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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1202-230605-919
  • 标      题: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4-09-02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

实施细则》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9日

甘南州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作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州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公示及其管理,适用本细则。国家、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所称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开政务信息,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城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示。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示按照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注重实际效果,兼顾行政效率。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应当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城乡规划公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

(二)政府网站公示;

(三)新闻媒体公示;

(四)现场公示;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规划部门根据公示内容和公示事项的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等确定具体公示方式。

第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建设项目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他公示费用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二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八条 制定、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

(五)近期建设规划;

(六)村庄规划;

(七)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

第九条 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草案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还应当包括修改理由、修改依据、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除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外,还应当采用政府网站公示或者新闻媒体公示。其中,制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应当在规划地段内进行现场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公示前,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通过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该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以及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等。经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应当重新公布。

第三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三)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和控制要求的;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批前公示。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已经公示的,可以不再公示;但涉及调整选址位置、用地范围、规划控制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除外。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以及标明用地位置、范围和面积的公示图等。各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原则上要求统一形式和内容,按各县住建局、合作市规划局主管部门统一格式设计。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

(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

(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

(四)需要公示的其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反映设计意图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八条 变更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以及修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进行批前公示。

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变更理由及依据、原规划许可内容、拟变更内容等。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方式应当采用政府网站公示和现场公示,必要时还应当采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新闻媒体公示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20日。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一条 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以及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等审批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开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示牌制作设置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样本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主要建筑的立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监督电话等。

公示时间,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通过规划核实止。公示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公示牌整洁、清晰和完整。

第四章 城乡规划公示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进行城乡规划公示的,由规划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划地段、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城乡规划公示的,规划部门可以组织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批前公示应当注明公示期限、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必要时还应当依法告知听证权力。

第二十五条 公众意见通过以下途径征集:

(一)设立征集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电话和地址;

(三)在政府网站上设置意见征询专栏、电子邮箱;

(四)便于公众反馈意见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六条 对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事项提出意见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反馈。

反馈意见应当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说明理由及依据;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公示事项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事实和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限届满后,规划部门应当整理、汇总、研究和处理公众意见。城乡规划报送审批材料、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材料中应当附公示材料及公众意见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公众意见较为集中、争议较大的公示事项,规划部门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必要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期限。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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