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2016-07-12导出word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发〔2016〕15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2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我州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努力改善全州环境质量,经州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并明确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科学合理划分环境保护层级事权,明确州、县市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和重点。

    (二)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健全区域和流域联动机制,区域、流域所在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商、信息共享、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处置、纠纷处理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各地公安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公安机关、环境保护等部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联动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衔接。

    (三)进一步细化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6年8月底前上报州政府备案,同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并向社会公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工业园区等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四)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探代采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并将清理整改情况上报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环境保护局。州政府督查室、州环境保护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依法暂缓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五)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依法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区域限批、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手段,重拳打击违法排污。加快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该移送的要及时移送;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六)加强环境执法后督察力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七)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州环境保护局每年要确定全州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督促落实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一般企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三、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八)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协调解决影响本地区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履行改善环境质量的法定职责;本地政府在发展中必须优先解决环境保护问题,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九)严格落实有关部门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要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督促下级政府和州级相关部门履行环保法定职责,发改、经信、公安、监察、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电、商务、农牧、林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州环境保护部门要对下级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州环境保护局每年要对全州30%以上的县市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

    (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责任。督促各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落实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十一)主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设立社会环境监督员、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

    四、强化环境执法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人员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重点加强州、县市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加强人员配备。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设立农村环境保护监督员。大力提升环境监管队伍综合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对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十四)强化执法能力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环境监管现场执法和专业执法的特殊性,大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齐配全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切实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6年底前,全州环境监察机构全部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17年底前,全州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强化自动监控等技术监控手段的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十五)严格监管责任追究。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州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 2016-07-12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全面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全面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148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南州全面治理农民工

    欠薪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全面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2日

    甘南州全面治理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5〕166号)精神,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快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健全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强化监管责任,优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国家、省上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行简 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向同级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现象的违法违规企业,依法责令整改,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处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2016年起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支付专用账户并预储存工资储备金,农民工工资由开户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

    三、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监控系统

    )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矿山开采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完善落实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推动实行交通、水利、矿山开采等领域工资保证金缴存制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格执行。根据项目招投标管理权限,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州、县市人社部门统一管理。未经人社部门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的,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得允许企业参与招投标;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许可证。

    (二)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县市要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88号)精神,于2016年底前全面建立和启动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案件较多的县市要适当提高应急周转金标准,动用应急周转金垫付农民工工资后要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并严格依据《甘南州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州政办发〔2014〕117号)管理。进一步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规范运行程序,落实追回责任,在充分发挥应急周转金支付兜底作用的同时,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度。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县市要加快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两网化”(劳动监察网络化、网格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事先向当地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四、加强监督监察,提高依法处置工资拖欠案件的能力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要根据省上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劳动保障执法体制改革,着力提高执法效能。根据监管职责和管辖区域内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指标,以及辖区面积、交通和通讯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实现州、县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规范、职能配置合理、执法力量充足、制度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保障有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动“两网化”管理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并提高运行质量,提高案件处理效能。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逐步实现拖欠工资案件“一地投诉,全网处理”。州、县市财政要将劳动保障监察办案和装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联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发改、住建、水利、交通、国土、安监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专项督促检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规范用工、落实农民工实名登记备案、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管理、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联合治理效能。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构、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发生责任人失联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案件通报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人社部门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逃匿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调处能力。各县市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地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各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办理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能够协调处理的,尽量采取庭前调解结案的办法,协调企业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裁决先予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州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

    (四)及时有效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各县市要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充分利用欠薪保证金制度,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运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

    (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各县市要按照《甘肃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要求,加快建设全州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人社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逐步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二)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构。各县市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定期公布企业信用信息。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六、严格规范建设领域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一)加强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自2016年6月开始,新开工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向住建部门备案。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禁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住建部门要加强工程管理,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曝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转包、分包企业要给予终止合同履行、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取消或限制其参加建设工程的投标和承揽资格,在全州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加强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的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四)鼓励引导工程建设单位转变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工作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各级人社部门要逐步将长期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

    (五)加大维权信息公开力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2016年底前实现所有施工场所全覆盖。告知内容主要包括: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七、加强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州政府负总责、县市政府具体负责。自2017年开始,州、县市政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县市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州、县市要成立以人社、发改、公安、司法、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安监、政府国资委、工商、工会、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相应工作协调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公安部门要做好失联人员查找、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做好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公示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推动法律援助制度落实,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工会组织要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要及时将人社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三)加强普法宣传。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典型案件,引导企业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农民工培训重要内容。坚持正面引导,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对媒体反映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依法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地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推动法制建设。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总结,及时将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提炼上升为制度规范,着力健全治理欠薪问题的长效机制。要积极探索推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为维护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权益提供法制保障。

  • 2016-07-07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15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监管网格化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7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42号)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监管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和规范性建设,有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监管效能,营造全民治污格局,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 、省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创新环境监管体制为切入点,以“整合管理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以解决环境监管中存在的盲区死角为重点,形成“政府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实现环境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从源头减少环境隐患,促进区域环境安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为我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保驾护航。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州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及时摸清、发现网格内的环境污染源点,实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提升污染治理实效,及时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基本原则

    (一)整体联动,条块结合。强化环境网格化管理的组织领导,积极构建统一领导、条块结合的运作体系,着力形成政府联动、部门联动、城乡联动、干群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属地管理,部门包抓。各级人民政府对所管辖区内的环境网格化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全面管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区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基层管理主体地位,强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动环境管理联动机制,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四、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全州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分三级,辖区内所有企业、施工场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均纳入环境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体系,设立覆盖全州7县1市以及工业园区的三级网格管理体系。

    一级网格:以州直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州人民政府,环境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分工,主动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各县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管理体系,落实管理措施,组织开展环境网格化管理。

    三级网格:以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一级、二级网格下达的管理任务并制定本级网格管理计划,组织开展本级网格的环境监管。

    重点网格:辖区内的国家、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划定的水源保护区为重点环境监管网格,各园区管委会、水源地保护区责任单位组织开展分组管理,及时发现解决突出环境违法问题。

    (二)网格内容

    1.坚持两个全面覆盖全面覆盖辖区内的所有监管对象和全面覆盖环境监察的所有工作职责。

    2全面落实八定制度领导定点、全员定责、监管定位、排查定级、配置定量、培训定岗、信息定时、奖惩定格。

    3建立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层级责任制,将区域内企业日常监管责任分级落实到岗到人;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4构建环境网格化监管系统。要依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环保站(所),明确环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日常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好各项环保工作措施。

    (三)网格管理责任

    全州三级网格管理工作要在甘南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辖区环境污染防治特点,落实各级网格的管理责任。

    1一级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对各县市进行考核。

    2二级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组织本级和三级网格开展各辖区污染源调查,形成污染源名录,监督三级网格内已发现环境污染源的整改治理。对需要州级相关部门执法监督整改的环境污染行为,提请州级执法主体单位限期监督整改。

    3三级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组织本级网格开展辖区内污染源调查和现场检查,形成污染源清单,针对网格内污染源运行管理中存在的污染问题,及时提请县市级相关执法主体单位对污染源实施执法处罚,及时监督整改。对县市级没有执法权限的,汇总后报二级网格责任主体解决。

    4重点网格的主要管理责任:各责任单位组织开展网格内各重点污染源点的摸底调查,监督企业、单位完善管理台账,加大现场检查,及时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对发现的违法排污行为,可现场制止的,必须及时制止,需依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请解决。

    (四)网格监督

    1法制监督:利用人大法制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职能,建立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台帐,定期对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2行政监督:发挥纪检监察部门行政监督作用,保障各级网格体系正常运行。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3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揭露和批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增强公众环境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网格运行

    1巡查:网格责任人员和环保监督员要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进行报告,协助调查和解决环境违法行为。

    2查处: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接到巡查和监督人员的报告后,及时上报并进行调查。对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按照要求进行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州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3反馈: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查处结果要及时答复相关人员,按要求进行公开,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下级网格责任主体。

    4监督:对环境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对失职渎职的、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责任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评价:各级网格每季度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职责分工

    (一)政府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根据国家、上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制定实施本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类自然生态保护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等自然遗迹,重要的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贫瘠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扩展;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兽药及动植物生长激素;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应急演练;规划、建设城乡环保基础设施,组织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工业园区负责组织编制园区环保规划、规划环评和年度计划,督促园区内企业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推进清洁生产和污染减排;负责工业园区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园区环境保护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和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配合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建立园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二)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对各自环境监管领域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

    1州环保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负责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并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开展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负责相关环境信息的公示、公告;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负责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及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及个人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合作和交流。

    2州发改委: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未提供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重特大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控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州经信委:开展工业领域节能宣传工作;积极推广工业企业应用高效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核准手续;加强工业领域循环经济工作力度,推进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建设工作;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开展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出台煤炭经营管理相关办法,加强对煤炭销售网点监管。

    4州财政局:负责政府年度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审核,统筹安排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经费,并监督资金专款专用;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5州住建局: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编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6州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7州人民检察院:负责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工作。

    8州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环境犯罪案件应依法审理,及时作出裁判;妥善审理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公益诉讼案件;对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环境违法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强制执行。

    9州国土资源局: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地质灾害。

    10州水务水电局:负责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审定河流湖库纳污能力;参与水生态保护,负责湿地生态补水工作;负责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应急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负责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加强对国家级水土保持监测站点运行、管理和维护,切实发挥站点的实际效益;负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以及使用入河污水排放口的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城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违规排污口进行取缔;严格水源热泵等取水审批,保护地下水环境质量。

    11州农牧局:负责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协助环保部门对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依法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12州林业局:加强对林业资源的保护、管理,提高森林覆盖率。对县城区市政道路现有行道树、绿化带、绿地及时进行补植和喷淋冲洗,对绿化池垃圾及时清理。

    13州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负责牵头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

    14州商务局:负责督促加油站、油库及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稳定运行。

    15州质监局:负责对煤炭经营市场销售的煤炭产品和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确定的重点用煤单位在用煤炭进行100%抽检,为杜绝使用劣质燃煤提供技术支撑。

    16州旅游局:负责制定实施旅游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17州文广新局:负责对商业、娱乐等公共场所等进行治理,减少噪声污染。

    18州卫计委:负责与环保部门共同负责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9州教育局:大力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和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负责全州教育系统各单位环保措施的落实。

    20州委宣传部:负责全州环境保护以及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宣传发动;协调指导州广播电视台、甘南报社组织好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21州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高速公路两侧征地范围内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协调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两侧征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负责农村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

    22甘南供电公司: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甘南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企事业单位责任

    1.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

    3.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4.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南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具体负责州直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好职责,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各县市也要及时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全面落实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效落实。

    (三)完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的高效运转。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三是建立联合执法制度。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研究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制定行动方案,督办重点案件。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及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整治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四是建立联合审批把关制度。对州直重点项目,要加强发改、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作用,联合查看场地,召开联审会议,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和提高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建立健全专家库,发挥专家在审查中的技术把关作用。五是完善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有效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六是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七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监管能力。完善环境监管机制,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健全乡镇(园区)环保机构;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岗位培训,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聘任的环境信息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市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相关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区域限批等措施。各县市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将严格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经费保障。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将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积极探索建立网格管理人员收入保障机制,落实网格管理人员工资待遇,为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顺利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甘南藏族自治州环境监管网格化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四辈 副州长

    副组长: 郭 路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外事办主任

    景旭东 州环保局局长

    成 员: 徐永全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外宣办主任

    刘文云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金魁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万睿斌 州发改委副主任

    陈慧源 州教育局副局长

    拜亨进 州经信委副主任

    蔡晓冬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李生周 州财政局副局长、州政府国资委主任

    冯存德 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潭云 州环保局副局长

    姚剑雄 州住建局副局长

    索南扎西 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杨映栋 州水务水电局副局长

    李才让达吉 州农牧局副局长、州综合试验场场长

    刘 俊 州林业局副局

    韩学忠 州商务局副局长

    石海峰 州文广新局副局长、甘南广播电视台

    台长

    丁利锋 州卫计委副主任

    石建平 州安监局副局长

    黄 云 州质监局副局长

    马忠泽 州旅游局副局长

    殷胜明 国网甘南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王 炜 合作市政府副市长

    安建坤 夏河县政府副县长

    丁志远 临潭县政府副县长

    楚凡丁 卓尼县政府副县长

    黄万民 玛曲县政府副县长

    陈成生 迭部县政府副县长

    孙军林 舟曲县政府副县长

    斗格智玛 碌曲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景旭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 2016-06-23导出word关于 印发《甘南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 印发《甘南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12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2016年政务公开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0日

    甘南州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州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深入开展,持续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和透明度。根据《甘肃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全州政务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政务公开是现代行政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政府提升公信力、执行力的重要举措,是夯实政府施政民意基础的重要手段。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新挑战,我们必须把政务公开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从保障公民权利、增进政府公信力、增进社会协同、有利于政府廉政建设等方面来把握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紧扣“提质量、增实效”的核心要求,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水平。

    二、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细化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围绕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精准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着力深化改革推进公开

    1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公开。深入推进州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建立健全清单审核发布管理机制,提高发布质量,及时动态更新,并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南站点和各级政府网站集中展示,方便公众获取和监督。(州审改办牵头落实)

    进一步做好取消、下放、保留行政审批、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保留中央、省、州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公布《甘南州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持续做好清单动态发布、更新工作。(州审改办、州人社局分别牵头落实)

    2推进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围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依法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和查处情况,实行“阳光执法”。重点公开保障性住房、产品质量、旅游市场、知识产权、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州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加快推进全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做好与“信用甘肃”网站、各级政府网站、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对接工作,进一步拓展信用信息公开渠道。(州发改委、州工商局、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分别牵头落实)

    3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公开。围绕推进“互联网+政务”,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重点推进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南站点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和监管信息等基础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促进部门间数据共享,支持行政审批等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逐步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做到利企便民。(州政府办公室牵头落实)

    大力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编制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完善具体办法,切实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职责,把与面向社会和群众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制度、程序条件、服务承诺、收费项目、监督渠道等全部公开。通过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打通政府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州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按照州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无户口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明确户口迁移、无户口人员登记程序和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等信息。(州公安局牵头落实)

    (二)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公开

    4进一步推进经济社会政策公开透明。以稳定市场预期为目标,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政策公开力度,及时公布支持“双创”、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深挖内需潜力、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扩大传播范围,提高知晓度。对公开的重大政策,要分专题进行梳理、汇总,通过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设立微博微信专题、出版政策及解读汇编等方式集中发布,增强政策公开的系统性、针对性、可读性。(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5推进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围绕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的运用和完善,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重点强化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州发改委牵头落实)

    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项目合同和回报机制、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落实)

    6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按照《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推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透明运行,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公开和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大统一平台整合力度及加快电子化招投标建设工作进程,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州发改委、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牵头落实)

    7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公开力度,尤其要做好“营改增”工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传播率。(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分别牵头落实)

    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南站点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标准等,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尤其对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及时公布查办情况。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分别牵头落实)

    8推进国有企业运营监管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及时公开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财务状况、重要人事变动、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健全完善国有企业信息公开有关制度。(州国资委牵头落实)

    (三)着力民生改善推进公开

    9推进扶贫工作信息公开。围绕落实省委、省政府“1+17”和州委、州政府“1+18”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方案,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扶贫绩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贫困地区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各县市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接受扶贫对象和社会监督。(州扶贫办牵头落实)

    10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要结合落实《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开信息的到达率。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方面,重点公开城乡低保对象人数、特困人员人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人次数、资金支出等情况;临时救助方面,重点公开救助对象的户次数、救助水平、资金支出等情况。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公开,定期在州级门户网站发布全州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救灾资金调拨使用等信息。(州民政局牵头落实)

    11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结合落实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时公开就业方面的规划、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各项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管理和审批信息等,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牧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信息的发布工作。(州人社局牵头落实)

    12推进棚户区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和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依照州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全面公开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信息,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州住建局、州国土局牵头落实)

    13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加大城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定期公布各县市空气质量排名。推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自2016年起各县市政府每季度应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加快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开,全文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内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批复文件等信息,做到建设项目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标准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环境举报投诉渠道和重大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州环保局、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水电局牵头落实)

    14推进教育、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大特殊类型招生政策公开力度,全面实行贫困专项招生资格、享受照顾政策资格、精准扶贫专项招生资格公示工作。(各县市政府、州教育局负责落实)

    做好法定传染病疫情、防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医疗机构健全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健全公开目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州卫计委牵头落实)

    重点做好食品药品监管和处罚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药品监督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医疗器械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州食药监局牵头落实)

    (四)着力政府建设推进公开

    15积极推进决策公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切实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健全完善依法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州政府各部门、县乡两级政府要积极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扩大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以及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限,同时采取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深入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门户网站及时反馈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探索建立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决策作出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开议定事项、相关文件。推行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16推进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和各县市要围绕政府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提出的重要事项,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部署的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细化公开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实事求是公布进展和完成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奖惩情况的公开力度。(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依法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政府督查室负责落实)

    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的公开,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州审计局牵头落实)

    17深入推进预决算公开。在做好各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州、县、乡三级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县、乡级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预算规模、补助标准、发放程序、资金分配结果等。(州财政局牵头落实)

    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信息,逐步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结果全过程信息公开制度。(州财政局牵头落实)

    (五)着力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

    18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对于出台的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出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时,各县市、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解疑释惑、传递权威信息。县市政府、与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的州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年内解读重要政策措施不少于1次。要加强专家库建设,更好地发挥专家解读政策的作用。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不同传播策略,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及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手段及时准确全面解读政策,增进社会认同、群众支持。(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委外宣办负责落实)

    19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要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正确引导舆论,认真回应关切。认真落实《甘肃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时,负责处置工作的市县政府和部门承担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针对突发事件的各种虚假不实信息,要迅速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向宣传机构通报情况。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加强重大政务舆情回应督办工作,开展效果评估。对公众反映涉及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政务舆情,各级督查部门要进行专项督办,办理结果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各县市政府、州委外宣办、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落实)

    20更好发挥媒体作用。对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重要动态等方面信息,要统筹运用媒体做好发布工作。重要信息、重大政策发布后,要注重运用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位置、重要时段及时报道和解读。畅通媒体采访渠道,为主流媒体及其新媒体负责人列席有关重要决策会议创造条件。(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六)着力增强公开实效加强能力建设

    21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修订后,及时修订《甘南州信息公开办法》。(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落实)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有效提升主动公开的规范化水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予以发布。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定期对不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评审,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分别落实)

    22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依托甘肃政务服务网已建成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网站群,推动各县市各部门政务公开系统与甘肃政务服务网的对接,实现各类政府信息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州县站点“阳光政务”版块的集中展示,逐步形成与省上统一的政务公开数据库,提升信息公开的集中度,方便公众获取。(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落实)

    增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大力推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集约化建设和发展模式,整合政府网站资源。州县两级政府要尽快建设集约化管理的网站群和技术群,采取技术迁移或开设专栏的方式,年内把县直部门和乡镇网站整合到县政府技术平台。加强与中央、省上和州内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重点商业网站的联动,充分发挥新媒体优势,2016年底前各单位都要开设并办好政务微博、微信平台,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办好政府公报,着力提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质量和时效,并做好网上发布工作,发挥好标准文本的指导和服务作用。加强政府热线电话管理,做好政府网站网民留言答复工作,鼓励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等主题活动,增进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州政府发展研究室负责落实)

    23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及权重,切实加强考核监督;尚未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的,年内应予纳入,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州委组织部、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落实)

    把政务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建立培训工作常态化机制,分层分级组织实施,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教育培训机构,经常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相关人员等的专业培训,增强公开意识,强化专业素养,提高指导、推动政务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市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和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工作;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工作分工,并对外公布。

    (二)细化方案措施。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确保政务公开的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并在本方案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

    (三)强化督促检查。有牵头任务的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同时加强对本系统的工作指导。州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对各县市、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公布督查结果。

  • 2016-04-19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7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甘南州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

    甘南州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甘肃省2016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2016年全州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2016年全州依法行政工作,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统揽,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州重大决策部署,切实推进依法决策,完善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着力提高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水平,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1完善和落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生态环境保护等举办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州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不少于6次,年内举办两期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讲座。(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强化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建设。认真贯彻省、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学法用法守法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专题培训,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人社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扎实开展“七五”普法,采取有效方式方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强化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法治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4着力推动全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引入竞争机制,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的多元化。(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工作,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推行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制度,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管理,明确审批要件,优化和再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直各部门配合)

    6继续推进三张清单一张网建设。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网上晒权”,加快推进各级政府部门“网上行权”工作,实现政务服务网与行政审批系统的无缝对接,积极推进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州财政局、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认真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地开展州政府立法工作。充分运用政府立法权履行职能,将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政策和措施,通过政府立法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征询和论证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项目,有序推进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8.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到2016年底,州政府和各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建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专项制度,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各县市政府配合)

    9.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配合)

    (四)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10.完善依法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建立重大决策清单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档案化管理。各级政府、州直部门年内要普遍建立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11.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县市政府要实现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全覆盖,州直部门结合自身实际设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创新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注重发挥法律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

    12.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行政决策落实的监督,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五)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13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重点领域逐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逐步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州编办、州住建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14.严格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县市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配合)

    15.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公安局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6.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

    17.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配合)

    18.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厘清行政处罚依据,细化、量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行为的裁量标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杜绝自由裁量权“寻租”现象。(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

    (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9.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时主动报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接受询问和质询,认真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0.拓宽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完善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1.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力,强化执法监督和追责。对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取消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州直部门和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行政监察,积极推进行政问责,严肃查处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任单位:州审计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

    (八)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2.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3.深化政务公开领域。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

    24.加强政务服务网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九)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案场所、装备保障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各县市政府牵头)

    26.改革信访工作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责任单位:州信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7.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扩大援助范围,使更多群众得到法律援助服务。(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十)完善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28.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积极开展政府法制工作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法制队伍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落实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办法,逐步在政府法制机构配备法律专务,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

    29.强化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机制。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标准,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纳入其中,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

    30.加快推进全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根据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标准,推进县市和部门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发挥典型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建设法治政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贯彻落实。

    (二)周密安排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法治政府建设作出了总体设计和全面规划,州政府法制办要牵头抓紧制定我州法治政府建设的贯彻措施。各县市、各部门要对本县市、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顾,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要点或工作计划,于2016年4月底前报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政府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县市、各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涌现出的亮点经验、采取的新举措、取得的新成效、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2016-03-17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4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2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按省上文件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各县市要结合本地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按计划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7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6〕2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0日

    甘肃省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落实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就做好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治手段,将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工作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工业领域结构优化,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提高工业投资有效性,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倒逼相结合。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行为,按照“宏观政策要稳、产业政策要准、微观政策要活、改革政策要实、社会政策要托底”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做好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工作。

    ——坚持企业主体和政府支持相结合。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和去库存的主体责任,政府负责制定降成本落实方案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着力健全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优化经营环境,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有效供给能力。

    ——坚持自主退出和依法依规相结合。严格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完善企业退出通道,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做好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坚持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做好过剩产能化解工作,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机制,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推动转型升级。

    ——坚持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加强制度设计,更好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挖潜增效,促进技术创新,提升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去产能任务

    (一)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

    1.煤炭行业

    产能现状: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各类煤矿154处,年生产能力6560万吨。其中,120万吨以上的煤矿22处,30—120万吨的煤矿38处,30万吨以下的煤矿94处。

    主要目标:从2016年开始,用3—5年时间,退出产能1000万吨,市场供需实现基本平衡,产业结构得到持续优化,转型升级取得实质进展。

    重点任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

    (1)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小煤矿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煤矿要逐步关闭退出。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70号),加快推进小煤矿逐步关闭退出。国家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以及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尽快依法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要在1—3年内逐步淘汰。

    (3)淘汰落后产能。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1〕289号),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违法生产的小煤矿,通过煤炭资源整合、产业升级、扩能改造及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淘汰落后产能。

    (4)促进省内煤炭销售。通过加大煤炭外销、发展煤化工产业等多项举措,减少煤炭企业库存,实现产销基本平衡。

    2.钢铁行业

    产能现状:全省共有钢铁企业9户,生铁产能1220万吨,粗钢产能1475万吨,钢材产能1560万吨。

    主要目标:用3—5年时间,压减生铁产能200万吨,粗钢产能300万吨,初步实现产业结构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明显提升,企业经济效益逐步好转。

    重点任务:

    (1)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

    (2)化解过剩产能。坚持有保有压,通过严格环保、能耗、技术等标准,运用市场、经济和法治手段,加大过剩产能化解力度。对不符合国家能耗、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企业,实行关停生产或剥离重组;对负债率高且长期亏损的企业,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鼓励支持有实力企业对上下游困难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淘汰酒钢集团翼钢公司所有生产设施及产能(铁产能100万吨,钢产能200万吨,淘汰2×420m3高炉、2×50t转炉、棒材生产线及配套设施),淘汰酒钢集团榆钢公司一期生产设施及产能(铁产能100万吨,钢产能100万吨,淘汰2×420m3高炉、2×40t转炉及配套设施),合计淘汰铁产能200万吨、钢产能300万吨,分别占酒钢集团总产能的182%、217%。对酒钢集团榆钢公司二期产线实施转型升级发展,提升产品质量及高档产品供给。

    (3)向境外转移部分产能。争取将酒钢集团榆钢公司一期100万吨钢的综合产能向牙买加转移,根据后续市场及资源情况,对其扩能改造,形成200万吨产能规模。支持酒钢集团并购牙买加俄铝阿尔帕特公司现有铝土矿山和氧化铝厂,形成200万吨氧化铝生产能力,同时规划建设集铝冶炼、电厂、钢铁生产线的综合产业园,实现耦合、高效发展,使100—200万吨钢铁过剩产能实现国际合作转移。

    (4)推进智能制造。支持钢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制定钢铁生产全流程“两化融合”解决方案,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推广以互联网订单为基础,满足客户多品种、小批量的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新模式。

    (5)延伸产业链条。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促进钢铁行业延伸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创新驱动作用,推动要素资源聚集、开放和共享,为创新提供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的线上交流和资源链接服务。推进两化融合、节能降耗、质量提升、安全生产等领域改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推动省建投、酒钢西部重工、八冶、二十一冶等重点建筑企业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产业联盟,培育一批钢结构生产龙头企业。

    (6)积极发展钢结构。支持酒钢集团榆钢公司开展基础用钢向结构用钢转型的试点示范,加快推广应用钢结构建筑,支持省内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优先选用钢结构建筑。支持酒钢集团加强不锈钢品牌建设,通过战略合作,进入核电、军工、航天航空、船舶制造等领域的终端产品市场。

    3.水泥行业

    产能现状:全省共有水泥企业61户,水泥熟料生产线52条,熟料产能4100万吨,新型干法占比98%以上,集中度70%以上。水泥产能5500万吨,人均约212吨,低于全国和周边省份平均水平,产需基本平衡。

    主要目标:严格控制产能总量,严禁新增产能,通过兼并重组优化区域生产布局,力争到“十三五”末,水泥生产线能耗达到国内平均水平,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要求,425级及以上产品消费比例达到50%以上,产能发挥率达到80%以上,产能集中度达到85%以上,行业效益稳步回升。

    重点任务:

    (1)实施错峰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在北方地区开展冬季错峰生产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我省及周边省份水泥企业实施冬季错峰生产,促使我省水泥行业尽快走出低谷。

    (2)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省工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水泥产品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不达标水泥产品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维护我省水泥市场公平竞争良好环境。

    (3)严控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化解过剩产能的总体要求,除已公告的在建项目外,坚决停止新建项目,“十三五”期间停止新建水泥项目的审批及变相审批。不断优化存量资产和产能,通过企业间的联合重组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提高行业集中度。

    (4)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鼓励实施以综合节能、粉磨节电、高效除尘、纯低温余热发电、低氮燃烧、二氧化碳减排、污水处理和协同处置废弃物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力争到“十三五”末,单位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和电耗平均值分别在105千克标准煤/吨熟料和60度/吨熟料以下,氮氧化物排放降低5%,烟气粉尘排放降低5%,工业废渣利用率达到30%以上,低温余热发电生产线比例达到80%以上,实现节能减排、绿色发展。

    (5)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强化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模式创新,将自动化智能技术融入生产和管理全过程,实现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物耗能耗、环保排放等全方位的智能化管理。建设基于自适应控制、模糊控制、专家控制等先进技术的智能生产线,实现原料配备、窑炉控制和熟料粉磨的全系统智能优化,开展具有采购、生产、仓储、销售等功能的商业智能应用系统。

    (6)提高整体竞争力。积极探索非相关产业及相关产业多元化发展渠道,推动水泥商混化和制品化。鼓励利用资源优势,上游延伸发展石灰、石灰石粉、骨料、机制砂等产业链,下游延伸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基复合材料、混凝土制品和纤维水泥板等产业链。积极推进水泥产品向425级及以上高标号化和着眼于细分市场需求的特种化产品发展,不断提高资源和设备利用率,扩大边际效益。

    (7)实施走出去战略。强化与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交流合作,实施走出去战略,拓展行业发展空间。积极推进中材祁连山集团等重点企业,利用先进技术、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到中亚、西亚等国家投资兴办水泥等建材生产线,进一步提高企业国际产能合作水平。

    (8)加快淘汰落后产能。采用差别电价、惩罚性排污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门槛等手段,倒逼能耗不达标、环保排放不达标、产品质量不高的单线规模较小的劣势生产线主动退出,并依法依规予以淘汰。力争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态修复指标达标,矿山开采的表层土全部回收利用,破坏土地生态修复率明显提高。

    (二)政策措施

    1.引导困难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研究制定困难行业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计划,对钢铁、建材、有色、煤炭等行业分业施策,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升级、转型转产、压减产能、淘汰落后、破产重整和扭亏增盈。研究出台困难企业退出市场的政策措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加紧研究实施社会托底政策,完善下岗分流人员安置政策。

    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落实所得税优惠和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研究出台企业退出政策措施,支持商业银行加快不良贷款处置,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呆坏账核销力度。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处理破产重组或退出企业的债权债务。加紧研究实施社会托底政策,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依法妥善处置企业兼并重组中的劳动关系问题。对重大兼并重组事项,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制定对策措施。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功能,加快推进对省属煤炭企业的整合重组,积极推动省属煤炭生产企业间的业务重组,优化生产组织,强化市场协同,防止恶性竞争,抱团抵御市场风险。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十三五”目标计划及2017年阶段性目标,进一步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玻璃等落后产能。分解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落实到位。对持续亏损3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坚决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坚持算账经营,合理组织生产,关停一批现金流为负的企业或生产线。

    4.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推进股权多元化。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机制,改组组建一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推动国有资本布局战略性调整,向关键领域和行业以及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5.加大财政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妥善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中下岗失业人员分流安置。引导地方政府和企业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

    6.强化金融政策支持。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工业软硬基础设施短板,提高企业创新发展能力。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工业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完善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将“去产能”与“去杠杆”相结合,限制产能过剩企业融资规模,严格控制信贷资金用途。

    7.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符合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减负。支持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8.实施稳岗政策支持。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意见》(甘政办发〔2016〕16号)规定,实施“五缓四降四补贴”配套扶持困难企业政策,引导企业提高劳动力职业技能,鼓励企业不断优化人力资本结构,加强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

    三、去库存任务

    (一)主要目标

    截至2015年底,全省煤炭库存量317万吨;粗钢库存量35万吨;水泥库存量250万吨;10种有色金属库存量35万吨,其中电解铝库存量16万吨。除煤炭和水泥(属于季节性产品)外,其他行业库存都在合理范围。去库存主要集中在煤炭行业,主要通过加大外销力度和鼓励省内电厂加大用量等多项举措,达到基本产销平衡。

    (二)政策措施

    1.支持省内企业开拓市场。结合我省“6873”交通突破行动和“6363”水利保障行动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时更新发布省内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材料设备需求和产品供应信息,积极搭建企业产销对接平台,引导区域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积极推动建立煤电联动机制,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同质同价前提下倡导使用省内产品。在钢铁、水泥、煤炭、高端先进装备等行业建立省内企业互为市场工作机制,分行业、分产品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和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推进国际产能合作和创新合作。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立足我省优势产业,结合当地市场需求,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产业合作,通过“绿地投资”、参股、并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开展产业合作,重点面向中亚西亚非洲等国家合作建设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项目,开展冶金、有色金属冶炼和深加工,带动成套设备和技术服务出口。重点扶持省内企业出口,继续做好中欧货运班列支持工作,通过降低运输成本支持企业去库存。继续扶持企业在中亚和尼泊尔等国家加大营销力度,鼓励省内钢材、水泥、轻工、瓷砖、机械等产品出口。

    3.鼓励企业借力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积极引进知名电子商务企业为我省工业企业搭建电子商务平台。支持物流快递与电子商务产业联动,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组织本地企业抱团自建电商平台或对接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对促进企业增产增效、拓展网上市场成效显著的平台,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改进生产经营模式,拓宽销售渠道,对网上销售额超过一定数额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四、降成本任务

    (一)主要目标

    通过政府从外部、企业从内部共同发力,力争1—2年企业降本增效取得初步效果,3年左右企业成本明显下降,盈利能力显著增强。

    (二)政策措施

    1.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消费型增值税、落实扩大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企业加速折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2.推进工业企业普遍性降费

    (1)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降低各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正税清费。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取消各种与行政职权挂钩且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收费和各类保证金,进一步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督促商业银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

    (2)降低涉企收费标准。将煤炭企业环境治理保证金由目前的8元/吨降至4元/吨;免征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进行税务代理。

    3.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财务成本

    (1)完善信贷支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和目录,加快推进银企对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的信贷支持。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坚持“有扶有贷、区别对待”,对冶金、有色、建材、煤炭等行业的优质企业不搞“一刀切”,帮助有潜力、有信用的企业渡过难关。鼓励通过并购贷款、发行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等筹集资金开展兼并重组。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推进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创新,满足小微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大力推广绿色信贷,发展能效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等,积极支持环保项目和服务。争取开展投贷联动试点。

    (2)支持工业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创投基金。支持运作规范、偿债有保障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债调整债务结构。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帮助企业提升再融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推动并购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产业技术升级和企业并购重组。

    (3)积极推进产融结合。抓好产融对接服务,进一步推动完善实体产业与银行金融机构对接机制,加快推动中小企业股权融资工作。争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推广大型制造设备、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投入。

    (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严禁各种不合理收费和各种贷款附加条件,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项目,调低收费标准。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引导银行机构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少收费环节。

    4.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

    (1)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困难企业,由省人社厅认定后,期限不超过1年的,可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经认定的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间,可同时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降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和降低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同时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职工进行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轮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4个方面予以补贴。加强企业退出人员就业援助,鼓励帮助其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通过落实企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等政策,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加强培训提升企业职工素质,引导企业充分发挥稳岗补贴的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的功能,加大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工作力度,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促进企业现有人员充分就业。

    (2)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加快推进电力、热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购电交易,充分发挥直购电稳增长的重要支撑作用。加大新能源与火电的发电权置换力度,出台与直购电配套的其他扶持措施,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稳步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积极推动售电侧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由市场主导形成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电能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按照“煤(水)—电—冶—化”一体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方向,促进发供用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有效降低企业要素成本。允许工业用地招拍挂后采用分阶段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探索土地出让金逐步向土地使用税过渡。

    (3)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进入目录的货物品类和品种,直接按目录运价执行,不再签订运价协议。已经有协议运价政策的企业,按协议运价执行。

    5.督促企业加强成本管理

    (1)推进有利于降成本的技术和管理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机制创新、营销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推进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共性技术平台建设,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

    (2)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降成本。引导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促进企业规范治理,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好骨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关键作用,激励企业广大员工挖潜增效。鼓励企业引进国际、国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国内先进企业对标,提高运行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推进责任。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积极推动重大政策和重点任务实施。各市州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省工信委牵头建立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协商,注重政策衔接,研究制定推进措施,总结和推广经验,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的第一责任主体,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协调机制。省政府将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化解过剩产能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五)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工业领域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

  • 2016-03-10导出word关于转发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州政发〔2016〕1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

    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规范州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省政府第120号令公布的《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七条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修改、调研论证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由部门(机构)法制机构统一汇总,由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或者规章建议项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和理由书面答复建议人。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出台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规或者规章初稿;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以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实施的可行性、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起草单位;

    (六)预计报送政府的时间。

    第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符合立法要求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重复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上一级立法机构正在进行立法或者已列入立法计划的,下一级立法机构一般不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党委。

    年度立法计划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确定法规和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

    第十一条年度立法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者追加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立法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法规或者规章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机构)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和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涉及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

    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以招标方式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和规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三)需要做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起草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内容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规定;

    (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符合本地改革、发展和治理的实际需要;

    (四)与省、市(州)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

    (五)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设定职权的同时,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具备相关制度和措施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七)体现政府职能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八)广泛征询意见并对分歧较大的意见协调一致;

    (九)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起草法规和规章的一般程序:

    (一)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科学有效的制度措施,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

    (三)对有分歧的意见,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在上报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四)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其他专业性较强问题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或者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举行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或者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发言人签字;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法规和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九条法规和规章项目中涉及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向本级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法规和规章送审稿。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法规送审稿中拟设定行政许可或者省政府规章送审稿中拟设定临时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就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本级政府审查。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的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主要不同意见;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报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下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有关组织等接到法规或者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推进立法精、准、细。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的,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论证报告作为草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的意见,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机构)或者组织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委托工作人员参加协调的,工作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该部门(机构)的意见。

    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组织协调,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

    (三)与本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符的;

    (四)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倾向明显的;

    (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七)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八)内容属于部门(机构)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九)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十)不宜按法规和规章形式发布的。

    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审查修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政府法制机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提出草案稿和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条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政府法制机构汇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省长、市(州)长签发。

    法规草案以政府议案形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章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人民政府令的序号应当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二条提请政府审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满两年未审议的,应当重新修改后再提请审议。

    第三十三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地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五条规章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规章的立法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规章施行后每满五年,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多个部门(机构)负责实施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并报本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实施单位应当每隔五年对其实施的规章进行定期清理。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法规或者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六)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七)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法规和规章的汇编、翻译审定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 2016-02-25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发〔2016〕1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24日州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州旅游首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彻底扭转旅游消费中旅游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的价格随心所欲,欺客、宰客、蒙客,投诉处理滞后,损坏甘南旅游形象的问题,规范旅游市场,让旅游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打造最美的旅游藏区,提升甘南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精神,创新和建立我州旅游消费维权新型机制,使旅游首位产业持续有力的促进全州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原则

    先行赔付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双重原则。

    二、实行“双轨制”

    建立旅游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和旅游企业、经营户先行赔付并行的双轨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均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鼓励和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三、办法执行主体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执行主体是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部门为各级消费者协会。

    四、先行赔付范围、条件、方式、流程和额度

    先行赔付范围:旅游消费中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并且侵权违法行为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现场依法能够快速处理的旅游消费投诉。

    先行赔付条件:旅游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旅游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游消费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且在工商注册登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先行赔付方式:由投诉地工商部门对旅游者投诉调查核实后,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确定赔付金额,当场以现金方式赔付。先行赔付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合法、透明要求。

    先行赔付流程、额度由各县市按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执行标准,以方便消费者、执法者工作为要。

    五、建立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一)各级政府在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金专用账户,由州、县市财政部门注入不少于10万元的先行赔付资金,在旅游消费侵权投诉时先行赔付使用。工商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负责处理的工商执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从相对经营者中收取的侵权赔付金转入专用账户,保证长期滚动使用。

    (二)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快速有效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三)各级工商部门要将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作为重要抓手,积极推动旅游市场消费维权,督促旅游企业、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提高旅游消费纠纷处理效率和消费者满意度。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政策法规,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特别是季节性旅游经营者的教育引导,配合宣传部门对旅游经营者不良经营行为随时进行曝光。宣传表彰先行赔付积极、社会反响好的先进典型,扩大经营者先行赔付覆盖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旅游、发改、物价、质监、食药监、公安、国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协助工商部门落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工作,互通信息,发挥协同执法作用,共同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六)各县市要将旅游侵权先行赔付情况每季度上报州工商局,定期对先行赔付情况和被处罚旅游企业、经营户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引导鼓励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一)参照《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档案,向社会公示。督促旅游消费环节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解决消费纠纷。旅游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

    (三)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旅游企业、经营者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主动自愿赔付达成和解协议的,要现场给予赔付;先行赔付协商未能解决,旅游消费者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保全完整的投诉视频、照片、消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旅游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其赔付,并对侵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五)建立旅游企业、经营者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制度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诚实守信、扩大经营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工商部门要把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履行先行赔付制度作为旅游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在全州旅游企业、经营者之间逐步推行。

    七、该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 2016-02-18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甘肃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6〕2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甘肃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

    美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甘政办发〔2016〕1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高校:

    《甘肃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甘肃省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71号)精神,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大力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学校美育全过程,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指导,加快推动全省学校美育工作创新发展,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

    二、总体目标

    到2018年,实现美育资源配置逐步优化,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开齐开足美育课程。到2020年,初步形成大中小幼各类学校美育相互衔接、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互结合、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互促进、学校美育和社会家庭美育相互联系的具有甘肃特色的现代美育体系。

    三、任务要求

    (一)完善美育课程建设。

    1.科学定位课程目标。以审美和人文素养培育为核心,以创新能力培育为重点,科学定位美育课程目标。幼儿园美育要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保护和培养幼儿拥有美好、善良的心灵,懂得珍惜美好事物,能用自己的方式去表现美、创造美,使幼儿快乐生活、健康成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美育课程要注重激发学生艺术兴趣,传授必备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发展艺术想象力和创新意识,帮助学生形成一至两项艺术特长和爱好,培养学生健康向上的审美趣味、审美特质、审美理想。普通高中美育课程要满足学生不同艺术爱好和特长发展的需要,体现课程的多样性和可选择性,丰富学生的审美体验,涵养学生的情感态度,开阔学生的人文视野,树立学生的精神追求。特殊教育学校美育课程要根据学生身心发展水平和特点,培养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注重潜能发展,将艺术技能与职业技能培养有机整合,为学生融入社会、创业就业和健康快乐生活奠定基础。职业院校美育课程要强化艺术实践,注重与专业课程的有机整合,培养具有审美修养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普通高校美育课程要依托本校相关学科优势和当地教育资源优势,拓展教育教学内容和形式,引导学生完善人格修养,强化学生的文化主体意识和文化创新意识,增强学生传承中华优秀文化艺术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省教育厅,各高校,各市州政府负责)

    2.开齐开足美育课程。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教学指导纲要,逐步开齐开足上好美育课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有条件的要增设舞蹈、戏剧、戏曲等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普通高中在开设音乐、美术课程的基础上,要创造条件开设舞蹈、戏剧、戏曲、影视等教学模块。职业院校要在开好与基础教育相衔接的美育课程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好体现职业教育专业和学生特点的拓展课程。普通高校要在开设以艺术鉴赏为主的限定性选修课程基础上,开设艺术实践类、艺术史论类、艺术批评类等方面的任意性选修课程。(省教育厅,各高校,各市州政府负责)

    3.挖掘地域优质资源。重视和加强艺术经典教育,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开发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的地方和学校美育课程。有条件的中小幼各类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挖掘地域美育教学资源,逐步增设如敦煌舞、秦腔、书法、地方画、剪纸、砖雕、刻葫芦、皮影等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职业院校要逐步开设符合院校专业和学生特点、具有地域特色的拓展课程。普通高校要发挥优质资源优势,在校内教育方面增设能反映甘肃地域和民族特色的舞蹈类、音乐类、戏曲类和美术类的选修课程,同时开展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的艺术教育教师“联片结对”帮扶活动,解决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技术落后、资源短缺的难题。(各高校,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改进美育教学方法。

    1.坚持全面育人,因材施教。尊重每个学生接受美育的权利,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学段美育课程设置方案、课程标准以及内容要求,切实强化美育育人目标,根据社会文化发展新变化及时更新教学内容。积极推行按兴趣爱好分班方式,因材施教。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力争让每位学生有所收获。农村和边远地区学校要因地因校制宜,灵活选用和创造教学方法和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市州政府负责)

    2.遵循成长规律,开启心智。美育教学要坚持以人为本,多向学生提供感悟欣赏美的机会,引导学生通过多样的体验和交流活动,提高审美品位和审美判断能力。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发现问题,形成创意,运用艺术语言和多种媒介创造性地加以表达、解决问题。专业艺术院校要注重内涵建设,突出办学特色,专业设置应与学科建设、产业发展、社会需求、艺术前沿有机衔接,强化实践育人,进一步完善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多样化的艺术专门人才。(省教育厅,各高校,各市州政府负责)

    3.使用网络平台,丰富手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美育资源覆盖面。以教育信息化“三通两平台”建设为契机,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加强美育网络资源的建设和共享应用,将优质美育资源输送到各类学校尤其是偏远农村学校,支持和辅导艺术教师用好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创新学校美育教学方式,不断丰富美育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升美育信息化水平,运用慕课等手段,提高美育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校,各市州政府负责)

    4.加强融合渗透,形成合力。注重提升学校品质,加强美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的有机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教室、走廊、宣传栏等,营造格调高雅、富有美感、充满朝气的校园文化环境,以美感人,以景育人。与各学科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发挥各学科教师的优势,围绕美育目标,形成课堂教学、课外活动、校园文化的育人合力。进一步完善大中小幼学校相互衔接的课程体系和培养机制,探索建立以大学学科专业为纽带的艺术教育专项联盟,形成一批“美育实验学校”,通过“联片管理、联片走教、联片教研、联片督导”的方式,引领带动和支持地方教育片区和学区的资源中心,形成学校美育支持体系和特长学生的人才培养体系。广泛汇聚各方教育力量,激发专业人士投身美育的热情和智慧,为提升学校美育品质注入活力。(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校,各市州政府负责)

    5.深化教育科研,协同推进。组织甘肃省中小学艺术教育与研究中心和各级教育科研部门,深入开展教学调研,针对全省美育发展现状,找准薄弱点和制约基础教育发展的瓶颈,开展美育科学专项研究。注重美育科研成果的培育和孵化,强化美育科研管理指导和过程评估,做好教学现状分析,为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全力抓好“全国农村学校艺术教育实验县”和“全国中小学艺术素养测评实验区”试点工作,研究破解农村学校发展艺术教育的难题,示范推广典型做法。要研究制定高校、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美育课程学业质量标准,深入开展美育教学研究和教材研究,特别是面向农村中小学基于网络环境下音像教材的开发与研究。加强基础教育阶段艺术类学科教研队伍建设,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美育教学研究方面的引领作用,建立教研准入制度和学科教研员选拔培养制度,分片区与高校学科力量结合共同形成美育中心教研协作机制,促进美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省教育厅负责)

    (三)强化美育师资队伍。

    1.补充配齐师资力量。着力破解教师结构性矛盾问题,将美育教师数量和工作量纳入国家相关测量体系,以“农村中小学补短板、学前教育补数量、按学区统一招聘”为原则,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严把艺术教师入口关,按不同层次学校设置课程和班级数,有计划、分步骤优化配齐专职美育教师,实施精准公开招聘。要落实城乡统一的教职工编制标准,通过特岗计划、乡村教师计划等途径重点补充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中心小学以上学校的美育师资。加大美育教师交流轮岗、对口支教力度,推行学区走教制,推广“学生不动教师动”的经验做法。要鼓励聘用社会文化艺术团体专业人士、民间艺人、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美育教师。(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2.着力提高教师待遇。参照《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5〕152号),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保证美育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在职务评聘、培训学习等方面同等对待,不断提高乡村美育教师待遇,鼓励和引导美育教师到农村任教。将美育教师获得美育活动竞赛等级纳入年度专业技术考核指标和职称评定条件,将组织课外艺术活动计入教学工作量。(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3.全面强化师资培训。依托普通高等师范院校建立区域分布合理的美育师资培训基地,组建专家团队,设计培训课程,分期、分批对全省专职美育教师进行精准培训。统筹安排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确保在3年内将本区域内美育教师轮训一遍。全省各高等学校特别是师范类院校要在农村学校设立美育教学实习基地,探索开展大学生到中小学校艺术教师岗位和幼儿园教师岗位顶岗实习工作,创造条件让农村中小学美育教师和幼儿园教师到高等院校脱岗培训学习。通过多种方式提升现有美育教师教学实践能力和综合素养。(省教育厅,各高校,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丰富美育教学活动。

    1.注重学校美育实践。把课外美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将学生参与社区乡村文化艺术活动、学习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欣赏高雅文艺演出、参观美术展览等情况与态度表现纳入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内容,经常开展以班级或年级为主的合唱、集体舞、歌舞剧、书画笔会等群体性活动。(各市州政府负责)

    2.培育学生艺术爱好。结合体育、艺术“2+1”项目的推进,面向全体学生,组织开展艺术社团活动,确保每个学生至少参加一项艺术活动,培养一项艺术爱好,掌握一项艺术特长。纠正艺术特长培养只重视少数艺术类学生,而轻视全体学生的现象。要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工作指导,形成政府指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家庭艺术教育工作格局。(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3.开展多样美育活动。鼓励各地大胆创新,从2016年起,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甘肃省美育创新示范县”培植建设工作,形成大中小幼连片推进美育的工作模式。各市州政府要利用区域内资源优势,分区分层分类举办学生艺术节和艺术展演,促进学校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美育活动。学校每年要结合美育课程教学,举办综合性、多样性的美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利用乡村学校少年宫等资源,组织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艺术活动之夜”活动;中职学校要将公共艺术课列入教学计划,继续开展“三个一百进课堂”(百幅名画赏析、百首名曲赏析、百首古诗赏析)活动,着力提高学生人文素养;高等学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开展艺术小分队下乡支教巡演活动,重点面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农村学校开展艺术普及活动。同时鼓励学校利用社团和学习兴趣小组开展小型分散、灵活多样的学生美育活动,形成本地、本校美育活动传统。(省教育厅,各高校,各市州政府负责)

    4.拓宽美育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当地社会及民族特色资源,加强艺术院校与文联等专业协会、艺术演出团体、博物馆、美术馆、大剧院等机构的合作共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学校美育学科专业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与当地艺术表演团体合作,继续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艺术家进校园、戏曲进校园、民间艺术普及等工作。省内各相关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提供条件支持学校将课堂教学延伸到剧场、展厅、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文化遗产保护地等场所,实现校内外美育资源和设施共建共享。(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州政府、各高校负责)

    5.强化实践活动监管。加强学校美育实践活动的课程化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禁止任何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艺术竞赛活动,严禁任何部门和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性艺术活动或商业性庆典活动。(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健全美育评价机制。

    1.评价学校美育工作。一是实施自评公示制度。2016年开始,全省所有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全面实行学校艺术教育自评工作。省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定期抽查各市州中小学校自评工作情况并进行公示,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学校整改情况专题上报。二是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美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各高等学校和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要上报本校、本地学校美育工作情况。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对所报情况以年度报告进行公示,重点报告和公示学校美育开课率、实践活动情况、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等,并将年度报告纳入对市州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三是推进“快乐校园”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完善创建活动评估办法,充分发挥引领辐射作用,带动全局工作整体提升,努力提升辖区内学校美育工作整体上水平。(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各高校负责)

    2.评价校长美育工作。将学校美育工作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年度考核内容,对积极开展美育工作、富有成效的学校领导在评优选先时予以倾斜;对轻视美育教学及活动、美育办学条件不达标、美育课程开设不足、落实美育政策不到位、学校艺术素质测评总成绩连续两年最差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纠正,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3.评价美育教师工作。将美育课教师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质量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制定考核评价办法。对不按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上课或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成绩落后的,美育教师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教育系统在表彰先进时,加大对美育教师的表彰力度,评优选先名额单列。(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4.评价学生美育素养。继续加强全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实验区试点工作和国家中小学艺术学科学业质量监测评价工作,在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典型经验,并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美育作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履行发展美育的职责,将美育发展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抓紧抓好。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加强和改进我省学校美育的薄弱环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美育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不同教育阶段的工作重点,深入推进美育资源优化配置和美育教学改革,切实落实好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省教育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满足美育发展基本需求,完善学校美育装备补充机制。大力实施全面完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加大学校美育教学与活动条件的标准化建设力度。各地要将更多的文化建设项目布点在学校,促进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互动互联,推动校内外资源设施共建共享。鼓励各地加大投入并积极筹措利用社会资金对农村中小学美育走教教师给予专项补贴。注重建立艺术类技能型人才从义务教育到高等职业教育一体化培养体系,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艺术类学校的在校生,实行我省现行中高职免学费政策。(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强化监测督导。深化美育综合改革,研究制定甘肃省学校美育工作制度,为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中小学校美育课程开课率要列入教育现代化进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牵头,委托第三方,配合国家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每3年组织一次学校美育质量监测结果的分析反馈和指导工作,并鼓励各地运用现代化手段对美育质量进行不定期的自我监测。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美育纳入督导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省教育厅,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大对学校美育理念及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学校、师生、家长乃至全社会更加自觉地重视、支持学校艺术教育,尊重、关心美育教师,为学校美育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 2016-02-18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州政发〔2016〕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甘政发〔2016〕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完善城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

    三、基本原则

    (一)完善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政策。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统筹财政资金,加大教育投入。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明确实施步骤,有序高效推进。区分城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2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1.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省级财政承担。

    2.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取暖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上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

    3.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区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按6∶2∶2比例分担。

    (四)建立完善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全面改薄项目实施期间,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统筹用于改薄项目。从2019年起,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市设立专项,所需资金由各市承担。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级财政加大教师工资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继续实施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好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六)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可携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年报中义务教育学生数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数据一致。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预拨70%经费,按当年10月底实际在籍学生数进行清算。学生学籍有变化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确保“钱随人走”。

    五、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省级取消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以奖代补专项。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军队移交地方义务教育学校和省属高校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两免一补”和长效机制所需经费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落实。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将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清单,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

    (二)科学布局,深化改革促发展。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保障投入,强化管理促实效。各地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在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同时,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经费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从业人员、保安、校医等工勤人员经费支出问题,优先录用代课人员;强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城乡中小学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行“阳光财务”,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管理使用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促规范。各地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促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 2016-02-16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州政发〔2016〕1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八批取消

    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0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州政府部门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0项)

    2.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0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附件1

    州政府部门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0项)

    (一)向县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州地震局

    县市地震局

    (二)向县市政府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审批内容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州级立项征地面积不足5公顷或开挖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州水务水电局

    县市水务水电局

    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万亩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州水务水电局

    县市水务水电局

    3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畜禽养殖项目

    州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

    4

    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以外公路配套设施、公路维护项目

    州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

    5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

    州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

    6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体育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一般社区服务、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车站、洗车场、汽车摩托维修场所、陵园、公墓项目

    州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

    (三)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州公安局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州、县市人社局

    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州、县市人社局

    附件2

    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0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州气象局

    2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3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4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5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6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7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8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9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0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1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3

    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6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7

    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8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9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20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 2015-12-28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22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甘南州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科技服务业是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和分析研究方法,以及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科学研究、专业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科技信息交流、科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孵化、技术市场、知识产权服务、科技评估和科技鉴证等活动,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有效提升传统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甘肃省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14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州科技服务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发〔2012〕16号)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为目标,以激发各类科技主体活动,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统筹科技资源,完善政策环境,培育和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创新科技服务模式,延展科技创新服务链,促进科技服务业专业化、网络化、规模化发展,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服务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能力较强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培养一大批本土实用型技术人才,实现全州科技服务业从业人数和专业人才素质显著提高,科技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成为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引擎,为深入推进“3341”项目工程、“1236”扶贫攻坚行动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全州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供重要支撑。

    三、重点任务

    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围绕实施“生态立州、旅游兴州、文化撑州、产业富州、稳定安州”战略,注重适用技术推广和科技成果转化。突出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先进技术,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

    (一)加强研究开发及其服务。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活动的支持力度,按照市场化机制,加强产品研发设计服务等领域科技服务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整合资源,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的研发咨询服务。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加强联盟协作,推动科技服务业协同发展。加强科技型企业与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的联系,促进产学研结合,建立全面合作关系,联合研发、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州科技局、州发改委牵头,州教育局、州经信委、州财政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二)发展多层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体系,探索基于互联网的在线技术交易模式。建立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良性互动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产业联盟、工程(技术)中心等面向市场开展中试和技术熟化等集成服务,促进技术转移转化。以市场建设为重点,建设技术转移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统筹推动全州技术交易市场做大做强。依法保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技术转移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或股权比例。(州科技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经信委、州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三)提升科技平台创新服务能力。围绕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需求,整合资源重点建设一批区域创新服务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布局,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骨干企业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形成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加强科技平台的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提高平台创新与服务成效。(州科技局牵头,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加强创业孵化服务。统筹创新创业科技资源,建设创业孵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完善创新孵化服务链条,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支撑。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等组成的科技服务体系发展,在绩效评估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对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资助力度。加强创业教育培训,营造创业文化,办好创新创业大赛,发挥各类服务机构在大学生创业就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载体作用。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促进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紧密结合,推广“孵化+创投”等孵化模式,积极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孵化方式,提升孵化器专业服务能力。整合创新创业服务资源,支持建设“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创业孵化服务链条,为培育新兴产业提供源头支撑。(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财政局)

    (五)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以科技创新需求为导向,建设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构建全链条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程。建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务机构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服务联盟。建设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平台,引导企业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范围。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校充分利用国家免费开放的专利基础信息资源,支持相关科技服务机构面向重点产业领域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州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

    (六)加强科技咨询服务。结合科技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筹科技咨询服务资源,调整优化科技服务力量,承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任务。开展项目管理、项目咨询、科技评估等科技咨询服务,积极培育管理服务外包、项目管理外包等新业态。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模式,开展网络化、集成化、个性化科技咨询和知识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以产业创新发展为目标,为企业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建设,提供系统化、集成化的技术解决方案。加强科技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利用,支持发展决策咨询、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产业竞争情报分析、科技查新和文献检索等科技信息服务。发展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集成化的工程技术解决方案。(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

    (七)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探索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建立创投、信贷、债券、担保、保险等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业,深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研究制定贴息、风险补偿等扶持政策,拓宽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融资渠道。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建立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专营机构,大力开展金融产品创新,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积极争取全省科技金融试点。(州政府金融办、州经信委牵头,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州银监局、州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八)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素质为目标,面向生产,面向群众,面向基层,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群众性的科普活动。深入宣传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和“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广大干部群众思想的解放;大力普及现代科学技术知识,推广重大实用新技术和新成果,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宣传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倡导科学精神,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科学、文明生活的质量。支持各类出版机构、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全民科普阅读活动,加大科技传播力度。加强“科技文化卫生法律四下乡”和中小学生科普工作,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州科协、州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

    (九)发展综合科技服务。以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为导向,鼓励科技服务机构的跨领域融合、跨区域合作,以市场化方式统筹整合现有科技服务资源,培育形成一批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产业集群,推进科技服务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加强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建设,积极开展网络化服务,拓展服务工作的覆盖面,并有效提高服务效率。鼓励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产业集群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专业化的综合科技服务。支持科技服务机构面向军民科技融合开展综合服务,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在科技服务中的作用,提升企业、农村科技服务能力。(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政策措施

    (一)健全市场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公共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科技服务工作和项目。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特色化发展,在优势领域做成品牌。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注重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依靠市场机制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完善科技综合服务功能,拓宽科技服务领域。不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科技创新。(州科技局、州发改委、州政府国资委、州经信委、州人社局等部门和单位)

    (二)加强人才培养,完善人才发展机制。立足科技服务业发展需求,依托人才培养计划、重大科研和重大工程项目、科研平台建设等,加大对科技人才特别是中青年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着力发掘培养一批本土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学科带头人、优秀科技青年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着力引进和培养一批懂技术、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服务高端人才。建立健全科技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不断完善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调动省内外科技人才和科技团队带项目、带技术、带产品来甘南创业的积极性。(州委组织部、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

    (三)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体系。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丰富财政资金使用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业、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孵化器,促进天使投资与创业孵化器紧密结合,推广“基地+基金”的孵化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培育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加强金融服务机构与技术服务机构共同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完善、落实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州政府金融办牵头,州经信委、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州银监局等部门和单位配合)

    (四)加强协同创新,深化交流合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科研院所、投融资机构、管理部门等多主体协同创新体系,广泛集聚优势创新资源,努力推动经济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引导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创新要素向科技服务业聚集,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数据采集、信息加工等增值服务。吸引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来我州建立创新服务平台、研发中心或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向企业提供科技成果二次开发、研发设计、技术咨询、试验检测、科技金融等创新服务,实现科技资源互联互通,多主体共享共赢。(州科技局、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质监局、州知识产权局)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和上下联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科技服务业改革发展。各县市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落实,为科技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州科技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 2015-12-28导出word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5〕148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甘政发〔2015〕7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实施“五大战略”、 建设“五大甘南”,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州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州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二、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建立州级部门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州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审议全州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专业机构的遴选等事项。全州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提请州科教领导小组审议,特别重大事项提请州政府审定。

    (四)建设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将州级各科技计划全面纳入,强化宏观统筹。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现有的科技服务机构,遴选、改造和组建一批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参与项目具体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争取启动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建成全州科技管理平台,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体系全面运行。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五)基础研究项目突出人才培养。对基础类科研项目,立足原始创新、优秀人才和团队培育,通过同行专家评议、公开择优方式,引导并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

    (六)公益性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对公益性项目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持。

    (七)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战略规划、标准规范和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企业承担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活动,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八)重大项目突出目标导向。对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要集中力量,聚焦攻关,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

    四、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九)改进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和产业需求,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要充分听取科研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逐步建立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重大应用型科研项目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项目申报机制,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十)规范项目立项程序。规范项目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分离。逐步推行网络盲评和视频答辩,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要录音录像,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加强项目查重,对重大项目要加强核心内容与关键技术查新,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十一)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监管职责,强化服务,加强督导。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

    (十二)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专业机构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改革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补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形成的杠杆作用,努力撬动社会资金。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十四)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任务需求和自身财力,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细化预算内容,制定绩效目标。对重大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十五)及时审批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加快项目支出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明确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转资金由州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六、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十九)规范科研资金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十)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州级单位的项目资金和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州级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加大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处罚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三)建立州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州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州统一的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完善科研项目评审模式。调整充实全州科研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完善专家遴选制度,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专家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的评审,企业专家比例应达到40%以上,确保科研项目的可研性、可用性。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五)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节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六)完善激发创新活力的配套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州级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十七)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八)强化管理和服务责任。州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我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优化整合州级科技计划,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州财政局要根据财政改革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监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的服务工作。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 2015-12-28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 ...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 ...

    州政办发〔2015〕21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

    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5〕9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按照省上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

    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5〕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国发〔2015〕49号)精神,做强现代流通产业,进一步拉动消费需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内贸流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建设大市场、发展大流通的要求,加快法治建设,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发展环境,转变发展方式,以流通产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促进流通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全面提升我省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着力增强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改革,增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流通主体公平竞争,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

    坚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能力,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

    坚持创新转型,提升竞争力。深入实施“互联网+”行动,创新发展模式、营销方式和企业组织形式,加快现代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推动线下线上融合发展,提升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

    坚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保障发展。健全内贸流通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信用等制度体系,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快建设法治市场。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内贸流通体系和比较完善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内贸流通统一开放、创新驱动、稳定运行、规范有序、协调高效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全省流通网络布局更加合理,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广泛应用,逐步形成一批核心竞争力强、业态先进、实力较大、能够引领内贸流通加快发展的流通企业集团,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成为全省脱贫致富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完善统一的内贸流通市场体系

    (四)积极融入全国流通网络,提高区域竞争力。

    融入全国流通大网络建设。抢抓国家推进大流通网络建设和区域市场一体化的有利时机,积极融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流通产业集聚带,打造兰州等重要内贸流通支点城市,着力提升消费集聚、产业服务、民生保障功能,构建生产流通相互促进、沟通全国、面向世界,具有丝绸之路特色的开放型、市场化、社会化、现代化商贸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兰州市政府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完善区域流通网络布局。实施《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立足陇海兰新沿线流通大通道,提升兰州国家级流通节点城市和天水、酒泉区域级流通节点城市功能,积极培育平凉、庆阳、临夏、武威等市州成为我省地区级流通节点城市,承担网络连接功能、提供基础服务,带动全省流通业发展。实施《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发展规划》,立足“陕甘宁”市场集群和“兰昆通道”、“京疆通道”等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合理布局我省农产品流通网络,形成公益性与市场化相结合、全国网络与区域网络相结合、实体网络与虚拟网络相结合、批发网络与零售网络相结合的全省农产品市场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

    (五)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降低流通成本。

    消除地区封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排斥外地商品和服务以及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的规定及做法。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对已设有甘肃总部的连锁企业,如法律没有规定的,在省内跨地区经营时不得要求注册独立法人。加强跨区域合作事项沟通协商,探索建立区域合作利益分享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打破行业垄断。加强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强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贯彻落实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禁止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强制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规范零售商供应商交易关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

    (六)统筹规划全省流通网络建设,推动地区、城乡协调发展。

    推进城乡流通网络一体化。积极推动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公益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扎实推进县乡便民市场建设。围绕商品配送中心覆盖到县区,农贸市场覆盖到重点乡镇,农家店和村级综合商贸服务社覆盖到行政村的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县乡流通网络建设。加强城乡商业网点规划编制和修编,完善商业网点功能和布局,提高流通设施利用效率和商业服务便利化水平。整合商务、供销、邮政等各方面资源,加强农村地区商业网点建设。加大对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保障居民基本商业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等)

    创新流通规划编制实施机制。科学编制全省内贸流通总体规划。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将内贸流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衔接,确保依法依规推进流通设施建设。商业网点的新建、改扩建以及改变现有商业网点用途,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对公益性批发市场、现代物流项目及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规划、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中要予以支持。将流通体系建设纳入新型城镇化规划,切实保障建设用地。各地制修订相关规划时应充分征求本行政区域流通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各市州政府等)

    三、健全开放的内贸流通发展体系

    (七)构建开放融合的流通体系,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

    进一步扩大内贸流通领域对外开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放开商贸物流等领域外资准入相关政策,进一步优化内贸流通领域吸引外资的环境,鼓励外资投向共同配送、连锁配送以及鲜活农产品配送等现代物流服务领域。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商业模式和知名品牌,鼓励跨国公司在甘设立采购、营销等功能性区域中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等)

    加快流通企业“走出去”步伐。立足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以沿线国家为重点,支持流通企业投资建设境外营销、支付结算和仓储物流网络,推动国内流通渠道向境外延伸,打造全球供应链体系。支持省内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流通企业到境外开店设场,培育国际化品牌。鼓励流通企业与制造企业联合“走出去”,建设“海外仓”,促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

    加快内外贸一体化。支持流通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引导内外贸企业兼并重组和业务合作。鼓励流通企业在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武威保税物流中心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享受海关特殊监管区优惠政策。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流通企业,可优先享受培育龙头骨干流通企业的扶持政策、各项促进流通业发展和外经贸发展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等)

    创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支持发展大型品牌展会,培育中小型和专业展会,构建多种类型的国内合作、中外合作桥梁和纽带,努力将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等重点展会打造成内外贸结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大型会展平台。合理布局建设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打造一批经营模式、交易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商品交易市场,建设一批连接国际国内市场、运行规范有序的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国内外市场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兰州海关、省国税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外汇局、相关市州政府等)

    (八)完善流通设施建设管理体系,加强流通领域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创新基础性流通设施建设模式。认真组织实施好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用足用好中央支持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初步建立起覆盖重要集散地、销地和产地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在探索建立公益性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投资保障、运营管理和政府监管等长效机制的基础上,利用3—5年的时间,实现公益性市场建设14个市州全覆盖。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参股等模式,强化公益性功能的约束机制,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和骨干流通企业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供销社等)

    完善微利经营的流通设施建设保障制度。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优先保障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家政、养老、再生资源回收等设施用地需求。加大对列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政府鼓励流通设施目录》的项目支持力度,加强大型物流节点和公共物流配送设施系统性布局、协同性建设,提升物流配送的集约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改进市场化商业设施建设引导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城市商业面积监测预警,定期发布大型商业设施供给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引导大型实体和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建设,避免盲目重复建设。(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建设厅等)

    四、提升内贸流通创新驱动水平

    (九)强化内贸流通创新的市场导向。

    推动新兴流通方式创新。积极推进“互联网+”流通行动,加快流通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突出主体创新,培育壮大本土电商特色平台,采用线上线下融合、本地纳税模式,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狠抓应用创新,引导电子商务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功能,鼓励发展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生活服务等各类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大力培育骨干电商平台,带动共享、协同、融合、集约等新兴模式发展。落实全省电商扶贫行动计划,促进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支持各地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产业链,开辟农产品流通新渠道。推广拍卖、电子交易等农产品交易方式。大力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培育多元化的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服务网络。促进电子商务进社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整合社区现有便民服务设施,开展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扶贫办、省供销社等)

    推动传统流通企业转型模式创新。鼓励零售企业改变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经营模式,实行深度联营,通过集中采购、买断经营、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提高自营比例。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兼并、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连锁经营规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探索“互联网+”传统百货业模式,鼓励流通企业发挥线下实体店的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支持流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上门服务、社区配送等各类便民服务。推动流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供应链管理,鼓励向设计、研发、生产环节延伸,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协同,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引导各类批发市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经营,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协同发展。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支持利用物联网等技术建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车源、货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高效匹配,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

    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模式创新。鼓励绿色商品消费,引导流通企业扩大绿色商品采购和销售,推行绿色包装和绿色物流。鼓励旧货市场规范发展,促进二手商品流通。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与垃圾清运处理网络体系融合,促进商贸流通网络与逆向物流体系(即商品废弃后,经消费端回到供应端的活动及过程,包括废物回收、再制造再加工、报废处理等)共享。对列入国家推广目录的内贸流通领域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产品、设备等给予支持,引导流通企业加快设施设备节能环保改造。(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扶贫办、省环保厅等)

    推动文化培育传播形式创新。强化以诚信兴商为主的商业文化建设,加强对内贸流通领域传统技艺保护,支持中华老字号创新发展,促进民族特色商品流通。鼓励商品创意设计创新,支持消费类产品提升新产品设计和研发能力,以创意设计增加消费品附加值。提升商业设施的文化内涵,引导流通企业在商品陈列、商场装饰、环境营造等方面突出创意特色,增加商业设施和商业街区的文化底蕴,推动现代商业与传统文化融合创新。促进传统节庆、民俗文化消费,培育健康文明的消费文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厅等)

    (十)增强内贸流通创新的支撑能力。

    完善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加大对包括流通领域在内的各领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更多投资流通创新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流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流通企业用好上市融资、设立财务公司及发行公司(企业)债券和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完善流通企业融资模式,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依法合规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发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典当等行业作用,支持创业担保贷款积极扶持符合条件的中小流通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等)

    健全支撑服务体系。推动现代物流、在线支付等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为电子商务创业人员提供场地支持和孵化服务,支持发展校企合作、商学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支持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发展,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完善创新成果交易机制,大力发展各类商贸服务交易平台。积极申报建立流通创新示范基地,鼓励创业创新基地提高对中小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文化厅等)

    推动流通企业改革创新。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界限,以资本为纽带,加快发展内贸流通领域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资本和国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创新资源,提高创新能力。依法完善相关政策,支持限下企业上限入库,按照主体自愿的原则,引导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商局等)

    加快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健全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信用体系和服务标准,构建良好的电子商务生态圈。引导各地有序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企业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电子商务自营平台。依托区域性企业集群和产品市场,着力发展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规范发展钢铁、有色冶金、稀有贵金属等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平台转化,增强集群聚合效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

    五、增强内贸流通稳定运行的保障能力

    (十一)完善信息服务体系。

    强化大数据在政府内贸流通信息服务中的应用。在继续完善全省商务系统市场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的基础上,探索利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提高市场调控和公共信息服务的预见性、针对性、有效性。夯实内贸流通统计基础,完善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协作机制和行业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服务消费等统计调查制度,切实加强统计监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信委、省统计局等)

    推动内贸流通行业中介组织开展大数据的推广应用。利用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等方式,鼓励行业中介组织深入挖掘和研发大数据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对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宣传和推广,服务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和大数据产业发展需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鼓励流通企业开展大数据的创新应用。引导流通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推进市场拓展、精准营销和优化服务,带动商业模式创新。建立社会化、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推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引导建立数据交换交易的规范与标准,规范数据交易行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

    (十二)创新市场应急调控机制。

    健全突发事件市场应急保供预案。细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情况下市场应急保供预案和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对市场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综合运用信息引导、企业采购、跨区域调运、储备投放、进口组织、限量供应、依法征用等方式,建立基本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机制。应对全省范围和跨区域市场异常波动由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应对各市州区域性市场异常波动主要由当地政府负责。(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等)

    完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建立中央储备与地方储备、政府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的商品应急储备体系。做好牛羊肉、猪肉和白菜、萝卜、马铃薯等冬春蔬菜的储备。建立储备商品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确保储备安全。推广商业储备模式,推进商业储备市场化运作和储备主体多元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等)

    增强市场应急保供能力。建设应急商品数据库,及时掌握相关应急商品产销和库存情况,保障信息传导畅通和组织调度科学有序。实施应急保供重点联系企业动态管理,保持合理库存水平,增强投放力量,合理规划设置应急商品集散地和投放网点。探索利用商业保险稳定生活必需品供应机制,推动重要生活必需品生产流通保险产品创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等)

    (十三)构建重要商品追溯体系。

    建设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以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酒类、肉类以及其他对消费者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为重点,建设来源可追、去向可查、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逐步增加可追溯商品品种。不断扩大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应用范围,加大商品追溯信息在事中事后监管、行业发展促进、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应用力度,提升追溯体系综合服务功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农牧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完善重要商品追溯体系的管理体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建设统一的重要商品追溯信息服务体系。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商品追溯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的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六、健全内贸流通规范有序的规制体系

    (十四)严格落实国家流通法律制度。

    严格落实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电子商务促进等法律法规及流通设施建设、商品流通保障、流通秩序维护、流通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等基本制度,按照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要求,加快制订全省内贸流通各行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规范相关参与方行为,推动建立公平、透明的行业规则。(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相关部门)

    (十五)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加强流通领域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受理、办理、转办和督办机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加快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将相关工作纳入统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依法履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流通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创新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完善执法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健全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

    强化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的内贸流通标准体系,建立政府支持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推动、骨干企业示范应用的内贸流通标准实施应用机制。推动建立经营场所服务标准公开公示制度,倡导流通企业以标准为依据规范服务、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强标准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市场准入、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中的使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

    (十六)加快流通信用体系建设。

    推动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推动各地建设流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及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在行政管理中依法使用流通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对企业实施信用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

    引导建立市场化综合信用评价机制。在商品零售、居民服务等行业推动建立以交易信息为基础的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商品交易市场、物流园区以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建立入驻商户信用评价机制,鼓励按照信用级别向入驻商户提供差别化的信用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

    支持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支持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保险、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推动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

    七、健全内贸流通协调高效的管理体制

    (十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加强内贸流通领域全国性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强化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信用建设、公共服务、应急保供、依法管理特殊流通行业等方面的职责。要严格依法履职,结合国家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行内贸流通领域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健全内贸流通行政管理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等制度,公开涉及内贸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资金支持事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许可流程,取消涉及内贸流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十八)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

    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商务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内贸流通工作综合统筹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逐步形成内贸流通领域政策制定、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大流通工作机制,鼓励整合和优化内贸流通管理职责,加强对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农产品市场建设等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的统筹协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

    (十九)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落实支持和鼓励内贸流通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提升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发挥其在加强行业自律、服务行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行业协会商会创业就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运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大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的新型合作关系,理清政府、社会、市场三者关系,提倡政府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相关行业立法、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制定以及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重要的改革事项和措施要先行试点,及时总结和推广试点经验。各市州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出台有针对性的措施办法,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省商务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9日

  • 2015-12-11导出word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州政办发〔2015〕20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3号)精神,充分发挥内贸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进一步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增长,现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领商贸流通业发展,积极应对国内外新变化,主动适应发展新要求,牢固树立“建设大市场、发展大贸易、搞活大流通”理念,深入推进“兴商活市”战略,以服务生产、改善民生、转变消费方式、提升城市功能为主线,加快形成搞活流通、扩大消费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升商贸服务水平,满足居民消费需求,打造甘青川毗邻地区物流中心,促进甘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2016年开始,全州商贸流通业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8%;全州每年培育发展1-3家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支持限额以下企业做大做强并转为限上企业,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纳入统计范畴。市场流通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实现农牧村商贸流通繁荣稳定,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市场环境明显改善,新型业态快速发展,骨干企业明显壮大,城镇现代市场体系基本形成,甘青川毗邻地区商贸物流中心凸显。实现商贸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健全,市场秩序规范有序,城乡消费市场统筹发展,不断增强内贸流通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三、工作重点

    (一)积极推进现代流通发展方式

    1.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抢抓国家商务部将我省列入全国电子商务试点省份的难得机遇,在全省实施“千县万村”计划的有利时机,结合甘南藏区实际,研究制订《促进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甘南电子商务加快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创建具有独特优势、民族特色、科技含量高的淘宝网“特色中国·甘南馆”,加大电子商务实用性人才培训力度,积极支持和鼓励藏宝网、拉卜楞网城、宏源e客、安多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夏涛菌业、百草生物科技公司、启源科技传媒等为代表的本土电商企业设立“线下体验馆”,利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扩大我州藏中药材、农畜产品、山野珍品、民族手工艺品、民族特色服饰、生态文化旅游等特色产品的网上销售规模,形成具有甘南藏民族特色和高原生态特点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率和接入能力,努力扩大网络覆盖面,加快电子商务进社区进农村。在全州创建一批省州级示范基地、示范县市和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2.加快发展物流配送。积极参与“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建设,融入临夏、陇南、定西和四川、青海等周边省份物流经济圈。围绕兰渝、兰成铁路、国道213线、夏河机场等物流节点,加快建设合作市重点物流枢纽及7县配送中心,形成以合作城区为主的城市第三方物流中心,以县城为主的物流配送中心,以国道、省道沿线重点乡镇和村为节点的物流市场。构建干线贯通、支线顺畅、服务全州,辐射甘青川毗邻藏区的物流网络体系。持续推进商贸、邮政、烟草、医药、盐业、供销等行业物流配送网络升级,不断提升经营服务水平。加快建设面向农牧村基层的乡镇物流市场、农畜产品集配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畜产品产地中心仓储设施,培育农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加强商务系统物流信息化建设,打造全州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抢抓“十三五”规划的难得机遇,在合作、临潭、夏河、迭部、碌曲、玛曲培育具有较强服务能力的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做大做强舟曲宏源超市配送中心和卓尼佳美配送中心。支持县市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对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物流配送中心和大型综合批发市场,给予政策支持和项目扶持。

    3.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引进一批大型连锁企业,通过加盟等多种方式改造提升一批城市社区连锁便利店。以电子商务、信息化及物流配送为依托,推进发展直营连锁,完善连锁经营网络和流通渠道,进一步提高连锁企业的覆盖率,提升企业的经营服务水平。鼓励支持连锁企业开展便民服务,增加连锁业务,扩大服务范围,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

    4.培育壮大民族特色餐饮业。重点培育一批环境优美、特色鲜明、服务优质,有一定企业文化的民族特色餐饮企业。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州民族特色餐饮大赛,让游客分享甘南藏餐的独特魅力,提高甘南特色餐饮知名度。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卓尼县、玛曲县、碌曲郎木寺、临潭冶力关、迭部扎尕那创建民族特色饮食一条街,通过内部培育和对外引进,提升消费、休闲、体验功能和集约发展水平,打造具有浓厚文化氛围和藏民族风情特色的商圈,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购物中心、综合超市、民俗特色商业街区,形成消费便捷、服务良好的流通网络,增强城市商业的凝聚力和辐射力,促进全州饮食服务产业大力发展。

    (二)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5.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落实和完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结合县市实际,加大县乡便民市场建设力度,构建城乡现代流通体系。加快营利性流通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推动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进,出台流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或建设指导目录及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支持微利性流通基础设施发展。加快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坚持建设和招商同步进行,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金融支持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信贷资金撬动作用,鼓励项目建设主体加大对市场建设的投入,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回收处理等市场服务功能,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形成商品集散中心、信息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发挥大市场拉动、引领和示范作用。

    6.加强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公益性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工作,抢抓“十三五”规划编制的有力时机,积极争取中央支持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采用公私合营模式,初步建立起覆盖重要集散地、销地和产地,流转顺畅、安全高效、调控有力、面向全国的农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建设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社区蔬菜店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大型商贸物流配送中心、农畜产品冷链设施等,加快形成不同层级、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标准化公益性市场体系。探索采取设立农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政府参股等模式,强化公益性功能的约束机制,发挥公益性流通设施和骨干流通企业在满足消费需求、保障市场稳定、提高应急能力中的重要作用。

    7.加快农牧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深入实施“联村联户、为民富民”和“1236”扶贫攻坚行动,继续推进商品配送中心覆盖到县市、农贸市场覆盖到重点乡镇、农牧家店和村级综合商贸服务社覆盖到行政村“三个全覆盖”,提高农牧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落实商贸流通企业农贸市场贷款贴息和便民市场扶持项目。从2016年起,争取每年扶持新建、改造乡镇农贸市场和县乡便民市场6个以上,到2019年基本实现乡镇农贸市场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实现万人以上乡镇农贸市场全改造。不断加强农牧村市场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做大做强农畜产品收购、冷藏、仓储和运输的涉农涉牧流通企业。建立全州冬春季蔬菜储备制度,落实“菜篮子”县市长负责制,积极争取省上蔬菜储备项目,逐年争取并建立民族地区农产品销储企业,坚持县市财政按比例分担和以奖代补的原则,加强全州蔬菜市场供应调控能力,保障全州冬春季节蔬菜市场供应充足、价格平稳。对符合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县市乡镇农贸市场、冷藏冷链流通设施、农畜产品集配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项目,要在建设立项、审批、土地(征)占用、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8.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优化乡镇、社区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业态配置,鼓励建设集乡镇、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快餐店、配送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及健康养老等大众化服务网点农牧村市场体系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推进生活性服务业,切实执行好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9.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抢抓国家、省、州加快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机遇,积极学习兰州、天水、临夏等兄弟市州的经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积极培育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加大养老服务培训力度,在家政服务培训中专门开设养老综合或专项培训班。鼓励在岗人员长期从事老人护理工作,推行养老服务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岗前培训并适当放宽准入门槛,推行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考试认证制度。

    10.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备设施,推动节能技术改造,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广绿色低碳采购,支持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对接,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淘汰老旧汽车,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引导鼓励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全面开展以标准化回收站点、分拣加工中心(分拣集聚区)、集散市场(回收利用基地)为重点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通过加盟连锁等方式整合个体经营户,建立稳定的专业回收队伍,规范回收行为,鼓励零售企业不采购、不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鼓励引导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推广使用节水、节能环保技术和节能型装备,使用清洁能源。选取部分宾馆饭店,开展绿色服务试点。支持企业创新回收方式和回收利用技术,不断提高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废旧商品的回收利用水平。

    (三)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

    11.加快培育引进大型骨干流通企业。重点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拥有自主品牌和知识产权、主业突出的骨干流通企业。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兼并重组、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建立物流和营销网络,快速发展壮大。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兼并重组商贸企业综合授信额度。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国有、民营流通企业相互参股,支持企业跨县市、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的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培育农畜产品批发商联合体,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

    12.增强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加快推进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为中小微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因地制宜地发展并推广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捆绑营销等以动产为抵押的信贷产品。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拓宽服务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限额以下企业做大做强并转为限上企业,引导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企业,纳入统计范畴。

    13.促进农牧村新型流通主体发展。加快推进农牧村市场体系建设,在重点乡镇培育一批集零售、餐饮、文化、配送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乡镇商贸中心。加快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民经纪人队伍、经销商、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农畜产品流通企业及市场流通服务企业在内的流通主体队伍,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对接。支持企业在特色优势产业主产县市建设集散批发市场,增强商品吞吐能力。支持甘南有实力的企业开拓市场,在外设立甘南名优特产品展示展销中心,促进我州特色农畜产品和旅游文化产品销售。支持批发商与农牧民合作社加强合作,发展订单农牧业。积极开展多种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

    14.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立足我州藏区传统商贸业发展优势,加快推进内外贸深度融合发展,推动市场商贸服务业向外向型转型升级,走出一条具有藏文化特色的内外贸融合跨界大市场发展之路。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建设海外营销、物流及售后服务网络,集结我州名优新特民俗文化用品、清真食品、农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鼓励内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进口重要资源和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有需求的生活用品、食品等一般消费品,代理国外品牌,满足地方需求,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企业。

    (四)着力改善营商环境

    15.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行政审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壁垒,建立完善流通领域商品的质量监督、责任追究及信用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

    16.加大市场整治和监管力度。加大全州商务行政综合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完善网络商品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质量担保、损害赔偿、联合办案等制度,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在巩固完善和发挥现有的商务行政执法功能基础上,力争四年内组建完成临潭县、卓尼县、碌曲县、迭部县的商务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定期对成品油、酒类、拍卖、典当、洗染、美容美发、旧货交易、再生资源回收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实现商务综合执法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完善网络商品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质量担保、损害赔偿、联合办案等制度,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探索电子商务打假措施和有效途径,建立商品流通可追溯体系,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流通领域企业“黑名单”管理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强化对农牧村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部门间、地域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17.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使用机制,建立健全覆盖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综合评价。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导企业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鼓励内贸流通企业利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扩大信用销售规模。支持诚信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降低融资成本。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等活动,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商务诚信环境。

    18.保障市场运行和实施市场调控。不断加强和改善信息发布,探索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外包试点工作,更好地为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和居民消费服务。认真做好流通业统计工作,创新分析方法,提高分析水平,切实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进一步完善市场调控体系,理顺肉、菜等储备商品管理体制,完善收储投放机制,健全应急投放网络,增强时效性和有效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内贸流通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内贸流通产业对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将发展内贸流通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大力推进。牢牢把握投资、消费、出口“三驾马车”,形成对经济增长拉动的合力,引导和刺激生产发展。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州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州商务、发改、财政、农牧、国土、建设、工商、质监、食药监、国税、地税及金融等单位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内贸流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内贸流通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谋划、高位推进,促进内贸流通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完善流通业发展规划。州商务局、州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超前谋划、科学编制全州流通产业总体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进一步优化内贸流通市场结构和布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规划,储备一批商贸流通服务业建设项目,通过积极对接,将影响面大、带动力强的市场建设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通过政策和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避免重复建设、盲目发展和无序竞争,切实解决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当中存在的规模小、档次低现状。

    (三)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流通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将行业协会作为加强和改善内贸流通管理的重要支撑,加大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参与行业调查统计、公共信息服务、产销衔接促进和标准化推进等工作。组织开展技术和人才培训,提供业务和咨询服务,反映行业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政府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实施,制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和信用评价,支持行业协会自律自强、发展壮大。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时限要求,加强信息发布、政策介绍、信息查询等方面的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是保障流通业用地供给,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通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统筹安排流通业用地,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流通基础设施和重大流通项目及其它公益性、鼓励类项目用地优先予以保障。二是完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各县市政府及商务部门要积极争取省上切块下达的服务业发展资金和省级商贸流通发展资金,加大对内贸流通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重点要支持公益性流通设施、农产品及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项目。三是州县市政府从财政收入列支1%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以奖代补”的形式支持限上骨干流通企业、重点进出口企业、电商企业发展,民生类项目建设,人才引进培训以及搭建境内外贸易会展平台等。四是为了理顺商务工作体制,便于向上级商务部门申报和争取项目资金,落实扶持政策,提高商务工作效率,确保商贸流通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除财务已单设的舟曲、夏河两县商务局外,其他县市要在现行经信局挂牌体制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商务局财务单设。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0日

  • 2015-12-11导出word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20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

    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坚持精打细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三)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注重项目评价,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形成公共服务创新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全州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本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军用饮食保障服务、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基本公共安全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三农服务、交通运输、城市维护、人才服务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会组织管理、社区事务、社工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五)政府消耗性服务事项。公车租赁服务、机关物业管理服务、会议服务以及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机关后勤服务事项。

    (六)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七)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准确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购买主体履行职责所需的服务内容,拟定年度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根据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建立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预算编报、组织采购、过程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化流程。

    第十条 每年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预先由购买主体依据全州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照履行职能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明细内容,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事前公开采购信息、服务内容,事中公开承接主体、提供服务,事后公开服务情况、服务质量,广泛开展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根据部门预算确定的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购买主体应按照合同支付资金,并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承接主体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督促购买主体加强对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重点围绕购买服务合同目标,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提供服务数量、质量和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健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重要评价指标,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需要选择部分项目开展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逐步引入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形成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

    第十六条 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对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定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购买服务合同确立的付费方式和时间要求,按照现有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使用。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执行分析,严格审核政府购买服务决算,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章 工作分工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牵头,民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一)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方案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职能转移事项。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四)民政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进行资质审查,扶持社会组织、评估服务项目、推进社会组织标准化建设,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五)工商部门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六)州政府督查室、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七)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八)购买主体负责购买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承接主体(除社会组织外)进行资质审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与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

    (九)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及时将购买服务项目、内容、要求、采购结果、预决算信息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民政、工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购买主体负责建立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回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 2015-11-09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5〕12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有重点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第三条 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管理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节水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节水责任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对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开发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我州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条 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原则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 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应当按证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用水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供水、按量收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书应当有节约用水的内容。

    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二十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竣工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水设施的验收。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安装,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提倡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节约用水、高效用水为核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压缩高耗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农牧、水利部门要研究、示范、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水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七条 宾馆、餐饮、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

    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要配套节约用水设施。

    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推广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八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新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用水量。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辟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用水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可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有权复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五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涉水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罚。

    (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经批准开辟自备水源的,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罚。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产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五)工业企业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罚。

    (六)擅自损坏和改动计量设施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七)超越计量设施窃取水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除按测算的窃水量补交水费外,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015-11-03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17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南州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

    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推广随即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3日

    甘南州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33号)精神,以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甘南州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州政办发〔2015〕125号)部署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提升监管效能,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基本原则

    (一)简政放权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权到位,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促进就业创业,提高政府服务水平,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

    (二)依法监管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三)公正高效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四)公开透明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五)协同推进原则。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2016年2月底前。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严格限制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具有甘南州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州政府法制办(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配合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2016年2月底前。

    (三)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建立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规范随机抽查程序,明确承办机构职责,落实执法人员责任,细化抽查方式方法。为确保抽查程序公开公正,有条件的部门可探索通过公证部门公证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抽查过程。

    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及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违规名录,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六)抓紧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政府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依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监管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商局。

    完成时限:根据省上要求的时限跟进。

    (七)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责任单位:州发改委、人行甘南州支行、州工商局。

    配合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各部门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充实并合理调配一线执法检查力量,不断提高检查水平,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州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下级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二)强化统筹协调。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州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促落实,总结交流经验,务求随机抽查工作取得实效,把简政放权改革向纵深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注重宣传培训。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县市,各部门、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方案。

  • 2015-10-29导出word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5〕1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4〕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5〕58号)精神,现就我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甘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为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使政府职能全面履行、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立法科学民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监督有效、行政管理公开透明、社会矛盾依法化解,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

    (三)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打造职权法定职责明晰的管理服务环境。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强化县市政府的执行职责。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推进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强化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推动全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编办、州发改委、各县市政府负责)

    3.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优化机构编制配置。推进政府各项事权规范化、制度化。积极稳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研究制定机构改革中新组建部门、职能调整部门的“三定”规定,完善配套制度。鼓励县市探索实行多样化的机构综合设置模式。(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省上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制。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坚持“放”“管”结合,加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5.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加快推进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三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促进有效运转,着力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加强政府职责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创新绩效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政务服务网建设,积极推进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州财政局、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打造程序严密风险可控的行政决策环境。

    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甘政令字〔2015〕115号),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强化决策必经程序的刚性约束。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设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专家队伍,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实现县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全覆盖。试行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逐步配备法律专务。(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

    4.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行政决策落实的监督,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建立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考核,确保决策科学有效。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打造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制度建设环境。

    1.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立法机制。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开展州政府立法工作。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履行职能,将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政策和措施,通过政府立法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2.改进政府立法方式,完善政府拟定单行条例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征询和论证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项目。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事项的,事先向州委请示报告,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对专业性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可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3.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立法项目立项机制。健全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进一步推动立法民主协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民主协商有关情况。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积极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4.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等方面立法,加快文化有关制度建设。推进民生、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立法,加快生态文明有关制度建设。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5.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造精简效能保障有力的体制创新环境。

    1.创新执法管理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在县市全面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向乡镇延伸。合理划定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一个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予以归并,实行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县市下移,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外,都要逐步实现执法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幅减少州、县市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须具有法定职能,其设置应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收费收支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和执收执罚部门收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3〕10号)精神,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州、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充分发挥法院、基层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力,切实提高行政案件执行率。(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公安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全程监管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

    1.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通过执法检查、联合执法和媒体曝光等有效手段,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执法流程图,统一规范本系统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将所执行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裁量基准。(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加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打造科学有效相互配合的执法监督环境。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重点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领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权力寻租,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责任单位: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拓宽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州、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加强对政府、部门权力的制约。科学划分和确定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事权,确定需要重点进行权力制约的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范围,明确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严格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错追责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6.强化专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审计局、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7.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依法追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人社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透明便捷为民的办事创业环境。

    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引导和带动各部门“晾权、简政、提速”,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审批目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环节和办事时限,实现阳光操作,提升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州审改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2.突出政务公开重点。加大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财政资金情况的公开力度。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教育招生、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查询。(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3.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4.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结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一律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打造齐抓共管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环境。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七进”活动,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农牧民的普法教育。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增强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司法执法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功能。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提高普法实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把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责任单位:州信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探索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逐步推行由政府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注重运用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办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6.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证和答辩义务。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县市和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细化责任,按步骤、分阶段、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要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年度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纳入其中,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强化法治意识。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推行任职前考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探索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法律培训教育,提高各级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使他们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成为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中坚力量。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前学法、干部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探索建立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绩考核的办法。(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机构的规格、编制,队伍的素质、能力与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 2015-10-16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16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州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

    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甘南州信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和第六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农牧村的精准扶贫和社会管理工作力度,改善农牧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农牧村繁荣稳定,确保到2020年和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州委、州政府决定在甘南州建立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为了尽快完成对全州农牧户的信息采集,使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早日发挥作用,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对全州农牧户信息数据进行集中采集和系统管理的重大意义

    建成并运行全州联网的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是甘南州委、州政府审时度势,将社会主义新农村、生态文明村和惠农金融服务站建设等目标融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是党的基层组织转变工作方式的新举措,是政府统揽农牧村工作的总抓手,是实施农牧村精准扶贫的新载体,是农牧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创举。也是州委、州政府立足州情,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农牧村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州和实现农牧村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工程和民生工程,对推进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三严三实”和“四个全面”工作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强农牧村社会管理为主线,以改善农牧村信用环境为主题,以加强村级组织建设和依法治村为保障,以便农、利农、惠农为目标。对全州农牧户的信息进行综合管理是结合“五大甘南”战略部署,创新农牧村社会管理体系,延伸金融服务的触角,发挥好村委会和村级惠农金融服务站的职能,在农牧民群众之间搭建沟通的桥梁,方便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载体。

    三、工作目标

    以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总目标,以建成“信用良好、生产发展、生活宽裕、管理民主、社会稳定”为总要求。合作、舟曲两县市先行示范,到2016年6月末,全州所有县(市)完成信息采集,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建成并联网运行。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建立扶贫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保证保险制度,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延伸到村到户金融服务。使所有有发展生产能力、有贷款意愿和还款能力的农牧户都能通过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得到小额信用贷款。

    四、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和谐共建。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金融办统筹、乡村干部负责、金融机构配合”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明确村委会和惠农金融服务站的主体地位,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挖掘潜力、激发活力,集中社会各界力量采集信息并建成农牧户信息数据库。

    (二)示范引领、积累经验。合作市和舟曲县要总结经验、典型引路,为后续各县的工作打造样板、探索路子、提供模式。以自然村为单元,立足现有人力条件,以人为本,着眼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一户一档。

    (三)创新机制、整合资源。各县(市)金融办在安排信息采集任务时,将生态文明村建设、惠农服务站建设等工作统筹起来,尽量少扰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办法,捆绑使用,形成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合力攻坚的投入建设机制。

    (四)走村入户、数据真实。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将成为各级政府管理农村的重要载体,也是农口、扶贫和金融部门甄别客户的重要系统。数据采集人员一定要走村入户,实地调查,并对所采集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工作步骤

    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的集中采集工作分以下五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 2015年9月1日—2015年9月30日)。各县(市)、各部门要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项工作组,全面动员部署信息采集各项工作,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创建全州农牧户信息系统的目标、意义和具体措施,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二)方案编制阶段(2015年10月10日—10月20日)。各县(市)要对辖内各乡镇的农牧户信息采集进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制定出详细的采集方案。每个乡镇、每个行政村都要有自己的工作措施,确保同步采集,不留死角。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10月20日一2016年5月31日)。合作市和舟曲县的信息采集工作从2015年10月20日开始,到2015年12月31日必须完成;其余各县的开始时间视具体情况各县自定,全州七县一市的采集工作到2016年5月底必须完成。

    (四)总结验收阶段( 2016年 6月1日一2016年6月 30日)。各县(市)要在2016年6月10日前对各县(市)的信息采集工作进行全面的自查初验,州政府将于6月10日——6月30日成立州领导小组对全州信息采集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五)数据集中入库阶段(2016年 7月1日一2016年7月 31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集中州、县两级征信中心人员力量,将已经采集的农牧户信用信息,加载入库到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并实现全州各政府部门、涉农单位、金融机构、惠农金融服务站的联网运行。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农牧户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规划和措施,解决信息采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分管州长任组长,州政府金融办、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州级各涉农单位、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创建全州农牧户信息系统是我州历史上第一次针对农牧村有组织、有目的、有抓手推进农牧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崭新举措,是县(市)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工程,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牵头抓总、亲力亲为。县、乡、村三级都要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指导和考核验收等工作,逐级分解任务,逐条确定标准,逐项靠实责任,挂图作战,统筹推进。责任领导必须主动担当,靠前指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保障投入。创建全州农牧户信息系统,州政府是总指挥,各县(市)是领导责任,各乡(镇)是责任主体,各村委会是实施主体。必须靠实责任,强力推进,县、乡两级要抓紧制定出台具体的信息采集方案,组织工作力量,尽快开展工作。甘南州人民政府金融办、甘南州人民银行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农牧户信用信息数据采集的协调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分析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联络员制度,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村级综合服务中心或村委会主任要兼任农牧户数据采集村级工作组组长。县(市)政府金融办要及时汇总工作情况,每月底前向州政府金融办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署下阶段工作;各县人民银行要于每月底前向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报告农牧户信息数据采集的开展情况。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州、县(市)两级人民政府要抽调金融办、人行、银监局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强有力的督查组,定期不定期的深入现场,采取跟踪督查、定向督查、定点督查、专项督查等综合手段,全面强化督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偏纠错,及时整改落实。既要把握时间进度,保证质量和效率,又要坚持质量服从进度,严防赶急图快、走形变样。对督查结果在全州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要建立和完善联系联络、信息报送、研判调度、工作通报等制度,形成上下协调联动、左右配合支持、各级合力采集的工作运行新机制。各县(市)金融办要加强对各乡(镇)工作的指导和所报送数据真实性的检查。每个乡(镇)的乡(镇)长是数据安全性和数据真实性的直接责任人;对各村采集上来的数据负总责。一旦发现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的事实,要立即以简报的形式报金融办。要严肃问效问责,对工作不到位、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要通报批评;对缺乏担当、敷衍塞责、不尽职守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四)广泛宣传,依靠群众。向农牧民广泛宣传创建全州数据库和进行信息采集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有效举措,做好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组织群众的工作。在制定采集规划、实施方案,信用等级、“一票否决户”等方面都要进行公示,组织群众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农牧村党员、基层干部的先锋引领作用,团结和带领农牧民投身信用村的创建,最大限度行使村民自治权力。要通过举办“金融知识大讲堂”等活动,积极开展针对各级干部的金融知识培训;组织行业专家、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客户经理、乡村干部特别是驻村工作队为农牧户提供金融知识辅导,引导农牧户树立诚信意识,提高农牧户运用金融创业致富的意识和能力。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全州农牧户信用信息进行集中采集并系统管理是甘南州生态明示范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村委会的工作抓手,夯实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载体。对宣传党的“三农”政策和普及金融知识,搭建政府和农户间服务平台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对此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精心制订活动的具体计划和日程安排,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信息采集有序开展。

    (二)双人采集,严格保密。对每一户农户的信息采集都要坚持“双人同时在场、一人采集一人符合,农户签字确认”的原则。纸质信息采集完毕后立即装入文件袋封存。每个自然村采集完毕后立即交行政村统一封存;每个行政村采集完毕后立即交乡(镇)统一封存;乡(镇)完成后移交县(市)金融办统一管理。

    (三)加强沟通,齐心协力。各县(市)政府、各乡(镇)及村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规划;各金融办要做好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做到分工负责、互动配合、相互支持,确保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四)加强宣传,注重效果。村委会一级在开展信息采集时,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采取散发宣传材料、阅览书籍、观看宣传光盘、走进农牧户家庭、深入田间地头等多种形式,利用当地新闻媒体、文化阵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好宣传工作,以提高群众的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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