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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

    州政发〔2016〕12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

    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十三五”时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为全面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6〕8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大力推进全州体育健身活动为抓手,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多元互促、注重实效,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全民健身现代治理能力,为建设健康甘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州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大群体格局逐步明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民健身在倡导健康生活、凝聚人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公共体育设施不断增加。县市体育场、体育馆或全民健身中心,乡镇(街道)和农牧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

    ——全民健身体育组织更加健全。全州各类健身组织、各级体育总会、各类人群体协、行业体育和单项体育协会保持健康快速发展,州、县市两级分别建立30个和20个以上单项体育协会,农牧村全部成立农牧民体协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全民健身活动更加丰富多彩。全州每年举办大型特色群体活动10次以上,各县、市每年必须举办1—2次形成规模和品牌的体育健身活动,乡镇、街道、农牧村每年至少举办1次全民健身运动会,继续打造“一县一品”和“一乡一特色”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对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全民健身领军人物的挖掘,大力发展社会指导员队伍,全州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3000人,人数比例达4‰。

    ——经常参加锻炼人数明显增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35%,人数超过25万;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50%,人数超过37万。

    ——群众身体素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经常化,测试群众达20%以上,达标率达85%。

    ——全民健身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体育消费总规模达到1.5亿元,全民健身成为我州经济转型发展、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拉动内需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动力源。

    二、主要任务

    (三)弘扬体育文化,培养健身意识和健身生活习惯。深入挖掘我州特色体育文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一步深化认识体育文化的丰富内涵和独特价值,把培育弘扬体育文化摆在全民健身工作的首要位置,融入到全民健身工作的全周期和全过程。以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信息网络为平台,以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为抓手,大力宣传体育文化,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展示科学健身效果,引导树立人人爱锻炼、会锻炼、勤锻炼、重规则、讲诚信、争贡献、乐分享的生活理念。在建设体育文化公园、体育文化广场、体育文化街、体育生活化社区、健康促进服务中心时,以歌舞、视频、文化导识、景观雕塑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立体呈现,营造健康文明生活氛围,使体育健身活动成为城乡居民的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四)不断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壮大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立完善各地各类体育协会,加快推动体育社会组织转变成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引导其向项目化、社会化、法治化、高效化、品牌化的独立法人组织转变,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州、县市全部成立体育总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老年人体育协会,乡镇和农牧村全部成立农牧民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加强对竞技、益智、民族传统、学校体育人才培养与全民健身人才培养的互联互通,积极组织引导优秀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实现每个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和全民健身站点配备1名以上专职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力打造体育品牌赛事。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在陇原”等主题示范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法定节假日、民族传统节日、农闲季节等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健身气功、广播体操、广场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赛事活动,组织创编、推广全民健身新优项目,扩大体育人口数量,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继续把“玛曲格萨尔赛马大会”、“冶力关杯·中国拔河公开赛”等精品赛事做大做强,重点培育“迭部国际大力士中国公开赛”、“中国·甘南全国露营大会”、“中国·甘南全国高原山地穿越挑战赛”、“碌曲锅庄舞大赛”、“藏地传奇山地自行车赛”等赛事,使其办成具有较强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品牌赛事。充分利用甘南草原、湿地、峡谷、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优势资源,打造国内、省内知名度较高的运动休闲旅游区,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体育文化品牌和项目,全州打造1—2项国家级体育品牌赛事,各县、市有1项省级体育品牌赛事,每个乡镇(街道)和农牧村(社区)有1项固定的体育赛事。挖掘整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扶持推广民族民间传统和乡村农味农趣运动会等活动,大力推广举皮袋、押架、射箭、藏式摔跤、拔腰、锅庄舞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因地制宜在夏河、玛曲、碌曲等县重点开展高原马拉松、冰雪、极限运动、赛马等民族传统项目;在合作、临潭、卓尼等县市重点开展球类、山地自行车、自驾游、传统武术、拔河、徒步穿越等特色项目;在舟曲、迭部重点开展篮球、登山、攀岩、健身气功、休闲养生等运动项目。

    (六)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根据我州体育基础设施的现状,科学研制各级场地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基础设施建设中心任务,精准对接百姓健身需求,统筹推进城乡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全民健身的物质保障。

    全力推进城市社区“10—15分钟健身圈”建设,重点加强健身长廊、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健身路径、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建设。全州每年新建健身路径150套、社区多功能运动场5个。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严格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建立由体育部门全程参与的监督和验收机制,确保全民健身设施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或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因地制宜逐步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全面推进甘肃丝绸之路体育健身长廊“四个一”提升工程,即:甘南州建成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或滑冰馆、全民健身中心等1场2馆1中心,每个县、市建成体育场、健身广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2场1馆1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建成不少于开展4个体育运动项目的综合健身场馆。全州每年新建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乡镇和社区体育健身中心15个,农牧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00个。

    加强已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与提档升级,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参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现有场地设施的管理运营。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七)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引领全民健身开放发展。坚持“请进来、走出去”,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对外合作交流机制,拓展全民健身文化、项目、活动、智库、人才、信息等交流渠道,吸纳借鉴省内外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提升我州全民健身发展水平。借助我州对口帮扶城市、兄弟市州等合作平台,加强与体育先进城市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项目互补,推动我州全民健身向更高层次发展,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运动项目。公开赛事名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八)大力推动体育、文化、旅游深度融合,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积极借鉴省内外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不断加强体育和文化、旅游部门的交流合作,努力创建体育与旅游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抢抓甘南州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历史机遇,通过公司化运作、专业化招商、集群化发展,积极打造健身休闲旅游基地、体育健身产业基地,努力构建独具甘南特色的体育旅游品牌。

    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对发展体育产业的推动作用,制定新时期甘南州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设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拓展全民健身服务领域,积极推动发展模式、组织形态和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大力发展户外体育营地、冰雪运动场、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带动健身休闲、场馆服务、教育培训、体育用品销售等体育产业及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产业发展,打造体育消费热点。

    (九)坚持分类指导,推进不同人群和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将青少年作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人群,大力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素养和养成健康行为方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场地和锻炼时间,打造“一校一品、一生一技”的学校体育特色,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构建青少年体育志愿服务体系、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服务网络。

    加强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全民健身服务供给。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适合老年人身体状态的体育健身设施,加强农牧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农牧村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加大对残疾人体育的支持力度,采取优惠政策,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农牧村倾斜,以乡镇、农牧村为重点,加大基层体育工作扶持力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各县市、各单位按照“节俭、高效、惠民”的原则,定期组织举办职工、农民、妇幼、少数民族等各类人群体育运动会。积极参加全省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促进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全面协调发展。

    三、工作措施

    (十)创新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顶层设计,注重科学决策。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架构,统筹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各项工作开展。州县市各级政府主要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综合协调等工作。教育、科技、卫生、文广新、国土、住建、农牧、林业、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协同推进全民健身工作开展。社会力量主要做好日常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培训、组织和体育赛事的承办。州上要探索建立实体型全民健身智库,为各县、市全民健身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战略规划、标准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策划和监督评估服务。

    (十一)建立全民健身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州、县市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要将全民健身重大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严格落实《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70%以上用于群众体育。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地设施,丰富全民健身服务供给。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

    (十二)建立全民健身评价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评价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并增加权重。建立政府、社会、专家等多方力量共同组成的评价工作机制,采用多层级、多主体、多方位的方式对全民健身发展水平进行立体评估。继续完善全民健身统计制度,做好体育场地普查、国民体质监测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数据分析,推进全民健身科学决策。鼓励各县、市依托特色资源,积极创建体育生活化街道(乡镇)和体育生活化社区(村)。

    (十三)建立全民健身激励机制。搭建全民健身激励平台,制定全民健身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和个人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制定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对参与和支持全民健身、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由政府主导、体育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积极探索建立全民健身积分激励等机制。鼓励对体育场馆、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等的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进行开发和运用。重视和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全民健身中的引领作用,把建立并落实每天锻炼1小时工作制度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标准。

    (十四)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拓展机制。大力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发休闲运动项目。加强与兄弟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开放搞活群众性体育赛事、商业性赛事,丰富体育赛事的内容。充分利用甘南州地域和民族体育特点,打造深受群众喜爱、群众参与性强、社会影响力大、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体育品牌活动,并不断提升精品项目的质量和数量。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州、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机制,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各县市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导,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社、国土、住建、统计、文广新、卫生、旅游、体育等部门组成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要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把相关重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加以推进和考核。

    (十六)强化政策和法律保障。各县市要加大体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依法保障公民体育健身权利和健身安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执法机制和执法体系,做好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利用社会资源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依法强化体育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检查职能,保障实施计划的顺利实施。

    (十七)加强监管与绩效评估。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专项评估,形成政府、社会、媒体等多方参与的监督反馈机制。“十三五”末州政府组织专项评估小组,对各县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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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信贷支持生态文 ...

    州政发〔2016〕9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信贷支持生态文明

    小康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关于《信贷支持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信贷支持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

    为深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农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施意见》,农行甘肃省分行和州政府在双联惠农贷款的基础上,创新推出了专属金融产品--“生态文明小康贷”,以信用为抓手,以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为平台,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为确保“十三五”期间信贷支持甘南州1500个生态文明小康村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力争投放农户贷款100亿元,用于农牧户产业发展。在双联惠农贷款的基础上,用足用活用好省财政50%的贴息政策,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发放生态文明贷款,一是沿用双联惠农贷款的基础模式;二是采用多户联保的传统模式。主要包括:

    1.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运输、多种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发展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3.农牧户从事农家乐等与生态旅游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信贷模式

    (一)双联惠农贷款的基础模式

    1申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岁(含60岁),在农牧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3)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同时,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

    (4)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6)对2012年及以后有双联惠农贷款,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逾期,并由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在30天以内还款的借款人可继续申请“生态文明小康贷”。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以下人员不予贷款

    (1)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2)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4)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5)无生产能力、无生产项目的农户,属于民政救济的特困户等农户。

    3贷款要素

    (1)贷款额度。“生态文明小康贷”单户额度为3000元至10万元(含),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

    (2)用款方式。“生态文明小康贷”一般采取可循环方式,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可循环期限内贷款期限为1年,最高可循环2次;也可采取一般方式,即:一次性发放贷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3)贷款期限。“生态文明小康贷”期限应根据农牧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但贷款到期日不超过2020年8月。

    (4)贷款利率。“生态文明小康贷”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作相应调整。

    (5)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生态文明小康贷”,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生态文明小康贷”,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还本付息方式,最长可按每12个月进行分期还款,原则上每期还款额不低于贷款本金的10%。

    (6)担保方式。“生态文明小康贷”仅限由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政府主导的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贷款贴息。新发放的“生态文明小康贷”,省级财政按国家基准利率贴息50%,其余50%的利息由各县市自行决定。

    (二)多户联保的传统模式

    1申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在农牧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评级,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同时,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

    (3)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4)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5)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贷款的其它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存量多户联保客户,可以继续采取多户联保方式:

    (1)原所在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原所在联保小组虽有成员有贷款本息逾期记录但已由本人或他人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增客户,可以采取多户联保方式:

    (1)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2) 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3)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4)从事国家有最低收购保护价的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3贷款要素

    (1)贷款额度。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有特殊需求的,需报总行批准执行。经办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或一般方式贷款期间该农牧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2)贷款方式。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一般方式和可循环方式。

    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牧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根据用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可循环自助和可循环非自助方式。可循环自助方式是指借款人可通过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营业柜台等渠道自助办理用款和还款业务。可循环非自助方式是指每笔用款需向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批。

    具体贷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采取房地产抵押或存单、国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质押,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有政府背景担保公司不受信用等级限制)且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或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对从事季节性农业生产经营的客户,原则上不得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牧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1.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林果业、药材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采用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如需突破上述贷款期限管理要求,应经农行总行批准同意。

    (3)还款计划变更(仅限于一般方式贷款)。

    ①提前还款。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

    ②期限调整。农户小额贷款的期限调整包括还款方式调整、展期和重新约期三种,按照《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③贷款定价。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户小额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④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牧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4)还款方式。客户经理应根据农牧户的综合收入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

    ①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对于从事林果业、药材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按年进行分期还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牧村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农行甘南分行要根据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信用村的评定和信用户的考评工作,加大对诚信户的信贷支持及对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B级以下的坚决不贷,让群众自觉维护诚信,珍爱信用,优化金融与生态环境。要有组织的安排贷款农牧户与乡村包挂干部签订共同打造诚信环境承诺书,村干部、村民、农行也可签订三方诚信承诺书,对外张贴公告,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二)加强对专业调查团队(贷后管理团队)的管理。各县市政府要 将“生态文明小康贷”纳入专业团队管理,对成立的原有调查团队人员进行补充,并及时将人员名单报当地农行备案。由农行客户经理和县级政府组建的担保调查团队,共同进行“生态文明小康贷”贷前调查,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小康贷”实地检查、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县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靠实县乡两级政府肩负的贷款资料收集上报、到期清收等职责,指导协调各方,形成工作合力。

    (四)政银合作,加快生态文明小康贷发放进度。政银联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小康贷”的基础和保证,未来几年要在全州建设1500个生态文明小康村,要全力支持农牧民发展产业,尽早实现脱贫致富,时间紧,任务重,需要政府调查团队加快贷款资料的收集进度并及时报送当地农行,农行县支行要用足用活政策,加快审批放贷节奏,力争在2020年8月份财政贴息政策终止前做到能放尽放。

  • 2016-07-26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州政发〔2016〕66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6〕47号),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22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州、县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备案管理制项目4项);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确保承接到位。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州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2项)

    2.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7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

    州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22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藏传佛教活佛继位审批

    州宗教局

    审批权限在省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2

    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州宗教局

    审批权限在县市宗教事务部门

    3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州运管局

    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州商务局

    5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州质监局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三)州、县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县市公安局

    2

    船舶进出港签证

    州、县市交通运输局

    3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县市水务水电局

    4

    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

    6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州、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

    户外广告登记

    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州、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0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四)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内容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砂石料厂采石、采砂安全生产许可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50万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金属非金属非煤露天矿石采矿安全生产许可

    (五)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备案管理制项目目录(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砂石料厂采石、采砂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备案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2

    50万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金属非金属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备案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3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备案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4

    砂石料厂采石、采砂、50万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金属非金属非煤露天矿山、乙种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领域规模以下企业及其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附件2

    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7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州、县市地税局

    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县市地税局

    3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州、县市地税局

    4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税局

    5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州、县市地税局

    6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州、县市地税局

    (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县级以上气球主管机构

  • 2016-03-10导出word关于转发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州政发〔2016〕1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

    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规范州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省政府第120号令公布的《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七条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修改、调研论证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由部门(机构)法制机构统一汇总,由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或者规章建议项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和理由书面答复建议人。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出台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规或者规章初稿;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以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实施的可行性、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起草单位;

    (六)预计报送政府的时间。

    第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符合立法要求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重复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上一级立法机构正在进行立法或者已列入立法计划的,下一级立法机构一般不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党委。

    年度立法计划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确定法规和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

    第十一条年度立法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者追加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立法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法规或者规章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机构)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和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涉及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

    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以招标方式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和规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三)需要做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起草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内容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规定;

    (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符合本地改革、发展和治理的实际需要;

    (四)与省、市(州)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

    (五)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设定职权的同时,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具备相关制度和措施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七)体现政府职能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八)广泛征询意见并对分歧较大的意见协调一致;

    (九)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起草法规和规章的一般程序:

    (一)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科学有效的制度措施,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

    (三)对有分歧的意见,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在上报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四)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其他专业性较强问题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或者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举行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或者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发言人签字;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法规和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九条法规和规章项目中涉及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向本级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法规和规章送审稿。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法规送审稿中拟设定行政许可或者省政府规章送审稿中拟设定临时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就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本级政府审查。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的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主要不同意见;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报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下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有关组织等接到法规或者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推进立法精、准、细。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的,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论证报告作为草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的意见,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机构)或者组织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委托工作人员参加协调的,工作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该部门(机构)的意见。

    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组织协调,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

    (三)与本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符的;

    (四)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倾向明显的;

    (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七)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八)内容属于部门(机构)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九)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十)不宜按法规和规章形式发布的。

    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审查修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政府法制机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提出草案稿和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条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政府法制机构汇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省长、市(州)长签发。

    法规草案以政府议案形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章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人民政府令的序号应当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二条提请政府审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满两年未审议的,应当重新修改后再提请审议。

    第三十三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地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五条规章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规章的立法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规章施行后每满五年,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多个部门(机构)负责实施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并报本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实施单位应当每隔五年对其实施的规章进行定期清理。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法规或者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六)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七)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法规和规章的汇编、翻译审定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 2016-02-25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发〔2016〕1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24日州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州旅游首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彻底扭转旅游消费中旅游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的价格随心所欲,欺客、宰客、蒙客,投诉处理滞后,损坏甘南旅游形象的问题,规范旅游市场,让旅游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打造最美的旅游藏区,提升甘南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精神,创新和建立我州旅游消费维权新型机制,使旅游首位产业持续有力的促进全州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原则

    先行赔付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双重原则。

    二、实行“双轨制”

    建立旅游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和旅游企业、经营户先行赔付并行的双轨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均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鼓励和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三、办法执行主体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执行主体是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部门为各级消费者协会。

    四、先行赔付范围、条件、方式、流程和额度

    先行赔付范围:旅游消费中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并且侵权违法行为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现场依法能够快速处理的旅游消费投诉。

    先行赔付条件:旅游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旅游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游消费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且在工商注册登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先行赔付方式:由投诉地工商部门对旅游者投诉调查核实后,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确定赔付金额,当场以现金方式赔付。先行赔付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合法、透明要求。

    先行赔付流程、额度由各县市按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执行标准,以方便消费者、执法者工作为要。

    五、建立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一)各级政府在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金专用账户,由州、县市财政部门注入不少于10万元的先行赔付资金,在旅游消费侵权投诉时先行赔付使用。工商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负责处理的工商执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从相对经营者中收取的侵权赔付金转入专用账户,保证长期滚动使用。

    (二)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快速有效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三)各级工商部门要将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作为重要抓手,积极推动旅游市场消费维权,督促旅游企业、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提高旅游消费纠纷处理效率和消费者满意度。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政策法规,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特别是季节性旅游经营者的教育引导,配合宣传部门对旅游经营者不良经营行为随时进行曝光。宣传表彰先行赔付积极、社会反响好的先进典型,扩大经营者先行赔付覆盖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旅游、发改、物价、质监、食药监、公安、国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协助工商部门落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工作,互通信息,发挥协同执法作用,共同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六)各县市要将旅游侵权先行赔付情况每季度上报州工商局,定期对先行赔付情况和被处罚旅游企业、经营户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引导鼓励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一)参照《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档案,向社会公示。督促旅游消费环节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解决消费纠纷。旅游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

    (三)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旅游企业、经营者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主动自愿赔付达成和解协议的,要现场给予赔付;先行赔付协商未能解决,旅游消费者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保全完整的投诉视频、照片、消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旅游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其赔付,并对侵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五)建立旅游企业、经营者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制度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诚实守信、扩大经营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工商部门要把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履行先行赔付制度作为旅游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在全州旅游企业、经营者之间逐步推行。

    七、该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 2016-02-18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州政发〔2016〕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甘政发〔2016〕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完善城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

    三、基本原则

    (一)完善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政策。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统筹财政资金,加大教育投入。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明确实施步骤,有序高效推进。区分城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2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1.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省级财政承担。

    2.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取暖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上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

    3.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区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按6∶2∶2比例分担。

    (四)建立完善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全面改薄项目实施期间,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统筹用于改薄项目。从2019年起,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市设立专项,所需资金由各市承担。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级财政加大教师工资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继续实施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好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六)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可携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年报中义务教育学生数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数据一致。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预拨70%经费,按当年10月底实际在籍学生数进行清算。学生学籍有变化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确保“钱随人走”。

    五、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省级取消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以奖代补专项。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军队移交地方义务教育学校和省属高校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两免一补”和长效机制所需经费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落实。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将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清单,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

    (二)科学布局,深化改革促发展。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保障投入,强化管理促实效。各地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在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同时,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经费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从业人员、保安、校医等工勤人员经费支出问题,优先录用代课人员;强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城乡中小学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行“阳光财务”,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管理使用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促规范。各地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促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 2016-02-16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州政发〔2016〕1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八批取消

    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八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0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州政府部门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0项)

    2.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0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6日

    附件1

    州政府部门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0项)

    (一)向县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批

    州地震局

    县市地震局

    (二)向县市政府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审批内容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州级立项征地面积不足5公顷或开挖量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

    州水务水电局

    县市水务水电局

    2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万亩以下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

    州水务水电局

    县市水务水电局

    3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环境影响 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畜禽养殖项目

    州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

    4

    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以外公路配套设施、公路维护项目

    州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

    5

    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

    州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

    6

    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及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类)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含(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福利院、养老院、体育场、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影视拍摄、大型实景演出、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洗浴场所、一般社区服务、公交枢纽、大型停车场、长途客车站、洗车场、汽车摩托维修场所、陵园、公墓项目

    州环保局

    县市环保局

    (三)取消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文物系统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州公安局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州、县市人社局

    3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州、县市人社局

    附件2

    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0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

    州气象局

    2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3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4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5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6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7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8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9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0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1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3

    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4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5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6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7

    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8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19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20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 2015-12-28导出word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5〕148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甘政发〔2015〕7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实施“五大战略”、 建设“五大甘南”,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州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州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二、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建立州级部门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州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审议全州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专业机构的遴选等事项。全州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提请州科教领导小组审议,特别重大事项提请州政府审定。

    (四)建设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将州级各科技计划全面纳入,强化宏观统筹。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现有的科技服务机构,遴选、改造和组建一批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参与项目具体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争取启动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建成全州科技管理平台,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体系全面运行。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五)基础研究项目突出人才培养。对基础类科研项目,立足原始创新、优秀人才和团队培育,通过同行专家评议、公开择优方式,引导并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

    (六)公益性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对公益性项目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持。

    (七)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战略规划、标准规范和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企业承担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活动,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八)重大项目突出目标导向。对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要集中力量,聚焦攻关,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

    四、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九)改进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和产业需求,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要充分听取科研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逐步建立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重大应用型科研项目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项目申报机制,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十)规范项目立项程序。规范项目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分离。逐步推行网络盲评和视频答辩,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要录音录像,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加强项目查重,对重大项目要加强核心内容与关键技术查新,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十一)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监管职责,强化服务,加强督导。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

    (十二)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专业机构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改革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补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形成的杠杆作用,努力撬动社会资金。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十四)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任务需求和自身财力,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细化预算内容,制定绩效目标。对重大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十五)及时审批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加快项目支出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明确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转资金由州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六、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十九)规范科研资金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十)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州级单位的项目资金和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州级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加大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处罚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三)建立州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州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州统一的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完善科研项目评审模式。调整充实全州科研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完善专家遴选制度,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专家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的评审,企业专家比例应达到40%以上,确保科研项目的可研性、可用性。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五)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节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六)完善激发创新活力的配套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州级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十七)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八)强化管理和服务责任。州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我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优化整合州级科技计划,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州财政局要根据财政改革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监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的服务工作。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 2015-11-09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5〕12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有重点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第三条 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管理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节水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节水责任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对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开发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我州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条 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原则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 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应当按证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用水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供水、按量收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书应当有节约用水的内容。

    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二十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竣工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水设施的验收。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安装,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提倡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节约用水、高效用水为核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压缩高耗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农牧、水利部门要研究、示范、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水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七条 宾馆、餐饮、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

    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要配套节约用水设施。

    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推广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八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新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用水量。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辟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用水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可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有权复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五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涉水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罚。

    (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经批准开辟自备水源的,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罚。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产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五)工业企业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罚。

    (六)擅自损坏和改动计量设施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七)超越计量设施窃取水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除按测算的窃水量补交水费外,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015-10-29导出word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5〕1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4〕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5〕58号)精神,现就我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甘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为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使政府职能全面履行、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立法科学民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监督有效、行政管理公开透明、社会矛盾依法化解,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

    (三)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打造职权法定职责明晰的管理服务环境。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强化县市政府的执行职责。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推进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强化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推动全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编办、州发改委、各县市政府负责)

    3.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优化机构编制配置。推进政府各项事权规范化、制度化。积极稳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研究制定机构改革中新组建部门、职能调整部门的“三定”规定,完善配套制度。鼓励县市探索实行多样化的机构综合设置模式。(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省上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制。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坚持“放”“管”结合,加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5.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加快推进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三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促进有效运转,着力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加强政府职责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创新绩效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政务服务网建设,积极推进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州财政局、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打造程序严密风险可控的行政决策环境。

    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甘政令字〔2015〕115号),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强化决策必经程序的刚性约束。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设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专家队伍,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实现县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全覆盖。试行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逐步配备法律专务。(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

    4.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行政决策落实的监督,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建立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考核,确保决策科学有效。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打造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制度建设环境。

    1.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立法机制。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开展州政府立法工作。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履行职能,将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政策和措施,通过政府立法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2.改进政府立法方式,完善政府拟定单行条例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征询和论证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项目。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事项的,事先向州委请示报告,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对专业性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可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3.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立法项目立项机制。健全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进一步推动立法民主协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民主协商有关情况。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积极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4.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等方面立法,加快文化有关制度建设。推进民生、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立法,加快生态文明有关制度建设。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5.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造精简效能保障有力的体制创新环境。

    1.创新执法管理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在县市全面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向乡镇延伸。合理划定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一个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予以归并,实行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县市下移,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外,都要逐步实现执法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幅减少州、县市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须具有法定职能,其设置应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收费收支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和执收执罚部门收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3〕10号)精神,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州、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充分发挥法院、基层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力,切实提高行政案件执行率。(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公安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全程监管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

    1.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通过执法检查、联合执法和媒体曝光等有效手段,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执法流程图,统一规范本系统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将所执行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裁量基准。(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加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打造科学有效相互配合的执法监督环境。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重点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领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权力寻租,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责任单位: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拓宽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州、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加强对政府、部门权力的制约。科学划分和确定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事权,确定需要重点进行权力制约的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范围,明确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严格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错追责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6.强化专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审计局、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7.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依法追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人社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透明便捷为民的办事创业环境。

    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引导和带动各部门“晾权、简政、提速”,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审批目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环节和办事时限,实现阳光操作,提升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州审改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2.突出政务公开重点。加大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财政资金情况的公开力度。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教育招生、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查询。(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3.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4.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结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一律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打造齐抓共管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环境。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七进”活动,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农牧民的普法教育。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增强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司法执法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功能。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提高普法实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把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责任单位:州信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探索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逐步推行由政府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注重运用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办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6.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证和答辩义务。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县市和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细化责任,按步骤、分阶段、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要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年度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纳入其中,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强化法治意识。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推行任职前考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探索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法律培训教育,提高各级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使他们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成为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中坚力量。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前学法、干部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探索建立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绩考核的办法。(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机构的规格、编制,队伍的素质、能力与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 2015-09-22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州政发〔2015〕10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七批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9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州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5项)

    2.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3.州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其他事项目录(33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附件1

    州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5项)

    (一)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3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4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5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6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二)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5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承接内容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市、州辖区内)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2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3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核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5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三)州政府部门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范总体规划的集中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州国土资源局

    2

    机动车维修企业(二类)经营许可证核发

    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3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州政府部门向县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州公安局

    县(市)公安局

    2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审批

    州民委

    县市民宗局

    3

    清真肉食品屠宰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州民委

    县市民宗局

    4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州体育局

    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5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州体育局

    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州体育局

    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7

    城镇居民再生育审批

    州卫计委

    县市卫计局

    (五)省、州政府部门向县市政府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审批内容

    原实施

    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省林业厅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安投资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市政工程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的施工许可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合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仓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之外)

    州质监局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仓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之外)

    (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旅游业务准营证核发

    州、县市旅游局

    (八)非行政许可转为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清真食品屠宰上岗资格认定

    州民委

    (九)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权

    州经信委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2

    10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管理

    州经信委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3

    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评审、企业用能设备机构管理、能源管理岗位资格认定

    州经信委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4

    土地登记

    州国土资源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

    5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初审权

    州人社局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6

    工伤认定

    州人社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

    附件2

    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2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6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7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8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9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市(州)、县(市、区)国税局

    10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车购税征收机构

    11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车购税征收机构

    12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县(市、区)国税局

    13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国税局

    14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

    15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16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17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18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19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20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地税局

    21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22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23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附件3

    州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其他事项目录(33项)

    (一)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备案管理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2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3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甘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二)州政府部门向县市政府下放备案管理项目(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架空索道、槽车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设备外)

    州质监局

    县(市)质监局

    (三)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内部管理项目(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出厂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2

    辖区内机场、兰州车站、港口(码头)、省管医院和省管游览参观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3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4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5

    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6

    高考考生考试用具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7

    人才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8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省安监局

    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审批

    省安监局

    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民爆器材流通费用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2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3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民族药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4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市(州)人民政府

    5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市(州)人民政府

    6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标定地价

    市(州)人民政府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

    序号

    项目

    类别

    原审批权限

    现审批权限

    备注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和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原审批权限根据(甘政办发〔2014〕34号)确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库项目)

    库容1000万立方及以上省内其他河流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批准。

    原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确定。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其他水事工程)

    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内核准项目中,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核准。

    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电站)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除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和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6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公路项目和一级以外的普通国道网、省道网中的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和收费公路凡进入省上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除跨市(州)项目外,均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除省属企业外,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由市(州)政府核准。

    8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全部下放省级备案权限,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辖区内备案权限。

    原审批权限根据(甘政办发〔2011〕125号)和(甘政

    发〔2012〕103号确定。

    9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达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将中央在甘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市州实行属地化管理。

    10

    加油(气)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及竣工验收。

    除省属项目外,将全省加油(气)站、油库项目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职能下放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六)向县市政府下放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市(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2

    市(州)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市(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3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4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市(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 2015-06-0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州政发〔2015〕6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进一步推动全州科技进步,根据《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州政府决定,授予“提高甘南欧拉型藏羊产肉性能及杂交利用研究”等7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黄青1号青稞新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等9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甘南藏族自治州包虫病流行现状调查与防治效果研究”等12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全州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整合,为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

    一等奖(7项)

    2014-1-01 提高甘南欧拉型藏羊产肉性能及杂交利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马桂琳、丁考仁青、石红梅、牟永娟、张玉林、普华才让、杨淑娟、杨润喜、毛红霞、郭慧琳、芦红霞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1-02 甘南藏绵羊冷季补饲育肥试验及配套技术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石红梅、祁红霞、牟永娟、丁考仁青、普华才让、马桂琳、杨润喜、毛红霞、姚铭、包扎西加措、徐海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1-03 玛曲黄河高寒沙化区野生沙生牧草栽培及治理试验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王树茂、唐忠民、梁海红、陈 昕、刘承义、尚小生、王兰英、周九菊、王梅、李冬红、仁青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草原工作站

    2014-1-04 在线自动加酸技术在干酪素生产中的研究与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完成人:谢小冬、纪银莉、文鹏程、宋礼、何潇、胡晓娇、罗丽、鲁迎瑞、孙文静、刘恭、冯丹

    主要完成单位:甘肃华羚酪蛋白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华羚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2014-1-05 迭部林区中华松针蚧生物学特性与防治研究

    推荐单位:迭部县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毛王选、陈志勇、姚全林、牛犇、高建发、刘惠玲、康主草、方强、张蓓

    主要完成单位:迭部县森林植物病虫防治检疫站

    2014-1-06 甘南州舟曲县良种核桃引种试验

    推荐单位:甘南州林业局

    主要完成人:房慧、闵敬、杨为朝、杨晓娟、高建发、杨力、尚晓刚、 刘淑梅、闵方亭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林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2014-1-07 藏药六味能消散的质量标准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完成人:杨金草、禄晓艳、张晓春、曹炯、闵爱玲、李海燕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二等奖(9项)

    2014-2-01 合作猪种质资源保护及利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张红霞、刘汉丽、马桂琳、杨勤、杨江海、 张潭瑛、刘靖闻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2-02 提高甘南山谷型藏羊产肉性能及配套技术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郭淑珍、马登录、牛小莹、李保明、石少英、张海滨、尕旦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2-03 肉用抗病草地型藏羊分子选育提高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丁考仁青、王继卿、杨勤、HuitongZhou、石红梅、罗玉柱、徐海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甘肃省草食动物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4-2-04 引进半血野生盘羊杂交改良欧拉羊试验研究与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马桂琳、刘汉丽、丁考仁青、杨勤、尕旦吉、左彩兰、杨润喜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2-05 濒危藏药种植研究及产业化开发

    推荐单位:甘南州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甘玉伟、旦智草、陈灼、杨金东、赵克加、陈彦琴、杨育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卓尼县佛赐藏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寺藏医院

    2014-2-06 黄青1号青稞新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刘梅金、郭建炜、尚晓花、杨栋、萧云善、旦知吉、桑安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4-2-07 传统藏药制剂——亚泽曼玛的研制与开发

    推荐单位:甘南州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丹巴尖措、杨金东、甘玉伟、东智坚措、索南尖措、杨伟利、刘彩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卡加曼藏药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州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2014-2-08 甘南藏族自治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林地落界

    推荐单位:甘南州林业局

    主要完成人:闵敬、赵焕新、杨元旺、李明、尚小刚、杨 荣、夏锦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林业勘测设计队

    2014-2-09 甘南地区胆囊结石发病率与性别、年龄、民族、生活环境关系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敏志刚、王砚琴、杨志勇、卓玛、才让当智、宋美萍、王海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人民医院

    三等奖(12项)

    2014-3-01 甘南高寒牧区牛型结核分支杆菌病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控技术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何文、卢旺银、包永清、道吉草、李鹏林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3-02 尕力巴犊牛育肥试验推广

    推荐单位:合作市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石生光、杨振、姬万虎、庞生久、应保平

    主要完成单位:合作市畜牧工作站

    2014-3-03 导入贾洛羊血液提高甘加羊产肉性能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牟永娟、普华才让、郝恩茂、蔺成友、左彩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3-04 甘南州5种优良野生耐碱抗沙、治理水土流失牧草品种选育应用与推广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李广、旦智草、才让草、唐忠民、丁兴文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科技情报研究所、甘南州草原工作站

    2014-3-05 白菜型单低油菜甘南5号新品种选育与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闫春梅、桑安平、王国平、刘梅金、杨栋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4-3-06 临潭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与推广

    推荐单位:临潭县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李春平、丁香萍、梁永宏

    主要完成单位:临潭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2014-3-07 青稞新品种黄青2号选育及推广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刘梅金、郭建炜、桑安平、萧云善、旦知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4-3-08 甘南藏族自治州包虫病流行现状调查与防治效果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尚文杰、赵春桃、张澍文、王海福、刘晓东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3-09 甘南州迭部林区云杉落针病综合治理技术推广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林业局

    主要完成人:闵敬、高建发、房慧、杨晓娟、严婷婷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

    2014-3-10 甘南地区胆结石成分分析及研究

    推荐单位:卓尼县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安文熙、李有信、安兴、赵怀信、杨维荣

    主要完成单位:卓尼县人民医院

    2014-3-11 甘南州市售米面制品中铝污染状况调查

    推荐单位:合作市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才让拉毛、孙建云、李拥军、薛利新、刘荣芳

    主要完成单位:合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3-12 甘南州居民主要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状况调查及分析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苏玲玉、董锟、张永华、杨勇、王金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15-05-26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5〕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的应急性、过渡性、托底性制度安排。我州临时救助制度自2009年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托底线、求实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救助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等救助形式的有机结合,统筹救助资源,切实提高救助效果。

    (五)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规范高效。健全临时救助政策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施助。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救助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规范申请受理程序。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审定。

    (四)规范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参照省政府公布的区域性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对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事件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进行细化,设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五)规范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县(市)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和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工作机制

    (一)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州、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便民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群众求助。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衔接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核对平台建设,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措机制。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县(市)财政要按照省财政下拨临时救助资金1:1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财政直管县(市)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非财政直管县(市)配套资金由州和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临时救助资金应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其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临时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本级预算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全州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州、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在科学整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一道统筹安排。要加强各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置统一醒目的标识。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要通过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本级临时救助政策办法或实施细则。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 2015-05-26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州政发〔2015〕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5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甘南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39项)

    2.省属驻州、县市单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4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附件1

    甘南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

    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39项)

    (一)行政许可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州、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4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州统计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州、县市财政局

    3

    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州财政局

    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州、县市人社局

    5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州人社局

    6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州、县市人社局

    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州、县市人社局

    8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核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9

    体育经营活动的登记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0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三)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州交通运输局

    (四)州、县市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

    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州、县市人社局

    2

    食品生产许可

    州食药监局

    3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县市食药监局

    4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州商务(粮食)局

    5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州民政局

    6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市财政局

    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市住建局

    8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州交通运输局

    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市运管分局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市运管分局

    1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市运管分局

    12

    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州商务局

    1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州商务局

    15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6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市卫生局

    17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8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州文广新局

    19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州文广新局

    20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州安监局

    2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市安监局

    22

    食品流通许可

    州、县市食药监局

    2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4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州文广新局

    附件2

    省属驻州、县市单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等事项目录(14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贷款卡发放核准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2

    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

    3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县市国税局

    4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县市国税局

    5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州国税局

    6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国税局

    7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8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州烟草专卖局

    2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州邮政管理局

    3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州邮政管理局

    (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

    2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

    3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

  • 2015-05-11导出word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州政发〔2015〕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5〕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经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5元);

    二类地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元);

    三类地区:13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4.4元);

    四类地区: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9元)。

    以上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 2015-04-24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发〔2015〕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电子商务是战略性新型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州转方式、调结构、扩消费、促就业、惠民生,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8号),加快我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抢抓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政策机遇和有力时机,以带动三次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以扩大消费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就业为导向,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示范引领和整体推进、借力发展和本土培育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与扶贫攻坚深度融合,壮大经营主体,培育电商平台,完善支撑体系,强化政策支持,提高电商(网店)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推动我州农畜特色产品、民族特需用品等特色产品外销,促进旅游、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带动传统产业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扶贫攻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努力把电子商务培育成我州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

    培育和引进一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形成若干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集聚区,逐步建成满足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产业链日益完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竞争力不断增强,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2015年底,全州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20%,网络零售额增长25%,占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6%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达30%以上。培育州级电商示范企业3-4家,培育县级电商示范企业3-4家。

    ——2017年底,全州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25%,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30%,占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8%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达50%以上。各县(市)至少建立一个实体特色馆,每个乡镇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点1-2个,逐步形成较完善的电子商务政策和标准体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建成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信用、认证、支付、物流、网络、人才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度和市场辐射力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率先在合作市建立甘南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和淘宝网“特色中国·甘南馆”。鼓励支持各县(市)和协会组织建设创富中心、会展中心和电商孵化中心,提高电子商务发展的层次和影响力。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开设独立电商平台,积极培育扶持 “藏宝网”、“宏源e客”等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同时鼓励支持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自己的网店,搭建多元化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在全州各县(市)建立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使各类平台成为甘南州农畜特色产品、民俗文化产品、工业产品及各类服务资源的展示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网络分销平台。(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科技局、州移动公司、州电信公司、州联通公司、各县市政府)

    (二)加强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层培训体系,培养一批电子商务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加大电子商务领军型人才的引进力度,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人员赴电商产业发达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借鉴成功电商运作模式的策划理念、规划设计、操作方法及相关体制机制,改变陈旧观念、激活发展思路。借助淘宝大学等相关专业资源,聘请知名电商专家,对全州各级电商管理人员分层次进行培训,提高电商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大对企业负责人、返乡青年、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两后生、青年农民等群体的培训力度,普及电子商务理念,提升操作技能和营销能力。(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团州委、州科技局、各县市政府)

    (三)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一是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建立优势企业储备库,筛选一批优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进示范企业率先发展壮大。二是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上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集中力量引进有实力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落户甘南,开展电商业务,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三是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个体工商户、下岗职工、农村致富带头人、“两后生”等开设网店,实现创业就业。四是推动传统商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优先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和重点县乡农贸市场等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五是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重点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通过网络批发零售、网上订货、洽谈业务,实现全网营销。六是鼓励中小微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营销活动或入驻网上商城,融入电子商务市场网络体系。引导鼓励餐饮、娱乐、生活服务类商家加入网络团购业务。(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招商局、州食药监局、州农牧局、各县市政府)

    (四)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借鉴敦煌市“智慧旅游”经验,大力开展旅游智慧管理、智慧营销、智慧服务,建设集旅游资讯查询、电子商务、微博微信、电子导览、虚拟旅游于一体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深入推进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景区、智慧旅行社、智慧旅游饭店创建工作,开展“吃住行游购娱”全程“私人定制”服务。依托甘南州已建成运营的“搜搜藏地”、“九色甘南”、“甘南微生活”等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大力宣传甘南州特色景区,发布休闲度假线路,为线上旅客提供多种景点组合方案,开通景点门票预订、订房订票服务,方便旅客自主选择旅行线路,扩大旅游规模,促进我州旅游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州旅游局、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文广新局、各县市政府)

    (五)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在合作市筹建一处集产品供应、质量检测、货物仓储、物流配送为一体的大型专业物流园区,扶持和培育一批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运作高效的快递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鼓励州内现有企业积极创建物流公司,并通过物流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吸引全国各地物流连锁企业在全州各县市设点设店,建立跨区域分拨中心、同城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三级网络体系。商品配送中心要覆盖到县,农贸市场覆盖到乡,电子商务网店、邮站、快递服务网点覆盖到村,推动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交通局、州运管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邮政管理局、各县市政府)

    (六)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是政府为电子商务类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在合作市、夏河县建设集电子商务普及、企业平台、电商培训、物流仓储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为电商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造便捷高效的企业发展服务环境,切实发挥对电子商务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合作市政府、夏河县政府、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国土局、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经信委、州科技局、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

    (七)强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实施“宽带中国”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百兆光纤工程”、“百县宽带乡村工程”和数字企业项目,大力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应用,加快宽带网络建设,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和接入能力。重点加强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上网条件,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为全州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优质接入服务。积极建设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应用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发展移动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商务信息服务。扶持培育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系统开发、信息处理、数据及网站托管、运营和管理等外包服务。(牵头单位:州经信委,配合单位: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各县市政府)

    (八)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鼓励州内金融机构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支持建设依托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打造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安全易用的电子商务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支付服务体系,确保支付安全。(牵头单位:州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州上已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州商务局设办公室。州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州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具体研究解决全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全州产业发展现状和实际条件,制定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方案、工作措施和相关扶持政策,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州商务局设立甘南州电子商务中心,正科级建制,落实编制10名,从相关单位调配或从公益性岗位和全州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专业对口的电商人才充实工作力量。成立甘南州电子商务协会,促进和服务甘南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县市也要及时成立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协会,统筹协调开展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州编委办、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政府、各相关单位)

    (二)落实扶持政策。从2015年开始,州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传统企业电商化转型升级、网上销售业绩突出企业奖励补助、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推广和招聘人员工资。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人才培养资金、就业资金、产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50—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商务、扶贫、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要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两后生”、进城务工青年技能培训补助政策。人社部门要将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纳入全州城乡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及时落实引进人才政策,对促进产业进步的项目给予扶持。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三证合一”等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和自然人从事电商经营活动。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跟踪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行业发展。金融机构在利用传统信贷业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缓解电子商务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商务、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奖励办法,对网上销售业绩突出、促进就业和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团州委、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科技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各金融机构)

    (三)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地域特色产品认证管理,创建名牌产品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探索制定适合利用电子商务销售的产品标准体系。建立由政府、企业、第三方行业组织共同推动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和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加大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提高网销产品质量,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特色优势产品网货供应安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完善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将电子商务带动物流发展、消费增长、农民增收、就业增加的相关数据指标纳入统计体系,进行日常监测、分析,客观准确反映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切实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牵头单位:州工商局、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食药监局、州科技局、州农牧局、州经信委、州统计局、州物价局、州质监局、州人民银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导、社会互动的形式,实现“影响扩出去、品牌走出去、品质跟上去、效益提上去”的目标。将电子商务宣传纳入全州宣传工作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搜索引擎、大型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等网络媒体,大力宣传我州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各项举措。积极创建微媒体宣传矩阵,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着力培育贫困乡村农牧特产品网销品牌,力争将已建立运营的“藏宝网”、“搜搜藏地”、“宏源e客”等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成我州的电商名片。各县市及有条件乡镇要开通政务微博、政府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电子商务信息。通过多渠道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市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文广新局、团州委)

    (五)强化监督落实。州政府将发展电子商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也要把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全州各县市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县市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将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州政府、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书面报告。(牵头单位:州委、州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州商务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

  • 2015-04-15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政发〔2015〕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5年3月18日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和省委、州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决定,执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为民务实,维护团结,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工作。

    第七条 州长(州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州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州长或州长指定其他副州长代管。

    第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州审计局在州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州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州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升级、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共同繁荣和生态绿色可持续。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就业、上学、医疗、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八条 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州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州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坚持从州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州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按程序报请州政府议定。

    州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州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对违反宪法、法律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建立和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州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重视智库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咨询、评估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 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州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民族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报州委研究。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州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州委、州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甘南发展》、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委领导;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结。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政府和州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州政协,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州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三)研究州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需要报请州委审定的事项;

    (五)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州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州政府规章草案,讨论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县市政府、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需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州长认真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州长审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监察局、州法制办、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发展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不需要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其他需要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或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专项工作事宜。

    第四十三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主持的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州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四十五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六条 对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州政府各部门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必须报州长审批。凡需要州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州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五十条 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会签;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由副州长、秘书长签发的须报告州长。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确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报州长签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会签。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州政府办公室通过单独行文 “一对一”解决问题,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一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制度,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对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离开本州出差、休假、学习,按省委要求报备。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州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长、州委书面报告。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离岗休假、学习,请假报告须提前3天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州委。

    第五十六条 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细则》,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市及下属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二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三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州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县市负责同志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的工作规则。

    第六十六条 州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5日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发〔2010〕179号)同时废止度010

  • 2015-04-10导出word关于聘任后宏伟等3名同志为甘南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关于聘任后宏伟等3名同志为甘南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聘任后宏伟等3名同志为甘南州人民政府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州政发〔2015〕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77号)精神,经2015年3月18日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后宏伟同志、甘南州羚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苏海军同志、甘南柳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明俭同志为甘南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两年。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按照《甘南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执行,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 2015-03-27导出word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州政发〔2015〕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的启动年,也是加快实施“生态立州”战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州建设的关键年。各县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狠抓主要污染物减排,扎实开展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农牧村环境整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着力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2014年度考核结果,州政府决定: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合作市授予一等奖;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卓尼县、玛曲县、舟曲县授予二等奖;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夏河县、迭部县、碌曲县授予三等奖。对减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被省政府和省环保厅通报,影响全州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的临潭县给予通报批评。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环保重点领域改革的关键之年。各县市要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文件配套政策,依法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及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环境执法联动,创新环境执法方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努力解决影响本县市转型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已建成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十二五”全州污染治理和减排任务的完成,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

  • 2015-01-2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 ...

    州政发〔20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州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优化全州质量发展环境,提升全州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州政发〔2012〕1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州政办发〔2012〕191号)规定程序,在企业自愿申报、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初选公示。州政府决定,授予甘南藏族自治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质量水平,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佳绩。全州广大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认真学习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有效管理方式,切实发挥质量主体作用,提升发展效益和综合竞争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以质取胜作为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不断增强质量优势和竞争优势,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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