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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部署决策,严格落实《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确定、监管、落实和追究适用本实施细则,甘南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及其部门除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外,还应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追责坚持实事求是,处分有据,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实施考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六)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提升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停产停业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专兼结合、防救兼备、一专多能”的现代化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按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应福利待遇。

    (九)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将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一)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保障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落实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四)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要求和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九)部署消防安全整治,每月组织对辖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拟制定消防安全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等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和取水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协助救援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八)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九)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负责本单位、指导本系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除履行第十四条职责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序列中增设甘南州消防安全发展规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将州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配合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纳入各类学校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培训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指导各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配合做好消防信息化建设,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参与处理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案件;制定甘南州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依法对相关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每季度对全州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计,纳入全年重点工作内容同部署同考核,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检查执法数据共享。对消防救援机构建议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七)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和需要,结合州人大立法计划将消防立法工作纳入州政府立法计划;审查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中,组织开展消防法律知识的网上学法考试,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容。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负责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责任,按规定将同级消防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障国务院和省政府、州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及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实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镇燃气、有形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指导城镇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公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信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公共交通等经营单位和公路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订全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开展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证执行消防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生态文明小康村同步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负责为农业产业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肉类商品储备企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国家级、省级、州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订、落实消防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做好相关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州文化、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文化和旅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旅行社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星级饭店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十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军休服务、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纳入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培训内容。

    (十九)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内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加强与州消防救援支队的信息沟通,协助对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个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二十二)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其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快递寄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邮政、快递寄递企业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况;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五)融媒体中心:负责融媒体中心及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曝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统战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宗教工作特点,组织制订全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宗教团体、院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七)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流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粮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十)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五)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

    (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将消防设施接入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并清洗油烟道等部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根据需要按要求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定期清洗设置的油烟道;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器材等设备;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四)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五)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六)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

    (七)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年人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五)配合消防机构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其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部门与内设机构之间、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导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成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消防安全追究工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组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触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主要工作任务的;

    (二)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

    (四)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火灾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六)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实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准予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不及时出警的;

    (七)不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公安派出所的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火灾扑救,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实施,其他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应当启动延伸调查机制的,一般由州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对社会影响大或必须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延伸调查的火灾事故,成立联合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调查组由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行业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四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逐起组织调查,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追究。

    (三)在处警过程中使用技战术方法不得当,造成火灾事故扩大的,由上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追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正确履职尽责情况下发生火灾的在火灾延伸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各级、各单位人员权利,积极引导正确履职尽责。

     

    第六章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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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3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班子成员临时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班子成员临时分工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班子成员临时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根据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州政府班子成员临时分工如下:

    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党组书记、代州长杨武: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

    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州长候选人左龙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税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运管局,州文旅交建集团,州行政学院。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

    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冯小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非公经济,商务,金融,招商引资,电力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商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联系各通信公司,国网甘南供电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甘肃分中心甘南应急保障中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甘南邮政分公司、甘南烟草专卖局、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甘南盐务管理局,驻州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副州长王芳:负责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红十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甘南广播电视台、州妇儿工委、州红十字会、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文联,州档案馆。

    (王芳同志挂职期间,分管工作由冯小林同志代管)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于江:兼任州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南军分区,合作监狱,武警甘南支队。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郭子文:负责科技,农业和农村、农村综合改革,林业和草原,乡村振兴,畜牧兽医,地震、气象,供销,对口支援和帮扶甘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科技局(州外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绿化办)、州乡村振兴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地震局、州供销社。

    联系州科协,州气象局,州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武警陇南森林支队、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候选人张政能: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水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水务局。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候选人杨东平:负责教育,民族事务,民政,粮食和物资储备,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州民委,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州残联。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候选人杨光龙: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左龙同志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州人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医保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分管州应急局(州安委办)。

    联系州工商联。

    州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李世忠: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保密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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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县市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四批承接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县市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 ...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驻甘南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20〕63号)精神,经州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州、县市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四批承接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共6项,其中:承接1项、取消5项。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第二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切实加强上下沟通协调,统一规范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相关措施,全面确保此次行政许可调整工作落地见效。对省级层面下放到州级的事项,州级承接部门要加强与省级对口部门的工作衔接,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水平。对州、县市级部门取消的事项,要根据国家和省上相关部门公布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强化监管手段,细化监管流程,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取消的事项,州、县市对口部门要对本单位、本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进行认真自查,尽快取消相关配套审批程序。对保留的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要再梳理、再研究、再压减,坚决杜绝多头管理、重复审批和不必要审批等问题,尽量简化许可范围、条件、环节、时限等,进一步优化审批运行管理程序,全面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1.承接省级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2.州、县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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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docx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州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确定202111日至2021531日、101日至1231日为全州草原防火期,202111日至2021531日、111日至1231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布如下命令:  

    一、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平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95号)要求,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发布禁火命令。在高火险期,特别是在春节、元宵、清明、插箭节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五严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扎实推进打击森林草原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和全州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充分发挥护林员(草管员)职责,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要全力筑牢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和联防联保防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扫描防火二维码进行登记和接受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公安部门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 林区、牧区施工单位和林区、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七进宣传活动,即进企业、进农牧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寺庙,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证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并迅速查明发生火情原因。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  

    六、做好扑救准备。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要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摸排、检修工作,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应急、林草、气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本命令由各县市政府负责印制并广泛张贴宣传。

     

                                                               州长:赵凌云

    202012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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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2).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州级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定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甘南州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现公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区

    全州共划定4个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8个县市64个乡镇337个行政村、4个独立牧(场)、畜牧站和乡(镇)所属的3个牧场,重点预防面积32611.46平方公里,占全州农村土地调查总面积的89.12%

    (一)高原丘陵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Ⅰ

    高原丘陵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位于我州高原、高山丘陵地带的卓尼县、临潭县,共计29个乡(镇)44个行政村。范围是该区域内林草植被覆盖率较高的林草地(森草占地率≥70%),重点预防区面积4073.76平方公里,占所在行政村区域国土总面积4108.40平方公里的99.16%

       (二)岷、迭山地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Ⅱ

    岷、迭山地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位于我州岷、迭山系的迭部县,白龙江干流自西向东从中横穿迭部县全境,将群山分割为南北两部分,江北山地统称迭山,江南山地统称岷山。共计11个乡(镇)50个行政村。范围是该区域内林草植被覆盖率较高的林草地(森草占地率≥70%),重点预防区面积4465.46平方公里,占所在行政村区域国土总面积4497.91平方公里的99.28%

    (三)南秦岭山地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Ⅲ

    南秦岭山地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涉及位于我州南秦岭山地的舟曲,共计10个乡(镇)88个行政村。范围是该区域内林草植被覆盖率较高的林草地(森草占地率≥70%),重点预防区面积2240.23平方公里,占所在行政村区域国土总面积2260.77平方公里的99.09%

    (四)甘南高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Ⅴ

    本区涉及位于甘南高原的夏河县、合作市、玛曲县、碌曲县,包括 434个乡(镇)和独立的4个牧(场)、畜牧站,共计155个行政村,4个独立牧(场)、畜牧站和乡(镇)所属的3个牧场。范围是该区域内林草植被覆盖率较高的林草地(森草占地率≥70%),重点预防区面积21832.01平方公里,占所在行政村和牧场(站)区域国土总面积22163.55平方公里的98.50%

    二、重点治理区

    全州共划定3个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涉及6个县市50个乡镇323个行政村,重点治理面积939.91平方公里,占全州农村土地调查总面积的2.57%

    (一)洮河流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ZⅠ

    该区包括我州洮河流域的卓尼县、临潭县,共计226个乡(镇)194个行政村。重点治理区面积664.68平方公里,占所在行政村区域国土总面积2423.87平方公里的27.42%

    (二)白龙江流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ZⅡ

    该区包括我州白龙江流域的舟曲县、迭部县,共计219个乡(镇)122个行政村。重点治理区面积238.34平方公里,占所在行政村区域国土总面积965.25平方公里的24.69%

    (三)甘南高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FⅢ

    本区涉及位于甘南高原的夏河县、合作市,包括25个乡(镇)7个行政村。重点治理区面积36.89平方公里,占所在行政村区域国土总面积98.15平方公里的37.58%

    附件:1.甘南州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2.甘南州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1231

     


    附件1

    甘南州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州级重点预防区名称

    涉及县(市)名称

    乡(镇)名称

    涉及行政村名称

    行政村数量(个)

    重点预防区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高原丘陵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

    卓尼县

    木耳镇

    吾固、七车、出纳、多坝、秋古、博峪、木耳、叶儿、寺古多

    9

    766.87


    尼巴镇

    格拉、尼巴、江车、石巴

    4

    768.18


    刀告乡

    贡巴、龙多、盘桥

    3

    335.74


    纳浪镇

    朝勿、若龙、纳浪、大小板子、西泥沟

    5

    206.26


    康多乡

    白土咀、多玛、卡维、岔巴

    4

    346.29


    喀尔钦乡

    革古、大力、达子多、录巴寺、拉扎、卓洛、拉力沟

    7

    738.04


    完冒镇

    根沙、俄化、康木车、沙冒多、沙冒后

    5

    271.40


    恰盖乡

    角缠、温布滩、脑索、利加

    4

    566.63


    临潭县

    冶力关镇

    后山、葸家庄、东山

    3

    74.35


    小计

    9


    44

    4073.76


    岷、迭山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

    迭部县

    电尕镇

    电尕、蔬菜、更古、恰告、拉路、亚安、吾子

    7

    618.59


    益哇镇

    高杂、知子、傲子、纳加、当多

    5

    267.98


    卡坝乡

    卡坝、桃吾、安子

    3

    309.42


    达拉乡

    高吉、牙拉、次哇

    3

    736.01


    尼傲乡

    尼傲、巴藏、尖尼

    3

    240.06


    旺藏镇

    旺藏、曹世坝、亚日、高日、让尕、阿寺、班藏、花园、水泊沟

    9

    490.12


    州级重点预防区名称

    涉及县(市)名称

    乡(镇)名称

    涉及行政村名称

    行政村数量(个)

    重点预防区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岷、迭山地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

    迭部县

    阿夏乡

    克浪、纳告

    2

    301.52


    多儿乡

    在力傲、台力傲、次古、白古、洋布

    5

    490.14


    桑坝乡

    班藏、沙藏、唐尕、甘向

    4

    327.92


    腊子口镇

    腊子、久立才、黑多

    3

    433.87


    洛大镇

    洛大、赵藏、查居、尖藏、黑扎、磨沟

    6

    249.83


    小计

    11


    50

    4465.46


    南秦岭山地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

    舟曲县

    曲瓦乡

    城马、架然、头沟坝、拜藏、宵藏、水泉

    6

    141.39


    大峪镇

    大崖、香杭、大坪、老地、多拉、阿布、得力

    7

    152.41


    憨班乡

    果者、香椿沟、憨班、汗拜拉阿、杭嘎、古当、宝拉、老沟、黑峪

    9

    147.58


    峰迭镇

    城内、城外、嘎麦诺、阳山、瓜咱、坝子、水泉、布迪、沙沟、杜坝、吾岱、狼岔山、磨沟、弓哈、妞鲁

    15

    187.99


    南峪乡

    南一、南二、安门、真堆、勒地、磨坪、吾松别

    7

    59.31


    武坪镇

    哈迭、坝子、那下、吾别

    4

    367.78


    插岗乡

    恰瓦、古当、角绕、嘎里、塘古

    5

    184.52


    博峪镇

    曲曼、扎塔、然益诺、哈吾诺、尖吉、开麻古、吉也诺、尖果诺、柱龙诺、古迭、卧欧诺、擦合代古、卡路诺、格日隆诺

    14

    412.16


    拱坝镇

    拱玫、恰子、隅亦诺、乾迪、赞嘎、孜比吾、托诺、莱亦诺、片片

    9

    178.60


    曲告纳镇

    灿干、莫诺、茶坪、李子坪、拉莫盖托、燕必、托协、瓜欧、岔希、岔吾果、阿吾、木耶

    12

    408.48


    小计

    10


    88

    2240.23


    州级重点预防区名称

    涉及县(市)名称

    乡(镇)名称

    涉及行政村名称

    行政村数量(个)

    重点预防区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甘南高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

    甘南高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Ⅴ

    夏河县

    王格尔塘镇

    王格尔塘、吉赫仁、崖玉、洒索玛、阿子合、格尔仓

    6

    243.61



    阿木去乎镇

    安果、黑力宁巴、扎代、加禾、吉昂、完垦、尼玛龙、格合咱、阿纳、牙利吉

    10

    886.21



    拉卜楞镇

    九甲、麻莲滩

    2

    143.82



    桑科镇

    曼玛、岗岔、多玛、日芒、桑科、地仓、种羊场、原军牧场

    8

    1242.70



    甘加镇

    八角城、作海、卡加、仁青、哇代、西科、仁艾、作海等六村共牧区

    8

    834.20



    达麦乡

    山塘、达麦、乎尔卡加、黄茨滩

    4

    181.13



    麻当镇

    麻当、孜合孜、敖赛、切龙、亚休、果宁

    6

    355.57



    曲奥乡

    清水、香告

    2

    202.70



    唐尕昴乡

    让吾道、让吾曼、唐尕昂、水隆、麻隆

    5

    205.04



    扎油乡

    扎油道、扎油哇、扎油曼

    3

    375.19



    博拉镇

    娄来布、罗吾滩、玉华、加地沟、吾乎扎、强格昂、加禾

    7

    313.27



    吉仓乡

    吉仓、木道、西小

    3

    285.47



    科才镇

    科才、其莫尔、赞布宁

    3

    895.43



    合作市

    卡加曼乡

    新集村、香拉村

    2

    66.81



    卡加道乡

    其乃合、日加、土房

    3

    325.81



    佐盖多玛乡

    德合茂、仁多玛、当江、新寺

    4

    563.81



    勒秀镇

    阿木去乎、峡村、仁占道、吉利、罗哇、邓应高、加门、俄河、西拉、麻木索那

    10

    443.82



    佐盖曼玛镇

    美武、岗岔、扎代、克莫、地吾鲁

    5

    320.93



    那吾镇

    多河尔、达洒、麻岗、卡四河、一合尼、早子、塔瓦

    7

    206.27



    玛曲县

    尼玛镇

    贡玛、秀玛、哇尔玛、萨合

    4

    572.88



    欧拉镇

    曲合儿、哇尔合、克勤、安茂、欧强、达尔钦

    6

    1354.33



    州级重点预防区名称

    涉及县(市)名称

    乡(镇)名称

    涉及行政村名称

    行政村数量(个)

    重点预防区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甘南高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FⅤ

    玛曲县

    欧拉秀玛乡

    卡尔格、敦红、贡周、当庆

    4

    1403.93


    阿万仓镇

    贡赛尔、洛隆、贡乃、沃特、道尔加

    5

    1457.08


    木西合乡

    西合强、木惹

    2

    1604.87


    齐哈玛镇

    塔哇、国青、果擦、哇尔义、吉勒合

    5

    820.24


    采日玛镇

    采日玛、乃尔玛贡玛、乃尔玛尕玛、秀昌、麦果尔

    5

    657.75


    曼日玛镇

    智合桃、耀达尔、尕加、斗隆、强茂

    5

    1097.85


    河曲马场

    河曲马场

    1

    393.81


    大水军牧场

    大水军牧场

    1

    97.84


    阿孜畜牧站

    阿孜畜牧站

    1

    67.54


    碌曲县

    郎木寺镇

    郎木寺、尕儿娘、贡巴、波海

    4

    603.82


    玛艾镇

    玛艾、加格、华格、红科

    4

    831.27


    尕海镇

    加仓、秀哇、尕秀

    3

    909.57


    西仓镇

    新寺、唐龙多、贡去乎

    3

    231.76


    双岔镇

    洛措、毛日、青禾、二地

    4

    400.23


    拉仁关乡

    唐科、则岔、玛日

    3

    745.46


    阿拉乡

    田多、吉扎、博拉

    3

    171.53


    李恰如种畜场

    李恰如种畜场

    1

    318.48

    新增预防区

    小计

    38


    162

    21832.01


    合计

    68


    344

    32611.46

    涉及7个牧场、站














    附件2

    甘南州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州级重点预防区名称

    涉及县()名称

    ()名称

    涉及行政村名称

    行政村数量(个)

    重点治理区面积(平方公里)

    备注

    洮河流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ZⅠ

    洮河流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ZⅠ

    卓尼县

    柳林镇

    草岔沟、东石沟、上卓、上城门、寺台子、唐尕川、白塔、奤盖、多洛

    9

    22.28


    扎古录镇

    麻路、录日岔、强岔、柏林、扎古录、塔乍、八什卡、赛如那

    8

    23.92


    阿子塘镇

    阿子滩、足子、板藏、达架、那子卡、坐车首、盘元

    7

    32.66


    申藏镇

    申藏、郭大、冷口、斜藏、旦藏、目地坡、小沟

    7

    37.76


    勺哇土族乡

    光尕、大庄

    2

    10.59


    藏巴哇镇

    柳林、包舍口、新堡、候旗、上扎、恰布、柏林、石达滩、巴都

    9

    38.89


    洮砚镇

    坑乍、拉乍、古路坪、杜家川、纳儿

    5

    15.08


    木耳镇

    冰崖、麻地湾

    2

    7.88


    纳浪镇

    羊化、温旗

    2

    3.45


    喀尔钦乡

    麻地卡、大族、相俄、出路、柯别

    5

    22.55


    临潭县

    临潭县

    城关镇

    范家咀、青崖、杨家桥、教场、西庄子、下河滩、上河滩、左拉、郊口、古城、城内、苏家庄

    12

    20.64


    新城镇

    瑞阳沟、后池、西街、东街、南门河、晏家堡、丁家山、东南沟、东山、口子下、张旗、下川、吴家沟、扁都、李家庄、红崖、刘旗、羊房、哈尕滩、肖家沟

    20

    59.17


    初布乡

    初布、鹿台子、牙关、普藏什、古战山、亦子多、扎乍

    7

    13.18


    古战回族镇

    古战、九日卡、拉直、甘尼、卡勺卡

    5

    21.69


    卓洛回族乡

    上园子、下园子、日扎

    3

    6.90


    长川回族乡

    阳升、敏家嘴、千家寨、沙巴、冯旗、长川、塔那、汪槐、马牌、木地坡

    10

    36.98


    羊永镇

    羊永、孙家磨、西石沟、李岗、拉布、白土、太平

    7

    34.52


    流顺镇

    宋家庄、上寨、眼藏、八仁、汪家嘴、丁家堡

    6

    30.33


    洮滨镇

    常旗、洛藏、新堡、上堡、朱旗、马旦沟、秦关、总寨、石旗、郑旗、上川、巴杰

    12

    34.45


    店子镇

    李岐山、王清、尹家沟、店子、戚旗、业仁

    6

    24.90


    三岔乡

    斜沟、高楼子、半沟、直沟、岳家河

    5

    23.57


    王旗镇

    塘旗、马旗、韩旗、王旗、中寨、磨沟、立新、陈庄、陈旗、大沟门、王家坟、巴杰、龙元山、草场门、上沟门

    15

    59.04


    羊沙镇

    大草滩、洋沙、新庄、下河、甘沟、秋峪

    6

    20.41


    石门乡

    大河桥、萝卜沟、草山、大桥关、三旦沟、占旗河、扎浪沟、梁家沟、石门口、元里

    10

    29.58


    八角镇

    庙花山、中寨、八角、竹林、茄羊、牙扎、八度、牙卜山

    8

    16.08


    冶力关镇

    洪家、高庄、岗沟、堡子、池沟、关街

    6

    18.16


    小计

    26


    194

    664.68


    白龙江流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ZⅡ

    白龙江流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ZⅡ

    舟曲县

    舟曲县

    城关镇

    庙沟、沙川、锁头、真牙头、半山、坝里、寨子、西关、西街、北街、东街、南街、北关、三眼、月园、瓦厂、罗家峪、马莲坪

    18

    15.73


    大川镇

    通化头、石门沟、石门坪、梁家坝、土桥、老庄、坪安、泄流坡

    8

    6.23


    巴藏镇

    上巴藏、下巴藏、溪蛉、后北山、前北山

    5

    14.10


    立节镇

    立节、花年、水地、杰迪、北山、瓦土山、拉沟、雍瓦、阳阴山

    9

    12.30


    坪定镇

    垭头、靖边、坪定、骞必诺、柳坪、奂坪、武滩山、九原

    8

    12.26


    江盘镇

    南桥、河南、云台、阳山、姚家楞、端山、南山、马士山

    8

    9.31


    东山镇

    石家山、韩家沟、真节、坪里、店子湾、鲁家、罗家、湾里、井坪、石磊、辽暖、杨家、中牌、下庄、毛家、谢家

    16

    19.25


    果耶镇

    真庄、果耶、拉阿、东坪、磨里、诺迭喀、吾德、阳坡、别列石嘎、牡吾协、代亚诺、居斯波若、前山、前山梁、池干、虎家梁、甘子沟、真庄磨

    18

    21.77


    八楞乡

    花园沟、林家山、斜坡、东岔、阴山、阳山、西岔、小真庄、列阳斯、下半山

    10

    15.96


    曲瓦乡

    缠藏

    1

    2.74


    峰迭镇

    沟门、咀上、硬山

    3

    2.01


    南峪乡

    旧寨

    1

    1.54


    武坪镇

    桥子、黄加、哈河坝、河那、亚下

    5

    7.54


    插岗乡

    普岱、角桥、亚合

    3

    3.73


    博峪镇

    柯达

    1

    1.22


    拱坝镇

    巴吾、勒卧

    2

    4.36


    曲告纳镇

    乔玉诺、盖欧、拉尕、岔吾古

    4

    11.37


    迭部县

    益哇镇

    扎尕那

    1

    37.88


    卡坝乡

    尼欠

    1

    39.02


    小计

    19


    122

    238.34


    甘南高原州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ZⅢ

    夏河县

    博拉镇

    华盖

    1

    3.15


    合作市

    卡加曼乡

    海康村、格来村

    2

    8.84


    卡加道乡

    木道

    1

    2.67


    佐盖曼玛镇

    地瑞

    1

    8.00


    那吾镇

    加惹、绍玛

    2

    14.23


    小计

    5


    7

    36.89


    合计

    50


    323

    9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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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7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甘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甘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docx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甘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甘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为完善人口发展战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甘肃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9〕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内容和时间

    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甘南州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以及户口在甘南州内但在州外居住的自然人,不包括在甘南州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二、组织实施

    本次人口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组织领导,州政府成立甘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为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应及时支付招聘等人员劳动报酬,保证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普查。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县市各部门要强化依法普查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甘肃省统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普查各项工作。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二)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创新方式方法,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既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微博、短视频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要求和相关知识,引导动员广大普查对象积极参与普查、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确保数据质量与安全。按照国家要求,普查登记采取电子化方式开展。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对普查中发现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照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保密义务,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防泄露。

    (四)做好经费保障。按照《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通知》要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附件:甘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甘南州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5日

     

    附件

    甘南州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长:汪尚学   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韩小东  州政府副秘书长

            杨保祥    州统计局局长

            万睿斌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薛卫东  州公安局副局长

            杨重山  州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宏升  州住建局总工程师

            魏兰萍    州卫健委党组成员、州计生协会副会长

      员:王宏钟  州委政法委副书记

            赵凌宏  州委宣传部副部长

            阿旺才让  州委统战部副部长

            宁峰平   州委网信办副主任

                 州教育局副局长

            华尔考  州民委副主任

            尚高隆  州民政局副局长

                 州司法局副局长

            李生周  州财政局副局长

            李建功  州人社局副局长

            李世雄  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州政府办副主任

                 州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庹兴峰  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杨青平   州统计局副局长

            王举君  州机关事务局副局长

                   州政府发展研究室主任

            王旭峰  武警甘南支队副政委

                 甘南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甘南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正营职干事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杨青平同志兼任。


  • 2019-03-2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docx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91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基础科学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发展,全面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甘南建设,现就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八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以“遵循科学规律、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原始创新、促进融通发展,创新体制机制、增强创新活力,加强协同创新、扩大开放合作,强化稳定支持、优化投入结构”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人才作为创新第一资源的作用。聚焦“一带一路”建设和甘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需求,加强基础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着力推进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类主体融合创新,着力实现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为创新驱动发展注入更强动能,为甘南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效提供强大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我州基础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显著提升,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稳定一批长期服务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在特色畜种保护和选育、特色农作物品种保护和选育、生态环境保护、草地沙化治理、灾害防治、可再生能源等领域,产生一批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解决一批面向省上和全州重大需求的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努力迈进创新型地区行列提供有力支撑。到2035年,我州基础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有较大跃升,涌现出一批重大原创性科技成果,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全民科学素质水平明显提高,全州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打造青藏高原乃至西北地区基础研究的创新高地,使我州成为藏区重要战略科技力量。

    二、加强基础研究任务部署

    (三)强化基础研究系统建设。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研三位一体优势,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充分发挥省属在甘高等学校和企业、州县市科研院所的科研优势,激发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载体作用。围绕黄河上游生态修复、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构建、新能源利用等发展需求和高原特色农牧业和旅游业加快在关键领域的技术创新突破。引导企业开展目标导向类应用基础研究,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责任单位排名不分先后,按各自职能分工抓好落实,下同)

    (四)完善基础研究支持体系。聚焦基础科学和前沿探索,发挥自然科学基金对基础研究的“导向、稳定、激励”功能,积极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省自然科学基金的支持,充分发挥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省级创新基地和人才计划,加快基础研究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建立支持科技创新专项(基金)运行机制,引导地方、企业和社会力量对基础研究的支持。(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五)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突出合作市在我州基础研究科技资源相对集中的优势地位,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合作市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持续推进甘南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带动农牧区科技创新集群快速发展,形成区域创新发展的格局。支持鼓励各县市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科技合作机制,通过建立分中心、联合实验室、地方研究院等科技创新平台,提高基础研究支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甘南合作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六)推进科教融合、军民融合和产学研深度融合。坚持高等学校科教融合的建设方向,以高水平科学研究为支撑和引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在基础研究中的主力军作用。按照科学研究规律健全基础研究人才培养体系,加大对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生态学等基础学科的扶持力度,使高等学校成为基础研究人才培养的摇篮。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产业创新需求,开展从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创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甘南州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工作。(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

    三、建设高水平研究基地

    (七)支持和推进重点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优势和人才力量,在牲畜疫病防治、牛乳制品、肉类加工、草地农业生态、新能源利用等领域开展战略性、前沿性、基础性、综合性科技创新活动,推动一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转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四、加强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建设

    (八)打造科技领军人才队伍。围绕我州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养能取得重大成果、坚持全职潜心研究的杰出人才;培养引领相关产业和领域科技创新发展方向、主持完成重大科技任务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培养具有科研能力及创新潜力、获得国内较高学术成就的青年拔尖人才。(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九)加强中青年和后备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加大博士、博士后引进力度,鼓励研究人员依托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开展创新性研究。通过给予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等方式,积极吸纳博士、博士后来我州创新创业。鼓励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和人才联合培养,加强基础研究后备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

    (十)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符合实验技术人才及其岗位特点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提高实验技术人才的地位和待遇。加大实验技术人才、专职工程技术人才和开放服务人才培养力度,优化科研队伍结构。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技术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人社局)

    (十一)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对接我州重点产业发展需求,依托农业科技园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培养和引进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引领产业发展,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州内外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发挥省、州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究基地的集聚作用,在优势学科领域支持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培养一批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科学家群体。聚焦科学前沿,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择优势基础学科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加强协同合作。(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人社局)

    五、提高基础研究开放合作水平

    (十二)扩大基础研究对外对内开放合作。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主动对接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升科技创新合作层次和水平,打造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强落实与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和省内高校等合作,通过打造“甘南”品牌,提升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建设和引进高水平的研发平台,汇聚高水平人才,形成若干在青藏高原上具有引领作用的原始创新成果。(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工信局、州科技局)

    (十三)鼓励基础研究横向合作。鼓励州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与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合作,围绕优势学科、交叉前沿领域、重大基础瓶颈问题等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共同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带动各层次人才培养。支持省属在甘高等学校、企业科研人员到州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兼职兼薪,承担科研任务、培养学生、创新创业等。支持省内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在州内建设协同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州国资委)

    六、完善基础研究发展机制和环境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统筹协调。建立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部署基础研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州直(属)有关单位、各县市政府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基础研究科教融合、产学研深度融合和军民基础研究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各县市政府)

    (十五)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对基础研究支持力度,逐步恢复和完善州列科技计划机制,突出州级创新基地和人才专项。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探索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慈善捐赠等措施,引导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形成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甘南州税务局)

    (十六)建立健全科研项目机制和经费管理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完善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与决策机制,遴选基础研究项目时注重对研究方向、人才团队及其创新能力的考察。建立符合基础研究规律的经费管理制度,简化基础研究项目任务书和预算书,落实法人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管理自主权。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使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心无旁骛地开展科学研究,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十七)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发展。围绕打造传统产业新优势和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体制机制,搭建平台,促进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发挥企业和科研院所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作用,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程化、产业化。适应互联网时代创新活动开源开放的新趋势,创新基础研究组织形式,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建设,搭建知识产权对接交易平台,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金融与资本服务等机制,为基础研究向应用研究、试验开发融通转化创造有利条件。(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国资委、州市场监管局)

    (十八)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开展州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科学数据管理,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的自然本底数据、种质、标本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收集。建立州内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和后补助机制,推动更多科技基础设施、科学数据和仪器设备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

    (十九)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坚持科学监督与诚信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督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进行跟踪评价,对重要学术成果发表加强审核把关。加大对科研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夯实科研诚信基础,引导树立正确科研评价导向的科研诚信。(责任单位:州教育局、州科技局)

    (二十)加强科学普及和营造创新氛围。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的重要作用,在全州中小学大力普及青少年科普教育,鼓励科学家积极参与科普创作和科普活动,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州级科普示范基地的认定。发挥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大力开展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鼓励和支撑各类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探索建立符合我州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与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实行分类评价。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促进基础研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州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州科技局、州人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教育局、州科协)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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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2018-11-27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

    关于印发《甘南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

    州政发〔2018〕8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6日

    甘南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甘发〔2018〕29号)、《甘肃省污染防治攻坚方案》(甘办发〔2018〕43号)、《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政发〔2018〕68号),结合甘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全国、全省、全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五大生态”主攻方向,坚定“十大环境”建设征程,突出“环境革命”时代主题,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明显提升甘南蓝天环境为重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方式,不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配合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坚决打赢打好蓝天保卫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增长的做法,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转型发展,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坚持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第一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问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坚持目标引领。以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减少,大气颗粒物浓度明显降低,不发生人为因素引发的重污染天数作为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的主要目标,同时也要注重空气质量综合指数的不断下降,对6项污染物因子中反弹和尚未达标的污染物,分析源头症结,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突出问题的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紧盯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环节,以燃煤和扬尘污染治理和防控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发力,科学设定大气污染治理重点任务,分年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严格执法检查,强化督查巡查,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全民配合。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曝光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出行、低碳生活,逐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配合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

    (三)工作目标

    2018年底,合作市城区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8.5%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控制在36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实现空气质量达标;其他县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5%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州政府下达的年度目标。

    2020年底,合作市城区优良天数比例稳定达到88.5%以上,其他7县城优良天数比例稳定达到95%以上;合作市和7县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较2015年下降,全部实现空气质量达标,并优于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平均水平。全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完成省上下达的总体减排目标。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产业发展

    1.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根据国家、省上要求,按时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的“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类的发展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关于产业准入门槛的政策要求,禁止新建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提高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区域、规划环境评价工作,新改扩建涉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州环保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国土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严控“两高”行业准入

    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项目。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实施减量置换,严禁新增产能。把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重要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积极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产业园区,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支持和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企业。(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经信委、州环保局、州科技局配合)

    (二)调整能源结构,构建高效清洁能源体系

    4.有序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1)实施清洁取暖工程。认真落实《甘肃省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2017—2021年)》《甘南州冬季清洁取暖总体方案》,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优先发展集中供暖,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和改造进度,集中供热难以覆盖区域,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积极争取我州合作市纳入全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范围,在确保民生取暖安全的前提下,立足清洁替代、经济适用、居民可承受,综合采用各类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燃煤取暖。优化供热管网规划建设,推进联网运行,加快老旧管网设施改造和系统升级,降低输配损耗。各县市要积极推进冬季清洁供暖工程,对城中村、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及建成区边界向外延伸5—10公里范围内乡镇居民使用的土灶、土炕、小火炉进行详细摸底,科学制定改造方案,逐步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洁净煤替代工程。结合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在农牧村集中开展改灶、改炕、改暖等专项工作,推广采用碳晶、电热膜等采暖新技术,推行绿色生活方式。2018年改造完成1万余户,到2020年完成省上下达的改造任务。(州住建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农牧局、州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逐步提高天然气能源占比。天然气接通的县市要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全力推进天然气“进企入户”和“煤改气”进程,城市居民和公共福利用户全部改用天然气,不断提高天然气清洁能源使用比重,2018年合作市完成2500户的“进企入户”改造任务,到2020年完成1万户改造。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集中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建立完善需求侧管理和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州经信委牵头,州住建局、州环保局配合)

    (3)提升电网支撑能力。建立“绿色通道”,主动加强与各县市“煤改电”计划衔接,有效利用各渠道资金,加快重点区域配电网建设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满足电供暖设施用电需求。各县市要支持配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将地下电力管线建设纳入地方重点工程,加大协调支持力度。(州发展改革委、州供电公司牵头,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配合)

    (4)加快优质煤集中配送体系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建成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的煤炭交易市场和集中配送体系,交易、配送民用煤符合甘肃省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标准,基本实现全州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民用煤配送全覆盖。加强煤质抽检,对煤炭销售网点和重点用煤单位煤质进行全覆盖抽检,依法查处销售和使用劣质煤的单位。在城市主要交通入口和入城路口设置卡口,严查煤炭运输车辆,联合执法部门对煤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予以劝返或查没并处罚,杜绝劣质煤流入市场。(州经信委、州质监局牵头,州工商局、州环保局配合)

    5.全面实现燃煤锅炉烟气达标排放

    (1)深入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通过淘汰拆并、清洁能源改造、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完成在用燃煤锅炉整治任务。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且满足拆并接入需求的分散燃煤锅炉应予以淘汰关闭,并入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锅炉在落实气源和供气量的前提下实施清洁能源改造;覆盖不到区域的燃煤锅炉,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进行锅炉烟气达标治理改造,不符合国家和省上政策要求的,应改为电、醇基燃料等清洁能源;偏远乡镇地区,由于受经济等条件制约暂不具备淘汰、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煤锅炉,可采取使用洁净煤等方式实现锅炉烟气达标排放。(州环保局、州质监局牵头,州住建局、州经信委配合)

    (2)提高集中供热管网敷设面积。加快供热管网建设进度,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在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对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可按照等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节能环保型燃煤锅炉。(州住建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环保局、州质监局配合)

    (3)加强供暖锅炉排放监管力度。各县市建成区外和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位的所有燃煤供暖锅炉必须实现达标排放,并开展大气污染排放监测和煤质检测工作。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面实施烟气排放提标改造工程,安装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按要求对烟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性监测,确保稳定达标运行,并在厂区大门口醒目地方设置排放物浓度监督电子屏,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生物质锅炉必须配套布袋除尘设施,达到相应环保排放标准要求,并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城市城区生物质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州环保局牵头,州住建局、州质监局、州经信委配合)

    6.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严格落实原环保部2017年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积极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管理。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县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州环保局负责)

    7.加强煤炭总量控制

    逐步降低煤炭在能源消费中的占比,完成省上下达的煤炭消费控制指标。(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牵头,州环保局配合)

    8.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逐步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州发展改革委、州住建局、州质监局、州农牧局、州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逐步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鼓励推广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0.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

    (1)大力发展多式联用。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主要以铁路运输为主。(州经信委、州发展改革委、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环保局、州财政局配合)

    (2)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制定实施《甘南州实施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通过新建道路、规划可行驶路线等方式,制定重型车辆绕城方案,依法明确国三标准及以下柴油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以及绕行具体路线,严控重型高污染车辆进入城市建成区。2019年底前,在州政府所在地合作市城区主要进出口、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道口安装“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公安局、州环保局配合)

    (3)继续做好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逐步开展国一、国二标准汽油车和国三标准柴油车淘汰工作,继续落实老旧车、高排放车淘汰补偿机制和补偿奖励政策。2018年底,完成省上下达的300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任务,2020年底完成2644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油、燃气车辆。(州公安局牵头,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经信委配合)

    (4)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积极发挥州级机动车尾气监控平台作用,全面实现机动车环检和安检同步。环保部门和公安等部门联动,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规范管理环检机构审核认证,严把检测质量关。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州环保局、州公安局牵头,州质监局、州工商局配合)

    11.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20年底前,全州完成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等。鼓励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逐步淘汰高排放、超服役年限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对于不具备淘汰条件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支持其安装大气污染后处理装置。(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环保局、州农牧局配合)

    12.提高新能源汽车使用率

    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县市城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推进党政机关、公共场所、社区充电桩设施建设,为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州经信委、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科技局配合)

    13.加快车辆油品质量升级

    2018年,全州启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前期准备工作。2019年1月1日起,全州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全面开展汽油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回头看”,所有加油站气液比、排放浓度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测。(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环保局、州质监局、州商务局配合)

    (四)优化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14.实施生态增容工程

    加强植被保护和植树造林工程,强化城市生态增绿减污,降低沙尘、扬尘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建设城市绿色廊道,实施“退工还林还草”,不断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牵头,州住建局、州农牧局配合)

    15.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原则上不再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州环保局配合)

    16.继续加强施工道路和堆场扬尘综合防治

    (1)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加大对建筑、道路、拆迁、水利、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物料堆场等各类工地及裸露地块的扬尘污染监管,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施工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规模以上土方施工工地要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2018年,各类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抑尘措施合格率达到96%以上。(州住建局牵头,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务水电局配合)

    (2)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20年,州政府所在地合作市建成区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建成区达到60%以上。(州住建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配合)

    (3)加大工业企业扬尘管控。各县市要严格管控辖区内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做好防风抑尘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工业企业的粉状物料或者其它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采取入棚、入仓等方式密闭存储和运输,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设施进行存储,并设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防尘设施。(州环保局负责)

    17.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1)严格落实禁烧规定。严禁焚烧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和烧荒等“四烧”行为,强化县乡村三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以村为单位的网格化监管制度,层层分解靠实责任,严厉查处各类焚烧行为。坚持堵疏结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州环保局、州农牧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住建局配合)

    (2)有效控制氨排放总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率。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改善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州农牧局、州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城市生活面源污染防控

    (1)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2018年底,州政府所在地合作市建成区内现有餐饮经营场所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9年底前,其他县城区餐饮业全面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和油烟治理。新建餐饮项目要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做好油烟治理措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严禁将油烟排水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停用油烟净化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州食药监局牵头,州环保局、州住建局配合)

    (2)加强露天烧烤规范和整治。依法取缔占用城市及公共场所从事露天烧烤的流动摊点,坚决查处固定门店室外设炉灶进行露天烧烤的行为。(州住建局牵头,州食药监局配合)

    (3)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各县市根据现有管理规定,在已划定的禁燃区、时间段内继续加强烟火爆竹的燃放监管,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日等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要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严格控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销售点,从源头管控减少烟花爆竹销售。结合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适当扩大烟火爆竹禁燃区范围和管控时段。(州公安局、州安监局牵头,州环保局配合)

    (4)全面规范群众煨桑活动。对城区居民小区及周边农户家的分散煨桑台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深入了解掌握群众对于煨桑活动的认知度,对于确实无需设立煨桑台的小区逐步进行取缔,对于暂时不能取缔的煨桑台,要积极引导城区居民在宗教祭祀活动中自觉规范煨桑行为,尽量集中到寺院开展煨桑活动,限制城区居民小区的煨桑活动,减少烟气排放。(州住建局、州宗教局牵头,州农牧局、州环保局配合)

    (五)加强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降低污染物排放

    19.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

    推进合作市生态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州经信委、州环保局配合)

    20.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

    深入开展水泥、集中供热等涉气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并建立管理清单,到2020年底前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按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深度治理。坚决关停用地、工商手续不全并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政府国资委、州国土资源局、州工商局配合)

    21.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全州VOCs排放单位名录。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深入推进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鼓励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有机溶剂,涂装行业推进非溶剂型涂料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VOCs排放;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开展VOCs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州环保局牵头,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配合)

    (六)实施“四大”专项行动,提升大气环境管控水平

    22.开展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

    各县市要围绕着力改善冬季空气质量,认真部署大气污染“冬防”攻坚行动,分年度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冬防”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靠实工作责任、明确时间节点,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污染源的集中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取得明显成效。州大气办要组织州直成员单位,成立专项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冬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冬防”重点工作推进缓慢、存在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的县市,进行通报或约谈,并作为责任书考核扣分依据。(州环保局牵头,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州直成员单位配合)

    23.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帐式、网格化管理,并列出整治清单;对列入整治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2019年底前,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坚决予以取缔;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州环保局、州经信委牵头,州工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发展改革委配合)

    24.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出台《甘南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以“管车、控量、限行、治理”为抓手,统筹油、路、车管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天地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各县市公安、交通运输、环保、质监、商务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柴油货车尾气超标排放、销售不达标油品等违法行为。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质监局牵头,州公安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信委、州商务局配合)

    25.开展工业窑炉治理专项行动

    制定全州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鼓励工业窑炉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并把工业窑炉治理作为日常督查检查的重点任务,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发展改革委、州质监局配合)

    (七)强化区域联合防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6.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

    适时修订完善州、县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预警分级标准体系,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季节应急响应标准,同一区域内要统一应急预警标准;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预案,做好监测和会商,各相关县市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提高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实现7—10天预报能力,州级预报中心实现以县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逐步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州环保局牵头,州气象局配合)

    27.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各县市要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提高应急预案中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重点企业制定企业操作方案,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严格落实洒水抑尘、施工场地停工,机动车限、禁行等措施,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州环保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住建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配合)

    28.适时开展错峰生产

    对水泥等重点行业制定错峰生产方案并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州经信委牵头,州环保局配合)

    29.落实应急保障机制

    州、县市应保障落实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所需人员和工作经费,鼓励引入第三方开展应急预案修订核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工作。2019年起,每年8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州大气办,每年12月25日前将调整后的清单再次按原程序报送。2020年前,完成州、县市应急预案修订及企业事业单位操作方案修订工作。州大气办将对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进行专项督查。(州环保局负责)

    (八)完善法规体系建设,落实环保工作制度

    30.健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制度

    制订出台《甘南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落实环保监督管理责任、排污许可管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和环境质量信息公开等五项环保工作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不得排放污染物。(州环保局牵头,州政府法制办配合)

    31.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全州各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坚持投入和攻坚任务相匹配。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合理安排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冬季清洁取暖改造、煤炭交易市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积极争取纳入中央、全省财政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的试点城市范围,制定我州清洁取暖资金支持政策。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利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本加大投资。(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环保局牵头,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州直相关成员单位配合)

    (2)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依法合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鼓励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第三方环境治理。严格落实国家、省上出台的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支持。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州政府金融办、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甘南州中心支行牵头,州环保局、州银监局配合)

    32.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1)按照国家和省上要求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与县市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进一步调动县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居民采暖用气按民用价格执行,减少燃气输配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严格执行国家、省上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具备条件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建立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支持各县市进一步提高加价幅度。进一步完善货运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牵头,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牧局配合)

    (2)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落实节能、新能源车减免车船税。(州财政局、州税务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州环保局、州经信委配合)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33.提升空气质量监测能力

    (1)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国家要求和技术规范优化调整扩展国控及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面反映全州空气质量状况。完善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建设,2019年底前与省级空气质量综合分析大数据平台及自动监测系统实现数据直连。鼓励合作市建设空气质量微测网,提升科学技术监测能力。逐步开展降尘监测。(州环保局负责)

    (2)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各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州环保局牵头,州质监局配合)

    (3)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建设完善移动源遥感监测网络,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2019年底前,建成州级机动车遥感监测系统平台。(州环保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配合)

    34.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加强州、县市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强化县市政府环境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重点加强对工业窑炉、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扬尘管控等执法监管,严厉打击“散乱污”企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州环保局牵头,州公安局、州检察院、州法院配合)

    (2)加大机动车尾气排放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行为。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或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州环保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商务局、州质监局、州工商局配合)

    35.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以街道(乡镇)为主,部门联动,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总方针,进一步优化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形成排查摸底、宣传动员、立行立改、综合执法、调度考核的长效工作机制,真正发挥网格化监管作用,有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州环保局负责)

    36.强化科技基础支撑

    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技支撑。鼓励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研发。积极推广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加强与省内外城市的合作交流。(州科技局、州环保局牵头,州卫计委、州气象局配合)

    37.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将大气污染污染防治作为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内容,配合国家开展第二轮环保督察和“回头看”、省级专项督察,夯实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责任。巩固州级环保督察成效,开展州级环保专项督察,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重污染天气频发、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县市,开展机动式、点穴式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强化督察问责。充分发挥现有“黄、橙、红”三色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州环保局负责,州大气污染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十)深入推进环境革命,有效改善空气质量

    38.纵深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根据州委“抢占绿色崛起制高点,打造环境革命升级版”总体部署,按照《甘南州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围绕城市城区、乡镇村组、景区景点、公路沿线、河道水域五大重点领域,到2020年,集中整治环境卫生死角盲点,清除垃圾50万吨,增设定点生活垃圾收集斗1600个、分类式垃圾箱2200个,取缔临时摊点1130个,整治乡村垃圾堆放点443个。建立健全环境整治“六大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推动整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绩效化。倾力打造碌曲尕秀、夏河罗吾塘、夏河安果、夏河旦岗等环境革命升级版样板村,推行“六化七改三治”标准,使样板村脱颖而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州住建局牵头,州大气污染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39.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小康村

    坚持把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作为脱贫攻坚、生态文明建设、首位产业发展、基层党建、维护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六大平台”,持续强力推进。2018年,总投资31.3亿元的300个生态文明小康村有序推进;到2020年底计划完成500个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任务。农牧村基础设施、产业培育、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基层组织得到极大提升,人居环境全面改善,小康村面貌焕然一新,农牧村发展新模式逐步确定。(州发展改革委、州住建局牵头,州大气污染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40.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制定《甘南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加快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落实全国、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制定《甘南州实施农业投入结构调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行动方案》,推动实施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和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州农药、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病虫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化肥利用率达到4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5%。大力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2020年底全州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州农牧局、州住建局、州环保局牵头,州大气污染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不断加强组织领导

    州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目标及任务分工,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强化对县市的业务指导与监督考核,落实“一岗双责”。各县市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建立完善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建立完善“一长三员”网格化监管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各县市、州直各有关部门的落实情况纳入州政府督查考核范围,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激励,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州大气办负责统筹协调和定期调度,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二)持续加大督导检查

    州大气办继续落实月督查工作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纳入执法督查重点,对蓝天保卫战安排部署情况和成员单位履职尽责情况、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气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省州级环保督察落实情况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切实推动解决蓝天保卫战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治污责任落实。同时,州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落实方案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调度、分析、通报。各县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方案中具体工程、项目的动态跟踪机制,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2019年起,每月5日前向州大气办报送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三)严格落实考核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重点任务推动缓慢、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不力的县市,在全州范围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目标任务严重滞后的县市,由州大气办领导约谈县市大气办负责同志,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县市,由州政府领导约谈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并将依据《中共甘南州委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和《甘南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终身追究办法》,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予以表彰奖励。

    (四)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州环保局每月在州环保局网站、甘南环保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公开8县市政府所在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州大气办依托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每月对辖区内各县市空气质量排名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监控企业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树立“环境治理,人人有责”的环保意识。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省管及州属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结合《甘南州生态文明教育读本》、“六.五”环境日等载体或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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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

    州政发〔2018〕6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先进集体

    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于2018年5月18日至7月7日在州体育场成功举行。赛会期间,来自全州34个代表团的2580名运动员和300名裁判员弘扬高尚的体育道德风尚,展示了较高的竞技表演水平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为首届州运动会的成功举办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州运会组委会《关于印发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总规程的通知》和《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组织奖、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优秀运动员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经州运会各参赛代表团推荐,州运会组委会会议决定授予卓尼县代表团等7个团体“优秀组织奖”,授予合作市代表团等7个团体“体育道德风尚奖”,授予张亚龙等36名同志为优秀教练员、闫臣起等10名同志为“优秀裁判员”、王平云等60名同志为“优秀运动员”。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希望全州各族干部群众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首届体育运动会所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转化为推动甘南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顽强拼搏,团结奋斗,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优秀运动员名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附件

    甘南州首届体育运动会优秀组织奖、体育道德风尚奖、优秀教练员、优秀裁判员、

    优秀运动员名单

    一、优秀组织奖(7个)

    卓尼县代表团、玛曲县代表团、州纪检监察系统代表团、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表团、州卫生系统代表团、州水务水电局代表团、合作 二中代表团。

    二、体育道德风尚奖(7个)

    合作市代表团、临潭县代表团、舟曲县代表团、迭部县代表团、夏河县代表团、碌曲县代表团、州政府系统代表团。

    三、优秀教练员(36个)

    张亚龙、梁文潮、唐文斌、程瑞、索南道吉、贡保加、李文睿、吴贡保东知、周特尔、甘宏兵、黄玲、杜雩、万晓宏、姚保定、加道、杨泽军、张小平、贾维刚、苏新生、莫柯盛、王向伟、杨小兰、冯永达、肖忠麟、丁杰、孟平平、李金鑫、王祖琳、位小举、王旦智才郎、何鸿强、李宁、张军、贡保当知、吕卫民、孙继芳。

    四、优秀裁判员名单(10名)

    闫臣起、陈浩、李富杰、李鑫、赵生平、李瑞、罗尧、苏微、程瑞、宋天亮。

    五、优秀运动员名单(60名)

    王平云、索南扎西、索南卓玛、旦知塔、玛吉草、马艳琳、徐旦尖、才乎吉、才华加、辛全生、斗格加、才华加、扎西东知、扎西当知、周塔才让、特布旦成来、图巴才让、义西求知、才旦扎西、才让东知、那九次力、杜杰仁青、乔海燕、王勇、冷布加措、徐志银、他延喜、敏润东、敏忠孝、冯晓龙、尕豆卓玛、马由路、高艳刚、杨振宇、乔卓涛、尚喜霞、高伟霞、吴应龙、杨冲、李爱兰、旦增仲格、仁青、尕东吉、完代草、花尔毛、童阳、尕让卓玛、尕让地九、褚亚卿、苟琛、王心怡、王璇、赵爱龙、马文婷、马俊、王林辉、马啸林、肖春燕、杜涛、卓玛加。

  • 2018-05-10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 “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 “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

    州政发〔2018〕38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开展

    “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日

    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

    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了根治“守摊子”、“中梗阻”、“推脱绕”、“庸懒散”、“虚假空”、“走秀场”、“打白条”、“灯下黑”等八种工作“病相”,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省政府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工作方案》、《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工作作风的“十不准”规定》和州委、州政府《深入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开展“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是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进一步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彻底肃清王三运流毒和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的一项政治任务和具体举措。各县市、各部门要着力解决不作为、不尽责、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慵懒散漫等影响和制约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长效机制,推动形成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增强政治意识。要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清醒,严守政治纪律,以攻坚克难的工作实绩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积极主动对照中央要求,针对理想信念、政治品格、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差距和不足,着力解决政治上不过硬、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压力传导层层递减等问题。

    (二)解决突出问题。全面纠正“冷硬推脱”等不正之风和特权思想,对社会、企业、群众反映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反复折腾等作风顽疾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下大力气解决广大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激发发展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年内基本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尽最大努力,最大限度地实现利企便民,全面营造自由、开放、透明、诚信的发展环境,加速释放改革动力和创新活力。

    (四)抓实重点工作。认真落实州委第十二届五次全会暨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敢死拼命精神打好脱贫攻坚战,全力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行动、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等重点工作,把作风改善的成效体现在具体工作的落实上,让更多的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五)勇于担当尽责。自觉把高标准履职尽责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坚决破除作风漂浮,重形式轻内容、重面子轻里子、重过场轻实效,坐而论道、只说不做,甚至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把想法说成做法、把开会视为落实、把发了文件当作已经完成任务等问题,以实际行动提升谋划发展、改革创新、破解难题、促进落实的能力和魄力。

    二、重点任务

    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破除作风积弊为切入点,持续优化服务、政策、投资、市场、法治“五个环境”,切实营造出企业欢迎、群众满意、社会各界看好的改革发展氛围。

    (一)转变工作作风

    1.抓好理论武装。持之以恒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提出的新思路、新战略,着力解决能力不足、视野不宽、办法不多等问题。沿用好办法、改进老办法、探索新办法,切实解决好专业能力和本领不足的问题,让兴利除弊、革故鼎新成为开展各项工作的最大“惯例”。

    2.树牢宗旨意识。深入践行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放在最高位置,认真落实省政府“十不准”规定,对服务对象热情相待、周到服务,坚决杜绝“庸、懒、散、慢、拖、绕、推”等行为,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当好群众的公仆。要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真心实意帮助企业谋发展,主动热情为企业服好务。

    3.转变发展观念。牢固树立开拓创新、抢抓机遇、创新争优、敢于担当、包容合作、蹄疾步稳、真抓实干的意识,少从历史客观方面找原因,多从自身主观找不足,坚决破除“守摊子”、当“太平官”、甘于落后的发展观念,摆脱传统路径依赖,倡导改革创新,做到既不违规办事,又能创新成事。

    4.落实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权力清单制度,建立政府权力总台账。规范政府各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凡是有明确时限的工作任务和事项,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办结必复,超时问责。

    5.开展扶贫领域作风专项治理。扎实开展脱贫攻坚领域的作风整治,重点解决在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退出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扶贫项目实施中以权谋私、利益输送、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贪污侵占、截留私分、挤占挪用、挥霍浪费扶贫资金等问题,集中解决落实扶贫政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脱贫攻坚政策制定脱离实际、不接地气,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局限于简单的“走访式”“慰问式”“救济式”扶贫,长效扶贫力度不够等问题,确保扶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

    (二)优化服务环境

    1.深化“放管服”改革。在省政府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再取消调整和下放一批审批事项;深入研究提出提高基层承接能力的具体措施办法,解决基层“接不好”的问题;扎实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巩固扩大“多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按照“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标准、同一编码”的要求,加快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编委办、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2.加快“四办”改革。根据“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依托各级政务大厅、“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平台推行“四办”改革,完成全州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实现省、州、县市三级政务服务网闭环运行,彻底打破“信息孤岛”。2018年底前,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行“一窗办”,州、县市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州编委办、州政府办公室,各县市人民政府)

    3.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各级政务大厅做到统一窗口、统一标识、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实现政务服务软硬件建设标准化;健全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制度,加快建立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评价反馈的业务闭环;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服务流程的工作人员,进一步充实服务窗口工作力量。(责任单位:州编委办、州政府办公室、州发改委,州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涉企政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利用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涉企政策信息集中公开制度和推送制度,加大政府信息数据开放力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5.加大对非公企业的联系帮扶力度。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联系非公企业制度,定期组织企业座谈和走访,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相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要主动及时了解经济困难企业需求,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前提下积极予以帮助。(责任单位: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工商联,州政府相关部门)

    (三)优化政策环境

    1.出台优化发展环境办法。在全面清理有违公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我州优化发展环境办法,明确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等主体权责,确保发展环境建设工作有法可依。(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相关部门)

    2.出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意见。明确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倡导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服务意识,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州工商联)

    3.加强产业政策引导。主动接入全省统一的政策发布平台,严格执行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分行业落实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政策。(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人才引进和培育机制。落实好《关于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用更大力度、更加灵活、更为柔性的政策措施吸引人才;探索设立州级人才引进发展资金,鼓励县市设立人才引进发展资金;实施好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青年人才等重大工程,建设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加大校企人才联合培养力度,支持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推进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责任单位:州人社局、州经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投资环境

    1.拓展民间资本投资领域。加大民间投资示范项目推介力度,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和鼓励民间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各领域互认互通,使营业执照成为企业唯一的“身份证”,统一社会代码成为企业的“身份代码”;探索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办理方式,支持开展以全程网上办理、实名身份认证、智能填报审批、电子档案管理、电子执照应用为核心的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力争实现行政办理人员与企业申请人“零见面”。(责任单位:州工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3.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和降低“五险一金”措施;严格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减即减、应免尽免;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持续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4.规范企业用能等成本。落实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等成本政策;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用好用足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支持政策,鼓励新产业、新业态利用低效存量土地,落实好物流行业建设用地有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经信委、州国土资源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5.改善企业融资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制定实施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上市培育机制,用好贫困县市企业上市绿色通道政策,扶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挂牌上市;充实政策性担保公司资本金,扩大担保比例,强化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探索实行小微企业贷款“政府+银行+保险+企业”的模式;持续推动银税互动,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州政府金融办、人行甘南支行、州银监局、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

    (五)优化市场环境

    1.完善诚信监管体系。健全州级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与全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推进诚信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公开等环节的应用;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红黑名单”统一管理和联合惩戒业务协同;探索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采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市场准入限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商局、人行甘南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

    2.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开通快速出证通道,为创新主体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提供快速便捷的出证服务;尝试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推动专利保险工作;严格知识产权执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责任单位:州科技局)

    3.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探索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机制,实现市场监管领域全覆盖;推进重要商品追溯体系建设,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运用信息关联共享等技术手段加强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委办、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商务局、州食药监局、州政府法制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六)优化法治环境

    1.依法保护企业财产权。落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政策措施,查摆解决在企业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研究建立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补偿救济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2.依法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建立完善监督检查等清单制度,清理摊派事项和各类达标评比活动,细化、规范行政执法条件,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自由裁量权;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责任单位:州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3.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对一些职责相近的市场监管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实现综合执法,解决多头监管、重复监管等问题;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提升执法水平;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环节有据可查;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责任单位:州编委办、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4.实施政府失信专项清理。围绕政策制定不准、政策截流、政策虚化、执行异化、准入不公等导致企业无法充分获得政策红利的问题,以及由于用地指标、土地规划等原因导致招商引资存在签约项目多、实际落地项目和到位资金少等问题,分级汇总政府对企业失信违诺清单,逐企逐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建立政府工作承诺制,特别是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建立落地稽查制度,跟进落实,维护政府信誉。(责任单位: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州政府相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责任落实。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各自“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组织领导,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主动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类整改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入手,从与发达地区存在的差距入手,从群众反映的诉求入手,盯住作风不实、影响发展环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采取分类、分层、分责限期挂账整改的方式,逐项销号整改。

    (二)统筹协调推进。结合即将开展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及全州正在开展的“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三纠三促”专项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突破年,持续整治履行职责不担当、为民服务不作为、推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切实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级政府及部门班子成员要自觉当好“领头雁”,以身作则,对影响和制约本县市、本部门发展的作风问题,深入细致研究,谋划破解之策,带动和影响各级干部作风转变。

    (三)提高督办实效。倡导综合督查,坚决克服多头督查,坚持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又查认识、查责任、查作风,既发现问题,又结合实际提出改进意见;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改进行业系统督促检查方式,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指导县市政府解决;州政府办公室要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不力、重点工作落实不力、批示事项落实情况不及时上报的,及时提醒并视情况问责。

    (四)健全长效机制。围绕查摆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靠实整改责任,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结合整改落实情况,对本县市、本部门、本单位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进行系统梳理,深入查找制度建设中的漏洞和缺陷,认真抓好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把有效的做法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常抓常改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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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工作实 ...

    州政发〔2017〕99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甘南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号)精神,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加强我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权益优先、分类保障、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儿童需求为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二)基本原则。

    ——落实家庭责任。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倡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实施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总体目标。

    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残,另一方重病、重残的儿童;父母双方重病、重残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重残: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重病:参照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戒毒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我州辖区内未满1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应当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1.孤儿:对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特困儿童: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重病重残儿童:对重病(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重残(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一级和二级)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符合低保生活条件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父母双方因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重病1年以上)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长期患重病、改嫁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导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特殊困难家庭,经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且16周岁以下的儿童,按照现行孤儿分散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有意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及县市设立儿童部的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或符合条件的家庭代为养育的,各县市政府要通过签订委托代养协议,适当提高标准,按照现行孤儿集中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低保的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由各级民政与财政部门共同承担,统筹解决。分别按50%的比例予以补贴。

    (1)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或母一方死亡、失踪或父母双方服刑证明原件;医疗卫生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病证明原件;残联部门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证明原件;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明材料原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口本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实际监护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在其辖区内居住并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对其监护人作出书面回复;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上提出明确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程序。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工作中发现救助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并予以公示。救助人员中已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大中专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其他困境儿童: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包括打拐解救儿童、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

    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的,应适时调整或退出分类保障范围:依法被收养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等。

    (二)落实医疗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封顶线。加大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儿童脑瘫、极低和超级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落实教育保障。对困境儿童要落实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

    (五)落实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保障。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门和残联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要继续做好全省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救助抚养工作。

    (六)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督导工作力度,推动上述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村(居)委会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等部门要开展打击儿童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及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和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进行临时保护,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四、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困境儿童的摸排核对工作,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数据,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同时做好摸排数据季度报送工作,并建立详实完备的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扶贫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做到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帮扶到人,依托上述部门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

    各乡镇(街道办)要督促村(居)委会设立专(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干部等担(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告情况。村(居)委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并做好跟踪指导,直到政策落地得到妥善救助。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县市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和其他群团组织,共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密切配合、沟通顺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充分运用各级群团组织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托帮扶中心,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进行救助帮扶;依托职工之家、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引导企业和职工中的志愿者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妇女之家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工作。县市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县市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和各地助学协会的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组织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从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激励问责力度,完善督查和考核办法,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妇联和残联要统筹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发改、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将面向困境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之家等服务场所。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要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享受同等待遇。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和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深入挖掘困境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推动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州民政局和州妇儿工委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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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州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 城乡居 ...

    州政发〔2017〕82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甘南州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

    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

    甘南州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

    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在提高发展平衡性、包容性、可持续性的基础上,到2020年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为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激发重点群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促进全州城乡居民增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7〕12号)和《甘南州“十三五”城乡居民增收规划》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激励机制,综合运用多种激励手段,聚焦重点,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拓宽创业就业渠道,促进共建共享,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推进幸福美好新甘南建设,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镇就业规模稳步扩大,就业质量稳步提高,力争收入增长速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202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0245元,年均增长9%,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9448元以上,年均增长不低于10%。力争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到1:0.35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收入差距缩小在2倍以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地区与最低地区差距缩小在3倍以内,努力实现富民增收。

    二、主要任务

    围绕壮大中等收入群体目标,瞄准增收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重点群体,出台差别化的收入分配激励政策。主要针对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创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部队伍、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等七类群体进行收入激励,以此带动全州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

    (一)实施技能人才激励计划。

    完善技能人才收入分配政策,加强收入激励,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地位,实现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体现技能人才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和重要价值,带动全州产业工人提高技能、增加收入。

    完善技术工人薪酬待遇。加大对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鼓励企业按照工人技能水平确定工资待遇,积极试行年薪制、股份制、期权制等分配方式,有效提升技能人才收入水平。(州人社局、州政府国资委牵头,州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贯通职业资格、职称和学历认证渠道。积极落实职业资格与职业教育学历“双证书”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取得职业资格后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规定。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建立健全青年技能人才评价选拔制度,适当突破年龄、资历和比例等限制,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使用机制。(州人社局、州教育局牵头,州直有关部门参与)

    积极开展竞赛等激励活动。组织各类技术大赛和岗位练兵,对优胜者给予较高奖励。探索设置技能奖励项目,通过激励使更多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国资委、州科技局、州经信委、州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给予优惠待遇。对重点领域紧缺的技术工人在城市落户、购租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高技能人才在技术攻关、成果奖励、出差待遇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探索实行高技能人才、大师工作室(包括名中医、藏医工作室)等年度工作补贴制度。(州发改委牵头,州人社局、州政府国资委、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卫计委、州住建局、州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二)实施新型职业农民激励计划。

    结合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通过多种激励支持,培育更多新型职业农民,有效带动广大农民增收致富。

    培育一批新型职业农民。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纳入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支持职业学校办好涉农专业。改进培训方式,完善助学和培训补贴政策,实行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政策扶持“三位一体”培育制度,将职业农民培养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主导力量。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县级培训基地和农业田间学校建设,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州农牧局牵头,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参与)

    支持现代特色农业增收。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加快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改进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支持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用好农产品初加工补助政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支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积极对接互联网营销企业,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培育更多农业新型业态。依靠生态文化村和旅游专业村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新型产业。推动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支持农民通过产业融合获取更多增值收益。(州农牧局、州商务局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旅游局等部门参与)

    拓宽新型农民增收渠道。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业农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通过创业带动更多农民就业。积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提升劳务输出质量。挖掘农村传统工匠技艺,发展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培育乡村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进入景区游客购物中心和文化旅游购物街,培育游客购物市场。(州农牧局牵头,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旅游局参与)

    (三)实施科研人员激励计划。

    落实人才优先战略,加强科研人员队伍建设,实行有利于科研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政策措施,积极搭建干事创业平台、提高经济收入水平,全面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热情,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完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高校、科研机构薪酬分配机制,保障科研人员合理工资待遇水平。扩大科研单位人财物支配权,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科研人员实行协议薪酬。(州人社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牵头,州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和完善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牵头,州科技局、州教育局、州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支持科研单位灵活支配科研项目经费,提高各类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明确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按照国家部署,探索设立科技创新中心,实行首席科研人员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对科研项目的补助制度,健全投入机制。(州科技局牵头,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经信委、州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落实奖励制度。落实领军人才考核制度,将优秀等次比例提高到领军人才总数的6%。按照《甘肃省领军人才考核办法(试行)》,给予考核优秀领军人才10万元奖励;对于第二层次领军人才晋升到第一层次。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资金、资源支持职工创新,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奖励基金。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股权、期权、扩大技术入股比例等多种形式对人才进行奖励,帮助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成果自主转化、单位转化和对外出售,个人及其团队收益最低不低于成果转化和出售收益的60%。(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牵头,州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科研单位和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支持相关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之外,适度兼职并取得合法收入。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科学普及等活动。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离岗从事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创业期间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创业期间的待遇按照《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执行。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开展多点教学并取得报酬。(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州教育局牵头,州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创业人员激励计划。

    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引导和支持中小创业者实现创收创富。通过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多种激励方式,广泛引进各类企业家人才创办企业,带动全州中小企业发展。

    健全扶持创业机制。鼓励各地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建设一批“双创”示范基地,支持各类人员创业。建立全州创业人员动态数据库,提供培训机会。探索统筹各部门创业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各类创业试点。完善信贷帮扶机制,落实创业贷款支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工作联动,合力打造一批有影响有前景的创业项目。(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科技局牵头,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经信委、州工商局等部门参与)

    激励各类人员返乡创业。积极实施各类返乡人员创业试点,在落实国家和州级鼓励返乡创业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出台激励创业优惠政策。支持返乡创业园、信息服务平台、实训基地和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建设。加强技术指导,为返乡务工人员从事养殖、种植等创业提供技术服务。整合各类资源,帮助返乡创业人员解决创业难题。树立典型,及时表彰返乡创业先进个人和集体。(州人社局、州发改委牵头,州农牧局、州经信委参与)

    健全创新创业成果利益分配机制。明确创业成员利益分配规则,确保创业者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激发创业积极性。鼓励推行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州科技局牵头,州经信委、州人社局等部门参与)

    (五)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计划。

    以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为前提,以优化环境、提振信心、促进创新、提升效益为重点,增强薪酬分配的激励作用,激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带动形成企业利润增长、就业增加、职工增收的稳定链条。

    完善激励方式。对组织任命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要完善薪酬激励,科学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州政府国资委牵头,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指导管理创新。创新企业管理方式,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给予企业中层管理人员更大的管理权限,激发企业中下层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加大奖励种类和额度,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创造性。(州政府国资委、州人社局牵头,州经信委等部门参与)

    支持职业发展。积极为经营管理人员打造促进职业发展的平台,打通企业各级经营管理人员晋升渠道,支持各类经营管理人员较快成长。为优秀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优先培训和晋升机会。及时宣传表彰优秀管理人员,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社会美誉度。(州政府国资委牵头,州人社局、州经信委参与)

    (六)实施干部队伍激励计划。

    完善公务员工资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激励办法,推行阳光化福利保障制度,充分调动干部队伍工作积极性。

    争取和落实相关政策。争取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根据全州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等差异,适当参考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将规范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纳入地区附加津贴,实现同城同待遇。争取将州内各县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高一个类区标准。(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牵头,州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完善差别化激励机制。健全公务员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工资收入挂钩。落实政府统筹调控职责,完善公务员奖金制度。积极争取一定的考核奖励分配权,重点向基层一线人员和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充分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州人社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明确福利标准和保障范围。根据国家规定,规范完善各项福利待遇名称、发放标准及发放范围。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符合条件的乡镇公务员可按规定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努力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或租赁补贴保障。(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州住建局牵头,州卫计委等部门参与)

    (七)实施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计划。

    鼓励和支持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残疾人等有劳动能力具有培训意愿的困难群体参加各类培训,逐步提升技能,通过积极参加劳动,以自身的能力和努力增加收入。

    增强脱困能力。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培训意愿的困难群体,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实际,以就业为导向实施精准技能培训,把职业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安置紧密结合起来,增强困难人员就业致富的信心和能力。(州人社局牵头,州民政局、州农牧局、州扶贫办等部门参与)

    强化产业扶持。支持特色种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产业发展,助推精准脱贫进程。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户的“一对一”联结,通过参加劳动获取收益。实施好电商、光伏等扶贫工程。(州农牧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商务局、州旅游局等部门参与)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倡导劳动光荣、自食其力的观念,对有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当地乡镇政府要优先为其提供就业机会,引导和扶持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人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能力相适应工作的,可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州民政局、州人社局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完善救助制度。在重点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基础上,努力将各类专项救助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其他有困难的家庭延伸,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州民政局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三、开展支撑行动

    围绕城乡居民增收,突出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搞好综合政策配套,为实现全州城乡居民增收提供服务支撑、能力支撑和技术支撑。

    (一)就业促进行动。

    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加强生产制造和生产服务的结合,努力延伸产业链条,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大力发展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容纳更多人员就业。积极承接东中部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培育和带动一批劳动力就业。鼓励发展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产品,吸纳中低技能劳动者就业。进一步降低工业企业成本,千方百计稳定就业岗位。(州发改委、州人社局牵头,州商务局、州经信委、州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促进劳动力流动。加快推进户籍、住房、教育、社保等制度改革,消除制约劳动力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与天津对口协作,争取吸纳我州更多劳务人员。加快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吸纳劳动力在城镇就业。实施好各类返乡人员创业试点,提供创业条件,吸引更多人员回乡创业。(州人社局牵头,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教育局、州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提升人力资源市场服务能力。加强全州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提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覆盖面,及时发布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探索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升包括招聘、培训、薪酬、咨询、税务等一体化、一站式、订单式服务能力。(州人社局、州发改委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二)技能提升行动。

    构建培训体系。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努力使每个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就业技能培训,使每个企业职工都能得到技能提升培训,使每个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参加创业培训。健全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制度,探索整合州内各部门的补贴资金,增加补贴资金额度,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提升劳动者技能和转岗就业能力。(州人社局牵头,州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提升培训能力。建设和改造一批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整合培训资源,建设高层次培训队伍,加强培训资源建设。立足解决用工结构性矛盾,提升培训的专业性和针对性,提高培训质量,为经济转型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州人社局、州发改委牵头,州农牧局、州教育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实施精准培训。加强技能培训总体规划,分解实施培训计划,实施精准培训。加强对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新生代农牧民工、失业人员和企业转岗职工、退役军人的职业培训。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全部纳入劳动力培训计划进行精准培训。(州人社局牵头,州扶贫办、州教育局、州农牧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三)托底保障行动。

    完善基本生活保障。争取更多中央转移支付,着力提高低收入人员生活水平。结合我州实际,积极探索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把保障基本生活与兼顾就业激励结合起来。(州民政局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提高兜底保障能力。完善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积极试点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州民政局牵头,州卫计委、州教育局、州住建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扩大基本保障覆盖面。积极推动全民参保,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降低人工成本,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社保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州人社局牵头,州财政局、州卫计委、州住建局、州民政局、州发改委等部门参与)

    (四)财产性收入拓展行动。

    盘活农村资源。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促进土地入股流转和农业园区建设,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州国土资源局、人行甘南州支行牵头,州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拓宽投资渠道。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城乡居民金融理财知识的宣传,培养居民理财能力,引导居民科学理财。积极利用“互联网+”,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投资,促使投资渠道趋向多元。支持金融创新,增加居民在储蓄、债券、保险、外汇等方面的收益。(州政府金融办牵头,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五)收入监测能力提升行动。

    试点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多渠道、多层级归集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建立收入和财产监测系统,提升监测水平。(州发改委牵头,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人行甘南州支行等部门参与)

    建立收入分配政策评估体系。联合第三方组织,探索建立我州收入激励政策评估机制,提出政策建议,科学调整相关政策。(州发改委牵头,州人社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协调配合。高度重视和全力推进建立重点群体增收激励机制,要将其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核心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力争尽快取得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实施方案全面落实。要加强与国家部委和省上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积极争取国家选择我州开展专项激励计划等相关试点。(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州科技局、州政府国资委、州农牧局、州民政局、州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二)强化精准落实。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七大群体激励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实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保把各项居民增收举措落到实处。(州人社局、州科技局、州政府国资委、州农牧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发改委等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强化督查评估。加强对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加强政策评估。建立督查激励长效机制,确保激励措施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激励作用。(州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强化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营造全面推进激励增收方案实施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大力弘扬勤劳致富和创新创富精神,不断激发全州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州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政府负责)

  • 2017-07-1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州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批取消...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州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批取消...

    州政发〔2017〕68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州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批取消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二十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7〕36号),经州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9项,其中,州政府部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1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2项。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变相审批。要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州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9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附件

    州级政府部门落实省政府第二十批取消和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9项)

    (一)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

    (二)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州经信委

    根据《甘肃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工业和信息化)节能评估和审查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实施,州经信委取消该项目审批后,由州发改委实施该项审批,州经信委认可州发改委审核结果。

    2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州住建局

    取消审批后,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信息公开、推动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县市级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公章刻制审批

    县市公安机关

    取消审批后,实行公章刻制备案管理,继续保留公安机关对公章刻制企业的审批。按照修订后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有关要求,明确监管标准、要求和处罚措施,要求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人、印模等基本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统一的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公章刻制网上备案、信息采集及公众查询。

    2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取消审批后,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落实城乡规划相关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文物主管部门要配合城乡规划部门做好历史名镇、名城、名村保护,在规划中对相关建设提出保护要求,加大规划执行督查力度,并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保护范围内相关活动的监管。

    3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取消审批后,县市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建立完善相关举报制度,深入开展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复印打印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内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取消部门内部管理事项目录(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州、县市教育局

    取消核准后,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设立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通过明确章程规范标准、制定范本、加强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学校章程进行管理。

    2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州、县市教育局

    取消核准后,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协调工商部门加大各类广告稽查力度,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违法行为,通过举办相关培训,提高民办学校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意识。

    (五)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017-03-2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转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转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

    州政发〔2017〕2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转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

    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2017〕17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

  • 2016-11-30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 ...

    州政发〔2016〕12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

    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甘南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全民健身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健康生活的基础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是每一个人成长和实现幸福生活的重要基础。“十三五”时期,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为全面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6〕3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甘政发〔2016〕8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健康水平为根本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大力推进全州体育健身活动为抓手,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创新、依法治体、多元互促、注重实效,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全民健身现代治理能力,为建设健康甘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州群众体育健身意识普遍增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大群体格局逐步明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民健身在倡导健康生活、凝聚人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

    ——公共体育设施不断增加。县市体育场、体育馆或全民健身中心,乡镇(街道)和农牧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实现全覆盖,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

    ——全民健身体育组织更加健全。全州各类健身组织、各级体育总会、各类人群体协、行业体育和单项体育协会保持健康快速发展,州、县市两级分别建立30个和20个以上单项体育协会,农牧村全部成立农牧民体协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全民健身活动更加丰富多彩。全州每年举办大型特色群体活动10次以上,各县、市每年必须举办1—2次形成规模和品牌的体育健身活动,乡镇、街道、农牧村每年至少举办1次全民健身运动会,继续打造“一县一品”和“一乡一特色”全民健身活动。

    ——全民健身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视对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全民健身领军人物的挖掘,大力发展社会指导员队伍,全州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3000人,人数比例达4‰。

    ——经常参加锻炼人数明显增长。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35%,人数超过25万;每周参加1次及以上体育锻炼的人口比例达50%,人数超过37万。

    ——群众身体素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国民体质监测工作经常化,测试群众达20%以上,达标率达85%。

    ——全民健身与体育产业融合发展。体育消费总规模达到1.5亿元,全民健身成为我州经济转型发展、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拉动内需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动力源。

    二、主要任务

    (三)弘扬体育文化,培养健身意识和健身生活习惯。深入挖掘我州特色体育文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进一步深化认识体育文化的丰富内涵和独特价值,把培育弘扬体育文化摆在全民健身工作的首要位置,融入到全民健身工作的全周期和全过程。以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信息网络为平台,以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为抓手,大力宣传体育文化,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展示科学健身效果,引导树立人人爱锻炼、会锻炼、勤锻炼、重规则、讲诚信、争贡献、乐分享的生活理念。在建设体育文化公园、体育文化广场、体育文化街、体育生活化社区、健康促进服务中心时,以歌舞、视频、文化导识、景观雕塑等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立体呈现,营造健康文明生活氛围,使体育健身活动成为城乡居民的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四)不断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壮大全民健身人才队伍。建立完善各地各类体育协会,加快推动体育社会组织转变成为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引导其向项目化、社会化、法治化、高效化、品牌化的独立法人组织转变,提高体育社会组织承接全民健身服务的能力和质量。州、县市全部成立体育总会、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和老年人体育协会,乡镇和农牧村全部成立农牧民体育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

    加强对竞技、益智、民族传统、学校体育人才培养与全民健身人才培养的互联互通,积极组织引导优秀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实现每个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和全民健身站点配备1名以上专职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深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力打造体育品牌赛事。以“全民健身日”、“全民健身在陇原”等主题示范活动为契机,充分利用法定节假日、民族传统节日、农闲季节等时间节点,广泛开展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健身气功、广播体操、广场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赛事活动,组织创编、推广全民健身新优项目,扩大体育人口数量,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度。继续把“玛曲格萨尔赛马大会”、“冶力关杯·中国拔河公开赛”等精品赛事做大做强,重点培育“迭部国际大力士中国公开赛”、“中国·甘南全国露营大会”、“中国·甘南全国高原山地穿越挑战赛”、“碌曲锅庄舞大赛”、“藏地传奇山地自行车赛”等赛事,使其办成具有较强区域和行业影响力的品牌赛事。充分利用甘南草原、湿地、峡谷、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优势资源,打造国内、省内知名度较高的运动休闲旅游区,培育一批特色鲜明的体育文化品牌和项目,全州打造1—2项国家级体育品牌赛事,各县、市有1项省级体育品牌赛事,每个乡镇(街道)和农牧村(社区)有1项固定的体育赛事。挖掘整理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扶持推广民族民间传统和乡村农味农趣运动会等活动,大力推广举皮袋、押架、射箭、藏式摔跤、拔腰、锅庄舞等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因地制宜在夏河、玛曲、碌曲等县重点开展高原马拉松、冰雪、极限运动、赛马等民族传统项目;在合作、临潭、卓尼等县市重点开展球类、山地自行车、自驾游、传统武术、拔河、徒步穿越等特色项目;在舟曲、迭部重点开展篮球、登山、攀岩、健身气功、休闲养生等运动项目。

    (六)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根据我州体育基础设施的现状,科学研制各级场地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基础设施建设中心任务,精准对接百姓健身需求,统筹推进城乡全民健身设施网络建设,为基层群众提供全民健身的物质保障。

    全力推进城市社区“10—15分钟健身圈”建设,重点加强健身长廊、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健身路径、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建设。全州每年新建健身路径150套、社区多功能运动场5个。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严格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建立由体育部门全程参与的监督和验收机制,确保全民健身设施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侵占。老城区与已建成居住区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或现有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划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因地制宜逐步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全面推进甘肃丝绸之路体育健身长廊“四个一”提升工程,即:甘南州建成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或滑冰馆、全民健身中心等1场2馆1中心,每个县、市建成体育场、健身广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等2场1馆1中心,每个乡镇(街道)建成不少于开展4个体育运动项目的综合健身场馆。全州每年新建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乡镇和社区体育健身中心15个,农牧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00个。

    加强已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与提档升级,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助、参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现有场地设施的管理运营。完善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七)积极开展对外体育交流,引领全民健身开放发展。坚持“请进来、走出去”,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对外合作交流机制,拓展全民健身文化、项目、活动、智库、人才、信息等交流渠道,吸纳借鉴省内外先进理念和优质资源,提升我州全民健身发展水平。借助我州对口帮扶城市、兄弟市州等合作平台,加强与体育先进城市的信息交流、资源共享、项目互补,推动我州全民健身向更高层次发展,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群众喜闻乐见的全民健身运动项目。公开赛事名录,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八)大力推动体育、文化、旅游深度融合,促进体育产业发展。积极借鉴省内外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不断加强体育和文化、旅游部门的交流合作,努力创建体育与旅游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良好格局。抢抓甘南州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历史机遇,通过公司化运作、专业化招商、集群化发展,积极打造健身休闲旅游基地、体育健身产业基地,努力构建独具甘南特色的体育旅游品牌。

    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对发展体育产业的推动作用,制定新时期甘南州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建设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园(区)和体育产业基地。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技术拓展全民健身服务领域,积极推动发展模式、组织形态和服务产品创新。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大力发展户外体育营地、冰雪运动场、徒步骑行服务站、汽车露营营地,带动健身休闲、场馆服务、教育培训、体育用品销售等体育产业及交通、住宿、餐饮等相关产业发展,打造体育消费热点。

    (九)坚持分类指导,推进不同人群和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衡发展。将青少年作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人群,大力普及青少年体育活动,将提高青少年的体育素养和养成健康行为方式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保证学生在校的体育场地和锻炼时间,打造“一校一品、一生一技”的学校体育特色,提高青少年身体素质。构建青少年体育志愿服务体系、青少年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服务网络。

    加强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全民健身服务供给。统筹规划建设公益性、适合老年人身体状态的体育健身设施,加强农牧村养老服务设施与农牧村体育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加大对残疾人体育的支持力度,采取优惠政策,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向农牧村倾斜,以乡镇、农牧村为重点,加大基层体育工作扶持力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各县市、各单位按照“节俭、高效、惠民”的原则,定期组织举办职工、农民、妇幼、少数民族等各类人群体育运动会。积极参加全省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等重大体育赛事,促进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全面协调发展。

    三、工作措施

    (十)创新全民健身工作机制。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顶层设计,注重科学决策。进一步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组织架构,统筹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动全民健身各项工作开展。州县市各级政府主要做好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资源整合分配、工作监督评估和综合协调等工作。教育、科技、卫生、文广新、国土、住建、农牧、林业、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划、落实工作任务,协同推进全民健身工作开展。社会力量主要做好日常体育健身活动的引导、培训、组织和体育赛事的承办。州上要探索建立实体型全民健身智库,为各县、市全民健身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战略规划、标准制定、资源整合、方案策划和监督评估服务。

    (十一)建立全民健身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州、县市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要将全民健身重大项目纳入“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严格落实《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用于体育事业的专项资金70%以上用于群众体育。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建立多元化资金筹集机制,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场地设施,丰富全民健身服务供给。落实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对全民健身事业进行捐赠。

    (十二)建立全民健身评价机制。将全民健身工作评价指标纳入到各级政府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并增加权重。建立政府、社会、专家等多方力量共同组成的评价工作机制,采用多层级、多主体、多方位的方式对全民健身发展水平进行立体评估。继续完善全民健身统计制度,做好体育场地普查、国民体质监测以及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数据分析,推进全民健身科学决策。鼓励各县、市依托特色资源,积极创建体育生活化街道(乡镇)和体育生活化社区(村)。

    (十三)建立全民健身激励机制。搭建全民健身激励平台,制定全民健身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单位和个人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制定群众体育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办法,对参与和支持全民健身、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由政府主导、体育主管部门协调和组织落实《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积极探索建立全民健身积分激励等机制。鼓励对体育场馆、体育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等的名称、标志等无形资产进行开发和运用。重视和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全民健身中的引领作用,把建立并落实每天锻炼1小时工作制度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参考标准。

    (十四)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拓展机制。大力推广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开发休闲运动项目。加强与兄弟地区的交流与合作,开放搞活群众性体育赛事、商业性赛事,丰富体育赛事的内容。充分利用甘南州地域和民族体育特点,打造深受群众喜爱、群众参与性强、社会影响力大、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体育品牌活动,并不断提升精品项目的质量和数量。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州、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计划组织领导协调机制,确保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深入推进。各县市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导,发改、教育、科技、财政、人社、国土、住建、统计、文广新、卫生、旅游、体育等部门组成的全民健身工作联席会议。要把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基本公共服务发展规划,把相关重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民生实事加以推进和考核。

    (十六)强化政策和法律保障。各县市要加大体育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依法保障公民体育健身权利和健身安全。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执法机制和执法体系,做好纠纷预防与化解工作,利用社会资源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依法强化体育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检查职能,保障实施计划的顺利实施。

    (十七)加强监管与绩效评估。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建立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对重点目标、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专项评估,形成政府、社会、媒体等多方参与的监督反馈机制。“十三五”末州政府组织专项评估小组,对各县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 2016-09-07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信贷支持生态文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信贷支持生态文 ...

    州政发〔2016〕9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信贷支持生态文明

    小康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关于《信贷支持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日

    信贷支持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农业银行甘南分行)

    为深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农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施意见》,农行甘肃省分行和州政府在双联惠农贷款的基础上,创新推出了专属金融产品--“生态文明小康贷”,以信用为抓手,以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为平台,全力推进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为确保“十三五”期间信贷支持甘南州1500个生态文明小康村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力争投放农户贷款100亿元,用于农牧户产业发展。在双联惠农贷款的基础上,用足用活用好省财政50%的贴息政策,主要通过两种模式,发放生态文明贷款,一是沿用双联惠农贷款的基础模式;二是采用多户联保的传统模式。主要包括:

    1.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

    2.从事运输、多种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发展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生产经营活动;

    3.农牧户从事农家乐等与生态旅游相关的经营活动。

    二、信贷模式

    (一)双联惠农贷款的基础模式

    1申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岁(含60岁),在农牧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申请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且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3)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同时,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

    (4)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6)对2012年及以后有双联惠农贷款,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因素造成逾期,并由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在30天以内还款的借款人可继续申请“生态文明小康贷”。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以下人员不予贷款

    (1)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或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或记录的;

    (2)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3)有黄、赌、毒等不良行为的;

    (4)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5)无生产能力、无生产项目的农户,属于民政救济的特困户等农户。

    3贷款要素

    (1)贷款额度。“生态文明小康贷”单户额度为3000元至10万元(含),从事专业化或规模化生产经营的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

    (2)用款方式。“生态文明小康贷”一般采取可循环方式,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可循环期限内贷款期限为1年,最高可循环2次;也可采取一般方式,即:一次性发放贷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3)贷款期限。“生态文明小康贷”期限应根据农牧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但贷款到期日不超过2020年8月。

    (4)贷款利率。“生态文明小康贷”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作相应调整。

    (5)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生态文明小康贷”,采取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款方式。期限在1年以上的“生态文明小康贷”,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还本付息方式,最长可按每12个月进行分期还款,原则上每期还款额不低于贷款本金的10%。

    (6)担保方式。“生态文明小康贷”仅限由甘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政府主导的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7)贷款贴息。新发放的“生态文明小康贷”,省级财政按国家基准利率贴息50%,其余50%的利息由各县市自行决定。

    (二)多户联保的传统模式

    1申贷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含),在农牧村区域有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个人贷款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评级,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同时,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B级及以上。

    (3)收入来源稳定,具备按期偿还本息的能力。

    (4)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政策,贷款用途合法。

    (5)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经总行或一级分行认定的因重大自然灾害或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逾期未还贷款除外)。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贷款的其它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存量多户联保客户,可以继续采取多户联保方式:

    (1)原所在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2)原所在联保小组虽有成员有贷款本息逾期记录但已由本人或他人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增客户,可以采取多户联保方式:

    (1)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

    (2) 建立了风险基金等增信机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行确定的信用村内社员、村民,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3)与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企业或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签订了收购协议,从事订单农业的农户,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4)从事国家有最低收购保护价的粮食和经济作物种植,且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

    3贷款要素

    (1)贷款额度。农户小额贷款单户授信额度起点为3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有特殊需求的,需报总行批准执行。经办行应根据客户的信贷需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贷款额度,但单户最高授信额度应控制在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或一般方式贷款期间该农牧户家庭总收入的50%以内。

    (2)贷款方式。农户小额贷款分为一般方式和可循环方式。

    一般方式是指未对农牧户授予最高额可循环贷款额度,一次性放款,一次或分次收回。

    可循环方式是指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可以随用随借,循环使用,根据用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可循环自助和可循环非自助方式。可循环自助方式是指借款人可通过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营业柜台等渠道自助办理用款和还款业务。可循环非自助方式是指每笔用款需向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批。

    具体贷款方式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决定。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的,原则上要求借款人采取房地产抵押或存单、国债、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单质押,或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有政府背景担保公司不受信用等级限制)且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良好级(含)以上,或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对从事季节性农业生产经营的客户,原则上不得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

    农户小额贷款期限应根据农牧户的生产经营周期和综合收入情况确定。

    1.采用一般贷款方式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从事林果业、药材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2.采用可循环方式的,可循环贷款额度有效期不超过3年,额度内的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额度有效期。

    如需突破上述贷款期限管理要求,应经农行总行批准同意。

    (3)还款计划变更(仅限于一般方式贷款)。

    ①提前还款。借款人征得贷款行同意,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归还贷款。

    ②期限调整。农户小额贷款的期限调整包括还款方式调整、展期和重新约期三种,按照《贷款通则》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约期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③贷款定价。农户小额贷款定价坚持收益覆盖资金成本、信贷成本、管理成本、税负成本、资本成本、目标利润的原则。在上级行规定的利率浮动下限之上,经办行可根据当地资金供求和同业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同等条件下,采用可循环自助方式和一次性还本的农户小额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要高于分期还款方式。

    ④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农牧户小额贷款,可采取固定利率(贷款执行约定的利率直至贷款到期日)或浮动利率方式(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约定的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贷款执行利率);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采取浮动利率方式。

    (4)还款方式。客户经理应根据农牧户的综合收入情况,与客户协商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周期。

    ①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采取利随本清、按季(月)结息到期还本还款方式。

    ②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取等额本息、等本递减等分期还款方式。分期还款的批次应根据客户现金流量特点确定,对于从事林果业、药材等回收周期较长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长可按年进行分期还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牧村信用体系建设。各县市、农行甘南分行要根据甘南州农牧户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对信用村的评定和信用户的考评工作,加大对诚信户的信贷支持及对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客户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B级以下的坚决不贷,让群众自觉维护诚信,珍爱信用,优化金融与生态环境。要有组织的安排贷款农牧户与乡村包挂干部签订共同打造诚信环境承诺书,村干部、村民、农行也可签订三方诚信承诺书,对外张贴公告,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二)加强对专业调查团队(贷后管理团队)的管理。各县市政府要 将“生态文明小康贷”纳入专业团队管理,对成立的原有调查团队人员进行补充,并及时将人员名单报当地农行备案。由农行客户经理和县级政府组建的担保调查团队,共同进行“生态文明小康贷”贷前调查,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小康贷”实地检查、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三)严格落实县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靠实县乡两级政府肩负的贷款资料收集上报、到期清收等职责,指导协调各方,形成工作合力。

    (四)政银合作,加快生态文明小康贷发放进度。政银联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小康贷”的基础和保证,未来几年要在全州建设1500个生态文明小康村,要全力支持农牧民发展产业,尽早实现脱贫致富,时间紧,任务重,需要政府调查团队加快贷款资料的收集进度并及时报送当地农行,农行县支行要用足用活政策,加快审批放贷节奏,力争在2020年8月份财政贴息政策终止前做到能放尽放。

  • 2016-07-26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州政发〔2016〕66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6〕47号),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第十九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22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5项,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1项,州、县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0项,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备案管理制项目4项);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7项(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好衔接工作,制定承接方案,确保承接到位。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州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22项)

    2.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7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附件1

    州级政府部门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22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藏传佛教活佛继位审批

    州宗教局

    审批权限在省以上宗教事务部门

    2

    合并、分立、终止变更登记内容的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

    州宗教局

    审批权限在县市宗教事务部门

    3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颁发

    州运管局

    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州商务局

    5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州质监局

    (二)取消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及易地建设审批

    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空主管部门

    (三)州、县市政府部门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特种印刷品准印许可

    县市公安局

    2

    船舶进出港签证

    州、县市交通运输局

    3

    开垦荒坡地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审批

    县市水务水电局

    4

    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

    州、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

    6

    市区饲养家畜家禽审批

    州、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

    户外广告登记

    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8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州、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10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四)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内容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砂石料厂采石、采砂安全生产许可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50万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金属非金属非煤露天矿石采矿安全生产许可

    (五)向县市政府部门下放备案管理制项目目录(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砂石料厂采石、采砂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备案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2

    50万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金属非金属非煤露天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备案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3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审查备案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4

    砂石料厂采石、采砂、50万立方米以下(含本数)金属非金属非煤露天矿山、乙种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领域规模以下企业及其县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审查备案

    州安监局

    县市安监局

    附件2

    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7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州、县市地税局

    2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县市地税局

    3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州、县市地税局

    4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州、县市地税局

    5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州、县市地税局

    6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州、县市地税局

    (二)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县级以上气球主管机构

  • 2016-03-10导出word关于转发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关于转发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州政发〔2016〕17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

    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规范州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现将省政府第120号令公布的《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0日

    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市(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定,包括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第三条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四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并督促、指导、协调政府各部门(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政府各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省、市(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和协调、调研等工作。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五条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基本任务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本级政府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0月初开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项目建议:

    (一)向政府各部门(机构)、下级人民政府征集;

    (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法制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征集;

    (三)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集。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七条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修改、调研论证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由部门(机构)法制机构统一汇总,由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公章后,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

    其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或者规章建议项目的,由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是否采纳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和理由书面答复建议人。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机构)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出台法规或者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立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规或者规章初稿;

    (二)制定的依据、必要性以及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

    (四)实施的可行性、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起草单位;

    (六)预计报送政府的时间。

    第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论证。符合立法要求的,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一)立法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主要问题把握不准,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

    (三)项目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地方或者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明显的;

    (五)基本内容与上位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条文重复的;

    (六)无实质性内容,立法必要性不充分的;

    (七)不需要通过制定法规或者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立法项目上一级立法机构正在进行立法或者已列入立法计划的,下一级立法机构一般不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第十条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按有关规定报同级党委。

    年度立法计划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确定法规和规章送审稿的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送审时间。

    第十一条年度立法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或者追加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政府提出书面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调整立法计划。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二条法规或者规章由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部门(机构)负责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能或者内容重要、复杂的法规和规章,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指定一个部门牵头、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作为成员组成起草小组,共同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涉及重大应急事项的、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者直接起草。

    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或者以招标方式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按要求如期完成起草任务。

    起草单位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起草法规和规章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实施主体;

    (三)需要做出规定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

    (四)法律责任、实施日期;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起草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二)内容符合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规定;

    (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符合本地改革、发展和治理的实际需要;

    (四)与省、市(州)其他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相衔接;

    (五)有关部门职责的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在设定职权的同时,规定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具备相关制度和措施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七)体现政府职能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八)广泛征询意见并对分歧较大的意见协调一致;

    (九)符合立法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起草法规和规章的一般程序:

    (一)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当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科学有效的制度措施,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

    (三)对有分歧的意见,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并在上报送审稿时予以说明;

    (四)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其他专业性较强问题的项目,起草单位应当举行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或者规章项目,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举行听证会依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法规或者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并由发言人签字;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法规和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九条法规和规章项目中涉及重大改革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事先向本级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法规和规章送审稿。

    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起草说明,内容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法的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重要条款的说明、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法规送审稿中拟设定行政许可或者省政府规章送审稿中拟设定临时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就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起草法规或者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法规和规章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上报本级政府审查。多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二条起草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提请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的正文及其电子文本;

    (三)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的主要不同意见;

    (五)有关法律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上报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相关材料。起草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时,应当广泛征求下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有关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举行由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众代表及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征集意见,也可以在报刊或者政府法制信息网站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下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有关组织等接到法规或者规章征求意见稿后,应当认真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后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健全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执行性,推进立法精、准、细。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制咨询专家库。在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咨询论证。

    专家咨询论证的,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包括论证会的基本情况、发言人的基本观点、论证结论等,论证报告作为草案修改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政府法制机构会同起草单位,依据上位法结合调研情况和征集的意见,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机构)或者组织对法规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进行协调,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协调;委托工作人员参加协调的,工作人员发表的意见应当代表该部门(机构)的意见。

    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报请政府分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组织协调,也可以由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和立法范围的;

    (三)与本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符的;

    (四)地方保护或者部门倾向明显的;

    (五)在立法技术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调整和修改的;

    (六)重大问题协调不一致的;

    (七)制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制定时机不成熟的;

    (八)内容属于部门(机构)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的;

    (九)未按规定的程序起草或报送的;

    (十)不宜按法规和规章形式发布的。

    第二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对法规或者规章送审稿审查修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经政府法制机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提出草案稿和审查意见,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审议、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条法规或者规章草案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审议法规或者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政府法制机构汇报审查意见。

    第三十一条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省长、市(州)长签发。

    法规草案以政府议案形式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规章以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人民政府令的序号应当保持连续性。

    第三十二条提请政府审议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满两年未审议的,应当重新修改后再提请审议。

    第三十三条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地区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本级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四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报国务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五条规章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规章的立法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规章施行后每满五年,实施单位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立法后评估。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者多个部门(机构)负责实施以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章,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开展立法后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并报本级政府。

    第三十七条实施单位应当每隔五年对其实施的规章进行定期清理。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组织有关实施单位进行清理。

    第三十八条法规或者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单位或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的;

    (三)已经被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

    (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五)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六)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七)其他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法规和规章的汇编、翻译审定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的《甘肃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 2016-02-25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政发〔2016〕14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2月24日州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5日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州旅游首位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彻底扭转旅游消费中旅游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的价格随心所欲,欺客、宰客、蒙客,投诉处理滞后,损坏甘南旅游形象的问题,规范旅游市场,让旅游者高兴而来,满意而归,打造最美的旅游藏区,提升甘南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精神,创新和建立我州旅游消费维权新型机制,使旅游首位产业持续有力的促进全州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原则

    先行赔付办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双重原则。

    二、实行“双轨制”

    建立旅游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和旅游企业、经营户先行赔付并行的双轨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均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意见》要求各级工商部门鼓励和引导消费环节经营者建立赔偿先付制度,提高消费纠纷解决效率。

    三、办法执行主体

    《甘南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办法(试行)》执行主体是全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部门为各级消费者协会。

    四、先行赔付范围、条件、方式、流程和额度

    先行赔付范围:旅游消费中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损失,并且侵权违法行为明确,违法事实确凿,现场依法能够快速处理的旅游消费投诉。

    先行赔付条件:旅游消费者提供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旅游消费者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游消费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且在工商注册登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存在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或者因撤场等原因造成消费者难以索赔的情形。

    先行赔付方式:由投诉地工商部门对旅游者投诉调查核实后,依据《消法》有关规定确定赔付金额,当场以现金方式赔付。先行赔付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合法、透明要求。

    先行赔付流程、额度由各县市按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执行标准,以方便消费者、执法者工作为要。

    五、建立消费维权机构先行赔付机制

    (一)各级政府在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金专用账户,由州、县市财政部门注入不少于10万元的先行赔付资金,在旅游消费侵权投诉时先行赔付使用。工商部门在依法处理后,负责处理的工商执法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从相对经营者中收取的侵权赔付金转入专用账户,保证长期滚动使用。

    (二)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高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快速有效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三)各级工商部门要将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作为重要抓手,积极推动旅游市场消费维权,督促旅游企业、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的社会责任,提高旅游消费纠纷处理效率和消费者满意度。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消费维权政策法规,加强对旅游经营者,特别是季节性旅游经营者的教育引导,配合宣传部门对旅游经营者不良经营行为随时进行曝光。宣传表彰先行赔付积极、社会反响好的先进典型,扩大经营者先行赔付覆盖面,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旅游、发改、物价、质监、食药监、公安、国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积极协助工商部门落实旅游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工作,互通信息,发挥协同执法作用,共同推动先行赔付办法的落实。

    (六)各县市要将旅游侵权先行赔付情况每季度上报州工商局,定期对先行赔付情况和被处罚旅游企业、经营户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引导鼓励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机制

    (一)参照《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先行赔付制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档案,向社会公示。督促旅游消费环节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解决消费纠纷。旅游消费者维护权益的合理要求,经营者不得推诿,不得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

    (三)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的旅游企业、经营者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消费者投诉。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主动自愿赔付达成和解协议的,要现场给予赔付;先行赔付协商未能解决,旅游消费者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保全完整的投诉视频、照片、消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如果有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导致旅游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其赔付,并对侵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五)建立旅游企业、经营者消费侵权先行赔付制度既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诚实守信、扩大经营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工商部门要把旅游企业、经营者建立和履行先行赔付制度作为旅游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衡量指标,在全州旅游企业、经营者之间逐步推行。

    七、该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2年。

  • 2016-02-18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 ...

    州政发〔2016〕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甘政发〔2016〕1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

    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要求,着力调整教育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建立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整合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城市义务教育奖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确定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统一经费分担机制,建立完善城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

    三、基本原则

    (一)完善保障机制,统一城乡政策。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设计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统筹财政资金,加大教育投入。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创新管理方式,改革管理机制。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明确实施步骤,有序高效推进。区分城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2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三)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分担机制。

    1.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省级财政承担。

    2.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取暖费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上年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

    3.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5∶5比例分担。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县区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承担,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市区地方分担资金由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按6∶2∶2比例分担。

    (四)建立完善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全面改薄项目实施期间,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统筹用于改薄项目。从2019年起,城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校由各市设立专项,所需资金由各市承担。

    (五)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级财政加大教师工资经费转移支付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制度,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继续实施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好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县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

    (六)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可携带。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各级教育部门要严格学籍管理,确保教育事业年报中义务教育学生数与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数据一致。各级财政、教育部门按上年末在籍学生数预拨70%经费,按当年10月底实际在籍学生数进行清算。学生学籍有变化的学校,要及时予以办理学籍转入转出手续,确保“钱随人走”。

    五、实施步骤

    (一)从2016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省级取消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城市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以奖代补专项。

    (二)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军队移交地方义务教育学校和省属高校所属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两免一补”和长效机制所需经费按照本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促落实。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将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落实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主体责任。各级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清单,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权责明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管理机制。

    (二)科学布局,深化改革促发展。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教育布局,将民办学校纳入本地区教育布局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建设并办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消除城镇学校“大班额”,保障当地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管理,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城乡教师和校长交流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加强留守儿童教育关爱。

    (三)保障投入,强化管理促实效。各地政府要按照经费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县域内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在保障规模较小学校正常运转的同时,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经费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财务管理,严格公用经费支出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从业人员、保安、校医等工勤人员经费支出问题,优先录用代课人员;强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推动城乡中小学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有机结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行“阳光财务”,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将绩效预算贯穿经费管理使用全过程,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四)信息公开,强化监督促规范。各地政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教育、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促公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措施,使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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