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2015-03-27导出word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州政发〔2015〕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的启动年,也是加快实施“生态立州”战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州建设的关键年。各县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狠抓主要污染物减排,扎实开展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农牧村环境整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着力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2014年度考核结果,州政府决定: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合作市授予一等奖;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卓尼县、玛曲县、舟曲县授予二等奖;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夏河县、迭部县、碌曲县授予三等奖。对减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被省政府和省环保厅通报,影响全州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的临潭县给予通报批评。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环保重点领域改革的关键之年。各县市要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文件配套政策,依法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及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环境执法联动,创新环境执法方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努力解决影响本县市转型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已建成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十二五”全州污染治理和减排任务的完成,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

  • 2015-03-02导出word关于印发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要点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招商局制定的《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要点》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要点

    (州招商局)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州争取全面完成“十二五”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关键之年。全州招商引资要围绕州委、州政府工作大局,服务大局,努力取得新业绩,奋力实现新跨越。根据全州经济工作会议总体部署,特制定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要点。

    一、总体思路

    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工作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州经济工作会议、全省招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3341”项目工程,抢抓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扩大向西开放和中央、省上支持甘南藏区加快转型跨越发展的叠加历史机遇,把握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招商引资工作特点,以第二十一届兰洽会、徽商陇上行、全球陇商大会等系列活动为抓手,以文化旅游、农牧产业的培育壮大为重点,以生态产业园区招商为突破,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方式、拓宽渠道,不断提升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完成州政府提出的招商引资年度工作任务,为全州经济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全州招商引资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全州新签约招商引资合同项目48个,总投资50亿元;新签约项目当年开工24个,当年到位资金达到6.33亿元;实施各类续建项目94个,到位资金达到23.77亿元。实施各类在建项目到位资金总额达到30.1亿元。

    各县市具体目标任务为:

    合作市签约合同项目10个,签约总投资14亿元;新签约项目开工5个,当年到位资金1.6亿元;实施续建项目19个,当年到位资金6.1亿元。

    夏河县签约合同项目4个,签约总投资5亿元;新签约项目开工2个,当年到位资金0.5亿元;实施续建项目11个,当年到位资金3亿元。

    碌曲县签约合同项目4个,签约总投资3亿元;新签约项目开工2个,当年到位资金0.45亿元;实施续建项目6个,当年到位资金1.25亿元。

    玛曲县签约合同项目2个,签约总投资2亿元;新签约项目开工1个,当年到位资金0.2亿元;实施续建项目4个,当年到位资金0.67亿元。

    迭部县签约合同项目4个,签约总投资6亿元;新签约项目开工2个,当年到位资金1亿元;实施续建项目11个,当年到位资金3.9亿元。

    舟曲县签约合同项目5个,签约总投资5亿元;新签约项目开工3个,当年到位资金0.6亿元;实施续建项目15个,当年到位资金2.6亿元。

    卓尼县签约合同项目6个,签约总投资5亿元;新签约项目开工3个,当年到位资金0.6亿元;实施续建项目12个,当年到位资金2.3亿元。

    临潭县签约合同项目8个,签约总投资6.5亿元;新签约项目开工4个,当年到位资金0.78亿元;实施续建项目11个,当年到位资金3.65亿元。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做好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1、加强项目筛选储备。按照“3341”项目工程和首位产业发展战略,尽早着手,扎实开展新的招商引资项目征集工作,重点挖掘旅游产业、农牧业产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文化产业、新型城镇化、健康养老、医疗卫生、生态产业园区项目。今年的招商引资项目要突出旅游产业发展,按照全州旅游发展大会的要求,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全州旅游文化资源优势,打造旅游文化品牌新的增长极的要求,征集一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导向,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全州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好项目。认真做好项目的规划论证工作,加大项目前期投入,做深做细项目资料,建立科学、规范、完备的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每个县市要根据资源禀赋完成3—5个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前期要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为有效开展项目推介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2、强化项目统计工作。州县市招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统计工作,严格落实月报表季度分析制度,按时上报招商引资统计数据;认真核实各项目的到位资金,严格以项目财务报表及银行凭证作为数据认定依据,做到数据来源有据可查,坚决杜绝虚报浮夸行为,增强招商引资统计数据的可靠性和公信力。

    3、推进信息化工作。完善“甘南州招商网”,开展网络推介招商。健全网上招商引资项目库,增强在线项目对接功能。完善重点企业和客商信息库,对已在州内投资的企业、客商及潜在的投资商,建立信息档案,加强沟通,引导其扩大投资。

    4、完善招商引资项目电子档案。全面提升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全州招商引资项目电子档案建设。从项目落地建设到完工的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运作情况等方面建立完整的电子信息档案,全面、及时、直观的掌握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各县市项目管理上的延续性。

    5、加大项目跟踪督查力度。完善项目跟踪落实机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提高项目落地率和资金到位率。

    (二)创新方式大力招商引资

    6、大力开展专题招商活动和小分队招商。按照州委、州政府的安排及有关要求,紧紧依托我州的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组织开展专题赴外招商和小分队招商活动,有针对性地到省内外重点地区和大企业开展精准招商,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性。各县市要重点围绕项目产业规划和重大招商项目,瞄准北京、西安、成都、南京、深圳和长三角等重点地区开展招商引资。5月底前,各县市要围绕兰洽会签约项目加大走出去力度,主动对接和邀请参会客商,力争通过“走出去”签约一批合同和协议项目,确保完成兰洽会签约项目的目标任务,全年组织小分队“走出去”赴外招商的次数要达到3次以上。

    7、有针对性地“请进来”招商。进一步拓宽联系沟通、宣传推介的渠道,坚持以实地考察项目为主,分批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和省外有关重点领域知名企业主动联系对接,邀请有实力、有投资意向、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方向的企业家来我州投资考察,提高项目对接签约成功率。

    8、借助省上开展的系列活动招商。坚持“突出重点、提高质量、控制数量”,建立健全与商会的经常性联系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各省市甘肃商会、外省区市在甘商会的对接和联系,发挥商会的凝聚、牵线搭桥作用,继续借助“千名陇商回家乡”和“浙商陇上行”、“徽商陇上行”、“全球陇商大会”等专题活动,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延伸产业链条。

    (三)不断优化完善投资环境

    9、转变工作思路。随着中央出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定和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对传统招商引资模式的刚性约束大大增强。当前,要积极转变招商工作思路,把工作着力点从靠优惠政策转变到营造良好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建设环境上来,以良好的干事创业环境吸引外来客商。

    10、改善投资环境。要积极发挥甘南合作生态产业园及各县市工业园区的载体作用,突出产业重点,完善规划,形成招商引资的“洼地效应”和产业群聚作用,吸引更多的投资项目落户甘南,带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县市招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健全招商引资服务机制,不断完善“一站式”服务和领办、代办服务工作机制,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实实在在地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

    11、做好省外展会的参会参展工作。根据省经合局的安排,全力承办参加第二十二届天津投资贸易洽谈会暨第十一届国际贸易投资博览会甘肃展馆的展厅布展工作,有重点地组织参加“西洽会”、“西博会”、“青洽会”、“亚欧博览会”、“东盟博览会”等省外重要展会,学习借鉴先进布展和参会工作经验,开展项目推介洽谈和布展宣传工作。州县市招商局要紧密结合展会性质和参会重点,做好参会方案的制定工作,做到一会一方案,切实提高参会的质量和效果。各县市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全年参加的展会次数不得少于2次。

    (五)创新筹办好第二十一届兰洽会

    12、做好甘南展厅的布展工作。州招商局要及早着手,于4月上旬前制定甘南展厅布展设计方案。布展以突出展示全州美丽的自然风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和良好的投资环境为重点,以展示特色民族文化、名优特新产品和推介洽谈招商引资项目为目的,注重体现民族特色和地区特色,达到展示资源产品、洽谈合作项目和宣传文化旅游为一体的效果。

    13、组织好企业的产品展销工作。州县招商部门要提前协调兰洽会执委会预订标准展位,组织企业参加商品展销活动,突出展示、宣传和推销牛羊肉制品、乳制品、山野珍品、藏中药品、酒类产品、旅游纪念品和精品洮砚等,洽谈、签约商品贸易合同,开拓省内外产品市场,使全州参会参展的企业达到10户以上,商品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

    14、做好会期的重点推介洽谈活动。在参加大会执委会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的同时,组织举办“甘南州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暨专场项目签约仪式”、“甘南州与外省市商会(企业)座谈会”等各项活动,宣传推介特色优势资源,对接洽谈合作项目,签约正式开发合同,进一步提高我州的对外知名度和影响力。

    (六)加强招商引资队伍建设

    15、加强业务培训。继续加强招商队伍业务培训工作,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提供强大的智力支持和组织保证。严抓学习,紧跟形势,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产业调整方向,重视对招商人员的培训,积极争取培训机会,培养招商干部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过硬的业务水平,使招商干部都能熟悉产业政策,掌握公关技巧,提高服务水平。

    16、加强工作交流与干部锻炼。注重在招商工作一线锻炼队伍,有目的地带领干部参加赴外招商活动,培养和提高工作实践能力,使每一个人都能做到头脑之中有想法,实践之中有做法,遇到困难有办法。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明确责任和任务,探索奖优罚劣的办法,不断增强干部的工作激情和责任感,在良好的氛围中提高招商质量和水平。

    17、加强作风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及州委实施细则,坚持求真务实、精简高效、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作风建设,努力改进文风、会风、学风和工作作风。认真抓好党建工作,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全面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招商队伍。

    (七)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

    18、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推动营造各级各部门联手抓招商引资、共同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的浓厚氛围。州县招商引资职能部门要强化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激励政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联系和协同配合,调动各方面抓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合力。

    19、推动招商部门上下联动。州县市招商部门要主动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协同配合,通过招商信息共享、客商资源公用、招商活动共办、招商项目共同落实等措施,实现州县市招商部门工作的上下联动。

    20、健全招商引资督查、考核和激励机制。认真落实州政府与县市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加大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督查考核力度。定期组织对招商引资资金到位额、到位资金增长率以及项目开工率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形成各级政府强化招商引资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2015年目标任务的落实。

  • 2015-02-11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2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

    甘南州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当前我州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与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责任,职责明确、打防并举,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总体思路,坚持“谁主管,谁整顿;谁审批,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管理、预防、处置非法集资风险的工作机制,全面排查全州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打击、早处置,疏堵结合,趋利避害,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指导原则。

    1.坚持政府统筹。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督促指导各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上下联动、协同配合、职责明晰、齐抓共管、高效务实的监督管理体系。

    2.坚持权责一致。谁批设机构,谁承担监管职责,谁负责处置风险,逐一落实各类非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

    3.坚持分工协作。各行业主(监)管单位要有分工、有协作,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4.坚持防控并举。各主(监)管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对非法集资的风险管控,系统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建立完善的风险应对处置预案,层层靠实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财产安全。

    二、责任分工与监管重点

    (一)县市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县市政府主体责任。成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项行动方案。负责做好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日常监测、预警、现场检查、认定、处置和维稳等工作。针对易发生非法集资企业、群体制定专门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密切关注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的动向,及时向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非法集资案件一经认定,要负责做好案件的组织查处、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

    (二)部门职责。

    1.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负责全州范围内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的监管协调,并做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2.州银监局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处置。

    3.州保险协会负责保险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4.州政府金融办承担全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并负责全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

    5.州经信委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6.州商务局负责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7.州工商局负责投资(咨询)类公司和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负责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的风险排查。

    8.州住建局负责房地产中介公司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州工商局配合。

    9.州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10.州教育局负责民办院校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处置。

    11.州农牧局负责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12.州扶贫办负责农牧村互助资金协会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处置。

    13.州公安局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负责维持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

    14.州委宣传部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组织媒体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15.州信访局负责群众反映非法集资问题的接访、劝导和说服解释工作;接受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和信访;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坚持整顿与规范相结合,明确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启动退出机制。对一般工商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特别是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置,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舆论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平台等媒体,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将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深入揭示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加大对各种形式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查处力度,并坚决予以封堵。要加大监管力度,由州工商局牵头,州委宣传部、州文广新局、州政府金融办、州经信委、州商务局配合,建立金融属性类广告发布审查制度,对未经主管部门审查私自刊登非法金融广告的媒体明确处罚标准,加强监管。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宣传载体播发、刊登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公益广告和宣传标语,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揭露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手法手段,增强群众识别、防范、抵御非法集资活动的能力。州政府金融办提供防范非法集资的公益宣传片,由州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在电视台滚动播放。

    (二)加强组织协调。此次专项行动清查范围广、涉及面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和责任,摸清非法集资风险底数,防止风险进一步集聚。要加强协作配合,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做好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资产清理、资金清退、舆论引导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三)集中清理整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风险处置”的原则,相关部门在2015年春节前,实行打击非法集资行动“零报告”制度。各县市经信、商务、金融办、工商等部门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深入基层一线,认真排查风险隐患,每周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风险线索和新发案件情况,州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周四上午10时前汇总报州打非办(州政府金融办),以及时掌握风险动态,切实做好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对违规经营但不涉嫌犯罪的,由行业监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由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对无证无照以企业名义从事集资的,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监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制作行业统一警示牌,注明“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非融资担保公司一律不得吸收存款、发售理财产品,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各县市政府要建立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定期召开防范打击工作形势分析会,分析研判当地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通过日常监管、风险排查、媒体披露、舆情监测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收集信息。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长效机制。

  • 2015-02-09导出word关于转发州教育局等部门《甘南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

    关于转发州教育局等部门《甘南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州教育局等部门《甘南州特殊教育

    提升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教育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卫生局、州残联《甘南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4日

    甘南州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

    (州教育局 州发改委 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人社局 州卫生局 州残联)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甘肃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甘肃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加快推进全州特殊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大力提升全州特殊教育水平,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特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原则

    (一)特教特办,优先发展。坚持把特殊教育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把残疾儿童放在优先保障的中心位置,把促进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作为根本任务,特教特办,优先规划和发展特殊教育。

    (二)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健全保障措施,完善政策制度,广泛动员,整合资源,建立起政府主导、教育部门牵头、各部门与社会各方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三)学段衔接,规模扩大。坚持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为主体,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规模,建立幼儿园、中小学相衔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全覆盖的特殊教育体系。

    二、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推进全纳教育,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使每一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接受合适的教育。逐步健全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体系,建立财政为主、社会支持、全面覆盖、通畅便利的特殊教育服务保障机制,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学段衔接、普职融通、医教结合的特殊教育格局。到2016年,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扩大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比例,学前、高中教育阶段残疾人受教育机会明显增加。

    (二)重点任务

    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接纳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支持州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全力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提高。到2016年,建立州级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各县市建立县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利用国培计划,加大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以及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和普通中小学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骨干教师培训力度。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甘南州第二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4—2016),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入园,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支持甘南州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帮助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早期康复、早期教育。支持医疗康复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和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的早期康复教育活动。

    (二)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逐步扩大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招生规模,帮助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招生能力,增设特教学校招生类别。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利用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程,建设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实施好“随班就读资源中心”建设项目,每个县级随班就读资源中心配置必要的设备和专兼职辅导教师,加强随班就读学生筛查与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工作指导,不断提高随班就读的教育质量。各县市对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进行实名登记,县市教育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与途径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

    (三)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要正常录取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鼓励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合理设置专业,扩大残疾学生招生规模。积极探索在具备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残疾青少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四)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力度,积极争取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国培”和“省培”计划名额,重点抓好随班就读和特殊教学学校骨干教师培训,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甘政办发〔2002〕42号),争取落实州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附加编制,配足配齐教职工。不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全面落实特教教师津贴政策,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的退休教师工资保留特教津贴。将承担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学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落实相关绩效工资待遇。在评优选先、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特教学校和特教教师适当倾斜。

    (五)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盲、聋和培智教育课程标准,加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探索建立特教学校与普通学校定期交流制度。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功能补偿,探索开展医教结合实验。随班就读学校按照《甘肃省随班就读指导手册》开展残疾学生的潜能补偿、康复教育。改革教学方法,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加强个别化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强化残疾儿童少年的生活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

    四、组织领导

    (一)统筹协调,靠实责任。各县市要将特殊教育发展纳入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保障和推进特殊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部门要牵头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对全州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教学指导和管理;发改部门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民政部门要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享受低保政策,做好福利机构残疾儿童抚育工作;财政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投入政策,保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建设投入和公用经费投入;人社部门要落实特教教师各项待遇政策,做好残疾青年的就业安置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出生缺陷防治、配合残联开展特殊儿童基数调查、筛查、医疗、康复工作。各级残联要把特殊教育纳入残疾人事业整体规划,切实做好残疾学生康复训练、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要安排8%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教师培训、残疾学生职业技术培训和贫困学生助学。

    (二)加大投入,强化保障。逐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落实好《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5倍的规定,在三年内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6000元最低标准。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特教班和送教上门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参照特教学校标准执行。进一步完善残疾学生资助体系,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全面落实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政策。

    (三)加强督导,稳步推进。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特殊教育作为督政督学的重要内容,建立特殊教育督导评估、考核奖罚和问责机制,把落实特殊教育政策、落实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师资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年度教育目标责任考核指标,确保发展特殊教育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县市,不得申报全国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

    (四)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要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本县市特殊教育发展。要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发展特殊教育的惠民政策,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

  • 2015-01-2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 ...

    州政发〔20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州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优化全州质量发展环境,提升全州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州政发〔2012〕1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州政办发〔2012〕191号)规定程序,在企业自愿申报、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初选公示。州政府决定,授予甘南藏族自治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质量水平,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佳绩。全州广大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认真学习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有效管理方式,切实发挥质量主体作用,提升发展效益和综合竞争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以质取胜作为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不断增强质量优势和竞争优势,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 2015-01-1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 ...

    州政办发〔2015〕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3日

    甘南州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关于“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州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十大行动的实施意见》(甘南发〔2014〕24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省州深化改革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当前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的办理程序,改为由工商部门统一受理,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联动审批,实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

    (二)改革目标。探索改革现代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条件,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服务流程,按照符合中央精神、具有甘肃特点、切合甘南实际的要求,打造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最宽、门槛最低、环节最少、流程最优、实效最快、环境最佳的“甘南模式”。

    (三)基本原则

    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按照改革发展、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整合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创新服务方式,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转变职能,主动服务。整合政府部门资源,不打破法律法规框架,将市场主体设立需面对多个行政部门的相关审批,变为只向一个牵头部门提供相关审批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

    3.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每个审批部门按照法定审批权限、条件、标准、方式、责任及本方案限定的时限实施并联审批。

    二、实施部门和实施范围

    (一)实施部门。在州委、州政府的领导下,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工商部门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责任部门,设置专门的“三证合一”登记窗口;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参与部门,积极配合运行“三证合一”登记机制,确保审批工作按时完成;各级政务大厅是“三证合一”登记工作的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搭建服务平台,提供信息支撑。

    (二)实施范围。“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市场主体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需由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办理的事项,采取“一窗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发证”的工作模式,实行“一站式”服务,即在不改变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审批职能和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前提下,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工商营业执照合为一体,向市场主体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编码的工商营业执照,质监、税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三、改革内容

    (一)设立登记

    1.一窗受理。申请人向“三证合一”办理台一次性提交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填写《“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工商登记窗口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做出受理决定,快速将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通过“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平台(下同)分别传送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登记窗口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并联审批。一是工商登记窗口在正式受理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核准登记,并将营业执照信息传送质监部门。二是质监部门在收到营业执照信息后,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将办结信息回传工商登记窗口。三是税务部门在收到工商登记窗口传送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税务登记证审批,将办结信息回传工商登记窗口。

    3.限时办结。工商登记窗口对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放“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统一发照。“三证合一”办理台在收齐质监、国税、地税部门核准后的许可信息和证件号码后,统一打印加载有注册登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限),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发放给申请人。

    (二)变更登记

    1.市场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对涉及到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的,应按本方案规定的设立登记流程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对本方案实施前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登记窗口协助质监、税务收回原颁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换发“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注销登记

    1.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和时限办理。

    2.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市场主体,按原注销登记程序、时限和先注销税务登记证、再注销营业执照、最后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顺序办理登记手续。

    (四)联动监管

    1.实行信息共享。工商部门在核准公司股东、股权变更登记(备案)时,将变更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国税、地税部门。

    2.严格市场退出。工商部门将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信息及时提供给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注销手续。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1月31日前)。一是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明确方法步骤,严肃纪律要求。二是召开部门联席会、动员部署会和举行新闻发布会。三是精心准备。1月20日前,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将所办理事项进驻各级政务大厅,做到窗口授权到位、人员进驻到位,同时将本部门涉及“三证合一”登记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材料清单等交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对此进行整合、精简,统一制作《“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并予以公布。四是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部门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系统内部审批操作流程和后续监管制度,1月27日前报州政府备案。

    (二)实施阶段

    1.2月1 日— 3月31日,在州级和合作市先行推行“三证合一”登记模式进行试点,探索改革经验,优化工作流程,完善系统运行,以便在全州推行。

    2.4月 1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同步实施“三证合一”登记模式。同时开发含有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信息综合二维码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逐步探索市场主体多证合一登记模式。

    五、主要任务

    (一)设立专门窗口。在各级政务大厅设立服务小微企业中心“三证合一”办理台,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的咨询、受理、发证等工作。

    (二)整合办理资料。由州、县市政府协调,各级工商、地税、国税、质监部门按照“一张表格填报,一套材料申报”要求,印制“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申请表格及示范文本等供申请人使用,并公布在各级政务大厅和各部门门户网站、放置在登记窗口,方便群众办事。

    (三)强化技术保障。工商部门负责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业务需求,组织开发企业设立“一表制”系统模块,具有受理、审查、决定、制证、评价、统计和电子监察等功能,实现工商、质监、税务业务系统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为全州企业信息公示打下基础。

    (四)统一咨询受理。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时,由工商登记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办事流程、办理时限等。申请人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由工商登记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基本信息和相关材料录入企业设立“一表制”系统,通过系统流转至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进行审批。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政府组织协调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工商部门牵头,地税、质监、国税部门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监督检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州政府统一组织下,州工商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州国税局配合制定甘南州“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办事指南等配套办法措施。州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并联审批系统的开发、运行与维护,并开发包含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信息综合二维码营业执照。州工商局负责“三证合一”登记的申请受理、信息分传、营业执照打印发放等具体业务操作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媒体、网站、办事服务大厅、咨询电话等多平台、多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政策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了解、支持登记制度,为市场准入营造氛围。

    (四)政府确认,部门互认。由州政府发文对“三证合一”营业执照进行确认,特别是财政、公安、发改、人社、统计、商务、住建、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房产、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各银行及金融机构在市场主体办理有关事项时,对“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市场主体另外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年检,由工商登记窗口统一受理,推行网上年检。

    (五)加强督查考核。州政府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 2015-01-09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 ...

    州政办发〔2015〕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月4日州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5日

    甘南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法办〔2014〕187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2015年起,全州城乡居民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以人均30元标准统筹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随着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的增加,筹资标准可适当调整。

    (二)资金来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统筹地区当年参保人数,按照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转至省级财政大病保险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三)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比例、统一实施方案”原则,享受平等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全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

    (二)保障范围。参保(合)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正常报销后,参保(合)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符合规定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

    1.下列情况不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

    (1)零售药店购药和门诊(包括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

    (2)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3)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4)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5)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昂贵的新特药品及进口药品费用:如PET—CT、各类胶囊镜检查、靶向治疗药物等;

    (6)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疾病治疗项目;

    (7)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8)其他按国家和省级规定需要自理的费用。

    2.将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报销2万元。

    (三)保障水平。全州参加大病保险的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元(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对在州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按照州、县级在规定报销的比例基础上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五、支付方式

    (一)资金支付。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卫生计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资金预算情况,经省医改办审核后,分次将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85%拨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经办机构,再由省级经办机构拨付商业保险机构账户,其余15%作为年度考核暂留款,经考核后按合同规定结算。

    (二)报销方式。单次住院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超过起付标准(5000元)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及时给予大病保险费用的补偿;单次住院费和规定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一次合并按分段报销比例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1.大病保险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医院分别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定点医院,不再另行增设定点医院。由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在定点医院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参保(合)患者出院时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2.城乡居民在信息化互联互通并能够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就医。入院时将参保证明、身份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一卡通”(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等一并交医院,在一次或多次住院后自负费用若未达到50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时,按照“基本医保、医疗救助”流程依次进行“一站式服务”。

    3.城乡居民在无法开展即时结报的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规定办理,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行全额结算,再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补偿。

    4.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参保(合)患者住院总费用。

    六、承办方式

    (一)承办主体。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全省统一招标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各县市可自行同财保公司签订补充服务条款;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3年。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实行合同管理。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统一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合同》规定,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制度。

    (三)建立风险调节和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要求,扣除商业保险机构合理运行成本及盈利后,结余部分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账户,用于大病保险的风险调节;因政策性因素超支,可适当调整次年筹资标准。

    (四)提升服务水平。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经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参保(合)患者住院费用进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时,承办机构的信息系统须自动显示,并做好自动监测预警和伴随服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要发挥网络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完善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简化报销手续,做到患者在定点医院出院时及时结报。做好承办区域数据实时监测,每月定期向人社部门和卫生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分析报告。

    七、实施安排

    (一)本《实施方案》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未列入大病保险的居民若达到报销条件的应予补报,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补偿总额不得超过参保患者住院总费用。

    (二)各县市加强与商业承办机构的沟通衔接,并在政务服务中心协调落实商业承办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为参保(合)群众提供方便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协调统一,充分认识开展大病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全力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能,确保全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 2015-01-09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防灾减灾人才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防灾减灾人才 ...

    州政办发〔201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3—2020年)》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7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

    (2013—2020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和《甘肃省防灾减灾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3—2020年)》,促进我州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防灾减灾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甘南藏族自治州地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结合部,属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受地理环境条件影响,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自然灾害种类繁多,灾害高发频发,十年十灾,各类自然灾害分布范围广、发生频率高、灾害损失重,尤其是“5·12”地震、“8·8”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8·15”合作市暴洪灾害、“8·13”迭部卡坝特大山洪泥石流等灾害,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失,防灾减灾任务十分艰巨。制定出台符合甘南实际的《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防灾减灾总体思路的重要举措,对建设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南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通过州、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以灾害信息员为主的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防灾减灾严峻形势相比,仍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防灾减灾人才培养没有引起重视,总量较少,人才分布不合理,实用型技术型防灾减灾人才缺乏,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体制机制不够健全等。因此,州、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自然灾害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依法救灾、科学规划、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加快全州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灾减灾事业需要为导向,突出防灾减灾基础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推动人才队伍建设机制创新,全面提高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发挥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广泛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与防灾减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群测群防监控体系和灾后自救互助社会动员体系。

    2.强化基层,稳固基础。加强教育培训,促进能力提升。全面提高以灾害信息员、抢险救援、防灾减灾知识宣传队伍为主体的基层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水平。完善防灾减灾人才培养开发体系。

    3.统筹协调,合理配置。强化政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筹协调的职能,建立高效有序的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好地方与行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配置和利用人才资源。

    4.专兼结合,分类指导。在加强专职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充分发挥防灾减灾兼职人才的作用,进一步增强防灾减灾的整体合力,提升全州防灾减灾能力水平。根据专兼职人才的不同特点,在引进、培养、使用、管理等方面实行分类指导,注重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发展壮大防灾减灾队伍。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开发防灾减灾人才资源,建立和扩大队伍总量,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健全完善队伍管理,形成以灾害信息员队伍为基础,以防灾减灾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队伍为骨干力量,以各类灾害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防灾减灾教育培训人才为支撑力量,以防灾减灾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为辅助力量,建设素质优良、门类齐全的防灾减灾专业人才队伍体系。

    1.人才规模不断扩大。到2020年,全州防灾减灾人才规模达到3800人;拥有的专业抢险救援(灾)人才达到300人。在强化灾害信息员、抢险救援队等基础性防灾减灾人才基础上,通过部门培养、院校深造、人才引进等方式扩大急需紧缺型人才数量。其中:预报预警人才达到150人,防灾减灾工程设计管理人才达到30人,灾害政策分析、损失与风险评估人才达到50人,灾害信息管理人才达到250人,防灾减灾技术培训人才达到50人。

    2.人才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年,科研与教学人才达到50人,工程与技术人才达到50人,专业救援(灾)人才达到300人,行政管理人才达到250人。

    3.人才分布更加广泛。到2020年,实现防灾减灾人才在民政、国土、水电、农牧、林业、交通、地震、气象等涉灾管理领域的广泛分布。

    (二)基本要求

    1.队伍健全。充实高层次专业队伍,建立专业素质高、反应速度快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发展社会应急救援人才队伍。

    2.结构合理。根据防灾减灾专业发展需求,针对灾前、灾中和灾后管理的需要,加强防灾减灾重点领域高层次管理人才、学术带头人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形成门类齐备、配置合理的防灾减灾专业人才队伍。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情况和各县市、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充实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实现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在县市及不同领域的合理分布。加大防灾减灾后备人才培养力度,不断优化队伍年龄结构。

    3.素质优良。提高管理人员的灾害综合管理能力、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专业化、高素质的防灾减灾专业人才队伍,完善防灾减灾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体系,不断提高社会防灾减灾人才队伍的能力素质。

    4.制度完善。形成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防灾减灾人才队伍管理体制,制定加强防灾减灾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和制度,推进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5.效能显著。加快推进防灾减灾科技创新,推广应用一批防灾减灾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进和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新机制,提高防灾减灾工作成效。

    三、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

    (一)主要任务

    1.制定人才规划。各县市要在摸清本地区自然灾害分布的基本特征及各防灾减灾部门软硬件配置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区的防灾减灾人才建设规划,并认真贯彻落实。

    2.优化管理队伍。州、县市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防灾减灾部门领导干部的培训,使各级领导干部了解自然灾害发生及分布规律,掌握防灾减灾业务知识,不断增强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同时,注重开发职业化、高层次、复合型灾害管理人才,提高灾害管理专业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3.健全专业队伍。建立各级别、各层次防灾减灾人才专业培训考核机制。根据甘南州灾害地域分布、灾害种类特性、行业管理的需要,按照保证需要、科学整合、节约成本、专兼结合的要求,逐步健全地震灾害救援、地质灾害救援、医疗卫生救援、抗旱防汛抢险救援、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害损失与风险评估等专业队伍。

    4.强化应急队伍。发挥驻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和民兵预备役等突击队伍作风优良、纪律严明、行动迅速等优势,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使其在抢险救灾中发挥骨干作用。

    5.加强基层队伍。加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以城乡社区防灾减灾辅导员信息员、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为主的防灾减灾推动者队伍。开展防灾减灾专业培训,每年培训城乡社区防灾减灾辅导员50人,每4年对全州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普遍轮训一次,实现防灾减灾知识进乡镇、进社区、进校园,提高城乡居民和学校师生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6.发展志愿队伍。研究制定防灾减灾志愿者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培训规划,建立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的联合培训机制,不断发展壮大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全面提升志愿者防灾减灾的能力水平。

    (二)重点工程

    1.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工程。根据国家和省上加强灾情信息管理的要求,大力推进城乡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满足开展灾情收集汇总、数据处理、信息上报等业务需要,保证基层灾情信息的报送质量和时效性。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灾害信息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确保到2020年,全州每个城乡社区和寺庙至少有一名专职灾害信息员,并培养一定数量的兼职灾害信息员。

    2.防灾减灾专家队伍建设工程。由州、县市减灾委员会负责,设立防灾减灾专家组,开展专家信息收集、分类和建档工作,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逐步完善专家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分级分类、覆盖全州的防灾减灾专家资源信息网络;建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灾情会商研判、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机制,通过现有渠道合理安排专家工作经费和科研经费;通过项目或课题委托方式支持专家开展工作。

    3.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程。强化驻地部队、武警、公安消防、民兵预备役等骨干力量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强专业队伍处置能力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应急志愿者队伍,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到2020年,各县市建立与实际救援需要基本相适应的抢险救援队伍。

    4.防灾减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州、县市党校和州行政学院要根据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把防灾减灾教育作为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丰富行政管理人才的防灾减灾知识。防灾减灾部门要制定本系统业务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专题防灾减灾业务培训。组织多灾易灾县市、乡镇街道、村社的防灾减灾工作人员参加气象、地质、地震等灾种的防灾减灾专题培训班。

    5.防灾减灾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工程。在充分发挥现有防灾减灾科普和培训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县市、乡镇、街道、村及社区防灾减灾人员和志愿者综合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基地;增加资金投入,完善培训设备,强化培训基地建设;优化培训课程设置,细化培训内容,经常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到2020年,建成州级综合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基地4个(地震、国土、民政、气象各1个),鼓励各县市建立综合防灾减灾培训教育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加强整体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发挥统领全局、协调各方的优势作用,切实提高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水平;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安排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要建立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要按照规划要求,认真做好防灾减灾人才发展各项工作。

    (二)制度保障

    完善防灾减灾人才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流动配置、资格鉴定、激励评价等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防灾减灾用人制度,创造公开、公平、透明的选人用人环境;建立防灾减灾职业资格制度,对灾害管理、监测预报、紧急救援等专业人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设立灾害评估师、灾害信息师等执(职)业资格序列;健全防灾减灾保险等保障制度,对在危险区域、危险时段从事灾害监测预警和参与抢险救援的人员提供保险,制定防灾减灾人员特别是抢险救灾人员、志愿者伤残抚恤等方面的规定。实行防灾减灾人才奖励制度,鼓励防灾减灾科技人员勇于开展科技创新,对有效预报灾害、减少灾害损失等方面取得优秀科研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三)资金保障

    州、县市政府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分别负担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中须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相结合的多元化防灾减灾人才培养资金投入机制。要充分发挥政府在防灾减灾人才培养投入方面的导向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元化、多形式的投资体制,鼓励和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对防灾减灾人才队伍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 2015-01-09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水电站运行管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水电站运行管 ...

    州政办发〔20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藏族自治州水电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水电站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经营水电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电资源的保护,确保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水电站经营单位的合法利益,保护水电站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各水电站要对辖区内的群众公益性事业和农田灌溉给予大力支持,水电企业用人时应优先招录本辖区内所在地乡村的大中专学生。

    第四条 各水电站运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环保、草原、土地、水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谁经营、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水电站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水资源费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等费用。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州内、省内、国内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合作、合资或者独资开发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资源建设项目,并为其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打击干扰破坏水电开发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电站运行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站运行管理的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水电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接受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虚报或瞒报。

    第九条 水电站企业之间发生的水事争议,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首先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节处理,调节不成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十条 各水电站要严格执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自治州水力发电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保证按不小于河流多年枯水期平均径流量的百分之十下泄流量,生态流量下泄通道不得设置任何截止设施,以保护下游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同时确保减水河段取水用户用水权益”。

    第十一条 水电站竣工运行后,应采取强有力措施对废渣、废石限期回填整地复垦,恢复植被。

    第十二条 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网络在线监测,增加监测点位,做到监测全覆盖。因建设水电站造成减水河段的水电企业,必须在减水河段建设拦水坝,保证生态用水,确保不能出现河道断流,河床裸露。

    第十三条 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群众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学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的所有水电站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水电站要在本辖区内的库区和河道隐患处设置护栏、安全警示牌,在泄洪期间禁止行人在河道内行走,确保人员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加大对水电站的联合执法检查,对不规范和有安全隐患的水电站要进行清理整顿,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各水电站要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汛情、工情,及时编制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防汛调度计划,要严格执行防汛抗洪应急预案和防汛调度计划,未经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得超水位蓄水和擅自泄水,必须坚持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

    第十七条 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水电站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二)型水库需泄水、泄洪,由水电站申报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审批,并报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对水电站水库库容量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1亿立方米的中型、小(一)型水库需泄水、泄洪,由水电站报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查后,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上报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审批,并上报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

    第十八条 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在接到本辖区水电站泄水泄洪方案报告后,要按照审批权限及时审查批复。审查批复后,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应立即通知泄水、泄洪水电站辖区和下游水电站以及周边所涉及到的乡镇、村、组和河道内施工企业做好防洪泄洪防范工作;跨县(市)的水电站泄水由所在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及时通知下游的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下游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辖区内所涉及到的乡村、组、水电站和河道内施工企业做好防洪泄洪防范工作;跨地(州、市)的由州级抗旱防汛指挥部通知下游地(州、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下游抗旱防汛指挥部负责通知本辖区内所涉及到的乡镇、村、组和河道内施工企业,全力做好防汛、防洪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本辖区内下游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各水电站试运行期不得超过一年,水电站正式生产运行上网发电应当通过各业务主管部门的验收后,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电力行业许可证照,未经验收合格和未取得有效证照的小水电站不得发电运营。

    第二十条 各水电站水库大坝的运行,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水电站大坝管理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电站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行。

    第二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的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实行标准化管理,必须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

    第二十二条 水电站必须建立水库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和水电站应当立即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所管辖的水电站水库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水电站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和气象水情预报,保证水情传递、报警,并确保水电站与州、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之间的联系畅通。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水库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应当立即报告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采取一切紧急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群众安全撤离和转移工作。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不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人员伤亡的,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各水电站必须严格执行防汛调度计划,泄水、泄洪方案报告制度,如不履行调度计划和泄水报告制度,擅自泄水、泄洪造成下游水电站、乡、村、组、河道内施工企业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水电站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水电站要严格执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确保河道生态用水不断流,如违反规定造成河道断流、河床裸露的要按照环保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各水电站企业要按时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水事纠纷发生及其处理过程中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单方面违反本办法改变水环境现状的,对负有责任的水电企业责任人、行政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由于大坝水库调度运用不当,玩忽职守,导致水电站水库大坝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2014-12-2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甘南州兰州至合作铁路建设协调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甘南州兰州至合作铁路建设协调 ...

    州政办发〔2014〕20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兰州至合作铁路项目已于2014年12月12日开工。为了全力配合项目单位扎实做好征地拆迁、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兰州至合作铁路顺利施工并如期建成,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甘南州兰州至合作铁路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赵凌云 州委副书记、代理州长

    副组长:南木卡桑结 副州长

    杨 武 副州长

    李 勤 州长助理、公安局局长

    成 员: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

    李 铭 州政府副秘书长

    王建军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忠德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蔡晓冬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建国 州民政局局长

    召玛杰 州司法局局长

    吕宏彦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敏占彪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王延祥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才 尕 州林业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务水电局局长

    景旭东 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尕巴才旦 州宗教局局长

    全永康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唐义龙 州安监局局长

    周 梅 合作市政府市长

    张志红 夏河县政府县长

    党延金 甘南移动公司总经理

    罗银良 甘南州电信公司总经理

    李晓怡 甘南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发改委,任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朵文锋、蔡晓冬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设立征地拆迁协调组、建设环境协调组和督查指导组,在甘南州兰州至合作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1.征地拆迁协调组

    组 长:吕宏彦 州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组长:朵文锋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 炜 合作市政府副市长

    王 强 中共夏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姚剑雄 州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副局长

    杨建林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李才让达吉 州农牧局副局长

    杨卫朝 州林业局绿化委副主任

    杨映栋 州水务水电局副局长

    赵凌宏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党延金 甘南移动公司总经理

    罗银良 甘南电信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晓怡 甘南供电公司总经理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省统征办、兰合铁路公司、勘测定界作业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前期勘测定界和丈量确认、登记造册等工作,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协商确定征地拆迁标准及范围,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协议签订,协调项目统征办将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负责组织完成被征地的设施拆除、场地清理等工作,保障项目施工不受影响。

    2.建设环境协调组

    组 长:任 平 州发改委副主任

    副组长:蔡晓冬 州公安局副局长

    才项当智 中共合作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张新春 夏河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旭林 州司法局副局长

    王 凯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卫东 州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才让达吉 州农牧局副局长

    杨卫朝 州林业局绿化委副主任

    杨映栋 州水务水电局副局长

    赵 鹏 州民政局副局长、边界办主任

    贡保才旦 州宗教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协助征地拆迁协调组完成征地拆迁期间的群众安抚、社会稳定等工作;加强兰州至合作铁路建设沿线群众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时出动,妥善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与地方群众之间矛盾纠纷问题,维护好沿线社会稳定,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3.督查指导组

    组 长:杨清华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督查室主任

    副组长:徐潭云 州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杨卫东 州住房与城市建设局副局长

    李才让达吉 州农牧局副局长

    杨卫朝 州林业局绿化委副主任

    杨映栋 州水务水电局副局长

    主要职责:按照兰州至合作铁路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阶段性工作安排,深入兰州至合作铁路项目建设现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认真督查征地拆迁协调组、建设环境协调组职责落实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促进工作推进。

    领导小组及下设各工作组组成人员如有人事变动,由新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3日

  • 2014-12-1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 ...

    州政发〔2014〕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政府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6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省属驻州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暂不列入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9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门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州县市政府部门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10项。州级政府部门新增备案管理项目3项,取消备案管理项目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给县市的项目,要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县市政府要接住管好。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底数,建立“权力清单”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下放工作,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坚持放管并重,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要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3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类)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州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州民政局

    (三)省属驻州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2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3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国税局

    4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国税局

    (四)暂不列入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县(市)公安局

    2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边防总队

    州、县(市)公安局

    3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州交通运输局

    4

    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省农牧厅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5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6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省工商局

    县(市)工商局

    7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省宗教事务局

    州宗教事务局

    8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拆除、更新、改造、迁移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州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9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六)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下放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州公安局

    2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州公安局

    3

    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和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省水利厅

    州水务水电局

    4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5

    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复制、拓印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七)州、县(市)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

    港口经营许可

    州交通运输局

    6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7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八)州级政府部门新增备案管理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州级政府部门取消备案管理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收费备案

    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4-12-0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甘南州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甘南州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1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全面完成全省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任务和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进我州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确保权力规范运行,提高行政效能,我州建成了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新建成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实现了所有审批流程定制,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与部门单位后方科室联动,能够实现网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办理环节与州监察局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实现电子监察系统的全程监控。系统定于2014年12月10日正式启动运行,为了确保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及时开通甘南州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实行网上联动审批

    州级有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要全部进入网上行政审批系统,根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各办理环节新确定的办理人授权情况,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实现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与本单位后方科室联动审批,审批系统的每个审批环节按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结时,必须由窗口部门负责该环节办理的责任人在系统上点击“同意”和加注意见后,才能继续下个环节。各单位每个环节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人员要在正常办理时段内根据权限登陆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办件平台,及时查看办件提示,按每个环节的规定时限办理,确保审批事项办理渠道畅通,办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落实“两集中,两到位”,做到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办理

    新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功能联动性强,办理程序严谨,办理环节清晰透明,审批责任明确到人,时限要求具体,事项办理流程由电子监察系统全程监控。各办理单位必须按照“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除涉密事项外,所有面向企业和社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各窗口部门和分中心需要后方其他科室和单位领导审批的,充分利用系统的联动性,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完成办理。严格杜绝“两头受理”现象,做到事项进驻、人员到位,使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在州政务服务中心经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统一受理办结,暂未进驻中心的部门,其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也要全部进入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统一管理、统一办理,严禁在系统外办理和办结。

    三、坚持“审监分离”,加强项目监管,加大督查力度

    州审改、监察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使具备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条件的审批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实现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一站式”办理。凡审批事项涉及几个部门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主办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州监察部门要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各部门窗口办件情况的监督,督促窗口部门提高办件效率,加快办件速度,缩短办事期限,按既定程序和环节办理。对即将到期的承诺件,及时给予提醒;对出现的异常办件,加强监管力度,督促办理。同时要加大效能监察力度,对不通过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进行办理的部门按国家和省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法制监督,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审查

    州法制部门对部门审批项目的法律依据逐一对照审查,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已明确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按规定执行。纠正一些部门利用部门规章变相设定审批事项的问题,加强对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管,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经过法制监督平台审查,通过后才能进入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办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我州网上行政审批工作顺利推进

    州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推进部门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各环节整体推进的工作态势。健全网上行政审批管理机制,加大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开展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进行责任追究。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部署,扎实推进,确保全州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有序推进。

    甘南州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登:http://61.178.197.2:8081/sunpower/各单位办理人员用自己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即可登陆,登陆后请及时修改密码并妥善保存。

    联系人:陈正安 联系电话:0941—822135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 2014-12-03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州政发〔2014〕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我州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属典型的未富先老少数民族地区,截止2013年底,全州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75375人,占全州总人口的10.24%,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市州行列。其中,城镇老年人30150人,占老年人的40%;农牧村老年人45225人,占老年人的60%;其中60—80岁老年人67328人;80-90岁老年人6902人;90岁以上老年人口1145人。全州现有城镇“三无”老人570人,五保老人4374人,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老年服务对象已经从过去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逐步向城乡社会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延伸。预计到2020年,全州老年人将达到86250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我州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遵循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努力与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基本形成州、县市、乡镇、村社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有力补充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州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强化政府对城乡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作用。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规范行业标准。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二、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三)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设施建设、土地供应、资金投入、政策保障,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四)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其中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农牧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州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五)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的实施意见,建立70周岁以上中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每人每年按不低于省上标准发放津贴,所需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县市政府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等。各县市政府要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六)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房低层,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老人生活习惯配建一些适合集中养老的服务设施。城市要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要结合开展“1236”扶贫攻坚和“双联”行动,利用农家大院、闲置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每年建成20个以上互助老人幸福院。支持街道(乡镇)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所,支持在有条件的藏传佛教寺院内建设贫困僧尼供养点。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七)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县市至少建有1家养护型或照料型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基本的供养、护理服务。在有条件的藏传佛教寺院建立特困僧尼供养点,使年迈体弱僧尼生活和居住有保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成立机构,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医护人员及护理人员与正常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10-12左右;与不能自理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3-4左右。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人数的10%。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要做好优化州、县市两级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功能试验、品牌输出作用。按照“撤小、做大、强中心”的思路,合理布局农村敬老院建设。加强敬老院管理,进一步做好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建立跨州、县市养老服务协作、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养老资源的共建共享。

    (八)开展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在保证其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营,严禁改变性质,从事核定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

    (九)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创建。探索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营、股份制合作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模式。发挥甘南藏区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优势,加强与省内外养老机构和相关组织联建联营、合作经营、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等地方性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机构、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先进县市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老年教育。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支持老年大学(学校)建设。

    (十一)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各县市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

    三、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十二)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十三)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简政放权,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按照先州、后县市的建设思路,重点支持养老条件好、积极性高、养老服务需求强的县市,建设一个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省内外资本来我州投资养老服务业。

    (十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十五)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发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实施“银龄行动”,探索建立老年人参与自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落实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等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结合“五好文明家庭”创建、青年志愿者活动,依托“妇女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

    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十六)拓展老年服务消费市场。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生产老年人家用健康检测、治疗等智能终端产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实施“福康工程”,为残障老年人提供辅具配置、假肢安装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老年旅游市场。结合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开办为老服务网站和老年学校,支持老年广播电视发展和老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十七)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我州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林果业的优势,开发老年保健食品。大力开发老年护理、康复、保健等产品和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十八)打造养老产业集群。各县市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培育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实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走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道路,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企业集团。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十九)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贷款担保工作。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以房助养等产品。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项目建设。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

    (二十一)完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加大投入,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倾斜。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公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从2014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中福彩公益金部分属于州级的,由州承担1000元;属于县市的,由县市承担2000元。各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视财力出台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建设补贴。对运转正常且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行业要求的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各县市政府确定是否给予一定数量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州、县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给予资助,对运营状况好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予以补贴,并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州、县市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二十三)完善人才支撑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对高等院校、高职、职中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的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向所在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养老机构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本级福彩公益金留成中安排资金予以落实。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9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每处至少安排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且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落实并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二十四)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机制,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各县市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县市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二十五)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等)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十六)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统计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推进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商务、金融、质检、工商、文广新、体育、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八)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表彰命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九)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州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提出的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细化具体的支持措施。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和州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 2014-11-28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设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设 ...

    州政办发〔2014〕1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2014年11月1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香浪节的决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香浪节的决定

    (2014年11月19日州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香浪是藏族群众的传统民俗活动,至今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香浪活动的文化内涵更为丰富,对人民群众享受自然、陶冶心情、传承文化、营造和谐产生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贯彻“旅游兴州”战略,建设“旅游甘南”,进一步丰富全州各族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营造团结、安定、宽松、和谐的文化旅游环境,激发各族干部群众发展旅游,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从2015年起,将每年公历七月份第三周设立为香浪节,全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与人民群众一道,自行安排各种形式的浪山活动。

    二、公安、医院、银行等特殊行业,可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轮流浪山。

    三、省属驻甘南单位可参照执行。

  • 2014-10-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

    州政办发〔2014〕150号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进驻单位:

    2013年,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州政府办公室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开公正、廉洁规范”的行政审批工作做出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无私奉献、拼搏实干,工作成绩优秀、敬业精神突出的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弘扬正气,振奋精神,根据《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部门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经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无记名投票,结合平时考评,中心办公室综合参比,报请州政府办公室审核,决定:

    对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州卫生局窗口杨丽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窗口刘立强、州林业局窗口权红萍等3名同志已报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对窗口工作做出成绩的州发改委窗口尹菊萍、州建设局窗口孔文文、州农牧局窗口马黎霞、州质监局窗口李晓兰等4名同志,评为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013年度“先进工作者”并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评为优秀和先进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创佳绩。州政务服务中心全体同志要以受表彰的优秀和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弘扬求真务实、无私奉献、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扎实工作,锐意进取、争当表率。为把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集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电子政务、信息发布、行政投诉受理为一体的综合为民服务平台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4年9月25日

  • 2014-10-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文广新局、州民政局在政务服务中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州文广新局、州民政局在政务服务中 ...

    州政办发〔2014〕1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省政府效能风暴行动重点工作安排和我州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经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与州文广新局、州民政局协商同意,报经政务服务中心管委会研究,决定州文广新局、州民政局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办理事项

    (一)州文广新局办理事项

    (1)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单位审批;(2)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审批;(3)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离审批;(4)非正式出版物准印(制)证核发;(5)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审批;(6)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7)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8)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9)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10)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11)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档案、藏品管理制度及文物记录;文物经营单位营销文物记录;文物拍卖单位拍卖文物记录备案;(12)馆藏文物的借用审批。

    (二)州民政局办理事项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2)社会团体变更登记;(3)社会团体注销登记;(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6)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7)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8)非公募企业基金会的变更登记;(9)非公募基金会注销登记;(10)建设殡葬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审批;(11)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12)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1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14)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二、入驻要求

    1.两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要严格遵守《甘南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按照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总体要求选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并实行A/B角岗位制度。

    2.确定首席代表,负责本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

    作,部门要对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并签订首席代表授权书。

    3.由政务服务中心制作州文广新局、州民政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用于两部门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4.州文广新局、民政局在开展本部门行政审批业务的基础上,结合甘南州实际,今后逐步将一些社会服务面广、群众受益面大、办事频率高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真正做到方便群众。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

  • 2014-10-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

    州政发〔2014〕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4〕65号)精神,扎实做好第二次地名普查的相关工作,全面掌握我州地名的基本信息,提高我州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州所有陆地国土。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县市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县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甘南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州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要相应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州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和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联系人:贡保才旦 联系电话:1890941186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 2014-10-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 ...

    州政发〔2014〕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委、州政府出台《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南发〔2013〕40号)以来,全州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环境显著改善,非公经济初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在非公经济发展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政策障碍和隐性壁垒仍然存在,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仍然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我州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州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障碍,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一)切实消除行业垄断和壁垒。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鼓励引导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在各类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彻底取消所有制限制,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享有平等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配置机制。严格实行公共资源配置进场交易,杜绝公共资源交易中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建立涉及非公经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应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查询和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公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产业项目、投资政策等公共资源领域的信息(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实施)。

    (二)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根据《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州政发〔2014〕88号),依法放宽经营范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南发〔2013〕40号)文件精神,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注“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示语,登记机关于15日内用通报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全面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三)推进特许经营竞争性市场准入。对需经特定程序获得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应依法、科学管理,规范设置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非公经济设置附加条件,保障非公经济平等获得特许经营资源的权益。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实施机关应在出让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二、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拓展发展领域

    (四)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允许和鼓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非公经济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参与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州水务水电局牵头实施)。

    (五)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允许非公经济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参股、控股、租赁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暖、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通过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州住建局牵头实施)。按照国家税收政策,非公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共同负责实施)。

    (六)支持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开发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非公经济建设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城市燃气管网项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加气站、加油站。鼓励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汽车充电站(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七)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认真落实国家、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勘查开发国家规定的矿种和区域;鼓励非公企业自主组建勘查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资质和探矿权后,开展地质勘查;鼓励非公有制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对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纳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奖鼓励补助政策申报范围(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

    (八)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经济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州卫生局牵头实施)。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州教育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联营等方式投资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敬老院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州民政局牵头实施)。

    (九)支持非公经济进入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演艺、娱乐、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文化会展、创意设计、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州文广新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旅游领域,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景区项目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的旅游基础设施享受同等税费减免政策,旅行社组团参照《甘南州旅行社奖励办法》予以奖励,鼓励州内非公经济组织依法成立旅行社或设立分支机构(州旅游局牵头实施)。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投资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动漫出版、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出版、电影电视剧制作和产品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州文广新局牵头实施)。

    (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探索非公经济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或股权社会化。积极引入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结合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招商引资、股权投资等具体项目,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不定期面向社会广泛发布信息,保障非公经济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非公经济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允许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等出资参与企业改制。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州国资委牵头实施)。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县市政府要落实中小微企业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定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转变支持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用足用好政府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创新中小微企业资金投入方式,更多运用贴息、基金、购买服务、业务补偿和奖励、股权投资、代偿代补等间接方式,降低政策门槛,扩大扶持范围,吸引和撬动信贷和民间资金投入,助推全州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州经信委牵头实施)。

    (十二)充分发挥税制改革及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效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开展“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最大程度发挥其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试点效应。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他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牵头实施)。

    (十三)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经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支持非公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开展设立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各类资金互助组织等(州政府金融办牵头实施)。

    (十四)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并通过多方参股方式,逐步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提高各级担保公司资本金,不断提高对非公企业重点是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降低非公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州经信委牵头实施)。

    四、创新人才和科技支持政策

    (十五)鼓励非公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非公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非公企业招收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非公企业对其招收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对各县市人社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非公企业,接纳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非公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各级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州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六)坚持对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一视同仁。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重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适当放宽非公经济组织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职称中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等资格评定条件。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可通过个人档案所在单位、档案托管部门、工商注册的个体(私营)协会等渠道申报。对专业人员集中,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带动力较强的大型非公经济组织,由人社职改部门直接提供职称评审服务。把非公经济人才纳入全州人才长远规划,根据非公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非公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非公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将非公经济组织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工程的选拔和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奖励和科研项目资助。在全州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非公经济组织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州人才办、州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七)大力支持非公经济的创新活动。支持非公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非公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科技成果向非公企业转化。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非公经济技术支持培训计划,加强对非公经济科技创新的咨询、引导和培训。继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使更多科技型非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科技保险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州科技局牵头实施)。

    五、加强对非公经济的引导和服务

    (十八)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权益保护。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不受侵犯(州工商联牵头实施)。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重点鼓励争创国家免检产品,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格认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积极开展对非公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州科技局牵头实施)。

    (十九)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州编办牵头实施)。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行政许可项目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能同步办理的同步并联办理。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制度(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严肃查处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州监察局牵头实施)。

    (二十一)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方便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扩大社会监督。建立有违规行为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逐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

  • 2014-09-02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作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州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公示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务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示。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示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兼顾行政效率。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

    (二)政府网站公示;

    (三)新闻媒体公示;

    (四)现场公示;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规划部门根据公示内容和公示事项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确定具体公示方式。

    第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 制定、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近期建设规划;

    (六)村庄规划;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草案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修改理由、修改依据、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除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外,还应当采用政府网站公示或者新闻媒体公示。其中,制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规划地段内进行现场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通过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该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以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经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应当重新公布。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三)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和控制要求的;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但涉及调整选址位置、用地范围、规划控制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除外。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标明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的公示图等。各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原则上要求统一形式和内容,按各县住建局、合作市规划局主管部门统一格式设计。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反映设计意图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八条 变更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以及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及依据、原规划许可内容、拟变更内容等。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方式应当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现场公示,必要时还应当采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新闻媒体公示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20日。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审批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开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示牌制作设置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的立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监督电话等。

    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止。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牌整洁、清晰和完整。

    第四章 城乡规划公示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城乡规划公示的,由规划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划地段、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城乡规划公示的,规划部门可以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批前公示应当注明公示期限、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当依法告知听证权力。

    第二十五条 公众意见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设立征集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在政府网站上设置意见征询专栏、电子邮箱;

    (四)便于公众反馈意见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六条 对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事项提出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反馈意见应当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说明理由及依据;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限届满后,规划部门应当整理、汇总、研究和处理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报送审批材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材料中应当附公示材料及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公众意见较为集中、争议较大的公示事项,规划部门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期限。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2014-08-29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发〔2014〕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全州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为核心环节,紧紧围绕“激发非公经济发展活力,加快甘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总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一步保障创业创新,服务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基本原则

    1.立足州情,主动创新,不拘形式。从我州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晚、市场主体总量少、起点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改革创新注册登记模式,先行先试一系列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注册登记形式。

    2.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减审放权,以民为本,规范服务。坚持以公众满意标准,大力清减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登记流程,规范准入条件和程序,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并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注“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示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登记之日15日内通过电子公务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营业活动。

    (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全州将全面执行“非禁即入”的政策,按照政府明确“禁入”的“负面清单”核准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可以按新兴行业用语或企业具体经营项目表述。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企业年检。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个体工商户验照。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年报制。准确掌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带动效果、推动经济作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一是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用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二是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三是推广“一照多址”制度。对一些餐饮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因旅游季节期间需在本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增设经营场所的,不再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内载明经营场所地址即可。四是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的业务洽谈等不影响周围居民、村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不再提交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是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即可。市场主体对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即不再进行实地勘验,但在日常的市场监管中进行抽查。

    (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七)简化名称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冠“甘肃省、甘肃”或“甘南州、甘南” 字样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均实行网上远程核准,名称核准通知书由企业在拟注册登记的州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近领取。名称中字号、行业用语法律法规规定未禁用的,均允许企业使用。

    三、强化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数据共享、信息公示机制,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经济户籍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银行征信等信息资源,建立面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共享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构建甘南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

    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以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监管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赋予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工商部门要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宽进”条件下实现“严管”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根据省工商局和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区域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确保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平稳过渡,确保宽进后的严管到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为了顺利推进全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抓紧时间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先照后证”和“非禁即入”的改革便利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法律责任,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Copyright© 2019 GNZRM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地址:甘肃省合作市人民街96号    投稿邮箱:tougao@gnzrmzf.gov.cn   ICP备案号:陇ICP备14000511号-3   甘公网安备:62300102000081号  网站标识码:6230000007

网络谣言举报电话:(0941)8218089   举报网站:http://www.gsjubao.cn/     举报邮箱:xs8218089@163.com   技术维护单位: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