推动工作,为提高全州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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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关于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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