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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1202-230609-262
  • 标      题:关于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3-05-1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7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我州自1998年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来,逐步建立了职工集资建房、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供应体系,较好地解决了干部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但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由于起步晚、办证率低、产权不清、产籍不明的现象仍普遍存在,群众反映《房屋所有权证》办证难的情况较为普遍,为了加快我州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基础,通过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建立健全城镇房产图、卡等产权产籍档案资料,为制定城镇住房建设规划,研究制定有关房产政策提供依据,同时对城市管理和建设,促进城镇居民消费,保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活跃城镇房地产二级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房屋产权的确认和登记发证工作

(一)公有住房: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法律政策,但证件不全,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出具书面保证,登记机关认可,可受理登记,按时限要求发放《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房屋产权归属已按政策作过处理的,按当时的处理结果确认产权,可登记发证。产权归属不明的,由县级以上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核实,确认无产权纠纷后,由现房屋管理单位登记;产权有纠纷的,由其主管部门裁定认可后可登记发证。

(二)集资建房:各单位对2004年底以前竣工的集资建设住房,按照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2004年底以前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按公有住房(老房)出售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04〕164号)精神出售给现住户,并于2013年12月1日前到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将不再享受工龄折扣和旧房折旧等优惠政策,一律按(州政办发〔2004〕号)文件确定的成本价进行计算。

对2005年以后建设的职工集资建房(差额集资建房和全额集资建房以州发改委的立项批复为准),根据(州政办发〔2004〕164号)文件出售给现住户的均按照成本价588元/平方米计算,不足部分由现住户补交,不再享受工龄折扣和旧房折旧。

(三)商品住房:各县市要建立商品房销售前的产权登记备案制度,在法定的工作时限内将《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到产权人手中。对在本县市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县市房管部门督促房地产开发商及时准备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房屋登记机关备案,由房地产开发商督促购买方在购买商品房三个月内持交易行为合法性的有效证件到本地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

(四)保障性住房:截止2012年,我州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45360套,但目前我州还未开展保障性住房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各县市要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文件政策要要求,建立健全配售手续,及时为住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注明“共有产权”字样。

三、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关要求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要把城镇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城镇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政策。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实行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发证“一条龙”服务,对各类房地产交易过户、权属登记、服务标准、办证的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收群众的监督。对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房地产变更登记、房屋交易过户登记分别按15日、10日等工作时限内完成。城镇居民房屋权属登记和发证的实施工作由州住建局负责解释(州住建局房地产管理科,0941—8212623),州政府将在10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2004

年底以前竣工的职工集资建房按公有住房(老房)出售实施细则的通知》(州政办发〔2004〕16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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