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5号)要求,2020年4月7日,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甘南州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全州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8年以来,我州不断加强证明事项清理力度,但是依然存在许多繁琐证明,“奇葩”证明,存在着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降低了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
2019年5月,根据国务院部署,甘肃省被司法部确定为首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省份,嘉峪关市被确定为甘肃省先行试点地区,省司法厅具体负责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督察评估工作。经过积极探索实践,嘉峪关市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形成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基本模式。实践证明,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可以大大地压缩公民和企业办事的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极大地方便群众办事。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对证明事项的设定依据、原则及公布形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办证办事更加方便,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在全州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州政府决定2020年在全州全面开展证明事项事项告知承诺制,为了确保工作推动有序有效,州政府办公室专门出台了《实施方案》。
二、什么是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实施方案》所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三、《实施方案》明确了哪些推进步骤?
2020年4月15日前,各县市政府、州直各有关部门在各自门户网站公布本系统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6月30日前在全州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四、在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过程中如何加强诚信管理?
《实施方案》要求,各县市各部门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通过在信用甘肃公告、运用新媒体曝光、舆论施压惩戒、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公示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不断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如何防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风险?
《实施方案》要求,将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与事中核查、事后监管有机结合,通过分批定期核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最大限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风险。
六、对目前无法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和核验来查询相关信息的事项,有什么解决措施?
《实施方案》明确,对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要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信息核查办法,建立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部门间、县市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利用现有途径、现有条件,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实现协助核查和人工核验。
七、政务服务申请人是否可以自主选择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实施方案》明确,除按规定必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外,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若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由其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九、所有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都能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吗?
绝大多数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都能使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若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十、所有证明事项均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吗?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直接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十一、对遇见的奇葩证明,是否有相关投诉渠道?
在中国法律服务网(http://www.12348.gov.cn)首页,司法部开通了“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群众可通过网站和手机客户端对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各类证明问题进行投诉。州司法局设置了专门的管理人员,在收到群众提出关于我州证明事项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后,及时在线转送相关县市和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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