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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2-12导出word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甘南州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四条 甘南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州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州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州得到实施应用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四)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甘南州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六条 州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部门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在甘南的中央或省属单位;

    (四)全州性学术团体;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各推荐部门应当择优推荐候选项目,并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单位分别公示。推荐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州科技进步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不得推荐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州科技进步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若评审项目不够,可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评审年限,报州政府审核备案。州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建议,实名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获得州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州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列支。州科技进步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完成人5年内不得申报州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州科技进步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同时废止《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州政发〔2002〕74号)。

  • 2014-01-23导出word关于认真做好全州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全州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全州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2014年春运工作从1月16日开始,至2月24日结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2014年春运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2014年春运各项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保障重点物资运输,实现全州和谐春运、平安春运的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春运工作,州上成立由赵四辈副州长任组长,州交通运输、经信、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2014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春运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研究决策重大事项,及时协调解决春运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信委,负责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及时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加强春运工作督导,认真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全面负责本县市、本行业的春运工作。各有关单位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资、经费等,必须给予支持和安排。各单位之间要建立畅通的协调沟通机制,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完成全州春运任务。

    二、全力保障春运运力配置

    根据春节前学生流、民工流、探亲流、游客流、物资流相互叠加,客流高度集中的特点,各有关单位要抓紧组织力量,科学预测旅客流量、流向及货物运输量需求,在节前研究制定应急运力调度方案及交通线路应急措施。要合理安排机动运力,做好长途汽车站的集散和调度工作,确保旅客及时疏散。民航部门要根据实际,适时增加往返机场的班车密度,适当延长班车服务时间。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春运路线加强应急协调力量,增派人员,做好交通指挥和疏导,确保道路畅通运转。

    各县市要保证公交车辆的正常运营,视客流变化调度车辆和班次,适当延长营运时间,及时疏运进出站旅客和城乡短途旅客,确保节日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出行方便。运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车营运秩序的管理,做到依规收费,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人社部门、旅游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重点地区农民工和旅行客流的调查和预测,为运输部门组织安排运力和制定运输方案提供依据。同时,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和有序组织劳务输出,引导进城务工人员有序流动。工会组织要开展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切实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各级运输部门在做好旅客运输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安排好群众日常生活物资和重要工业原材料及时运输,优先安排肉、禽、菜、果等节日物资运输,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春运期间,各运输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及时堵塞可能发生的管理漏洞,为广大旅客提供便利的出行条件。

    三、着力加强安全管理

    保证安全是春运工作的首要任务。目前,我州公路运输总体安全形势较好,但绝不能放松警惕。道路运输方面,因冬季煤炭等物资运输车辆增多、冰雪路滑等因素,加之春运期间车流加大,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把安全工作放在春运工作的首位,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运输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春运工作安全进展。

    在春运前,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切实加强职工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宣传安全理念,靠实安全责任。要对运输企业、运输工具、车站及影响道路畅通和安全的路段、桥梁、涵洞等重点环节及消防、救生设施、设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坚决抵制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及硬件设施投入春运。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增派人员,加大执法力度,严禁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酒后驾驶和“黑车”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车辆危爆物品的动态监管。要对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增设安全警示标志,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坚决打击“宰客”、倒客等非法活动,加强价格收费管理,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善应急措施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有针对性地制订和完善春运应急预案,建立责任明晰、反应迅速、处置果断、应对有效的工作联运机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评估事件状态,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开展止损救援,尽快恢复交通秩序。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衔接,针对可能出现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做好防雪、防冻、防滑、防雾等工作。各成品油供应企业要提前备足油品,适时增加流动加油车,满足车辆加油需求。

    公安、武警、教育、人社等部门要要积极配合运输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和应急保障工作,在警力调度方面建立快速反应渠道,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维护春运秩序。各级运输部门和企业要针对节日期间场站人员集中,客流量大的实际,增加疏散通道,强化客流疏导。要制定紧急情况下的旅客疏散预案,有条件的重点场站应当提前进行旅客紧急疏散演习,提高应急组织能力。对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要严格管理,加强值班巡查,做好防火、防爆、防暴等工作,制定应急排除、疏散、救援等预案,确保安全工作无遗漏。

    五、深入开展宣传引导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春运工作中所采取的各项积极措施,及时通报春运进展情况,让广大旅客理解、支持春运,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州内报纸、电视等相关媒体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驾驶员、乘务员和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做到明理守法、遵章守纪。要及时发布天气、路况、班次等信息,指导群众出行。要积极弘扬好人好事,批评不正之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春运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

    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务于1月23日前将春运工作负责人、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上报州春运办公室。春运结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州春运办公室。

    联 系 人:李天育

    联系电话:8213741

    附件:甘南州2014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1日

    附件

    甘南州2014年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赵四辈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郭 路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外事侨务办主任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杨忠德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薛卫东 州公安局纪委书记

    成 员:侯耀丽 州经信委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中心主任

    石建平 州安监局副局长

    闫克华 州人社局副局长

    杨豪杰 合作市政府副市长

    常仲科 州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付 泽 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李立华 甘肃机场管理有限公司夏河机场分公司总理

    杨建安 甘南军分区后勤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侯耀丽同志兼任。

  • 2014-01-1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docx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计在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推进依法治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9〕78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政策措施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是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依法行政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制约与监督权力运行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州审计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审计力度,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对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审计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审计队伍建设、审计质量和信息化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审计机关基础建设、经费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审计工作的发展,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五大甘南”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重视并加强审计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按照“优环境、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服务水平,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要切实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和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运行。首先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预警、防范、抵御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规范工作。要抓住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各类资金更加合理、规范、安全、有效的使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密切关注全州经济安全。各级审计机关要把维护好全州经济安全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关注财政安全,防范财政风险;关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安全,促其保值增值;关注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关注民生,推动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关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三是要开展绩效审计和调查,为有效加强宏观管理服务。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重点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大绩效审计力度,推进效益评估,促进经济结构优化,降低消耗,节约资源,为推动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三、突出审计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要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重要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加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大对财政预算资金、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外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的监督力度。关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情况。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拓展和延伸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覆盖面,重点对涉农、社保、教育、医疗、科技、环保等领域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揭露问题,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

    (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对干部的“问责”与资金的“问效”结合起来,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关口前置,加大任中审计比重,把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可持续发展、关注民生、环境保护等内容纳入审计范围。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大包括三公经费、配车用车、出国出境、会议庆典等在内的各项公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严重铺张浪费、财政资金损失、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资源毁损及效益低下等问题,检查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规享受特殊经济待遇、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等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延伸审计力度,特别是对业务费、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考察费等相关费用,应抽查一定比例进行跟踪延伸,验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同时,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科学运用,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监督、管理、考核、评价、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三)加强民生项目审计。要结合社会建设及相关领域改革,有重点地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的审计,着力监督检查民生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揭露和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揭示和反映政策落实不到位、目标未实现及资金分配不合理、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审计,建立健全民生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规范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原则办事、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政府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要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揭示和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通过审计,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揭示和查处重大违背国家产业、土地和投资政策,重大铺张浪费和损失浪费问题,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等问题;揭示和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和制度性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加大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力度

    审计整改工作是否有效进行,直接关系到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审计处理只是手段,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处的问题进行整改是审计监督的最终目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和建议,充分利用审计手段对经济社会运行进行监控,运用审计成果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对于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并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涉及到重要问题时由审计机关以专题或简报形式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二)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建立审计整改联动制度。根据工作要求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织、人社、检察、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工商、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日常工作由审计机关负责。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并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情况及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应定期向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必要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负有监督责任。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应从严问责,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审计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到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内容,特别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五、加强和改进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动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关心和重视审计工作,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要将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及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批示有关部门处理;要高度重视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改善班子成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认真执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免协管制度,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免须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要重视审计干部选拔交流工作,使审计干部能在多个岗位上得到锻炼提高,为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要建立完善审计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化审计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环境审计、审计信息技术等专门力量,保障审计机关切实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切实予以保证。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为审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要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明确内审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要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注重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审计机关良好形象。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分析新形势新情况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定位职能,科学把握重点,及早谋划新思路、新举措,努力为实现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保驾护航。要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培养审计人才,通过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采取选送培训、集中培训、自办培训、网络培训以及参加学历和职业资格考试、开办前沿知识讲座等方式,强化以审促学,提高审计人员的实战能力和创新能力;要紧跟时代和科技发展步伐,不断创新现代化审计技术方法,把审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审计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建立网络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和开展信息系统审计。要严格落实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审计纪律,健全廉政工作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推动审计机关廉政和行风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的各项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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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1-14导出word关于成立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

    实施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36号

    各县市委、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好《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经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甘南州牦牛产业发展规划(2013年—2020年)》实施推进领导小组。现将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 毛生武 州委副书记、州长

    第一副组长: 杨继军 州委副书记

    副 组 长: 冯文戈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才 智 州委常委、副州长

    南木卡桑结 副州长

    赵四辈 副州长

    成 员: 王双成 州委副秘书长、州委保密办主任

    马志援 州委农工办主任

    杨加登 州政府信息化办公室主任

    王建军 州发改委主任

    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电局局长

    杨学锋 州扶贫办主任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张明民 州商务局局长

    吕宏彦 州国土局局长

    景旭东 州环保局局长

    唐义龙 州安监局局长

    乔松林 州科技局局长

    宫永祯 州审计局局长

    冷 周 州统计局局长

    鲁 毅 州招商局局长

    杨 加 州农机局局长

    杨保祥 州供销社主任

    樊树喜 州质监局局长

    王国庆 州工商局局长

    才让扎西 州地税局局长

    扎西当周 州国税局局长

    陈昌平 州气象局局长

    董永祥 州委农办副主任

    袁志华 州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杨振宇 甘南州畜牧业专家

    张学友 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州分行行长

    史斌华 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行长

    周俊杰 工商银行甘南州分行行长

    赵 晶 建设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张中华 甘肃银行甘南办事处主任

    赵 飞 甘南财险公司经理

    韩如澜 甘南兴发畜牧业担保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公室,才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双成、杨加登、王建军、杨昌德、杨建国、董永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杨振宇同志任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 2013-12-17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教育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学校体育工作的科学发展,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体育能力,培养学生勇敢、顽强、拼搏、进取的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性

    学校体育工作关乎每一个孩子的一生幸福,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从我州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学校体育仍然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还存在课程开设不齐、教师短缺、教学质量不高、经费投入不足、场地设施缺乏、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影响和制约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升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影响我州全民健康素质和人才培养质量。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突出重点,明确学校体育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加强条件保障,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教学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目标任务

    全面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加大对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争到2015年,全州城乡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设施装备水平有较大提高;到2020年,建成满足各类学校体育教学的基础设施,基本配齐体育教师,农牧村初中、小学专职教师达到应配备数的80%以上。全州各中小学基本配齐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设施设备,使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报送率和合格率分别达到100%和95%以上。全州学校体育工作整体水平大幅提升,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学生耐力、力量、柔韧等主要体能素质明显增强,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发生率明显下降,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明显提高。

    三、强化措施,全面开展学校体育工作

    (一)加快学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

    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各县市政府要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改善体育条件。要认真执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和《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大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加大对学校体育器材配置的投入力度,重点建设一批面积达标、数量足够、符合标准的各类体育运动场地,着力解决学校无田径场或场地过小、足篮排和乒乓球场地不足等问题,满足青少年体育锻炼需要。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的综合利用,确保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师生开放。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青少年学生开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或资助学校体育场馆及器材设施建设。学校现有体育场馆及器材设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挪作它用。

    (二)加强学校体育师资队伍建设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教师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国家学校体育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体育师资队伍建设。把体育教师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师资队伍建设工作规划,力争3年内对现有体育教师进行一次轮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未经体育专业培训的教师不能从事兼职体育工作。各县市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力争在3年内配齐本县市专兼职体育教研员队伍,为他们创造相应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体育教研员在体育教学改革,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及学校体育工作管理和科学决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县市要保障体育师资的合法权益,体育教师应与其他教师同工同酬,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津贴补贴及福利待遇。将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计入体育教师工作量,并逐步提高体育教师室外工作的劳保待遇。

    (三)切实抓好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

    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上足教好体育学科课程,其中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1小时集体体育锻炼并正式列入课表和教学计划中。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结合校情实际每天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时间。要遵循体育学科实践性的规律,高质量组织好课间广播操(锅庄舞)、眼保健操和住宿生早操。科学合理地安排好体育课、体育活动课的开设时间,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或挤占体育课时,确保学生在校每天锻炼1小时。同时,全面实施中小学生体育与艺术“2+1”工程,使每一位同学都能至少掌握2项体育技能、拥有1项艺术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四)深入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坚持以课程为中心、面向全体、全员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阳光体育运动”,将其纳入学校日常管理,使课内课外相结合、集体个体相结合、兴趣技能相结合、规范特色相结合,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组织开展体育活动。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全体学生参加的体育活动和竞赛,举办跑操、远足、长跑、军训、跳锅庄舞、夏(冬)令营、“冬季三项”锻炼等各种群体性活动,指导学生做好“三操”,鼓励学生课余时间走向操场、走进大自然、走到阳光下,努力营造“人人有项目、班班有活动、校校有特色”的体育氛围。要创新学生体育活动模式,突出普及性、趣味性、合作性、参与性,调动学生参与活动的主动性、自觉性,逐步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使每位学生都能掌握2项以上的体育运动技能。建立完善阳光体育运动技能指导性标准体系,引导学生科学锻炼、自主发展。

    (五)积极举办学生体育竞赛活动

    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定期举办学生综合性或专项性运动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州级每3年定期举办一届综合性运动会,县级每2年定期举办本县市中小学生乒乓球、篮球、足球、软式排球、锅庄舞、拔河、棋类、赛马等八大类项目的比赛和田径运动会,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动作用。各中小学每年举行春、秋季校级运动会并组建校级代表队,有计划地开展运动训练,因地制宜地经常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小型多样的运动竞赛,丰富学生体育活动。要加强“体教结合”,拓展中小学生体育锻炼的内容和途径,努力巩固、发挥学校体育传统项目资源优势,积极创建州、县市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做到人人有体育专长、班班有体育活动、校校有体育特色,力争形成小学、初中、高中与大学相衔接的体育特长生培养体系,促进学校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发展。

    (六)调整优化学校体育运动项目布局

    加大对学校特色项目的指导力度,大力发展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等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球类项目。各学校要加强校本研究,根据校园环境和地域特点设计体育课程,开展丢沙包、踢毽子、跳绳、登山、拔河(大象拔河)、锅庄舞、推铁环、徒步越野等富有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进一步完善学校体育特色教育体系建设,加强省、州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逐步形成小学、初中、高中纵向衔接、横向贯通的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训练体系。传统项目学校要坚持经常性的课余训练和辅导,提高全州青少年学生的体育竞技水平,为上一级运动队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七)强化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军分区、人武部的沟通衔接,严格执行《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整合资源,共同建设标准化的学生军事训练基地,统一管理指导,确保军训质量。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提高综合素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或联合办公制度,创造条件开设军事国防教育校本课程,举办军事夏令营,组织学生学习军事知识和技能,实地体验军营生活等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学生的军训和国防教育工作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考核管理。小学和初中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小学、初中国防教育纲要》,国防教育以校内开展教学和采取丰富多彩的活动为主。高中阶段学校每年要对新生开展不少于7天的集中军训,使全州学生军训开训率达到100%。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实施学生军训所需的帮训人员,由军分区或者县市人民武装部协调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帮助解决。军队派遣军官在学校任教期间,其课时补助费参照学校相同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的补助标准执行,由所在学校发放。

    (八)切实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制度,把测试报告结果作为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和综合素质评定的主要内容,列入学生成长档案,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和班主任反馈。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规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方可参加各级三好学生(优干)评选;建立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告制度。同时,要关心重视病残体弱学生,根据医嘱组织参加保健活动和康复锻炼。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数据平台,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体系,强化过程性管理和分析使用,科学指导学校体育工作。各类学校要把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列入工作计划,纳入发展性评价,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并及时向国家教育部学生体育健康标准信息中心上报测试数据。

    (九)建立完善奖励制度

    在州级以上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学生运动会单项比赛前三名的队员、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三名的队员,由州教育局颁发中学生二级运动员证书。获得州级以上学生运动会单项、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前三名的学生教练,由州教育局颁发州级优秀教练证书。

    (十)加强学校体育安全管理工作

    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安全指导;学校要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体育器材质量标准,增强对学校体育器材安全性监测意识,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强化学生体育活动安全制度建设,科学合理地制定活动计划和流程,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学生大型体育活动时,要强化活动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发生群体性安全事件。对因病因残的学生实行免试制度,确保“安全第一”,杜绝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州、县市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及校园意外伤害应急机制,加强与公安、卫生、交通等部门的配合,按照《甘肃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和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十一)认真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

    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深化体育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努力完善中小学生体育学业成绩评价方式与方法,不断完善《甘南州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方案》,加大学习过程评价的力度,将体育中考的功能延伸到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之中,认真组织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并逐步加大体育成绩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中考成绩中的份量。积极推行在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学业考试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

    四、加强领导,为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一)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重要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研究解决学校体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将学校体育纳入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推动体育课程建设和课程改革。发改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特别是业余训练网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各校校长要切实履行学生健康成长责任人的职责,确保学校体育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强化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督导,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中的权重;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督导。

    (三)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

    各县市政府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对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校长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明显提高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部门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营造全社会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倡导和树立“健康第一”理念和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利用网络、广电、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学校体育文化建设,形成全社会重视青少年健康良好氛围,引导广大青少年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充分展示新时期青少年健康向上、充满活力的精神风貌。

  • 2013-12-09导出word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 ...

    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 ...

    州政发〔2013〕17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

    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

    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

    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甘政发〔2013〕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要求,经省政府2013年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 13项(其中,新增行政许可项目9项,新增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3项;市级政府部门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8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确保及时落实到位,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要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摸底核实,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现有审批项目,坚决把该取消的取消,把该下放的下放,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公开信息,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如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承接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精心制定承接方案,健全完善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运行。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及时跟进掌握落实到位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考核评估,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3项)

    2.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附件1

    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一)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2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3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4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5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6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7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新增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新增内容

    实施机关

    1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省卫生厅

    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省卫生厅

    3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级政府部门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1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1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甘肃电监办

    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甘肃电监办

    3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甘肃电监办

    4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甘肃电监办

    5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甘肃电监办

    6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兰州铁路局

    7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兰州铁路局

    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1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省内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除外)

    甘肃电监办

  • 2013-12-09导出word关于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关于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州政发〔2013〕16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大力推进全州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潜力和活力,根据《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报请,州政府决定,授予“中藏药栽培试验研究及示范”等5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膜分离技术在干酪素生产废水处理和酪蛋白回收中的应用研究”等14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兰郎文明线甘南州科技示范长廊—夏河县阿木去乎、博拉乡青稞良种繁育基地建设”等16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再创佳绩。全州广大科技工作者要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努力推进我州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应用,在科技支撑和产业发展上取得新进展,在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上实现新突破,为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5日

    附件

    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

    一等奖(5项)

    2007—1—01 中藏药栽培试验研究及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科学技术局

    主要完成人:甘玉伟、旦智草、杨勇、陈灼、赵克加、张霖、谈原垠、陈彦琴、代丽霞、张栋、穆学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2007—1—02 甘南地区高发高害羊泰勒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控模式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郭淑珍、牟永娟、马登录、杨树猛、王文飙、格桂花、尕旦吉、方百乾、殷宏、罗建勋、刘志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

    2010—1—01 南德温肉牛杂交改良甘南本地黄牛试验及综合饲养管理技术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石少英、张红霞、辛梅英、马桂琳、丁考仁青、张玉林、刘林香、孙志高、李世宏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0—1—02 高原蕨麻猪肾虫病的调查研究及防治技术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文艺、包永清、陈文景、齐占才、毛建军、格代、尚晓兰、惠阿林、丁桂芳、杨翠红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1—03 甘青4号青稞新品种选育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陈丽娟、刘梅金、尚晓花、郭建炜、马龙昌、尚红梅、桑安平、朱君、杨栋、旦知吉、王国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二等奖(14项)

    2007—2—01 膜分离技术在干酪素生产废水处理和酪蛋白回收中的应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完成人:甘伯中、敏文祥、童伟、马伟华、周春红、丁福军、朱雄英

    主要完成单位:甘肃省华羚干酪素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华羚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2007—2—02 藏兽药研制与生产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文艺、包永清、万玛吉、陈文景、后焕文、李鹏林、道吉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7—2—03 乔科羊本品种选育与提高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包永清、吉金凤、何文、马桂琳、陈云峰、周万善、王世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7—2—04 甘南蕨麻猪、藏系绵羊肉用品质、血清生化指标及其相关性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余群力、杨勤、刘汉丽、杨树猛、蒋玉梅、张海滨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甘肃省畜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07—2—05 甘南牦牛肉用品质、风味及成熟机理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韩玲、张海滨、杨树猛、刘汉丽、王秀霞、石红梅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甘肃省畜产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07—2—06 引进中国草原红牛杂交生产犏牛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石红梅、马登录、文国忠、张海滨、牟永娟、念木秀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2—07 甘南高原高寒阴湿区(玛曲县)牦犊牛腹泻病因调查及防治技术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文艺、后焕文、万玛吉、陈文景、道吉草、李鹏林、齐占才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07—2—08 甘南州不同民族1—5岁儿童麻疹免疫效果及影响因素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张小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2—01 甘南草原鼠害区划与防控技术研究与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王树茂、唐忠民、韩天文、梁海红、尚小生、王兰英、刘承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草原工作站

    2010—2—02 冷却分割牦牛肉排酸嫩化及保鲜关键技术研究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韩玲、刘汉丽、石红梅、丁考仁青、祁红霞、杨勤、曹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甘肃锦凤翔清真食品公司、甘肃农业大学

    2010—2—03 甘南州高海拔地区双低杂交油菜新品种引进示范与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陈丽娟、曹钧、白寅生、陈殿民、夏晨东、王晓梅、萧琴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种子管理站

    2010—2—04 甘南州不同民族血压、血脂、血糖、血尿酸水平与海拔梯度关系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马平、宋克勤、来焱华、王向农、李玉琴、李宝鹃、佴江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人民医院

    2010—2—05 合作市地方性砷中毒流行病学调查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程建华、陈明智、张尕藏、李尔康、许松华、侯科生、李江红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2—06 高寒地区机械化膜侧沟播栽培技术及配套机具引进与示范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主要完成人:魏建华、朱林春、杨文忠、孙学刚、方明正、田明、周秀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牧业机械技术培训推广站

    三等奖(16项)

    2007—3—01 兰郎文明线甘南州科技示范长廊—夏河县阿木去乎、博拉乡青稞良种繁育基地建设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尚红梅、马国栋、桑安平、李权、尚永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07—3—02 野牦牛与甘南牦牛杂交繁育技术试验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郭淑珍、李保明、杨非、张红霞、郝恩茂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合作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2007—3—03 引进澳洲肉用种羊杂交改良甘南山谷型藏羊试验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刘汉丽、郎多勇、石少英、李小玲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3—04 甘加羊-甘肃省地方标准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树猛、杨春伟、普华才让、郎多勇、牟永娟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3—05 甘南酥油—甘肃省地方标准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奂银霞、李小玲、张玉林、牟永娟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3—06 甘南生鲜牦牛乳——甘肃省地方标准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刘汉丽、郭许权、尕旦吉、郎多勇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07—3—07 “藏医药学系列挂图(唐卡)”的整理与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楞本嘉、桑老、马拉毛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藏医药研究院

    2010—3—01 甘南牦牛与其他良种牛肉品质对比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郭淑珍、牛小莹、赵君、包富贵、才让闹日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0—3—02 甘南州牛羊焦虫病综合防治技术研究及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文艺、何文、李鹏林、道吉草、高静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3—03 甘加羊选育及利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勤、杨树猛、张玉林、石少英、刘汉丽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0—3—04 高原地区牛羊胃肠道线虫病连片驱治防控模式研究与推广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 文艺、陈文景、李鹏林、道吉草、齐占才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3—05 甘南藏羊与滩羊等品种羊肉品质对比分析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杨树猛、郭淑珍、格桂花、赵光平、杨秀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0—3—06 甘青5号青稞新品种选育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刘梅金、陈丽娟、尚晓花、郭建炜、马龙昌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0—3—07 促红细胞生成素对大鼠脊髓缺血再灌注损伤保护作用的实验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全东和、薛文、张晓萍、杨志勇、马英俊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人民医院

    2010—3—08 甘南州结核病控制实施效果评价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王克俭、高巧芬、杨巧玲、王志强、忠格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0—3—09 曲拉干酪素生产中分离工艺及技术应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完成人:甘伯中、高伟东、纪银莉、颉瑜、朱雄英

    主要完成单位甘肃华羚干酪素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华羚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 2013-12-02导出word关于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关于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州政发〔2013〕16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表彰2013年度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通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州广大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质量发展纲要》,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强化质量管理,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产业质量竞争力显著增强,涌现出一批质量管理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激励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州政府决定,对获得2013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的甘肃华羚酪蛋白股份有限公司和玛曲县黄河首曲药源开发有限公司予以通报表彰,并各奖励10万元。

    希望受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继续发挥表率作用,取得更大的成绩。其他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开拓创新,提升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加快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6日

  • 2013-12-02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6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草原火灾分级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2.2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3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 预测和预警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3.2 报告制度

    3.3 预警预防行动

    3.4 预警支持系统

    4 草原火灾预防

    4.1 草原防火的行政措施

    4.2 草原防火的技术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与等级

    5.2 扑火队伍及力量

    5.3 信息报送和处理

    5.4 现场信息采集

    5.5 先行处置

    5.6 设立现场指挥部

    5.7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9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5.10 扩大应急

    5.11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5.12 新闻发布

    5.13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医疗卫生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后期处置

    7.1 统计及调查

    7.2 救助机制

    8 奖励与惩处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实施与生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草原火灾,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草原防火方针,提高预防、扑救草原火灾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火灾损失,保护草原资源。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农业部关于印发〈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的通知》、《甘肃省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甘南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南州境内除林区和城市市区外一切草原(包括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及灾后草原恢复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4.2 依法办事。依法规范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公民、社会团体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扑救草原火灾给群众、组织造成的损失。

    1.4.3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构。州县政府、农(畜)牧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1.4.4 快速反应。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报,完善及时、科学、准确的决策程序,健全和完善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救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草原火灾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牧业生产和生活秩序。

    1.4.5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与县(市)、乡(镇)政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1.5 草原火灾分级

    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将草原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草原火灾四个等级。

    1.5.1 特别重大(Ⅰ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

    (6)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1.5.2 重大(Ⅱ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

    (5)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

    1.5.3 较大(III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省区交界地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1.5.4 一般(Ⅳ级))草原火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本条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草原火灾直接烧毁的草原牧草(饲草料)、牲畜、建设设施、棚圈、家产和其他财物损失(按火灾发生时市场价折算)。

    2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州、县(市)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甘南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州农牧局局长、甘南军分区副司令、武警甘南支队支队长、森林武警陇南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由州发改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水电局、州扶贫办、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卫生局、州安监局、州文广新局、州环保局、州旅游局、州气象局、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森林武警陇南支队、州草原监理站、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农牧局,由农牧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2.2.1贯彻执行草原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安排部署全州草原防火工作。

    2.2.2 组织和指挥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牧场进行较大及以上级别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协调解决各县(市)之间草原火灾扑救的重大事宜,指导和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2.2.3负责召开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会议,组织制定州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和停止实施本预案。

    2.2.4协调落实草原火灾扑救经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防火需要,协调解决重点草原防火区、受灾地区防灾救灾资金、物资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问题。

    2.2.5落实有关领导决定关于草原火灾扑救的批示、指示;根据火情,向州政府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2.2.6 研究处理其他有关草原防火的重大事宜。

    2.3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3.1负责贯彻执行州政府、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草原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决定。

    2.3.2及时汇总、核查、报告草原火灾和应急工作情况,提出启动、变更和结束应急响应的建议。

    2.3.3 提出草原防火工作计划,落实草原防火的具体工作。

    2.3.4在草原防火期,组织安排人员值班,及时收集、核查灾情,并报告灾情动态。

    2.3.5及时收集、反映与草原火灾有关的预测预报信息。

    2.3.6代表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实施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了解和督导重点草原防火区县(市)政府落实草原防火工作措施。

    2.3.7督促各县(市)定期开展防火队伍专业培训和防扑火实战演练。

    2.3.8 推广科学合理的灾后草原植被恢复技术。

    2.3.9负责全州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草原防火设备、车辆等防灾救灾物资的储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2.3.10 组织各县(市)政府及牧场、有关部门进行草原火案的调查等事宜。

    2.3.11负责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预测和预警

    3.1 草原火情信息监测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卫星监测、省草原防火指挥部监测信息和州、县(市)等值班报告。

    州、县(市)农(畜)牧及草原监理部门建立草原火灾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类草原火灾信息,及时并逐级上报,不得谎报、瞒报、缓报。进入防火期(10月1日—次年5月31日),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草原监理站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2 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草原火灾,必须立即扑救,并尽快向当地草原防火机构或政府报告。草原火灾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按照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就近就地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纬度)、估测面积、地理气象状况、发展趋势和威胁情况、重要设施分布情况、扑救情况等。

    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火灾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

    3.3 预警预防行动

    3.3.1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草原防火责任区,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和联防制度,完善草原防火监测制度,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设立草原防火隔离带。组织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3.3.2 依照国家统一标准,实行四级预警标准,即I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II级(重大)草原火灾、III级(较大)草原火灾、IV级(一般)草原火灾,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

    (1)Ⅰ级(红色)预警信息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2)Ⅱ级(橙色)预警信息由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3)III级(黄色)预警信息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4)Ⅳ级(蓝色)预警信息由灾害发生地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发布。

    3.4 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县(市)要加强草原防火站建设,确保草原防火工作正常开展。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系统。

    州草原防火接处警电话:

    0941—8212607(州草原防火办)

    0941—8218251(州草原监理站)

    4 草原火灾预防

    4.1 草原防火的行政措施

    4.1.1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草原防火组织,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行其职,各负其责。草原上的企事业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草原防火工作,一切经营、使用草原的单位都应建立群众扑火队伍,在重点火险区还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伍。

    4.1.2搞好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草原防火工作涉及到草原区的千家万户,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是减少人为火灾的主要措施之一。大力宣传《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和《甘肃省草原防火办法》,增强防火意识和法制观念;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把草原防火知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4.1.3 建立各种有效的防火制度。一是草原防火承包责任制;二是防火检查制度;三是巡护瞭望制度;四是火情报告制度;五是联防护草制度;六是奖惩制度。

    4.1.4严格控制火源。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禁止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要经过当地草原防火部门的批准,并严格遵守防火规定。

    4.1.5加强草原防火队伍建设,提高防火水平。成立草原防火应急技术分队,加强草原防火专业队伍培训,开展扑火演练,提高防扑火能力。充分发挥群众力量,在火灾易发区建立群众组成的扑火预备队伍,各村委会、村民小组均成立草原防火巡逻队,负责草原防火的宣传、巡视、组织等工作,做到紧密联系,加强协作联防。

    4.2 草原防火的技术措施

    4.2.1开设防火线。在草原和森林的交界处开设30—100米宽的防火线;草原内防火线宽为10—30米;居民点、工矿企业周围开设防火线宽度为50—100米。

    4.2.2建立防火点。在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重点防火区,建立防火点,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和观察通讯器材等。

    4.2.3 建立草原区通讯网。

    4.2.4做好防火规划设计。主要包括火险等级划分、绘制火险图、划分防火区。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与等级

    当发生草原火警(火灾),达到一般(IV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启动本级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向州草原防火办报告情况;当达到较大(III级)预警标准时,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要立即启动本预案,并向省草原防火办报告情况;当达到重大(II级)预警标准时,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启动省级预案;当达到特别重大(I级)预警标准时,按照《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开展工作。

    州草原防火办接到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火灾报告后,研判认定III级响应时,报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由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火情,决定启动本预案。无论启动何级别的预案,扑救工作均由火灾发生地县(市)政府负总责。

    5.2 扑火队伍及力量

    重点牧区县(市)政府成立专业扑火队伍。扑火队伍以地方专业扑火队伍为主,义务扑火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辅,分三个梯队做好扑火准备,由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就地就近调动。

    (1)第一梯队为地方专业扑火队伍和干部职工、广大农牧民群众;

    (2)第二梯队为武警部队;

    (3)第三梯队为人民解放军。

    5.3 信息报送和处理

    州草原防火办在草原防火期内随时接收草原火灾信息。重要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及有关成员单位。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办公室接收草原火灾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分析,对草原火灾的发生、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州草原防火办应当将重要情况立即报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负责人。情况严重的,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应当指派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扩大。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草原火灾(火警),如果涉及或影响到周边地区,州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州(县)政府。如果有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委,征求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5.4 现场信息采集

    包括草原过火面积、财产损失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火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州、县(市)指挥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5.5 先行处置

    草原火灾发生后,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农(畜)牧草原部门、事发地企事业单位、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尽快作出反应,组织本部门专业救援队伍或本辖区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群众,加强对火灾的监控,立即向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情况。

    5.6 设立现场指挥部

    州、县(市)政府或草原防火指挥部接到草原火灾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州县(市)、乡(镇)政府和州、县(市)农(畜)牧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5.7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现场应急基本措施:组织营救和救治火灾受害人员,并划定火灾区域和受危害区域,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等;决定启动州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或物资等;启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5.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县(市)政府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用未成年人、孕妇和残疾人参加。需要部队参与扑火的,由州政府或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报省政府决定。

    5.9 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草原火灾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及畜牧业务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同时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5.10 扩大应急

    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当一般或较大草原火灾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由现场指挥部报请州政府及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支援,或者建议州政府启动或向省草原防火办提请启动高级别火灾事件应急预案。

    5.11 现场指挥部与其他单位

    一切单位都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乡(镇)政府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现场指挥部应当配备专业防火技术人员,并设立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确保指挥决策的科学性。

    5.12 新闻发布

    草原火灾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较大、一般草原火灾信息,由省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新闻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须经省草原防火指挥部批准,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统一协调管理。

    5.13 应急结束

    重大、特别重大草原火灾被扑灭、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向省草原防火办报告。在无次生火、暗火等余火的情况下,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省草原防火指挥部和省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一般、较大草原火灾被扑灭,无次生、衍生火灾发生时,经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由州、县(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研究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讯保障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州、县(市)草原监理部门,在现有有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草原火灾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州突发草原火灾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6.2 资金保障

    草原火灾应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分别由州、县(市)财政予以保障,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6.3 医疗卫生保障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县市政府负责。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的救护医疗。根据“分级救治”原则,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地带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

    6.4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草原火灾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5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草原火灾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6 技术保障

    6.6.1充分运用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草原火灾扑救指挥系统、草原火灾扑救三维模拟系统和草原火场侦察移动系统;建立并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技术规程。

    6.6.2根据火灾可能燃烧的区域,按基本程序和注意事项合理指挥。掌握可利用的灭火条件、合理的灭火方式,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灭火方案。

    6.6.3根据火场的立地条件,预测火灾的发展,确定投放适当灭火力量以及火线各部位投放兵力。并选择最佳行进路线,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到达火场,研究确定灭火人员如何运送、从哪里调人、走哪几条路线、何时到达指定火线灭火最为有利等。

    6.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提高群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在防火期内,各级电视台气象预报中应加入草原火险等级预报。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经常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 后期处置

    7.1 统计及调查

    发生草原火灾后,有关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对受害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扑救支出、物资消耗及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草原火灾现场处置完毕后,火灾调查、火案查处由县(市)草原防火办和草原监理站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火情核查报告由县(市)草原防火办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并报州草原防火办。

    7.2 救助机制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生产捐赠资金和物资。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进行社会救助。

    8 奖励与惩处

    州、县(市)草原防火办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州、县(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应急预案和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州、县(市)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州、县(市)草原监理站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行动方案,并报州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

    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本预案应及时修订与更新。

    县(市)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和更新由同级政府批准的本地区的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应急预案,并报州农牧局备案。

    9.2 实施与生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11年4月11日由州政府办印发的《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火灾预防扑救应急预案》(州政办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农牧局: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牲畜转移、疏散和疫病防治工作,负责过火面积核查、火案调查,组织评估火灾损失,开展草原改良和植被恢复工作;州草原监理站负责加强草原防火的宣传和扑火技术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对火灾原因、受损情况等进行调查。

    州发改委:负责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争取落实草原防火体系、监测体系和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州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区学校及师生的安全工作。指导全州草原牧区学校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草原防火宣传活动。

    州公安局:负责草原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办理草原应急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协助开展火案侦破、火灾扑救等工作;州公安消防支队要和其它应急救援队伍一起共同做好草原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州民政局:妥善解决受灾区域内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并对因扑救草原火灾受伤或死亡人员给予一定的医治费用和抚恤金;指导本系统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的草原防火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草原防火经费、防火储备金和紧急扑火所需资金,加强草原防扑火经费的储备、使用、监督和管理。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草原消防车辆的有关优惠政策,及时按规定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州政府批准执行抢险任务的草原消防专用车辆办理减免非经营性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相关手续;保证草原灭火工作中扑火救灾人员和紧急物资的调运,保证运输路线畅通无阻。

    州水务水电局:负责草原牧区水利设施维护和水情信息发布,确保发生草原火灾时的人畜饮水安全。

    州扶贫办:负责受灾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和对群众救助及生产恢复工作。

    州林业局:协助各级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林草交界区域的联防联扑工作。

    州卫生局:负责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做好扑火工作中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州安监局:负责指导全州草原牧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州文广新局:组织、指导广播电视和新闻播报机构积极开展草原防火宣传工作,报道草原防火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火灾案例,发布草原火险天气等级预警警报。

    州环保局:负责与县市、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一起共同开展草原植被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州旅游局:组织和指导全州旅游行业做好草原防火工作,配合A级旅游景区上级主管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草原防火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旅行社、导游与旅游景区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做好草原防火宣传;配合草原防火部门检查A级旅游景区的草原防火工作。

    州气象局:负责及时预报草原火险等级及天气预报,提供气象服务;负责草原火灾的动态遥感监测,提供火情资料及灾区气象资料;协助农牧部门开展草原火灾动态分析。

    甘南军分区、武警甘南支队和森林武警陇南支队:在做好本系统的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的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协调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队伍和民兵,配合和参加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中国电信(移动、联通)甘南分公司:负责保证草原扑火过程中的信息畅通。

    州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草原防火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 2013-11-21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13〕1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0日

    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

    分配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分配管理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06号),进一步完善我州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从州情出发,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按照“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原则,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加快建立符合我州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2014年至2015年全州累计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23000套。“十二五”期间,全州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58162套,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35%以上,全州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得到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基本解决。全州农村危房改造覆盖面达到70%,农村砖混、砖木住房比例达到80%以上。

    (三)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统筹规划,逐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坚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坚持建设标准,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重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逐步实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各县市要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依法管理、市场运作”、“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继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做好共有产权配售工作,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积极研究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统筹规划、统一建设的具体办法,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加大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它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事先明确规划建设和套型结构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州人民政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11号)、《甘肃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59号),制定全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也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同时,要依据规划,研究在建制城镇、产业园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中低收入人群聚集区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办法。

    (二)加大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回购(改建)廉租住房力度。“十二五”时期,凡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对住房保障规划中未按要求配建或不宜配建的区域,报经当地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项目当地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出资,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商品房项目土地出让时,必须在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对未按规定实施配建的商品房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记入其企业信用档案。

    各县市回购(改建)的廉租住房要有县市政府同意回购(改建)廉租住房的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保障房主管部门与房屋所有者签订的房屋收购协议(回购或改建廉租住房项目名称、地址、套数、面积、回购单价及金额、交付使用时间)。回购的房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单套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水电暖卫生设施齐全,产权明晰、质量可靠、回购后可直接用于安排实物配租(售),改建房屋要确保施工质量、改建后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且满足居住和生活需要。回购、改建房屋的产权比照新建廉租住房产权管理规定执行。今后凡是县市政府配建、回购(改建)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方案或协议都要由州住建局审批,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允许配建和回购(改建)。

    (三)积极盘活既有房源,增加有效供给。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经州、县(市)政府批准,企事业单位、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集中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纳入县市政府保障性住房计划,并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共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和建设单位资产按照建设成本所占份额确定。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可以按照“谁拥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计划统筹配租,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四)统筹规划,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小户型、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要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合理界定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建筑,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改造资金主要采取银行贷款、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开发让利等办法多渠道筹措。

    各县市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要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城市棚户区具体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要加快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国有工矿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将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各县市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制定规划,进一步明确改造时间表,合理安排改造时序,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各县市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由州住建局审批,不允许违反规定进行棚户区改造。

    (五)全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房价较高的县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各县市要抓紧研究出台本县市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办法,明确限价商品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以及申购家庭条件、程序和产权管理等内容,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管理。

    (六)加大农牧村危房改造力度。科学编制农牧村危房改造规划,加强和完善危房改造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及危房改造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危房改造整体水平。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农牧村危房改造三年规划。按照“三线”率先、以面为主的思路,科学合理确定“十二五”期间农牧村危房改造点,按照“整村推进、集中安排、连片改造”的原则,明确改造重点和时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全州农牧村危房改造。通过实施差异分类补助等优惠政策,优先解决全州农牧村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各县市要规范“一申二评三核四批”程序。进一步完善危房改造公示制度,公开、公正、公平的确定改造对象。要按照确定一户、建档一户、录入一户、建成一户、完善一户的原则,全面、准确、及时的对改造户信息进行系统录入。各县市应依据《甘肃省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97号),建立“农牧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农牧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以“一册名”、“一折通”的形式全额发放到改造户手中;各县市要总结和提炼当地建筑文化特色,设计一批住宅建设方案,通过危房改造,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体现地域和文化内涵的新型农牧村。要加大建筑节能示范推广。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采暖系统,要因地制宜地建设一批被动式太阳能房,打造一批有规模、效果好、成本低的建筑节能示范点;各级住建部门要建立农牧村危房改造专项跟踪制度和考核制度,完善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进展。同时,要加大农牧村危房改造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以已建典型推动危房改造不断深入。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

    (一)确保建设用地。认真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县市政府要组织住建(房管)、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土地供应计划,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在年度土地计划中实行单列并专项考核。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不得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执行率偏低的县市,停止对商品住房供地及相应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纠正。各县市要根据“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储备结构,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和具备“净地”供应的储备土地,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解决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建设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收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执行;建设安置住房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城镇、林区、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中央、省级财政将按照补助标准对新建廉租住房予以补助;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城市、国有工矿、林区等棚户区改造予以补助和支持。各县市政府也要在财政预算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甘政发〔2011〕28)号规定,落实“提取土地出让金额的5%用于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的要求,并实行分笔缴纳,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未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金的县市,州财政通过年终决算扣回相应数额资金,作为全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调剂使用。同时要严格落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研究探索“利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回笼的资金,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基金”的运行模式,为县市政府长期履行住房保障职责强基固本,提供资金支持。各县市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足额落实农牧村危房改造配套资金及必要的工作经费,建制镇和集镇土地开发出让收益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危房改造集中建设点的基础设施。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牧村住房小额贷款的支持力度,支持农牧民改善住房条件。建设资金紧张的县市政府要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平台建设,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合作。确定融资项目,商定代建计划,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融资和代建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

    (一)优化规划设计。州县两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结合保障对象家庭的实际,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全、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设计标准。要贯彻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牧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严格建设程序。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做好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依法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规定。设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定并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限定办理时间,缩短审批时限,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三)落实质量责任。要严格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主体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认真落实在保障性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质量监管措施及其责任落实到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特别是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及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竣工验收监督,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和单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挂牌督办,对相关建设、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整改。

    五、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和租售管理

    (一)规范准入审核。按照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各县市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要根据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操作规程,健全住建(房管)、民政、公安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政)和住房面积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责任,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为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提供便利,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严格按规定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真落实“一审(农民自愿申请)、二评(村民委员会评议)、三核(乡镇审核)、四批(县级审批)”的公示程序,切实保证补助对象的真实、必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一户一档”制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发放,资金运行公正透明,严禁一切弄虚作假违纪行为。

    (二)健全退出机制。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民政、公安、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和住房保障档案,对保障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已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的,按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保障性住房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实现退出;对拒不退出的,可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其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资格。

    (三)严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各县市政府要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制定本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及时调整并公布租金标准,保证租金水平基本稳定。要规范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说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要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共有产权管理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其配售价格要由州住建部门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实施。保障家庭确有退出共有产权管理的,由县市政府回购,用作廉租住房房源。

    (四)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当地政府按照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房产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住房保障部门对个人是否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

    县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

    (五)加强使用监管。各县市要依托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加大对保障性住房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查处力度,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六)创新管理模式。州县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要开拓工作思路,不断创新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经营用房,经营所得用于弥补保障性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从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及社会捐助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管理专项经费,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建设和管理。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六、进一步落实住房保障责任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州县市政府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需要,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配备人员编制,充实工作人员,住房保障性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完善目标责任制度。“十二五”时期,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照州政府负总责,县市政府抓落实的原则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州、县(市)两级政府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县市政府要按照目标任务,尽快开展项目立项、征地拆迁、规划许可等前期工作,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

    (三)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督办制度。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州政府要坚持日常检查、季度督查、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各县市政府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每月25日前将督查情况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进度达不到要求的县市政府,州监察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四)建立示范带动机制。在全州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创建工作,对列为全州示范创建的县市和项目,州级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在贷款贴息时予以倾斜,并优先列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试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先进的县市、单位给予奖励。

    (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12〕374号)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要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分配和退出管理信息公开力度,公开保障性住房的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退出情况等信息。要加强政策宣传,畅通信息渠道,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附件:1.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操作规程

    2.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附件1

    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

    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确保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动态管理。

    第三条 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等因素,统筹考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以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为基础,以满足城市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来确定。

    第四条 州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民政、工商、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核定的有关工作,各部门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及时为相关部门提供政策和情况查询。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申报、组织、认定工作,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工作。

    社区居委会根据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各县市要加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工作机构建设,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办)要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收入核定等工作。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七条 凡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本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住房面积低于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可申请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八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

    (一)夫妻;

    (二)夫妻双方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四)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六)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在社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或无正当理由在半年内两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二)家庭成员有出国经商的;

    (三)近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

    (四)有高价值收藏、购买有价证券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五)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六)故意放弃法定赡养、抚(扶)养费和转移个人资产的;

    (七)参与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本人;

    (八)服刑、劳教期内正在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人员本人。

    第三章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定

    第十一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条件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两个方面。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生产经营收入中扣除生产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按月领取的各类社会养老保障金;辞退金、保险索赔、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居民家庭间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其他政府奖励与扶助资金;

    (五)按规定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学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助学贷款等;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九)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

    (十)经县市民政部门认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员的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包括以购买、继承、接受捐赠、自建等方式取得的人均住房面积。

    第四章 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调查与计算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询、邻里访问以等方式,对申请低收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及住房面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对工薪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对在职职工收入的核定,由职工所在单位劳资部门出具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并经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加盖公章认定。对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职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对兼职性收入其他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情况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对经营性净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经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 对财产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储蓄利息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凭证并经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二)知识产权收入、出租房屋等资产的收入,按照合同核定收入,合同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由认定机构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对转移性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离退休金:凭本人离退休金领取存折或银行卡予以认定。

    (二)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和认定机构调查后认定。

    (三)遗属补助费:凭单位开具的遗属补助费证明等予以认定。

    (四)赔偿收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当事人收条等综合认定。

    (五)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凭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文件以及发放证明资料等予以认定。

    (六)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与赡养义务人、抚养义务人及扶养义务人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的计算方法:

    1.具有赡养、抚养及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低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计算;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按照实际给付计算。

    2.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可以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应将其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分摊到每名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作为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计入被赡养人、被抚养人及被扶养人的家庭收入。义务人实际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及扶养费高于应给付数额的,按实际给付计算。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凭银行或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予以认定。

    (八)接受馈赠收入:由受馈人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认定。

    (九)继承收入:继承人在拥有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房产,继承房产列入继承人财产性收入范围;继承人在没有个人居住房屋的情况下继承的房产,确定为家庭财产,不列入收入。其他的继承收入由申请人诚信申报,认定机构进行调查评估确定。

    第十九条 对出售财物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家庭各项收入项目应合并计算,支出项目由申请家庭进行支出举证不能重复扣减。

    第二十条 家庭成员拥有的资产,包括实物资产和货币资产,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对不能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的,收入按照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借贷收入的调查评估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由申请人家庭成员诚信申报,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调查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家庭人员住房面积的调查、核定由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初步核实意见,由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实地勘察测绘后认定。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住房面积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受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委托,对每个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住房面积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无异议的,将证明材料和调查结果报送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证明材料应认真审核,同时组织居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再次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复审合格后,出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证明;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核定证明,确认申请人准入资格。

    与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认定申请,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在同一城市,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地分离的,也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授权,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审查,方式和内容如下:

    (一)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审核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工作的工作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查询核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的申请人名单,分别到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有关信息查询和考录。

    1.通过公安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口是否在本辖区。

    2.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情况,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3.通过建设(房管)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购买房产、房产买卖,人均住房面积是否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等。

    4.通过工商部门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办经营实体、经商、办企业、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等。

    5.通过证监部门协调相关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开户炒股、证券投资等。

    6.通过有关银行查询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有存款、有价证券和贷款等。

    (二)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核定信息查询和考录,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本规程规定,必须给予提供信息和支持配合。否则,按各自承担职责,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的变动情况。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也要按户建立收入、财产初审档案,并将本辖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等变动情况,以及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或其他社会救助情况、公示资料及时登记归档。

    第三十一条 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应当逐步建立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有效利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管)、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政府部门及有关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对和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管理信息平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核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待遇的,由乡镇(街道办)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记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镇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的有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各县市相关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五条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审核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2

    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管理工作,明确我州住房保障工作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令第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在统筹考虑我州各县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资标准、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以下认定标准。

    一、我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21.72平方米的城镇居民家庭。

    二、各县市可根据《甘南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在±5%范围内制定本县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三、本标准仅适用于甘南州住房保障工作。

    四、本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制定公布一次。

  • 2013-11-21导出word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责任规定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3〕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相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制定出台的《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结合甘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重大意义

    《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的制定出台,是省政府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责任规定》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不顺、职责不明的状况,有利于协调和整合各部门力量,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工作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于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将为我州深入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建设“生态甘南”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责任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责任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甘肃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规定》对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对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管的职能和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一)明确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当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建立健全环境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的环境保护决定;协助上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排查环境事故隐患,制止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二)明确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教育、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水电、卫生、农牧、林业、文化广播新闻出版、招商、科技、司法、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统计、旅游、地震、工商、质监、气象、电力监管机构等25个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有关制度规定;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进行监督考核;制定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组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协助地方政府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环境监测;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年鉴,发布环境质量公报;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的环境保护检验,负责环境保护标志的发放;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排污行为,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对电磁辐射污染、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提出符合环境保护的国民经济发展、价格调控和综合平衡、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负责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价格政策,逐步建立环境价格体系;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推动节能降耗工作,协调和推进清洁生产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执行符合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相关制度,推动企业节能降耗;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提请人民政府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监督落实工业结构调整计划和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督促企业开展技术改造;配合环保部门监督管理通信企业严格履行环保制度及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对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指导推进城镇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监督管理城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建筑工地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对建成区内扬尘污染、焚烧垃圾等废旧物品烟尘污染和燃煤烟尘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放射性物品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黄标车及老旧报废机动车淘汰,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测,在机动车辆年检时对尾气检测不达标或未通过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不予办理年检手续,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标志核发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妥善处置因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的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监督管理所需费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逐年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保护体系建设;组织研究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有关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督促国家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挂钩;参与对国家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普及环境保护知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引进省内外环境保护专家开展培训活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职业技能上岗培训;建立环境保护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能力认证制度,健全以职业道德、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等为考核内容的职称鉴定模式,探索和建立促进环境保护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提供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不予核准采矿权;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地质灾害;负责对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水务水电部门负责划定河道禁采区、规定禁采期,依法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卫生部门要协助环保部门进行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对医疗废水处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农牧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及监督管理,推广科学施肥、施药和农膜回收利用技术,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负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实施畜禽养殖业节能减排项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农村清洁工程,依法对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林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负责保护和恢复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区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水源涵养区,沙尘暴策源地等生态脆弱区的生态环境;负责林产品产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建设;负责造林绿化规划的制定及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

    文化广播新闻出版部门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的调处;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协助环保部门督促广播电台、电视台落实电磁辐射设施的申报登记及污染防治工作。

    招商部门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规定的项目不予引进;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引进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科技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和转化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依法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物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负责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统计部门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负责提供环境保护指标体系中所需要的能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为考核提供依据。

    旅游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旅游业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合理利用旅游资源,防止旅游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组织发展生态旅游,注重原生态的保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宾馆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地震部门协助环保部门防范和应对地震灾害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对全州锅炉及附件的检验检测,清理辖区内污染严重的锅炉;负责建立全州特种设备档案和相关污染源信息录入,督促重大隐患的整治;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因锅炉等特种设备事故造成污染的调查处理;负责监督生产企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原辅材料。

    气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体系,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工商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核准、变更企业(个体)登记申请时,对涉及项目建设的企业(个体)依法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文件而未提供的,不予受理;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将登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电力部门依法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等措施;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电力企业破坏生态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三)明确企事业单位责任

    企业事业单位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其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清洁生产,加大环保投入,提高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并达标排放;应当在建设、生产和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负责环境保护监测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环境现场的监察;需要经过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三、建立健全机制,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县市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环境应急过程中的职责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不同层级监管之间的关系,建立环境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程序,促进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全面提升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一)明确职责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收集和接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一级机关报告,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加强应急能力制度建设,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完善环境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

    (二)预防为主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全面开展污染源普查,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派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环境事件;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需设备的购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和导引图;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设工作。

    (三)及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四)迅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接报或得知情况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根据规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突发环境事态发展和相关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受损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受损害的环境进行修复。

    四、强化措施,全面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一)明确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促进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推动“生态立州”战略深入实施,确保环境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二)健全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对环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和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完不成环保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和部门,严格执行问责制,将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和限批措施。对环境质量出现恶化、环境污染严重反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依法追究责任。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 2013-11-06导出word关于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3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调整及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州政府决定对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冯文戈 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才 智 州委常委、副州长

    赵宏才 州政府秘书长

    杨扎西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编办主任

    罗藏扎西 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丁克勤 州政府法制办主任

    成 员:杨晓林 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局长

    王建军 州发改委主任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杨建国 州民政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张明民 州商务局局长

    王国庆 州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编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杨扎西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 2013-11-06导出word关于调整甘南州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南州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3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甘南州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 ,现将甘南州反假货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小宇 州委常委、副州长

    副组长: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郭常民 人行甘南中心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

    成 员: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沙拜周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金魁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承平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伟宏 州交通局副局长

    曹五八 州工商局副局长

    刘忠权 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王恩勇 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杨建华 农业发展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白国成 工商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张冠峰 建设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陈源才 邮政储蓄银行甘南州分行副行长

    张忠华 甘肃银行当周街支行行长

    梁密祥 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纪委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梁密祥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此项工作的同志依次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5日

  • 2013-10-30导出word关于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对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刘永革 州政府副州长

    员:牛 耕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樊树喜 州质监局局长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务水电局局长

    苏志龙 州发改委副主任

    旦正才让 州教育局副局长

    罗金明 州科技局副局长

    范元林 州经信委副主任

    马生权 州环保局副局长

    完德佳 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

    王 凯 州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

    陈闹日 州农牧局副局长、州兽医局局长

    白栓科 州林业局副局长

    杨有友 州商务局副局长

    何克义 州卫生局纪委书记

    孔庆平 州财政局纪检组长(负责州国资局工作)

    陈向平 州工商局副局长

    旦智杰 州安监局副局长

    张登赤 州统计局纪检组长

    庹兴峰 州旅游局副局长

    张孝臣 州食药监局副局长

    訾尼告 州运管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樊树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商定的事项。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经召集人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 2013-10-30导出word关于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关于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鉴于人事变动,经州政府同意,决定对甘南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毛生武 州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刘永革 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牛 耕 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樊树喜 州质监局局长

    王建军 州发改委主任

    尚学杰 州教育局局长

    乔松林 州科技局局长

    敏占彪 州经信委主任

    杨建国 州财政局局长

    景旭东 州环保局局长

    王延祥 州住建局局长

    杨忠德 州交通运输局局长

    杨志才 州水务水电局局长

    杨昌德 州农牧局局长

    才 尕 州林业局局长

    张明民 州商务局局长

    王 武 州卫生局局长

    孔庆平 州财政局纪检组长(负责州国资局工作)

    王国庆 州工商局局长

    唐义龙 州安监局局长

    冷 周 州统计局局长

    曹世清 州旅游局局长

    白留祎 州食药监局局长

    帕化肖 州运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负责全州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工作,研究安排推进质量振兴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质监局,具体负责推进质量振兴的日常工作,樊树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递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8日

  • 2013-10-25导出word关于成立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甘南州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

    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全面实现全州牦牛、藏系羊养殖、青稞、苗木、中藏药材种植保险工作目标,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成立甘南州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才 智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刘小宇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成 员: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州金融办主任

    董永祥 州委农办副主任

    王章明 州农牧局副局长

    陈玉安 州财政局副县级调研员

    斗格尔 州扶贫办副主任

    袁志华 州金融办副主任

    赵 飞 人保财险甘南州分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保财险甘南州分公司,具体负责甘南州藏区特色种养业保险示范区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赵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请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 2013-10-18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

    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13〕1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机遇,有效改善我州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目标,统筹考虑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环境优化,结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规划,科学合理编制本县市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于10月20日前报州住建局。

    二、各县市要制定翔实可行的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于10月30日前报州住建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8日

    (联系人:杨宝兴 联系电话:13909410161)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

    甘政发〔2013〕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棚户区改造机遇,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积极推进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和积极评价。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各地要从大局出发,立足本地实际,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统筹规划,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城市功能

    (一)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十二五”规划相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等,都从不同方面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标和任务,界定了约束条件和保障措施。各地在编制和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中要注意做好与上述规划的衔接,避免引发矛盾。

    (二)棚户区改造规划要与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各地要根据城镇化发展目标,统筹考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优化、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将城市建设与棚户区改造紧密结合,完善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优化现有城市布局,不断提升城市功能。要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合理确定改造时限和改造范围。

    (三)棚户区改造规划要突出功能与生态环境要求。在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中,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以及养老等社会保障需要,合理进行规划选址,实现以棚户区改造带动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以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推进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完善。要贯彻节能、节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棚户区改造住房套型面积,执行绿色建筑各项指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要按照小户型、齐功能、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

    三、实施四个结合,建设环境优美的现代化住宅小区

    (一)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坚持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分类申报、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

    (二)棚户区改造与综合整治相结合。要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规划保留的历史性建筑、民居,主要进行房屋维修加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环境综合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要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

    (三)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各地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力度,保证建设质量、安全和进度。

    (四)棚户区改造与社区公共服务相结合。棚户区改造新建小区要配置一定规模的停车位和社区服务及管理用房,为小区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社区服务创造条件。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和入住群体的特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一区一策的原则,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要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发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困难家庭劳动力从事物业服务和社区服务。

    四、突出改造重点,加快编制改造规划和计划

    (一)重点推进资源型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依据国家批准确定的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我省白银等6个市、玉门等4个县市区及阿甘煤矿等3个独立工矿区涉及其中。上述地区要抢抓政策机遇,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改造,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

    (二)依法推进“城中村”改造。各地要加强政策研究,结合实际,量力而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

    (三)全面落实2014年改造计划。各市州政府要在确保完成2013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建设(房管)、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尽快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启动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明确分年度、分类别、分市县棚户区改造任务,重点落实2014年棚户区改造任务。2013年10月20日前,各市州政府要将批准通过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依据各地规划,提出全省棚户区改造规划,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要求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落实优惠政策,完善地方配套措施

    (一)积极争取中央资金补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汇报衔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棚户区改造项目储备,切实做好申报项目的论证和前期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二)加大省市县政府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目标,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从城市建设维护费、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除上述资金渠道外,还可以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适当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和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三)加大企业改造资金投入。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要充分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的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融资力度。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加快审批速度。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各地要切实落实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办法由市州政府制定。

    (七)完善安置补偿政策。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政府责任和部门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由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政府组织实施。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全省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履职,扎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工作,特别是要依法依规安置补偿,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分配补偿到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落实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建立工程质量责任标牌,对参建单位和负责人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自2014年起,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目标责任制度,按照《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及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省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提请省政府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公开和征地拆迁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要注意跟踪舆情,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 2013-10-16导出word2013年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2013年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

    州政办发〔2013〕4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上下达我州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提出的《甘南州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计划》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实现。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0日

    2013年甘南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单位:套(户)

    类别

    合计

    保障性住房

    各类棚户区改造

    地区

    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

    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甘南州

    新开工

    10674

    6956

    1483

    2235

    基本建成

    9010

    7700

    510

    150

    650

    合作市

    新开工

    1600

    1400

    200

    基本建成

    1900

    1900

    夏河县

    新开工

    900

    500

    200

    200

    基本建成

    930

    500

    200

    230

    舟曲县

    新开工

    904

    396

    223

    285

    基本建成

    570

    300

    150

    120

    迭部县

    新开工

    1300

    500

    200

    600

    基本建成

    2600

    2500

    100

    卓尼县

    新开工

    3900

    2900

    500

    500

    基本建成

    1800

    1800

    临潭县

    新开工

    800

    500

    300

    基本建成

    碌曲县

    新开工

    1100

    700

    100

    300

    基本建成

    660

    500

    60

    100

    玛曲县

    新开工

    170

    60

    60

    50

    基本建成

    550

    200

    150

    200

  • 2013-10-15导出word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州政发〔2013〕13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

    州级政府部门和省属驻州单位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州效能风暴行动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和第九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3〕38号)精神,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对应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州级政府部门(含市县级政府部分项目)和省属驻州有关单位现行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审核。经2013年8月13日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此次公布行政审批事项116项,其中新增行政审批项目59项(2012年州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未含或名称调整),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政府部门37项,取消20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和省政府相关部门行政审批项目职责权属的衔接落实,对公布实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明确依据、优化程序、减少要件、压缩时限,并向社会公开;对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对合并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研究实施方案,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定审批程序、环节和办结时限;对下放县市的审批项目,要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制定衔接方案,推动执行、承接、实施等环节的工作落实。要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推进“两集中、两到位”改革,推行网上审批、集中审批、并联审批、电子监察。要继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在突出位置,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规范审批行为,完善配套制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件:1.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9项)

    2.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7项)

    3.合并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4.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0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3日

    附件1

    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新增行政许可项目(4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2年3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2

    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

    州宗教事务管理局

    4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

    州公安局

    5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焰火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

    州公安局

    6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8号)

    州财政局

    7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

    企业特殊工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9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10

    农用地开发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1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31号)

    州环境保护局

    12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13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及重大内容修改审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4

    涉路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主席令第19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路政管理机构

    15

    港口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州交通运输局

    16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交通运输局

    17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8

    小水电站建设审批

    《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州水务水电局

    19

    水库汛期安全调度运用计划审批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6月4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0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1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2

    在预防保护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审核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办法》(2002年12月7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3

    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许可

    《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2003年11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州林业局

    24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5年6月22日主席令第26号)《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2年6月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州、县市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2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8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6

    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和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8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7

    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8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8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9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0

    医师、护士执业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5号)《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

    医疗用毒性药品收购、经营单位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23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2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5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3

    科研和教学所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毒性药品(含对照品)购用审批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令第410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8年11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州、县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工作主管部门

    35

    建立社会计量行(站)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412号)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36

    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7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主席令第52号)《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29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8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39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1996年9月2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40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公告第30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1

    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公告第30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2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拆除、更新、改造、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州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3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改造、报废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4

    无线电台(站)设置、频率指配、项目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

    州无线电管理机构

    45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发布)

    州、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46

    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主席令第28号)

    州国家保密局

    47

    电影放映单位许可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州或县市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二)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1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

    2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民政局

    3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4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5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国家保密局

    (三)新增政府对行政相对人备案制管理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1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令第190号)

    州无线电管理机构

    2

    实施强制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主席令第54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3

    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藏品档案、藏品管理制度及购买文物记录;文物经营单位销售文物记录;文物拍卖单位拍卖文物记录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377号)《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4

    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5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91号)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或宗教学术会议备案

    《甘肃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四)新增政府对政府备案制管理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实施机关

    1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州、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附件2

    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行政许可项目(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原实施单位

    现实施单位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公安局

    2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3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505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

    内地公民前往或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国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公安局

    5

    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6

    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6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州、县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7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令第445号)

    省公安厅

    州公安局

    8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州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及其小型规模矿产资源、沙石粘土采矿许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0

    船舶进出港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4号修订)

    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

    州、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

    拖拉机登记及驾驶员证核发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12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06年9月2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农机监理部门

    13

    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核发

    《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2005年9月23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酒类行政主管部门

    1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商务厅

    州商务局

    15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7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8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省政府部门下放州(县市)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土地登记

    《甘肃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4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5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6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7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税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8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税务主管机关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9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州、县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0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

    县市残疾人联合会

    (三)省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下放内容

    实施机关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核发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GSP)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4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3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印刷企业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以及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州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7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零售业务的发行单位(个人)许可(含出版单位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企业许可)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594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595号)

    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零售业业务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9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附件3

    合并实施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药品广告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45号)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批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国务院令第276号)

    3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4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设立宗教社会团体审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

    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注销审批

    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

    兴建临河、跨河、过河等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同意

    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水运管理机构和河道主管机关

    4

    河道、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核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5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改为备案制

    (二)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核准

    州、县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

    政财贴息项目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

    经国务院批准列入计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费用预案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6

    城市规划审查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7

    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地方税务局

    8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9

    旅游发展规划审核

    州、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10

    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1

    体育竞赛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州、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和注销、验证和换证、停业和复业、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对停业和复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3

    公路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州、县市地方税务机关

    4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对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赠送(赠送外国人除外)的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 2013-10-09导出word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转发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3〕1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4日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02号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刘伟平

    2013年8月14日

    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常住居民包括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和持有当地常住人口证明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城市居民。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定期审核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保障标准和对象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发放。家庭月保障金为保障标准乘以家庭人口数与月家庭成员各类收入总和之差。

    第九条 城市常住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条 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保障:

    (一)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

    (二)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

    (三)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

    (四)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

    (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需提交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状况等书面材料。

    (一)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二)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三)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到民政部门对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比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比对结果符合申请条件的,自收到比对结果之日起10日内,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比对结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评议小组召开会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居民情况的居民代表参加。经民主评议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在辖区内公示。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要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和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所在乡(镇)、街道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和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进行备案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工作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按照实际保障人数将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通过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直接划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条 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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