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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1202-230609-581
  • 标      题: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3-05-15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5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以下简称《办法》),总结推广全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全省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2年2月,省政府根据《意见》精神,对全省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工作进行了试点,并总结了经验。但目前,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完善、工作程序不够严谨规范、执行补助水平不够合理准确、低保对象缺乏公信公正、工作经费不到位等问题,轮流坐庄保、分户保、关系人情保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和《办法》的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低保工作能力建设,严格规范管理,尤其要认真核准低保对象,准确划分低保对象类别,严格执行低保工作程序,规范低保动态管理,保障低保工作经费,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农村低保工作格局,持久有效地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意见》和《办法》要求,按照“创制明责、放权控量、纳入考核、强化督查”的农村低保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推进农村低保工作规范运行。

(一)规范操作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甘民发〔2013〕40号)要求,做好农村低保工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综合测评、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张榜公示和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做到认定过程公开透明,进一步提高保障对象认定的准确率。

(二)完善配套制度。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务必于4月底前修订完成本级农村低保办法,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重点对农村居民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核对机制、财产认定、审核审批流程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要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尽快制定出台本级城乡低保资金管理办法;要依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规定,制定出台本级申请审核审批办法,规范审核审批流程;要尽快建立本地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救助备案制度,完善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备案的内容、程序及落实备案制度的措施;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出台具体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和评估办法。

(三)控好总量指标。全省农村低保工作要逐步由“低水平、广覆盖”向“保基本、可持续、重公平、求实效和缩小保障面、提高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转变。省级部门要在控制好农村低保对象总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一、二类对象的补助标准。各县市区要对不经收入调查、违反政策规定整体纳入保障范围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切实做到保主保重、应保尽保。资金清算时,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逐步对各县市区保障人数整体上进行压缩,对保障面不平衡的市州及保障面不合理的县市区由省、市州两级逐年酌情予以调整。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按照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办法》精神,立足当地实际,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定期跟踪检查其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要结合乡镇、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贫困人口和贫困程度的变化,定期对乡镇、村两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面进行调整,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即退。

(五)建立核对机制。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配备专职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具体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管理职责,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工作准确、高效、公正。

(六)做好制度衔接。各地要以创建“全国临时救助制度建设示范省份”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优化审核审批程序,探索建立分级审批和后置审批制度,突出救助时效,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缓解农村低保压力。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机制,加大对有劳动能力保障对象的就业扶持力度。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同时,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会救助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办法,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多元化的评估形式和途径。

(二)落实管理责任。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低保政策、筹集资金和督促检查;市州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总体要求,负责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相关配套资金、搞好经常性检查和涉规涉纪问题的处理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象认定、审核审批、评议公示、规范运行、动态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金发放、规范操作等工作。银行、信用社等金融代办机构要保障资金从县级财政部门社保专户拨出后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坚决杜绝滞拨、缓拨或变相压仓现象的发生,做到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地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按照乡镇不同类型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足额落实低保工作经费。省级财政将对工作绩效突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在工作经费上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低保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因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举报核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监督电话,有条件的市州要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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