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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1-0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的通知
    1 州政发〔2024〕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州政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12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助推全州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打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创新和建立我州消费维权新型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市场监管局牵头、部门协同、行业自律、司法保障体系,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全州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原则

    先行赔付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双重原则。

    二、实行双轨制

    建立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和经营者先行赔付并行的“双轨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意见》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鼓励和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三、执行主体

    《甘南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执行主体是州、县市场监管部门,配合部门为各级消费者协会。

    四、先行赔付范围、条件、方式

    先行赔付范围: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实行消费领域、行业全覆盖。重点是消费者在消费中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并且侵权违法行为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现场依法能够快速处理的消费侵权投诉。

    先行赔付条件: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且在市场监管局注册登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先行赔付方式:由投诉地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投诉调查核实后,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确定赔付金额,当场以现金、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赔付。先行赔付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合法、透明要求。

    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案件由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诉转案”处理

    五、建立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一)县市政府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设立消费侵权先行赔付金专用账户,由县市财政部门注入不少于10万元的先行赔付资金,在消费侵权投诉时先行赔付使用。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负责处理的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从相对经营者中收取的侵权赔付金转入专用账户,县市财政部门保障执法办案资金,保证先行赔付工作正常运转。

    (二)州市场监管局、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快速有效处理消费者投诉,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三)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无法调解的投诉由监管所推送给所在地法庭进行快速判决,同时推送到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由上级法院督办,对拒不执行的经营者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进行联合惩戒。

    (四)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消费侵权先行赔付作为重要抓手,积极推动市场消费维权,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提高消费纠纷处理效率和消费者满意度。

    (五)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政策法规,加强对经营者的教育引导,配合宣传部门对经营者违法经营行为随时进行曝光。宣传表彰先行赔付积极、社会反响好的先进典型,扩大经营者先行赔付覆盖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法院、旅游、公安、乡镇、景区管委会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协助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工作,互通信息,发挥协同执法作用,共同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七)各县市要将消费侵权先行赔付情况每月上报州市场监管局,定期对先行赔付情况在州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被处罚经营者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落实好的县市予以表彰。

    六、引导鼓励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一)参照《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州、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ODR企业建立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二)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经营者建立档案,向社会公示。督促各类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解决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

    (三)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经营户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主动自愿赔付达成和解协议的,要现场给予赔付;先行赔付协商未能解决,消费者又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保全完整的投诉视频、照片、消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如果有经营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其赔付,并对侵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五)建立经营者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制度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诚实守信、扩大经营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经营者建立和履行先行赔付制度作为各类消费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在全州经营者之间逐步推行。

      七、本《办法》由甘南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政策解读 

  • 2023-12-1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现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127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推动质量强州战略落实,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是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州政府评审和奖励,授予州内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企业和组织,是指在本州注册登记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州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州政府质量奖分为州政府质量奖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2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每届获奖企业和组织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和组织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六条 州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企业和组织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州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七条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企业、组织、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州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州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奖励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成立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州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州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另设二名副主任,分别由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州政府审批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承担评委会办公室职责,在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州政府网站、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及州内主要媒体,发布开展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组织评审工作;

    (五)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州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七)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报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州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三)高度重视质量提升工作,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五)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州内或省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七)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州政府质量奖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发布申报公告。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程序申报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项目,批准后由州评委办印发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通知,并发布申报公告。

    第十四条 积极鼓励州内文化旅游业、循环农牧业、中藏医药、节能环保产业、畜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科研技术机构,以及成长性强的新兴行业的企业和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奖。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七条 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成员单位应当对收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报评委办。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八条 评审程序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异议处理、最终审定。

    第十九条 材料评审。州评委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审核意见和推荐意见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通过审查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通过材料评审的,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二十条 陈述答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州评委办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二十一条 现场评审。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州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州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综合评价。州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州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定公示。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州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各副州长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异议处理。对州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州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州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州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州评委办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最终审定。对列入州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州评委办报州政府审定。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由州政府印发奖励决定,召开奖励大会,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相关部门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地倾斜。

    第三十条 对获得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符合相关条件的,优先推荐评选州级、省级、国家级表彰。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省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企业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质量强县(市)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本行业获奖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企业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州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不得将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州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州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三十六条 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获奖组织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奖牌、证书,10年内不得参加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三十七条 州评委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评审工作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协助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报请州政府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和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质量奖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件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或破产倒闭、自行关闭、被强制吊销证照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州纪委监委对甘南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条 参与州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晓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一条 获奖企业和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涉及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年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州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州政发20121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解读

     

  • 2023-11-16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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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灭火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群众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及省、市(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单位职责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行动;

    (三)配合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在设置有消防通道标志的市政道路上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处罚或拖离,并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建筑审批通过的有关资料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原有图纸确实无法提供的,根据建筑现状依据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二)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三)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核查、处理;对多次违法停车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时,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中消防车可通行的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回车场等要求;

    (三)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情况巡查、检查,可采取安装摄像头等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在停车场、车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违法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开展消防宣传,依法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对违法搭建和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本市场区域的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或堆放货物;

    (二)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市场区域内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等设置,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章搭建、人为设置路障等行为;

    (三)负责车辆停放等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通行宽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

    (四)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巡查及消防安全教育,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本市场区域内设置停车位时应当预留可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宽度;

    (二)对市场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严禁经营商户违法越线摆卖和悬挂有碍疏散的物品,严禁货物、包装箱等堵塞消防车通道;

    (四)及时清理在消防车通道上占道经营、违法搭建、设置路障等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净宽净高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市场内消防车通道和出入口畅通。

    第十六条 在建工地的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履行监管职责,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作业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据相关协议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依据相关协议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或投诉。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并且按照法定要求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不得违法设置限高杆、水泥桩等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固定设施。

    第十九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依法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

    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依法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依法设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清理。

    第二十一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出入口,应当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物品,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暂时无法通行的,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停车场有偿对外开放、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监督在建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或回车场;

    (二)施工现场内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地距离不宜小于5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5米×15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右侧应当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当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紧急情况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予以处理,并同步开展消防安全信用惩戒。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乡镇、农村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停放,是指车辆停车后驾驶员离开车辆的行为。

    (二)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是指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停放社会车辆、设置限高杆、水泥墩、固定防护栏、违章搭建建(构)筑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

    (三)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是指栽种高大树木、设置架空管线、架空管廊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的情形。

    (四)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障碍物,是指在道路连接处修建墙体、建(构)物、固定分隔设施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

    (五)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设置障碍物,是指在车辆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栅栏、开向车道的窗户,货物装卸口等设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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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 3 号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3日十七届州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州长  杨武  

                                  2023年7月4日


    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州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直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维护法治统一;

    (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

    (四)精简和效能;

    (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明确内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的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应当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所需资金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是全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综合信息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加强平台应用管理,充分发挥和拓展其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公开发布、检索查询等方面的功能,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九条下列机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本州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部门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而开展工作急需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权机关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需明确、细化的;

    (四)其他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现行文件已有规定且仍然适用的;

    (三)内容相近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和环节;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规范”“细则”“通告”“通知”“公告”“意见”等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制定机关不得授权所属部门或者下属机构行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

    第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政策需要,有效期需超过五年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明确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本办法施行后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明确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并重新发布实施。

    专用于废止原有规范性文件、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者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公布后,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未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栏,公布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的办公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具体工作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起草与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实施部门、机构负责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负责起草。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制定机关,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制定机关主办,其他制定机关配合。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二十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

    第二十一条对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合法性审核之前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密切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者报刊、电视、广播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求意见,并同步在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内部合法性审核、集体研究审议后报送本级政府,由政府或政府办公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批后转送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政府办公机构应当对文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进行合法性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或者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再转送进行合法性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决定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文件材料到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将电子版上传至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

    (一)提请审核的报告和送审稿文本;

    (二)起草说明、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三)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政策文件;

    (四)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

    (五)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需要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

    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应当退回起草部门补正材料。

    第二十五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依据、内容、权限、程序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补正材料及修改期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二十七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核,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采取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送审稿等方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听取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限。

    第二十九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邀请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参加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三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二条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与审议程序,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执行。

    第四章 备案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第三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五)部门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其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办法报送各级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

    报送机关在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规定将电子文本上传至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七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备案,并提交正式文本三份,备案报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和相关材料各一份。

    规范性文件文号、有效期、公开属性、解释权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制定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三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和内容进行审查:

    (一)制定主体;

    (二)制定程序;

    (三)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国家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证明事项等内容;

    (六)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七)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

    (八)是否违法设定了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九)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情形;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专项调查、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和论证会、制定机关说明情况等方式进行,有关方面应当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吸收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行业专家,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协助审核机制。

    第四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提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形式提出修改或者纠正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审查意见书三十日内进行修改或者纠正,并作出书面答复;未按规定及时修改或者纠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有撤销权限的机关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共同上级决定。

    第四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需要报送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涉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其他未尽事宜的,依照《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第五章清理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承担。

    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三年清理一次;有特殊情形的即时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定期汇编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范围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四十六条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组织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政府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具体工作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或者实施部门承担。

    第四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坚持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围绕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实施效益和权责统一性开展。

    第四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问卷调查或者座谈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党委、人大等系统备案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否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

    (三)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备案审查意见;

    (四)是否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

    (五)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询问情况、调阅资料、开展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二)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施行情况进行评估;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五十五条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作出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或者管理不力的,提出监督检查建议,督促制定机关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二)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责令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拒不纠正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三)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布监督检查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制定机关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五十八条制定机关或者起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备案审查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通知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

    (三)未经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或者未采纳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的;

    (四)未按照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拖延落实或者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

    (七)未按照规定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的;

    (八)未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公布的《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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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和甘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和《甘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草原虫灾暴发和扩散,最大限度地减轻草原虫灾造成的损失,减少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保护草原资源,促进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草原条例》《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以及《甘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草地螟、蛴螬等突发性草原虫灾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进一步提升监测预警能力,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严防草原虫灾扩散,减轻灾害损失。

    2.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灾害发生地政府密切配合,加大协调指导力度。

    3.坚持快速反应、科学防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强化科技支撑,积极做好处置工作。

    4.坚持部门协同,联防联治。建立部门间统筹推进、职责明晰、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履职、形成合力。

    (五)草原虫灾分级

    按照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将草原虫灾划分为一般草原虫灾(Ⅳ级)、较大草原虫灾(Ⅲ级)、重大草原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草原虫灾(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发布预警信号。具体为:

    一般草原虫灾(Ⅳ级):连片10万亩以上、3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5万亩以上、1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较大草原虫灾(Ⅲ级):连片300万亩以上、5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连片150万亩以上、25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重大草原虫灾(Ⅱ级):连片500万亩以上、2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250万亩以上、1000万亩以下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特别重大草原虫灾(Ⅰ级):连片2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者连片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指2021年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印发的《主要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指标》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蛴螬防治标准为每平方米1头以上。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林草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州林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林草局等16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州畜牧兽医局分管领导兼任。

    县市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二)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重大行政措施和安排部署;指导各县市的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各县市、牧场和有关部门进行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草原虫灾防治的指挥扑灭工作,统一协调解决各县市之间、地方与驻地单位之间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制定并审定州草原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防治方案,以及灾情报告、评估报告等;协调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系统、应急保障队伍、保障体系,发布预警公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三)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处置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报请州应急指挥部同意,发布草原虫灾预警信息,启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联络协调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防治工作,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召集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草原虫灾防治的具体工作;负责提出分配草原虫灾救灾资金建议,负责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州草原虫灾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储备与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管理应急处理专家组和应急处理队,开展草原虫灾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督导受灾县市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措施,组织专家组开展灾害等级评估和应急防治技术咨询、技术指导等;负责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情况,向相关市州通报情况。

    (四) 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草原虫灾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储备急需物资,组织统防统治,监视林区的虫灾动态,防止草原虫灾向林区蔓延;负责草原虫灾控制扑灭工作,开展草原虫灾损失评估。州草原工作站负责草原虫灾防治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灾害原因、受损情况等进行调查,指导县市开展草原虫灾防治、草原生态修复和草原虫灾动态监测预警工作。

    州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筹集安排每年度草原虫灾预防和防治物资储备金及应急防治所需资金。

    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指导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工作,组织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为保证防治队伍、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及时、快捷运往受灾地区提供便利条件。

    州农业农村局:协助林草部门开展农田和林草交错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组织开展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灾害损失评估。

    州畜牧兽医局:负责评估统计草原虫灾造成的饲草料缺口、牲畜死损、牧业经济损失等,组织开展灾后牧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区科学养殖牲畜,加强补饲力度,减轻灾害损失。

    州卫健委:负责草原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对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州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受灾区域内群众生活问题,组织开展社会救助、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

    州乡村振兴局:负责受灾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和受灾群众的移民迁置等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负责保障草原虫灾应急防治过程中信息畅通。

    三、预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

    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依托各级草原站,通过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易发地区,在易发时段进行定期监测,以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在遇到重要情况时可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州草原工作站负责全州草原虫灾监测和防治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二)预警发布

    州、县市林草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发生发展趋势和监测预测报告,制作本地草原虫灾预警信息,并通过广播、报纸、通信工具、网络媒体等渠道向相关地区、有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州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三)报告制度

    各县市草原站每年第4季度向州草原工作站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预测情况。州草原工作站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报告。

    每年6至8月为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州、县市草原工作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市草原站经实地监测发现,或者接到农牧民反映、草管员报告的即时虫灾情况,进行虫情预测预报,将预测预报信息上报至州草原工作站,经确认后上报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对达到Ⅲ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省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对州边界发生的Ⅲ级以上草原虫情,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的同时,告知邻近市州应急指挥机构。

    (四)信息采集内容

    包括温度、湿度、降水、光照等影响虫灾发生的气候条件;虫灾灾种、发生时间、地点、范围,草原受灾、成灾面积;主要虫害的越冬和越夏情况、预测预报结果、发生流行趋势、蔓延情况、危害面积、牧草损失程度和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对应草原虫灾级别,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草原虫灾)、Ⅲ级(较大草原虫灾)、Ⅱ级(重大草原虫灾)和Ⅰ级(特别重大草原虫灾)四个级别。

    1.Ⅳ级应急响应

    受灾县市政府立即启动县级Ⅳ级应急响应,积极采取应急防治和救灾措施,并向州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2.Ⅲ级应急响应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州政府决定。州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安排部署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

    (1)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草原虫灾情况。确需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在省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2)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做好应急防治和防灾救灾工作。

    (3)根据灾区救灾工作的需要,州应急指挥部派出救灾工作组,调查了解灾情,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恢复草原畜牧业生产的意见,帮助灾区调剂、调运所需救灾物资。

    3.Ⅱ级应急响应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重大(Ⅱ级)草原虫灾发生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省政府报请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Ⅰ级)草原虫灾发生情况,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报请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并向国家林草局报备。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防治工作。

    (二)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健全突发草原虫灾灾情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常规信息采取逐级报告制,突发事件信息采取现场随时随地报告制。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草原虫灾,如涉及或影响到我州行政区域外的地区,州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州政府,请州政府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地州市政府。

    (三)基本响应程序

    1.发现突发草原虫灾征兆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州、县市草原虫灾报警电话见附件2)。

    2.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启动后,州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虫灾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指导事发地县市政府制定应急防治方案,开展应急防治,并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州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无论启动何级别的应急响应,现场管理、社会动员等工作均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总责。

    4.突发事件处置队伍调遣,本着以地方草原技术工作人员为主,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必要时协调民兵预备役、武警、驻地部队就近支援。应急救援力量由州、县市应急指挥部就地就近调动,统一指挥。

    (四)新闻报道

    州、县市政府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防治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根据草原虫灾影响程度和类型,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虫灾的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由州、县市政府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发生重大(Ⅱ级)以上草原虫灾的信息发布工作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

    (五)应急结束

    草原虫灾扑灭后,事发地县市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继续加强对草原虫害的监测,经州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监测、验收达到无害标准,确定虫灾无复发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防治措施

    (一)灾害预防措施

    各级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有效的防治措施。要结合科技推广培训工作,积极宣传,强化农牧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争取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大草原虫灾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防治草原虫灾事件的应急能力;积极组织研发、储备和推广草原虫灾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根据草原虫灾发生规律,确定防治重点,研究制定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有关措施,努力防止灾害的暴发和蔓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灾前准备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和预测预报工作。要制定防治方案,完善技术规程,训练应急队伍,做好资金、物资和技术储备,掌握地理天气情况。

    (三)应急防治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根据草原虫灾发生情况,把握防治时机,结合当地实际,及时组织机械防治,迅速扑灭草原虫灾。要因地制宜,突出运用生物防治技术,防止草原环境污染。事发地县市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

    (四)后期处置

    1.灾害评估

    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草原虫灾,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组,会同事发地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对发生原因、受害草原面积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州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重大(Ⅱ级)以上草原虫灾,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虫灾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综合评估。

    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2.善后处置

    应急防治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事发地县市林草主管部门进行草原生态修复,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及时归还征用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3.工作总结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进行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报告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

    4.奖 惩

    对在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力、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通讯与信息保障

    1.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加强虫灾信息体系建设,加强通讯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应急工作中的电话、网络等信息渠道畅通。

    2.各级草原技术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通过定期监测或依靠当地农牧民群众反映和草管员报告,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二)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

    (三)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采取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四)治安保障

    草原虫灾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发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草原及其设施的活动。

    (五)物资保障

    根据草原虫灾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各级政府要加强草原虫灾灾情预测预报点建设和防虫物资储备,重点储备防虫、灭虫器械和药品及防护服等物资。因应急防治需要,可报请省应急指挥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六)经费保障

    处置草原虫灾所需经费分别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七)技术保障

    州草原工作站中高级职称技术队伍为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的骨干技术力量,与各级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现场应急工作队、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组共同开展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虫灾监测和趋势判断、虫害损失评估、考察等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要综合利用空天地一体化监测、卫星通信、3S等高新技术,实现灾情快速响应和应急指挥决策、虫灾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并完善草原虫灾灾情预测预报系统,建立地形及草原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保障各级政府在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组织草原技术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各级防治队伍、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常规培训,并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培训内容。

    应急防治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草原虫灾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同类型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七、附 则

    (一)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草原虫灾应急工作需要,经州政府同意后,本预案可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与更新。

    各县市草原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的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四)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7日印发的《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4〕106号)同时废止。

    甘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机制,规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活动,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局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三) 适用范围

    在甘南州内发生下列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适用本预案。

    1.破坏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事故。包括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湿地资源及生态系统、破坏自然保护地及其生态系统等。

    2.破坏森林、林木事故。包括聚众盗伐、哄抢森林和林木(含幼树)等。

    3.破坏野生动植物事故。包括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或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

    4.林权争议引起的破坏生态设施事故。包括林权争议引发群体性冲突导致的哄抢及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等。

    (四)工作原则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科学应对,依法处置、公众参与,预防为主、防处结合的工作原则。

    (五) 事故等级

    根据林业生态事故造成的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破坏数量、发生区域、危害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将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分为四级,分别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破坏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国际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500人以上,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认定数量标准30倍以上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400株以上的。

    (4)参与人数500人以上,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的;参与人数500人以上,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2.Ⅱ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自然状态,导致湿地生态特征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的。

    (2)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冲突,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省或跨市州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3.Ⅲ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破坏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哄抢、毁坏林业生态建设重要设施和设备,危及区域性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的。

    4.Ⅳ级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

    (1)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破坏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属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2)参与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聚众盗伐、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

    (3)聚众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数量达到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数量认定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聚众非法采集、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

    (4)参与人数10人以上、50人以下,破坏森林资源或林权争议等引起群体性冲突,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 组织指挥体系

    (一)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甘南州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和州林草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健委、州应急局、州林草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林草局,办公室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领导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二)州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负责全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有关情况;

    2.研究提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和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3.组织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更新

    (三)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州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领导、决策、指挥;批准启动实施或解除全州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直接负责领导全州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政府处置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协调解决各县市政府之间与驻地单位之间林业生态破坏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 

    (四)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林草局:负责会同州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及时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地方政府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处置工作。

    州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州民政局:负责提供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行政区划文本和图件,指导和组织做好安抚伤亡人员亲属,以及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会同州林草局做好林业生态破坏事故Ⅰ级、Ⅱ级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数据和卫星综合定位基准服务,提供林业生态事故区域地图和基础测绘成果,提供空间定位技术、移动端导航和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各类遥感和无人机影像监测数据等服务。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环境评估工作。

    州水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水土流失及水资源监测和监督工作,并指导实施相应的处置措施。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林草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农林交叉地域的矛盾纠纷。

    州卫健委:负责协助林业部门处置事故区域中受伤人员紧急医学救援、心理疏导干预等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木材市场的监管工作,协助林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收购、经营、加工木材、木制品及野生动植物等非法交易行为;严厉打击倒卖应急物品行为,维护应急区域市场秩序。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和发布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区域的气象信息,提供事故处置期间的天气实况和预报等。

    各县市政府成立相应的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生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五)市县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内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预防体系

    1.定期开展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的综合监测和分析评价,准确掌握全州森林资源及生态状况的相关信息及数据。

    2.全面推行林长制,靠实森林资源保护责任。加强重点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森林督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保障森林资源安全。

    3.建立省、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工作联系制度,健全信息网络,保障生态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二)预警发布

    在对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测的基础上,各级应急指挥部根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可能发生的趋势和危害程度作出预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是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信息报告责任单位,有关单位及其他个人发现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或疑似情况时,也应立即向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对报告事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初步核实为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应采取先期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州林草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州委、州政府和省林草局报告。

    (二)分级响应

    对应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等级,州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响应

    接到发生Ⅰ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州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州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和指挥应对工作。若发生跨行政区域的Ⅰ级事故,应及时报告省林草局,建议省林草局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2.Ⅱ级响应

    接到发生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州级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按程序报州政府决定。在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接到发生较Ⅲ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认为应当启动州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按程序报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在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

    接到发生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综合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州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三)应急处置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州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省上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初判发生一般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政府及县市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2.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灾害事件,由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3.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先期派出的现场处置组应迅速赶到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现场处置组,及时赶到事发地开展处置工作。

    4.现场处置组应协同当地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迅速开展调查、清理工作,核实事故的性质、危害和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过程、损失和相关责任等情况,并及时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5.应急响应启动后,必要时可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或强制性措施等,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守护重点目标。及时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聚众组织者解散队伍和围观人员撤离。对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带离现场;对正在实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活动的人员,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6.根据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当地林草、公安、宣传、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力量和物资设备,参与事故现场的调查、清理和处置工作。对事故中伤亡人员,组织专门力量及时救治,安抚伤亡人员亲属,处理好相关事宜,确保社会稳定。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州级救灾资金、物资等。

    (四)通讯联络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州应急指挥部与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现场处置组、信息联络组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联系,固定电话和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各分队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对讲机联系,其他无线通讯方式为备用;现场处置组通过无线网络向省应急指挥部传输数据和图像信息。

    (五)信息发布

    州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负责Ⅰ、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市(州)、县市政府负责Ⅲ、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发布。

    (六)应急结束

    当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已经消除时,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响应结束。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林草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动态监测。

    五、后期处置

    (一)后期评估

    Ⅰ级、Ⅱ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资源恢复等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州政府和省林草局书面报告。

    Ⅲ级、Ⅳ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市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并向上一级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二)善后处置

    林业生态破坏事故中有人员伤亡的,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快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三)资源恢复

    资源恢复工作由林草主管部门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对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赃款、赃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造成林地及其森林、林木损失的,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赔偿。同时,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恢复生态条件的措施、办法。

    (四)责任和奖惩

    对在突发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各有关林业单位要听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工作任务,同时做好现场处置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

    (二)物资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森林资源和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增加配备有关林业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发生林业生态破坏事故时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开展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技术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安全预警系统和生态事故应急数据库,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四)经费保障

    重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州、县市财政事权划分原则,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保险机制

    建立健全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保障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

    七、预案管理

    (一)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估,符合下列修订情形之一者,应当及时修订: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要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市政府在风险评估和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分别制定本级应急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二)预案演练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实战演练,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鉴定等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防范和处置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技能,不断增强实战能力。

    (三)宣传培训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应急、公安、广电等部门,多形式开展林业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

    八、附 则

    (一)术语解释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本预案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政府办公室会同州林草局负责解释。

    (三)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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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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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州政府立法质量,根据《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立法条例》,结合我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州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安排,就州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立法工作任务

    (一)制定项目2件

    1.《甘南藏族自治州草畜平衡条例》

    责任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

    配合单位:州畜牧兽医局

    2.《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面山绿化条例》

    责任单位:州林业和草原局

    (二)修改项目2件

    1.修订《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2.修订《甘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州司法局

    (三)调研项目1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州教育局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实践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突出问题,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制度,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二)压实压紧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把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不抵触原则和不违背宪法原则,不违背上位法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目标明确、计划科学、责任到人。调研项目责任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紧扣突出矛盾问题、热点难点问题,把调查研究和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紧密结合,认真撰写调研报告,为下一步立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提高立法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发现、找准行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围绕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进行文本起草,确保制度设计科学,表述精准规范。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务要精心组织,精密安排,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向州政府上报送审稿和调研报告。

    (四)强化统筹协调。州司法局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落实情况,推进各项立法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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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计划》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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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入河排污口

    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23〕2号),建立健全我州入河排污口监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排污口设置管理,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倒逼岸上污染源综合治理,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促进全州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巩固改善。

    (二)主要目标。全面摸清我州黄河流域和白龙江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形成入河排污口名录及“一口一策”问题清单,到2023年底前,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包括洮河、大夏河)完成100%排查、监测、溯源和90%的整治任务;长江重要支流(包括白龙江)完成100%排查、监测、溯源和30%的整治任务。到2024年底前,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包括洮河、大夏河)完成100%的整治任务;长江重要支流(包括白龙江)完成70%的整治任务。到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包括洮河、大夏河)、长江重要支流(包括白龙江)入河排污口整治;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流域治理保护总体要求,将所有向黄河流域和白龙江流域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全面纳入排查范围,由排口到排污口,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废水来源,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

    (二)坚持规范引领。建立统一的排查整治体系,通过现场排查工作程序办法、监测技术要求、溯源技术要求和分类整治政策措施等技术规范,以及全州制定的排查整治方案,按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三)坚持重点突破。按照“先初查、后详查”的工作思路,根据“由稀到密、由干到支、由浅入深、从已知到未知”的原则,采取多种手段,综合分析,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开展排查,逐步推进排污口整治

    三、工作重点

    (一)全面排查溯源,建立三个“清单”

    1.入河排污口名录清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承担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所有向水里排放的“口子”都纳入排查范围,制定排查溯源工作实施方案,通过排查溯源,对全部排污口进行细化分类,摸清掌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数量、污水排放来源、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及入河排污口整治问题清单。(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各县市人民政府。以下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均需落实,不再列出)

    2.排污口责任主体清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有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相同的,由其作为责任主体;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按“损害担责”原则由使用权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所有权人应配合第一责任主体进行整治。对于尚无明确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排污口,要组织开展溯源工作,查明排污口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并确定其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或者无法分清责任的排污口,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3.污染源清单。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拟保留的入河排污口同步开展水质水量监测,监测方式分为人工监测和自动监测,有开展监督性监测和安装水质在线监测的,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监测指标在水量、水温、pH值、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的基础上,还要针对入河排污口的污染源类型及下游断面或者水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适当增加相关监测指标。结合现场排查、日常巡查等方式,逐一查明入河排污口污水来源、主要污染因子、流量流速等信息,建立污染源清单。(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二)实施分类整治,完成三个“一批”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取缔一批、合并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针对溯源确定的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入河排污口类型,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由县市政府制定针对性的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及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分类开展整治。对能够立行立改的,在排查溯源阶段立即整改;对需持续推进的,合理制定整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结合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坚决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治各项工作稳定有序推进。

    1.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2.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园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入河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者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入河排污口的,应告知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县市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发改委、州畜牧兽医局)

    3.规范整治一批。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原则上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存在私搭乱接、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组织清理排污管线违规接入的支管、支线;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各排污单位应在排水汇入排污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各自责任。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采集水样、计量监测和现场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

    (三)严格审批把关,规范设置审核

    1.严格规范审批。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工矿企业、工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有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的,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行政区内入河排口的审核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2.落实审核权限。除国家、省级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州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其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核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执行同级审核权限,并按照属地管理将审核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纳入环境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对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实施登记管理。经排查溯源后,各县市应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灌区灌溉退水及城镇雨洪等排口纳入管理,将相关信息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住建局)

    3.明确审核时序。由州级及以下设置审核的入河排污口与环境影响评价同步论证、同时审核。对可能影响防洪、渔业、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监督管理,严格执法检查

    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效发挥在现有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切实做好新审核设置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工作协调、督导,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按照工作要求将相关工作进展及成果及时报送州生态环境局,由州生态环境局统一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确保排污口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2.加强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县市政府负总责,州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管,水务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州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公路(服务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强化入河排污口日常巡查和监督管理。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适当加大监测频次。(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卫健委)

    3.严格环境执法检查。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未经同意设置或者不按规定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管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因他人借道排污导致排放异常,排污口责任主体履职尽责且能够自证清白的,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排污单位应当对所属的排污管道负责,定期开展巡查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州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州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县市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组织对工作不力的县市进行通报。州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合力。(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卫健委)

    (二)及时调度通报。各县市要按季度统计辖区内排污口审核备案情况。黄河流域6县市(夏河、碌曲、玛曲、临潭、卓尼县,合作市)于2023年4月15日前,白龙江流域2县(迭部、舟曲县)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州生态环境局报备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及排查溯源具体成果,并分别于2023年5月15日前和2024年5月15日前月完成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报备,每月初定期报送整治进展情况,州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开展调度,强化沟通协调,指导县市及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推进不力、污染问题突出的县市,采取预警、通报、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

    (三)严格考核问责。州级有关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黄河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县市、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发改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卫健委)

    (四)勇于探索创新。州直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动构建“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各县市要积极探索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模式,并结合美丽河湖建设,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规模以下养殖业排口等进行梳理统计,研究符合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科技局)

    (五)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生态文明理念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建设,加大排污口管理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要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州生态环境局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举报身边的排污口违法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联 系 人:苏树云

    联系电话:0941—8234232

    传 真:0941—8234232

    电子邮箱:903301137@qq.com

    州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管理科

    联 系 人:张 骁

    联系电话:0941—8212323

    传 真:0941—8212323

    电子邮箱:1085290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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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1114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矿产资源是发展之基、生产之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勘查开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甘肃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省规》)、《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甘资矿保发〔20203号)、《甘南藏族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甘南藏族自治州国土空间规划(2019—2035年)》,结合甘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甘南州)矿产资源和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甘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甘南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指导性文件,是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推进矿业绿色发展、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甘南州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凡在甘南州境内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矿产资源开发等工作应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划要与本规划做好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甘南州所辖行政区域。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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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县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要组织认领《甘南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上级设定、本县市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梳理明确主管部门、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于2022年10月底前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审改工作机构备案。各县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的事项及其基本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的范围,确保事项同源、统一规范。

    二、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各部门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科学逐项制定实施规范,主动沟通省级主管部门,结合各自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于2022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办事指南公布后,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可以作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优化调整。行政许可实施规范编制工作通过行政许可管理系统进行。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坚决取缔清单之外的各类变相许可。

    三、认真做好清单衔接统一工作。《甘南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公布后,州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严格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并做好衔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权责清单等其他有关清单要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州委编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大数据中心、州政务服务中心)、州发展改革委、州住建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照州级清单及时调整到位,确保各类清单内容一致。

    四、强化清单实施的组织保障。各县市、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精神和省州政府安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清单管理和行政许可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州、县市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与指导,共同研究解决清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全程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进探索清单多元化运用,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切实保障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工作得到高效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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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甘南州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21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5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康中国建设和新时代残疾人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我州残疾预防,有效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发展,依据《甘肃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甘南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等法规、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预防为主与康复服务相结合、补齐短板与提高质量相结合、关注需要与优化供给相结合、巩固成果与创新机制相结合,全面实施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三级防控策略,将残疾预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切实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全民残疾预防素养明显提升,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达到国家控制水平。

    (三)主要指标。

    二、重点任务

    (一)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1.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持续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活动,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防灾减灾日、全国助残日、残疾预防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残疾人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残疾预防的法治观念、责任意识和防护能力,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残疾预防工作,提升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影响力、实效性。(州残联、州卫生健康委、州委宣传部牵头,州委网信办、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人社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重点人群科普。面向全州儿童、青少年、新婚夫妇、孕产妇、婴幼儿家长、老年人、高危职业从业者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提供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科普知识,普及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致残防控的科学知识、方法。对重点人群加强健康教育和社会健康管理,完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倡导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使用公勺公筷等卫生习惯,提倡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州残联、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报纸、刊物等多种媒体渠道,开设残疾预防宣传专栏,定期更新和发布残疾预防核心知识。组建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确保残疾预防知识规范、有效传播。(州残联、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控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

    1.树立优生优育观念。高度重视残疾预防工作,完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补齐出生缺陷防治专业人才队伍,降低检查治疗门槛,鼓励育龄夫妇从婚前、孕前、孕期、产前、产后各个阶段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向育龄妇女普及优生优育知识,坚决避免近亲结婚,鼓励育龄妇女定时去相关医疗机构接受正规检查。深入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远离辐射等环境污染,指导科学备孕,为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等孕前优生服务,推进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推广使用《母子健康手册》,为妇女儿童提供系统、规范的服务。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提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服务可及性。(州卫生健康委、州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婚前保健检查。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指导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机构科学优化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布局及服务流程,婚姻登记机关加强婚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倡导婚姻登记当事人主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积极推进婚前医学检查,规范检查标准,落实免费项目。(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产前筛查、诊断服务。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广泛开展产前筛查,加强对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诊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分类管理和服务,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等制度,强化县、乡、村三级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完善基层网底和转诊网络。(州卫生健康委负责)

    4.加强新生儿早期筛查和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加强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避免新生儿因病致残。认真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细则》要求,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做到尽早发现、尽早干预、尽早治疗。规范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加强对家庭和托幼机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的指导。深入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出生缺陷干预救助项目。加强残疾预防关口前移,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大力推进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及孤独症等六类残疾为重点的0—6岁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不断提升儿童致残性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的能力和效果。(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州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防止因病致残。

    1.防止因传染病及地方病致残。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继续将脊髓灰质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等致残性传染病的疫苗接种率维持在高水平。加强传染病防控,做好传染病报告及患者医疗救治。基本消除碘缺乏病、大骨节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等重大地方病致残。认真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疫苗接种安全、规范。依据《甘肃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要求,为辖区内大骨节病、克山病、氟骨症、地方性砷中毒、克汀病、二度及以上甲状腺肿大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进行社区管理。落实《甘肃省麻风病症状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强化麻风病症状监测工作,力争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降低新发病例二级畸残比。进一步强化传染病监测和预测预警,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2.防止因职业病致残。加强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建设,做好重点行业职业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升职业健康、卫生监管和技术服务水平。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根据存在的危害因素,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开展职业病防治、职业健康指导和管理工作,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落实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等重点措施,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加强重点人群劳动保护,避免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发展和改革委、州人社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健康生活方式,平衡膳食,合理搭配食物、增加蔬菜水果摄入,减少盐、油、糖的摄入量,落实公共场所无烟法规,避免二手烟环境污染。开展全民健身行动,选择与自身体质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运动方式,量力而行地进行体育锻炼,发挥好体育健身在主动健康干预、慢性病防治、康复中的作用。加强高危人群筛查与管理,进一步提升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规范管理,开展超重肥胖、血压血糖增高、血脂异常等高危人群的患病风险评估和指导,做好并发症筛查和干预,强化致盲、致聋性疾病的预防、筛查和治疗工作,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慢性病致残。进一步完善慢性病防控机制,创新慢性病管理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升基层医疗人员慢性病诊治规范化能力。(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教育局、州体育局、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心理和精神疾病防治。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及社会组织、家庭相互衔接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热线服务、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合作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服务模式。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和个体危机干预,加强群体危机管理,制定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社会支持和防护保护指南,将心理援助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遭遇突发公共事件群体提供心理援助服务。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和治疗。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救治救助。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和社区心理干预,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州委政法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妇联、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防止伤害致残。

    1.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整治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排查整治易燃易爆单位,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客运车站、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对从事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的人员,采取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因过度疲劳和工作导致相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的发生。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因工伤致残。强化工作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安全健康防护能力。(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人社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交通安全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提升道路设施安全保障水平,加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开展道路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始终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大力实施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对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治理,通过完善防护、排水及增设交通安全设施等措施,提升公路防灾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灾害及事故造成的损失。加强道路运输指挥调度、动态监测、应急处置。加强旅游包车、班线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货车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推动落实政府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机动车改装、登记、检验等环节监管。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救援渠道和救治网络建设,减少交通事故致残。(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工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部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建设,健全优化气象、洪涝、地震、地质灾害等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完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提高预报预警能力。有针对性对公众进行防灾减灾、突发事件应对知识和技能的传播及培训,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加强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人员密集的地方应定期开展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做好应急准备、应急救援、生活救助、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社区、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工厂等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完善应急医疗技能实战训练、救援人员康复治疗技能培训、移动医院和医疗救援装备储备等。(州应急管理局牵头,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地震局、州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聚焦突出问题,防范化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加大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力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强农产品、畜禽及水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合格达标农产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完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和分级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动态排查,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研判,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惩重处违法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按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规范管理,加大对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药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无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保障饮用水安全。全面开展城乡饮用水卫生监测,及时掌握全州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确保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动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制水供水(二次供水)、末梢水全过程监管,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隐患排查、供水设施、涉水产品监管安全巡查和卫生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空气、噪声污染治理。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深入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实施清洁取暖等措施,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加强噪声污染治理,推动地级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强化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减少饮用水、空气、噪声等环境污染致残。(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重点人群致残防控。开展学校、幼儿园、社区、家庭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推广四安全儿童伤害综合干预模式,积极开展针对儿童溺水、道路交通伤害、跌落、烧烫伤、中毒、暴力等风险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儿童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加强对玩具、电子产品的监督和管理。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广泛宣传儿童急救知识,提升家长、教师急救技能。加强老年友好环境建设,鼓励家居环境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保证家居环境足够的照明亮度,采取防滑措施,保持地面干燥,在水池旁、马桶旁、浴室安装扶手,预防老年人跌倒。开展老年人跌倒干预和健康指导,提高老年人及其照料者预防跌倒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对儿童伤害和老年人跌倒的救援、救治水平。(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康复服务。

    1.加强康复医疗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力争甘南州残疾人康复中心尽快运营,三级医院康复医学科实现全覆盖,90%的二级医院建立康复医学科。积极发展中藏医特色康复服务,发挥中藏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加强康复医疗人才教育培养,积极选派康复领域的专业人员参加省级组织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积极发展社区和居家康复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将机构内康复医疗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州发展和改革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落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开展残疾人基本需求与服务状况调查,持续组织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康复机构规范化建设,落实国家《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着力推进精神障碍、智力残疾等社区康复服务,立足社区资源、条件,完善康复设施、队伍,开展日间照料、康复辅助器具租赁等适宜康复服务。发挥残疾人主体作用,推广开展脊髓损伤康复希望之家、中途失明者光明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残疾人互助康复项目。根据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细化残疾人康复服务项目,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合理确定康复救助标准,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规范、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确保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出台残疾人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支持政策,对城乡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配备给予补贴。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质量监测体系,开展服务质量评价、满意度调查,加强残疾人康复项目实施,规范做好项目监管和资金绩效评价,有效保障基本康复服务质量。(州残联牵头,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做好失能老年人照护和无障碍设施改造。充分发挥全州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衔接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改善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质量,努力延缓残疾发生、发展。落实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持续推动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等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加大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水平。(州民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银保监甘南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州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指导各县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汇报,通报情况,开展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做细做实残疾预防工作。(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评估督导。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任务指标的年度分解,并对残疾预防行动方案实施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所承担的残疾预防工作任务纳入重点工作安排,逐项抓好落实。各县市要对残疾预防行动重点任务进展、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及时开展督导,对进度滞后、工作不力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预防行动实施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及时报道行动方案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效,鼓励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残疾预防行动方案实施,推动全社会形成积极支持残疾预防行动方案开展的良好氛围。(州残联、州卫生健康委牵头,州委宣传部、州委网信办、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管理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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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残疾预防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审定稿)》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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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甘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共济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11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主要是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 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坚持保障基本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使改革前后待遇顺畅衔接;坚持政策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南州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计入和管理

    第五条 改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其6.5%划入统筹基金;退休职工个人账户按上年度甘南州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定额划入,划入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在职转退休职工,从次月起执行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第六条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待相关条件具备后,个人账户可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第七条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账户停止划入: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职工(含在职、退休)死亡的。

    第九条 改革前个人账户结余仍归参保职工本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第十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居住在未实现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地区的,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金额划入本人金融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保关系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拨至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参保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终止参保的,所在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申报办理终止基本医保关系,未及时申报办理,造成个人账户多划入的部分,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账户清户结算时予以扣回,无法扣回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追回。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

    第十三条 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在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基础上,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门诊统筹层次和基金支付范围,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行州级统筹。

    第十五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乙类按5%先行自付,再按规定比例报销。

    第十六条 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为2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保障: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7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75%。

    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5%,退休职工报销比例70%。

    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65%。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已办理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照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门诊慢特病年度限额后发生的符合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按照普通门诊待遇政策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仅限当年使用,当年度未使用完的额度不结转、不累加到次年度。

    第十九条 在职职工医保关系由在职转为退休时,自业务审核办理后次月起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享受退休职工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四章 服务与结算管理

    第二十条 下列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支付范围:

    (一)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属于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在职职工停止缴纳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

    (七)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八)在门诊慢特病未达到年度限额时发生的门诊慢特病购药费用;

    (九)已按孕期检查费待遇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

    (十)应由“国家谈判药品”政策支付的、“日间手术”和“日间诊疗”政策支付的费用;

    (十一)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康复中心、护理机构、养老机构)待遇期间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十二)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凭本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使用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甘南州域外门诊就医时,可在就医地所有开通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直接联网结算。因特殊情况未能实现联网直接结算的,先由个人全额垫付,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手工零星报销。

    第二十三条 对职工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需用药无法满足时,可持外配处方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支付比例按照职工门诊就诊三级医疗机构标准,在职职工报销比例为6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65%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贯彻落实协商谈判机制。加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力度,将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保目录药品(医用耗材)、控制自费比例、严禁诱导院外购药、违规开具大处方等纳入协议管理,严把医疗服务入口关,将“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作为前置条件,严格评审评估标准,强化协议条款及指标约束作用。相关条件具备后,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门诊医疗服务纳入门诊共济保障范围,支付比例按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级别执行。实体医疗机构应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与基金稽核制度、内控制度建设,确保基金稳健运行,充分发挥保障功能。

    第二十六条 建立对个人账户和门诊共济保障的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对改革后门诊结算人次增长快、按限额支付占比高等异常情况加强监控。进一步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适应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设,充分运用智能监控系统、实地稽核、第三方监管等措施,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就医地医保部门将异地门诊就医、个人账户使用等同步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十七条 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人次比、大型医疗设备检查率、医保药品配备使用率等指标监测,定期统计、分析与比较,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对门诊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适时实施门诊DIP支付方式改革;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及省统一部署,常态化开展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降低门诊费用负担。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第三十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

    (一)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定点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把基金运行的安全关,坚持医保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实现医保基金全链条、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二)压实医疗机构服务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行业主管责任、医保部门监管责任、市县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同监管责任,严肃查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医保经办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冒名顶替、虚构医疗服务、伪造医疗文书或票据,虚记多记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费用,“术中加价”、夸大病情或疗效等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超疗程、超剂量用药,使用与基本治疗无关药物和不规范使用辅助用药等大处方行为。

    第三十一条  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政策,大力宣传基本医疗保险共建共享、互助共济的理念,广泛开展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等政策培训,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统筹政策、待遇标准根据国家、省上政策规定和基本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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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起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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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223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因病致贫返贫,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成果,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二条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全省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第三条 救助对象分类。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农村返贫致贫人口;

    (四)纳入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下同);

    (五)过渡期内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已脱贫人口(以下简称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

    (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七)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包括城乡居民和困难职工(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行救助。

    第四条 救助对象认定。

    (一)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由民政部门认定;

    (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

    (三)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民政部门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认定,具体认定办法依据《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第五条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含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坚持基本保障标准,避免过度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县市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第三章 医疗救助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城乡居民依法依规参加基本医保,参加基本医保是享受各项医保待遇的前提和基础。

    第八条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执行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其中,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同时,对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按照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资助标准实施参保资助,对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按照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资助标准实施参保资助。

    第九条 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特困人员、孤儿救助比例为100%;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二类保障对象救助比例为75%;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和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过渡期内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其中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救助比例按规定实行渐退。

    第十条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依申请方式实行救助。经申请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特病门诊医疗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其中,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为5000元;年度救助限额同直接救助一致。

    第十一条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强化三重制度功能,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

    第十二条 增强大病保险补充减负功能,不断健全和完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巩固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水平,继续落实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第十三条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直接救助对象和依申请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第四章 医疗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参保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救助对象。

    (一)在户籍地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由户籍地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对象由户籍地医保部门落实参保资助政策。

    (二)户籍地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在参保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后,由州医保中心通过业财一体化系统根据各县市经办人员提供的两定机构月结拨付单向医疗机构拨付救助资金。

    (三)户籍地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参保地外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异地就医备案的救助对象,经就医地一站式结算后,由省医保中心清分、核算后向州医保中心下发省内异地或跨省异地就医清算书,州医保中心收到省医保中心下发的通知单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上解到省财政厅专户,由省医保中心拨付给就医地医保中心,再由就医地医保中心向就医地医疗机构拨付资金。州域内的救助对象经就医地一站式结算后,由参保地通过业财一体化系统负责向就医地医疗机构拨付资金。

    (四)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因各种原因未享受医疗救助的,可向户籍地医保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在户籍地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第十五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据《甘肃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第十七条 加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之间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农牧村低收入人口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报销后,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6000元以上数据信息,其他农村居民经医保政策报销后,单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10000元以上信息,向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及时推送,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身份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 经县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救助对象,要及时推送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

    第五章 经办管理服务和职责

    第十九条 严格医疗救助服务事项清单,规范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依托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参保资助、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统一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内容,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控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一窗口办理,提高综合服务经办水平。

    第二十条 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支付流程,加强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工作协同,全面对接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分办转办及结果反馈。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救助申请委托代办等,及时主动帮助困难群众。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救助对象就医行为的引导,推行基层首诊,规范转诊,促进合理就医。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严控不合理费用支出。经基层首诊转诊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在州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相应标准实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二十二条 加强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监管,坚持监督检查全覆盖,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严厉打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强化医疗救助基金预算管理,落实医疗救助投入保障责任,健全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专款专用,确保医疗救助基金安全运行。拓展筹资渠道,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慈善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机制,将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标,纳入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机制,医保部门要统筹推进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认定工作,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同步做好对象认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发展。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支持,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卫健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规范诊疗路径,促进分级诊疗。税务部门要做好基本医保保费征缴相关工作。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行业监管,规范商业保险健康发展。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已脱贫人口监测和信息共享。工会要做好职工医疗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难职工帮扶。

      第二十六条 构建全州统一的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推进医疗救助经办服务下沉,实现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全覆盖。强化医保经办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乡镇医保专干,做好各级经办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医保业务、财务、统计、信息、档案的相关制度措施建设,继续完善和实施行之有效,相互监督层级控制,安全高效的内部业务流程。完善医保岗位和人员配置的内部控制,实现权责相适应,人员岗位匹配合理的管理模式。州、县市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保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7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甘南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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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起草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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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促进中藏

    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202257州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实施意见


    中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智慧结晶,是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甘南是藏医药重要的发源地和传播地之一,千年来,在与疾病斗争和维护健康过程中,勤劳智慧的甘南人民丰富了传统中藏医药宝库。促进中藏医药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各族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总体看,全州中藏医药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发展后劲不足,在医疗卫生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藏医药服务需求,全面推进健康甘南建设,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中医药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立足传承创新发展中藏医药事业,以科学态度对待中藏医药事业,以生态理念培育中藏医药产业,以需求导向引领中藏医药市场,以互联网思维助力中藏医药发展,以品牌意识提升中藏医药价值,统筹推进我州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藏医并重,把中藏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既发挥传统特色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藏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推进中藏医药事业全面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22年,所有综合医院设有中藏医科和中藏药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实现全覆盖,在所有乡卫生院开设中藏医科,所有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够提供10项中藏医适宜技术服务。75%以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提供6项以上中藏医适宜技术服务。每个县有一所二级甲等中藏医医院。

    2025年,实现人人基本享有中藏医药服务。中藏医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发展迈上新台阶,中藏医药标准化、信息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中藏医服务水平和服务方式明显提高,中藏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学术水平大幅度提升,健康服务可得性、可及性明显改善。全州中藏医药管理体系不断健全、人才教育培养体系日趋合理,中藏医药传承创新与专科特色建设优势显现,在现有的基础上州、县级以上藏医院争取新建成3个国家级重点专科和5个省级专科(专病)建设。

    建立健全中藏药材种植基地初具规模、原料供应满足需求、创新能力较强、产业链相对完整的现代中藏医药发展体系。不断优化道地药材种植布局,打造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全州中藏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标准化种植率达到80%以上。扶持培育1家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中藏药现代企业。打造3-5个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中成药特色品种。积极发挥合作工业园区的承载力和吸引力,辐射带动全州中藏药加工集约化发展,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工业生产总值达到2亿元,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年均增速10%以上。中藏医药产业链不断延伸,产品种类更加丰富,使其真正成为甘南特色优势产业。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多元投资,加快市场培育,充分释放中藏医药健康服务潜力和活力,保持和发扬中藏医药特色优势,加快中藏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城乡居民生活品质和全州社会经济全面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做强中藏医药事业。加快州县两级中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推进州、县、乡三级中藏医医疗能力全面提升,引导和规范民营中藏医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每个县建成一所二级甲等以上的中藏医院。到2025年,州藏医院完成藏药制剂中心新址建设工作并投入使用。州藏医院积极创建三级民族医院等级标准。争取建设甘南州中医医院。持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医疗服务能力,加强中藏医康养建设,有机融合文化推介与旅游产业。

    (二)做大标准化种植。优化道地药材种植布局,打造道地药材优势产区,全州中藏药材种植面积稳定在30万亩左右。全面推行中藏药材标准化种植,加大种子种苗选优提纯、统繁统供力度,普及应用生态种植技术,积极创建国家和省级中药材特优区,建成党参、当归、黄芪、唐古特大黄、柴胡等5个大宗道地药材绿色有机示范基地。提高规模化经营水平,推行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引导企业自建或以订单形式联建稳定的中藏药材生产基地。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材标准化种植率达到80%以上。

    (三)做优中藏药加工。积极探索中藏药加工产业集群,通过招商引资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中藏药龙头加工企业,培育中藏药企业集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到2025年扶持培育1家年销售额千万元以上的中藏药现代企业。打造3-5个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中藏成药特色品种。推动中藏药产业集聚发展,积极发挥合作、卓尼、碌曲等中藏药产业园区的承载力和吸引力,辐射带动全州中藏药加工集约化发展,到2025年,全州中藏药工业生产总值达到2亿元,中藏医药产业全链条发展的要素基本完备,全产业链总产值达到8亿元以上。

    (四)做活市场化流通。建立中藏药材收储制度,提升中藏药材仓储能力,大力扶持甘南高原中藏药仓储物流项目建设,支持在合作、临潭、卓尼等县市建设标准化、规模化中藏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到2022年全州中藏药材静态仓储能力达到6万吨,2025年达到7万吨以上。逐步完善全州中藏药材市场体系,加快发展中藏药材电子商务,打造中藏药材电子交易平台,培育网货品牌。到2022年力争全州中藏药材网上交易额超亿元,到2025年力争全州中藏药材线上线下交易总额超10亿元。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形成以州藏医院为龙头,县级中藏医院为主体,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为基础,以社会力量举办的中藏医医疗机构为补充的中藏医医疗服务网络体系。通过纵向州县乡综合医联体、横向专科医联体建设,使基层医疗机构与二级以上中藏医院的联系更加紧密,服务能力不断得到提升,达到辖区居民享受中藏医服务全覆盖。加大对全州二级公立中藏医院投入力度,支持中藏医院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医环境和设备条件。完善准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中藏医医院和中藏医诊所,对于只提供传统中藏医药服务的中藏医门诊部、诊所,全面实行中藏医诊所备案制管理。(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提高服务能力。探索建立中藏医医联体建设和专科联盟,有条件的县级中藏医医院牵头建设县域内紧密型医共体,推进县域内中藏医医疗服务一体化工作。州县公立医院通过中藏西医结合的诊疗手段,攻克疑难病症,推进中藏医药在临床工作中的应用。积极开展县级中藏医医院托管乡镇卫生院中藏医馆和村卫生室的中藏医药工作。有序推进全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藏医馆提档升级,县域内中藏医药在常见病诊疗服务中的比重达40%60%以上。整理规范中藏医药特色诊疗技术和方法,研发确认1015种藏医适宜技术;实施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村级卫生室规范开展6项以上中藏医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和改革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坚持发展特色专科。巩固提升州、县级中藏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和特色优势专科建设,坚持体现中藏医药特色的办院方向。实施甘南州名中藏医评选工作,推动甘南州中藏医药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支持各级中藏医院走大专科、小综合的发展模式。通过专科(专病)建设,发挥重点专科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技术协作的作用,使专科建设成为带动医院业务发展的龙头和中藏医药科研创新点。到2025年,争取新建成3个国家级、5个省级和10个州级专科(专病)。将州藏医院打造成区域藏医诊疗中心,7所二级中藏医医院建设成为县域内中藏医诊疗中心,研发确认藏医治疗优势病种1020种。(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在州县中藏医医疗机构推广人事代理制度,落实两个允许要求,持续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制度,允许将聘用人员薪酬纳入医院经费列支范围。充分发挥甘肃中医药大学藏医学院在培养本土人才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坚持以藏医药为主体,不断优化教育结构与规模,强化藏医药本科生基础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培养。加强藏药学本科、藏医护理等高等教育。建立藏医学院与州藏医院临床带教老师互派共建模式。每年选派3050名藏医骨干赴西藏、青海等地进修培训。实施农牧区订单定向中医专业医学生免费培养项目。强化中藏医药师承教育,鼓励返聘名老中藏医专家继续发挥作用,通过以师带徒等形式,抓好面临失传的中藏医古籍验方整理和临床技术抢救传承工作。实施中藏医适宜技术全员培训工程,支持各级中藏医医院特设中藏医(专长)医师岗位,实现基层医疗机构中藏医馆建设和开展中藏医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药事管理和制剂研发。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中藏药药事管理,培育临床药师队伍,开展临床药事服务,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加强中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提高配制质量管理水平,规范配制和使用行为,依法开展藏药院内制剂的配制、检验和监测,保证医疗机构制剂质量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以积极帮扶、逐步规范、促进发展的原则制定符合理论特色和我州实际的藏药制剂产品注册(备案)与监管办法,逐步实现我州藏药制剂规范化管理,使藏药注册审评贴近藏医药理论和实际。到2022年完成《甘南州(甘肃省)藏药制剂标准》的编纂任务。扶持各级各类藏医院院内制剂的研发、应用和推广,争取建成甘南州藏药制剂检验监测中心。提倡临床医师根据临床实践研制和应用未经注册的经典藏药制剂、专科验方。加大藏药院内制剂在全省范围内的调剂使用力度。拓宽特需名贵藏药材采购渠道,允许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自主采购。(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

    (六)加强中藏医院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印发的《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完善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州藏医院与青海、西藏等地三级藏医院衔接协调,引用、推广支持藏文软件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和藏医电子病历,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开展藏医药信息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研究,逐步建立体现藏医药特色的现代医院信息系统,并在全州推广使用。逐步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有效衔接,促进区域医疗信息交换与共享。积极开展中藏医远程会诊、远程教育、适宜技术推广等服务,为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藏医药技术指导和帮扶。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开展中藏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工作。(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工信局、州发改委)

    (七)建立中西医结合协作机制。各级综合医院设置中藏医药管理和临床科室,并按规定配备中藏医病床或者中藏西医结合病床。不断强化临床科室中藏医医师配备,开展中藏西医联合诊疗,逐步建立中藏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将中藏医医师配备、床位设置、参与治疗率等中藏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绩效考核内容。积极开展临床类别医师中医药专业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处方,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医药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

    (八)推动康养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我州中藏医药与养生旅游产业逐步融合,针对市场需求,加快培育藏医药养生旅游新业态,策划开发中藏医药养生保健旅游精品线路,在州藏医院、夏河县、碌曲县和玛曲县藏医院、迭部县扎尕那等开发特色藏医药文化、保健、产品体验等康体旅游活动,打造2-3个藏医药养生保健旅游特色基地。积极争取养生保健旅游综合项目建设,开发推拿按摩、拔罐药浴、药膳美食等可体验、可消费的养生保健旅游系列产品。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藏医养生保健机构,开展融合中藏医药健康管理理念的护理、养生、康复服务。加快中藏医药知识和养生保健产品进校园、进景区、进宾馆、进餐馆、进乡村步伐,满足不同人群、不同年龄、不同层次消费需求。(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民政局)

    (九)强化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加大中藏药材资源保护力度,牢固树立生态保护、资源可持续发展理念,鼓励引导中藏药材种植、加工一体化。做好中藏药材资源普查,建立全州中藏药材资源信息库;坚持合理采挖与保护相结合,加强人工栽培、种植(养殖)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促进资源恢复与再生。全面推进中藏医医疗机构、中藏药材流通市场建立追溯信息系统,采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分步实现中藏药材流通信息的追源,逐步实现对各流通环节的有效监管,确保中藏药产品质量安全。引导州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投资中藏药材规范化和规模化种植(养殖)及加工,到2025年,力争建成标准化特色品种藏药材种植基地23个。(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委)

    (十)加快传承创新发展。继续开展文献整理、天文历算研究,通过邀请、返聘老藏医专家以师带徒等形式,抓好面临失传的藏医古籍验方的整理、临床技术的传承抢救工作,不断总结整理临床经验和注释经典医著。开展民间验方和适宜技术的收集与整理及传统藏药炮制技术标准化研究。加强对藏药特殊成分、特殊工艺和替代品的研究以及藏医临床诊疗规范化研究。加快推进活态传承,完善学术传承制度,加强名老中藏医学术经验、名老中藏医药传统技艺传承,实现数字化、影像化记录。强化产品创新,支持制药企业、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联合攻关,加快中藏药新药创制和古代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研究。围绕市场准入,加强对现有藏药七十味珍珠丸、洁白丸、仁青芒觉、仁青常觉等疗效确切、质量安全的品种二次开发,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对制剂工艺、临床疗效、安全性评价等方面进行系统研究,提升产品质量标准,促进产品进入国内主流医疗市场。到2025年,研发确认疗效独特的藏药制剂新品种200300种。(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

    (十一)调整完善医保政策。建立和完善藏医医疗服务价格体系,鼓励各级藏医院对院内藏药制剂、藏医外治特色诊疗项目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藏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将适宜的中藏医医疗服务项目、藏药院内制剂按规定全部纳入医保范围,在中藏医医疗机构起付线、报销比例、诊疗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合理调整符合中藏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城乡居民分级诊疗、按病种付费等措施实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不搞一刀切。(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

    (十二)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立完善中藏医医疗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机制,将中藏医医疗机构和人员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州县两级成立中藏医防治专家组,组建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中藏西医协同应对工作制度。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物资、人员、技术储备。二级以上公立中藏医医院全部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符合条件的建成独立的传染病区。积极研发推广应对各类传染病的有效方剂和相关产品。(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

    (十三)拓展对外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我州文化旅游资源和中藏医药资源优势,在旅游景区景点设立藏医药文化宣传、展示和体验点。争取国家和省上支持,建设甘南州藏医药文化传承(示范)基地。加强同西藏、青海在藏医药领域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建立和完善藏医药学术团体,发挥学术团体交流平台作用,开展国际间、地区间藏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人才和技术交流,扩大甘南藏医药品牌影响力。利用东西部协作对口援甘平台,开展与援甘省市中医药机构之间的学术、文化交流,取长补短,积极引进省外中藏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在我州设立名中医工作站(室),邀请专家学者坐诊和学术交流。(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州商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加强中藏医药管理体系,合理配置甘南州中藏医药管理局人员力量,成立以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农牧、卫生健康领导为副组长,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科技、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商务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督导检查,进一步统一思想,推动各县市、各部门和各生产企业树立全州中藏医药事业产业一盘棋的理念,形成推进中藏医药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工作联席会议职能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的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加快建立健全系统内中藏医药相关工作机制,全力支持中藏医药工作和中藏医药事业改革发展。协同推进行业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升中藏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将中藏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对中藏医药的资金投入政策,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中藏医药发展需要,扩大中藏医药健康服务用地供给,为中藏医药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州、县市财政部门要争取在原有保障的基础上加大对中藏医药资金投入,并积极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争取设立中藏医药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藏医医院重点(特色)专科建设、人才培养、设备配备、科学研究、中藏医药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发挥中藏医药在推进健康中国、健康甘南建设中的优势作用,大力弘扬中藏医药治未病理念,提高人民群众对中藏医药健康文化知识的知晓率和普及率,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中藏医药、信任中藏医药、使用中藏医药。加强对中藏医药文化宣传引导,对损害中藏医形象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置力度,确保中藏医药发展环境风清气正。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贯彻好本《实施意见》。把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列入政府、部门重要议事日程,将责任分工纳入政府综合评价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凝聚共识、推动工作,为提高全州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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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甘南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推动甘南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关于推动甘南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57州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甘南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全国深化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深化医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遵循稳妥推进、务求实效、量力而行的总体思路,着力解决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各个环节的堵点难点,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论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藏西医并重,强化体系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推动全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以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针对我州公立医院在体系、技术、模式、管理等方面的瓶颈,优化体系链条和服务链条,力争通过5年努力,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甘南提供有力保障。其中,州人民医院持续巩固发展三级医院建设标准,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持续提升,逐步提高三、四级手术占比、医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检验收入)占医疗收入比例、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门诊患者满意度、住院患者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稳步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服务体系建设

    1.积极推进优质医疗资源提质增效。加强县域内胸痛、创伤、卒中、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急救中心建设力度,积极开展疑难危重症诊断治疗技术攻关,开展前沿医学科技创新研究和成果转化,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针对死亡率、外转率高的病种,加强学科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提升诊治能力,减少跨州、跨省就医。积极争取布局建设州级中藏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推动优质中藏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与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深入协作,提升区域医疗救治能力。(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委编办、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资委、州医保局)

    2.加强高质量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充分发挥专科(技术)联盟牵头单位作用,科学配置医疗资源,明确成员责任,畅通转诊渠道,实现同质化服务。争取实现联盟覆盖的250+N个县级分级诊疗病种全部在县级成员单位诊治;30种大病80%的患者在县级成员单位诊治;联盟内部90%的诊疗、检查在县级成员单位完成,落实质控工作督导,与牵头医院实现同质化服务。做好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统筹负责居民预防、治疗、康复、护理、健康促进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服务。加强综合医院公共卫生科建设,搭建紧密型防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与临床医师柔性流动平台,提升临床医师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推行公立中藏医院改革,建立州县两级中藏医医院医联体,充分发挥中藏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发改委)

    3.强化高质量县域医共体建设。按照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原则,积极推进夏河县国家级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优先选择碌曲县开展试点,建设以县级医院为龙头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基层首诊,开展成效评估和动态监管。继续开展三级医院对口帮扶县级医院,逐步使县级医院服务能力达到三级医院水平。建立县域医防融合机制,加强县级医院与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和业务融合,推进建立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的慢性病防、治、管、教四位一体医防融合服务模式,做实公共卫生服务。加强县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筹管理和技术指导,提高肿瘤、心脑血管、呼吸、消化和感染性疾病等防治能力,提高县域就诊率。(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委编办、州医保局)

    4.构建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完善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功能定位,构建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州人民医院和各县综合医院建设相对独立的传染病病区,激活疾控机构运行活力,探索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强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督导评价等职能,加强公共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公共卫生医师制度,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加强医院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持续强化医院感染防控管理,提高重大疫情应对能力。(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

    (二)加快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技术模式创新

    5.加强临床专科建设。充分发挥省级重点专科的引领辐射作用,推动我州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扩大县级急需薄弱学科建设范围和覆盖面,以重点专科和薄弱学科建设为抓手,提升县域诊疗能力。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体系,提高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公立医院之间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推动落实甘南州中藏医药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启动实施甘南州名中藏医评选工作,协调推进中藏医药事业产业融合发展。实现全州每个县市有1所二级甲等中藏医院目标。(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

    6.推进医学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科研单位、院校积极开展基础和临床研究,推动医学技术创新研、学、产一体化。推动原创性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案和新策略等的产出。强化科研攻关对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支撑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主要用于对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建立多学科交叉的中藏西医结合临床研究体系,围绕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老年痴呆等难治性疾病,制定一批符合甘南特色诊疗方案,开展中藏西医协同攻关。(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科技局)

    7.推进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健全多学科诊疗模式,优化日间诊疗模式,开展日间手术比例逐年提高。推进老年护理服务,开展延续护理服务。开设合理用药咨询或药物治疗管理门诊,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开展精准用药服务。进一步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服务,完善互联网+”医疗在线支付工作,改善结算模式,开展诊间(床旁)结算。建设院前医疗急救云平台,推进互联网+院前医疗服务。创新医防协同机制,建立人员通、信息通、资源通和监督监管相互制约的机制。推广中藏医综合诊疗模式、多专业一体化诊疗模式、全链条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促进区域医疗信息服务协同共享,将检查检验报告跨医院有序开放,满足多终端原始资料调阅、共享、互认等应用需求。推进州、县、乡远程影像、心电、超声等远程诊断应用,实现二级以上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全覆盖。加快甘南州全民健康信息平台项目建设,积极争取甘南州卫生健康系统互联网+医疗健康信息化建设项目甘南州人民医院智慧医院建设和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建设项目实施,加快消除全州卫生健康系统 “信息堡垒”和“信息孤岛”现象。加强州县远程医疗服务,推动县乡两级公立医疗机构远程医学信息平台全覆盖,并向村一级延伸。卓尼县试点开展智慧远程医疗,县、乡两级推行5G+WeLink+远程医疗,推进远程窥镜、远程查房、远程探视应用。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向纵深发展,持续提升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服务水平。加强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安全、患者隐私、商业秘密等重要信息的保护,防止数据滥用和隐私泄露。(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工信局)

    (三)健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运营管理体系

    9.加强医院科学管理。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为提升医院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系统和人、财、物等资源系统融合。医院要成立运用管理委员会,整合业务资源系统,完善制度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效益和投入产出效率。以大数据方法建立病种组合标准体系,形成疾病严重程度与资源消耗在每一个病组的量化治疗标准、药品标准和耗材标准等,对医院病例组合指数(CMI)、成本产出、医生绩效等进行监测评价,引导医院回归功能定位,提高效率、节约费用,减轻患者就医负担。(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州市场监管局)

    10.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医院成立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预算管理重大问题和事项。三级医院必须设立总会计师,主抓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全面预算编制要覆盖医院所有经济活动,要将各类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筹资投资、资产配置、政府采购等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现总预算与各分项预算平衡,加强预算刚性约束。健全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促进资源有效分配和使用。定期公开医院相关财务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业务主管部门要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综合平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11.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医院党组织要发挥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医院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首要责任人。建立与医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的内部控制体系,围绕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关键岗位,开展风险评估和内部控制评价,定期编制内部控制和评价报告,促进依法依规办事,保障资金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推进廉政建设。强化成本消耗关键环节的流程管理,降低万元收入能耗支出。探索推广医院后勤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

    12.优化绩效评价体系。坚持和强化公益性导向,扎实推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将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作为改进医院管理的重要抓手,促进医院高质量发展。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应用绩效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领导、财政补助、评优评先、医保相关政策调整等直接挂钩。建立完善医联体(医共体)绩效考核制度,强化分工协作,促进资源共享,发挥技术辐射,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和居民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医保局)

    (四)加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人力资源保障

    13.改革人事管理制度。落实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编制统筹调剂,优先保障公立医院编制需求。探索开展县域内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县管乡(村)用。落实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相关办法,公立医院在各自空编范围内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10%预留编制要求,先调入后入编。对符合条件的公益二类医疗卫生单位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落实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制度,按照医、护、药、技、管等不同类别合理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增加护士配备量,逐步使公立医院医护比总体达到12左右。(责任单位:州委编办、州人社局、州卫生健康委)

    14.改革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和优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等有关要求,允许医院合理确定薪酬和绩效工资水平并动态调整,提高绩效工资在个人收入中的比重,绩效工资中用于激励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允许医院在绩效工资内自主设立项目,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主要体现岗位职责和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充分考虑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患者满意度等,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充分体现岗位差异,重点向关键、紧缺、急需、高风险、高强度岗位倾斜。健全公立医院负责人薪酬激励机制,鼓励对主要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制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

    15.加大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强化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落实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培养措施,制定完善任期考核办法,加大麻醉、康复、临床药师等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持续开展省级、州级名中藏医评选,加强中藏医药师承教育,推进省、州级名中藏医学术经验传承和名中藏医传承工作室建设。加强老年、儿科、重症、传染病等紧缺护理专业护士的培养培训,培育复合型护理人才,推动护理岗位科学管理,提升护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人社局)

    16.完善医疗卫生人才评价。坚持分层分类,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服务年限等。创新完善中藏医药人才、医学教育人才、基层人才的评价机制,坚持分层分类评价,进一步细化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的职称评价标准,按照省上试点要求,制定完善评价标准,探索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人社局)

    (五)完善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多方联动机制

    17.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比价关系,统筹兼顾医疗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优化诊疗服务价格结构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准入制度,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持临床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结合中藏医诊疗特点,对符合甘南实际的藏医诊疗项目和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单独开展评审。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引导药品耗材回归合理价格,腾出空间逐步提高诊疗服务收入(不含药品、耗材、检查、化验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等因素,合理制定相关价格,有效引导患者合理就医。(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发改委)

    18.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科学制定医保总额预算,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按病种、按床日、按人头等的付费标准。按照省级试点规划,分步推进按病种分值付费(DIP),探索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国家试点经验。将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的日间诊疗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推行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出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办法,加强监督考核,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规范医保协议管理,明确结算时限,细化结算规则,确保基金及时足额拨付。将中藏医优势病种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现中藏西医同病同效同价。(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19.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推动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形成合理采购价格,履行合同约定采购量。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实现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联通,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医保支付标准联动机制,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加强留用资金管理,推动公立医院在合理用药基础上优先使用中选药品。落实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预付制度,提高药品货款支付效率。(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

    (六)丰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文化内涵建设

    20.传承医学人文精神。加强医学人文教育和党的宗旨教育,大力弘扬伟大抗疫精神和崇高职业精神,做好医院文化建设,挖掘整理公立医院历史、文化特色和名医专家学术思想、高尚医德,培育和塑造医院院训、愿景、使命,凝聚支撑医院高质量发展的精神力量,增强医务人员使命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建设健康甘南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卫生健康委)

    21.持续改善医疗服务。进一步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和集中预约检查检验服务,开展诊间(床旁)结算、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服务。加快智慧医院建设,提供信息提醒、自助查询打印等服务。开展智慧药房试点。加强患者隐私保护。开展公益慈善和医务社工、志愿者服务,建设老年友善医院、健康促进医院。建立完善患者投诉处理机制,畅通医患沟通渠道,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州信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医保局)

    22.关心关爱医务人员。通过改善工作条件、落实休假制度等方式,建立健全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职业暴露防护,每年定期健康体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在休假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依法为医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落实医务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提高医务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薪酬待遇。参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线医务人员在职称评聘及国家级、省级、州级人才项目选拔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倾斜支持。鼓励公立医院通过设立青年学习基金等多种方式,关心年轻医务人员成长,建立医务人员职业荣誉制度,在医师节、护士节等节日期间开展奖励活动。加大医院安防系统资金投入,完善安检设施配备,强化安保队伍建设。将解决医疗纠纷纳入法治轨道,健全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医闹、暴力伤医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对医疗暴力零容忍,对涉医犯罪快侦快诉快审,为医生购买医疗责任险,坚决保护医务人员安全。(责任单位:州委政法委、州卫生健康委、州司法局、州人社局)

    (七)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

    23.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制度化。公立医院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集体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健全完善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制度,落实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则,健全决策前论证与听取意见机制。建立书记、院长定期沟通和党组织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着力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在公立医院章程中明确党建工作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党组织研究决定医院重大问题的机制,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治理全过程各方面各环节,把党的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加强医院班子建设,各公立医院实行党组织书记、院长分设,选优配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院长聘任制,逐步去行政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制定落实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办法,健全干部培养教育、交流锻炼、监督约束制度。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完善人才培养、使用和引进管理办法,建立医院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严格执行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制度。(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卫生健康委)

    25.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应建尽建,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设机构及所属各单位。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工作,突出党支部政治功能,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把党支部书记培养成党建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建立双培养机制,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卫生健康委、州人社局)

    26.落实党建工作责任。组织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卫生健康、教育、国有资产等部门要加强对所办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公立医院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落实公立医院党建目标责任制和党建工作质量评价考核制度,全面开展公立医院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把党建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定和巡视巡察工作内容,作为年度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州委组织部、州卫生健康委、州国资委)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要把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督促落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与体制机制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落实投入责任。按规定落实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及设备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公共服务等投入责任,并对中藏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予以倾斜。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测算、认定、清理公立医院合规债务,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偿债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公立医院债务逐年化解办法,为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卸下包袱。

    (三)强化考核评价。州、县市按照属地原则,每年对辖区内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进行评价,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制定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不搞一刀切。强化评价结果合理应用,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公立医院评先评优、重大项目安排等挂钩.

    (四)加强宣传引导。州、县市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交平台,加强政策解读、培训和舆论引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指导,深入挖掘、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上报,做好典型经验推广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推动全州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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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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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州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甘南州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州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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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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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

     

    防震减灾是国家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内容,也是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甘南州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实现甘南州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纲要(2019—2035)》《甘南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Ο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按照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甘肃省“十四五”防震减灾规划》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现状与形势

    (一) 地震环境

    甘南州位于甘肃省东南部,境内地质构造与地貌错综复杂,构造位于青藏活动块体的东缘,处在南北强震构造带北段与昆仑—秦岭构造带的交汇复合部位,是南北两侧的龙门山和六盘山晚新生代强烈挤压隆起构造区之间的过渡地带,也是不同方向与不同性质活动断裂之间构造转换的关键地区。境内地震活动主要受制于白龙江深大断裂、东昆仑(三玛)断裂和合作至宕昌三大断裂带,各县市均处在地震烈度Ⅶ度以上高烈度区。多年来,甘南州境内及周边地震多发频发。

    近年来,我州境内发生过5级以上地震或遭受过邻区地震的波及影响和破坏,主要是1987年迭部5.9级地震,2003年卓尼—临潭—岷县5.2级地震,2004年卓尼—岷县5.0级地震,特别是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波及我州并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13年岷县漳县6.6级地震造成了我州临潭、卓尼重大财产损失,2017年四川九寨沟7.0级,2019年夏河县5.7级地震都对我州经济造成一定影响。根据对中国大陆强震活动环境以及历史地震的对比分析与研究结果,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仍将处于地震活跃期,地震活动的主体将在西部地区。近年来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中,就有我省的“祁连山西段地区”和“甘青交界至甘东南地区”,涉及我州七县一市。总体上,我州地震形势严峻且复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二)发展现状

    “十三五”期间,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地震局的大力支持下,全州防震减灾工作取得新的重要进展,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防震减灾社会治理机制逐步完善,与“全灾种、大应急”体系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治理体系初步形成。

    地震监测预测预警能力稳步提升。我州已建立6个测震台、16个强震动台、1个国家基准台、4台(套)前兆观测手段及1套信息节点、1个断层二氧化碳监测点。州县各级加强对36个宏观观测点和96名防震减灾助理员的培训管理,做到“专群结合”,最大限度发挥群测群防作用。协助省地震局完成了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涉及我州的18个基准站、13个基本站、78个一般站的新建工作,23所学校预警信息发布终端试点工作。健全震情监视跟踪工作机制,着力加强对地震台站的管理,迅速及时地做好各种异常的收集、调查、核实和跟踪工作。及时稳妥处置区域有感地震震情,有效防止了地震谣言。疫情防控、全国两会、高考等重大活动、重要时段的地震安保工作圆满完成。地震预测的科学性和震情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地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重大工程和城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率基本达到100%。全面实施第五代全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结合农牧民定居、易地搬迁、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实施,积极推进农居地震安全工作,有效提升了农牧村民居抗震能力。全面开展人流聚集区、居民住宅、基础设施、地质灾害点、重大工程以及生命线工程等地震隐患排查,对一些存在隐患的建筑物、重大基础设施和生命线工程,分期分批进行抗震加固和优化改造,着力消除风险隐患。全州地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

    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升。全州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更加完备,应急协调机制运行更加顺畅,救灾物资储备保障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专业和志愿者救援队伍进一步发展壮大,专业救援能力持续提升。地震应急技术平台和基础数据库系统功能更加完善,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基础更加夯实,灾害损失预评估结果更加精细。高效应对了四川九寨沟7.0级、青海门源6.4级和甘肃夏河5.7级等地震。

    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更新权责清单,优化办事服务流程,办事效率进一步提高。制订防震减灾公共服务清单,不断丰富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产品。持续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防震减灾知识普及面不断拓展,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不断提升。

    (三)机遇挑战

    “十四五”时期,我州防震减灾事业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1.发展机遇。“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甘南州防震减灾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习近平总书记对防灾减灾救灾和防震减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防震减灾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统筹发展和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明确要求提升地震等自然灾害防御工程标准,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为防震减灾指明了方向。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为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社会主要矛盾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对平安美好生活充满期待,全社会对防灾救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为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强大动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家、全省、全州综合实力跃升,为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强大物质基础。新一轮科技革命方兴未艾,新技术新方法日益成熟和广泛使用,为推进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

    2.面临挑战。地震多、强度大、分布广、灾害重是我州的基本州情,8个县市均处于地震烈度Ⅶ度以上的高烈度区,未来5年面临的震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我州城市高风险、农村设防弱的状况尚未根本转变,重点城市在产业布局、国土空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中对大震巨灾风险考虑不够充分。地震灾害风险管理理念尚未牢固树立。重救灾轻预防、重应急轻常态的观念依然不同程度存在,“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工作方针尚未完全落到实处,防震减灾救灾体制机制尚待完善。防震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待进一步整合,多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仍有不足,基层应急组织体系不够健全,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还比较薄弱,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发挥不够,存在大震巨灾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影响现代化进程的潜在风险。与此同时,防震减灾基础存在短板,地震监测站网不足,地震预警尚未有效服务于社会,防震减灾信息化标准化程度不够,地震灾害风险底数不清,地震预报准确率依然不高,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任重道远。

    总体上看,“十四五”时期我州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必须深刻认识新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新要求,着眼“两个大局”,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工作方针,认识和把握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规律,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州现代化进程的重特大地震灾害风险,推进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立足应急管理、服务社会需求,进一步夯实监测基础,加强预报预警,摸清风险底数,强化抗震设防,保障应急响应,增强公共服务,创新地震科技,推进现代化建设,为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五无甘南”,创建“十有家园”,建设青藏高原绿色现代化先行示范区做好地震安全保障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着眼大局。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为实现防震减灾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2.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力推进防震减灾事业高质量发展,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地震安全需求作为出发点及落脚点。

    3.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风险。科学认识和把握地震灾害规律,坚持关口前移,主动防御,全面提升地震灾害风险综合防范能力,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和损失。

    4.坚持深化改革,法治保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防震减灾体制机制,不断激发事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持续完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推动防震减灾治理现代化。

    5.坚持系统观念,精准施策。坚持全州“一盘棋”,做到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防范化解重大地震灾害风险挑战,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实现发展质量、规模、效益相统一

    6.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各级政府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强化政府与社会协同配合,增强防震减灾合力。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2025年,初步形成新时代甘南州防震减灾现代化体系,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地震灾害风险防治、防震减灾公共服务和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社会公众防震减灾素质进一步提升,防震减灾工作体制机制更加适应地震安全需求,地震灾害风险对甘南州经济社会和公共安全的影响持续减轻,不断满足甘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地震安全的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地震监测预测预警能力。

    1.夯实监测基础。充分对接甘肃省地震监测台网建设,适时启动甘南州地震监测台站建设,填补监测空区,进一步优化监测台网布局。加强现有地震监测台站、地震数据处理中心日常维护,升级软硬件系统,提高数据处理能力。

    2.加强地震预报。坚持地震预报长中短临一体化,健全完善地震预报责任体系和业务体系。加强震情跟踪,完善震情会商机制,力争做到长期预报更加科学,中期预报准确率不断提高,短临预报有所突破。加强“三网一员”队伍建设和能力提升,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推进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探索新形势下宏观观测工作模式,增加地震前兆观测手段,提升宏观观测点规范化建设及管理水平。

    3.强化预警服务。完成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甘肃子项目涉及我州的建设工作,形成部门联合、上下衔接、管理规范的地震预警体系,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强化预警信息服务。充分利用国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应急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等,建设多终端立体化传播平台,精准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实现到村、到户、到人。拓展地震预警应用,为铁路、电力、水库等行业提供预警信息服务。

    (二)提升地震灾害风险防治能力。

    1.摸清风险底数。开展全州地震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查清地震灾害危险源与风险源,掌握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夯实地震活动断层探测、风险隐患调查、灾害隐患监测,以及灾害风险预警、评估、区划等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基础业务,构建以灾害风险识别、评估、规避、降低、转移和防治效益评估为一体的全流程地震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业务平台。推进地震灾害风险区划图和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区划图在国土空间规划、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准备中的应用。

    2.强化抗震设防。落实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深化地震安全性评价“放管服”改革,依法加强抗震设防要求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建设单位、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地震部门全链条监管体系。落实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严格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公共设施等抗震标准,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标准,推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效管控各类建设工程地震灾害风险。加快推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对乡村民居、城市老旧房屋、学校医院以及交通、电力、通信等生命线工程,危化品仓库、水库大坝等抗震性能开展普查,评估鉴定,实施加固改造,强化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服务和指导,大力推广应用减隔震等新技术。

    (三)提升地震应急救援能力。

    完善体系建设。提高“防大震、救大灾”应急能力,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响应迅速的应急指挥体系。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完善消防救援、工程抢险、医疗救护等专业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多部门协同演练。加强规范和引导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地震救援。保障应急响应。制定重特大地震应对方案,强化重点危险区震情监视与重特大地震突发应对准备。提升地震应急响应决策和应急处置的科学性与实效性。加强余震监测和震后趋势研判,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建立震情灾情紧急快报工作机制,快速提供灾情速报、趋势判定和灾情实时动态信息。组织开展地震现场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编制地震烈度图。建立地震应急和灾后重建技术保障机制。

    (四)提升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能力。

    1.构建服务框架。形成防震减灾决策服务、公众服务、专业服务和专项服务体系。面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提供震前防御、震时响应和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的决策服务。面向社会公众,拓展地震速报、预警信息、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等公众服务。面向铁路、桥梁、大坝、矿山、电力等重点行业和国防建设,强化监测预警、地震安全性评价等专业服务。面向全省、州内重大战略和重要活动,强化地震安全保障等专项服务。

    2.强化服务供给。丰富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产品,制定公共服务清单,完善公共服务业务支撑。创新公共服务工作机制,深化部门合作,激发社会力量活力,创新服务手段,拓宽服务空间,努力实现精准化的智慧防震减灾服务。

    (五)强化防震减灾科普宣传。

    把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形成学校—学生—家庭—社会相互配合、有机联动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氛围。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做好全国防灾减灾日、防震减灾宣传周等重点时段的科普宣传,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推进防震减灾科普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军营、进社区、进农牧村、进家庭、进寺庙,提升公众应急避险、自救互救技能。依托高校、职业学院等,开设防震减灾相关专业的教育培训。发挥各类新媒体作用,拓宽宣传面。深化地震安全示范社区、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加强涉震舆情监测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加强防震减灾法治建设。

    大力宣传《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和《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完善抗震设防监管,改进地震监测观测管理,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持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防震减灾法治监督。依法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推动防震减灾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提升,把地震安全融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法等普法活动,提高社会各界防震减灾法治意识。

    四、重点工程项目

    (一)地震台(站)网建设。在已有监测网络建设基础上,以全省地震台(站)网改扩建工程建设为契机,加强地震监测站网一体化建设与升级改造。改扩建现有固定监测站21个,购置升级现代化观测设备36套。新建前兆监测项目20项。

    (二)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甘肃子项目(甘南州地区)。完成国家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甘肃子项目(甘南州地区)18个基准站、13个基本站、78个一般站的新建工作,23所学校预警信息发布终端试点工作,初步形成地震预警服务能力。

    (三)地震灾害风险普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在全州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总体框架下,开展甘南州地震灾害风险要素全面调查,补充部分重大断裂1︰5万活动断层填图,开展城市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进行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调查,摸清甘南州地震灾害风险底数。开展地震易发区地震灾害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查明甘南州重点区域抵御地震灾害风险能力。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科学认识全州地震灾害风险水平。编制1︰5万活断层分布图、活断层避让图与房屋加固优先级区划图。开展州内重点交通工程、水库和城镇等地震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为市县政府有效开展地震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的地震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四)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在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易发区,以乡村民居、城市老旧房屋、学校医院、幼儿园,以及交通生命线、电力、通信、危化品仓库、水库大坝、重大工程等为重点,对人员密集公共建筑抗震性能普查、评估鉴定,加快对抗震能力严重不足各类房屋设施实施加固工程。严格新建、改扩建住宅和公共设施等抗震标准。加强一般地区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民居、公共设施的加固改造。

    (五)地震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整合资源联合应急、消防、武警等部门为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地震救援工具和防护装备,定期开展专门的地震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培训和训练,加强和省内外先进的地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经验交流,每年组织大型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建设重大地震应急指挥调度辅助决策平台和覆盖州县两级的视频指挥调度系统。构建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灾情获取网络、灾害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立8支装备完善、快速反应的地震现场工作队,编制大震巨灾应对方案,有效提升全州地震应急响应处置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围绕决策服务、公众服务、专业服务、专项服务,建设统一标准、开放接口、云端部署的防震减灾公共服务平台。构建安全可靠的地震信息服务网络,健全完善甘南州地震灾害科学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建成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信息化中心,打造防震减灾科普网络和新媒体传播平台。创建国家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1所,创建国家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1个,创建省级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15所,创建省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5个,联合科协、教育部门建设3个地震科普馆,布设防震减灾科学实验、情景视频、动漫游戏等产品,提供体验式、沉浸式、互动式科普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规划任务、重大工程,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调动和发挥各方积极性,保障规划目标和重点任务按期完成。

    (二)健全投入机制。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要求,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对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工作经费的投入作出统筹安排。加大重点项目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防震减灾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建立评估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与新时代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评价相结合,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加强评估结果的应用, 促进规划目标任务的全面实现。

    (四)强化队伍建设。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和评价机制。改善队伍总体结构,提高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专业工作队伍,为甘南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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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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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南州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成果,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结合甘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互联网+政务服务”、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等改革事项,优化整合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交付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理等流程,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

    2022年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新建商品房交付的,5月底前至少确定1个项目开展“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2022年8月1日起,临潭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2023年1月1日起,州本级、各县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全部实行“交房即交证”。

    鼓励各县市结合实际,将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交房即交证”改革范围,有条件的县市新建商品房可实行现房销售。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办事窗口。

    1.加强窗口建设。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税费收缴、不动产登记、交易及公共服务事项窗口建设,推进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缴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作风建设,按照《甘肃省不动产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做好“交房即交证”相关政策咨询和引导服务。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税务局,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工信局、国网甘南供电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推行联动办理。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房即交证”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有机结合。依托一窗受理服务窗口和信息平台联动,推动水、电、气、暖、有线电视、通信网络等公共服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工信局、国网甘南供电公司、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中国广电甘肃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甘南分公司)

    (二)优化整合业务流程。

    1.严把审批关口。严格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未缴清相关税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违规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2.落实商品房预售制度。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项目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督促项目开发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违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责令立即停止并依法进行处理。(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税务局)

    3.优化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制定“交房即交证”标准化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将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职责,明确交房时间、条件和双方权利义务,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规划、消防、人防、竣工等验收合格,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网上签订预售合同,系统自动核验,一键生成电子合同,并实时推送至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府信息化办、州税务局、银保监甘南分局)

    4.大力推行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开展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实现同步申请,探索开展预告登记和转移、抵押登记合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告登记时同步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抵押登记的相关材料。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未变化材料直接沿用,不再重复收取。(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税务局、银保监甘南分局)

    5.前置相关测绘流程。将不动产权属调查和土地、规划、房产测绘、落宗等流程前置到竣工联合验收之前或同步进行,确保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即具备办理首次登记条件。按照“多测合一”改革要求做好测量、测绘成果审核入库,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住建局)

    6.严格实行联合验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规定和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将人防工程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和纠偏。推行以工程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提供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杜绝未完成竣工验收、未办理登记的房屋直接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人防办)

    7.并行开展核实核算。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规划条件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土地指标核算、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等工作。规范相关税费核算、清缴或归集,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价款、报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公共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不动产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务局、州人防办、州税务局)

    8.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和告知承诺制。推进施工过程结算,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的质量合格工程内容,即时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将“竣工结算备案”等事项调整到竣工验收备案后,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承诺期内补齐相关材料,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及信用惩戒。(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

    9.加快不动产首次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规划、消防、人防、竣工验收合格及备案手续后,在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申请材料,对能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共享获取的竣工联合验收材料、房屋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住建局)

    10.整合交房与登记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统一代领,送证上门。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或购房人通过网办平台线上申请办理,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牵头单位:州住建局、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税务局

    11.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建设、房屋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创新登记服务举措,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压缩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时间,推动不动产登记端口向开发企业延伸,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鼓励购房人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甘肃省电子税务局等服务平台,办理转移登记申请、税费缴纳等业务。(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州住建局、州税务局、州银保监局)

    (三)加强平台协同共享。

    1.加快对接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全省统一的甘肃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与住建房屋交易、税务税收征管、财政统一支付及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通融合,实现覆盖全州、面向大众并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的“一站式”综合服务,达到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支撑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政府信息化办,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税务局、州银保监局)

    2.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不动产首次登记纳入系统进行申报,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代码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关联关系,实现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税收征管系统、不动产登记平台等无缝衔接,实现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竣工备案、测绘、交易、登记成果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一网通办”。(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政府信息化办、州税务局)

    3.加强信息共享与应用。依托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实现司法判决、户口本信息、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备案、房屋测绘成果报告、经济适用房购房花名册、土地房屋资产调拨、医学证明等信息与不动产登记互通共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划许可、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等与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加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政府信息化办,责任单位:州法院、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国资委、州税务局)

    (四)不断强化监管约束。

    1.落实全程监管整治。各职能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将预售资金监管期限延长至该商品房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之日,确保所有预售资金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优先用于支付所欠税费及工程款。建立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杜绝开发企业违规代收契税等现象,依法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州住建局,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税务局)

    2.建立健全诚信体系。“交房即交证”改革中市场主体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领域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州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甘南)”网站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并推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州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严格工作标准,精心组织实施。州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负责统筹全州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把改革工作与化解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州政府相关部门要靠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力度。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改革担当,将“交房即交证”纳入重大改革事项,保障改革工作经费。

    (二)强化措施落实。州级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要严格对照改革任务和具体事项,细化实化工作措施,加强系统内部业务指导,制定并印发本部门工作落实方案于5月15日前上报州化解办。各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时间表、流程图和职责分工,实施方案于4月底前报送州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强化指导监督。州化解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各相关部门的督促指导,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力推动改革工作落细落实。州纪检监察和派驻机构要加强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全面履行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担当、不作为、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展,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引导群众树立财产权利意识,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要总结推广“交房即交证”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主动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此项改革工作顺利、平稳、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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