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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十四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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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水利“四抓一打通”实施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水利“四抓一打通”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水利“四抓一打通”实施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州水利“四抓一打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水利“四抓一打通”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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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1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应急管理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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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应急管理总体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十四五”应急管理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十四五”应急管理总体规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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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01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甘南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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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3-28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 ...

    ZSFS2022ZB0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热用热管理,完善城镇供热保障体系,提高供热服务质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热单位、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镇供热是指为满足热用户用热的需要,供热经营企业向热用户提供供热产品的相关活动。

    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能单位提供的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企业总称。

    热用户,是指从供热系统获得热能的单位或居民用户。

    供热设施,是指供热经营企业用于供热的各种设备、管道及附件。

    室内自用供热设施,是指热用户室内支管、散热器(含地埋管)及其附属设备的总称。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水务、民政部门组成的供热用热管理协调机制,承担重大事项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城镇供热用热中的重大问题。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州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供热用热运行监督、日常管理等工作。

    州、县市发改委(局)负责供热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州、县市民政局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采暖费补贴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州、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供热价格监督检查和供热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热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州、县市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信、应急管理、城管、教育、卫健、水务、审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及燃气、电力、供水、通信、消防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用热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大节能宣传力度,积极倡导热用户采取节能保温措施,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耗。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镇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州、县市供热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供热单位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热用户投诉,监督供热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的设备、管材和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道路时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预留供热管线管位。城镇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第十一条 进行可能影响城镇供热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当事先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单位查明有关地下供热设施情况。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措施和施工方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供热工程或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供热企业参与验收工作。经验收,供热设施不符合相关供热标准规范的,建设单位必须整改至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管理运行维护无偿移交给供热经营企业。

    第十三条  纳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敷设范围的新建建筑,其配套供热设施接入集中供热,建设单位应在当年6月底前向集中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用热申请,并提交用热申请书、规划建设审批总平面图、热交换站预放位置平面图等资料。

    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 已并入城镇集中供热管网运行的住宅小区内二次换热站、供热管道、检查井、阀门等共用供热设施,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向集中供热企业提出供热设施管理移交申请。集中供热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应组织现场踏勘,协商管理事项,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管理移交协议。对于供热条件不满足相关国家节能建筑规范及行业标准的,供热企业应当向申请人提出节能改造建议方案。

    第十五条  合作市、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供热期为八个月(当年9月16日至次年5月15日),临潭县、卓尼县供热期为七个月(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迭部县为供热期为六个半月(当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舟曲县为五个月(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因当地气象情况需要调整供热期起止时间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抽测,每个住宅小区每月抽测回访不少于1次,每次抽测比例不低于住户总数的10%,应选择小区内顶、中、低层及不同朝向的房间,检测用户室温,并造表记录,由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及热用户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在正常供热情况下,经检测,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70%。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符合退费规定的,供热企业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后1个月内办理退费。

    第十八条  实行供热计量的用户,按计量收取热费。没有完成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的用户按不动产权属证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照实际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第十九条  具备分户条件的热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整个供热期用热,申请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付基本热费。基本热费不高于应交纳热费总额的30%,具体标准根据定价权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因申请停止集中供热导致室内设施冻裂,造成的损失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应当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建立供热设施损失赔偿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进行注水、打压、排气、试运行及设备、设施检修,应当在15日前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息、新闻媒体及小区公告等形式告知热用户。

    第二十二条  热用户室内自用供热设施出现漏水等情况,热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保修期内检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外检修费用由热用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相应减收热用户热费。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应对自然灾害、极端气候、社会治安等严重影响正常供暖服务的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城镇低保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制定冬季采暖优惠价格,保障城镇低保户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冬季用热。

    建立完善取暖费补贴机制,通过分类制定供热价格等方式,对学校、医院等机构采暖价格予以适当优惠。按照居民收入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居民采暖价格。采暖收费价格与供热成本价格的差额,由同级财政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补贴。

    完善财政供养人员取暖费补贴机制,年取暖费补贴总额不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自建自用的供热设施采暖期、采暖温度、供热保障、安全维护、应急处置等,应当参照《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及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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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城镇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 2022-02-2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 ...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 2021—2025 )》《甘肃省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甘肃省全民健身条例》,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围绕建设具有甘南特色的体育强州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建设“五无”甘南、“十有”家园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持续提高,全州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2平方米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40%以上,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城市社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达到92%以上,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3名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1.依据《甘肃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抓好全民健身“六个身边”工程和甘肃丝绸之路体育健身长廊工程,按照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补齐州、县、(市)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到“十四五”末,全州各县(市)建成公共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健身步道,临潭县、卓尼县、合作市建成公共体育场。乡镇(街道)、行政村建成可开展不少于4个体育运动项目的综合健身场地,建设小型足球场,并向自然村和寺院延伸。实现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体育公共健身设施全覆盖,积极推进智慧化体育建设步伐。通过引进社会组织和企业资金等方式建成滑雪场、滑冰场和游泳池等体育设施。

    2.鼓励各县(市)建设符合环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气膜结构健身馆、装配式健身馆。盘活城市空闲用地、公益性用地,对接乡村振兴规划,加强城乡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将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同时,利用城乡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路桥附属用地、厂房等空间资源建设三人篮球、非标准足球场、晨晚练点等场地设施,加快城乡社区“15分钟健身圈”建设。

    3.坚持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贴近群众、经济实用、迅达便利,做好体育场馆应急避难(险)功能转换,提升场馆使用效益。完善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服务机制,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开放使用的评估督导,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推动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体育场馆安全有序向社会开放。

    (二)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

    1.持续开展新年健身登高、纪念毛泽东同志“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题词、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在陇原、重阳健身登高、群众冬季运动推广普及等主题活动。

    2.做大做强“玛曲格萨尔赛马大会”、“迭部国际大力士中国公开赛安多地区‘腊子口杯’则巴邀请赛”、“碌曲县锅庄舞大赛”“藏地传奇自行车赛”、“‘冶力关杯’中国拔河公开赛”等精品赛事,继续培育“一县一品”、“一乡一特色”群众体育品牌赛事。

    3.积极开展地方民族特色体育赛事。举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推广举皮袋、押架、藏式摔跤、木桶背水、藏棋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展路跑、足球、篮球、羽毛球、乒乓球、健身气功、广场舞、自行车、冰雪运动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赛事活动。

    4.积极打造线上线下结合、全社会参与、多项目覆盖、多层级联动的全民健身运动会、社区运动会。建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体系,做到年初有规划、年中有实施、年尾有评估。

    (三)提高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

    1.各县市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打造科学健身传播平台,开展健身大讲堂,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科学健身指导服务。征集推广体育科普作品,促进科学健身知识宣传和普及。

    2.深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培训制度,扩大队伍规模、培养骨干,优化队伍质量,提高科学健康指导服务水平,开展线上线下志愿服务,打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品牌。

    (四)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

    1.加强各级各类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切实发挥体育社会组织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带动引领作用。鼓励体育总会向乡镇(街道)延伸、各类体育社会组织下沉行政村(社区)。

    2.支持体育社会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加大政府购买体育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积极引导各级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对基础强、发展稳、受众广、辐射大、乐参与的自发性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给予场地、教练、培训、等级评定等支持。

    3.将运动项目推广普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突出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机制,促进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繁荣发展。

    (五)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开展

    1.广泛开展青少年冬(夏)令营体育活动,推进青少年体育“健康包”工程,开展针对青少年近视、肥胖等问题的体育干预和科学普及。在新建公共体育设施的社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配备适合学龄前儿童大动作发展和身体锻炼的设备设施。

    2.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体育健身设施,支持社区(行政村)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农民、妇女的体育健身活动。

    3.推动残疾人康复和健身体育工作。积极组织参加残疾人运动会,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

    (六)深化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加强学生体育课程考核、完善学校体育“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教学模式,做好做活学校体育工作,全面落实学生课内课外每天活动各1小时制度,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体系。规范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加大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校和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力度,大力培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支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建设,鼓励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进校园提供专业教学、训练服务。

    2.推动体医融合。探索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模式。加强对不同人群身体状况、体质健康状况等的运动实时监控,加大居民国民体质监测力度,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的健身指导方案,提供科学健身咨询。

    3.促进体旅融合。抢抓州政府文化旅游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打造一批具有显著影响力的体育精品赛事。实施“体育+”战略,促进体育、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发展新格局。发挥政府全民健身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落实全民健身各项政策措施,州、县(市)政府应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本地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八)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人才培养,建立科学化、社会化的人才评价标准和考核方式,建立适合各类全民健身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

    (九)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加强全民健身基础信息数据统计,建立完善场地设施、体育组织、体育活动、体质测定等信息服务内容,丰富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内容和供给手段。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全民健身相结合,建立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线上和线下智能体育赛事活动开展,支持开展智能健身、云赛事、虚拟运动等新兴运动。

    (十)强化全民健身安全保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强化对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健身设施安全运行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确保出现紧急情况能够果断采取熔断措施。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全民健身相关信息系统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的原则,统筹做好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和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

    (十一)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深入挖掘和整理我州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文化,鼓励和引导具有甘南特色和时代特征的体育艺术作品创作,加大对全民健身文化公益广告的创作和投放力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奥运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讲好祖国至上、拼搏奉献的甘南体育精神。打造一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民族体育文化品牌活动,扩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比重和效益,使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繁荣发展成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创建和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力量。倡导文明观赛、文明健身等体育文明礼仪,促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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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起草说明

  • 2021-12-23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2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好全州森林草原生态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火形势,确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布如下命令:  

    一、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平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95号)要求,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发布禁火命令。在高火险期,特别是在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五严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坚持预防为主、防灭结合,坚持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织牢编密森林草原防灭火网络,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坚决守住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不发生人员伤亡的两条底线;扎实推进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以及林牧区输配电设施火灾隐患专项排查治理行动,充分发挥护林员(草管员)职责,加大入山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险隐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扫描防火码进行登记和接受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公安部门(森林分局)要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和火灾案件处置力度; 林区、牧区施工单位和林区、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七进”宣传活动,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寺庙,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全民关注、全民支持、全民参与保护森林草原、热爱自然、防范林草火灾的浓厚氛围。

    五、加强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证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并迅速查明发生火情原因。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

    六、做好扑救准备。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要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七、严格责任追究。“凡违反本命令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八、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命令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印制并广泛张贴宣传。


    州长: 杨武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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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12月15日17届州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2018年10月10日印发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发〔2018〕61号)同时废止。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人民团体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充分发挥州政府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州长外出期间,受州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十一、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三、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四、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十六、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现代化,建设美丽甘南。

    十八、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二十、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承担此项职能的机构承办。

    二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承担州政府依法行政职能的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州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二、州政府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州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对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州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三、州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健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二十五、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六、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七、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州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州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二十九、州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及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三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三十二、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三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坚持问题导向,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六、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三十九、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二、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研究需要报请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需要报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六)听取州政府部门和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研究州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八)研究政府系统奖惩事宜;

    (九)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创新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分管副州长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并向州长汇报同意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州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时间相对固定。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十三、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办公室主任,相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单位、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州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或需要统筹协调涉及州政府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

    (二)沟通重要情况,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

    (三)研究其他需要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四十四、州政府专题会议由相关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副秘书长受副州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州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州长确定;州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确定。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用语准确。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审核把关。

    四十六、州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州长请假;其他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

    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四十七、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全州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再正式向州政府报送请示。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认真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州委有关会议审议或提请以州委、州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州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按程序报州政府履行相关审议或审批程序。

    五十、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五十一、对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州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州政府领导同志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州政府副秘书长要协助州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州政府其他负责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

    五十二、州政府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五十三、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制发的文件,按州委办公室规定程序审核签发;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政府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州长。

    五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不得原文转发、照搬照抄,力戒形式主义;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有必要的可制发配套文件,但原则上只配套一级,不得层层配套。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州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五十五、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体系,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五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五十八、州政府领导同志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州政府批准。

    五十九、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按省政府要求报备。副州长、秘书长出差、出访,离开本州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长请假、并书面报告州委。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政府书面报告。

    六十、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六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六十七、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八、州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改进调查研究,注重实际效果,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切实为基层减负。

    六十九、州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地方、单位、企业、个人或各类风景名胜区、建筑物、出版物、工程项目、商业活动、商业牌匾、产品等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因特殊情况确需题词、题字或作序的,主办地方或单位需按程序报批。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州政府直属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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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部署决策,严格落实《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确定、监管、落实和追究适用本实施细则,甘南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及其部门除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外,还应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追责坚持实事求是,处分有据,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实施考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六)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提升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停产停业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专兼结合、防救兼备、一专多能”的现代化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按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应福利待遇。

    (九)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将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一)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保障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落实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四)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要求和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九)部署消防安全整治,每月组织对辖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拟制定消防安全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等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和取水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协助救援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八)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九)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负责本单位、指导本系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除履行第十四条职责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序列中增设甘南州消防安全发展规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将州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配合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纳入各类学校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培训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指导各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配合做好消防信息化建设,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参与处理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案件;制定甘南州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依法对相关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每季度对全州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计,纳入全年重点工作内容同部署同考核,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检查执法数据共享。对消防救援机构建议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七)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和需要,结合州人大立法计划将消防立法工作纳入州政府立法计划;审查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中,组织开展消防法律知识的网上学法考试,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容。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负责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责任,按规定将同级消防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障国务院和省政府、州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及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实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镇燃气、有形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指导城镇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公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信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公共交通等经营单位和公路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订全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开展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证执行消防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生态文明小康村同步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负责为农业产业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肉类商品储备企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国家级、省级、州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订、落实消防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做好相关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州文化、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文化和旅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旅行社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星级饭店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十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军休服务、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纳入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培训内容。

    (十九)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内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加强与州消防救援支队的信息沟通,协助对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个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二十二)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其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快递寄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邮政、快递寄递企业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况;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五)融媒体中心:负责融媒体中心及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曝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统战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宗教工作特点,组织制订全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宗教团体、院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七)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流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粮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十)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五)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

    (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将消防设施接入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并清洗油烟道等部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根据需要按要求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定期清洗设置的油烟道;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器材等设备;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四)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五)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六)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

    (七)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年人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五)配合消防机构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其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部门与内设机构之间、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导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成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消防安全追究工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组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触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主要工作任务的;

    (二)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

    (四)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火灾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六)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实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准予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不及时出警的;

    (七)不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公安派出所的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火灾扑救,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实施,其他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应当启动延伸调查机制的,一般由州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对社会影响大或必须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延伸调查的火灾事故,成立联合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调查组由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行业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四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逐起组织调查,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追究。

    (三)在处警过程中使用技战术方法不得当,造成火灾事故扩大的,由上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追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正确履职尽责情况下发生火灾的在火灾延伸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各级、各单位人员权利,积极引导正确履职尽责。

     

    第六章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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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保护农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及乡镇街道、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农村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

    (三)对农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在主要道路、集体活动场所设置固定宣传栏或者警示牌,通过广播、短信、微信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建立农牧村火灾隐患治理“吹哨人”制度。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居民制定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机动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二)用火、用电、用气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三)防火安全奖惩办法;

    (四)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五)广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二)开展家庭防火、儿童防火、应急逃生等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第八条 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农村供水管网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配置消火栓。

    连片木结构村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池,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

    第十条 农村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

    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对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的村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并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或者3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的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机动消防泵、火钩、火钗、消防斧、梯子、绳子等灭火、破拆工具。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开展消防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二)有组织的开展灭火救灾;

    (三)保管、检查、维护灭火器材和设施;

    (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举办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疏散、灭火预案,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利用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禁止采用易燃装修材料;

    (二)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违规用火、用电;

    (五)开展消防安全巡检。

    第十八条 在农村从事燃油、木材加工、家具生产、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九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传统节日期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农村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机动队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接受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负有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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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印发《甘南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甘南州医疗保障局 甘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南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


    甘南州医疗保障局 甘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南州职工长期

    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州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南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案(试行)》(甘政办发[2021]25号),切实解决我州职工中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等问题,现将《甘南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南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甘南州医疗保障局 甘南州财政局  

                                                      2021年1110

     

     

     

    甘南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切实解决我州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日常护理等需求,根据新修定的《甘南州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州政办发[2021]2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长期失能人员享有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州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县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实施监督工作。全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经办管理工作,部分业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经办。

    第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保对象与筹资缴费

    第五条 统筹区内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应参加职工长期护理保险。

    第六条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通过个人和单位,财政和社会其它组织(民政福利彩票、残疾人保障金、社会捐助等形式)筹资,还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七条 统筹基金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实施年筹资,试点期间按照每人每年240元的标准筹资。

    1、在职职工

    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划转120,作为个人缴费部分。

    单位缴费部分: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数为基数,属地化机关、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20元;其他在甘南州参加职工医疗保险、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省属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单位缴费部分由单位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实施补贴。

    2、退休职工

    个人缴费部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划转120元,作为个人缴费部分。

    单位缴费部分:所有参加甘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人员,从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每人每年划拨120元,作为单位缴费部分。

    第八条 各级财政补助部分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缴费年限

    第九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十条 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费,享受待遇期间应当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参保人员欠缴长期护理保险费,第二年度在规定时间实行补缴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四章 失能评定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治疗,病情稳定且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当进行失能评定。

    第十二条 失能评定是指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的等级评定,根据失能程度分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和轻度失能。具体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制定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规定的范围、指标等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工作。考虑到作为全国试点城市,暂时只开展展重度失能护理,待条件成熟后,再开展中度和轻度失能护理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 成立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县医疗保障局,具体负责:

    (一)评定工作流程与管理办法制定;

    (二)评定规则的制定、调整与维护;

    (三)评估人员与评定专家库的建立;

    (四)评估人员的培训、监督与管理;

    (五)评估工作的检查、督促与指导;

    (六)评定数据库与工作档案的管理;

    (七)其他失能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失能评估人员与评定专家库,通过评估人员、评定专家开展失能评定工作。评估人员与评定专家具体条件由长期护理保险资格评定委员会确定。评估人员评估费用与专家评定费用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标准列支。

    第十五条 失能评定按照提交评定申请、申请材料与失能评定条件审核、评估人员采集评估信息、失能评定信息系统生成评定结果、评定结果公示和资格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结论等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待遇的失能人员(或其合法委托人)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委托经办机构提出评定申请,或通过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在线提出评定申请。委托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或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具体原因。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失能评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专家失能评估结论。

    第十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失能评定条件:

    (一)未参加甘南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未达到1年以上的;

    (三)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持续不足6个月的;

    (四)申报材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距上次评定结论作出未满6个月的。

    第十八条 申请人符合失能评定条件的,委托经办机构从专家库随机抽取2名评估专家,同时指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评估小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问询、调阅申请人医院治疗档案等途径采集评估信息,上传至失能评定信息系统,评估结果由失能评定信息系统根据评定规则自动生成,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应客观、公正采集评估信息,评估专家开展评估信息采集工作时,工作人员应做好评估信息采集全过程监督、评定情况记录,以及相关材料的归档管理等工作。评估人员与评定对象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申请人经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先由资格评定委员会作出评定结论,并在相关网站、居住社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经评定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可在评定结论送达的5个工作日内向资格评定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资格评定委员会应及时从评估专家库抽取评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复评,复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委员会按稽核情况视情进行复评,对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失能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或不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的,应当调整或终止其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二十三条 经失能评定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条件,并公示无异议的失能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时间从专家失能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支付。支付标准根据失能等级对应的护理等级确定。

    第二十四条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标准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方式等,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为月定额标准基数。在护理机构进行长期护理的,按月定额标准基数的50%支付;在居家进行长期护理的,按月定额标准基数的55%支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累计缴费每满5年,待遇水平提高2%;依次类推,最高不得超过70%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费用,用于为长期失能人员购买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护理等服务,支付对象为失能人员指定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服务机构或具有护理能力的家属、亲戚、邻居和其他愿意提供护理服务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体服务人员)。失能人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不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能人员失能情况发生变化,经申请评定为新的失能等级的,从评定结论下达次月起按照新的失能等级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接受长期护理的场所发生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场所对应的支付标准支付待遇;失能人员失能情况经申请评定无变化的,评定劳务费由个人承担。

    第六章 服务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全省范围内各类护理、养老和居家护理服务机构,以及愿意提供护理服务的个体服务人员均可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具体包括:

    (一)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机构护理服务;

    (二)护理服务机构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频次与时间等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

    (三)个体服务人员提供的居家护理服务。

    第二十八条 护理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业务管理规范;

    (三)服务场所、服务设施,设备器材,机构设置和护理人员等能够保证护理服务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信息系统能够满足长期护理保险日常管理和费用结算的需求;

    (五)护理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提供专业护理服务。

    第二十九条 护理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自愿申请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协议服务机构,通过与委托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约定服务范围、服务标准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后实行协议管理。

    第三十条 失能人员(或其合法委托人)可根据需要选择护理服务机构,并按照《甘南州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选择服务方式与内容。护理服务机构应建立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档案,报委托经办机构备案后纳入实名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失能人员可通过个体服务人员提供居家护理服务,个体服务接受委托经办机构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失能人员健康与服务档案由委托经办机构建立后纳入实名制管理。服务方式以鼓励居家护理为导向,兼顾机构护理需求,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居家护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一)委托经办机构应对提供居家护理服务的个体服务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技能培训与指导;

    (二)委托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所在机构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力度。

    第七章 经办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保部门通过协商、洽谈方式将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根据每年年初签订的服务协议,年底经考核合格后进行结算,委托经办费用按照当年基金征缴总额的7%支付(其中:5%作为固定支付,2%做为绩效,依据经办片区待遇享受人数增长比例支付,人数比上年每增加10%支付比例增加0.2%,最高不超过2%)。

    第三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管理,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资金划转和财政补贴等基金征收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甘南州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州本级具体负责:

    (一)基金监管、拨付、审核预算执行;

    (二)经办流程、服务标准与管理办法的制定与执行;

    (三)委托经办机构的招标、监督与管理;

    (四)协议护理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五)长期护理服务的日常监管;

    (六)相关费用的结算、拨付与管理;

    (七)委托经办业务培训、指导与监督;

    (八)其他经办管理工作。

    县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县市基金征缴管理、服务标准的实施及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保经办机构可通过协商方式确定,将部分经办业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具体包括:

    (一)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宣传与咨询;

    (二)公开遴选护理服务机构并签订服务协议;

    (三)长期失能人员待遇与服务提供方式的确定;

    (四)长期失能人员的实名制管理;

    (五)居家护理个体服务人员的培训与指导;

    (六)长期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七)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

    (八)居家护理个体服务人员费用审核,结算与支付;

    (九)其他需要委托经办的业务。

    第三十七条 在经办业务委托的同时,可将部分失能评定工作一并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具体包括:

    (一)失能评定申请受理与审核;

    (二)评估人员抽取与评估过程监督;

    (三)评估材料记录与归档管理;

    (四)评估结果公示;

    (五)复评专家抽取与复评工作组织;

    (六)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资格的定期审查;

    (七)其他失能评定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协商确定的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在甘南开展业务的资质,同一保险集团公司投标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的子公司不得超过一家。委托经办机构分片区经办,根据中标顺序依次确定经办片区。

    第三十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结合甘南州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按照网上申报受理、服务实时监控与费用联网结算的要求,拟建甘南州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委托经办机构可在本机构长期护理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个性化管理与服务的信息系统。开发的信息系统医保经办机构具有无偿使用权。

    第四十条 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遵守相关保密协议,严禁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参保人员信息,做好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支付人员病种及隐私的保密工作。

    第八章 考核、结算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委托经办机构应建立质量评价机制、运行分析和日常巡查等管理制度,通过信息网络系统、随机抽查寻访、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加大对护理服务情况的跟踪管理。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委托经办机构按标准和规定,根据考核情况按月与护理服务机构或个体服务人员结算。

    第四十二条 州本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对委托经办机构的考核考评机制,作为经办服务费用和基金划拨的主要依据。具体包括:

    (一)经办服务的工作情况;

    (二)失能评定的工作情况;

    (三)护理服务的提供情况;

    (四)护理服务满意度情况;

    (五)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预算管理,将上年征缴基金总额的60%按季度划拨给委托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失能人员待遇、失能评定费用,同时预留40%的基金作为风险准备金。

    第四十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安全可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护理服务机构、服务人员,以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等违反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规定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甘南州医疗保障局、甘南州财政局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本细则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甘南州城镇职工长期照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州医保字[2019]14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甘南州医疗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 2021-10-11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各单位:

    现将《甘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9日

    (正文及附件删除部分内容后公开)

     

    甘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行动的程序和方法,预防、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减少或降低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带来的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2版)、《甘南州机构改革方案》和州直有关部门“三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州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州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全州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防范安全风险、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控制社会影响。

    1.4.2  统一领导、各方联动

    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明晰各层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管理责任链条,形成全州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整体合力。

    1.4.3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全州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应急资源,协调应急力量,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4.4  关口前移、标本兼治

    坚持预防为主,针对各类突发事件采取预防措施,通过社会发展规划、风险管理、危险源治理、监测预警等多种途径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1.4.5  立足实战、快速反应

    着眼极端复杂局面,立足应急实战需求,健全预案体系,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力量建设,配备必要装备,推广科技应用,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快速反应、高效应对能力。

    1.4.6  依法依规、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规范运行、科学实施,避免应急准备不足、应急响应迟缓、应急行动失当,导致次生事件或事态扩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5  突发事件概念和分级

    1.5.1  突发事件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本州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等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城市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或者与他类事件同时发生,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2  突发事件分级

    突发事件按照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本州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各类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建立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6.1  分级应对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州委、州政府领导事发地县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迅速启动州、县市应急响应;省级响应启动后,移交应急指挥权,并在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全力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事发地县市党委、政府做好先期处置,迅速启动县市应急响应。州政府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启动相应级别的州级应急响应,组织州级应急力量赶赴事发地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县市政府在州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州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予以支持。

    2)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突发事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由事发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不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6.2  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本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初判级别、应急能力以及预判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的突发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详见附件1)。

    州级应急响应按以下层级对应实施:

    1)启动州级一级应急响应由州委、州政府决定,州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州委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2)启动州级二级应急响应由州政府决定,州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州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州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3)启动州级三级应急响应由州级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州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州级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州政府分管领导)组织指挥。

    4)启动州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州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决定,州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副主任组织指挥,必要时州级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

    县市参照州级层级划分,明确本级应急响应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本州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行动方案、部门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等。

    1.7.1  州级总体应急预案

    州级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州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州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7.2  州级专项应急预案

    州级专项应急预案是州级相关部门针对某一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编制的应急专项方案,重点对州级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行动、力量调动、应急保障等予以明确,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州级专项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类共51部预案(专项预案及牵头编制单位见附件)。

    1.7.3  州级应急行动方案

    州级应急行动方案是州级有关部门按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职责划分,细化具体任务、分解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的行动方案,为有关部门提供应急行动遵循。

    1.7.4  州级应急工作手册

    州级应急工作手册是州级有关部门针对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各环节应急响应措施,是有关部门应急行动操作规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1.7.5  州级应急保障预案

    州级应急保障预案是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物资、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需求,州级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

    县市人民政府、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州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领导机构

    在州委统一领导下,州政府是本州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由州委、州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后成立州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先期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先期处置,同时按照省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做好省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筹备工作;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州委、州政府决定成立州级应对处置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县市党委、政府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各指挥部应按规定权限负责应对处置,建立完善一定层级、一定范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毗邻行政区域的沟通衔接,共同做好跨区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最高行政领导,全面负责,研究部署、指导推动本辖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分管领导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应急管理决策部署,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制定工作规划、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督促工作落实,扎实做好分管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2  指挥机构

    2.2.1  专项指挥机构

    州政府根据本州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需求,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州委、州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工作衔接,一个专项预案对应一个指挥机构。

    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多类突发事件时,由州委、州政府根据事件性质和应对需求,授权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指挥人员负责统一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2.2  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州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先行进行处置,同时报请省委、省政府,待省级指挥机构成立后,全力配合其工作;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州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州级现场指挥机构;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人民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生活保障、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重建、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现场指挥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思想动员、作风监督、纪律监督和廉政监督,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2.3  工作协调机构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设立办公室,主要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风险排查、隐患治理、监测预警、预案编制、队伍建设、机制完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指挥调度、应急行动、恢复重建等统筹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不具备指挥场所开设条件的,由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开设专项机构指挥场所。

    2.4  技术服务机构

    本州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牵头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规范管理机制,完善激励措施,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日常工作中,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建议,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中,为指挥决策和应急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机制

    1)强化风险防控意识。本州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涉及社会发展规划、社会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部署、重点项目建设、重大活动安排等重要事项,应强化风险防控意识,进行科学论证和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因素,研究对策措施、完善应对方案,切实做好风险源头管控。

    2)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本州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针对本地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特点规律和风险因素,建立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将风险防控责任延伸到乡镇、街道、社区,覆盖到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制定风险防控规划,明确风险防控重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控力量,建立完善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和“任务清单”,扎实开展风险排查辨识、评估登记、建立风险台账和数据库,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

    3)完善危险源排查机制。本州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针对各类危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社会危害、影响安全稳定的风险因素,建立健全排查辨识、分析研判、登记建档、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综合治理、跟踪督办、考核评估、激励约束等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推动危险源排查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行。

    4)加强危险源治理。本州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紧盯重点目标、重点部位,督促相关部门排查出的风险隐患,明确整改责任、限定整改时限,实行闭环管理。完成整改的风险隐患及时销号,短期难以整改的风险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3.2  监测预警机制

    3.2.1  监测

    本州县级以上及人民政府围绕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建立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共享机制,提升监测能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要负责各自领域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目标,配备监测设备、加强监测力量,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  预警

    本州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建立预警发布系统、完善预警发布机制、畅通预警发布渠道、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出现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地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相关方面及早做好防范应对准备。

    1)判定预警级别

    可预警的突发事件,有关部门获取相关征兆信息,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衍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不具备预警条件的突发事件,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波及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①预警发布层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两个以上行政区即将发生、发生可能性增大或已经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行政区域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时发布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可视情提升发布层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预警发布内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在内容上应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③预警发布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协调指导网信、广电、新闻、通信等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准确、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3)预警响应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三级、四级预警后,一般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①启动应急预案;

    ②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④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⑤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一级、二级预警后,在三级、四级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解除

    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对响应机制

    3.3.1  信息报告

    本州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加强信息队伍、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完善快速高效的信息获取、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第一时间收集汇总地理、地质、水文、气象、民情、社情、舆情以及应急力量、应急预案、物资装备、事件动态等数据资料,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保障。

    ① 报告层级。突发事件发生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全面了解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州政府全面掌握本州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依法向省委、省政府报送重大敏感信息。

    ② 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初报和续报。初报重点报告信息来源,事件时间、地点、性质、伤亡和失联人数,影响范围,房屋损毁,交通、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损毁及先期处置等内容;续报重点报告上级指示批示落实,事件发展态势、主要应对措施、后续计划方案、应急需求建议等内容。

    ③ 报告时限。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为上级科学决策争取时间,提供依据。

    ④ 重大信息处置。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重大事件,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州人民政府可直接向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⑤ 涉外、跨区域事件信息处置。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或跨本州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 需要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地区以及有关国家、国际机构、相关省区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先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

    1)事发地县市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应迅速收集事件信息,及时向上级报告;调动应急队伍赴现场处置,营救涉险群众、救治伤病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缩小影响范围;对交通干道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统筹调配本地应急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事件威胁群众;做好跨区域支援的各类应急队伍、群团组织、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和保障准备工作。

    2)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3.3.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

    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并在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超出县市处置能力时,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或应急工作需要,逐级提升指挥权直至州级人民政府。必要时,报请省政府指导协助组织指挥。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当地人民政府在上级专项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时,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纳入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一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并做好相应的协调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处置需求,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科学制定应对处置方案,合理调配应对处置力量,严密组织应对处置行动,统筹协调相关应急保障工作,确保应对处置行动规范有序,快速高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导致事态扩大,加剧社会影响。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方应急力量,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控、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协调联动,信息共享。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① 营救人员。组织专业救援力量,动员社会救援力量营救涉险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②获取信息。运用无人机、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民用建筑、基础设施损毁情况,掌握重要目标物、重要场所、人员分布等关键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③优先通行。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④救护防疫。组织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工作;诊治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开展易感人群预防接种、疾病预防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

    ⑤现场管控。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管控措施。

    ⑥加强保护。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⑦恢复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应急救援和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⑧保护环境。开展环境监测,切断污染源,控制污染物,

    妥善处置危险废物,防止大气、水源等环境污染。

    ⑨保障供应。启用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备经费,调拨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必要时征用社会应急资源,保障应急行动必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设备。

    ⑩生活保障。保障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为受灾群众提供避难场所、临时住所,为应急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⑪社会捐赠。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社会维稳。加强对党政机关、关键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⑭控制影响。加强监测预警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扩大事态,加剧影响。

    ⑮管控舆情。加强舆情监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非法违法行为。

    ⑯善后处置。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心理辅导等工作。

    ⑰其他需要处置的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保护重点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分支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维护社会稳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重点人群的管控。发生社会安全事件时,根据事态发展现状并结合风险管控台账,对重点人群实行持续监测、管控,严防事态扩大。

    ⑧采取其他措施。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依据法律法规,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⑨其他需要处置的措施。

    3)担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应急保障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应各自应急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应急行动。在应急行动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加强与其他部门和友邻单位的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完成应急任务。

    4)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全州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州政府或授权有关主管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救助、保障、管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基本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5  信息发布

    本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持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与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完善发布机构、明确发布时限,规范发布形式,加强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时限。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州政府或突发事件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最迟在24小时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后续动态信息发布、新闻发布会应制定具体方案,根据突发事件态势、应急处置等情况,按计划组织实施。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地方人民政府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统一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正确引导舆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关注社情、民情、舆情动态,加强分析研判,回应社会关切,澄清各类谣言,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民众关心支持党和政府依法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3.3.6  紧急状态

    本州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州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州政府依法提请省政府决定或者由省政府依职权决定。

    3.3.7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或其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3.8  评估总结

    1)调查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组织领导突发事件应对的人民政府及时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和经过,查找问题和不足,评估影响和损失,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形成完整的调查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州政府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政府做出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全面总结。本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对本地区年度突发事件基本情况、重点领域、主要特点、应急处置、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研究特点规律,查找问题不足、总结成功经验,提出对策措施,形成总结报告,为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提供学习借鉴。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本级党委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向社会公示。本州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引导广大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3.4  恢复重建机制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伤亡人员、应急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情防控和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重建

    1)地方重建主体责任。恢复重建工作由州政府及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全面调查评估损失情况,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毁的公共设施。

    2)重建资源支援。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技术支持,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省级援助的,由州政府提出请求,省上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5 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甘南州突发事件诱发因素、发生概率、应急能力等具体情况,州政府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方面成立了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常设应急指挥机构,各专项应急预案对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州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均由相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并且对各成员单位明确划分了风险管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善后处理等各环节的具体职责,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联动机制。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本州县市、乡镇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着眼应急管理体制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加强应急力量建设,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打的赢。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主要力量,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重要指示,严格日常管理,紧贴实战、从难从严开展训练,不断提升实战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经费保障、人员保障、装备保障、训练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关心支持。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骨干力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新闻宣传、网信、工信、公安、水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能源、粮储、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纳入地方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执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重点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辅助力量。全州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的激励环境。

    7)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与兄弟市州间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应急能力建设,积极参与跨州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4.2  应急财力保障

    1)本州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应急行动经费保障,由州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地方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县市,州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请求,结合实际情况,州政府予以适当支持。

    3)州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州政府审批。县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保险服务。鼓励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参加互助保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保障

    1)州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会同发改、工信、粮储部门建立各自领域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完善统筹协调机制,制定发展建设规划,加强与兄弟市州资源共享,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应急物资装备满足应对处置需求。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级应急物资装备生产、储备、供应、征用等网络体系,不断提升应急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4.4  医疗卫生保障

    本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健全各层级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机制,完善应急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等系统,提高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州政府建立突发事件运输保障系统,完善综合协调、统一调度、社会征用、快速通行等保障机制。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确保突发事件应急人员、应急物资、应急装备以及涉险人员转移、涉险物资转运、伤病人员救治等优先运输、优先通行。

    4.6  治安维稳保障

    公安部门制定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加强重点县市、重要目标、重点区域、重要设施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做好治安维稳工作。

    4.7  紧急疏散保障

    本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制定完善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建立避难场所,明确管理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完善疏散方案,明确疏散路线、靠实疏散责任。紧急情况下,快速将涉险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域,配备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防止因管理混乱、防护缺失、措施不当产生不必要的安全风险,干扰影响整体应急行动。

    4.8  公共设施保障

    通信、电力、水利、燃气、供热、供水等相关职能部门,着眼极端复杂条件,加强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备用设施和备用方案,提升公共设施保障能力,确保突发紧急情况,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通信、通电、通水、通气,全力保障突发事件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4.9  基础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基础数据信息采集、维护、更新长效机制,加强基础信息应用和资源共享,为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强有力的信息支持。

    气象部门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行动提供气象信息。

    水利部门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行动提供水文资料和水情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提供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行动提供地质资料和地理影像等信息。

    4.10  科技应用保障

    1)加强应急管理科技研发。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支持,推动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激励具备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开展应急管理学术研究,研发突发事件防范应对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积累应急管理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广应用。

    2)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平台和应急资源数据库,并纳入全州和省应急管理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信息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总结评估等功能,实现上下互联互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应建设适用的应急管理平台,并与县级应急管理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本州各县市应急管理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安全风险,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行动方案编制修订规划。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和各自应急职能,及时编制修订相关专项预案,并对应各类专项预案,编制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按规定程序评审、报批后组织实施。各县市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客观地分析、评估、管控风险,依据现有应急能力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本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县市各类应急预案基本遵循“下级预案服从上级预案,专项预案服从总体预案、部门行动方案服从对应专项预案,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行动方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各县市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6)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多方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发布前,应组织演练。

    总体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演练一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每年至少演练1次。

    如预案发生重大修改,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州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联动要求高的应急预案要加强综合性演练。

    4)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各级各单位要将每年度演练计划、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和影像资料及时归档备查。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5.2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未涉及前述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应急、宣传、文旅、广电、工信等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辖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大力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应对、自救互救知识宣传。企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责任与奖惩

    州政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1)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7  附则

    7.1  应急职责

    州直各部门(单位)应急职责在相关专项预案中明确,各县市参照执行。

    7.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11月5日印发的《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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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新修订的《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月21日印发的《甘南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 月18

    (正文删除部分内容后公开)



    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州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的火灾。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应急合力。

    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火灾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119火警调度、信息收集与共享、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5  火灾灾害分级

    1.5.1 一级火警(绿)

    一级火警主要包括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带电设备或线路其它类火警。

    1.5.2 二级火警(蓝)

    二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3 三级火警(黄)

    三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4 四级火警(橙)

    四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5 五级火警(红)

    五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6 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应自动升高一级:

    ——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南州火灾事故联动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宣传、网信、公安、应急、消防、交通运输、卫健、地震、林草、气象、生态环境、供电、住建、民政、工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州消防救援支队。

    各县市参照本预案设立本级火灾事故联动处置应急指挥机构。

    2.2  州领导小组职责

    指挥协调全州火灾预防、预警处置工作,组织各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联动演练。在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

    2.3  联合作战部门具体职责

    州公安局: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根据情况需要,组织疏导交通或实行交通管制。

    州消防救援支队:充分发挥装备优势、灭火抢险救援经验和指挥能力优势,作为主力承担灭火救援战斗任务。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有关协同力量,迅速果断投入灭火救援行动,控制灾害扩大。针对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和解决办法,积极主动地为州领导小组当好参谋。

    州应急管理局:配合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事故处置,负责协助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做好各方保障,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最大便利。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特点、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和解决办法。

    州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受灾群众的转移运输;负责调集运输灭火器材、灭火剂、油料,向火场运送物资以及抢救生命和疏散物资等。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毒措施。

    州地震局:负责组织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为州领导小组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同时提供建筑倒塌埋压有关所需资料,为州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州林草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必要时协助城乡建筑火灾扑救。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风向、风力、风速、气温、相对湿度、阴、雨、晴、雪等气象变化情况资料,为州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甘南供电公司:负责处理火场上的电器设备,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区域停电、带电灭火以及保障应急处置中的设备用电。

    州住建局:1供水:负责火场市政供水,根据需要局部增加水压,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供水。2燃气:负责火场上燃气管道的停止供气或协助消防救援队伍扑救燃气管道破裂引起的火灾,防止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

    州民政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和特困供养条件的,要求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州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做好救援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4  专家组

    州、县消防救援部门分别组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专家组,并与相关单位建立稳定协作关系,定期开展联动联勤演练,为火灾扑救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专家组成员及更新情况及时报送州消防救援支队。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共享和处理

    火灾事故的监测、预报、处置、保障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资源共享。火灾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火灾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由一名现场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和州消防救援支队各一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领导小组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3.4  紧急处置

    3.4.1基本应急处置

    1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队伍接到报警后,依据报警情况,调集足够的力量和有效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救人,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同时迅速向州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

    2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依据灾害事故规模大小、破坏程度、损失大小、潜在危险、社会影响等情况,充分评估抢险救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及情况,权衡消防力量,确定是否请求增援力量。如需其他力量增援,应当向省消防救援总队、州领导小组请求增援。

    3.4.2处置程序

    1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州领导小组通知联合作战相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灾害现场,成立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对所有参战力量实施统一指挥。

    灭火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掌握参战单位情况,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方案。

    ②组织协同作战,使参战单位实施最佳配合。

    ③组织器材、物资、装备、医疗救护等保障工作。

    ④监督和检查命令、指示执行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在现场总指挥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①信息联络组: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应急局及电信、移动、联通、气象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指挥部命令,及时了解、分析、汇集事态信息,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②灭火救援组:由州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③协同作战组:由州宣传、网信、公安治安、交警、交通运输、气象、生态环境、供电、林草、住建、民政等有关参战力量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情况下断电、断气、供水、破拆、抢运、警戒、气象监测、环境监测等,配合消防救援支队共同完成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做好新闻宣传和社会舆论引导。

    ④医疗救护组:由州卫健委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负责医疗救护及事故现场的防毒工作。

    ⑤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物资保障和生活保障工作。

    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3.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尽量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7  应急结束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领导小组部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州领导小组批准后,结束应急状态。

    4  善后处置

    4.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领导小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查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火灾原因,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级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2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州领导小组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火险灾害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火灾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应急、粮储、住建、水务、交通、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5.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及宣传、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火灾预防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火灾防御应急技能。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四个能力建设,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火灾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121日甘南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州政办发〔20141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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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州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1年,全州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州委州政府工作大局和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将政务公开作为政府系统一项关键性工作、作为规范权力运行的大事,严格按照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要求,依法推进全程公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持续做好“深化”文章,以公开促公平、促落实,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配套政策文件公开。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栏目,主动公开“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配套政策文件。2021年11月底前,完成历史规划(计划)系统梳理,并逐步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栏目下集中公开。“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甘南规划纲要”栏目,集中展示各县市各部门的规划体系。(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统筹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打破数据壁垒,不断提高政策、规则和标准的公开力度、深度、广度和精准度,扎实推进一网通查、一网通答、一网通办、一网通管平台规范建设及高效运行,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完成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相关涉企优惠政策清单梳理。主动公开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并根据调整情况做好更新发布。编制公布州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梳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建立平台服务清单,实现“一表申请、一网通办”。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制定办理流程、明确适用对象。及时公开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的落实举措,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重大民生信息公开。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环境保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以及征地拆迁等民生信息公开。2021年底前,完成2010年至2020年所有征地信息补录工作,对新制作的征地信息要及时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深化财政信息等关键领域信息公开。按要求稳步扩大预决算公开范围,积极推进所属单位预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工作。推动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发行、品种、期限、利率、偿还计划、偿债资金来源等信息。加大惠民惠农惠企惠实体经济等政策和资金发放信息公开力度,推动补贴信息公开向农牧村和社区延伸,实现与村(居委会)政务公开融合。持续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常态化公开工作。继续深化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建设、社会公益事业等关键领域的信息公开,倒逼化解廉政风险。(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推进疫情防控信息公开。继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信息发布工作,准确把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特征,重点围绕精准防控、疫苗使用等发布权威信息。提高疫情防控信息发布规范化水平,强化政府系统内部信息整合,统一步调对外发声。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主动回应群众关切,避免工作不当,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好重大健康行动的信息公开,大力开展健康科普宣传。(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等,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州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对照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制定或修订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重点公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各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各县市参照州级相关部门制定的信息公开规定,指导本地区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全完善并落实好信息公开各项规定。(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等,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提高政策发布和解读回应实效

    (七)做好重大政策发布工作。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及时发布权威信息,促进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扩大重要决策草案意见征集的覆盖度,对于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需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草案,除在政府网站发布外,还应通过政务新媒体等,征集公众意见建议,并在文件出台后,向社会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等情况。(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八)提升政策解读实效。围绕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快落实,严格执行政策和解读“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制度,对重要政策文件制定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内涵等方面的实质性政策解读,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重要政策文件公开后,用好新闻发布解读机制,及时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发布解读信息,并做好解读信息与政策文件的关联工作。统筹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协调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加大政策解读材料转发转载力度,不断提高政策发布解读质量和政策到达率及知晓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服务网,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点,为企业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创新政策解读形式,采用图文解析、政策吹风会、新闻发布会、专家访谈、简明问答、卡通动漫、短视频等可视、可读、可感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解读质量和水平,让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第一时间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服务发展的能力水平。(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九)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做好领导信箱、政民互动等群众诉求回应工作,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向群众公开结果,切实解决舆情背后的实际问题,维护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推进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

    (十)加强重点政务信息管理。及时公开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等重要决策信息。制定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认定参照标准。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机制,对于已公开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政府信息,要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用好行政法规集中统一公开成果,对照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行政法规库公布的行政法规国家正式版本,更新本机关网站上的行政法规文本。2021年底前,系统梳理现行有效的州政府和县市政府规章,通过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开设规章栏目,集中统一公开现行有效的规章。(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1.强化政府网站建设管理。持续推动全州各级政府网站健康平稳运行。结合全州政府网站建设实际情况,采用州级、县市分建模式,对全州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网站进行集约化建设。2021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可全部支持互联网协议第6版。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对专栏建设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未按要求完成的,依据有关规定督促整改、通报批评。优化政策文件发布格式、检索、下载功能。推进各级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互联互通,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信息。(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2.加强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监管。健全政务新媒体监管机制,针对一哄而上、重复建设、“娱乐化”、“空壳”等问题有序开展清理整合,切实解决有账号无监管、有发布无审核等问题。依托“全国政务新媒体报送系统”和甘肃省政务新媒体监测分析和协同宣传平台,做好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保障机制,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做好重大政策解读、重要会议和最新惠民政策宣传,利用政务新媒体实现统一发声、集中发声、有效发声。(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提升政府公报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府公报公开政务信息的平台作用,形成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分级权威发布平台。进一步优化赠阅结构,压缩对各党政机关赠阅数量,积极向政务大厅、档案馆、图书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倾斜,提高公报知晓度、使用率和服务效能。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推进数字化利用,通过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加强政府公报内容传播。(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提高依申请公开工作质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制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办理答复,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更好满足申请人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加强部门协作,防范法律风险。认真学习借鉴省政府办公厅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典型案例及答复文书》。正确适用《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严格依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式计收信息处理费。(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标准。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制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规范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参照,统一案件审理标准,有效解决实践中较为突出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报编制发布工作。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试行)》要求,规范编制年报6项内容,做到格式体例合规、内容全面详实、数据真实准确。梳理制定年报编写质量考核指标。同时,将本要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提升基层政务公开质量

    (十五)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涉及26个试点领域的县市和部门,参照省政府相关部门编制标准目录,以基层群众实际需求为导向,及时优化调整完善公开内容和方式,增强操作性、实效性,并系统梳理具体公开内容,2021年9月底前,做好标准目录相关内容的发布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相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六)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采取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了解行政决策执行中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建立完善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增进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七)开设政务公开专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专区、政府信息公开窗口等线下公开场所和平台建设,提供政府信息查询、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严格政务公开培训考核监督工作

    (十八)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市、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加大组织协调,对本地区本部门推工作、抓落实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及部门主要领导年内至少专题研究1次政务公开工作,听取汇报,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和研讨交流,不断提升业务能力。(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十九)改进工作作风。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以政府自身开展的考核、评议,严肃整治评估工作中的形式主义苗头问题,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狠抓工作落实。对本要点中提出的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点任务,要梳理形成工作台账,实时跟进推动,确保落实到位。对上一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逐项核查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依法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强化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各项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力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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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6导出word甘南州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审 ...
    1 甘南州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doc

    甘南州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行政审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州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州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1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南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全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及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关安排部署,坚持改革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持续推进审批提质提标,不断提升企业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清理整治各类变相审批。按照省上统一要求,对省政府和州政府从2000年以来已经取消、调整、下放、承接的1—24批2590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回头看”,认真清查整治法定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情况和备案变审批、重复审批等各类变相审批,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发现问题、化解问题,规范管理,全面消除不良影响。同时,配合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做好对省政府1—24批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按照省上反馈意见认真查漏补缺,抓好问题整改,确保“清仓归零”。(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

    二、开展体检会诊,规范优化政务服务事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等有关规定和规范,集中精力开展一次事项体检专项行动。对标先进地区标准,在国家政策法规框架内,按照“能取则取、能减全减、能优尽优”的原则,对所有事项进行一次再梳理再调整再优化,建立由政管办、审改办、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化办、司法局共同参与的五方会商机制,对各层级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集中会诊,推进审批服务流程优化再造,清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和环节,压减办事要素,特别是在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努力解决因事项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推进事项“简化办”,确保多数事项办理承诺时间在国家法定时间上压缩30%以上。对已经取消审批或管理权限下放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相关部门、县市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使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真正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从法定职责和企业群众实际需求入手,全面梳理公共服务事项,统一规范事项业务标准,努力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

    三、加强基层管理,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覆盖。结合推进我州乡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全力推进政务服务工作关口前移、服务下沉,督促各县市梳理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统一编制事项实施清单,实现事项名称、类型、编码、申请条件、申报材料等要素统一规范,由州上集中公布实施。9月底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秘等事项外,原则上乡镇(街道)、村(社区)线下办理的事项全部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开通网上办事入口,公布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信息,实现网上可办。(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

    四、做好事项归集,积极推进事项清单化管理。结合开展事项体检,梳理汇总事项清单,推进各类事项清单化管理。认真贯彻省上要求,对地方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特别是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摸底调查,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4种方式,逐项提出具体改革举措,做到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学习借鉴兰州新区试点做法,条件成熟的可以逐步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公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实现各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

    五、加强依法审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州、县市司法部门要按照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认真做好州、县市级层面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的合法性审核。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对地方性法规、州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可以由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不涉及重大项目布局又不触及安全底线等方面的许可事项,加强与州级立法机构的协调沟通,推进我州地方性法规、州级政府规章的修订工作,力争能取尽取。(责任单位: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

    六、规范数据加载,努力实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结合事项梳理工作开展,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配合州、县市信息化办,在一体化平台和政务服务网州、县市子站上对每个事项按照60个事项要素进行归整,需要完善的要素必须全部完善,完成加载,没有设定导入专栏的完成专栏设定,为办事群众提供网上办事入口。有内部办件系统的,同时在系统内完成加载,使事项要素与一体化平台上的事项要素保持一致,最大限度方便企业群众网上可查和网上通办。配合省行政审批改革处做好全省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州政府办公室适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直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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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甘南州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甘南州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 42号)精神,完善我州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解决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运行中交易规则不健全、服务监管不完善、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平台不规范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州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运行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导向,以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为核心,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为全州高质量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二)基本原则。落实“放管服” 改革总体要求,强化监管责任,减少事前审批,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规范市场运行,完善交易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市场主体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交易,保障市场依法依规运行和健康有序发展,促进要素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合法权益。充分尊重权利人意愿,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和交易建设用地使用权。切实维护土地所有权人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提高服务效能,强化服务意识,优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提升土地市场领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目标任务。全面建成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服务全面的土地二级市场,形成市场体系健全、功能完善、服务齐全、监管到位、秩序规范、配置合理、便捷高效、运行有序,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土地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

    (四)实施范围。甘南州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重点针对土地交易以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到房地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抵押行为一并依照本方案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涉地股权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等整宗地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产转让而引起“连房带地”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依法经州、县市政府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性质,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专门约定,土地义务依法转移到受让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根据权利人申请,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土地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者的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剩余年限。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的,参照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取得方式可变更为出让。(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3.细化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规则。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报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应具备独立的分宗条件,满足规划、消防、用水、用电、用暖、用气等要求,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独立使用功能。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的同意,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中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对闲置低效用地,要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和税收调节作用,依法促进低效用地转让再开发利用。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落实我省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交易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州税务局要对现行的税费政策进行梳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符合我州实际的土地交易税费优惠政策,在促进交易的同时增加土地税源。(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

    1.规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营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环境。建立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条件和场所,依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和有形市场,发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并提供交易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

    1.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以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权。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2.放宽对抵押权人的限制。按照债权平等、适度放宽的原则,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之间债务合同的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依法保障抵押权能。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抵押权实现后,仍须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不能随意变更,确保抵押权实现时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交易平台。在自然资源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并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信息发布、交易、成交确认、合同签订等一站式服务。大力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争取在2021年年底前建成网上交易系统,实现网上交易。(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规范交易流程。建立“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操作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平台等发布和获取交易信息;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交易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 20% 以上的,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中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履约情况以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达到交易条件、不符合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违反交易规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有序衔接。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信息平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互通共享机制,实现交易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衔接。市场主体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可由交易管理部门和登记机构联合审查,由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监管意见,同时将涉及的交易监管信息等原始资料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机构要根据交易管理部门移交的资料和交易监管意见,做出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办理相应手续,并将登记结果等及时反馈给交易管理部门。(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农业农村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在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内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办事窗口,建立业务联办工作模式,明确各自职责,优化办事流程,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实现“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规范中介组织服务。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注重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服务和桥梁作用。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信用良好的社会中介组织,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各方提供推介、展示、咨询、估价、经纪等服务。同时,加强指导和监管,引导其诚信经营,对失信的中介组织,建立惩戒和退出机制。(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国资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在现有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基础上,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全面掌握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综合分析研判市场形势,摸清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实现有效监管。要建立土地价格定期评估和发布制度,实时监测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充分发挥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盘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平衡供需矛盾的作用,运用财税、金融和优化服务等措施,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市场平稳运行。(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及时提 醒和督促受让人继续履行相关义务。不得因土地使用权人转移而随意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报批。加强土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交易行为、交易程序等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公开。落实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推进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共建共治共享。(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住建局、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 州税务局、州农业农村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州银保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实施步骤

    (一)笫一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21年8月31日前)。制定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交易样本等规范性文件。

    (二)笫二阶段:规范建设阶段 2021年9月1日—10月31日)。建立二级市场交易平台,规范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 合同一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

    (三)笫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21年11月1日—12月31日)。总结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工作经验,梳理存在问题,全面提升土地市场领域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作为土地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统筹部署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培育工作。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住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工作共同责任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财政部门要保障二级市场建设所需经费,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依法依规落实。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依法依规进行。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县市要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政策研究,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交易规则,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办法和配套制度;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研判,主动有效解决,创造开放、便利、透明的交易环境,确保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不断扩大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影响力、吸引力,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切实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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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630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藏族自治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应用,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甘政发〔2020〕6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对我州空间生态环境基础状况与结构功能属性进行系统评价,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进行统筹衔接,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我州规划、项目环评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提供支撑,提高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参与综合决策,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持续优化发展格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底线。

    2强化分区管控。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一般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环境管控要求,形成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的空间管控体系,有序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与效率。

    3突出分类施策。针对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制定差异化的环境准入要求,强化刚性约束,突出精细化管理。

    4加强统筹衔接。在甘肃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框架下,统筹推进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环境质量改善新要求,动态更新和定期评估调整我州“三线一单”。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安全得到基本保障,生态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控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得到提升,基本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的新格局。

    2035年,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甘南藏族自治州区域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显著提升,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的新格局全面形成。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州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74个,分为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实施分类管控。

    1优先保护单元。56个,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该区域严格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省、州级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理规定进行管控。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开发和城镇建设,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类开发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10个,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和城镇规划区、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等开发强度高、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该区域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承载区,主要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交通结构和用地结构,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3一般管控单元。8个,主要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该区域以促进生活、生态、生产功能的协调融合为主要目标,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生态功能区域评估调整进行优化。

    (二)落实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国家、省和重点区域(流域)环境管理政策,准确把握区域发展战略和生态功能定位,建立完善并落实州级及各类环境管控单元为主体的“1+74”二级清单管控体系。其中,“1”为州级清单,体现环境管控单元在全州范围内的地域性、区位性要求;“74”为环境管控单元清单,体现管控单元的差异性、落地性要求。

    州政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制定并发布州级、环境管控单元和省级以下工业集聚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三、成果实施应用

    (一)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布局产业、调整结构、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和重大项目选址时,应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融入决策和实施过程,充分发挥“三线一单”源头预防引领作用,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抓好“三线一单”在各级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的落地,严格产业准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规范和引导开发建设行为。

    (二)支撑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将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全州环评、排污许可、生态、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辐射等环境管理工作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三)强化与相关规划衔接。“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水、大气、土壤、资源利用等方面管控要求,作为区域生态环境准入和区域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加强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协调衔接。

    (四)实施动态更新和定期调整。“三线一单”原则上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同步更新调整发布。因国家发展战略、省重大决策部署、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等发生变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的,所涉及的环境管控单元及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确需更新的,按更新程序要求,报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更新调整。更新调整后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要按程序和要求,及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上传至“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州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三线一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同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建设、实施、评估和调整工作。各县市政府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的优化完善和应用实施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州、县市人民政府,组建长期稳定的管理技术队伍,同级财政落实好工作经费,保障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线一单”应用成果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跟踪评估“三线一单”实施成效。强化实施成效评估结果应用,将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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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迅速、有效应对汛情、险情、灾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2017版)《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甘南州机构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防汛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责任制,把保障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认真贯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把各县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县市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我国的政治优势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中国特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7)预防为主、防抗结合。行业部门制定预防机制,加强源头防控措施,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做好水库、重点城市、河流险段、易发山洪沟道、乡镇(街道)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5防汛抗洪重点

    全州防汛抗洪重点是水库、城市、河流险段及山洪灾害多发区。

    1.5.1水库:我州境内的小(二)型水库和对下游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

    1.5.2城市:我州的重点防洪城市合作市、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舟曲县、碌曲县、玛曲县八座城市。

    1.5.3河流险段(农村河段):黄河、白龙江、洮河、大夏河干流属重点河段。

    1.5.4山洪灾害多发区: 我州为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山洪灾害易发区。

    1.白龙江流域:本州舟曲县、迭部县。

    2.黄河流域:本州卓尼县、临潭县、夏河县、合作市、碌曲县、玛曲县。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州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2.1 州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州人民政府设立甘南州防汛抗洪指挥部,由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汪尚学,州政府副州长梁维吉,州政府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于江同志任总指挥,州政府副秘书长杨加登、州政府副秘书长韩小东、州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庆平、州水务局局长杨卫东、甘南军分区副司令员杨启勇、武警甘南支队支队长白建忠、甘南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吴明国、陇南森林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郭同海同志任副总指挥,40个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责任人见附表一)。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州应急管理局局长马庆平同志兼任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阿卡、州水务局副局长宋文洲同志兼任副主任。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由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务局承担。

    在洪涝灾害应急处置期间,各县市政府与同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挥本县市防汛抗洪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洪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有关流域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等要成立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当地政府防汛抗洪指挥部和应急抢险救援现场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州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职责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和和省防汛抗洪指挥部防洪调度指令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安排,统一指挥全州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抗洪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国家防总、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州委、州政府对防汛抗洪工作的指示批示和文件精神;拟定全州防汛抗洪预案、制定江、河防御洪水预案。

    2.2.2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落实国家和省州防汛抗洪指挥决策部署,及时掌握全州雨情、汛情、灾情并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建设和管理州级防汛应急物资储备库,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全面负责州防汛抗洪指挥工作,收集、上报和发布汛、雨、水、旱灾情等信息;开展全州汛前、汛期、汛后防汛工作检查、督查落实有关防汛工作任务和职责要求;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做到不脱岗、不离岗;督促、指导有关防汛指成员单位做好清淤除障和阻碍行洪障碍物工作。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洪涝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应急装备物资、救灾物资的协调调动;州水务局具体负责防汛工作。

    2.2.3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3.预警

    3.1 洪水预警

    发生强降雨,主要行洪河道、水库出现涨水时,各县市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随即上报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

    当河道湖泊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大中型水库达到防洪高水位(或允许壅高水位)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县市水务部门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同级防指,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随即上报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应急部门按照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市或州级有关部门上报的洪水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相关单位综合研判,及时下发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根据洪水险情组织相关队伍增援县市预警行动。

    3.2 山洪灾害预警

    水务、气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气象部门要提高局地暴雨监测预报精准度,分级分化细化暴雨落区,提升局地暴雨预报能力。水务、气象部门要分析研究确定各乡镇(街道)、村组不同时段准备转移、立即转移临界雨量,一旦达到临界雨量,果断发布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内县市、乡镇政府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一旦收到立即转移预警,果断、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3.3 州防指预警

    3.3.1预警条件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综合研判发布预警。

    ①州气象局发布大风、暴雨预警信息,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0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②预计州境内黄河、白龙江、洮河、大夏河等河流发生接近警戒水位洪水或个别河流滩区出现漫滩;

    ③预计1条主要河道、2条以上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或中型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

    3.3.2预警范围

    全州受大风、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

    3.3.3预警发布

    州防汛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副总指挥签发。

    3.3.4预警行动

    州防汛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州防汛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洪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气象、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向州防汛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务部门科学调度防洪工程,调度信息报同级防指,通报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关防指。宣传、文广旅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工信部门按照州防汛指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应急、消防等部门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防指部署防汛抗洪应急准备工作,各有关部门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3.3.5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州防汛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预警解除建议,由州防汛指副总指挥签发解除。

    ①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1周无较大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大中型水库等水位基本回落至汛限水位。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预警信息

    4.1 气象水文信息

    州县市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洪指挥部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4.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包括电站)工程信息。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洪指挥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及时将县市险情上报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

    4.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州、县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抗洪指挥部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将初步情况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应急厅应急指挥中心,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应准确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将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等级

    5.1.1水库。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Ⅳ级:小(一)型水库溃坝;或者小(一)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小(一)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Ⅲ级:中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或者中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Ⅱ级:中型水库溃坝;大型水库上游发生洪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

    Ⅰ级:大型水库溃坝;或者大型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影响下游防洪安全。

    5.1.2城市防洪预警。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Ⅳ级:县市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级:县市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持续或上涨趋势。

    Ⅱ级:本州8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流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Ⅰ级:县市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

    5.1.3河流险段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Ⅳ级: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Ⅲ级: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10年一遇及以上、20年一遇以下的洪水。或者上述河流重点河段堤防出现重大险情,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Ⅱ级: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20年一遇及以上、30年一遇以下洪水。或者上述河流重点河段堤防发生决口,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Ⅰ级:黄河、洮河、大夏河、白龙江等重要河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30年一遇及以上洪水。

    5.1.4山洪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Ⅳ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3人,或者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2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Ⅲ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4—9人,或者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200—5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Ⅱ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10—29人,或者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500—1000名群众正常生活。

    Ⅰ级:暴雨洪水造成集中死亡或失踪30人以上,或者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或者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2 信息报告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各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5.2.1 初始信息

    有关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有关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为水库、城市、河流防汛抗洪险情、灾情信息的初级报告单位,乡镇(街道)政府为山洪灾害信息初级报告单位。

    5.2.2 报告层级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要立即报告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

    超过Ⅲ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在报告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的同时,上报州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必要时可直接向涉险区群众发出转移预警信息。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可直接上报省、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同时报告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必要时直接向涉险区群众发出转移预警信息。

    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可直接上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同时报告州县防汛抗洪指挥部,必要时直接向涉险区群众发出转移预警信息。

    气象水文信息及一般险情灾情信息,由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县市级防汛部门或同级防汛部门,防汛部门及时向上报告。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可越级上报,县市级防汛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州防汛抗洪指挥部。

    5.2.3 报告主体及报告内容

    1)气象水文信息

    由各级气象、水务和水文局负责报告。预报内容包括暴雨天气预警、实时暴雨分时段雨量、洪水起涨及分时段流量等。

    2)工程险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防汛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

    3)水库(水电站)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5)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6)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7)洪涝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5.3 启动应急响应条件

    洪涝灾害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由属地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指挥部组织响应。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洪涝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汛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5.3.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达到Ⅳ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者出现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洪指挥部全面响应,领导指挥防汛抗洪工作,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防汛抗洪抢险救灾。涉险区或受灾地区乡镇(街道)、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

    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密切掌握工作动态,跟踪掌握相关灾情信息及发展态势,指导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向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工作。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开展本行业防汛抗洪应急工作,向指挥部报告行业应急工作。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坝无溃坝性严重险情。

    5.3.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局部地区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且预报将超过保证水位,堤坝无溃坝性严重险情。

    5.3.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达到Ⅱ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请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州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做好赴一线抗洪抢险救灾各项准备,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属地县市人民政府全力以赴抗洪抢险救灾。

    1)较大范围(一个县市以上)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低于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

    3)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大中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安全。

    5.3.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达到Ⅰ级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标准,或出现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判定应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它事项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州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州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州防汛抗洪指挥部组织指挥全州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以赴投入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汛抗洪救灾。

    1)较大范围内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6小时内降雨量超过200毫米;

    2)主要江河水系的干流控制站水位超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县级以上(含县级)城镇安全;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4 应急处置行动

    5.4.1 Ⅳ级响应: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做好沿堤涵闸、水管关闭,人员及时转移工作,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5.4.2  Ⅲ级响应: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并通报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启动运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工程,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县市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5.4.3 Ⅱ级响应:当达到Ⅱ级防洪预警标准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州防汛抗洪指挥部随时召开紧急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由州政府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县市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各县市应随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情况,并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上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同时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根据州防汛抗洪指挥部要求调动兵力,做好除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州政府发出动员命令,命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5.4.4 Ⅰ级响应:由州政府宣布全州或局部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各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加强防守,科学调度,迅速做好分蓄洪区启用准备工作。州防汛抗洪指挥部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州防汛抗洪指挥部经报州政府同意可以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洪指挥部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5.5 应急处置措施

    防汛抗洪应急期间,防汛抗洪指挥部可依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征调人力、物资、车辆,紧急砍伐林木。需驻地部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的,由各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协调调集。应急响应启动后,对四类防洪重点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5.5.1 水库

    1)根据水库下游影响范围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根据响应级别和职责,向下一级防汛抗洪指挥部、可能淹没区政府发布洪水防洪预警。

    2)水库主管部门、水电站监管部门派出专家技术人员赴现场指导调度和排险工作,落实巡查值守措施,组织行业施工队伍、抢险人员和机械物资全力抢险。

    3)水库工程发生险情,可能造成溃坝时,立即开闸泄水,调集抢险队伍、机械、物资上坝抢险。根据工程险情程度,组织下游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4)水库上游发生洪水,水库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按照调度方案泄水运行,严密巡查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调度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抢险,视情况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组织水库下游沿河巡查堤防,除险加固,安排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出现水库溃坝等情况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全力抢险救灾,做好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5.5.2 城市防洪

    1)根据城市防洪特点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指挥部、乡镇(街道)发布防洪预警。

    2)启动城市防洪Ⅳ级应急响应后,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并24小时值守。关闭沿河及滩区景区、休闲健身场所,各类船舶靠岸停运;加强两岸监河路道管控,劝离近河闲散人员。加强趸船、移动码头和靠岸船舶锚固设施监测,做好应急固定、拖离上岸或打捞准备。

    3)启动城市防洪Ⅲ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群众撤离准备。强化Ⅲ级应急响应各项措施,拖离不稳定移动码头和船舶。

    4)启动城市防洪Ⅱ级应急响应后,加密巡查堤防频次,调集抢险物资、队伍上堤待命,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组织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先行撤离部分群众。

    5)启动城市防洪Ⅰ级应急响应后,严密巡查堤防,全力加高加固险段堤防。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迅速组织撤离群众。

    5.5.3河流险段

    1)根据河流流经区域和响应机制,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分别向下一级防汛抗洪指挥部、涉险区政府发布洪水预警。

    2)当河流洪水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立即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撤离河道施工作业人员和机械,各类渡船停运靠岸,保障防洪安全。

    3)当河流洪水达到Ⅲ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和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做好危险区群众撤离转移和群众生活救援准备。

    4)当河流洪水达到Ⅱ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城镇、村庄等人员密集区为重点,组织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组织涉险区域的群众撤离至安全区。组织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安排好群众生活。

    5)当河流洪水达到Ⅰ级应急响应标准时,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5.5.4山洪灾害

    1)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向涉险区群众发布山洪预警预报,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

    2)立即组织营救搜寻遇险和失踪人员,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4)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5.6 灾情信息发布

    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负责统一发布。

    防汛抗洪信息,通过组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及“两微一端”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包括外省区)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指挥部和有关省区相应级别的防汛部门。

    5.7 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由防汛抗洪指挥部决定降低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灾区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善后处置

    6.1 灾后处置

    有关部门(单位)和防汛抗洪指挥部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补办手续。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2救灾救助

    应急部门应会同灾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6.3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4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5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线工程为重点,分析水毁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加快修复,尽快恢复主体功能。特别是影响行洪安全的工程设施,要优先安排计划,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复加固和处置。

    6.6 响应评估

    6.6.1 响应结束后,灾区防汛抗洪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响应工作,评估响应成效和问题,提出完善应急响应的意见。评估内容包括雨情、汛情、灾情、险情和应对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问题、工作会议等。

    6.6.2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评价,上报州人民政府和省防汛抗洪指挥部。

    6.6.3 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中国移动甘南分公司 、中国电信甘南分公司、中国联通甘南分公司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7.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2 应急支援与保障措施

    7.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

    2)州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州防汛抗洪办公室委托州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或县市防办(代储单位)储备管理,州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调度。

    3)州级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7.2.2 应急队伍保障

    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甘南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7.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州交通局负责抗洪救灾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确保抗洪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畅通。

    州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7.2.4 医疗卫生保障

    州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准备工作。

    7.2.5 治安保障

    州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7.2.6 抢险物资保障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7.2.7 经费保障

    州县市财政局每年要将防汛抗洪物资所需储备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积极争取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并及时下拨监督检查。

    7.2.8技术保障

    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要加快建立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库,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7.2.9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务局编制,预案和省级《防汛抗洪应急预案》专项预案相衔接。各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县市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州水务局备案。州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部门防汛抗洪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局和水务局备案。

    8.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要采用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手册、警示牌等、预警预报多种方式,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御自救能力;对从事防汛抗洪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县市防汛抗洪指挥机构要协助县市人民武装部门开展各类抢险应急演练,并组织开展县市乡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演练。

    8.3 预案修订

    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州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4 监督检查

    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9.奖励与惩戒

    9.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9.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洪救灾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0.附则

    10.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2  防洪预警信息报告基本规定
       为了及时掌握防洪信息,有效开展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根据国家防汛抗洪总指挥部办公室对洪涝灾害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对防洪预警信息报告规定如下:
      10.2.1 Ⅳ级防洪预警信息
      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2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属地防汛抗洪指挥部;
      2.县市指挥部在4小时内报告州指挥部;
      3.州指挥部在6小时内报告省指挥部;
      4.每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0.2.2 级防洪预警信息
      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1小时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
      2.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州防汛抗洪指挥部;
      3.州防汛抗洪指挥部在3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洪指挥部;
      4.每3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0.2.3 Ⅱ级防洪预警信息
      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3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
      2.每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0.2.4 Ⅰ级防洪预警信息
      1.工程管理单位或流域机构在20分钟内报告有管理权的相关市州、县市防汛抗洪指挥部,并同时上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
      2.每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10.3 预案有关术语解释

    10.3.1 有关洪水的术语: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小(二)型水库:指库容大于或等于10万立方米而小于100万立方米。

    10.3.2 有关巡查的术语
      巡查:6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加密巡查:3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严密巡查:2小时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10.3.3 有关防汛的术语
      防汛:在汛期采取措施,防止洪水泛滥成灾。
      防洪:使用工程或非工程措施防备洪水成灾。
      抗洪:在洪水泛滥期间,采取措施,使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
      抢险: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消除险情。
      救灾:通过补助钱款及生活必需品,救济受灾群众,保障正常生活。

    防汛会商:是指州人民政府领导或州防汛抗洪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

    11. 预案解释

    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启用后,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一般情况下每3—5年修订一次,特殊情况下及时修订。修订后的预案须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本预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的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须报省防汛抗洪指挥部备案。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州水务局负责解释。

    12.预案实施时间和要求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3日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7〕165号)同时废止。州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县市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本县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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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6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范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南州机构改革方案》和州直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州发生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跨县市行政区划、超出事发地县市政府处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州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1.5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

    Ⅰ级(特别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

    Ⅱ级(重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路网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Ⅲ级(较重):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Ⅳ级(一般):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1.6  甘南州地质灾害概况

    1.6.1  全州地质灾害隐患及分布特征

    甘南州地质灾害隐患具有分布广、数量多,密度高、险情重、 危害大、治理难的特点,是全省地质灾害最为严重市州之一。截至2019年底,甘南州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点1125处,其中迭部县339处,临潭县219处,舟曲县191处,夏河县139处,卓尼县111处,碌曲县52处,合作市41处,玛曲县33处;按灾害类型分滑坡262处,不稳定斜坡109处,泥石流585处,崩塌161处,地裂缝4处,地面塌陷4处,危岩体2处;按照地质灾害险情等级划分,属特大型的15处、大型167处、中型300处、小型643处,分别占地质灾害隐患点总数的1.4%、14.8%、26.7%、57.1%。

    1.6.2  全州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1.6.2.1  地质灾害引发因素分析

    地质环境因素。甘南州地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交汇地区,位于国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中的陇南陕南秦巴山地泥石流滑坡重点防治区内,境内山岭重叠,沟谷纵横交错,高山切割广泛分布,具有地势起伏大、山高谷深、沟壑纵横、生态地质环境脆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和高原性气候明显的特点,属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区。

    诱发因素。(1)降水:近年来全州旱涝交错天气频率增高,导致地质灾害频发。进入汛期后,可能出现局地短时集中高强度降雨、局部强暴雨或长时间降雨等极端异常天气,直接引发滑坡、泥石流、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2020年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测》:甘肃南部局部地区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很大(红色),需要特别关注。

    2)地震:汶川地震、岷县漳县地震、九寨沟地震和夏河县5.7级地震造成岩土松动,对我州舟曲、迭部、卓尼、临潭和夏河县的地质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近年来,全州地震活跃,地震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概率加大,大量地质灾害隐患成灾的可能性进一步加剧,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人类工程活动:近年来,全州在建、新建项目较多,工程活动强度和范围将持续加大,对地质环境扰动更加强烈。尤其是在建公路、各类工程建设现场、矿山(包括废弃矿点)极易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各类工程、公路隧道施工弃渣弃土极易形成泥石流物源;切坡建房和部分建设项目存在选址不当、缺乏完善的排水设施、对斜边坡进行不合理开挖或加载等问题,也容易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

    1.6.2.2 地质灾害发育趋势预测

    综合地质环境条件、降雨趋势预测、地震及人类工程等因素影响分析,预测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地质灾害总体趋势逐年有所加重。

    从时段分布上,预测地质灾害高易发期为5—9月份主汛期,主要诱发因素为降雨,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为主;较高易发期为2—4月份冰雪冻融期,主要诱发原因以冻融为主,兼或有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类型以滑坡、崩塌为主;1月份、11月份和12月份为地质灾害低发期,主要诱发因素以人类工程活动为主,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崩塌、滑坡。

    白龙江干流洛大两河口沿岸;舟曲县城,临潭县城和卓尼县城周边地段;碌曲县城—双岔一带;夏河县县城一带。滑坡规模一般为大型、特大型,受地质构造控制,成片发育,稳定性差;泥石流以大型、特大型为主,易发程度高。区内多发育特大型滑坡,如舟曲县立节北山滑坡、锁儿头滑坡、泄流坡滑坡和牙豁口滑坡等,严重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7  甘南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甘南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从上到下依次为:《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县市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中央、省属驻甘南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州属及重点企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本《预案》与《甘肃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为州政府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是州级部门和企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的主要参照依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州政府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机构,实行应急部门联动、应急专家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制度。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工作机构。
    2.1.1 应急指挥机构
       州政府成立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应急指挥部”),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行业领域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相应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局、州自然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陇南森林消防支队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州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加入。

    主要职责:州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启动地质灾害州级应急响应;组织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州级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根据需要会商甘南军分区和武警甘南支队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参与应急工作;指导县市应急指挥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与救援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州应急指挥部设抢险救援、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应急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和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地质灾害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组

    2.1.2 应急工作机构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局局长马庆平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州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冯存德、州应急局副局长阿卡同志担任。州委宣传部、甘南军分区、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州人民政府各应急联动部门和单位的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州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向州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协调有关县市应急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负责汇集、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州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指导和协助县市政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州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整理、归档工作。

    2.1.3 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

    当发生Ⅰ、Ⅱ、Ⅲ级地质灾害时,州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州应急局视频会议室(州政府统办楼106室),州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Ⅳ级地质灾害时,由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局值班室,协调灾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和州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特点和现行管理体制,结合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三定规定”及法定职责分工,确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具体见附件2 。  

    2.3 应急专家队伍及职责

    州应急指挥部建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队伍,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必要时直接参与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自然资源局建立州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专业人才库,并负责应急专家队伍的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会商咨询,指导救灾工作。对灾情及趋势进行应急评估,提出地质灾害成因分析意见,为州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意见或建议。

    2.4  应急资源概况

    全州共有纳入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调动和管理的应急救援队伍22支,总人数3489人,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工器具16840 台(套、件),其中:国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8支,人员648 人;专业应急队伍5支,人员372人;突击应急队伍3支,人员2342人;政府专职应急救援队伍3支,人员66人;社会协议工程机械应急抢险队伍2支,装备281台(辆);企业兼职应急队伍1支,人员26 人。

    上述应急救援资源分布于全州七县一市,均可协调调动参加州境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

    3.监测和预警

    3.1 隐患监测与报告

    3.1.1 建立健全监测体系

    州政府建立健全覆盖州级各部门单位、县市政府、乡镇(街道)政府的地质灾害监测责任制,分解地质灾害监测、信息收集上报、监测信息共享、组织会商、预警发布、应急准备、监测保障、检查督导等责任。根据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完善的地质灾害监测体系。

    3.1.2  监测方式方法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州、县市采取专兼结合的具体方式监测地质灾害隐患动态。州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机构对全州较重级别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专业检测。县市政府建立地质灾害巡查制度,各乡镇、村社组织地质灾害信息员队伍,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日常巡查。

    3.1.3  监测信息上报
       专业监测机构定期向州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和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监测信息;乡镇及村社地质灾害监测人员及时将观察发现的险情逐级上报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县市政府对地质灾害险情综合研判后,由县市自然资源部门上报州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州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及时将信息汇总整理、专业研判后抄送州应急管理局、州气象局等主要相关部门。重大险情直接上报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监测信息研判

    州地质灾害防治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对全州群测群防网络和相关部门的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建立全州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分析、评估,根据隐患险情向州应急指挥部提出总体预警或应急响应建议。

    3.3  响应准备(预警行动)

    3.3.1  预警级别与标准

    突发地质灾害预警(包括天气预报、监测结果研判)(以下统称地质灾害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Ⅰ级(红色):加强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Ⅱ级(橙色):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

    Ⅲ级(黄色):注意级,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Ⅳ级(蓝色):关注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

    3.3.2 接警与处警

    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采取预警行动,并将情况立即报告县市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初步核实险情,及时组织自然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明确州级预警级别,研判结果立即报告州应急指挥部领导。必要时,州自然资源局应立即通知州、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核查险情,指导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预警行动。

    当即将发生的地质灾害有可能危及水库、堤防、桥梁、隧道、铁路、公路等重要设施安全时,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相关政府(含相邻市州)、州级部门通报,沟通险情信息。

    3.3.3 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气象部门专家组会商,提出预报等级意见,按程序审批后,由州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在第一时间发布。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有关部门的预警信息后,随即向相关县市应急指挥部及州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印发预警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实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等信息共享。预报预警负责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和临灾预报预警。

    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传真电报、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发布,并建立预警发布工作台账。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方式公告。

    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影响程度和应急准备要求等。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为Ⅲ级(黄色)、Ⅳ级(蓝色)时,州、县市要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当预报预警等级达到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或气象短时预报(1—6小时)降雨量大且持续时间长时,州级和省级联合预报机构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众发布,同时用电报传真、电话或手机短信息,直接向可能发生灾害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作出调整和解除的,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传真电报、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发布。

    3.3.5  预警行动

    1)Ⅰ级(红色)预警:①加强监测。专业检测机构和人员加强巡查,加大监测数据采集频次,快速研判上报隐患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村社地质灾害信息员组织当地群众实施群测群防;州、县市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

    ②紧急撤离。有关乡镇政府接到地质灾害红色预警通知后,立即向相关村社发布紧急撤离信号,并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将有关重要信息快速报告县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动公安、民兵、交通运输等应急力量支援群众撤离工作。

    ③应急准备。州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红色预警通知后,立即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州级应急救援队伍,并提出具体应急准备要求;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预警要求,紧急通知外出指战员归队,整理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并装车待命;根据灾害险情和具体位置,按照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队伍靠前集结。

    2)Ⅱ级(橙色)预警:①加强监测。专业检测机构和人员加强巡查,加大监测数据采集频次,每日研判上报隐患动态变化情况;乡镇、村社地质灾害信息员分组实施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重大险情异常,随即上报;州地质灾害防治中心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并将研判结果传送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②撤离准备。县市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接到地质灾害橙色预警通知后,组织协同有关乡镇政府,科学划定灾害波及区域和避险撤离群众地域范围,确定撤离路线;向拟撤离群众散发地质灾害防范宣传单,告知撤离路线、紧急预警信号;选定避险撤离安置点。

    ③应急准备。州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橙色预警通知后,立即将预警信息发送至州级应急救援队伍,并提出具体应急准备要求;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预警要求,检查和补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3)Ⅲ级(黄色)预警: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成员单位加强与本系统县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准确掌握地质灾害险情动态,指导县市开展预警行动;县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委派人员现场查看灾害险情;专业检测机构和乡镇、村社地质灾害信息员严格执行监测信息日报告制度。

    4)Ⅳ级(蓝色)预警: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立即通知群测群防组织和群防监测人员,注意加强隐患点巡查、监测。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漏报而当地局部地区出现持续大雨或暴雨天气时,群测群防责任单位和监测人员应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注意防范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现临灾特征时,应立即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县市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3.6  预警行动级别调整和终止

    预警行动级别随实时雨情、水文、滑坡体滑动速率等地质灾害滋生条件的变化实施动态调整,逐步升(降)级别。预警期内突发地质灾害,尚未完成的预警行动任务即可转为应急响应行动任务,预警行动力量随即变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监测结果研判,地质灾害滋生条件减少、减弱或消除,预警行动级别逐级下降,直至终止,并有原预警发布单位发布降低预警级别或终止预警信息。

    4.应急处置

    4.1  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报告

    4.1.1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后,地质灾害信息员或发现灾害人员立即报告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街道)政府;乡镇政府快速上报县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核实研判后,Ⅲ级以上级别地质灾害同步上报州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政府及州应急指挥部进一步核实研判后,Ⅰ、Ⅱ级地质灾害同步上报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州、县市应急指挥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及时将灾情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市州、县市。

    乡镇政府上报时限为接到灾情报告后30分钟,其它各层次上报时限接到灾情信息1小时内上报。最迟不得超过灾害发生后2小时。Ⅰ、Ⅱ级地质灾害发生后,如有特殊紧急需要,县市政府在上报州政府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同时,可同步越级上报,为尽快获得外援,争取抢险救援的宝贵时间。

    对于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全面、准确报告灾害情况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并说明具体原因。

    4.1.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及时续报;启动Ⅲ级以上级别应急响应后,每天续报一次。

    4.2  响应分级

    甘南州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达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但无人员伤亡)、Ⅲ级(达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且因灾死亡和失踪1-2人、重伤9人以下)、Ⅱ级(对应较重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Ⅰ级(对应重特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四个级别。

    4.3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依据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灾情险情和损失扩大,并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如县市应急抢险救援能力不能有效的控制事态蔓延,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果断向州级应急指挥部提出扩大响应、应急支援的请求。

    4.4 应急处置(响应行动)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分级处置原则,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条件,结合应对灾情工作实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突发地质灾害为Ⅳ级,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时,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向州人民政府和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当突发地质灾害达到州政府Ⅱ、Ⅲ、Ⅳ级应急响应条件时,由州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达到州政府Ⅰ级应急响应条件时,州应急指挥部请示州政府批准并启动本预案。

    州政府启动本预案后,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4.1 Ⅳ级响应

    正常情况下,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商会议,启动州Ⅳ级应急响应。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有关成员单位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应急指挥部联系,及时准确掌握灾情动态,并及时报告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有必要,可委派相关人员指导、协助县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4.2 Ⅲ级响应
       正常情况下,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商会议,立即启动州Ⅲ级应急响应,根据应急抢险救援需要,组建和派出赴应急救援现场联络组,指导县市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根据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州应急指挥部可成立州、县市联合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组织州级应急救援力量增援应急救援工作。

    4.4.3 Ⅱ级响应

    正常情况下,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州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会商研判会议,立即启动州Ⅱ级应急响应(根据灾情严重程度,也可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州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带领所有成员单位、州级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害应急救援现场,快速成立州、县市联合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动州级应急救援、救灾装备、物资,其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提供人员、物资、装备等保障。

    4.4.4  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地质灾害后,州应急指挥部立即请示州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州政府启动州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州直各单位及中央、省属驻甘南各单位按照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全力投入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州应急指挥部及时与省应急指挥部联系,做好成立省、州、县市联合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的准备工作。

    4.5 指挥与协调
      未成立州、县市或省、州、县市联合现场指挥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由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州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提供指导和协助;成立联合现场指挥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由联合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依据相应层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联合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履行应急抢险救援职责。

    4.6 抢险救援

    4.6.1  搜救人员

    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灾区及邻近周边群众紧急撤离危险区。州应急局依据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协调调动州级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抢险救援装备物资,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被困、失踪人员。

    4.6.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州卫生健康委依据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应急救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抢救受伤群众,建立州级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和药品的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州、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专业力量及时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州、县市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局)、畜牧兽医局对灾区饮用水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州、县市民政局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抢险救援现场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接种与预防性服药。

    4.6.2 受灾群众安置

    州应急局依据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导灾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乡镇街道建设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点;根据救灾需要,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州级救灾物资调拨令,支援受灾县市政府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地质灾害发生县市应急指挥部在灾民临时安置点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县市消防救援队伍在受灾群众临时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严防火灾发生。地质灾害灾区县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救灾物资的发放,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确保老、幼、病、残人员的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灾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6.3  抢修基础设施

    州交通运输局、甘南公路局依据州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州县市工信、住建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抢修供电、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6.4  现场应急监测

    州自然资源局、州地质灾害防治中心会同有关专业机构组织布设或恢复地质灾害现场监测网站,实时跟踪地质灾害序列活动,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对灾区及周边灾情形势进行研判,研判结果及时报送现场指挥部。州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发布地质灾害灾区专题气象预报。灾区所在地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4.6.5  防御次生灾害

    州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灾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灾区周边形成次生崩塌、滑坡、泥石流、滚石等灾害,严防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水务部门组织专家对灾区周边及其河流下游水库、水电站、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提出应急除险措施建议,必要时建议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涉险地区人员转移。

    州县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6.6  维护社会治安

    州县市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办及武警部队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抢险救援现场、灾情波动区、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6.7  涉外事务管理

    州县市外事管理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做好相关保障。

    4.6.8 新闻发布

    州、县市应急指挥部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完善新闻发布工作预案,按照国家、省上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地质灾害基本情况、政府应对措施、抢险救援情况以及公众防范措施等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公布。
       新闻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会、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省内外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的请示,报现场指挥部组成单位最高行政级别应急指挥部批准,按照省、州、县市的顺序依次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宣布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状态,联合现场应急指挥机构逐级自行撤销,开放应急处置阶段划定的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

    5.应急保障

    5.1  先期保障

    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预警行动、扩大响应的要求和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级别,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做好先期保障工作。

    1)州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迅速协调航空救援力量赴灾区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灾情航空侦察,并及时获取灾区航空影像资料并向应急指挥部快速传送;立即派出先期工作组,协调配合当地县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成立州、县市联合现场指挥部的基础工作;指导灾区县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乡镇做好应急救援直升机临时起降点的清理、电力保障、通讯保障,组织修复灾区直升机起降点或开辟新的起降点,并委托甘南军分区协调有关军事部门采取必要的飞行管制措施,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需要。

    2)州工信局按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应对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抢险救援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网络渠道(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部门受损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5.2  队伍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国家综合救援队伍、地质灾害救援专业队伍、应急突击队伍(军队、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等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州应急管理局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日常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能力;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组建抢险抢修队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3  指挥平台保障

    州应急管理局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网络信息、大数据等技术,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实现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和地质灾害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为州应急指挥部在抢险救援中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提供保障。

    5.4  物资与资金保障

    州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应急管理局下达的采购计划,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供给;按照本级应急管理局的物资调拨指令,及时调出救灾物资、装备。

    州应急管理局根据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的特点,按照“先易后难、先小后大”的原则,建立州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库,不断充实应急抢险劳动防护、工器具、专用设备、工程机械等应急物资装备;协调应急救援突击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配置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时,按照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及时组织调拨。

    州、县市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专项资金,保障灾害抢险救援和应急物资购置储备工作所需经费。

    5.5  灾民安置场所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选择安全、空旷、方便的地点,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灾民安置点,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医疗、防疫等设施设备。

    5.6  基础设施保障

    州工信局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抢险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州委宣传部、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州级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信息。

    甘南军分区、甘南公路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等会同民航甘肃监管局等单位加强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6.灾后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遗体,做好现场消毒、疫情监测与预防控制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及时做好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6.2 调查评估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省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以及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6.3 恢复重建

    Ⅰ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州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Ⅲ级、Ⅳ级突发地质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7.应急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和报备

    各县市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县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和州自然资源局备案。州县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部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乡镇(街道)政府依据县市总体预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市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备案。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7.2  预案培训

    州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中央和省属驻甘南州单位、群团组织等单位人员进行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开,各类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中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培训本预案,提升政府及其应急队伍的应急救援能力和全社会应对突发地质灾害自救互救能力。

    7.3  应急演练

    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州级层面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组建演练专家评估组,对演练筹备、演练过程进行全程跟踪评估,编制演练评估报告。州财政部门将地质灾害应急演练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演练计划及时予以拨付。

    7.4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地质灾害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责任与奖惩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及时报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避免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因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附 则

    9.1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2  有关名词术语的定义

    突发地质灾害: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要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的损失。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7年5月23日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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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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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13

     

    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电动自行车包括合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

    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公告20187号)且获得CCC认证的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公告20187号),未获得CCC认证的由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或助力驱动)的两轮车辆。

    第三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行业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的回收、处置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与改革、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管理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电动自行车目录,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第六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动力装置、座位、高分贝音响或者擅自加装车篷;

    (三)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四)其他更改电动自行车定型技术参数和影响通行安全的拼装、加装、改装行为。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产品目录。

    第八条 对违法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非法改装、改型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其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提交以下材料,并交验车辆: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来历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号牌、行驶证。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十四条 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三)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四)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五)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六)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五条 准予临时通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已领取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损坏的;

    (二)车辆所有人的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换车辆的;

    (四)车辆灭失或者因故不再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除转移登记以外的各项车辆登记和业务。

    代理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车辆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免收工本费,工本费由财政部门统筹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条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示范文本等向社会公布,提供业务查询、证件快递等便民服务。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执勤执法过程中,应当向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第四章 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随车携带行驶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保持制动器、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施性能状况良好。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带安全头盔。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应当掌握车辆性能和驾驶技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 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除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外,不得驶入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路面宽度7以上的,从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路面宽度不超过1.5的范围内通行。

    (三)不得逆向行驶。

    (四)不得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

    (五)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七)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车辆的行驶。

    (八)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设有转向灯的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未设有转向灯的应当伸手示意。

    (九)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十)不得醉酒后驾驶。

    (十一)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

    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车辆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车站、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车辆停放场地。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保险。

    第二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和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驾驶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军人的身份证明,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未申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未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来历凭证是指:

    1.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

    2.电动自行车在注册前,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者判决所有权转移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3国家机关统一采购并调拨到本州下属单位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购车发票和该部门出具的调拨证明;

    4.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凭证是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二十九条 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实行过渡期临时管理,已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临时通行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临时通行期限为3年,截止日期至2022615。过渡期结束后,禁止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对不符合新标准、未获CCC认证的车辆,不得登记上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规定事宜遵照《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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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藏族自治州电动自行车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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