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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1202-230605-749
  • 标      题:关于印发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4-08-29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发〔2014〕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全州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为核心环节,紧紧围绕“激发非公经济发展活力,加快甘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总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一步保障创业创新,服务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基本原则

1.立足州情,主动创新,不拘形式。从我州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晚、市场主体总量少、起点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改革创新注册登记模式,先行先试一系列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注册登记形式。

2.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减审放权,以民为本,规范服务。坚持以公众满意标准,大力清减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登记流程,规范准入条件和程序,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并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注“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示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登记之日15日内通过电子公务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营业活动。

(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全州将全面执行“非禁即入”的政策,按照政府明确“禁入”的“负面清单”核准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可以按新兴行业用语或企业具体经营项目表述。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企业年检。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个体工商户验照。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年报制。准确掌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带动效果、推动经济作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一是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用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二是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三是推广“一照多址”制度。对一些餐饮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因旅游季节期间需在本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增设经营场所的,不再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内载明经营场所地址即可。四是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的业务洽谈等不影响周围居民、村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不再提交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是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即可。市场主体对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即不再进行实地勘验,但在日常的市场监管中进行抽查。

(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七)简化名称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冠“甘肃省、甘肃”或“甘南州、甘南” 字样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均实行网上远程核准,名称核准通知书由企业在拟注册登记的州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近领取。名称中字号、行业用语法律法规规定未禁用的,均允许企业使用。

三、强化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数据共享、信息公示机制,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经济户籍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银行征信等信息资源,建立面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共享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构建甘南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

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以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监管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赋予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工商部门要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宽进”条件下实现“严管”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根据省工商局和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区域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确保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平稳过渡,确保宽进后的严管到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为了顺利推进全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抓紧时间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先照后证”和“非禁即入”的改革便利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法律责任,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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