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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z/2020-00358
  • 标      题:印发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3-07-1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3〕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保障自治州国家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本州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决议,草拟立法规划和单行条例草案,不断健全完善自治条例配套制度。自治州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对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州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报请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农牧村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改善基层工作环境,逐步提高农牧村干部养老补贴待遇。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推进产业化、信息化、工业化和城镇化。依托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把自治州建成高原绿色生态经济强州。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高原绿色食品、生态旅游、清洁能源、矿产建材、民族用品和中藏药材等特色产业,建立相应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对确定的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在土地、金融、财政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实施农牧互补战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

推进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建设,加快畜牧业专业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加强特有畜种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改良。

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种植业和现代设施农业,重点推进优质青稞、高产油菜、中藏药材和高原夏菜等现代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推动发展农牧业产业保险,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费补贴制度,提高农牧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积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完善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土地草场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制止土地撂荒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完善基本农田的生产设施,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免疫和强制免疫相结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国家规定的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常规防疫与强制防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推进森林工程建设,发展森林旅游、经济林果、高原花卉、林下种植养殖和林产品加工等林业产业。安排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苗圃建设、种苗补助、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着力抓好连片开发扶贫、产业扶贫、生态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社会扶贫、移民扶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

加大农牧民技能培训,扩大劳务输转规模,努力增加劳务性收入。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边远特困乡村和重灾地区,应当加大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推进经济循环园区建设,对进入园区开发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规范水电产业发展,积极论证开发风能、太阳能,实施电气化、户用沼气工程,形成水电为主、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产业。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旅游兴州战略,大力开发以草原湿地、森林峡谷、民俗风情、红色旅游、宗教文化、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景区景点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支持发展“农(牧)家乐”等乡村文化旅游,鼓励和扶持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和风味食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民族用品加工业,重点扶持发展民族特需用品、民族民间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逐步形成地方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外经贸往来,推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州内注册的外贸出口企业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后,按出口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完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搭建物流产业投资建设平台,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和发展一批物流项目。

合理布局城乡商业网点,在中心城镇培育区域性核心商业圈和一批特色商业街。着力引进知名商业企业,发展一批民族贸易企业,优化流通结构,提升流通业态。

民族、财政、金融、税务部门积极落实民族贸易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和特需商品的生产。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完善建设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开垦费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全额用于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加快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注重功能配套,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质。

加强城镇和农村特色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在编制和修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时,应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

城镇绿化、环卫、市政等基础设施应与城镇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并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审查和验收。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强化规划的法律法规宣传,完善规划执法体制,严格城镇规划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行为。

自治州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强化城镇建设用地储备和整治,根据城市化进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规模。科学确定城市发展进度,适时推进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得到改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通讯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区电线下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不断扩大通讯和广播电视信号覆盖面,进一步推进农牧村电影放映工程。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加强价格调控,稳定市场。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强化质量监督,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铁路、民航、水运、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等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上级交通建设投入,形成以公路、铁路、空运、水运协调发展的现代交通网络。加强省际间连接道路、农牧村道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路面等级。

逐步理顺农牧村道路养护管理体制,加强农牧村道路日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州、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向上争资力度,负责统筹安排国家专项补助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等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本辖区农牧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设生态甘南。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在开发资源和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推进集体林承包工作,争取并落实林业生态保护补偿经费。

加强林政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行为,严禁非法运输和加工木材的行为;强化森林防火工作,依法查处野外用火特别是林区和林地边缘用火行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狩猎行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推进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和生态补偿机制。

加大天然草场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开展草原“三化”、毒害草、鼠虫害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高原原生植被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大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水资源。

改革水资源管理方式,凡利用自治州境内水资源的开发项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务水电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征收境内水资源开发项目的水资源费。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监督方案的实施。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规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科研、水土流失监测等。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优先利用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大力争取上级支持,加快州内矿产资源勘查进度,摸清矿产资源储量。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矿产资源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打击私挖滥采行为。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征收和管理。新设采矿权一律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

对州内重要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和监控管理。年度开采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设计开采能力,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核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乡污染,制定并实施农牧村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牧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禁城镇污染向农牧村转移。

第四章 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需要。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合理设置农牧村学校布局,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和考试招生制度。大力发展继续教育,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优质均衡。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重视和支持双语教育,完善双语教育体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创办高等职业学院。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用于中小学校长、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与进修。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继续实施跨地区就业和“三支一扶”等工程,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跨地区就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整合劳务培训机构,培育、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济人,打造劳务品牌。积极开展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培训,并按上级部门下达劳动培训计划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承包。

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技三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科技创新和应用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办、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扶持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资助各类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强化州县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社区文化站、图书室等文化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乡乡有文化站、村村有文化室。抓好城乡文化互动,推动民间表演团体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自治州各级文化、民族等部门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保护、传承和利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评定管理办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由县市财政每年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

第四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牧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的译制工作,不断丰富民族文化生活。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各级体育、民族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民间传统项目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市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一次全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档案馆,建立服务民生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撰工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妇幼保健工作。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残疾人和边远农牧区群众实行特殊救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为职工进行一次常规身体检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中藏医药的研制开发,推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国家和省、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查处违法生育,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健全基层管理机构,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完善技术服务网络,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明确责任主体,重点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应急反应机制。努力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高危领域的企业,依法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对城乡低保人群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牧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加大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防汛抗旱、地震、森林与草原火灾、气象、地质灾害等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把各种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财政、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五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州、县市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州、县市各级新增财力应当重点用于民生实事、农牧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维护稳定等支出,支持自治州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重大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建立向上争资立项奖励机制,对争资立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执行有关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由财政部门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坚持常规监督与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及时纠正扣减、截留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着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牧村信贷担保机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流向农牧村。

加强金融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深入开展金融安全建设,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六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加大对重大项目、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章 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中,藏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并注重配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县市人民政府班子和县属部门也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到发达地区、上级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和基层挂职培训。实施部门、县市、乡镇干部的交流,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六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招考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积极向上争取政策,通过加分等形式对本地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本地少数民族考生,为基层配备“双语”工作人员。

第六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

第六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引进紧缺人才、奖励优秀人才以及实施重大人才开发项目。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努力争取并落实藏区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干部职工的生活环境和工资待遇。

第七章 其 他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方针,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健全宗教事务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社会管理范畴,把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城乡整体建设规划,把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保障藏族公民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的权利。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促进自治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正确使用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自治条例的措施。

州、县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每10年开展一次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庆祝活动。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职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和休假,每年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藏历年放假三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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