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政府文件 >> 州政办发 >> 正文

  • 索 引 号:20191202-230612-696
  • 标      题: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3-08-13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

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1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与周围电磁环境合理兼容,确保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航空无线电导航台和空中交通管制雷达站设置场地规范》、《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划定规范与保护要求》(AC—118—TM—2011—01)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夏河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电磁环境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机场及其周围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划定的、用以排除非民用航空的各类无线电设备和非无线电设备等产生的干扰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 甘南夏河机场无线电环境保护区包括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

第五条 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甘南夏河机场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的正常工作,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包括甚高频全向信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仪表着陆系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六条 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主要包括航空器上升下降中的电磁环境。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和《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确定甘南夏河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由东西两个半圆和南北一个长方形区域组合而成。东西区域分别以东西端跑道入口为圆心,半径为10千米划定;南北区域分别以跑道南北边向外延伸划定,区域范围为长3.2千米,宽10千米。

第七条 甘南夏河机场全向信标/测距仪台在跑道东侧,位于距跑道中心点1.4千米的跑道中心延长线上。

第八条 禁止在以全向信标/测距仪台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1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设备;

(四)半径450米以内设置金属建筑物、密集居民楼、架空高压输电线等高大障碍物;

(五)半径360米内架设架空金属线缆,360米外架设超过天线顶部为准0.5°垂直张角高度的金属线缆;

(六)半径300米内修建二级以上公路;

(七)半径150米内修建铁路、电力排灌站、金属栅栏和存放金属堆积物;

(八)半径100米以内设置建筑物、构筑物、交通流量大的公路或者其他设施;

(九)半径100米以内建有建筑物(机房除外),半径100—300米之间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5°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金属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2.5°垂直张角,木质结构建筑物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5°垂直张角;

(十)半径50米以内栽有树木;距天线50—100米之间有成片的树木,独立树木的高度高于地网水平面4米;150—300米之间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2°垂直张角;300米以外树木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4°垂直张角;

(十一)半径100米以内有金属栅栏和拉线及流量大的铁路、公路;半径100—200米之间金属栅栏和拉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0.5°垂直张角;半径200米以外金属栅栏和拉线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1.5°垂直张角;

(十二)半径100米以内设置架空金属线缆(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半径100—300米之间架空金属线的高度超过以地网水平面为准的1°垂直张角,半径300米以外的架空金属线缆的高度超过以天线基础为准的3°垂直张角。

第九条 甘南夏河机场仪表着陆系统包括下滑台(合装测距仪)和航向台。其中下滑台位于跑道南侧,距跑道东端头向内344米、距跑道中心线横向距离在120米范围;航向台位于跑道西端头280米范围内的跑道延长线上。

第十条 航向台场地保护区是一个由圆和长方形合成的区域。圆的中心即天线阵中心,其半径为75米。长方形的长度从天线阵开始沿跑道中心延长线向跑道方向延伸至跑道末端,宽度为120米;下滑台场地保护区是以本台天线阵为中心,前方长900米、宽120米的范围。

第十一条 禁止在航向台及下滑台以设备天线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在场地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堤坝或道路;种植树木;设置金属栅栏;架空金属线缆;停放车辆或飞机;进行地面交通活动;

(二)在航向台天线阵前方±10°,距天线阵3000米,修建高于15米的建筑物和大型金属反射物、高压输电线等;

(三)通信和电源线缆穿越场地保护区;

(四)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千瓦的广播电台;半径5000米以内修建发射功率50千瓦的广播电台;

(五)半径300米以内设置35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500米以内设置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220—330千伏的架空高压输电线;半径1500米以内设置330千伏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4千瓦以上大功率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企事业单位;

(七)半径500米以内修建金属结构的建筑物、铁塔;

(八)半径150米以内设置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

第十二条 甘南夏河机场无线电通信塔台位于跑道中部,位于距跑道中心点向北垂直距离约为485米。

第十三条 禁止在以机场航空无线电通信塔台为中心的下列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半径6000米以内设置l千瓦以上的调频广播电台;

(二)半径1000米以内设置调频广播电台;

(三)半径800米以内设置能产生有源干扰的电子、电器设施。

第十四条 甘南夏河机场卫星地球站位于跑道中部,位于距跑道中心点向北垂直距离约为490米。

第十五条 所设无线电设备对卫星地球站设备信号干扰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设备

当地球站与数字微波接力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由于无线接力系统引起的对8比特PCM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考数字通道输出端的干扰应符合下列允许值:

1.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任意10分钟射频干扰功率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1×10-6平均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10%;

2.任何月份的0.03%以上时间,任意1分钟辐射干扰功率引起的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4;

3.任何月份的0.005%以上时间,任意1秒钟辐射干扰功率引起的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3。

(二)其他网络地球站和同步卫星空间站设备

在15GHz以下相同频段上工作的卫星固定业务网,由所有其他网络的地球站和空间站发射机产生的干扰,进入8比特PCM 卫星固定业务假设参考数字通道输出端的干扰应符合下列允许值:

1.在网络不实施频率复用的频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其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 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25%;

2.在网络实施频率复用的频段中,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 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20%;

3.在任何月份的20%以上时间,由另一个卫星固定业务网路的发射机产生并落到任何一个8比特PCM电话系统中10分钟平均干扰噪声功率电瓶不应超过相当于产生平均误比特率不应超过1×10-6误比特率的解调器输入端总噪声功率的6%。

(三)雷达、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其他无线电设备

地球站与其他业务系统共用同一频段时,在卫星固定业务地球站的通信方向上,任何月份允许的干扰恶化量不应超过对应差错性能指标的10%,其中来自固定业务部分干扰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89%,来自共用频率的雷达、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主要业务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0%,来自所有干扰源所引起的恶化量不应超过1%。

1.来自雷达系统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峰值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10dB;

2.来自中波、调频广播和1—5频道电视广播的发射干扰,在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不大于125dB;

3.来自电视广播的谐波发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25dB;

4.来短波广播的发射干扰,在卫星通信系统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不大于105dB;

5.来自移动通信系统的谐波发射干扰,落入同步气象卫星地球站接收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25dB。

(四)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

来自频段为300MHz以下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干扰,在地球站的电场强度应执行GB4824—2004规定。来自频段为1GHz-18GHz的工业、科学和医疗设备的辐射干扰,落入地球站接收机输入端的干扰信号电平应比正常接收信号电平低30dB。

第十六条 甘南夏河机场新建、扩建无线电通信、导航台站应按其台站属性、分类及保护要求实施有效保护。

第十七条 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是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甘南夏河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民航无线电管理部门(民航甘肃监管局)和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批准,不得使用、占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 在保护区内设置非航空业务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高压输电线、电气化铁路和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等,引起有源干扰及导航台站周围地物的反射和再反射,可能对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影响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

第二十条 对在保护区内设置、使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有可能影响或干扰甘南夏河机场民航无线电业务的,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应在征求中国民用航空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意见后,按照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一条 甘南无线电管理处对在保护区内非航空业务无线电台审批时应加强监管。申请新设非航空业务无线电台的机构应当联系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对所设电台进行电测,申请无线电台执照,测试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保护区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指标符合有关标准,保护区内已审批的在用无线电发射设备每年应抽检一次,经检测合格方可继续使用。在特殊时期,应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的监测检查力度,延长监测时间增加监测次数。

第二十三条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将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甘南夏河机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甘南夏河机场共同商定。

第二十五条 甘南夏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有害干扰时,应及时向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和民航甘肃监管局报告,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配合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甘南夏河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扰。

第二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发现不符合机场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区要求的设施,应当立即通报甘南州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在保护内建设高压输电线路、架空金属线、存放金属堆积物,从事采砂,掘土等改变地貌的行为或从事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的,由甘南州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甘南州无线电管理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甘南夏河机场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2019 GNZRM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地址:甘肃省合作市人民街96号    投稿邮箱:tougao@gnzrmzf.gov.cn   ICP备案号:陇ICP备14000511号-3   甘公网安备:62300102000081号  网站标识码:6230000007

网络谣言举报电话:(0941)8218089   举报网站:http://www.gsjubao.cn/     举报邮箱:xs8218089@163.com   技术维护单位: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