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 2013-09-26导出word关于成立甘南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甘南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成立甘南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活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全州经济和社会秩序稳定。经请示州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甘南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小宇 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李世忠 州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

    何子杰 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新胜 州银监分局局长

    成 员:袁志华 州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孙云才 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忠荣 甘南州银监分局副局长

    薛 华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永祥 州纪委常委、州监察局副局长

    沙拜周 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冯金魁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一琼 州发改委副主任、州物价局局长

    张承平 州公安局副局长

    安玉荣 州审计局副局长

    李文杰 州财政局副局长

    洪小流 州住建局副局长

    陈闹日 州农牧局副局长、州兽医局局长

    朱舟平 州林业局副局长

    杨有友 州商务局副局长

    李海龙 州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交巴加 州信访局副局长

    李宝林 州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日常工作,袁志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忠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请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此项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 2013-08-30导出word全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全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20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

    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办法》和《甘南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自评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自评验收工作。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7日

    甘南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自评验收办法

    根据《甘南州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州政办〔2013〕155号)要求,为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办法。

    一、自评验收时间

    9月底前县市、乡镇两级完成自评验收;10月5日前州级组织验收。

    二、自评验收原则

    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各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自评验收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县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申报验收;县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州级申报验收;州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省级申报验收。验收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凡自评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自评验收内容及分值

    自评验收满分为100分。主要考评验收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推进、单位自查自纠、消防监督执法、消防宣传教育、逐级自评验收等工作。火灾情况作为扣分项单独计分。

    (一)政府和部门(单位)组织推进工作(20

    1.政府主导统筹实施(9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评通报,统筹推进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活动期间各县市人民政府每阶段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面督导检查)。

    2.部门推进落实(9分)。住建、工商、宗教、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并在互联网实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名称以及发现的火灾隐患,本行业、本系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等。

    3.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本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自评验收以下内容(20分):一是消防安全职责(8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二是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8分)。依法履行消防审批程序,确定消防重点部位,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消防设施管理等;三是火灾隐患整改(4分)。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二)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分)

    1.单位自查自纠(5分)。落实单位排查整治责任,社会单位按排查整治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实名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建立自查自纠工作台账。

    2.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所有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纠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单位内部公布,接受社会和单位职工群众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等。完成自查自纠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向社会公开承诺消防安全,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公安消防部门要统一将影响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在互联网消防网站上公布,督促落实排查整治责任。

    (三)消防监督执法工作(30

    1.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完成上级确定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人均执法工作量。

    2.公布执法情况(10分)。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将监督检查情况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单位场所名称、抽查部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

    3.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7月底前,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将书面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4.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每月各地应按照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重点自评验收以下内容(30分):一是全面排查(16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对所管辖单位全面排查不少于一遍,记录规范;二是日常监管(10分),单位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制定检查计划,记录规范;三是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2分),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四是消防档案(2分),消防档案内容完整,并保管妥当,方便查阅。

    (四)消防宣传教育工作20分)

    1.媒体宣传工作(10分)。县级以上(含县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主要考评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情况。

    2.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10分)。主要考评各地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的情况,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安全提示和公益广告情况,利用微博微信进行宣传情况。

    日常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10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重点自评验收,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五)逐级自评申报工作5分)

    1.确定自评验收细则(2分)。各县市结合辖区实际,细化考评任务,明确自评验收细则,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

    2.逐级开展自评申报3分)。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对验收发现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县市、单位,应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对自评验收为优秀的实施上级督查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验收考评降为最低等次,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并通报批评,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六)扣分项目

    每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一票否决。

    甘南州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自评验收标准

    考评

    项目

    序号

    考评内容

    及分值

    考评标准

    (注:扣分均为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考评方法

    考评组织

    得分

    (一)

    政府和部门组织推进

    工作(20分)

    1

    政府主导统筹实施(9分)

    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期间,各级政府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检查督查、通报、考评验收工作。缺一项,扣3分。

    核对台账资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2

    部门推进落实(9分)

    住建、工商、宗教、民政、文化、教育、卫生、旅游、文物、国有资产管理、粮食等行业部门组织开展行业系统排查整治,向本级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排查整治情况,并在互联网名公布行业部门组织检查、督查情况。上述中有一个行业部门未开展排查并实名报告的,扣1分;有一个未按规定在互联网实名公布的,扣1分。

    核对资料

    网上核查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3

    政府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2分)

    以政府名义专门下发文件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严格督促整改。有1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以政府名义(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不算)挂牌督办的,扣0.5分。

    对照监督管理系统,核对资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二)

    单位组织推进

    工作

    (20)分

    4

    消防安全职责(8分)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缺一项,扣2分。

    核对台账资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措施(8分)

    依法履行消防审批程序,确定消防重点部位,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消防设施管理等。缺一项,扣2分。

    核对台账资料

    火灾隐患整改(4分)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期限。在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缺一项,扣2分。

    核对台账资料

    (三)

    单位自查自纠工作(25份)

    5

    单位自查自纠

    (5分)

    社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工作台账实名上报。未按时上报的扣2分;9月底未全部完成自查自纠的,扣5分。

    核对各地上报材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6

    实名公布自查自纠(20分)

    所有社会单位完成自查自纠后在单位内部公布;公布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发现1家扣1分;实地督察发现单位未进行自查自纠的,1家扣1分;实地督察发现单位自查自纠未在内部公布的,1家扣1分。公安消防机构将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单位“实名”报告的自查自纠情况,统一在互联网上公布。每月上报的数据与互联网公布数据不符的,扣2分。

    网上比对、实地核查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四)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30分)

    7

    完成执法工作量(16分)

    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核查各地设定的人均检查单位、发现隐患、整改隐患、临时查封、责令“三停”、罚款、拘留等执法工作量完成情况。有1项未完成,扣3分。

    核查监督管理系统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8

    公布执法情况

    (10分)

    通过互联网核查执法公布情况。核查发现未公布的,扣1分;核查发现公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通过互联网核查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9

    开展消防安全形势评估(2分)

    7月底前,县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完成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未完成不得分。

    核对上报资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10

    落实不良行为公布(2分)

    每月按照要求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未开展的,不得分。

    核对上报资料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五)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30分)

    11

    全面排查

    (16分)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对所管辖单位全面排查不少于一遍;每少1%,扣2分。

    核对台账资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日常监管

    (10分)

    单位制定检查计划,正常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工作,检查制度、计划未制定每少一项扣2分;检查、巡查不落实每发现一次,扣1分;记录不清,每发现一处,扣0.5分。

    核对台账资料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与演练

    (2分)

    灭火预案组织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内容科学合理,定期演练;预案未制定或未组织演练,该项不得分;预案内容每缺一项,扣0.5分。

    核对台账资料

    消防档案(2分)

    消防档案内容完整,并保管妥当,方便查阅。档案没缺一项,扣0.5分

    核对台账资料

    (六)

    消防宣传教育

    工作(20分)

    12

    媒体宣传工作(10分)

    完成上级部署的媒体宣传任务,专栏、稿件每少1条按比例扣分。

    根据中央、省级媒体专栏、稿件情况统计

    县级(含)以上领导小组

    13

    社会化消防宣传(10分)

    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记2分,未完成不得分;电视台、广播电台,车站、机场、商场等大型户外视频和楼宇电视播出消防公益公告、安全提示,记1分,未完成不得分;利用微博、短信进行消防宣传,记1分,未完成不得分。

    查询媒体报道、工作台帐等进行核查

    各级领导

    小组

    14

    日常消防宣传

    深入贯彻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扎实开展针对性强的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乡镇、街道、社区、单位每月至少开展1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完成此工作记10分,未完成不得分。

    核对台账资料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七)

    逐级自评申报工作(5分)

    15

    确定自评验收细则(2分)

    9月底以前,各地结合辖区实际细化考评任务,明确自评验收细则,下发各有关单位执行。未按时下发执行的,本项不得分。

    检查台账

    实地核查

    各级领导

    小组

    16

    逐级开展自评申报(3分)

    由各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自评验收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县级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申报验收;县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市州级申报验收;州级自评验收合格后,向省级申报验收。其中县级未完成不得分;乡镇(街道)每缺1处,扣0.5分。

    核对上报资料实地核查

    各级领导

    小组

    扣分

    项目

    17

    火灾事故扣分

    发生1起较大亡人火灾事故,扣5分;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一票否决。

    通过火灾统计系统

    各级领导

    小组

    备注

    1、自评验收人员要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抽查单位全部填写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2、对自评验收为优秀的实施上级督查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验收考评降为最低等次,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并通报批评,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3、凡自评验收走过场、弄虚作假,一旦发生大的火灾事故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 2013-08-13导出word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与周围电磁环境合理兼容,确保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夏河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 甘南夏河机场无线电环境保护区包括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

    第五条 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包括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六条 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主要包括航空器上升下降中的电磁环境。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东西两个半圆和南北一个长方形区域组合而成。东西区域分别以东西端跑道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千米划定;南北区域分别以跑道南北边向外延伸划定,区域范围为长3.2千米,宽10千米。

    第七条 甘南夏河机场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在跑道东侧,位于距跑道中心点1.4千米的跑道中心延长线上。

    第八条 禁止在以全向信标/测距仪台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设备;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流量大的公路或者其他设施;

    (九)半径100米以内建有建筑物(机房除外),半径100—300米之间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5°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2.5°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5°垂直张角;

    (十)半径50米以内栽有树木;距天线50—100米之间有成片的树木,独立树木的高度高于地网水平面4米;150—300米之间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垂直张角;300米以外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4°垂直张角;

    (十一)半径100米以内有金属栅栏和拉线及流量大的铁路、公路;半径100—200米之间金属栅栏和拉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0.5°垂直张角;半径200米以外金属栅栏和拉线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1.5°垂直张角;

    (十二)半径100米以内设置架空金属线缆(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半径100—300米之间架空金属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的架空金属线缆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3°垂直张角。

    第九条 甘南夏河机场仪表着陆系统包括下滑台(合装测距仪)和航向台。其中下滑台位于跑道南侧,距跑道东端头向内344米、距跑道中心线横向距离在120米范围;航向台位于跑道西端头280米范围内的跑道延长线上。

    第十条 航向台场地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下滑台场地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120米的范围。

    第十一条 禁止在航向台及下滑台以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场地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堤坝或道路;种植树木;设置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线缆;停放车辆或飞机;进行地面交通活动;

    (二)在航向台天线阵前方±10°,距天线阵3000米,修建高于15米的建筑物和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

    (三)通信和电源线缆穿越场地保护区;

    (四)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千瓦的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千瓦的广播电台;

    (五)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千瓦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七)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八)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

    第十二条 甘南夏河机场无线电通信塔台位于跑道中部,位于距跑道中心点向北垂直距离约为485米。

    第十三条 禁止在以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塔台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l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第十四条 甘南夏河机场卫星地球站位于跑道中部,位于距跑道中心点向北垂直距离约为490米。

    第十五条 所设无线电设备对卫星地球站设备信号干扰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设备

    当地球站与数字微波接力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由于无线接力系统引起的对8比特PCM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考数字通道输出端的干扰应符合下列允许值: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任意10分钟射频干扰功率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1×10-6平均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10%;

    2.任何月份的0.03%以上时间,任意1分钟辐射干扰功率引起的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4;

    3.任何月份的0.005%以上时间,任意1秒钟辐射干扰功率引起的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3。

    (二)其他网络地球站和同步卫星空间站设备

    在15GHz以下相同频段上工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由所有其他网络的地球站和空间站发射机产生的干扰,进入8比特PCM 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考数字通道输出端的干扰应符合下列允许值:

    1.在网络不实施频率复用的频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其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 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25%;

    2.在网络实施频率复用的频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 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20%;

    3.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由另一个卫星固定业务网路的发射机产生并落到任何一个8比特PCM电话系统中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6%。

    (三)雷达、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其他无线电设备

    地球站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在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通信方向上,任何月份允许的干扰恶化量不应超过对应差错性能指标的10%,其中来自固定业务部分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89%,来自共用频率的雷达、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主要业务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来自所有干扰源所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

    1.来自雷达系统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峰值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10dB;

    2.来自中波、调频广播和1—5频道电视广播的发射干扰,在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不大于125dB;

    3.来自电视广播的谐波发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25dB;

    4.来短波广播的发射干扰,在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不大于105dB;

    5.来自移动通信系统的谐波发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25dB。

    (四)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

    来自频段为300MHz以下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干扰,在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执行GB4824—2004规定。来自频段为1GHz-18GHz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干扰,落入地球站接收机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30dB。

    第十六条 甘南夏河机场新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应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 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无线电管理部门(民航甘肃监管局)和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批准,不得使用、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设置非航空业务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引起有源干扰及导航台站周围地物的反射和再反射,可能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影响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

    第二十条 对在保护区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有可能影响或干扰甘南夏河机场民航无线电业务的,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应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甘南无线电管理处对在保护区内非航空业务无线电台审批时应加强监管。申请新设非航空业务无线电台的机构应当联系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对所设电台进行电测,申请无线电台执照,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保护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指标符合有关标准,保护区内已审批的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每年应抽检一次,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在特殊时期,应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的监测检查力度,延长监测时间增加监测次数。

    第二十三条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将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甘南夏河机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甘南夏河机场共同商定。

    第二十五条 甘南夏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应及时向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和民航甘肃监管局报告,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甘南夏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的设施,应当立即通报甘南州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保护内建设高压输电线路、架空金属线、存放金属堆积物,从事采砂,掘土等改变地貌的行为或从事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的,由甘南州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南夏河机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3-08-05导出word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相关单位:

    州环保局制定的《甘南州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

    甘南州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州环保局)

    为全面完成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强环境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10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严格环境执法为手段,严查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持续加大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落实“省级督察、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机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州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组织州级执法机构开展督查工作,并对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企业进行全面监管,实现对企业执法监管100%全覆盖目标。

    2.分工负责原则。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按照任务分工履职尽责,积极采取宏观调控、严格审批、取缔淘汰、科技推广等措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上下合力整治的工作局面。

    3.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原则。督促企业提高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建立健全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在环境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依法申报登记污染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的投入,积极防范环境风险,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案件。

    1.加强对水泥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除尘设施运行的监管,严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州环保局负责)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在全州开展废水排放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工业企业废水排放去向,对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以及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查处。(州环保局负责)

    3.依法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废水排放企业予以关停淘汰。(州经信委负责)

    4.对排放废水不能达标或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闭;对造成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州环保局负责)

    5.督促地方政府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工艺升级改造进度,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州建设局负责)

    6.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擅自停用污水处理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非法倾倒污泥等违法行为。(州环保局负责)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重点行业回头看活动。

    1.“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州经信委负责,州工商局配合)

    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州环保局负责)

    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州卫生局负责)

    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州环保局负责)

    对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州卫生局负责)

    对专项整治工作不到位、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州监察局、州国资委负责)

    2.涉重金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州环保局、州安监局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医药行业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摸清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群众反映园区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州环保局、州建设局、州安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

    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州环保局、州安监局负责)

    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管理。(州安监局负责)

    严肃查处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州公安局负责、州农牧局配合)

    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要依法淘汰关闭。(州经信委负责)

    对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要督促当地政府实施搬迁工作。(州安监局、州卫生局负责)

    (四)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水电、公路及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管理。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水电开发和公路建设中对生态破坏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保证生态流量和禁止弃渣乱堆乱放;切实加大城区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和锅炉烟尘无组织排放专项执法力度,对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工地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和噪声超标排放收费工作,对未进行申报登记和“三同时”执行不到位、污染设施正常运转未达标的建筑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行政处罚。

    (五)及时办理各类环境污染信访投诉案件。

    畅通“12369”环保投诉热线,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要正确疏导,查清事实,妥善处理,不推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事实政务公开,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一些难点环境信访案件,要统筹兼顾,多做思想工作,环保一家解决不了的要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争得解决。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20日前)。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制订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并于6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30—9月10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辖区内的重点企业、重大环境信访案件、突出环境隐患和环境敏感点进行自查,摸清底数。对自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查处案件信息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总结于9月10日前报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

    (三)督查阶段(916—10月31日)。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地做好迎接省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报州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深刻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坚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制定方案,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并及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联合监督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执法机制,结合当地实际,划定重点和一般监管区域、行业和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突出执法重点。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县级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巡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未整改到位和“回头看”查出的新问题;州政府有关部门要针对问题突出、违法行为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排查不到位、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或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依纪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扎实开展后督察。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反复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挂牌督办,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开展环境违法案件和挂牌督办案件后督察,责令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

    (五)加大信息公开。各县市政府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 2013-08-05导出word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

    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分解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

    主要工作任务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5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确定的各项应急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切实提高全州应急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现将《甘南州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到责任明确到位

    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贯彻落实的对策措施,确定具体责任人。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从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抓起,指导督促本县市、本部门、本单位和本系统内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完善工作方案,做到措施落实到位

    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认真对照《甘南州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任务分解表》,制定完善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要通过示范建设等形式,以点带面,推动主要工作的全面落实。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的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和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在2013年底前完成;其余工作在2014年底前完成。

    三、及时总结评估,做到跟踪督促到位

    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每半年要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定期对各县市、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附件: 甘南州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5日

    附件

    甘南州落实“甘肃省十二五应急体系规划”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要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协作单位

    一、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1项)

    1

    各县市政府和基层各部门、单位要全部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基层各部门和单位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明确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或明确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州、县市政府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州、县市政府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2 项)

    2

    完成州级总体应急预案及37个州级专项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3

    各县市政府完成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县市政府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三)构建公共安全社会网络体系(1项)

    4

    州、县市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普查工作,建立数据库,明确责任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整改率要达到30—50%。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二、应急响应与指挥平台体系建设

    (一)推进应急平台建设(1项)

    5

    加快州县两级政府应急平台建设。

    州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政府

    三、救援力量体系建设

    (一)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项)

    6

    州县市政府要成立应急救援支队或大队,并将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州公安局

    各县市政府

    州公安消防支队

    (二)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1项)

    7

    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综合管理等5大类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专家参与应急工作的机制。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三)企事业单位专兼职应急队伍(1项)

    8

    加强矿山、危化品、民航、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应急技术装备,提高现场先期处置能力。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四)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1项)

    9

    制定鼓励政策,加强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基层社区的青年志愿者队伍建设,提高保障水平。逐步建立政府倡导、项目化管理、社会化运作和全民参与的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机制。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有关人民团体

    (五)加强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建设(1项)

    10

    建设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基层突发事件信息员队伍;培育发展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社会工作者等基层专业人才队伍,配备必要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四、物资保障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1项)

    11

    在州政府所在地或重要区域建设州级应急物资储备库。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五、通信保障体系建设

    (一)完善各部门专用应急通信系统(1项)

    12

    各级各类应急救援机构和队伍按标准配备适用的卫星通信、集群通信等无线通信设备,实现互联互通。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二)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1项)

    13

    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网络资源,建立指挥调度通信网络,与省应急指挥调度通信网络实现互联互通。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六、恢复重建体系建设

    (一)加强事发现场恢复能力建设(2项)

    14

    加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和通信枢纽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破坏情况调查和快速抢救能力建设。

    州直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15

    加强废弃物、污染物的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工程装备与移动式无害化处理设备。

    州环保局

    各县市政府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加强城乡建筑抗灾能力和避难场所建设(4项)

    16

    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强化雨水径流控制,提高城市排涝标准,增加城市雨洪蓄泄空间,推广城市雨洪资源利用。

    州建设局 各县市政府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17

    州、县市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空间分布、容纳能力、功能布局和物资配备等建设标准,合理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必要的基本生活设施,储备一定数量的食品、帐篷等生活必需品。

    州地震局

    州民政局

    各县市政府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18

    在学校、医院、商场、机场、车站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志,注明避难方向和距离。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19

    推进农村地区地震、地质灾害、洪涝多发区及重点防洪保护区和蓄洪区等区域的避难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七、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一)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1项)

    20

    完成应急管理基础规范制定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的标准体系。完善应急能力评估、应急救援绩效评估、各类应急人员资质管理与培训考核等管理标准规范。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八、宣传教育和培训体系建设

    (一)加强应急管理和演练(1项)

    21

    各县市、各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预案演练活动,加强联合演练。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二)大力拓展应急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2项)

    22

    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地特点,编发形式多样的公共安全知识读物或制品,建设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网站,开展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日(周、月)活动。

    各县市政府

    州教育局 州文化局

    23

    深入开展公共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活动,大力推动安全社区建设,提高社会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公共安全文化素质。社区、农村等基层组织充分利用宣传栏、讲座、科普展览等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教育活动。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州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各县市政府

  • 2013-07-30导出word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4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

    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10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12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督〔20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含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区,以下统称县)的评估认定,应在其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达到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后进行。

    第三条 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主要包括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和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两个方面。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条 评估认定工作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2号)要求,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注重发掘典型、总结经验,宣传推广,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营造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良好氛围。

    第五条 各地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重要内容,在宏观规划、政策指导和资源配置上优先安排,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义务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六条 健全教育督导机构,科学、严格、有序开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各地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本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各项具体工作。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各地督导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组织省级评估验收。

    第二章 评估内容和评估标准

    第七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评估指标。

    重点评估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情况。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初中差异系数,评估县域内小学、初中校际间均衡状况。

    第八条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指标及要求。

    (一)入学机会

    1.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纳入同级财政保障体系。

    2.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3.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80%。

    4.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比例不能低于省上规定标准,并逐步提高。

    (二)保障机制

    1.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监督和问责机制。

    2.要确保“三个增长”,即财政性教育经费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要确保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以上。财政要在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近三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逐年提高。

    3.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制定并有效实施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财政性教育经费向薄弱学校倾斜。

    4.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5.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一律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足额征收;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政府分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等费用后,按10%比例计提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地方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按10%比例提取教育专项资金。并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6.上级各类教育专项经费和县市区配套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教师队伍

    1.全面实施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制度。

    2.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9,县镇和农村为1∶21,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数比为91%以上;初中教职工与学生比城市为1∶135,县镇和农村为1∶16,专任教师占教职工总人数比为85%以上。

    3.建立科学有序的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中小学教师的管理和合理流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行县域内教师校长定期轮岗交流和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薄弱学校或教学点工作,探索建立中小学城乡教育“区域联动,整体推进,共同发展”的合作联盟模式,促进教师合理流动。

    4.确保新增财政教育经费重点用于教师队伍建设,设立并逐步提高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县市区财政要按教师年度工资总额的1.5%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财政部“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

    (四)质量与管理

    1.按照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2.小学无辍学现象,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残疾儿童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2015年前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0%以上;2016—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县,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

    3.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在98%以上。

    4.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学校办学行为规范。

    5.小学升入初中划片就近免试入学,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得到有效减轻。

    对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总分为100分。

    第九条 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调查的对象应包括: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调查的方式:可通过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问卷调查可由省级评估组自行组织,也可由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托政府统计部门、科研单位、专业调查机构等进行。问卷调查的数量按被评估县常住人口的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县,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的比例不低于50%,并保证其他各类调查对象数量大体相当。实地走访由省级评估组自行组织,走访对象的选取参照问卷调查对象的选取方式。

    第十条 县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的县,方可通过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同时参考公众满意度调查结果。

    第三章 评估认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达标的评估认定工作,由学校按照《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和《甘肃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自查自评,县级政府组织评估验收,市州级政府组织复查认定。

    第十二条 当年申请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国家评估认定的县,应由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要求,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自查自评。自评报告报市州政府复核。市州政府复核后,于当年5月30日前向省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报送县级政府自评报告和市州复核报告。

    第十三条 省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县进行督导评估验收,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省级督导评估验收达到义务教育均衡的县,由省政府审核后,于当年8月31日前申报国家评估认定。

    第十四条 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和复查制度。对已认定的县市区连续两年主要指标未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黄牌警告;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认定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经复查评定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依照程序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 评估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结果,作为评价地方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指标,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履行教育职责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对通过省级督导评估验收并经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省政府给予表彰,并在全省通报表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3-07-14导出word印发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3〕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保障自治州国家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本州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决议,草拟立法规划和单行条例草案,不断健全完善自治条例配套制度。自治州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对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州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报请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农牧村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改善基层工作环境,逐步提高农牧村干部养老补贴待遇。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推进产业化、信息化、工业化和城镇化。依托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把自治州建成高原绿色生态经济强州。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高原绿色食品、生态旅游、清洁能源、矿产建材、民族用品和中藏药材等特色产业,建立相应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对确定的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在土地、金融、财政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实施农牧互补战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

    推进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建设,加快畜牧业专业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加强特有畜种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改良。

    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种植业和现代设施农业,重点推进优质青稞、高产油菜、中藏药材和高原夏菜等现代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推动发展农牧业产业保险,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费补贴制度,提高农牧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积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完善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土地草场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制止土地撂荒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完善基本农田的生产设施,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免疫和强制免疫相结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国家规定的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常规防疫与强制防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推进森林工程建设,发展森林旅游、经济林果、高原花卉、林下种植养殖和林产品加工等林业产业。安排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苗圃建设、种苗补助、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着力抓好连片开发扶贫、产业扶贫、生态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社会扶贫、移民扶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

    加大农牧民技能培训,扩大劳务输转规模,努力增加劳务性收入。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边远特困乡村和重灾地区,应当加大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推进经济循环园区建设,对进入园区开发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规范水电产业发展,积极论证开发风能、太阳能,实施电气化、户用沼气工程,形成水电为主、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产业。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旅游兴州战略,大力开发以草原湿地、森林峡谷、民俗风情、红色旅游、宗教文化、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景区景点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支持发展“农(牧)家乐”等乡村文化旅游,鼓励和扶持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和风味食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民族用品加工业,重点扶持发展民族特需用品、民族民间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逐步形成地方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外经贸往来,推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州内注册的外贸出口企业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后,按出口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完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搭建物流产业投资建设平台,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和发展一批物流项目。

    合理布局城乡商业网点,在中心城镇培育区域性核心商业圈和一批特色商业街。着力引进知名商业企业,发展一批民族贸易企业,优化流通结构,提升流通业态。

    民族、财政、金融、税务部门积极落实民族贸易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和特需商品的生产。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完善建设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开垦费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全额用于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加快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注重功能配套,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质。

    加强城镇和农村特色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在编制和修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时,应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

    城镇绿化、环卫、市政等基础设施应与城镇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并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审查和验收。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强化规划的法律法规宣传,完善规划执法体制,严格城镇规划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行为。

    自治州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强化城镇建设用地储备和整治,根据城市化进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规模。科学确定城市发展进度,适时推进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得到改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通讯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区电线下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不断扩大通讯和广播电视信号覆盖面,进一步推进农牧村电影放映工程。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加强价格调控,稳定市场。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强化质量监督,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铁路、民航、水运、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等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上级交通建设投入,形成以公路、铁路、空运、水运协调发展的现代交通网络。加强省际间连接道路、农牧村道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路面等级。

    逐步理顺农牧村道路养护管理体制,加强农牧村道路日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州、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向上争资力度,负责统筹安排国家专项补助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等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本辖区农牧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设生态甘南。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在开发资源和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推进集体林承包工作,争取并落实林业生态保护补偿经费。

    加强林政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行为,严禁非法运输和加工木材的行为;强化森林防火工作,依法查处野外用火特别是林区和林地边缘用火行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狩猎行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推进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和生态补偿机制。

    加大天然草场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开展草原“三化”、毒害草、鼠虫害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高原原生植被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大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水资源。

    改革水资源管理方式,凡利用自治州境内水资源的开发项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务水电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征收境内水资源开发项目的水资源费。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监督方案的实施。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规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科研、水土流失监测等。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优先利用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大力争取上级支持,加快州内矿产资源勘查进度,摸清矿产资源储量。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矿产资源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打击私挖滥采行为。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征收和管理。新设采矿权一律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

    对州内重要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和监控管理。年度开采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设计开采能力,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核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乡污染,制定并实施农牧村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牧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禁城镇污染向农牧村转移。

    第四章 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需要。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合理设置农牧村学校布局,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和考试招生制度。大力发展继续教育,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优质均衡。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重视和支持双语教育,完善双语教育体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创办高等职业学院。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用于中小学校长、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与进修。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继续实施跨地区就业和“三支一扶”等工程,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跨地区就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整合劳务培训机构,培育、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济人,打造劳务品牌。积极开展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培训,并按上级部门下达劳动培训计划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承包。

    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技三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科技创新和应用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办、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扶持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资助各类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强化州县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社区文化站、图书室等文化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乡乡有文化站、村村有文化室。抓好城乡文化互动,推动民间表演团体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自治州各级文化、民族等部门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保护、传承和利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评定管理办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由县市财政每年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

    第四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牧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的译制工作,不断丰富民族文化生活。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各级体育、民族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民间传统项目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市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一次全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档案馆,建立服务民生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撰工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妇幼保健工作。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残疾人和边远农牧区群众实行特殊救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为职工进行一次常规身体检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中藏医药的研制开发,推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国家和省、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查处违法生育,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健全基层管理机构,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完善技术服务网络,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明确责任主体,重点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应急反应机制。努力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高危领域的企业,依法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对城乡低保人群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牧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加大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防汛抗旱、地震、森林与草原火灾、气象、地质灾害等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把各种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财政、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五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州、县市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州、县市各级新增财力应当重点用于民生实事、农牧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维护稳定等支出,支持自治州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重大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建立向上争资立项奖励机制,对争资立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执行有关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由财政部门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坚持常规监督与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及时纠正扣减、截留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着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牧村信贷担保机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流向农牧村。

    加强金融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深入开展金融安全建设,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六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加大对重大项目、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章 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中,藏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并注重配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县市人民政府班子和县属部门也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到发达地区、上级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和基层挂职培训。实施部门、县市、乡镇干部的交流,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六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招考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积极向上争取政策,通过加分等形式对本地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本地少数民族考生,为基层配备“双语”工作人员。

    第六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

    第六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引进紧缺人才、奖励优秀人才以及实施重大人才开发项目。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努力争取并落实藏区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干部职工的生活环境和工资待遇。

    第七章 其 他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方针,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健全宗教事务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社会管理范畴,把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城乡整体建设规划,把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保障藏族公民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的权利。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促进自治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正确使用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自治条例的措施。

    州、县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每10年开展一次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庆祝活动。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职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和休假,每年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藏历年放假三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3-06-18导出word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转发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3〕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一)继续统筹实施基层就业和服务项目。今年,省委、省政府继续将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决定选拔1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岗位工作。继续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选聘1800名大学生村官到贫困村任职,选拔17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选拔2000名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招聘3504名农村特设岗位教师,选拔266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和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好招考选拔和录用安置等工作,确保民生实事就业项目和各基层服务项目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要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征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国防事业。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全面落实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税收、金融、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社部门要为到中小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在甘、省属大中型企业,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做出贡献。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简化注册手续,并在工商登记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一站式”的市场准入服务。要积极推动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孵化基地建设,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实施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给予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下同)。

    (五)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和非公企业参与创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管理,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机制。要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落实见习补贴政策。从2013年起,全省每年创建20个左右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省级示范基地每年评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切实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建立健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培育体系,积极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提高毕业生创业能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要全面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要创新服务方式,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活动安排和就业岗位信息,扩大就业信息服务覆盖面。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要尽快启动“甘肃省普通高校大学生就业指导骨干师资计划”,研究制定将就业指导人员纳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的办法,稳定就业指导人员工作队伍。

    (七)大力开展各类招聘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公益性招聘活动,认真组织实施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要全面落实对高校毕业生的免费就业服务,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高校要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开展校园招聘活动。要积极举办非公企业专场招聘会,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非公经济组织就业。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各高校要积极举办网络招聘活动,探索网上面试、签约、办理就业手续的方式,简化招聘流程,提高招聘效率。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各地要组织职业培训机构深入各类高校,大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和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掌握职业技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要大力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强化基本技能训练,满足初次上岗需求,缩短就业适应期。要切实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引导效应。

    (九)全力推动校企合作共促就业活动。鼓励各高校、各企业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校企合作,积极组织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实习见习。各高职高专学校,要采取学校进企业、劳动教学相结合、工学交替、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大力推动校企合作。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高校和企业有效对接。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跨地区、跨行业、校企全面对接的就业服务平台,为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四、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按照国家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要及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对实名登记的每一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至少1次电话访问或家庭访问,并依托基层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服务窗口功能建设,完善报到接收手续,切实做好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十一)积极帮助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各级人社部门要在提供常规化服务的同时,采取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见习等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免费参加各类招聘会、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就业援助政策,帮助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各高校要建立特困家庭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优先推荐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从2013年起,对当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1000元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十二)高度重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有关市州、高校要根据少数民族毕业生特点,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就业技能培训,切实提升少数民族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政策措施,拓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我省实施各类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时,要在指标分配等方面继续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五、营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

    (十三)规范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严格组织管理各类毕业生招聘活动,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对欠缴学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的毕业生,严禁采取扣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简单化的管理方式,坚决杜绝签订虚假就业协议。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各级高校毕业生就业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的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十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的核查,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保障毕业生各项权益。要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类违法违规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切实做好各类招聘活动的安全规范管理。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规范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五)努力改善高校人才培养结构。要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确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坚持年度招生计划安排、学位授予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率适度挂钩,对就业率明显偏低的地方和高校,要减少招生、控制招生或调减增幅。要进一步优化调整高校设置及学科专业结构,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议高校工作的主要依据,作为考核高校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十六)加强高校毕业生社会需求预测研究。要加强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七、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各地政府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明确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靠实工作责任,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任务落到实处。

    (十八)进一步明确责任。各地政府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分析研判形势,研究部署工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预判,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创新。要定期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督促检查活动,推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坚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统计和就业率报告公布制度,建立完善就业统计逐级核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九)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政府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就业服务工作经费。省财政厅要会同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尽快研究提出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预算方案,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二十)大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和社会氛围。要重点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措施的宣传,进一步提高毕业生和全社会对各项就业政策的知晓度。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到城乡基层、中小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价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3日

  • 2013-06-18导出word关于加快推进甘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甘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1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甘南州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甘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加快推进甘南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改善甘南州农村信用环境,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州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快推进全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落实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会议精神和人民银行总行部署,以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为切入点,通过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完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农村融资服务机制,培育农村信用文化,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金融稳健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部署、健全机制,分步实施、点面结合,稳步推进、支农惠农的原则,打造“政府领导、人行推动、涉农金融机构主办、职能部门配合、村委会和农户参与”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格局。

    (三)工作目标。

    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州50%以上的贷款农户培育为信用户,35%行政村基本建成信用村,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信用评价体系比较健全,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机制基本确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初步形成,农村社会信用状况显著改善,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二、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逐级成立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区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实施工作,努力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协调的支农工作机制。

    各县市要切实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年度创建信用户和信用村镇、信用农户不良贷款、涉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涉农企业逃废债等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为有效解决融资“瓶颈”、促进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三、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一)加快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

    在涉农金融机构已开展信用户、建立农户纸质信用档案的基础上,按照征信系统对农户信用信息的征集要求和标准,因地制宜、科学合理设计涵盖农户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主要收入来源、贷款使用以及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信息的农户电子信用档案数据指标,加快建立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实现农户纸质信用档案向电子信用档案转化,加快建立和推进农村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健全完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

    以农户信用档案为依据,建立全州统一、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和评价结果,不断提高农户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引导信用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涉农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信贷业务及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农户信用评价与贷款发放的有机结合。稳步推进县域借款企业参与外部信用评级工作,形成“农户(公司)+征信+信贷”的业务模式。

    (三)深入开展信用村镇建设。

    在农户信用评价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以点带面、稳步推进”的原则继续规范和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和“信用乡镇”创评工作。进一步规范完善创评标准与程序,拓展创建范围,促进农村信用环境的进一步优化。切实把创建信用村镇活动与争创“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把诚信教育作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展创建工作的内涵。

    (四)不断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进一步拓展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农村的覆盖面,督促涉农金融机构及时、准确上报企业及个人的涉农信贷业务信息数据,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加快推进涉农金融机构农户信用信息标准化建设,加大对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农村地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力度,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拓展农村经济主体信息采集面,将法院、教育、社保、环保、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的相关信息逐步纳入征信系统,不断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五)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力,加大对金融部门依法清收逾期贷款的支持力度。通过行政、经济和法律等手段严厉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信贷营运环境。积极引导和带动金融、社会资金共同投向农村信用地区,支持信用建设好的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信用创评结果,对“信用户”降低信贷门槛、简化贷款手续、扩大授信额度、执行优惠利率,优先安排贷款发放,真正让信用户受益、政府满意、银行贷款安全有效。加强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或公示,引导农村经济主体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

    (六)广泛开展信用知识宣传,逐步提高农户信用意识。

    组织开展适合农村地区特点形式多样的信用及相关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涉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经营网点较多的优势,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宣传下乡”活动,举办符合农村经济主体特点和需求的业务培训及咨询服务,面向广大农户和企业普及金融与征信知识,切实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要切实把创建信用村镇作为改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切入点,探索建立农村信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 2013-05-17导出word转发关于金融支持甘南州城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金融支持甘南州城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15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

    甘南州城镇化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甘南州城镇化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金融支持甘南州城镇化建设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重大战略,努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加大金融对城镇化建设支持力度,提高甘南州城镇化建设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意见。

    一、树立科学发展理念,提高对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重要性认识

    (一)城镇化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城镇化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和解决“三农”问题的新要求做出的战略决策,可以有效实现农牧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解决劳动力结构性失业问题,增加农牧民收入。通过城镇的聚集功能和辐射作用,能够加速实现人口聚集、产业聚集和农业产业规模化经营。城镇化也是经济社会现代化水平的综合标志,是实现现代化和工业化的必经之路。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对于加快国民经济结构和城乡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二)加快全州城镇化建设机遇难得,为县域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空间。

    城镇化建设是县域经济发展的缩影,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和农牧村劳动力转移等多个方面,能够有效拉动居民消费,扩大社会投资,产生巨大的融资、理财、结算等金融服务需求。近年来,随着全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但总体来看,我州城镇化建设仍远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但发展空间较大。当前,全州各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对经济具有反作用的辩证关系,切实增强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按照跨越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努力发挥金融的资金融通功能和优势,加快促进全州城镇化建设。

    二、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努力加大对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投入

    (三)加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入,提升城镇化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抓住全州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的重大机遇,深入研究地方经济发展趋势和项目发展前景,在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下,围绕中心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努力增加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要突出重点,围绕“生态建设、产业转型、扶贫攻坚”三大战略平台,支持“交通体系、信息工程、城镇化”三大基础建设,努力推动实现“2016年全州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500亿元”的奋斗目标。借自治州建州60周年之势,全力支持13项州级重点建设工程和23项县市献礼工程,积极支持临合高速、合冶、兰合铁路、通乡油路、通畅工程和通村道路等项目实施,加快对县市道路建设、给排水、电力、燃气等市政管网工程、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和环卫设施建设等方面信贷投放力度,提升全州城镇的建设水平,完善城镇功能,改善城镇环境。

    (四)加大支柱产业信贷投入,发展壮大特色产业园区。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合作循环经济产业园、夏河安多循环畜牧产业园和羚城藏族文化产业园的发展需求,加大对特色产业、产业转移和工业园区的金融支持。支持出城入园企业的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推动提升其扩大再生产的能力。要围绕《畜产品龙头产业发展方案》,重点对肉类加工企业、乳产品生产企业、特色食品加工企业和毛纺、皮革、生化制品加工企业给予信贷支持,使其形成稳定支撑的资金链,推动特色产业园区的发展壮大。

    (五)加大农牧业产业基地建设信贷投入,培育壮大城镇产业基础。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牧民增收为重点,加大对优势、特色农牧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围绕《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发展方案》,结合一产首位产业扩大规模的需要,培育优势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通过信贷支持促进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扶持“公司+农牧户”、产权明晰的经济联合体,依托乡镇中小民营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培植一大批专业乡镇、专业村、专业户和富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基地,形成“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联农户”的产业化生产体系。加大农牧业现代化支持,大力运用林权抵押贷款、订单农牧业贷款等信贷新模式,支持新型城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生产、提升品牌效应。

    (六)加大非公有制经济信贷投入,提升城镇经济活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效益优先”和“区分层次、分类服务”的原则,尽可能满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快信贷制度和产品创新步伐,积极创办适应非公有制经济需求的信贷品种,把适当放宽贷款条件与严格贷款监督结合起来,减少信贷决策环节,缩短信贷决策链条,更好地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要加大对城镇特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为不同类型客户量身定制服务方案,从信贷、结算、理财等方面开展“一站式”服务,创新服务产品,提升服务层次,满足全州非公经济体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需求。针对中小客户在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开办适应中小客户特点的各种贷款业务,如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联保互保等贷款,切实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

    (七)加大农牧村清洁工程民生工程信贷投入,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改善农牧村人居环境,改进农牧村居民生产、生活方式为目标,加大对农牧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村庄主要道路硬化绿化工程、建筑物整饰工程、房前屋后平整绿化工程、饮水安全工程、农村节能推广工程、圈厕厨改建工程、垃圾及农肥集中堆放处理工程、村庄污水排放工程等项目。要根据生产的周期规律,科学确定信贷年限和资金额度,对广大农牧民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农牧村二三产业和生活改善等方面给予信贷支持。

    (八)加大现代流通体系建设信贷投入,促进城乡共同繁荣。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疏通城镇商品供需渠道为重点,积极支持商贸企业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新建、兼并、联合、加盟等方式,发展城镇现代流通业。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连锁经营,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建设,支持农资超市和农家店实现网络化、连 锁化、规模化,加快建设城镇现代物流网络。

    (九)加大消费领域信贷投入,扩大城镇居民消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近几年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实践经验,在稳步发展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加大产品创新力度,改进业务管理方式,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空间。特别要针对城镇消费市场特点,积极开发适合城镇的消费信贷品种,发挥消费信贷对活跃城镇经济的作用,促进城镇现代流通业产、供、销的有效衔接。

    三、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城镇化建设水平

    (十)加强银企联系,构建共赢机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联系,创新政银企合作方式,构建三方信息共享和协调互动机制。要本着平等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促进银企合作项目推介和洽谈协商的规范化、定期化和制度化,积极寻找银企双赢和信贷投放的切入点。要通过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银行与保险机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城镇化建设领域的信贷投入。对地方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项目和企业资金需求状况要及时掌握,给予倾斜支持,增强金融服务的主动性。

    (十一)切实加强金融合作,努力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不同的功能和优势,从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票据融资等方面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全方位的信贷服务。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新增信贷资金要向城镇建设倾斜,在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量和覆盖面的同时,适当满足产业集聚、人口集聚产生的信贷需求。商业银行要围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思路,采取“分别定位、找准优势、打造亮点”的策略,在做好龙头企业和重点企业合理流动资金供给的同时,及时做好贷款授信调配和系统内资金调度,切实扩大对城镇基本建设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大力开拓新业务领域,积极争取把已经形成区域支柱产业或特色产业的农畜产品纳入信贷支持范围,促进形成农牧业产业园区。

    (十二)建立科学的信贷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信贷营销积极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完善贷款责任认定办法,合理区分决策层和经营层的责任,把贷款损失责任追究与营销贷款利润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对基层银行贷款风险、贷款质量、存贷比例和贷款限额的考核,应结合城镇经济环境而有所区别。根据信贷工作的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坚持物质和精神相结合,利用荣誉激励、自主权激励等各种激励措施,引导和推动信贷人员更好地发挥自觉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十三)完善金融服务网络,构建多层次金融支持体系。

    不断完善城乡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持续增加金融机构服务网点,继续加强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小企业经营中心等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建设,不断深化“三农”事业部制改革,完善金融专业化服务机制,强化金融服务城镇经济的能力。以县城、乡镇为重点,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组织发展,探索信贷投入的新机制。进一步扩大信用担保机构和担保基金,增强化解信用风险能力,解除金融支持城镇化建设的后顾之忧。

    (十四)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信贷经营环境。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不断加强个人与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信用村镇、信用社区建设,规范社会信用秩序。继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功能,扩大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范围,推动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加强信用制度建设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 2013-05-17导出word转发关于甘南州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甘南州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关于甘南州推广

    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关于甘南州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甘南州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建立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对应、覆盖全社会且能准确识别机构身份的“机构经济身份证”,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机构信用代码的主要内容及意义

    机构信用代码是从信用的角度编制的用于识别机构身份的代码标识,它以人民银行派发的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为基础编制,共18位,覆盖所有与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各种类型的机构,具有唯一性、广覆盖性、经济性、实用性与兼容性等特性。机构信用代码证是各类机构组织的“经济身份证”,全国通用,能够提升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促进机构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社会信用意识,方便机构之间的经济交往,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机构信用代码证还是一种“桥梁”码,不影响其他编码的使用,并能全面匹配、链接其他编码,如开户许可证核准号、登记注册号、纳税人识别号、组织机构代码等。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有利于不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力度,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形成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

    二、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的作用

    开展机构信用代码推广应用工作是健全和完善机构身份识别机制、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有助于推动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

    金融账户分为个人账户与机构账户两部分。个人账户以居民身份证为标识识别个人身份,落实个人金融账户实名制。机构账户应有与个人账号类似的身份证标识识别机构身份,落实机构账户实名制。以机构信用代码作为机构的身份证能够为金融机构开展机构账户主体资格审查、身份核实、风险分析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解决机构身份资料多头发放、各自独立、难于相互印证的难题,减少开户单位多头核实信息的工作环节和成本投入,提高账户主体信息的准确度和完整度。机构账户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互为补充,对全面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全面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机构信用代码与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密切相关,覆盖所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往来的经济主体。通过机构信用代码,能够便捷、迅速地实现银行内部、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与共享,并依托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庞大网点体系和高效安全的网络系统,为各类经济主体享受全国范围内统一、优质的金融服务提供便利,增强金融服务竞争意识,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三)有助于践行金融部门的社会责任。

    机构信用代码本身包含准入机关、机构类别、地域归属等属性,系统中包含机构基本信息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控股股东、注册资本等信息,能够实现对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关联关系追索,理清所涉的机构规模和行业归属、地域分布;并能依托机构信用代码与其他编码的链接关系,深入其他信息系统挖掘所涉机构和人员的行政监管、资金往来、违法违规、税费缴纳、守信违约等信息,为摸底排查、分析判断、定位追责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

    (四)有助于实现信息共享,改进社会管理方式。

    建立机构信用代码制度,有助于打破部门信息封锁、机构信息共享困难的局面,有利于不同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加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力度,提高信息化、网络化办公水平。机构信用代码全国通用,能够提升机构的信息透明度,促进机构加强自身信用管理,提升社会信用意识,方便机构之间的经济交往,降低交易成本。机构信用代码结构清晰、含义明确,能够分机构类别、机构性质、行政区划等不同口径进行统计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参考,助推社会管理方式改变。

    (五)有利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建立起了机构信用代码与现有其他机构代码的对应关系,相关部门能够依托机构信用代码,利用机构信用代码的链接作用,进入其他信息系统挖掘所涉机构和人员的资金往来、行政监管、违法违规、税费缴纳、守信或违约等信息,为摸底排查、分析判断、定位追责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合力。

    三、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工作的目标

    (一)在政府管理相关领域应用机构信用代码。

    机构信用代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举措,是征信建设服务政府决策的有效途径,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工程项目投标、招商引资等多领域中使用机构信用代码,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等方面逐步对机构信用代码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规定。

    1.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年检等方面将机构信用代码证作为机构必须提供的要件之一。

    2.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活动时,须要求参与主体主动出示机构信用代码证,并核查参与主体的信用状况。

    3.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经济活动时,须要求企业主动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并以此为索引进行身份识别。

    4.信用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担保、贷款业务时,须要求客户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并以此为索引,查验客户的信用信息。

    5.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在公务活动中积极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证。

    (二)在人民银行相关业务领域应用机构信用代码。

    1.在征信管理部门使用机构信用代码。征信管理部门要将贷款卡办理工作与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在人民银行征信柜台办理贷款卡年审、信用报告查询业务时,出示并核实机构信用代码。

    2.在信贷管理部门使用机构信用代码。信贷管理部门要将民贸企业贷款贴息办理与机构信用代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在办理民贸企业贷款贴息业务时要求企业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

    3.在外汇管理领域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当外管部门需要核实企业信息时查询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并将企业的机构信用代码信息在外管业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业务时要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

    4.在账户年检部门使用机构信用代码。账户年检部门要将利用机构信用代码辅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监管要求补充到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当中,并在此基础上对已划分的客户风险等级,利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再次核实,对划分不准确的要及时调整。

    5.在配合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开展案件调查时,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系统对可疑的机构客户进行查询,对客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存在疑点的,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重新识别。

    (三)在商业银行相关业务领域应用机构信用代码。

    1在日常业务中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商业银行在办理企业贷款、内部评级和授权授信业务时要勘验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在办理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和大额转账结算业务时,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核实客户身份,并将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作为附件进行存档。

    2在反洗钱领域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各商业银行要细化反洗钱相关内控制度,将机构信用代码的应用融入到客户身份识别包括初次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和持续识别以及可疑交易甄别过程当中,并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的信息解读,结合客户账户以及交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杜绝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账户的情况,把握账户经营情况及信用状况,实现及时掌握客户实际情况和反洗钱履职的良好结合。一是各商业银行对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机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环节,通过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比对相关信息,确认留存的机构客户信息记录的有效性,及时提示客户按规定更新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的对应信息。二是在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中要登录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查询和比对客户登记的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控股股东”在内的各项信息;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应将实际控制人信息作为重要评级因素,查询对比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控股股东”在内的各项信息。三是各商业银行在异常交易分析盘查工作中,应将实际控制人信息作为可疑分析排查的参考因素,查询比对机构信用代码系统中包括“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控股股东”在内的各项信息。

    (四)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应用机构信用代码。

    在全州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要将机构信用代码应用于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在批量采集企业信用信息时,利用机构信用代码系统核对已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和机构信用代码,确保已采集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1.推动机构信用代码应用于企业信用评级。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要积极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沟通,指导其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中应用机构信用代码信息,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2.要将机构信用代码作为甘南州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的重要手段,实现对行业、区域信用信息的整合和使用,从而使金融机构、政府职能部门能快捷查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有效解决因机构索引码不唯一造成的信息共享难和政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3.积极探索机构信用代码在评级机构数据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数据库建设和改造中的应用,将机构信用代码加入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扩大应用范围。

  • 2013-05-17导出word转发关于金融支持甘南州生态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关于金融支持甘南州生态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1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关于金融支持甘南

    州生态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金融支持甘南州生态经济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金融支持甘南州生态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生态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推动“生态甘南”建设,现就金融支持甘南州生态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增强金融支持生态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生态经济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改变生态经济生产和消费方式,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发展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建设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生态经济是实现经济腾飞与环境保护、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的高度统一和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生态经济的本质,就是把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环境可承受的基础之上,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

    甘南州地理环境和地貌特征独特,黄河及其一级支流洮河、大夏河以及长江二级支流白龙江等120多条河流纵横全境,处于青藏高原东端面积最大的高原沼泽泥炭湿地,是黄河重要的水源涵养和补给区,是黄河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补给、水土保持、维持生物多样性、调节区域气候等功能,被称为黄河的蓄水池,在维系黄河流域水资源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甘南州地处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过渡地带,有广阔的草甸草原,全州草原面积4084万亩,80%的天然草场连片集中,自然载畜力高、耐牧性强,是全国“五大牧区”之一,被专家誉为“亚洲第一天然牧场”。受特定的高寒多灾环境和超载过牧的影响,全州草原的退化、沙化和盐碱化的“三化”现象日益加剧,畜牧业基础仍然十分薄弱,产业化经营程度不高,综合效益较低,资源优势还没有真正转化成经济优势。

    甘南州整体被确定为国家和甘肃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甘南州国家级生态文明试点州获得批准。长江流域“两江一水”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完成评审,川西北甘南沙化草地综合治理项目完成规划。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因此,金融机构要紧抓国家政策机遇,充分认识支持甘南州生态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来支持生态经济发展,进而支持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州建设,使我州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优化信贷资源配置,不断完善生态经济信贷服务体系

    (一)调整信贷结构,明确支持重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按照商业化运行和自愿的原则,重新进行市场定位,明确生态经济支持重点。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的市场保证及技术进步原则,重点支持国家政策支持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在开发生态经济客户过程中,把符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以及我州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作为支持重点,主要是生态林业、清洁能源、生态农业、有机食品工业、生态旅游业和环境保护产业等,要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特色产业项目、资源高效利用项目、生态环境改善项目列为重要支持对象。

    (二)完善现有信贷管理方式,建立健全适合我州生态经济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生态经济贷款业务的特点,完善现有信贷管理方式,建立符合生态经济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在加强信贷管理、集中信贷审批权限的同时,努力形成符合生态经济融资需要的信贷营销模式和风险控制机制。要制定科学、切合实际的生态经济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在评级指标的设置方面,应充分考虑生态经济的成长性、效益性特点,建立有针对性的评级体系,客观评定生态经济企业信用等级;建立和完善适合生态经济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把企业发展潜力、前景作为重要考察内容。

    (三)改进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办法,形成有利于服务生态经济的信贷服务机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资金营销的观念,坚持以利润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建立有助于改进生态经济融资状况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差异化发展和特色营销。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科学合理地制定信贷人员发放、回收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鼓励信贷人员在提高贷款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新客户,增加新贷款;进一步完善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制度,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帮助信贷人员克服畏贷情绪,只要信贷人员认真按既定程序做到了尽职调查与审查,就要客观对待信贷风险与损失,从而形成有利于改进生态经济信贷服务、权责利相一致的良性激励机制。

    (四)重点扶持优秀生态经济,建立信贷支持绿色通道。

    实行“区别对待”和“重点倾斜”的信贷经营策略,对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评选出的优秀生态经济企业以及政府推荐重点支持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授信申请应当给予优先受理、优先审议、优先安排资金等融资便利,为优秀生态经济企业融资提供快速通道。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政银企对接活动,及时跟踪签约项目贷款到位情况,努力提高贷款到位率,实现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有效对接。

    (五)确保贷款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在保证贷款质量、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当简化生态经济申贷主体的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对生态经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及时给予答复。生态经济企业授信调查报告应区别于其他授信报告,做差别化评审。对单笔小额贷款的贷前审核,不要完全拘泥于财务报表,可通过现场调查,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贷款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尤其是对存单质押、票据贴现业务,实行“一站式”服务,各审批部门联合现场办公,减少审批环节。

    (六)强化配套服务,增强服务功能。

    在满足生态经济融资需求的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配套服务水平。积极组织或参加单向或多向的银企交流活动,探索适应生态经济多元化发展的信贷服务模式。在营销方式上,可单设中小客户的营销团队,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营销。在信贷管理方面,可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对生态经济融资的管理以及研究分析。在账务设置上,可以采取分账制,单独核算。在为生态经济提供融资服务时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生态经济企业提供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中间业务服务。

    (七)针对生态经济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按照生态经济经营特点和运行规律,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多种方式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针对各企业不同管理模式、不同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融资需求,对生态经济企业进行市场细分,量体裁衣,不断开发适合生态经济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和金融创新产品,解决生态经济企业有效担保、抵押不足问题。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探索开展保单抵押、应收账款抵押、专利权质押贷款、动产质押等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尝试开办由符合担保条件的、申请贷款的生态经济企业提供关联担保的联保贷款。

    (八)灵活确定贷款期限,改进还贷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生态经济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要适应生态经济企业发展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对生态经济企业可推行“整贷零偿”信贷方式,一次贷款,分期还款,减轻生态经济企业集中还款的负担;亦可推行“循环贷款”办法,对能够提供足值担保、有效最高额抵押的生态经济企业可在一定抵押额度内掌握发放贷款,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随借随还;对抵质押物价值较为稳定或明显升值的,采取最高额担保方式简化担保手续,在担保额度内,一次担保周转使用。

    三、加强生态经济贷款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在支持生态经济发展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对生态经济企业的信贷资产认真进行风险分类,对已形成的信贷风险,要全面弄清风险的状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要根据生态经济贷款的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的自律意识,加大检查稽核力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生态经济贷款的安全。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为生态经济融资提供有效的信用信息支撑

    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在做好银行信息采集的基础上,要将商业银行虽未贷款但在营业网点收到的生态经济申贷主体的申请信息、家庭信息、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信息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息等征集入库。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实施守信奖励、失信惩戒制度。对守信企业,加大信贷等金融支持;对失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行业制裁。要广泛开展金融宣传、培训活动,大力开展信用社区建设,提高生态经济企业的金融意识、诚信意识和反金融欺诈能力,形成诚信基础。要推进生态经济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建立生态经济企业信用自律机制,营造诚信环境。

    五、加强与职能部门的协调,创造支持生态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政银企互动,增强政策扶持引导。

    经信、乡企、招商、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等部门要通过“项目推介会”、“银企洽谈会”、联席会等形式加强政银企三方对接、交流、互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州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对生态经济的扶持政策,引导和支持生态经济企业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生态经济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进行股份制改造。对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生态经济的政策规定要深刻领会,辅导生态经济企业充分享受政策,依照政策引导,合理调配信贷资源。

    (二)积极配合,逐步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生态经济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生态经济小企业辅导中心,提供政策咨询、项目评估、财务辅导、融资设计等服务,指导和协助企业筹措、运用资金,同时企业也可通过融资辅导中心的服务强化经营与管理,以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满足银行的信贷条件,及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

    (三)拓宽融资渠道,为生态经济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

    融资渠道的多元、多层与市场细分,有利于解决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生态经济融资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生态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生态经济企业以招商引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满足条件的生态经济企业进行票据融资、债券融资,帮助符合条件的生态经济企业联合发债,增强生态经济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 2013-05-17导出word转发2013年甘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2013年甘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1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2013年甘南州银行业

    金融机构信贷增长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2013年甘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增长指导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7日

    2013年甘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增长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保持信贷投放合理均衡增长,信贷结构持续优化,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制定2013年甘南州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增长指导意见。

    一、紧紧围绕实施五大战略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全年信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13年,是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一年,是为甘南州与全省、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党的十八大全面部署了未来五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的目标任务和战略举措,为甘南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明了努力方向。当前,面对复杂多变、不确定性较大的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全省及全州仍保持经济逆势走强、发展后劲增强的良好态势,正处于新的发展起点。但同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全州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更重、难度更大,对全州金融部门做好信贷支持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全州金融部门一定要牢牢树立发展意识、服务意识,立足州情,抓住机遇,把贯彻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扩大信贷投放,调整优化信贷结构,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二、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保持信贷投放平稳适度增长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当扩大社会融资总规模,保持贷款适度增加。人民银行总行要求,处理好稳增长、调结构、控物价、防风险的关系,把握好货币政策调控的重点、力度和节奏。《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2013年甘南州经济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生产总值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地方财政收入增长24%,城乡居民收入增长16%,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5%。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密结合甘南实际,在贯彻执行好稳健货币政策、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宏观经济预调微调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全年信贷投放规划,加大信贷存量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贷款期限结构和投向结构,保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力争完成州委、州政府提出的全年金融工作目标任务,满足全州实体经济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

    三、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促进全州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党的十八大强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在不断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断优化经济结构中实现增长。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瞄准国家、省、州确定的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坚持“调结构、保重点、扶优限劣”的信贷原则,着力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全州实体经济实现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和有效益的发展。

    (一)加大“三农”信贷投入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一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扶贫开发和首位产业发展,持续加大对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建设的信贷投入,不断提高对特色农牧业、农牧业科技创新、农牧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满足农牧户信贷需求,加大对新型农牧村合作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确保实现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两个不低于”目标,切实促进农牧业稳定发展、农牧村长期繁荣、农牧民持续增收。

    持续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2013年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年”活动要求,学习总结其他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创新试点经验,将可复制的创新产品和工作经验向全州推广。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草场经营权承包到户、集体林权改革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在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推广应收账款、订单等涉农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草场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力争2013年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出1至2项管用、有效的金融创新产品,努力缓解农牧村地区担保难、贷款难问题。

    大力支持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全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确定的我州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紧贴地区农业资源优势,重点对竞争优势明显的藏羊牦牛、中药材、优质林果、蔬菜和土特产经营等领域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双联惠农贷款等金融惠农政策与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结合起来,提高支持农牧民从事特色农产品种养殖的小额信贷覆盖面,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

    大力支持农牧业科技创新。进一步做好对农牧业重点科技专项、国家农牧业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纳入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科技企业单列信贷计划、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满足农业科技企业研发、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信贷资金需求。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科研、种养、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等现代农牧业产业链和相关农牧村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全州各级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货币信贷政策指导作用,进一步做好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将支农再贷款向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六大特色优势产业带和贫困地区倾斜。继续对达标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逐步完善引导信贷资源向“三农”和县域倾斜的政策激励机制。

    (二)加大对“3341”项目工程的信贷支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州委州政府的“3341”项目工程重大决策,切实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和项目评估优势,跟进、支持一批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着力打造“生态建设、产业转型、扶贫攻坚”三大战略平台,支持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产业、特色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旅游文化产业、多元富民产业发展。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基础设施建设战略要求,支持县通二级公路、通乡油路建设,优先支持偏远贫困地区改造提升区域干线路网。对合治、宕迭二级路、临合高速、引洮济合、夏河机场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对企业利用信息化推进转型升级和创新生产经营模式给予信贷支持。支持农牧村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工程建设。

    支持推进城镇化进程。全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化同步”战略部署,高度关注城镇化进程中“三农”发展、产业承接转移、生态文明建设等新特点、新趋势,掌握和了解城镇化金融服务新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探索建立与城镇化相适应的可持续融资机制,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城镇化发展实际需求,支持有科学规划、有产业支撑、有发展前景的小城镇建设,支持新农村民居、农村公路、农村电网改造工程、电气化、沼气改造、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工程建设。

    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支持州内优势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不断拓展企业发展空间。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灵活运用流动资金贷款、出口信用贷款、保理、票据贴现、押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符合审慎信贷条件出口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应全州经济对外开放进程,积极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工作,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全州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三)不断优化信贷资金区域投向,有效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重点支持全州民生工程、交通水利基础设施、产业优化升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建设,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落实好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贷款新政策,支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发展。全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落实好民族贸易及特需商品生产优惠利率贷款政策,不断加大对民族特色企业的信贷支持,同时执行优惠的贷款利率。要全面支持民族地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健全民族地区金融服务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全州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的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绿色信贷机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围绕全州确定的循环经济项目,开发多种形式的循环经济金融创新产品,加大对列入节能减排、循环经济项目库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信贷抵押担保方式创新,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应收账款抵押、清洁发展机制(CDM)预期收益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不断提升对节能减排领域的金融支持和服务水平。

    (五)着力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重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支持中小微型企业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创业就业、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起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和考核激励机制,着力做好创新型、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力争实现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的“两个不低于”的目标任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新型融资模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创新和推广,积极探索信贷、债券、信托、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相结合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能力。各级人民银行要持续关注、正确把握辖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变化情况,系统梳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金融措施,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

    (六)着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

    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繁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战略决策,结合安多藏区文化内涵,加大对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文化产业发展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文化企业,可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企业,可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于处于产业集群或产业链中的中小文化企业,探索运用联保联贷等方式予以支持。

    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支持建设知名大景区为核心,重点加大对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旅游饭店建设工程、旅游宣传促销系统工程、旅游发展创新工程、旅游发展引导工程、旅游人力资源开发工程等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优化我州旅游业发展环境。针对我州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和信贷需求的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七)着力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坚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动摇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关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浮动的规定,对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者,优化利率结构,合理定价,满足居民家庭首次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贷款需求。围绕2013年全州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全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融资情况,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支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和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合理信贷需求,促进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八)着力扩大民生金融服务覆盖面,努力支持就业、助学、扶贫等领域民生改善

    加大信贷支持就业创业力度。稳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资源优势,不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长效机制,探索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群体,为各类失业人员创业就业提供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在不断完善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机制和落实担保、贴息的情况下,继续加大对农村妇女创业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发符合农村妇女创业特点的贷款模式和服务方式,重点扶持适合妇女从事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的现代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等项目。同时,正确处理好加大支持、落实政策和防范风险的关系,进一步严格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管理,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贷款和申请贴息,真正做到“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认真贯彻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继续严格落实与高校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保证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发放到位,并积极探索加强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全州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利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政策,加大贷款发放力度,扩大贷款覆盖面,发挥好金融助学主渠道作用。

    加大信贷扶贫工作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舟曲、临潭、卓尼等5个国列贫困县在信贷规模配置、授信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允许辖内分支机构适当降低贷款项目审批门槛,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力争特困县贷款增速高于全州平均水平。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扩大扶贫贴息贷款业务范围,提高扶贫贴息贷款使用效率。针对贫困农户、残疾人以及扶贫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贷款需求,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大力推广“大学生村官创业富民贷款”、“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农民工小额担保贷款”等贷款品种,积极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让更多的农村中低收入人群能够享受到现代化金融服务。农业银行甘南州分行要在强化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加大“双联惠农贷款”的投放力度,通过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投入到贫困地区,加快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 2013-05-15导出word印发甘南州开展平安陇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印发甘南州开展平安陇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开展平安陇原消防安全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开展平安陇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甘南州开展平安陇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按照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平安陇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预防和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推动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全力确保我州火灾形势保持稳定。

    二、组织领导

    州政府成立实施“平安陇原”消防安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州政府副州长刘永革任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李铭、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贡保扎西任副组长,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赵建军任办公室主任,州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调度和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各县(市)政府组织对城市消防规划进行修订,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部门会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导检查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各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和系统管理内容,落实监管职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要组织召开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会议,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推动社会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推动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督促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

    (二)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

    1.重点整治共性火灾隐患。各县(市)、各部门要以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高层地下、建筑工地、彩钢板建筑和小旅馆、小餐饮场所、小网吧等“九小场所”为重点,全面排查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突出整治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关停、瘫痪,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及“户籍化”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对历年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进行“回头看”,逐一实地核查,对整改不到位和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安全主体、监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全部依法按期整改。

    2.突出整治区域火灾隐患。各县市要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整治什么问题,什么隐患严重就重点解决什么隐患”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合作市要以宾馆、饭店和餐饮、娱乐场所为重点;夏河、碌曲、玛曲县要以旅游景点和寺院为重点;临潭、卓尼县要以城乡结合部及“农家乐”场所为重点;迭部、舟曲县要以农牧村火灾预防为重点。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文化部门牵头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排查整治,建设部门牵头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排查整治,教育部门牵头开展学校、幼儿园排查整治,卫生部门牵头开展医院、诊所排查整治,民政部门牵头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排查整治,安监部门牵头开展易燃易爆危险品排查整治,工商、旅游部门牵头开展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排查整治,街道办、乡镇政府牵头开展对辖区社会单位网格化排查整治。其他部门要在本行业、本系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发挥主力军和组织协调作用,全警动员、全力以赴,紧盯火灾高危场所,开展不间断的排查。各牵头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排查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三)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培训。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组织实施家庭社区、学校、农牧村、人员密集场所、社会单位等五项消防宣传专项行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人社、建设等部门要督促社区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灭火和逃生疏散演练,推动社会单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岗前消防培训。要加大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农牧村乡镇长、村“两委”负责人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加培训频次,全面提升其消防安全能力素质。

    四、阶段安排

    (一)部署阶段(425430)。各县(市)、各部门逐级动员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并于 5月3日前向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511020)。各县(市)、各部门按照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并于每月23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行动情况。州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市、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结阶段(10211031)。各县(市)、各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认真总结做法经验,并于10月25日前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行动是认真吸取近期全国火灾事故教训,抓好当前社会火灾防控工作,确保全州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部署落实,并建立分片、分行业包干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联动。工商、安监、建设、教育、民政、旅游、卫生、消防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惩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强大合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各警种间的消防工作制度,明确各警种和公安派出所工作职责和任务,实施全警动员,全力推进工作。

    (三)落实督查考评。各县(市)要紧紧围绕2013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定期督导考评本地、本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落实消防工作行政问责制度,州政府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特别是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行动结束后,州政府结合2013年度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一并进行考核。

  • 2013-05-15导出word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以下简称《办法》),总结推广全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全省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2月,省政府根据《意见》精神,对全省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工作进行了试点,并总结了经验。但目前,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完善、工作程序不够严谨规范、执行补助水平不够合理准确、低保对象缺乏公信公正、工作经费不到位等问题,轮流坐庄保、分户保、关系人情保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和《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尤其要认真核准低保对象,准确划分低保对象类别,严格执行低保工作程序,规范低保动态管理,保障低保工作经费,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农村低保工作格局,持久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意见》和《办法》要求,按照“创制明责、放权控量、纳入考核、强化督查”的农村低保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一)规范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3〕40号)要求,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综合测评、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张榜公示和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做到认定过程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率。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务必于4月底前修订完成本级农村低保办法,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重点对农村居民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核对机制、财产认定、审核审批流程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要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本级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要依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制定出台本级申请审核审批办法,规范审核审批流程;要尽快建立本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制度,完善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备案的内容、程序及落实备案制度的措施;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台具体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和评估办法。

    (三)控好总量指标。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要逐步由“低水平、广覆盖”向“保基本、可持续、重公平、求实效和缩小保障面、提高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转变。省级部门要在控制好农村低保对象总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一、二类对象的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要对不经收入调查、违反政策规定整体纳入保障范围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切实做到保主保重、应保尽保。资金清算时,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逐步对各县市区保障人数整体上进行压缩,对保障面不平衡的市州及保障面不合理的县市区由省、市州两级逐年酌情予以调整。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办法》精神,立足当地实际,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检查其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结合乡镇、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贫困人口和贫困程度的变化,定期对乡镇、村两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面进行调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五)建立核对机制。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准确、高效、公正。

    (六)做好制度衔接。各地要以创建“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示范省份”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建立分级审批和后置审批制度,突出救助时效,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缓解农村低保压力。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同时,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会救助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多元化的评估形式和途径。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低保政策、筹集资金和督促检查;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总体要求,负责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相关配套资金、搞好经常性检查和涉规涉纪问题的处理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评议公示、规范运行、动态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金发放、规范操作等工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办机构要保障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社保专户拨出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坚决杜绝滞拨、缓拨或变相压仓现象的发生,做到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按照乡镇不同类型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足额落实低保工作经费。省级财政将对工作绩效突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在工作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核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市州要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 2013-05-14导出word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

    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州政发〔2013〕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经2013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7元);

    二类地区: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1元);

    三类地区:10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1.4元);

    四类地区:1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8元)。

    以上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 2013-05-14导出word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精神,根据《2013年全州效能风暴重点工作安排》,州政府决定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整体水平。现将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整治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我州经济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二、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涉及国土、住建、运管、交警、安监、食药监、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

    集中整治的突出问题:征地拆迁、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和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粗暴执法、滥施行政处罚、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违法与执法侵权行为。

    三、步骤和方法

    (一)自查阶段(57531)。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自查重点,制定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对2012年和2013年相关执法工作进行自查。重点检查是否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粗暴执法、滥施行政处罚、滥用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否规范;执法中是否存在侵犯执法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文书制作和案卷归档是否规范;有无因执法不当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督查阶段(61620)。州、县市监察局和政府法制办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深入有关部门和单位,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督查组要将督查情况及时反馈相关执法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督查反馈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三)总结阶段(620710)。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于6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分别报州监察局和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监察局和州政府法制办进行汇总,并上报州政府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整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及时有效推动工作开展。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环节多,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

    (三)认真总结,务求实效。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注意收集相关资料,及时按要求报送总结材料。州监察局和州政府法制办要做好监督指导和汇总上报工作。

    联系人:宁 波(州政府法制办) 8216328

    李雨兰(州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8212973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2日

  • 2013-05-14导出word关于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我州自1998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来,逐步建立了职工集资建房、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于起步晚、办证率低、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群众反映《房屋所有权证》办证难的情况较为普遍,为了加快我州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建立健全城镇房产图、卡等产权产籍档案资料,为制定城镇住房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房产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对城市管理和建设,促进城镇居民消费,保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活跃城镇房地产二级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房屋产权的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

    (一)公有住房: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法律政策,但证件不全,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出具书面保证,登记机关认可,可受理登记,按时限要求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房屋产权归属已按政策作过处理的,按当时的处理结果确认产权,可登记发证。产权归属不明的,由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核实,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现房屋管理单位登记;产权有纠纷的,由其主管部门裁定认可后可登记发证。

    (二)集资建房:各单位对2004年底以前竣工的集资建设住房,按照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2004年底以前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按公有住房(老房)出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04〕164号)精神出售给现住户,并于2013年12月1日前到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不再享受工龄折扣和旧房折旧等优惠政策,一律按(州政办发〔2004〕号)文件确定的成本价进行计算。

    对2005年以后建设的职工集资建房(差额集资建房和全额集资建房以州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为准),根据(州政办发〔2004〕164号)文件出售给现住户的均按照成本价58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由现住户补交,不再享受工龄折扣和旧房折旧。

    (三)商品住房:各县市要建立商品房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在法定的工作时限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到产权人手中。对在本县市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县市房管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准备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屋登记机关备案,由房地产开发商督促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房三个月内持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本地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保障性住房:截止2012年,我州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5360套,但目前我州还未开展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各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政策要要求,建立健全配售手续,及时为住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共有产权”字样。

    三、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要把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城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政策。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行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发证“一条龙”服务,对各类房地产交易过户、权属登记、服务标准、办证的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收群众的监督。对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屋交易过户登记分别按15日、10日等工作时限内完成。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的实施工作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州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0941—8212623),州政府将在10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2004

    年底以前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按公有住房(老房)出售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04〕16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 2013-05-14导出word关于在全州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关于在全州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在全州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了以干净、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迎接建州60周年庆典,州政府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城区及周边环境卫生“脏、乱、差”和市容市貌“破、旧、乱”现象,加强市容环卫、市政设施管理。集中整治,全面实现城镇管理“全面覆盖、不留死角、长效管理、长期保洁”的目标,建立健全管理市政环境和保持卫生清洁的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主要对各县市城区和重点镇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进行专项整治。对城区和重点镇的广场、道路、巷道、河道、院落、公厕、垃圾台(站)等公共场所和卫生“死角”等重点区域的环境卫生以及广告牌(匾)、路灯、灯箱、车辆停放、门前“三包”等情况进行全面整治。

    三、整治时间

    2013年4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

    四、整治内容

    (一)环境卫生整治。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村容村貌、背街小巷、河道为整治重点,组织力量对长期积存的建筑和生活垃圾彻底清理。

    (二)经营秩序整治。严格市场管理,整顿交易秩序,集中整治清理集贸市场内外环境卫生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拆除市场内外不符合市容标准的临时建筑和帐篷,杜绝市场外溢现象。加强对城区流动摊点及马路市场的管理,重点整治占用城市主次道路、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市窗口地段、广场、空闲地段等从事露天经营活动的各类早市、夜市、马路市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的流动摊点。加强对步行街、广场、旅游景点等人流集聚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治理,杜绝临时摆摊设点。

    (三)城区市容整治。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审批和设置,做到内容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坚决拆除主次干道和繁华路段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非法设置、破损陈旧、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匾。合理规划设置机动和非机动车泊位,加强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加大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车辆停放无序、违章占道等影响城市形象的现象。严厉打击惩处蓄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对破损的道路路面、路灯、灯箱、公用电话、报栏、座椅、井盖、垃圾箱、候车亭等公共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彻底清理整治城市“牛皮癣”。

    (四)建筑行为整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管理标准,严肃查处工地围墙设置不规范和污损、沿街堆放建材和建筑垃圾、夜间施工噪音污染、运输车辆撒漏和乱倒等行为,加大对城区道路开挖工程的管理,严格查处未设置围栏、乱堆乱放、污染路面和路面不及时恢复的行为。加大违法建设项目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规划建设手续不齐全和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坚决拆除占用城市绿地、河堤、道路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违章搭建设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任务落实。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优化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发展和为群众办实事、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对专项整治工作要有明确的领导分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迅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二)注重宣传引导,提高文明水平。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版专栏,加大对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力度,加强对脏乱差现象的监督曝光,引导群众树立保洁意识和文明意识,以“清洁家园、保护环境”、“我为州庆做贡献”等为宣传口号,大力宣传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突出工作重点,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整治行动要注重“整”在当前,“治”在长远,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和内容,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整治行动,认真总结经验,集中处理好城镇发展进程中带来的新问题,努力实现长效管理,解决市容市貌管理中普遍存在反弹现象严重的问题。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3日

  • 2013-05-14导出word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州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州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一次全州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州政发〔2013〕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3〕9号)文件要求,州政府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州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州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特色鲜明、价值珍贵,通过对全州可移动文物科学、规范、全面的调查、认定和登记,有益于了解我州可移动文物信息现状,既有利于科学评价我州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和价值,深化对全州各民族重要文化资源宝库的州情认识,又有利于为科学制定我州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健全我州文物保护体系,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州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可移动文物(1949年及以前的各类文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及列入国家限制出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普查的主要内容是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210月至20133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编制方案、组建队伍、开展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34月至2015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报送等工作。

    第三阶段(20161月至2016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和汇总普查资料,建立文物名单和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编写普查报告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甘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文物科,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作为近几年文物工作的重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法,细化时间安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全州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党史、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宗教、档案、科协、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视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动员组织本系统各级单位做好普查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国有单位名录,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审定和发布等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有文物收藏单位,根据文物数量和人员力量,组建数量充足、人员稳定、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的普查队伍,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具体工作任务;文物系统以外各部门先开展本单位调查,有文物的单位要视情况组建普查队伍,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工作任务。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信息登录工作有困难的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落实普查经费。州财政局要将州级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和落实,县市财政局要将本级普查经费列入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并加强普查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保证普查质量。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片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也要开展相应的培训,确保普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文物调查和登录工作。文物普查信息资料实行逐级审核制,各单位要把好普查信息的第一关,做到所有普查信息真实、完整、详实,普查信息与文物档案和实物完全相符。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立专家组,对各县市文物的调查、登录等工作进行指导,并承担非文物系统单位文物的认定工作和各县市文物信息数据的汇总审核等任务,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不漏单位、不漏文物,确保普查信息真实可靠。

    (六)做好普查宣传。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普查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法律法规等,提高广大普查工作者、普查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文物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甘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附件

    甘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石占良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彭德玉 州政府副秘书长

    全永康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成 员:张来成 州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杨政权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东戈 州教育局副局长

    尚高隆 州民政局副局长

    文建斌 州财政局副局长

    张元斌 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赵凌宏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副局长

    王凌华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工会主席

    孔庆平 州财政局纪检组长 (国资委负责人)

    党晓明 州统计局副局长

    贡保才旦 州宗教局副局长

    崔庆春 州档案局局长

    张德林 州科协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赵凌宏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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