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发〔2015〕1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4〕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5〕58号)精神,现就我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甘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为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使政府职能全面履行、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立法科学民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监督有效、行政管理公开透明、社会矛盾依法化解,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
(三)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打造职权法定职责明晰的管理服务环境。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强化县市政府的执行职责。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推进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强化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推动全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编办、州发改委、各县市政府负责)
3.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优化机构编制配置。推进政府各项事权规范化、制度化。积极稳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研究制定机构改革中新组建部门、职能调整部门的“三定”规定,完善配套制度。鼓励县市探索实行多样化的机构综合设置模式。(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省上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制。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坚持“放”“管”结合,加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5.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加快推进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三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促进有效运转,着力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加强政府职责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创新绩效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政务服务网建设,积极推进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州财政局、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打造程序严密风险可控的行政决策环境。
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甘政令字〔2015〕115号),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强化决策必经程序的刚性约束。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设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专家队伍,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实现县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全覆盖。试行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逐步配备法律专务。(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
4.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行政决策落实的监督,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建立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考核,确保决策科学有效。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打造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制度建设环境。
1.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立法机制。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开展州政府立法工作。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履行职能,将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政策和措施,通过政府立法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2.改进政府立法方式,完善政府拟定单行条例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征询和论证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项目。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事项的,事先向州委请示报告,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对专业性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可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3.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立法项目立项机制。健全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进一步推动立法民主协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民主协商有关情况。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积极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4.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等方面立法,加快文化有关制度建设。推进民生、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立法,加快生态文明有关制度建设。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5.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造精简效能保障有力的体制创新环境。
1.创新执法管理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在县市全面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向乡镇延伸。合理划定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一个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予以归并,实行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县市下移,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外,都要逐步实现执法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幅减少州、县市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须具有法定职能,其设置应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收费收支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和执收执罚部门收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3〕10号)精神,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州、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充分发挥法院、基层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力,切实提高行政案件执行率。(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公安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全程监管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
1.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通过执法检查、联合执法和媒体曝光等有效手段,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执法流程图,统一规范本系统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将所执行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裁量基准。(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加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打造科学有效相互配合的执法监督环境。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重点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领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权力寻租,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责任单位: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拓宽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州、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加强对政府、部门权力的制约。科学划分和确定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事权,确定需要重点进行权力制约的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范围,明确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严格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错追责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6.强化专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审计局、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7.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依法追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人社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透明便捷为民的办事创业环境。
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引导和带动各部门“晾权、简政、提速”,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审批目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环节和办事时限,实现阳光操作,提升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州审改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2.突出政务公开重点。加大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财政资金情况的公开力度。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教育招生、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查询。(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3.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4.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结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一律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打造齐抓共管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环境。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七进”活动,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农牧民的普法教育。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增强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司法执法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功能。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提高普法实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把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责任单位:州信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探索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逐步推行由政府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注重运用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办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6.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证和答辩义务。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县市和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细化责任,按步骤、分阶段、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要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年度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纳入其中,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强化法治意识。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推行任职前考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探索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法律培训教育,提高各级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使他们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成为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中坚力量。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前学法、干部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探索建立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绩考核的办法。(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机构的规格、编制,队伍的素质、能力与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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