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发

  • 2015-12-28导出word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5〕148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

    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8日

    关于改进加强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引导激励和市场配置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甘政发〔2015〕7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聚焦实施“五大战略”、 建设“五大甘南”,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强化顶层设计,坚持问题导向,打破条块分割,加强州级科技计划与资金的优化整合,加快构建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遵循规律、改革创新、规范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深化州级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以改革释放活力。强化资金监管,将绩效评价管理贯穿于科研经费分配使用全过程,体现目标和结果导向,实现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绩效化。

    二、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建立州级部门科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州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审议全州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布局与设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的设立、专业机构的遴选等事项。全州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和重点专项设置等重大事项提请州科教领导小组审议,特别重大事项提请州政府审定。

    (四)建设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将州级各科技计划全面纳入,强化宏观统筹。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现有的科技服务机构,遴选、改造和组建一批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承接政府职能转变,参与项目具体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争取启动州级科技管理平台建设,建成全州科技管理平台,按照优化整合后的科技计划体系全面运行。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五)基础研究项目突出人才培养。对基础类科研项目,立足原始创新、优秀人才和团队培育,通过同行专家评议、公开择优方式,引导并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

    (六)公益性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对公益性项目要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持。

    (七)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战略规划、标准规范和营造环境,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对企业承担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活动,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八)重大项目突出目标导向。对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科技项目,要集中力量,聚焦攻关,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

    四、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九)改进项目编制和申报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特点和产业需求,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要充分听取科研单位、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逐步建立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重大应用型科研项目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导的项目申报机制,项目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十)规范项目立项程序。规范项目审批流程,重大项目实行项目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分离。逐步推行网络盲评和视频答辩,合理安排会议答辩评审,视频与会议答辩评审要录音录像,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加强项目查重,对重大项目要加强核心内容与关键技术查新,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十一)强化项目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监管职责,强化服务,加强督导。对重大项目要进行全过程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对项目实施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项目实施、收回项目经费。

    (十二)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专业机构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延期,延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验收结果要作为以后年度州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五、加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十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金整合力度,改革资金投入方式,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事后补助、政府购买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促进创新链和资金链形成的杠杆作用,努力撬动社会资金。推进科技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创投基金和民间资本等进入科技创新领域,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

    (十四)合理编制项目预算。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研究计划、任务需求和自身财力,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细化预算内容,制定绩效目标。对重大项目开展预算绩效评价,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

    (十五)及时审批项目预算和拨付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和预算下达的衔接,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加快项目支出进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要严格实行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十六)明确项目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活动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十七)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十八)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复的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转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未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转资金由州财政收回统筹使用。

    六、规范科研经费使用

    (十九)规范科研资金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管理和使用。

    (二十)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州级单位的项目资金和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由州级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目支出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加大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处罚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对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动态化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责任倒查机制,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七、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二十三)建立州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州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建立全州统一的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十四)完善科研项目评审模式。调整充实全州科研项目评审专家数据库,完善专家遴选制度,实行评审专家轮换、调整机制和回避制度。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审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一线科研人员专家的比例应当达到75%左右,市场导向类项目的评审,企业专家比例应达到40%以上,确保科研项目的可研性、可用性。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公正性。

    (二十五)推行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视情节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二十六)完善激发创新活力的配套政策。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在州级事业单位开展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试点。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十七)落实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八)强化管理和服务责任。州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我州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优化整合州级科技计划,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州财政局要根据财政改革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开展绩效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监督。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科研活动,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的服务工作。州审计局要加强对各类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 2015-11-09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5〕12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9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控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方式,科学、合理、有计划、有重点的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第三条 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资源和浪费水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管理举报电话。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处理。

    第二章 节水措施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节水意识;结合本地实际,实行节水责任制;建立节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鼓励、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对节水项目及含有节水措施的开发项目,应当重点扶持,优先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我州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第十条 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用水和生态用水的原则配置。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利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 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三条 凡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取水的用途、数量、方式、计量设备、节水措施等有关技术资料和实施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后应当按证取水,不得随意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量。

    第十四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十五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居民生活用水应当一户一表,计量收费,禁止实行包费制。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障计量设施和节水设施的正常运转,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六条 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量水计量设施。农业用水应当完善量水计量设施,实行计量供水、按量收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或者对其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书应当有节约用水的内容。

    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二十条 与建设项目配套的节水设施应当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竣工时,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水设施的验收。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安装节水设施的,应当限期安装,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提倡建设中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 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转,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节约用水、高效用水为核心,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农户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推广高效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压缩高耗水的农作物种植面积。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农牧、水利部门要研究、示范、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农田灌溉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推广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工业用水应当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改进用水工艺,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综合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七条 宾馆、餐饮、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设施、办公楼及居民住宅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节水器具。

    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要配套节约用水设施。

    洗车业应当循环用水,减少使用清洁水,推广环保洗车技术。

    第二十八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和改造。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

    第三十条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耐旱型树木、花草。城市公园和绿化带应当采用喷灌、滴灌、渗灌等高新节水灌溉技术,减少用水量。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开辟自备水源。

    第三十二条 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进用水工艺等节水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可以对水资源的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节约用水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有权复制;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五条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量较大单位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对高耗水单位的检查频次,对发现的浪费用水行为及时处理;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实行联合检查。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浪费用水行为,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涉水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罚。

    (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三)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未经批准开辟自备水源的,责令限期关闭,逾期不关闭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处罚。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产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五)工业企业污水处理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处罚。

    (六)擅自损坏和改动计量设施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七)超越计量设施窃取水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据《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者以其他方式窃水的,除按测算的窃水量补交水费外,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再生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过处理,水质得到改善回收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中水,是指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后,达到国家《生活用水水质标准》或者《工业用水水质标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再生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2015-10-29导出word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5〕113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共甘肃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甘发〔2014〕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的意见》(甘政发〔2015〕58号)精神,现就我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依法治州、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甘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切实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强化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为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使政府职能全面履行、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立法科学民主、行政执法严格规范、行政权力监督有效、行政管理公开透明、社会矛盾依法化解,努力构建现代政府治理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打造良好的法治政务环境。

    (三)基本要求。切实做到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更好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到勇于担当、敢于负责,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关切,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打造职权法定职责明晰的管理服务环境。

    1.依法界定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各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强化县市政府的执行职责。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加快推进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指导,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一律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进一步规范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授益性政府行为,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强化政府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推动全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公共服务投入,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制度规则,强化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形成提供主体多元、方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编办、州发改委、各县市政府负责)

    3.落实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优化机构编制配置。推进政府各项事权规范化、制度化。积极稳妥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研究制定机构改革中新组建部门、职能调整部门的“三定”规定,完善配套制度。鼓励县市探索实行多样化的机构综合设置模式。(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省上取消、下放或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继续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制。确需保留的,应规范服务时限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坚持“放”“管”结合,加大监督检查、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5.构建科学合理的政府职责体系。加快推进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建设,进一步明确政府权力、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建立健全“三张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刚性约束,促进有效运转,着力解决政府“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加强政府职责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制定政府部门职责管理办法。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改革财政资金分配办法,创新绩效预算管理方式。加快政务服务网建设,积极推进政府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一站式”网上办理和“全流程”效能监管。(责任单位:州编办、州财政局、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打造程序严密风险可控的行政决策环境。

    1.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甘政令字〔2015〕115号),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强化决策必经程序的刚性约束。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围绕有效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政府协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等的沟通协商,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在立法、设定决策议题、进行决策时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设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专家队伍,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到2015年底,实现县市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全覆盖。试行政府法律专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规则,逐步配备法律专务。(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牵头,各县市政府负责)

    4.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贯彻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倒查办法》,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加强对行政决策落实的监督,对违反决策规定、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审计局牵头,州直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建立完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考核,确保决策科学有效。对涉及民生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重大政策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打造特色鲜明务实管用的制度建设环境。

    1.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政府立法机制。依照《立法法》的相关规定,积极有序开展州政府立法工作。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履行职能,将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政策和措施,通过政府立法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2.改进政府立法方式,完善政府拟定单行条例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建立立法计划项目征询和论证制度,有针对性地选择立法项目。政府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决策事项的,事先向州委请示报告,健全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衔接机制。对专业性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项目,可委托第三方研究起草。(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3.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完善立法项目立项机制。健全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制度。进一步推动立法民主协商,广泛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及时反馈民主协商有关情况。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以适当的形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积极开展立法评估工作,建立立法后评估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4.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围绕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促进等方面立法,加快文化有关制度建设。推进民生、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立法,加快生态文明有关制度建设。推进重大行政决策、行政程序、政府信息公开、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5.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对不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实施。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把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探索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打造精简效能保障有力的体制创新环境。

    1.创新执法管理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在县市全面推进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并向乡镇延伸。合理划定推进综合执法的领域,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一个部门下设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予以归并,实行部门和领域内综合执法。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执法所需的必要保障。(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政府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执法重心和执法力量向县市下移,除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外,都要逐步实现执法权下移和执法力量下沉,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幅减少州、县市政府执法队伍种类。(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规范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须具有法定职能,其设置应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实现机构、职能法定化。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构清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严格执法资格准入,完善执法证件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强化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机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省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对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监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收费收支向同级人大报告制度和执收执罚部门收费收支情况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设,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3〕10号)精神,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州、县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充分发挥法院、基层政府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力,切实提高行政案件执行率。(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公安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全程监管廉洁高效的执法环境。

    1.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通过执法检查、联合执法和媒体曝光等有效手段,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社会治安、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政府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跟踪。针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制定执法细则和操作流程。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执行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本系统执法流程图,统一规范本系统执法文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3.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重大执法决定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须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有较大裁量空间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标准,推广行政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执法部门要将所执行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向社会公布。根据法律法规调整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裁量基准。(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直各部门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项目的职权、流程、机构、岗位和责任,强化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责任。加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改进执法案卷评查,建立执法案件质量跟踪评判机制,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打造科学有效相互配合的执法监督环境。

    1.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动态排查廉政风险点,重点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领域以及行政裁量方面的权力寻租,坚持反腐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责任单位: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依照规定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报送备案,配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进行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认真办理代表和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制度,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拓宽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州、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通过调查、检查、评议、考核、提出意见建议等方式,有效发挥监督作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建立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加强对政府、部门权力的制约。科学划分和确定不同部门和岗位的事权,确定需要重点进行权力制约的权力集中部门和岗位的范围,明确监督渠道和监督方式。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严格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制度。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纠错追责力度,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6.强化专门监督。严格行政问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要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监察机关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强化行政问责,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州审计局、州监察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7.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格依法追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政府及部门因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地区、本系统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人社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透明便捷为民的办事创业环境。

    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引导和带动各部门“晾权、简政、提速”,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审批目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及时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流程、环节和办事时限,实现阳光操作,提升政府公信力。(责任单位:州审改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2.突出政务公开重点。加大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等财政资金情况的公开力度。推进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方面信息。推进公共服务和公共监管信息公开,全面公开教育招生、供水供电、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信息,方便公众了解查询。(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发改委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3.严格规范性文件发布程序。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必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负责)

    4.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结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一律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八)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打造齐抓共管和谐稳定的社会治理环境。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深化法律“七进”活动,突出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农牧民的普法教育。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增强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等司法执法相结合的法治教育功能。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创建活动,弘扬和培育法治精神,提高普法实效,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支持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2.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对侵权纠纷、补偿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权属纠纷等领域的行政裁决职责。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3.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把法律援助事业作为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和力量,逐步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责任单位:州司法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4.完善信访反馈与政策研究联动机制。整合化解社会矛盾资源,依法分流涉法涉诉来访事项,严格实行访诉分离,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责任单位:州信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5.全面落实行政复议职责。探索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试点,积极探索整合行政复议职责,逐步推行由政府集中受理、集中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度,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改进行政复议办案方式,注重运用实地调查、听证、调解、和解等办法,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加强行政复议与司法、信访、监察良性互动,增强行政争议化解合力。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州财政局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6.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尊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举证和答辩义务。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对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加大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督查力度。(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及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县市和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细化责任,按步骤、分阶段、有计划地组织实施。要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与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谋划年度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二)强化目标责任。建立科学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把打造法治政务环境纳入其中,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所占比重不低于10%,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在推进依法行政中的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坚持“年初部署、年中督查、年底考核”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打造法治政务环境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建设法治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强化法治意识。持之以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广泛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带头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推行任职前考试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推行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继续探索依托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开展法律培训教育,提高各级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使他们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行使权力、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成为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的中坚力量。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建立和落实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通过中心组学习、会前学法、干部培训、个人自学等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探索建立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绩考核的办法。(责任单位: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不断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切实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特别是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机构的规格、编制,队伍的素质、能力与新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法制机构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治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要加强政府法制队伍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当好政府和部门领导的参谋、助手和顾问。(责任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牵头,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6日

  • 2015-09-22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州政发〔2015〕10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七批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9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州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5项)

    2.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3.州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其他事项目录(33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7日

    附件1

    州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5项)

    (一)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审批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2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3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企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4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5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6

    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二)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5项)

    序号

    项目

    名称

    承接内容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出省木材运输证核发(市、州辖区内)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2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3

    临时征、占用林地审核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跨县级行政区域)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省林业厅

    州林业局

    4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以外(包括跨市州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5

    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设项目(包括可能产生职业病的项目)安全设施(包括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职业病危害较重和严重的建设项目(除煤矿外)的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三)州政府部门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范总体规划的集中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州国土资源局

    2

    机动车维修企业(二类)经营许可证核发

    州道路运输管理局

    3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4

    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州政府部门向县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州公安局

    县(市)公安局

    2

    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审批

    州民委

    县市民宗局

    3

    清真肉食品屠宰人员上岗资格认定

    州民委

    县市民宗局

    4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州体育局

    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5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审批

    州体育局

    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州体育局

    县市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7

    城镇居民再生育审批

    州卫计委

    县市卫计局

    (五)省、州政府部门向县市政府下放部分内容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审批内容

    原实施

    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县属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省林业厅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不跨县级行政区域)

    省林业厅

    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建安投资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市政工程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的施工许可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合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合并后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仓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之外)

    州质监局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除氧仓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之外)

    (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旅游业务准营证核发

    州、县市旅游局

    (八)非行政许可转为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清真食品屠宰上岗资格认定

    州民委

    (九)行政许可调整为其他行政职权项目(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备注

    1

    补助资金3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项目的竣工验收权

    州经信委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2

    10万吨标准煤以下重点用能企业管理

    州经信委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3

    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评审、企业用能设备机构管理、能源管理岗位资格认定

    州经信委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4

    土地登记

    州国土资源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

    5

    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初审权

    州人社局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6

    工伤认定

    州人社局

    调整为行政确认

    附件2

    省属驻甘南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2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3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4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5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6

    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7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8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市(州)国税局(外贸企业);县(市、区)国税局(生产企业)

    9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市(州)、县(市、区)国税局

    10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车购税征收机构

    11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车购税征收机构

    12

    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县(市、区)国税局

    13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国税局

    14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主管税务机关

    15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16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17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区)国税局

    18

    对办理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19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20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地税局

    21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业务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22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23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税局

    附件3

    州级政府部门取消调整和下放其他事项目录(33项)

    (一)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备案管理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备案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2

    危险化学品建设单位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3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在甘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备案

    省安监局

    州安监局

    (二)州政府部门向县市政府下放备案管理项目(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除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架空索道、槽车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设备外)

    州质监局

    县(市)质监局

    (三)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内部管理项目(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热电联产企业的热力出厂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2

    辖区内机场、兰州车站、港口(码头)、省管医院和省管游览参观点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3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配套的交通运输等服务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4

    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5

    气象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6

    高考考生考试用具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7

    人才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

    市(州)人民政府

    8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省安监局

    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9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布点审批

    省安监局

    市(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取消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6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民爆器材流通费用标准

    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2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医院制剂零售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3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民族药和中药饮片批发零售价格

    省发展改革委、市(州)人民政府

    4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桑蚕鲜茧收购价格

    市(州)人民政府

    5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

    市(州)人民政府

    6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标定地价

    市(州)人民政府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事项(10项)

    序号

    项目

    类别

    原审批权限

    现审批权限

    备注

    1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且政府投资比例超过40%的项目和政府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上述限额以下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管理。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限额以下隶属于市(州)、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原审批权限根据(甘政办发〔2014〕34号)确定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库项目)

    库容1000万立方及以上省内其他河流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或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批准。

    原审批权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确定。

    3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其他水事工程)

    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内核准项目中,跨市(州)河流上建设的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政府核准。

    4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水电站)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及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除单站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和在市(州)界河上建设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均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5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煤矿)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改扩建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6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公路)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省道网的一级公路项目和一级以外的普通国道网、省道网中的跨市(州)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和收费公路凡进入省上规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其余除跨市(州)项目外,均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7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下、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项目,由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除省属企业外,实行属地化管理,下放由市(州)政府核准。

    8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权限

    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和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全部下放省级备案权限,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市州投资主管部门自行确定辖区内备案权限。

    原审批权限根据(甘政办发〔2011〕125号)和(甘政

    发〔2012〕103号确定。

    9

    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中央在甘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达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将中央在甘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权限全部下放市州实行属地化管理。

    10

    加油(气)站项目审批及竣工验收权限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201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加油(气)站、油库的规划和布局建设及竣工验收。

    除省属项目外,将全省加油(气)站、油库项目建设审批及竣工验收职能下放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六)向县市政府下放部分内容的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县域内农村客运价格

    市(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2

    市(州)管理以外的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市(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3

    持有三级资质证书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市(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4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3A(含3A)级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市(州)人民政府

    县(市)人民政府

  • 2015-06-0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州政发〔2015〕6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决定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进一步推动全州科技进步,根据《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和公示,州政府决定,授予“提高甘南欧拉型藏羊产肉性能及杂交利用研究”等7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黄青1号青稞新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等9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甘南藏族自治州包虫病流行现状调查与防治效果研究”等12项成果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新业绩。全州广大科技工作者要以获奖者为榜样,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创新能力的整体提升,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整合,为实施“五大战略”,建设“五大甘南”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附件

    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目录

    一等奖(7项)

    2014-1-01 提高甘南欧拉型藏羊产肉性能及杂交利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马桂琳、丁考仁青、石红梅、牟永娟、张玉林、普华才让、杨淑娟、杨润喜、毛红霞、郭慧琳、芦红霞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1-02 甘南藏绵羊冷季补饲育肥试验及配套技术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石红梅、祁红霞、牟永娟、丁考仁青、普华才让、马桂琳、杨润喜、毛红霞、姚铭、包扎西加措、徐海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1-03 玛曲黄河高寒沙化区野生沙生牧草栽培及治理试验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王树茂、唐忠民、梁海红、陈 昕、刘承义、尚小生、王兰英、周九菊、王梅、李冬红、仁青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草原工作站

    2014-1-04 在线自动加酸技术在干酪素生产中的研究与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主要完成人:谢小冬、纪银莉、文鹏程、宋礼、何潇、胡晓娇、罗丽、鲁迎瑞、孙文静、刘恭、冯丹

    主要完成单位:甘肃华羚酪蛋白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农业大学、甘肃华羚生物技术研究中心

    2014-1-05 迭部林区中华松针蚧生物学特性与防治研究

    推荐单位:迭部县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毛王选、陈志勇、姚全林、牛犇、高建发、刘惠玲、康主草、方强、张蓓

    主要完成单位:迭部县森林植物病虫防治检疫站

    2014-1-06 甘南州舟曲县良种核桃引种试验

    推荐单位:甘南州林业局

    主要完成人:房慧、闵敬、杨为朝、杨晓娟、高建发、杨力、尚晓刚、 刘淑梅、闵方亭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林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

    2014-1-07 藏药六味能消散的质量标准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主要完成人:杨金草、禄晓艳、张晓春、曹炯、闵爱玲、李海燕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

    二等奖(9项)

    2014-2-01 合作猪种质资源保护及利用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张红霞、刘汉丽、马桂琳、杨勤、杨江海、 张潭瑛、刘靖闻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2-02 提高甘南山谷型藏羊产肉性能及配套技术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郭淑珍、马登录、牛小莹、李保明、石少英、张海滨、尕旦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2-03 肉用抗病草地型藏羊分子选育提高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丁考仁青、王继卿、杨勤、HuitongZhou、石红梅、罗玉柱、徐海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甘肃农业大学、甘肃省草食动物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2014-2-04 引进半血野生盘羊杂交改良欧拉羊试验研究与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马桂琳、刘汉丽、丁考仁青、杨勤、尕旦吉、左彩兰、杨润喜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2-05 濒危藏药种植研究及产业化开发

    推荐单位:甘南州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甘玉伟、旦智草、陈灼、杨金东、赵克加、陈彦琴、杨育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科技开发交流中心、卓尼县佛赐藏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州合作市卡加曼寺藏医院

    2014-2-06 黄青1号青稞新品种选育及推广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刘梅金、郭建炜、尚晓花、杨栋、萧云善、旦知吉、桑安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4-2-07 传统藏药制剂——亚泽曼玛的研制与开发

    推荐单位:甘南州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丹巴尖措、杨金东、甘玉伟、东智坚措、索南尖措、杨伟利、刘彩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卡加曼藏药开发有限公司、甘南州科技开发交流中心

    2014-2-08 甘南藏族自治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林地落界

    推荐单位:甘南州林业局

    主要完成人:闵敬、赵焕新、杨元旺、李明、尚小刚、杨 荣、夏锦平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林业勘测设计队

    2014-2-09 甘南地区胆囊结石发病率与性别、年龄、民族、生活环境关系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敏志刚、王砚琴、杨志勇、卓玛、才让当智、宋美萍、王海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人民医院

    三等奖(12项)

    2014-3-01 甘南高寒牧区牛型结核分支杆菌病流行病学调查及防控技术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兽医局

    主要完成人:何文、卢旺银、包永清、道吉草、李鹏林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3-02 尕力巴犊牛育肥试验推广

    推荐单位:合作市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石生光、杨振、姬万虎、庞生久、应保平

    主要完成单位:合作市畜牧工作站

    2014-3-03 导入贾洛羊血液提高甘加羊产肉性能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牟永娟、普华才让、郝恩茂、蔺成友、左彩兰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畜牧科学研究所

    2014-3-04 甘南州5种优良野生耐碱抗沙、治理水土流失牧草品种选育应用与推广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科技局

    主要完成人:李广、旦智草、才让草、唐忠民、丁兴文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科技情报研究所、甘南州草原工作站

    2014-3-05 白菜型单低油菜甘南5号新品种选育与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闫春梅、桑安平、王国平、刘梅金、杨栋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4-3-06 临潭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研究与推广

    推荐单位:临潭县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李春平、丁香萍、梁永宏

    主要完成单位:临潭县农业技术推广站

    2014-3-07 青稞新品种黄青2号选育及推广应用

    推荐单位:甘南州农牧局

    主要完成人:刘梅金、郭建炜、桑安平、萧云善、旦知吉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农业科学研究所

    2014-3-08 甘南藏族自治州包虫病流行现状调查与防治效果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尚文杰、赵春桃、张澍文、王海福、刘晓东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3-09 甘南州迭部林区云杉落针病综合治理技术推广示范

    推荐单位:甘南州林业局

    主要完成人:闵敬、高建发、房慧、杨晓娟、严婷婷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

    2014-3-10 甘南地区胆结石成分分析及研究

    推荐单位:卓尼县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安文熙、李有信、安兴、赵怀信、杨维荣

    主要完成单位:卓尼县人民医院

    2014-3-11 甘南州市售米面制品中铝污染状况调查

    推荐单位:合作市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才让拉毛、孙建云、李拥军、薛利新、刘荣芳

    主要完成单位:合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4-3-12 甘南州居民主要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污染状况调查及分析研究

    推荐单位:甘南州卫生局

    主要完成人:苏玲玉、董锟、张永华、杨勇、王金剑

    主要完成单位: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2015-05-26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5〕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救助的应急性、过渡性、托底性制度安排。我州临时救助制度自2009年建立实施以来,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存在救助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落实为主线,坚持保基本、救急难、托底线、求实效,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充分发挥临时救助补“短板”、扫“盲区”的作用,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落实政府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发挥托底线、救急难作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畅通群众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核审批公开透明、救助结果公平公正。

    (四)坚持资源统筹。通过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自救等救助形式的有机结合,统筹救助资源,切实提高救助效果。

    (五)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和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六)坚持规范高效。健全临时救助政策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程序,简化申请审批手续,尽量缩短审批时限,实现快捷高效施助。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救助对象范围。

    1.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标准,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二)规范申请受理程序。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可采取以下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一般程序。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3.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会议讨论审定。

    (四)规范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参照省政府公布的区域性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对造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事件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进行细化,设定具体的救助标准。

    (五)规范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县(市)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和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四、工作机制

    (一)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州、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或便民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开辟急难救助绿色通道,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方便群众求助。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统一规范的衔接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申请事项,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二)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要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核对平台建设,提高审核甄别能力。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

    (三)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措机制。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政府投入、社会募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临时救助工作需求,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县(市)财政要按照省财政下拨临时救助资金1:1的比例安排预算资金;财政直管县(市)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非财政直管县(市)配套资金由州和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临时救助资金应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其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拨临时救助资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本级预算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

    (四)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全州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责任分工。临时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州、县(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在科学整合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一道统筹安排。要加强各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置统一醒目的标识。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市)要通过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大对临时救助政策宣传普及力度,确保广大群众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修订完善本级临时救助政策办法或实施细则。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2日

  • 2015-05-26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州政发〔2015〕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5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甘南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39项)

    2.省属驻州、县市单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14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附件1

    甘南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五批取消

    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39项)

    (一)行政许可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州、县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3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4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州统计局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2

    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州、县市财政局

    3

    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审批

    州财政局

    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州、县市人社局

    5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州人社局

    6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

    州、县市人社局

    7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州、县市人社局

    8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核

    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9

    体育经营活动的登记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0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三)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州交通运输局

    (四)州、县市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

    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2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州、县市人社局

    2

    食品生产许可

    州食药监局

    3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及变更

    县市食药监局

    4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许可

    州商务(粮食)局

    5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州民政局

    6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县市财政局

    7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县市住建局

    8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州交通运输局

    9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市运管分局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市运管分局

    1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市运管分局

    12

    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3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州商务局

    14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州商务局

    15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6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县市卫生局

    17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8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州文广新局

    19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州文广新局

    20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州安监局

    21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市安监局

    22

    食品流通许可

    州、县市食药监局

    23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4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州文广新局

    附件2

    省属驻州、县市单位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等事项目录(14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贷款卡发放核准

    人行甘南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2

    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

    3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县市国税局

    4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县市国税局

    5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州国税局

    6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市国税局

    7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8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二)新增行政审批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

    州烟草专卖局

    2

    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

    州邮政管理局

    3

    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

    州邮政管理局

    (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

    2

    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

    3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及各市、州中心支局,支局

  • 2015-05-11导出word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州政发〔2015〕4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6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政发〔2015〕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经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4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5元);

    二类地区:14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5元);

    三类地区:13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4.4元);

    四类地区:13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3.9元)。

    以上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 2015-04-24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发〔2015〕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

    甘南州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电子商务是战略性新型产业与现代流通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州转方式、调结构、扩消费、促就业、惠民生,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4〕78号),加快我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抢抓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政策机遇和有力时机,以带动三次产业转型升级为重点,以扩大消费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就业为导向,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示范引领和整体推进、借力发展和本土培育相结合,推进电子商务与扶贫攻坚深度融合,壮大经营主体,培育电商平台,完善支撑体系,强化政策支持,提高电商(网店)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度,推动我州农畜特色产品、民族特需用品等特色产品外销,促进旅游、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带动传统产业和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现扶贫攻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努力把电子商务培育成我州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二、发展目标

    培育和引进一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形成若干电子商务平台和产业集聚区,逐步建成满足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物流配送体系,电子商务应用领域进一步拓展,服务产业链日益完善,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竞争力不断增强,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2015年底,全州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长20%,网络零售额增长25%,占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6%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达30%以上。培育州级电商示范企业3-4家,培育县级电商示范企业3-4家。

    ——2017年底,全州电子商务交易额年均增长25%,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30%,占全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8%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比率达50%以上。各县(市)至少建立一个实体特色馆,每个乡镇建立电子商务服务点1-2个,逐步形成较完善的电子商务政策和标准体系,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组织管理体制和机制;建成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安全、信用、认证、支付、物流、网络、人才等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使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度和市场辐射力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率先在合作市建立甘南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和淘宝网“特色中国·甘南馆”。鼓励支持各县(市)和协会组织建设创富中心、会展中心和电商孵化中心,提高电子商务发展的层次和影响力。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开设独立电商平台,积极培育扶持 “藏宝网”、“宏源e客”等本地电子商务平台,同时鼓励支持企业在第三方平台开设自己的网店,搭建多元化的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在全州各县(市)建立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和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使各类平台成为甘南州农畜特色产品、民俗文化产品、工业产品及各类服务资源的展示平台、信息发布平台、网络分销平台。(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科技局、州移动公司、州电信公司、州联通公司、各县市政府)

    (二)加强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创新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分层培训体系,培养一批电子商务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加大电子商务领军型人才的引进力度,推进国家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组织人员赴电商产业发达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借鉴成功电商运作模式的策划理念、规划设计、操作方法及相关体制机制,改变陈旧观念、激活发展思路。借助淘宝大学等相关专业资源,聘请知名电商专家,对全州各级电商管理人员分层次进行培训,提高电商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大对企业负责人、返乡青年、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两后生、青年农民等群体的培训力度,普及电子商务理念,提升操作技能和营销能力。(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团州委、州科技局、各县市政府)

    (三)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一是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建立优势企业储备库,筛选一批优势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进示范企业率先发展壮大。二是充分利用国家和省上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集中力量引进有实力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落户甘南,开展电商业务,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头作用。三是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个体工商户、下岗职工、农村致富带头人、“两后生”等开设网店,实现创业就业。四是推动传统商业企业发展电子商务,优先扶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和重点县乡农贸市场等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五是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重点企业依托自身品牌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通过网络批发零售、网上订货、洽谈业务,实现全网营销。六是鼓励中小微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营销活动或入驻网上商城,融入电子商务市场网络体系。引导鼓励餐饮、娱乐、生活服务类商家加入网络团购业务。(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工商局、州招商局、州食药监局、州农牧局、各县市政府)

    (四)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加快推进电子商务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借鉴敦煌市“智慧旅游”经验,大力开展旅游智慧管理、智慧营销、智慧服务,建设集旅游资讯查询、电子商务、微博微信、电子导览、虚拟旅游于一体的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深入推进智慧旅游城市、智慧景区、智慧旅行社、智慧旅游饭店创建工作,开展“吃住行游购娱”全程“私人定制”服务。依托甘南州已建成运营的“搜搜藏地”、“九色甘南”、“甘南微生活”等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大力宣传甘南州特色景区,发布休闲度假线路,为线上旅客提供多种景点组合方案,开通景点门票预订、订房订票服务,方便旅客自主选择旅行线路,扩大旅游规模,促进我州旅游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州旅游局、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委宣传部、州文广新局、各县市政府)

    (五)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在合作市筹建一处集产品供应、质量检测、货物仓储、物流配送为一体的大型专业物流园区,扶持和培育一批信誉良好、服务到位、运作高效的快递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鼓励州内现有企业积极创建物流公司,并通过物流补贴、税费减免等方式吸引全国各地物流连锁企业在全州各县市设点设店,建立跨区域分拨中心、同城配送中心和末端配送三级网络体系。商品配送中心要覆盖到县,农贸市场覆盖到乡,电子商务网店、邮站、快递服务网点覆盖到村,推动解决物流配送“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交通局、州运管局、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邮政管理局、各县市政府)

    (六)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是政府为电子商务类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在合作市、夏河县建设集电子商务普及、企业平台、电商培训、物流仓储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为电商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造便捷高效的企业发展服务环境,切实发挥对电子商务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合作市政府、夏河县政府、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国土局、州发改委、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经信委、州科技局、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

    (七)强化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实施“宽带中国”行动计划,加快推进“百兆光纤工程”、“百县宽带乡村工程”和数字企业项目,大力推广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应用,加快宽带网络建设,提高城乡宽带网络普及和接入能力。重点加强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上网条件,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为全州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优质接入服务。积极建设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应用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发展移动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商务信息服务。扶持培育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供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系统开发、信息处理、数据及网站托管、运营和管理等外包服务。(牵头单位:州经信委,配合单位:州商务局、州发改委、州电信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各县市政府)

    (八)推进在线支付体系建设。鼓励州内金融机构为用户提供支付产品和支付系统解决方案,支持建设依托电子商务网站并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打造功能完善、特色突出、安全易用的电子商务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等共同参与的支付服务体系,确保支付安全。(牵头单位:州人民银行,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电子商务发展工作,州上已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全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州商务局设办公室。州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全州电子商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具体研究解决全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全州产业发展现状和实际条件,制定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方案、工作措施和相关扶持政策,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州商务局设立甘南州电子商务中心,正科级建制,落实编制10名,从相关单位调配或从公益性岗位和全州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专业对口的电商人才充实工作力量。成立甘南州电子商务协会,促进和服务甘南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各县市也要及时成立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协会,统筹协调开展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州编委办、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各县市政府、各相关单位)

    (二)落实扶持政策。从2015年开始,州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电子商务发展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传统企业电商化转型升级、网上销售业绩突出企业奖励补助、电子商务应用普及推广和招聘人员工资。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人才培养资金、就业资金、产业扶持资金,每年安排50—1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商务、扶贫、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要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两后生”、进城务工青年技能培训补助政策。人社部门要将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纳入全州城乡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及时落实引进人才政策,对促进产业进步的项目给予扶持。工商、质监、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三证合一”等证照和资质、资格审批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和自然人从事电商经营活动。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跟踪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行业发展。金融机构在利用传统信贷业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扩大电子商务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缓解电子商务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商务、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奖励办法,对网上销售业绩突出、促进就业和带动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电商企业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团州委、州人社局、州扶贫办、州科技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各金融机构)

    (三)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地域特色产品认证管理,创建名牌产品管理体系、产品质量标准化体系,完善质量监督管理,探索制定适合利用电子商务销售的产品标准体系。建立由政府、企业、第三方行业组织共同推动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和网络交易监管平台,加大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提高网销产品质量,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特色优势产品网货供应安全。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价格欺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完善电子商务统计体系,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将电子商务带动物流发展、消费增长、农民增收、就业增加的相关数据指标纳入统计体系,进行日常监测、分析,客观准确反映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切实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牵头单位:州工商局、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公安局、州发改委、州食药监局、州科技局、州农牧局、州经信委、州统计局、州物价局、州质监局、州人民银行)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导、社会互动的形式,实现“影响扩出去、品牌走出去、品质跟上去、效益提上去”的目标。将电子商务宣传纳入全州宣传工作内容,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搜索引擎、大型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订阅号等网络媒体,大力宣传我州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各项举措。积极创建微媒体宣传矩阵,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着力培育贫困乡村农牧特产品网销品牌,力争将已建立运营的“藏宝网”、“搜搜藏地”、“宏源e客”等电子商务平台打造成我州的电商名片。各县市及有条件乡镇要开通政务微博、政府微信公众平台,及时发布电子商务信息。通过多渠道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电子商务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市民的电子商务应用意识,努力营造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州委宣传部、州商务局,配合单位:州经信委、州文广新局、团州委)

    (五)强化监督落实。州政府将发展电子商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县市也要把电子商务发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和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全州各县市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查,对落实不力的县市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将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向州政府、州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书面报告。(牵头单位:州委、州政府督查室,配合单位:州商务局、各相关部门、各县市政府)

  • 2015-04-15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政发〔2015〕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3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5年3月18日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和省委、州委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决定,执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州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为民务实,维护团结,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助理协助州长、副州长工作。

    第七条 州长(州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州长、州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州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州长或州长指定其他副州长代管。

    第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州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州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州审计局在州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州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州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州政府依法行使职权,并根据宪法、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注重开放开发,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升级、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共同繁荣和生态绿色可持续。

    第十四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五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解决就业、上学、医疗、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生态保护等群众最关心的利益问题。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八条 州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州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州政府规章、行政措施或决定。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要坚持从州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州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按程序报请州政府议定。

    州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二十条 州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州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州政府批准。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州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对违反宪法、法律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州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建立和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州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重视智库专家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咨询、评估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不断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 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州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州政府规章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民族宗教界人士及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报州委研究。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州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州委、州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甘南发展》、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州政府要自觉接受州委领导;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州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结。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应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政府和州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务委员会、州政协,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党组会议由州政府党组成员参加,由州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三)研究州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四)研究需要报请州委审定的事项;

    (五)研究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州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十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州政府规章草案,讨论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听取县市政府、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研究县市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对涉及多部门工作且意见不一致的议题,要在提交会议讨论前,先行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提交会议审议,切实提高议事的针对性和决策质量。

    需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州长认真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州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州长审定。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州监察局、州法制办、州政府督查室、州政府发展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州长办公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或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州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不需要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其他需要州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或副州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专项工作事宜。

    第四十三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州长主持的州长办公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州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带随员。

    第四十五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党组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六条 对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不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州政府批准。州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州政府各部门的全州性工作会议每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州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州政府决定。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州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必须报州长审批。凡需要州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州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九条 州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向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州长签署。

    第五十条 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秘书长、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会签;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由副州长、秘书长签发的须报告州长。

    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确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报州长签发。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会签。

    控制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电话、面谈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工作要求涉及个别部门的,州政府办公室通过单独行文 “一对一”解决问题,不发普发性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五十一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电子公文传输制度,有序推进电子公文传输,逐步减少纸质公文数量。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二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三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州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五十四条 对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州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州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离开本州出差、休假、学习,按省委要求报备。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州出差、休假、学习,须提前3天向州长、州委书面报告。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差、离岗休假、学习,请假报告须提前3天送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向州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经州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报州委。

    第五十六条 州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州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细则》,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市及下属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二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科技、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做到学以致用、用以促学,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三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州政府领导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县市负责同志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六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同志不得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州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的工作规则。

    第六十六条 州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5日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州政发〔2010〕179号)同时废止度010

  • 2015-04-10导出word关于聘任后宏伟等3名同志为甘南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关于聘任后宏伟等3名同志为甘南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聘任后宏伟等3名同志为甘南州人民政府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州政发〔2015〕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能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77号)精神,经2015年3月18日州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聘任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副教授后宏伟同志、甘南州羚城律师事务所主任苏海军同志、甘南柳林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明俭同志为甘南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两年。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按照《甘南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执行,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由州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4月9日

  • 2015-03-27导出word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度县市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书考核情况的通报

    州政发〔2015〕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

    201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深化环保体制机制改革的启动年,也是加快实施“生态立州”战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州建设的关键年。各县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州委、州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立州”战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狠抓主要污染物减排,扎实开展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农牧村环境整治、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着力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2014年度考核结果,州政府决定: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合作市授予一等奖;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卓尼县、玛曲县、舟曲县授予二等奖;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夏河县、迭部县、碌曲县授予三等奖。对减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被省政府和省环保厅通报,影响全州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的临潭县给予通报批评。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环保重点领域改革的关键之年。各县市要准确把握新常态下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文件配套政策,依法落实政府和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及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环境执法联动,创新环境执法方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努力解决影响本县市转型跨越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强化对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实施情况和已建成项目运行情况的监管,加大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十二五”全州污染治理和减排任务的完成,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推进我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和和谐稳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3月3日

  • 2015-01-22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的 ...

    州政发〔2015〕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州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优化全州质量发展环境,提升全州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州政发〔2012〕1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州政办发〔2012〕191号)规定程序,在企业自愿申报、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初选公示。州政府决定,授予甘南藏族自治州燎原乳业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度甘南州政府质量奖”。

    希望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质量水平,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再创佳绩。全州广大企业要以获奖企业为榜样,认真学习借鉴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有效管理方式,切实发挥质量主体作用,提升发展效益和综合竞争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坚持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以质取胜作为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不断增强质量优势和竞争优势,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 2014-12-1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 ...

    州政发〔2014〕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政府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6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省属驻州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暂不列入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9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门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州县市政府部门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10项。州级政府部门新增备案管理项目3项,取消备案管理项目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给县市的项目,要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县市政府要接住管好。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底数,建立“权力清单”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下放工作,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坚持放管并重,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要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3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类)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州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州民政局

    (三)省属驻州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2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3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国税局

    4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国税局

    (四)暂不列入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县(市)公安局

    2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边防总队

    州、县(市)公安局

    3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州交通运输局

    4

    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省农牧厅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5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6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省工商局

    县(市)工商局

    7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省宗教事务局

    州宗教事务局

    8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拆除、更新、改造、迁移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州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9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六)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下放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州公安局

    2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州公安局

    3

    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和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省水利厅

    州水务水电局

    4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5

    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复制、拓印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七)州、县(市)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

    港口经营许可

    州交通运输局

    6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7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八)州级政府部门新增备案管理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州级政府部门取消备案管理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收费备案

    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4-12-03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州政发〔2014〕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我州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属典型的未富先老少数民族地区,截止2013年底,全州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75375人,占全州总人口的10.24%,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市州行列。其中,城镇老年人30150人,占老年人的40%;农牧村老年人45225人,占老年人的60%;其中60—80岁老年人67328人;80-90岁老年人6902人;90岁以上老年人口1145人。全州现有城镇“三无”老人570人,五保老人4374人,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老年服务对象已经从过去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逐步向城乡社会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延伸。预计到2020年,全州老年人将达到86250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我州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遵循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努力与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基本形成州、县市、乡镇、村社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有力补充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州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强化政府对城乡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作用。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规范行业标准。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二、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三)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设施建设、土地供应、资金投入、政策保障,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四)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其中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农牧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州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五)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的实施意见,建立70周岁以上中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每人每年按不低于省上标准发放津贴,所需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县市政府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等。各县市政府要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六)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房低层,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老人生活习惯配建一些适合集中养老的服务设施。城市要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要结合开展“1236”扶贫攻坚和“双联”行动,利用农家大院、闲置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每年建成20个以上互助老人幸福院。支持街道(乡镇)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所,支持在有条件的藏传佛教寺院内建设贫困僧尼供养点。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七)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县市至少建有1家养护型或照料型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基本的供养、护理服务。在有条件的藏传佛教寺院建立特困僧尼供养点,使年迈体弱僧尼生活和居住有保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成立机构,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医护人员及护理人员与正常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10-12左右;与不能自理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3-4左右。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人数的10%。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要做好优化州、县市两级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功能试验、品牌输出作用。按照“撤小、做大、强中心”的思路,合理布局农村敬老院建设。加强敬老院管理,进一步做好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建立跨州、县市养老服务协作、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养老资源的共建共享。

    (八)开展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在保证其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营,严禁改变性质,从事核定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

    (九)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创建。探索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营、股份制合作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模式。发挥甘南藏区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优势,加强与省内外养老机构和相关组织联建联营、合作经营、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等地方性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机构、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先进县市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老年教育。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支持老年大学(学校)建设。

    (十一)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各县市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

    三、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十二)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十三)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简政放权,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按照先州、后县市的建设思路,重点支持养老条件好、积极性高、养老服务需求强的县市,建设一个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省内外资本来我州投资养老服务业。

    (十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十五)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发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实施“银龄行动”,探索建立老年人参与自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落实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等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结合“五好文明家庭”创建、青年志愿者活动,依托“妇女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

    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十六)拓展老年服务消费市场。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生产老年人家用健康检测、治疗等智能终端产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实施“福康工程”,为残障老年人提供辅具配置、假肢安装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老年旅游市场。结合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开办为老服务网站和老年学校,支持老年广播电视发展和老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十七)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我州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林果业的优势,开发老年保健食品。大力开发老年护理、康复、保健等产品和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十八)打造养老产业集群。各县市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培育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实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走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道路,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企业集团。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十九)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贷款担保工作。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以房助养等产品。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项目建设。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

    (二十一)完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加大投入,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倾斜。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公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从2014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中福彩公益金部分属于州级的,由州承担1000元;属于县市的,由县市承担2000元。各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视财力出台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建设补贴。对运转正常且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行业要求的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各县市政府确定是否给予一定数量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州、县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给予资助,对运营状况好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予以补贴,并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州、县市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二十三)完善人才支撑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对高等院校、高职、职中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的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向所在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养老机构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本级福彩公益金留成中安排资金予以落实。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9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每处至少安排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且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落实并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二十四)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机制,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各县市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县市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二十五)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等)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十六)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统计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推进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商务、金融、质检、工商、文广新、体育、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八)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表彰命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九)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州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提出的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细化具体的支持措施。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和州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 2014-10-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

    州政发〔2014〕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4〕65号)精神,扎实做好第二次地名普查的相关工作,全面掌握我州地名的基本信息,提高我州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州所有陆地国土。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县市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县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甘南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州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要相应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州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和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联系人:贡保才旦 联系电话:1890941186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 2014-10-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 ...

    州政发〔2014〕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委、州政府出台《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南发〔2013〕40号)以来,全州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环境显著改善,非公经济初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在非公经济发展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政策障碍和隐性壁垒仍然存在,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仍然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我州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州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障碍,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一)切实消除行业垄断和壁垒。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鼓励引导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在各类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彻底取消所有制限制,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享有平等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配置机制。严格实行公共资源配置进场交易,杜绝公共资源交易中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建立涉及非公经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应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查询和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公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产业项目、投资政策等公共资源领域的信息(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实施)。

    (二)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根据《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州政发〔2014〕88号),依法放宽经营范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南发〔2013〕40号)文件精神,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注“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示语,登记机关于15日内用通报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全面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三)推进特许经营竞争性市场准入。对需经特定程序获得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应依法、科学管理,规范设置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非公经济设置附加条件,保障非公经济平等获得特许经营资源的权益。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实施机关应在出让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二、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拓展发展领域

    (四)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允许和鼓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非公经济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参与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州水务水电局牵头实施)。

    (五)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允许非公经济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参股、控股、租赁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暖、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通过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州住建局牵头实施)。按照国家税收政策,非公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共同负责实施)。

    (六)支持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开发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非公经济建设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城市燃气管网项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加气站、加油站。鼓励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汽车充电站(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七)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认真落实国家、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勘查开发国家规定的矿种和区域;鼓励非公企业自主组建勘查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资质和探矿权后,开展地质勘查;鼓励非公有制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对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纳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奖鼓励补助政策申报范围(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

    (八)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经济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州卫生局牵头实施)。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州教育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联营等方式投资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敬老院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州民政局牵头实施)。

    (九)支持非公经济进入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演艺、娱乐、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文化会展、创意设计、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州文广新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旅游领域,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景区项目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的旅游基础设施享受同等税费减免政策,旅行社组团参照《甘南州旅行社奖励办法》予以奖励,鼓励州内非公经济组织依法成立旅行社或设立分支机构(州旅游局牵头实施)。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投资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动漫出版、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出版、电影电视剧制作和产品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州文广新局牵头实施)。

    (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探索非公经济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或股权社会化。积极引入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结合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招商引资、股权投资等具体项目,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不定期面向社会广泛发布信息,保障非公经济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非公经济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允许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等出资参与企业改制。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州国资委牵头实施)。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县市政府要落实中小微企业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定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转变支持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用足用好政府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创新中小微企业资金投入方式,更多运用贴息、基金、购买服务、业务补偿和奖励、股权投资、代偿代补等间接方式,降低政策门槛,扩大扶持范围,吸引和撬动信贷和民间资金投入,助推全州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州经信委牵头实施)。

    (十二)充分发挥税制改革及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效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开展“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最大程度发挥其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试点效应。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他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牵头实施)。

    (十三)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经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支持非公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开展设立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各类资金互助组织等(州政府金融办牵头实施)。

    (十四)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并通过多方参股方式,逐步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提高各级担保公司资本金,不断提高对非公企业重点是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降低非公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州经信委牵头实施)。

    四、创新人才和科技支持政策

    (十五)鼓励非公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非公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非公企业招收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非公企业对其招收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对各县市人社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非公企业,接纳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非公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各级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州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六)坚持对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一视同仁。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重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适当放宽非公经济组织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职称中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等资格评定条件。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可通过个人档案所在单位、档案托管部门、工商注册的个体(私营)协会等渠道申报。对专业人员集中,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带动力较强的大型非公经济组织,由人社职改部门直接提供职称评审服务。把非公经济人才纳入全州人才长远规划,根据非公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非公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非公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将非公经济组织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工程的选拔和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奖励和科研项目资助。在全州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非公经济组织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州人才办、州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七)大力支持非公经济的创新活动。支持非公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非公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科技成果向非公企业转化。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非公经济技术支持培训计划,加强对非公经济科技创新的咨询、引导和培训。继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使更多科技型非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科技保险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州科技局牵头实施)。

    五、加强对非公经济的引导和服务

    (十八)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权益保护。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不受侵犯(州工商联牵头实施)。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重点鼓励争创国家免检产品,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格认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积极开展对非公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州科技局牵头实施)。

    (十九)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州编办牵头实施)。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行政许可项目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能同步办理的同步并联办理。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制度(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严肃查处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州监察局牵头实施)。

    (二十一)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方便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扩大社会监督。建立有违规行为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逐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

  • 2014-08-29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发〔2014〕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全州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为核心环节,紧紧围绕“激发非公经济发展活力,加快甘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总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一步保障创业创新,服务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基本原则

    1.立足州情,主动创新,不拘形式。从我州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晚、市场主体总量少、起点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改革创新注册登记模式,先行先试一系列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注册登记形式。

    2.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减审放权,以民为本,规范服务。坚持以公众满意标准,大力清减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登记流程,规范准入条件和程序,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并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注“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示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登记之日15日内通过电子公务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营业活动。

    (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全州将全面执行“非禁即入”的政策,按照政府明确“禁入”的“负面清单”核准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可以按新兴行业用语或企业具体经营项目表述。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企业年检。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个体工商户验照。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年报制。准确掌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带动效果、推动经济作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一是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用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二是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三是推广“一照多址”制度。对一些餐饮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因旅游季节期间需在本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增设经营场所的,不再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内载明经营场所地址即可。四是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的业务洽谈等不影响周围居民、村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不再提交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是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即可。市场主体对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即不再进行实地勘验,但在日常的市场监管中进行抽查。

    (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七)简化名称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冠“甘肃省、甘肃”或“甘南州、甘南” 字样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均实行网上远程核准,名称核准通知书由企业在拟注册登记的州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近领取。名称中字号、行业用语法律法规规定未禁用的,均允许企业使用。

    三、强化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数据共享、信息公示机制,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经济户籍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银行征信等信息资源,建立面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共享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构建甘南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

    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以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监管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赋予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工商部门要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宽进”条件下实现“严管”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根据省工商局和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区域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确保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平稳过渡,确保宽进后的严管到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为了顺利推进全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抓紧时间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先照后证”和“非禁即入”的改革便利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法律责任,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 2014-08-05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14〕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甘政发〔2014〕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办法》首次将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大力实施民生实事,有力地保障和改善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特别是我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各类救助对象年度人次数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实现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推动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制度政策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动态管理,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立足我省省情,深入调研论证,及时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0号),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四)创新医疗救助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145号),并在救助程序、制度衔接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救助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同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五)推进教育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调研论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

    (六)健全住房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细化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关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具体救助政策。

    (七)强化就业救助工作。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按照《办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促进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

    (八)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进一步科学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评议公示、救助标准、经费筹措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操作办法,抓紧修订我省临时救助制度,争取尽快提交省政府审定并颁布《甘肃省临时救助办法》。同时,要切实抓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140号)的贯彻落实,改进救助工作,变自愿救助为主动救助,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关键环节

    (一)着力破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破解“碎片化”、推进“一体化”是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救助“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合力。

    (二)扎实开展急难救助工作。救急难是《办法》的重点内容,必须统筹规划,合力施救,持续推进。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要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窗口等平台,年内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申请救助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受助及时。

    (三)不断健全信息核对机制。我省省、市、县三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已全面建立,各地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配强工作人员,设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使核对机构尽快运转起来,切实发挥作用。民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规定,协调社会救助各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细化核对措施、规范核对程序,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为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科学施救提供依据。

    (四)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常住总人口数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需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所辖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工作经费。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救助方法灵活、救助形式多样的特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救助需求。

    (二)细化任务分解。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省政府将对贯彻落实《办法》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各地政府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切实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地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适时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对职能内救助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管。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和采取发放宣传单、明白册,政策解读、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 2014-07-25导出word关于转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4〕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4〕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试点阶段建立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不变,省市县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不变,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组织落实。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查询、领取养老金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要健全完善基金监管机制、规范运行管理,筑牢监管防线,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七条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九条 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

    第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第十一条 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市区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州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地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制度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8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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