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办发

  • 2014-06-11导出word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7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4〕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4年,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先行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扩大实施范围,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到2015年,初步形成统一有效的购买服务平台和机制。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体制机制取得明显突破,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公众需求和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界定并积极拓宽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积极探索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

    (三)强化管理,注重绩效。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贯穿于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全过程,强化部门支出责任,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控制降低公共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注重结果应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社会组织管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

    三、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支付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购买主体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3.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4.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承接主体的基本资质条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承接购买服务的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三)购买范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行为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服务项目外,下列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1.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2.社会管理服务事项。区划地名管理、社区事务、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3.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公共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对于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购买程序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求,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购买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要及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应根据购买内容的市场发育程度、服务供给特点等因素,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与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购买主体要将购买合同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组织实施购买。承接主体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等达到预期目标。购买主体要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涉及资金使用方式的变化,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以及党委、政府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所需增加的资金,应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及购买主体支付意见后直接支付到承接主体。

    (六)绩效管理

    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购买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究制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财政部门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评审办法,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立足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责,监督部门保障的要求,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保障能力的需要,负责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安排。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政府现有公共服务职能进行合理界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衔接工作。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格审查,培育和壮大社会力量。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4日

  • 2014-06-11导出word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20日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0号)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及公众期盼,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切实发挥好信息公开工作对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的促进作用。

    一、重点工作

    (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方面

    加大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1.大力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州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事项。各县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快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同时,各县市、各部门都要认真梳理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加大取消或下放力度,并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等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2.继续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凡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都要全面推进行政许可办理信息公开工作。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工作。

    3.加快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农牧、文化、卫生计生、商务、工商、质监、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对适用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要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加快推进其他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使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二)财政资金信息公开方面

    1.各县市预算和决算要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和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除按有关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其资金使用情况的部门和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要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各县市、各部门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3.审计部门要深化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信息公开,并及时发布审计结果公告;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方面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以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作为重点,切实抓好这些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

    1.做好征地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公众查询征地批复、范围、补偿、安置等相关信息;加大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信息和供应结果公开力度;推进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细化矿业权审批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扩大公众参与。农牧部门要引导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强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流转面积、流向、用途、流转价格等信息。

    2.深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信息公开,在征收范围内公开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向被征收人公开征收房屋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实行阳光征收。

    3.继续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住建部门要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加大公租房配租政策及实施情况公开力度。

    4.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财政部门要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细化公开中标成交结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

    5.推进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深化项目审批、核准、监管、招标、投标等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共服务信息公开方面

    1.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化学校招生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大对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及有关考生信息的公开力度。

    2.科技部门要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推进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信息公开。

    3.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加大医疗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

    4.人社部门要及时公开促进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以及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发布工作。

    5.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信息公开,重点推进城乡低保信息,包括低保标准、申请审批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

    (五)公共监管信息公开方面

    各县市、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监管工作的基本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信息公开。

    1.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及时主动公开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

    2.继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公开。安监部门要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主动全面公开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和调查处理信息。建立预警预防信息发布和事故应急处置救援信息公开机制,扩大预警预报受众范围。加大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性质严重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酿成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曝光力度。

    3.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法制建设信息,以及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公开工作。

    4.推动信用信息公开。发改、监察、经信、农牧、文化、卫生计生、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法公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

    5.推进国有企业财务相关信息公开。州政府国资委要督促州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稳妥推进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

    二、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逐项分解细化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并及时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2014年11月15日前,要向州政府办公室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二)强化主动公开工作。全州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要继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施行前形成但尚未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政府信息的清理工作,对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要分时段、有步骤地做好公开工作。

    (三)要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公开前,要同步考虑相应解读事宜,准备解读预案及通俗易懂的解读材料;公开时,同步配发解读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解读、阐释。

    (四)强化依申请公开工作。要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以及保存备查等各个环节的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商,依法依规妥善办理。

    (五)强化机制制度建设。

    1.建立信息公开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本县市、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培训范围覆盖到所有工作人员。

    2.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要加强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3.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进一步优化公开指南,细化公开范围和目录,方便公众查询和获取。

    4.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各县市、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涉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务舆情,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5.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充实新闻发言人团队力量,新闻发言人由各县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直接领导,确保其列席重要会议、阅读重要文件、参与重大事件处置,了解全面情况、掌握重要信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将政府网站打造成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要着力建设基于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政府信息发布新渠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6.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举报调查处理等制度建设,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州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各部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 2014-05-24导出word转发甘南州关于推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指导意见 ...

    转发甘南州关于推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指导意见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甘南州关于推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推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指导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甘南州关于推广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指导意见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基于现代动产担保登记理念建立的登记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并维护、服务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融资租赁情况查询、全国集中统一的互联网电子登记系统。借助该系统能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对中小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模式,促进金融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为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作用,推动甘南州动产融资业务快速发展,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增强诚实守信意识,促使全州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结合甘南州金融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动产融资业务的重要意义

    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成功破解了中小企业动产担保融资难题。动产融资业务的推出具有融资手段简单、风险低、时间短的特点,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迅速筹措短期资金,有利于提高资产流动性。同时,可以帮助企业优化财务结构,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促进金融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

    1.质押应收账款的定义: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债权人认可的能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比会计学中的应收账款范围更为广泛,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主要包括:一是销售产生的债权,如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是出租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2.质押登记系统的使用: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系统,电子登录,电子查询,自助完成。需办理登记业务的用户,登记前需要注册成该系统的用户,先在互联网上填写用户资料,然后到当地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后用户即可进行登记。查询登记信息首先登录系统网址注册系统用户,如果仅有查询需要,可注册普通用户。普通用户注册信息填写完成后,即可进行查询。出质人为单位的,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出质人为个人的,以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1.融资租赁概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和供货人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后,一般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件,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

    2.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租赁业界需求,依托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建立。该系统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处在一个平台,网址相同(www.pbccrc.org.cn),对用户的管理及登记查询程序也基本相同,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都可以是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不需要单独注册。目前个人还不能注册为系统的常用户,但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代理人进行登记。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2008年11月开始建设,2009年7月上线运行至2013年底,甘肃省该系统累计发生登记业务3300笔,查询1000笔。融资租赁登记并不创设权益,而是服务于既有权益的公示和受偿顺位的排序,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和融资租赁标的物信息。

    二、推进甘南州动产融资业务工作措施

    (一)宣传指导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业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组织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中小微企业等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培训,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电话咨询、走访企业和集中宣传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全州中小企业推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宣传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相关知识。进一步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切实加强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常用户的注册指导和审核。同时,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和解决全州动产融资业务操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站常用户的注册(网址www.pbccrc.org.cn)工作,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积极协助企业办理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的注册和查询。围绕企业需求谋发展,通过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推广应用,积极培养扶植有发展前景、财务状况良好、有市场竞争力、有订单的诚实守信中小企业发展,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银行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特点,按照“程序最简、审批最快、时间最短、服务最优”原则,积极创新动产融资信贷业务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对金融产品的多样化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建立动产融资业务服务“绿色通道”,对资信良好、经营良好的中小企业推广使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允许借款企业与银行一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企业可多次使用贷款,促进中小企业快速融资。此外,金融机构应公开办理动产融资业务咨询服务固定热线,为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和咨询服务,并在结算、理财、电子银行等业务方面给予中小企业良好的金融支持。

    (三)加强自身建设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不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自身信用意识和财务管理水平,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增强风险防范能力。融资需求企业要及时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站注册普通用户,以便于查询抵押物登记情况,并通过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在金融机构争取融资。各中小企业要树立诚信观念和自我约束意识,加快产品结构调整,加大科技投入,尽快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融资贷款到期时应及时履约还款,积极树立企业信用形象,提高企业信誉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推广动产融资业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在开展动产融资业务过程中,金融机构要优先满足中小微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发展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产品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积极促进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三、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防范制度措施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防范制度措施,借助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强化金融资产保全。同时,逐步加强信贷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学习发达地区动产融资业务新经验,提高信贷工作人员的出账审查与收款确认、到货与入库管理、货权管理、价格管理、核库和巡库、赎货与出库、对账及监管项目跟踪管理、保险和档案管理等业务操作水平,严格做好项目企业的跟踪监管,及时进行变更、展期和注销的登记工作,有力促进动产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探索建立动产融资业务监测报告制度

    要不定期对各金融机构动产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全州动产融资业务开展情况,积极探索建立动产融资业务监测报告制度。各金融机构要结合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业务程序要求,建立健全相关操作制度,规范注册用户的初始登记、变更、展期、异议和注销登记,进一步完善企业填表人基本信息、出质人和质权人信息、以及质押财产信息等。对发现的登记要素不完整、不准确信息,要及时督促相关单位修改完善。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做好动产融资对应贸易等业务背景真实性的审查,对出质人、债务人信用、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

  • 2014-05-23导出word关于转发甘南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甘南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甘南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甘南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甘南州金融生态环境,增强甘南州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金融业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服务力度,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充分发挥金融促进经济发展核心作用的前提条件,也是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五大甘南”的内在要求。当前,金融改革不断深入,以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导向不断加强,既有利于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信贷资金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也能够吸引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和其他资金流入,从而满足经济发展对各类金融资源的需求,发挥“洼地”效应,实现经济金融协调发展。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对促进全州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明显。各县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与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整体合力,积极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全州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

    二、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引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甘南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为基础,以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促进和支持甘南州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加快金融业经营机制转换,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面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益,大力改善区域金融机构的宏观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深入开展最佳金融信用县(乡、村)争创活动,切实加强信用环境、行政环境和法制环境建设,确保金融实力不断增强,金融服务不断优化,金融投入不断增长,金融促进甘南州经济发展的力度不断加大,努力开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协调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通过努力,全州基本形成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信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政银企服务意识普遍树立,经济结构科学合理,行政服务和执法水平高效公正,金融与经济环境和谐,金融支持甘南州经济发展积极主动有效。具体表现为:

    一是经济发展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基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要求,逐步达到“产业富州”和“多元甘南”的发展目标;当地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开发,依托资源延伸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是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初见成效,公民信用意识明显增强,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环境初步形成。金融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实力显著增强,资金自给率明显提高;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是金融法制环境得到改善。各级各部门依法办理金融案件,积极有效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维护存款人、贷款人、被保险人、投保人利益,严厉打击金融保险欺诈行为。

    四是健全规范的中介机构。不断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完善信用担保体系。

    五是营造良好的金融政策环境。政银企关系融洽,政府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政府公信力进一步提高;政府各部门积极支持金融工作;切实降低企业办理抵押贷款和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收费标准;政府相关部门出台获得金融机构外部信用评级一定等级以上信用企业的奖励办法;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改制,维护金融债权等等。

    三、营造有利于金融业发展的经济运行环境

    一是科学制定符合客观规律的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制定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甘南州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环境承受能力、企业发展潜力和金融支持能力,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以优势项目吸引资金流入,推动全州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二是研究建立重大产业政策、重大项目的征询、评价制度。在研究和制定对全州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时,充分征求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的意见,对重大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的科学性、效益性进行分析和评价,确保全州出台的重大产业政策与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相吻合。

    三是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全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

    四、营造有利于信贷支持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一是完善征信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甘南州信贷征信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目前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要进一步加快个人征信系统推广,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制度建设力度,规范使用操作程序,进一步拓宽信息采集范围。使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真正成为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政府行政管理以及各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是切实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载体,开展诚信宣传活动,总结推广诚信典型,发挥示范和推动作用,引导市场参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信用观念。开展“信用企业”、“信用工商户”、“信用社区”、“信用乡、信用村、信用农户”的建设活动。

    五、营造维护金融债权的良好金融运行法制环境

    一是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的执法环境。结合全州金融生态建设的要求,加快制定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关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不利于金融业发展的行业规章、办法。各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强化经济金融环境综合治理。

    二是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建立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协助各金融机构做好金融债权维护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三是加强金融监督管理,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金融稳定工作应急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办法、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重大事项报告、金融稳定工作评估等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各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和风险预警,实施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督促各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是严厉打击洗钱、制贩假币、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金融犯罪行为。各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打击金融犯罪工作协调机制,密切监测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的异常和可疑资金活动,及时发现并截断违法犯罪活动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条,防止其扩大和蔓延,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金融运行市场环境

    一是进一步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要积极推动甘南州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推广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发展股票、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开辟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结构。重视和发挥保险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快保险业发展。不断扩大保险服务的覆盖面与渗透度,大力推进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和“三农保险”。

    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支持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多方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和联保等业务,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能力。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三是以市场化为导向,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企业信用评级、会计、审计、房产、土地等社会中介机构发展,严格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要建立对涉及金融活动的中介机构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规范有关当事人的行为,建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共享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定期在金融机构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促其退出中介市场。

    七、积极探索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可以对区域金融生态状况作出综合、客观的评价,是检验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好坏的重要保证。要探索制定《甘南州金融生态环境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建立金融生态环境考核评价办法,力争评价结果尽可能客观,指标体系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经济环境指标;二是信用环境指标;三是司法等部门对银行债权的法律实施;四是中介机构体系建立及完善程度等等。

    八、加大宣传力度,推动金融生态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开展

    要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切实增强信用意识和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认识,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载体开辟金融生态环境宣传专栏,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增强社会各界对建设金融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开展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模范县市活动,提升县市信用等级。通过组织召开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研讨会等形式,探索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相关举措,推动全州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广泛深入持久开展。

  • 2014-05-12导出word关于批转加快推进金融IC卡在甘南州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批转加快推进金融IC卡在甘南州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

    加快推进金融IC卡在甘南州公共服务

    领域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加快推进金融IC卡在甘南州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1日

    加快推进金融IC卡在甘南州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的指导意见

    为促进金融服务民生,构建安全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保障银行卡应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银发〔2011〕64号)精神,结合甘南州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金融IC卡应用的重要意义

    金融IC卡是以智能芯片为介质的银行卡,相对于传统的磁条卡,具有功能强、安全性高、支付快捷等特点,可广泛应用于交通、旅游、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十二五”期间,我国银行卡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联网通用工作不断深化,应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银行卡成为社会公众使用最广泛的非现金支付工具。银行卡产业的高速发展,对银行卡的应用安全、社会功能拓展、与国际支付体系融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因此全面推进金融IC卡应用,能够有效提高我国银行卡的整体风险防控能力,降低风险损失,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并有利于增强银行卡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拓展能力,促进城市信息化与金融信息化的结合,实现一卡多用,便民惠民。

    当前甘南州正处于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奋力实施“五大甘南”建设的关键时期,加快推进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有利于改善民族地区金融生态环境,提高行业金融应用水平,提升甘南州城市形象,方便群众生活。各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机遇,顺势而为,把推动金融IC卡应用作为服务藏区、服务民生的重要工程抓好、抓实,为促进甘南藏区科学发展、转型跨越做出应有贡献。

    二、认真完成金融IC卡应用推广各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加快银行卡芯片化进程,全面完成金融IC卡受理环境改造,全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形成增量发行的银行卡以金融IC卡为主的应用局面。

    推动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促进金融IC卡在医疗卫生、公共交通、社会保障、零售服务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实现有效融合。

    (二)基本原则。

    金融IC卡应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标准、鼓励创新”的原则。“政府引导”是在州政府和人民银行的引导与推进下,对全州金融IC卡应用工作进行统一政策指导和协调。“市场运作”是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自主管理和运作。“统一标准”是要严格执行银行卡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准,推动跨行业支付应用的IC卡使用金融IC卡标准。“鼓励创新”是要鼓励金融IC卡应用的创新发展,不断探索满足产业新业态、应用新模式带来的发展需要。

    (三)主要任务。

    1.优先改造受理环境。截至2014年6月30日,全州所有商业银行要完成ATM机受理金融IC卡环境改造,并可处理电子现金跨行圈存业务。同时各商业银行要加快完成POS机受理金融IC卡及电子现金小额支付功能改造,确保具备受理接触式和非接触式金融IC卡能力。

    2.积极推进金融IC卡发行。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州所有全国性商业银行要统一面向公众公开发行金融IC卡,并力争金融IC卡发卡比重不低于新增发卡量的50%。地方性商业银行也要逐步开始发行金融IC卡,并力争发卡比重不低于新增发卡量的30%。

    3.大力拓展行业应用。重点加强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通过开展试点不断扩大应用范围,逐步实现公交领域可刷卡乘车,主要商场、超市、餐饮宾馆以及水费、电费、煤气费、移动通讯费等实现金融IC卡刷卡和电子现金消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到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更多民生领域,实现多领域、跨行业的一卡多用。

    三、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各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成立全州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科技科。各商业银行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金融IC卡推进工作,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职责分工。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制定推动和保障金融IC卡推广工作的相关政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协调州政府有关部门,促进公共服务领域多应用的开展。各商业银行要按时保质完成本单位金融IC卡的发行与受理,并按照金融IC卡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战略目标、业务创新及技术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切实推动金融IC卡应用取得实效。

    (三)加强应用试点。各商业银行要结合实际,充分认识金融IC卡应用发展的巨大潜力,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主动开展应用试点,优选选择公交、超市、商场等条件相对成熟的行业进行推广使用,并积极拓展市场范围,以此提高企业竞争力。

    (四)整合现有资源。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员、网络、系统和终端资源,加强金融IC卡应用宣传,妥善处理好金融IC卡与磁条卡的兼容受理,保障持卡人权益。

    四、努力加强合作,建立金融IC卡应用工作协调推进机

    (一)建立全州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州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州人社局、州交通局、州旅游局、州住建局、州工商局、州卫生局、州教育局、各商业银行、有关公用事业单位及企业为联系协调成员单位,共同负责协调推动金融IC卡在相关行业领域应用。日常协调由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负责统筹。

    (二)建立重大事项协商制度和工作例会制度,专题研究和协商解决金融IC卡应用推广中的重大事项,通报金融IC卡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推广情况。推进机制联系协调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定期交换工作信息,协调解决推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工作需要,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相关协调单位召开金融IC卡应用工作联系会议。

    (三)各行业主管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引导和支持金融IC卡在本行业应用。州人社局要组织加快发行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保卡,不断扩大应用覆盖面,充分发挥社保卡的社会管理与服务功能。州交通局要推动金融IC卡在城市公共交通及公路收费上的应用。州旅游局要推动在景区实现可刷卡通过闸口、购物、餐饮住宿。州住建局要推动相关企业实现可刷卡缴纳物业管理费、水费及煤气费等。州工商局要推动州内主要超市、商场及个体商户实现金融IC卡电子现金消费支付。州卫生局要推动医疗机构现金收费环节可刷卡支付,州教育局要推动高校等单位把金融IC卡作为校园卡的有益补充,实现在食堂就餐支付等应用。其他公用事业单位及企业也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行业应用,实现多点应用格局。

    (四)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要积极加强与行业主管单位的协作,为金融IC卡推广应用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并依据职责规范各发卡机构市场行为,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

    (五)各商业银行要加快金融IC卡的发行和受理机具的改造、布放,积极主动与相关行业机构联系,制定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并创造必要的应用条件和环境。

    (六)强化媒体宣传和行业宣传。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及各商业银行要采取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金融IC卡知识,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IC卡的认知度,为推动金融IC卡应用营造良好氛围。

  • 2014-04-09导出word关于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先进 ...

    关于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先进 ...

    州政办发〔201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2013年,各承办单位按照州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以建州60周年为契机,抢抓中央、省委支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省、州政府大力改善民生的重大历史机遇,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扎实安排部署,认真检查落实,全面完成了州政府系统承办的110件人大代表建议和160件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质量和代表、委员满意率明显提高。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州政府决定对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州发改委等5个先进单位和杨昌德等1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再创佳绩。各承办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寻找工作差距,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努力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实效,为建设和谐幸福新甘南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3年度州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5日

    附件

    2013年度州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单位(5个)

    合作市人民政府

    州发改委

    州财政局

    州人社局

    州交通局

    二、先进个人(10名)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全永康 州文广新局局长

    李 云 州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阿地草 州住建局科教与执法督察科科长

    包昌林 州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德拉甲 州旅游局规划项目科科长

    敏维盛 州教育局行政办副主任

    陈 东 州国土局办公室副主任

    贾志鹏 州水电局行政办副主任

    杜林泉 州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

  • 2014-01-23导出word关于认真做好全州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全州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全州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2014年春运工作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各项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重点物资运输,实现全州和谐春运、平安春运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春运工作,州上成立由赵四辈副州长任组长,州交通运输、经信、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2014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春运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信委,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及时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加强春运工作督导,认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负责本县市、本行业的春运工作。各有关单位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资、经费等,必须给予支持和安排。各单位之间要建立畅通的协调沟通机制,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全州春运任务。

    二、全力保障春运运力配置

    根据春节前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游客流、物资流相互叠加,客流高度集中的特点,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力量,科学预测旅客流量、流向及货物运输量需求,在节前研究制定应急运力调度方案及交通线路应急措施。要合理安排机动运力,做好长途汽车站的集散和调度工作,确保旅客及时疏散。民航部门要根据实际,适时增加往返机场的班车密度,适当延长班车服务时间。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春运路线加强应急协调力量,增派人员,做好交通指挥和疏导,确保道路畅通运转。

    各县市要保证公交车辆的正常运营,视客流变化调度车辆和班次,适当延长营运时间,及时疏运进出站旅客和城乡短途旅客,确保节日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方便。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营运秩序的管理,做到依规收费,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人社部门、旅游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重点地区农民工和旅行客流的调查和预测,为运输部门组织安排运力和制定运输方案提供依据。同时,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和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有序流动。工会组织要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各级运输部门在做好旅客运输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群众日常生活物资和重要工业原材料及时运输,优先安排肉、禽、菜、果等节日物资运输,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春运期间,各运输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及时堵塞可能发生的管理漏洞,为广大旅客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

    三、着力加强安全管理

    保证安全是春运工作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州公路运输总体安全形势较好,但绝不能放松警惕。道路运输方面,因冬季煤炭等物资运输车辆增多、冰雪路滑等因素,加之春运期间车流加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运输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春运工作安全进展。

    在春运前,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职工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理念,靠实安全责任。要对运输企业、运输工具、车站及影响道路畅通和安全的路段、桥梁、涵洞等重点环节及消防、救生设施、设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坚决抵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及硬件设施投入春运。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增派人员,加大执法力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酒后驾驶和“黑车”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车辆危爆物品的动态监管。要对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增设安全警示标志,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坚决打击“宰客”、倒客等非法活动,加强价格收费管理,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善应急措施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春运应急预案,建立责任明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应对有效的工作联运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评估事件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开展止损救援,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衔接,针对可能出现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做好防雪、防冻、防滑、防雾等工作。各成品油供应企业要提前备足油品,适时增加流动加油车,满足车辆加油需求。

    公安、武警、教育、人社等部门要要积极配合运输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应急保障工作,在警力调度方面建立快速反应渠道,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维护春运秩序。各级运输部门和企业要针对节日期间场站人员集中,客流量大的实际,增加疏散通道,强化客流疏导。要制定紧急情况下的旅客疏散预案,有条件的重点场站应当提前进行旅客紧急疏散演习,提高应急组织能力。对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管理,加强值班巡查,做好防火、防爆、防暴等工作,制定应急排除、疏散、救援等预案,确保安全工作无遗漏。

    五、深入开展宣传引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春运工作中所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让广大旅客理解、支持春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州内报纸、电视等相关媒体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驾驶员、乘务员和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明理守法、遵章守纪。要及时发布天气、路况、班次等信息,指导群众出行。要积极弘扬好人好事,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

    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务于1月23日前将春运工作负责人、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上报州春运办公室。春运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州春运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天育

    联系电话:8213741

    附件:甘南州2014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附件

    甘南州2014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四辈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郭 路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外事侨务办主任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杨忠德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薛卫东 州公安局纪委书记

    成 员:侯耀丽 州经信委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中心主任

    石建平 州安监局副局长

    闫克华 州人社局副局长

    杨豪杰 合作市政府副市长

    常仲科 州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付 泽 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李立华 甘肃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夏河机场分公司总理

    杨建安 甘南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侯耀丽同志兼任。

  • 2014-01-14导出word关于成立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

    实施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36号

    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好《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实施推进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 毛生武 州委副书记、州长

    第一副组长: 杨继军 州委副书记

    副 组 长: 冯文戈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才 智 州委常委、副州长

    南木卡桑结 副州长

    赵四辈 副州长

    成 员: 王双成 州委副秘书长、州委保密办主任

    马志援 州委农工办主任

    杨加登 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主任

    王建军 州发改委主任

    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电局局长

    杨学锋 州扶贫办主任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张明民 州商务局局长

    吕宏彦 州国土局局长

    景旭东 州环保局局长

    唐义龙 州安监局局长

    乔松林 州科技局局长

    宫永祯 州审计局局长

    冷 周 州统计局局长

    鲁 毅 州招商局局长

    杨 加 州农机局局长

    杨保祥 州供销社主任

    樊树喜 州质监局局长

    王国庆 州工商局局长

    才让扎西 州地税局局长

    扎西当周 州国税局局长

    陈昌平 州气象局局长

    董永祥 州委农办副主任

    袁志华 州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杨振宇 甘南州畜牧业专家

    张学友 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州分行行长

    史斌华 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行长

    周俊杰 工商银行甘南州分行行长

    赵 晶 建设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张中华 甘肃银行甘南办事处主任

    赵 飞 甘南财险公司经理

    韩如澜 甘南兴发畜牧业担保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公室,才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双成、杨加登、王建军、杨昌德、杨建国、董永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杨振宇同志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 2013-12-17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教育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学校体育工作的科学发展,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能力,培养学生勇敢、顽强、拼搏、进取的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体育工作关乎每一个孩子的一生幸福,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从我州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学校体育仍然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还存在课程开设不齐、教师短缺、教学质量不高、经费投入不足、场地设施缺乏、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影响和制约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我州全民健康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明确学校体育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加强条件保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教学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目标任务

    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加大对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争到2015年,全州城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设施装备水平有较大提高;到2020年,建成满足各类学校体育教学的基础设施,基本配齐体育教师,农牧村初中、小学专职教师达到应配备数的80%以上。全州各中小学基本配齐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设施设备,使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报送率和合格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全州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大幅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学生耐力、力量、柔韧等主要体能素质明显增强,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发生率明显下降,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三、强化措施,全面开展学校体育工作

    (一)加快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各县市政府要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改善体育条件。要认真执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大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加大对学校体育器材配置的投入力度,重点建设一批面积达标、数量足够、符合标准的各类体育运动场地,着力解决学校无田径场或场地过小、足篮排和乒乓球场地不足等问题,满足青少年体育锻炼需要。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确保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师生开放。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青少年学生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或资助学校体育场馆及器材设施建设。学校现有体育场馆及器材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作它用。

    (二)加强学校体育师资队伍建设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把体育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力争3年内对现有体育教师进行一次轮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未经体育专业培训的教师不能从事兼职体育工作。各县市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在3年内配齐本县市专兼职体育教研员队伍,为他们创造相应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体育教研员在体育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及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县市要保障体育师资的合法权益,体育教师应与其他教师同工同酬,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将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计入体育教师工作量,并逐步提高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劳保待遇。

    (三)切实抓好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

    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上足教好体育学科课程,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正式列入课表和教学计划中。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结合校情实际每天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时间。要遵循体育学科实践性的规律,高质量组织好课间广播操(锅庄舞)、眼保健操和住宿生早操。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体育课、体育活动课的开设时间,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或挤占体育课时,确保学生在校每天锻炼1小时。同时,全面实施中小学生体育与艺术“2+1”工程,使每一位同学都能至少掌握2项体育技能、拥有1项艺术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四)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坚持以课程为中心、面向全体、全员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阳光体育运动”,将其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使课内课外相结合、集体个体相结合、兴趣技能相结合、规范特色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组织开展体育活动。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全体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举办跑操、远足、长跑、军训、跳锅庄舞、夏(冬)令营、“冬季三项”锻炼等各种群体性活动,指导学生做好“三操”,鼓励学生课余时间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努力营造“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校校有特色”的体育氛围。要创新学生体育活动模式,突出普及性、趣味性、合作性、参与性,调动学生参与活动的主动性、自觉性,逐步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使每位学生都能掌握2项以上的体育运动技能。建立完善阳光体育运动技能指导性标准体系,引导学生科学锻炼、自主发展。

    (五)积极举办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定期举办学生综合性或专项性运动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级每3年定期举办一届综合性运动会,县级每2年定期举办本县市中小学生乒乓球、篮球、足球、软式排球、锅庄舞、拔河、棋类、赛马等八大类项目的比赛和田径运动会,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各中小学每年举行春、秋季校级运动会并组建校级代表队,有计划地开展运动训练,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小型多样的运动竞赛,丰富学生体育活动。要加强“体教结合”,拓展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的内容和途径,努力巩固、发挥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资源优势,积极创建州、县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做到人人有体育专长、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力争形成小学、初中、高中与大学相衔接的体育特长生培养体系,促进学校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发展。

    (六)调整优化学校体育运动项目布局

    加大对学校特色项目的指导力度,大力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等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球类项目。各学校要加强校本研究,根据校园环境和地域特点设计体育课程,开展丢沙包、踢毽子、跳绳、登山、拔河(大象拔河)、锅庄舞、推铁环、徒步越野等富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特色教育体系建设,加强省、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逐步形成小学、初中、高中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训练体系。传统项目学校要坚持经常性的课余训练和辅导,提高全州青少年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为上一级运动队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七)强化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军分区、人武部的沟通衔接,严格执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整合资源,共同建设标准化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统一管理指导,确保军训质量。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提高综合素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创造条件开设军事国防教育校本课程,举办军事夏令营,组织学生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实地体验军营生活等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生的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考核管理。小学和初中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国防教育以校内开展教学和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主。高中阶段学校每年要对新生开展不少于7天的集中军训,使全州学生军训开训率达到100%。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训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市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帮助解决。军队派遣军官在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放。

    (八)切实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制度,把测试报告结果作为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定的主要内容,列入学生成长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班主任反馈。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各级三好学生(优干)评选;建立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告制度。同时,要关心重视病残体弱学生,根据医嘱组织参加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平台,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体系,强化过程性管理和分析使用,科学指导学校体育工作。各类学校要把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列入工作计划,纳入发展性评价,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并及时向国家教育部学生体育健康标准信息中心上报测试数据。

    (九)建立完善奖励制度

    在州级以上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学生运动会单项比赛前三名的队员、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三名的队员,由州教育局颁发中学生二级运动员证书。获得州级以上学生运动会单项、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三名的学生教练,由州教育局颁发州级优秀教练证书。

    (十)加强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工作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安全指导;学校要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体育器材质量标准,增强对学校体育器材安全性监测意识,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强化学生体育活动安全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活动计划和流程,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学生大型体育活动时,要强化活动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对因病因残的学生实行免试制度,确保“安全第一”,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州、县市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及校园意外伤害应急机制,加强与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的配合,按照《甘肃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认真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

    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体育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努力完善中小学生体育学业成绩评价方式与方法,不断完善《甘南州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方案》,加大学习过程评价的力度,将体育中考的功能延伸到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之中,认真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份量。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

    四、加强领导,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一)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重要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学校体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将学校体育纳入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推动体育课程建设和课程改革。发改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特别是业余训练网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各校校长要切实履行学生健康成长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学校体育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强化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督导,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督导。

    (三)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

    各县市政府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对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校长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明显提高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部门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营造全社会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倡导和树立“健康第一”理念和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网络、广电、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学校体育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重视青少年健康良好氛围,引导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充分展示新时期青少年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精神风貌。

  • 2013-12-09导出word关于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关于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州政发〔2013〕16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大力推进全州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潜力和活力,根据《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请,州政府决定,授予“中藏药栽培试验研究及示范”等5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膜分离技术在干酪素生产废水处理和酪蛋白回收中的应用研究”等14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兰郎文明线甘南州科技示范长廊—夏河县阿木去乎、博拉乡青稞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16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全州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努力推进我州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应用,在科技支撑和产业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上实现新突破,为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

    附件

    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

    一等奖(5项)

    2007—1—01 中藏药栽培试验研究及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科学技术局

    主要完成人:甘玉伟、旦智草、杨勇、陈灼、赵克加、张霖、谈原垠、陈彦琴、代丽霞、张栋、穆学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2007—1—02 甘南地区高发高害羊泰勒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控模式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郭淑珍、牟永娟、马登录、杨树猛、王文飙、格桂花、尕旦吉、方百乾、殷宏、罗建勋、刘志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2010—1—01 南德温肉牛杂交改良甘南本地黄牛试验及综合饲养管理技术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石少英、张红霞、辛梅英、马桂琳、丁考仁青、张玉林、刘林香、孙志高、李世宏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0—1—02 高原蕨麻猪肾虫病的调查研究及防治技术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文艺、包永清、陈文景、齐占才、毛建军、格代、尚晓兰、惠阿林、丁桂芳、杨翠红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1—03 甘青4号青稞新品种选育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陈丽娟、刘梅金、尚晓花、郭建炜、马龙昌、尚红梅、桑安平、朱君、杨栋、旦知吉、王国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二等奖(14项)

    2007—2—01 膜分离技术在干酪素生产废水处理和酪蛋白回收中的应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完成人:甘伯中、敏文祥、童伟、马伟华、周春红、丁福军、朱雄英

    主要完成单位:甘肃省华羚干酪素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华羚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2007—2—02 藏兽药研制与生产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文艺、包永清、万玛吉、陈文景、后焕文、李鹏林、道吉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7—2—03 乔科羊本品种选育与提高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包永清、吉金凤、何文、马桂琳、陈云峰、周万善、王世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7—2—04 甘南蕨麻猪、藏系绵羊肉用品质、血清生化指标及其相关性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余群力、杨勤、刘汉丽、杨树猛、蒋玉梅、张海滨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甘肃省畜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07—2—05 甘南牦牛肉用品质、风味及成熟机理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韩玲、张海滨、杨树猛、刘汉丽、王秀霞、石红梅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甘肃省畜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07—2—06 引进中国草原红牛杂交生产犏牛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石红梅、马登录、文国忠、张海滨、牟永娟、念木秀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2—07 甘南高原高寒阴湿区(玛曲县)牦犊牛腹泻病因调查及防治技术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文艺、后焕文、万玛吉、陈文景、道吉草、李鹏林、齐占才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7—2—08 甘南州不同民族1—5岁儿童麻疹免疫效果及影响因素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张小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2—01 甘南草原鼠害区划与防控技术研究与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王树茂、唐忠民、韩天文、梁海红、尚小生、王兰英、刘承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草原工作站

    2010—2—02 冷却分割牦牛肉排酸嫩化及保鲜关键技术研究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韩玲、刘汉丽、石红梅、丁考仁青、祁红霞、杨勤、曹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甘肃锦凤翔清真食品公司、甘肃农业大学

    2010—2—03 甘南州高海拔地区双低杂交油菜新品种引进示范与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陈丽娟、曹钧、白寅生、陈殿民、夏晨东、王晓梅、萧琴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种子管理站

    2010—2—04 甘南州不同民族血压、血脂、血糖、血尿酸水平与海拔梯度关系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马平、宋克勤、来焱华、王向农、李玉琴、李宝鹃、佴江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人民医院

    2010—2—05 合作市地方性砷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程建华、陈明智、张尕藏、李尔康、许松华、侯科生、李江红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2—06 高寒地区机械化膜侧沟播栽培技术及配套机具引进与示范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主要完成人:魏建华、朱林春、杨文忠、孙学刚、方明正、田明、周秀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牧业机械技术培训推广站

    三等奖(16项)

    2007—3—01 兰郎文明线甘南州科技示范长廊—夏河县阿木去乎、博拉乡青稞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尚红梅、马国栋、桑安平、李权、尚永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07—3—02 野牦牛与甘南牦牛杂交繁育技术试验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郭淑珍、李保明、杨非、张红霞、郝恩茂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合作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2007—3—03 引进澳洲肉用种羊杂交改良甘南山谷型藏羊试验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刘汉丽、郎多勇、石少英、李小玲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3—04 甘加羊-甘肃省地方标准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树猛、杨春伟、普华才让、郎多勇、牟永娟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3—05 甘南酥油—甘肃省地方标准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奂银霞、李小玲、张玉林、牟永娟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3—06 甘南生鲜牦牛乳——甘肃省地方标准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刘汉丽、郭许权、尕旦吉、郎多勇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3—07 “藏医药学系列挂图(唐卡)”的整理与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楞本嘉、桑老、马拉毛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藏医药研究院

    2010—3—01 甘南牦牛与其他良种牛肉品质对比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郭淑珍、牛小莹、赵君、包富贵、才让闹日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0—3—02 甘南州牛羊焦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及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文艺、何文、李鹏林、道吉草、高静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3—03 甘加羊选育及利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杨树猛、张玉林、石少英、刘汉丽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0—3—04 高原地区牛羊胃肠道线虫病连片驱治防控模式研究与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 文艺、陈文景、李鹏林、道吉草、齐占才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3—05 甘南藏羊与滩羊等品种羊肉品质对比分析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树猛、郭淑珍、格桂花、赵光平、杨秀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0—3—06 甘青5号青稞新品种选育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刘梅金、陈丽娟、尚晓花、郭建炜、马龙昌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0—3—07 促红细胞生成素对大鼠脊髓缺血再灌注损伤保护作用的实验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全东和、薛文、张晓萍、杨志勇、马英俊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人民医院

    2010—3—08 甘南州结核病控制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王克俭、高巧芬、杨巧玲、王志强、忠格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3—09 曲拉干酪素生产中分离工艺及技术应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完成人:甘伯中、高伟东、纪银莉、颉瑜、朱雄英

    主要完成单位甘肃华羚干酪素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华羚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 2013-12-02导出word关于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关于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州政发〔2013〕16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州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质量发展纲要》,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强化质量管理,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质量管理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激励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州政府决定,对获得2013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的甘肃华羚酪蛋白股份有限公司和玛曲县黄河首曲药源开发有限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1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表率作用,取得更大的成绩。其他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开拓创新,提升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加快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 2013-12-02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6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草原火灾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2.2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测和预警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3.2 报告制度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草原火灾预防

    4.1 草原防火的行政措施

    4.2 草原防火的技术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与等级

    5.2 扑火队伍及力量

    5.3 信息报送和处理

    5.4 现场信息采集

    5.5 先行处置

    5.6 设立现场指挥部

    5.7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9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5.10 扩大应急

    5.11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5.12 新闻发布

    5.13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统计及调查

    7.2 救助机制

    8 奖励与惩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实施与生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草原火灾,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提高预防、扑救草原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南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4.2 依法办事。依法规范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公民、社会团体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扑救草原火灾给群众、组织造成的损失。

    1.4.3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构。州县政府、农(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1.4.4 快速反应。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完善及时、科学、准确的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草原火灾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牧业生产和生活秩序。

    1.4.5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县(市)、乡(镇)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1.5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1.5.2 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1.5.3 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1.5.4 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州、县(市)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甘南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农牧局局长、甘南军分区副司令、武警甘南支队支队长、森林武警陇南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水电局、州扶贫办、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卫生局、州安监局、州文广新局、州环保局、州旅游局、州气象局、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森林武警陇南支队、州草原监理站、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农牧局,由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贯彻执行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全州草原防火工作。

    2.2.2 组织和指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较大及以上级别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协调解决各县(市)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2.3负责召开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制定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

    2.2.4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防灾救灾资金、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

    2.2.5落实有关领导决定关于草原火灾扑救的批示、指示;根据火情,向州政府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2.2.6 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负责贯彻执行州政府、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草原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决定。

    2.3.2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3.3 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落实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

    2.3.4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5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

    2.3.6代表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实施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了解和督导重点草原防火区县(市)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

    2.3.7督促各县(市)定期开展防火队伍专业培训和防扑火实战演练。

    2.3.8 推广科学合理的灾后草原植被恢复技术。

    2.3.9负责全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防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2.3.10 组织各县(市)政府及牧场、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案的调查等事宜。

    2.3.11负责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预测和预警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和州、县(市)等值班报告。

    州、县(市)农(畜)牧及草原监理部门建立草原火灾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类草原火灾信息,及时并逐级上报,不得谎报、瞒报、缓报。进入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草原监理站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2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机构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 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I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II级(重大)草原火灾、III级(较大)草原火灾、IV级(一般)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1)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2)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III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4)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灾害发生地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县(市)要加强草原防火站建设,确保草原防火工作正常开展。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系统。

    州草原防火接处警电话:

    0941—8212607(州草原防火办)

    0941—8218251(州草原监理站)

    4 草原火灾预防

    4.1 草原防火的行政措施

    4.1.1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草原防火组织,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行其职,各负其责。草原上的企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草原防火工作,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建立群众扑火队伍,在重点火险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伍。

    4.1.2搞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草原防火工作涉及到草原区的千家万户,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是减少人为火灾的主要措施之一。大力宣传《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增强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把草原防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1.3 建立各种有效的防火制度。一是草原防火承包责任制;二是防火检查制度;三是巡护瞭望制度;四是火情报告制度;五是联防护草制度;六是奖惩制度。

    4.1.4严格控制火源。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要经过当地草原防火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4.1.5加强草原防火队伍建设,提高防火水平。成立草原防火应急技术分队,加强草原防火专业队伍培训,开展扑火演练,提高防扑火能力。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在火灾易发区建立群众组成的扑火预备队伍,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均成立草原防火巡逻队,负责草原防火的宣传、巡视、组织等工作,做到紧密联系,加强协作联防。

    4.2 草原防火的技术措施

    4.2.1开设防火线。在草原和森林的交界处开设30—100米宽的防火线;草原内防火线宽为10—30米;居民点、工矿企业周围开设防火线宽度为50—100米。

    4.2.2建立防火点。在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重点防火区,建立防火点,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讯器材等。

    4.2.3 建立草原区通讯网。

    4.2.4做好防火规划设计。主要包括火险等级划分、绘制火险图、划分防火区。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与等级

    当发生草原火警(火灾),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启动本级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向州草原防火办报告情况;当达到较大(III级)预警标准时,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草原防火办报告情况;当达到重大(II级)预警标准时,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当达到特别重大(I级)预警标准时,按照《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工作。

    州草原防火办接到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研判认定III级响应时,报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地县(市)政府负总责。

    5.2 扑火队伍及力量

    重点牧区县(市)政府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1)第一梯队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干部职工、广大农牧民群众;

    (2)第二梯队为武警部队;

    (3)第三梯队为人民解放军。

    5.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州草原防火办在草原防火期内随时接收草原火灾信息。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接收草原火灾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对草原火灾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州草原防火办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指派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扩大。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草原火灾(火警),如果涉及或影响到周边地区,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州(县)政府。如果有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委,征求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5.4 现场信息采集

    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州、县(市)指挥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5 先行处置

    草原火灾发生后,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农(畜)牧草原部门、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作出反应,组织本部门专业救援队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群众,加强对火灾的监控,立即向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6 设立现场指挥部

    州、县(市)政府或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草原火灾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州县(市)、乡(镇)政府和州、县(市)农(畜)牧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5.7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火灾受害人员,并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决定启动州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或物资等;启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市)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州政府或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报省政府决定。

    5.9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草原火灾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及畜牧业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5.10 扩大应急

    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当一般或较大草原火灾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州政府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或者建议州政府启动或向省草原防火办提请启动高级别火灾事件应急预案。

    5.11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都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乡(镇)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防火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5.12 新闻发布

    草原火灾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较大、一般草原火灾信息,由省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新闻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须经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管理。

    5.13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省草原防火办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省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一般、较大草原火灾被扑灭,无次生、衍生火灾发生时,经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州、县(市)草原监理部门,在现有有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草原火灾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州突发草原火灾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2 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分别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3 医疗卫生保障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市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6.4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5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草原火灾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6 技术保障

    6.6.1充分运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草原火灾扑救指挥系统、草原火灾扑救三维模拟系统和草原火场侦察移动系统;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6.6.2根据火灾可能燃烧的区域,按基本程序和注意事项合理指挥。掌握可利用的灭火条件、合理的灭火方式,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灭火方案。

    6.6.3根据火场的立地条件,预测火灾的发展,确定投放适当灭火力量以及火线各部位投放兵力。并选择最佳行进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火场,研究确定灭火人员如何运送、从哪里调人、走哪几条路线、何时到达指定火线灭火最为有利等。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 后期处置

    7.1 统计及调查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草原火灾现场处置完毕后,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县(市)草原防火办和草原监理站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火情核查报告由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州草原防火办。

    7.2 救助机制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生产捐赠资金和物资。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进行社会救助。

    8 奖励与惩处

    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州、县(市)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县(市)草原监理站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并报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应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和更新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的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应急预案,并报州农牧局备案。

    9.2 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1年4月11日由州政府办印发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牲畜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过火面积核查、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州草原监理站负责加强草原防火的宣传和扑火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原因、受损情况等进行调查。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体系、监测体系和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州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指导全州草原牧区学校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草原防火宣传活动。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办理草原应急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州公安消防支队要和其它应急救援队伍一起共同做好草原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州民政局:妥善解决受灾区域内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并对因扑救草原火灾受伤或死亡人员给予一定的医治费用和抚恤金;指导本系统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的草原防火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加强草原防扑火经费的储备、使用、监督和管理。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草原消防车辆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时按规定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州政府批准执行抢险任务的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办理减免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手续;保证草原灭火工作中扑火救灾人员和紧急物资的调运,保证运输路线畅通无阻。

    州水务水电局:负责草原牧区水利设施维护和水情信息发布,确保发生草原火灾时的人畜饮水安全。

    州扶贫办:负责受灾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和对群众救助及生产恢复工作。

    州林业局:协助各级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林草交界区域的联防联扑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扑火工作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州安监局:负责指导全州草原牧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州文广新局: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和新闻播报机构积极开展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报道草原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发布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警警报。

    州环保局:负责与县市、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开展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州旅游局:组织和指导全州旅游行业做好草原防火工作,配合A级旅游景区上级主管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旅行社、导游与旅游景区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做好草原防火宣传;配合草原防火部门检查A级旅游景区的草原防火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及时预报草原火险等级及天气预报,提供气象服务;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协助农牧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分析。

    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和森林武警陇南支队: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负责保证草原扑火过程中的信息畅通。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草原防火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 2013-11-21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13〕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

    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州情出发,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快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4年至2015年全州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3000套。“十二五”期间,全州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58162套,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35%以上,全州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基本解决。全州农村危房改造覆盖面达到70%,农村砖混、砖木住房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统筹规划,逐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坚持建设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重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各县市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做好共有产权配售工作,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积极研究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加大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它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事先明确规划建设和套型结构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州人民政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制定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也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同时,要依据规划,研究在建制城镇、产业园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中低收入人群聚集区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办法。

    (二)加大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回购(改建)廉租住房力度。“十二五”时期,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住房保障规划中未按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必须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记入其企业信用档案。

    各县市回购(改建)的廉租住房要有县市政府同意回购(改建)廉租住房的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保障房主管部门与房屋所有者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回购或改建廉租住房项目名称、地址、套数、面积、回购单价及金额、交付使用时间)。回购的房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水电暖卫生设施齐全,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回购后可直接用于安排实物配租(售),改建房屋要确保施工质量、改建后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回购、改建房屋的产权比照新建廉租住房产权管理规定执行。今后凡是县市政府配建、回购(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方案或协议都要由州住建局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允许配建和回购(改建)。

    (三)积极盘活既有房源,增加有效供给。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州、县(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集中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纳入县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并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和建设单位资产按照建设成本所占份额确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可以按照“谁拥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统筹配租,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四)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改造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措。

    各县市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要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各县市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规划,进一步明确改造时间表,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各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由州住建局审批,不允许违反规定进行棚户区改造。

    (五)全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房价较高的县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各县市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县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以及申购家庭条件、程序和产权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

    (六)加大农牧村危房改造力度。科学编制农牧村危房改造规划,加强和完善危房改造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及危房改造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房改造整体水平。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农牧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按照“三线”率先、以面为主的思路,科学合理确定“十二五”期间农牧村危房改造点,按照“整村推进、集中安排、连片改造”的原则,明确改造重点和时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州农牧村危房改造。通过实施差异分类补助等优惠政策,优先解决全州农牧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各县市要规范“一申二评三核四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危房改造公示制度,公开、公正、公平的确定改造对象。要按照确定一户、建档一户、录入一户、建成一户、完善一户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的对改造户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各县市应依据《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97号),建立“农牧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农牧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以“一册名”、“一折通”的形式全额发放到改造户手中;各县市要总结和提炼当地建筑文化特色,设计一批住宅建设方案,通过危房改造,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体现地域和文化内涵的新型农牧村。要加大建筑节能示范推广。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采暖系统,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被动式太阳能房,打造一批有规模、效果好、成本低的建筑节能示范点;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农牧村危房改造专项跟踪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展。同时,要加大农牧村危房改造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以已建典型推动危房改造不断深入。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市政府要组织住建(房管)、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实行单列并专项考核。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执行率偏低的县市,停止对商品住房供地及相应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各县市要根据“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执行;建设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镇、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中央、省级财政将按照补助标准对新建廉租住房予以补助;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国有工矿、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予以补助和支持。各县市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规定,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的要求,并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县市,州财政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同时要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探索“利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回笼的资金,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基金”的运行模式,为县市政府长期履行住房保障职责强基固本,提供资金支持。各县市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落实农牧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建制镇和集镇土地开发出让收益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的基础设施。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牧村住房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支持农牧民改善住房条件。建设资金紧张的县市政府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建设,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确定融资项目,商定代建计划,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和代建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一)优化规划设计。州县两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结合保障对象家庭的实际,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设计标准。要贯彻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牧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严格建设程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规定。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并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限定办理时间,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落实质量责任。要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认真落实在保障性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质量监管措施及其责任落实到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和单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挂牌督办,对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和租售管理

    (一)规范准入审核。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要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健全住建(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政)和住房面积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为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提供便利,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严格按规定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真落实“一审(农民自愿申请)、二评(村民委员会评议)、三核(乡镇审核)、四批(县级审批)”的公示程序,切实保证补助对象的真实、必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资金运行公正透明,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违纪行为。

    (二)健全退出机制。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档案,对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已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三)严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各县市政府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制定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及时调整并公布租金标准,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说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其配售价格要由州住建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实施。保障家庭确有退出共有产权管理的,由县市政府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四)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住房保障部门对个人是否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加强使用监管。各县市要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查处力度,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六)创新管理模式。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六、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责任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州县市政府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配备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住房保障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十二五”时期,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州政府负总责,县市政府抓落实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州、县(市)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县市政府要按照目标任务,尽快开展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

    (三)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州政府要坚持日常检查、季度督查、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各县市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县市政府,州监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建立示范带动机制。在全州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对列为全州示范创建的县市和项目,州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在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并优先列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试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先进的县市、单位给予奖励。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2〕374号)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2.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附件1

    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

    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动态管理。

    第三条 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统筹考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以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为基础,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来确定。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民政、工商、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核定的有关工作,各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和情况查询。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申报、组织、认定工作,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各县市要加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办)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核定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七条 凡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本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住房面积低于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可申请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八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夫妻双方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六)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在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或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的;

    (三)近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

    (四)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五)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六)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七)参与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本人;

    (八)服刑、劳教期内正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员本人。

    第三章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定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两个方面。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按月领取的各类社会养老保障金;辞退金、保险索赔、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居民家庭间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与扶助资金;

    (五)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

    (十)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员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以购买、继承、接受捐赠、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人均住房面积。

    第四章 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调查与计算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询、邻里访问以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及住房面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加盖公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储蓄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和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1.具有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低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

    2.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人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人在拥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产,继承房产列入继承人财产性收入范围;继承人在没有个人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确定为家庭财产,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家庭各项收入项目应合并计算,支出项目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重复扣减。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对不能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的,收入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借贷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人员住房面积的调查、核定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初步核实意见,由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测绘后认定。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面积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委托,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住房面积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证明材料和调查结果报送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同时组织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复审合格后,出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证明;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核定证明,确认申请人准入资格。

    与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认定申请,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在同一城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地分离的,也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授权,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方式和内容如下:

    (一)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查询核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申请人名单,分别到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关信息查询和考录。

    1.通过公安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是否在本辖区。

    2.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建设(房管)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购买房产、房产买卖,人均住房面积是否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等。

    4.通过工商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办经营实体、经商、办企业、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等。

    5.通过证监部门协调相关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开户炒股、证券投资等。

    6.通过有关银行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存款、有价证券和贷款等。

    (二)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信息查询和考录,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本规程规定,必须给予提供信息和支持配合。否则,按各自承担职责,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也要按户建立收入、财产初审档案,并将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情况、公示资料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应当逐步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办)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镇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各县市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2

    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管理工作,明确我州住房保障工作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统筹考虑我州各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以下认定标准。

    一、我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1.72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各县市可根据《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在±5%范围内制定本县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三、本标准仅适用于甘南州住房保障工作。

    四、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制定公布一次。

  • 2013-11-21导出word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3〕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相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出台的《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结合甘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重大意义

    《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的制定出台,是省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责任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状况,有利于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力量,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于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将为我州深入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建设“生态甘南”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责任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对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对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和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一)明确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水电、卫生、农牧、林业、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招商、科技、司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旅游、地震、工商、质监、气象、电力监管机构等25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的环境保护检验,负责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提请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配合环保部门监督管理通信企业严格履行环保制度及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测,在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核发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所需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国家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挂钩;参与对国家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引进省内外环境保护专家开展培训活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建立环境保护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能力认证制度,健全以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等为考核内容的职称鉴定模式,探索和建立促进环境保护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水务水电部门负责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卫生部门要协助环保部门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农牧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负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依法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负责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的调处;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招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引进;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引进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科技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统计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旅游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旅游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地震部门协助环保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州锅炉及附件的检验检测,清理辖区内污染严重的锅炉;负责建立全州特种设备档案和相关污染源信息录入,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污染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原辅材料。

    气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体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核准、变更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对涉及项目建设的企业(个体)依法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文件而未提供的,不予受理;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将登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三)明确企事业单位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立健全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环境应急过程中的职责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促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一)明确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

    (二)预防为主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导引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三)及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四)迅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四、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一)明确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促进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推动“生态立州”战略深入实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完不成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和部门,严格执行问责制,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和限批措施。对环境质量出现恶化、环境污染严重反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 2013-11-06导出word关于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3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调整及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州政府决定对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冯文戈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才 智 州委常委、副州长

    赵宏才 州政府秘书长

    杨扎西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编办主任

    罗藏扎西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丁克勤 州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杨晓林 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局长

    王建军 州发改委主任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杨建国 州民政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张明民 州商务局局长

    王国庆 州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编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扎西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 2013-11-06导出word关于调整甘南州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南州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3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甘南州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 ,现将甘南州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小宇 州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郭常民 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成 员: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沙拜周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金魁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承平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伟宏 州交通局副局长

    曹五八 州工商局副局长

    刘忠权 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王恩勇 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杨建华 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白国成 工商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张冠峰 建设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陈源才 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张忠华 甘肃银行当周街支行行长

    梁密祥 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梁密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此项工作的同志依次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 2013-10-30导出word关于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对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刘永革 州政府副州长

    员:牛 耕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樊树喜 州质监局局长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务水电局局长

    苏志龙 州发改委副主任

    旦正才让 州教育局副局长

    罗金明 州科技局副局长

    范元林 州经信委副主任

    马生权 州环保局副局长

    完德佳 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王 凯 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陈闹日 州农牧局副局长、州兽医局局长

    白栓科 州林业局副局长

    杨有友 州商务局副局长

    何克义 州卫生局纪委书记

    孔庆平 州财政局纪检组长(负责州国资局工作)

    陈向平 州工商局副局长

    旦智杰 州安监局副局长

    张登赤 州统计局纪检组长

    庹兴峰 州旅游局副局长

    张孝臣 州食药监局副局长

    訾尼告 州运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樊树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商定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经召集人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 2013-10-30导出word关于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对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毛生武 州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刘永革 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牛 耕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樊树喜 州质监局局长

    王建军 州发改委主任

    尚学杰 州教育局局长

    乔松林 州科技局局长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景旭东 州环保局局长

    王延祥 州住建局局长

    杨忠德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务水电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才 尕 州林业局局长

    张明民 州商务局局长

    王 武 州卫生局局长

    孔庆平 州财政局纪检组长(负责州国资局工作)

    王国庆 州工商局局长

    唐义龙 州安监局局长

    冷 周 州统计局局长

    曹世清 州旅游局局长

    白留祎 州食药监局局长

    帕化肖 州运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研究安排推进质量振兴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具体负责推进质量振兴的日常工作,樊树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 2013-10-25导出word关于成立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甘南州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

    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现全州牦牛、藏系羊养殖、青稞、苗木、中藏药材种植保险工作目标,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成立甘南州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才 智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刘小宇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金融办主任

    董永祥 州委农办副主任

    王章明 州农牧局副局长

    陈玉安 州财政局副县级调研员

    斗格尔 州扶贫办副主任

    袁志华 州金融办副主任

    赵 飞 人保财险甘南州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甘南州分公司,具体负责甘南州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赵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请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 2013-10-18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

    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13〕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有效改善我州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目标,统筹考虑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环境优化,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本县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于10月20日前报州住建局。

    二、各县市要制定翔实可行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于10月30日前报州住建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联系人:杨宝兴 联系电话:1390941016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3〕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机遇,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进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一)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都从不同方面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和任务,界定了约束条件和保障措施。各地在编制和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中要注意做好与上述规划的衔接,避免引发矛盾。

    (二)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将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完善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优化现有城市布局,不断提升城市功能。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确定改造时限和改造范围。

    (三)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在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中,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以及养老等社会保障需要,合理进行规划选址,实现以棚户区改造带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以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推进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完善。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面积,执行绿色建筑各项指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三、实施四个结合,建设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一)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分类申报、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二)棚户区改造与综合整治相结合。要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历史性建筑、民居,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三)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各地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四)棚户区改造与社区公共服务相结合。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和社区服务及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创造条件。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入住群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要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

    四、突出改造重点,加快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

    (一)重点推进资源型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依据国家批准确定的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我省白银等6个市、玉门等4个县市区及阿甘煤矿等3个独立工矿区涉及其中。上述地区要抢抓政策机遇,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二)依法推进“城中村”改造。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

    (三)全面落实2014年改造计划。各市州政府要在确保完成2013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启动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分年度、分类别、分市县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点落实2014年棚户区改造任务。2013年10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要将批准通过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依据各地规划,提出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措施

    (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二)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目标,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三)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力度。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要切实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七)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组织实施。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职,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对参建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自2014年起,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按照《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及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省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提请省政府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和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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