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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州政府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分工如下:

    杨武州长: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

    左龙常务副州长: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运管局,州文旅交建集团,州行政学院。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

    冯小林副州长: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非公经济,财政、税务,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商务,金融,招商引资,电力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政府国资委)、州商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联系州税务局,各通信公司,国网甘南供电公司,安全中心甘南应急保障中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甘南邮政分公司、甘南州烟草专卖局、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中盐甘肃省甘南州配送中心,驻州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王芳副州长:负责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红十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甘南广播电视台、州妇儿工委、州红十字会、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文联,州档案馆。

    于江副州长:兼任州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南军分区,合作监狱,武警甘南支队。

    郭子文副州长:负责科技,农业和农村、农村综合改革,林业和草原,乡村振兴,畜牧兽医,地震、气象,供销,对口支援和帮扶甘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科技局(州外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绿化办)、州乡村振兴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地震局、州供销社。

    联系州科协,州气象局,州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陇南市森林消防支队、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张政能副州长: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水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水务局。

    杨东平副州长:负责教育,民族事务,民政,粮食和物资储备,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州民委,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州残联。

    杨光龙副州长: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左龙同志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州人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医保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分管州应急局(州安委办)。

    联系州工商联,甘南州消防救援支队。

    李世忠秘书长: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保密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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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斗格才让同志任职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斗格才让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274号通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斗格才让调任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专职督学(试用期一年)。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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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部署决策,严格落实《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确定、监管、落实和追究适用本实施细则,甘南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及其部门除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外,还应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追责坚持实事求是,处分有据,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实施考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六)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提升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停产停业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专兼结合、防救兼备、一专多能”的现代化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按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应福利待遇。

    (九)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将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一)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保障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落实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四)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要求和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九)部署消防安全整治,每月组织对辖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拟制定消防安全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等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和取水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协助救援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八)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九)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负责本单位、指导本系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除履行第十四条职责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序列中增设甘南州消防安全发展规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将州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配合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纳入各类学校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培训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指导各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配合做好消防信息化建设,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参与处理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案件;制定甘南州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依法对相关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每季度对全州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计,纳入全年重点工作内容同部署同考核,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检查执法数据共享。对消防救援机构建议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七)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和需要,结合州人大立法计划将消防立法工作纳入州政府立法计划;审查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中,组织开展消防法律知识的网上学法考试,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容。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负责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责任,按规定将同级消防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障国务院和省政府、州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及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实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镇燃气、有形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指导城镇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公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信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公共交通等经营单位和公路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订全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开展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证执行消防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生态文明小康村同步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负责为农业产业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肉类商品储备企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国家级、省级、州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订、落实消防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做好相关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州文化、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文化和旅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旅行社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星级饭店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十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军休服务、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纳入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培训内容。

    (十九)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内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加强与州消防救援支队的信息沟通,协助对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个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二十二)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其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快递寄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邮政、快递寄递企业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况;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五)融媒体中心:负责融媒体中心及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曝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统战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宗教工作特点,组织制订全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宗教团体、院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七)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流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粮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十)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五)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

    (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将消防设施接入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并清洗油烟道等部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根据需要按要求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定期清洗设置的油烟道;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器材等设备;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四)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五)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六)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

    (七)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年人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五)配合消防机构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其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部门与内设机构之间、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导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成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消防安全追究工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组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触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主要工作任务的;

    (二)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

    (四)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火灾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六)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实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准予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不及时出警的;

    (七)不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公安派出所的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火灾扑救,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实施,其他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应当启动延伸调查机制的,一般由州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对社会影响大或必须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延伸调查的火灾事故,成立联合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调查组由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行业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四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逐起组织调查,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追究。

    (三)在处警过程中使用技战术方法不得当,造成火灾事故扩大的,由上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追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正确履职尽责情况下发生火灾的在火灾延伸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各级、各单位人员权利,积极引导正确履职尽责。

     

    第六章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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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消防工作,保护农村居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市人民政府驻地及乡镇街道、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群防群治、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每年对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志愿消防队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农村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维护进行检查;

    (三)对农村居民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四)在主要道路、集体活动场所设置固定宣传栏或者警示牌,通过广播、短信、微信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建立农牧村火灾隐患治理“吹哨人”制度。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本地居民制定防火公约。防火公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证消防车道畅通以及消防水池、机动消防泵、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二)用火、用电、用气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三)防火安全奖惩办法;

    (四)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监护和帮助措施,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五)广播、打更、喊寨等防火警示措施。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二)开展家庭防火、儿童防火、应急逃生等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制定农村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五)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第八条 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村容村貌改造、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内容,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改建农村供水管网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配置消火栓。

    连片木结构村没有给水管网的,应当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消防水池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可以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池,配备相应的消防水带、水枪。

    第十条 农村规划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农村防火规范。

    县市、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对木结构房屋集中连片的村开辟防火隔离带,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平方米,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10米。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并配备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二条 常住人口超过1000人或者30户以上连片木结构的村,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机动消防泵、火钩、火钗、消防斧、梯子、绳子等灭火、破拆工具。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开展消防灭火、逃生疏散演练;

    (二)有组织的开展灭火救灾;

    (三)保管、检查、维护灭火器材和设施;

    (四)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

    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擅自搭建临时建(构)筑物,侵占防火间距或者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安装不合格的电气保险装置;

    (四)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车、堆放物件,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五)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或者堆放柴草、饲料、农作物等易燃、可燃物的地方使用明火、燃放鞭炮和吸烟。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和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及从事旅游、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举办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方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疏散、灭火预案,并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报,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七条 利用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农家乐(民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采用聚氨酯泡沫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禁止采用易燃装修材料;

    (二)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备灭火器、手电、逃生用口罩或者自救呼吸器等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禁止违规用火、用电;

    (五)开展消防安全巡检。

    第十八条 在农村从事燃油、木材加工、家具生产、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火、用电制度;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设置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四)可燃、易燃物品的加工和仓储区域与人员住宿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九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传统节日期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农村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险机动队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组织救助遇险人员,扑灭火灾。

    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接受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负有消防安全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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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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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杨林海、安玉荣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杨林海、安玉荣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2021年12月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任命:

    杨林海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审计局局长;

    安玉荣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局长。

    免去:

    杨林海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统计局局长职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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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卓玛才旦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卓玛才旦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260号通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卓玛才旦同志任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甘南藏族自治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兼):

    马文涛同志任甘南藏族自治州文物局局长(兼);

    马彪顺同志任甘南藏族自治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局长(兼);

    丹正加同志任甘南藏族自治州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郑晨飞同志任甘南藏族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

    黄云同志任甘南藏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局长(兼)。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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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贯彻落实省...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第二轮生态

    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

     

    各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各部门,州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并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6

     

    甘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第二轮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

     

    2021年7月7日至26日,甘肃省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五督察组对甘南进行了专项督察,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制度安排。甘南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常委会、常务会进行了专题研究部署。对督察组反馈的问题,我们全面认领、照单全收,坚持立行立改、举一反三。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决扛起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坚定不移整改省级第二轮生态环境督察反馈问题,持续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打造全域无垃圾、全域无化肥、全域无塑料、全域无污染、全域无公害新甘南名片,抢占生态文明制高点,打造绿色发展升级版,不断提升各族群众的生态环境优越感、美好生活幸福感和绿色家园归属感。

    二、工作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准确把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依存关系,以绿色发展为前提,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坚决守住生态环境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红线,逐步降低发展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度,努力杜绝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依法依规,严实整改。进一步强化整改工作的政策意识、法规意识和标准意识,将依法依规整改贯穿全过程,严格对标对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行业标准、批复意见、方案措施等,严格执行落实要求,坚决防止主观臆断、脱离实际、降低标准、放松要求的问题发生,坚决杜绝一刀切等简单粗暴的行为,做到每项整改工作有法必依、有规可循。

    ——问题导向,分类处置。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逐一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明确整改目标、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实行表格化、清单式管理,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早见成效;对需要阶段性推进的,明确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挂图作战、限时销号;对需长期努力的,持续发力、务求实效。

    ——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突破与渐进相促进,紧盯整改问题,深入研究剖析原因,找准问题根源,认真自查自纠,举一反三,既解决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又注重解决其他关联性问题;既解决个性问题,又注重解决共性问题;既解决面上问题,又注重解决深层次问题。在抓好集中整改的同时,着眼常态长效,固化行之有效的整改制度和工作机制,巩固整改工作成效,切实提升工作质效。

    ——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坚持把督察整改与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要求结合起来,与州委、州政府全力打造五无新甘南名片、建设青藏高原生态文明高地、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完成十四五规划以及各生态环保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起来,协同推动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上下联动,分级负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本辖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督察整改工作同本县市本领域本行业发展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落实整改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层层传导压力,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整改工作格局。

    三、整改目标

    (一)生态文明理念持续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辩证关系,把绿色发展融入甘南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全面提高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特殊性和重要性认识,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靠实工作职责,主动担当作为,切实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

    (二)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把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转化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实际成效,全面完成省上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各项约束性指标。全州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保持98%以上,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100%达标,保持县级以上行政辖区建成区无黑臭水体,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目标要求。

    (三)生态环境问题有效解决。巩固提升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恢复治理成效,科学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设施,持续提升污水收集率并确保达标排放。积极推广垃圾分类,建设垃圾焚烧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乡镇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做到全覆盖,医疗废物实现全收集、全处置。

    (四)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补给能力和生物多样性功能明显提升,全州范围内总体实现草畜平衡,草原生态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森林、草地覆盖率进一步提高。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河湖长制落实见效,河湖生态空间得到进一步改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效不断彰显,甘南生态安全屏障地位更加凸显。

    四、重点举措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环保主体责任。认真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切实提高各级干部的政治站位,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坚决扛起黄河上游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健全完善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构建层层抓落实、责任全覆盖、考核动真格的工作格局。严格执行河湖长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切实巩固生态环境污染治理成效,把握稳中向好趋势,坚持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决打好大气、水体、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综合治理、清洁能源替代、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工程,深化工地、道路扬尘综合治理,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统筹污染减排和生态扩容同抓并举,重点实施全州饮用水水源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再生水利用、农村生态环境、流域水环境等综合治理工程,加快工业农业、生活废水污染源和水生态系统整治,大力提升水环境质量,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控建设用地准入,重点实施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治理、固体(危险)废物管控、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等工程,有效管控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

    (三)全面采取有力措施,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问题。靠实企业主体责任,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全面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改善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努力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设施,积极实施老旧管网和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持续提高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厕所革命的衔接,因地制宜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生活垃圾处置能力,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完善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强城镇垃圾填埋场和乡镇垃圾热气化站监管,实现垃圾渗滤液和垃圾焚烧废气有效收集、规范处置、达标排放。加强危险废物处置和监管,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进度。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进一步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开展草地资源承载力综合评价考核,严格落实草原禁牧、轮牧措施,推动以草定畜、定牧,实现草畜平衡。稳步有序开展退耕还林(草)、退牧还草和人工草场建设,推进退化草原和沙化草原综合治理,加大草原鼠虫害防治力度。加强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管护,实施中幼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结构完整和功能稳定。深入推进河湖长制,落实各级河湖长主体责任,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加强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与保护,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动。以保护和改善河湖生态空间为目标,加大河湖水系、调引水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继续实施以黄河干流玛曲段为重点的塌岸治理工程,提高江河洪水监测预报和科学调控水平,有效遏制黄河塌岸和河道冲刷。

    (五)健全长效体制机制,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构建符合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战略定位的自然资源管理、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主体功能区管控等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纵深推进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政策体系、统计体系建设,强化高质量发展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逐步构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进自然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编制完成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探索开展自然资源空间规划编制,建立健全全州主体功能区制度,逐步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落实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和强度双控政策;完善土地、矿产、水资源等有偿使用制度,推进建立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化补偿机制。落实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逐步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和区域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和生态环境专门化司法保护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力推进落实。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次督察整改工作,每季度听取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各县市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整改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整改责任体系,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攻坚的整改工作格局,确保各项整改任务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成效明显。

    (二)全程督办调度,加快整改进度。州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挥好牵头抓总和综合协调作用,建立月调度研判、季分析通报制度,指导推动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州级督导单位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业务指导作用,按照《甘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调度、预警、通报、督办等制度,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涉及问题的县市进行反馈,加快整改进度,落实整改任务。

    (三)严格工作程序,规范验收销号。各整改责任单位是整改验收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规则(试行)》要求,实行问题整改完成一项、评估一项、复核一项、验收一项、销号一项。各县市整改领导小组对达到整改时限或已完成整改任务的进行初验,州级督导单位负责复核验收,经州整改办审核确认后予以销号,并报省整改办备案。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纪问责由州纪委监委机关和州委组织部牵头成立检查问责组,负责执纪问责工作,对整改工作不到位、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按期完不成整改任务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实现问责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建立监督整改问题线索沟通移送机制,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全过程执纪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导单位及时向州纪委监委移送整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五)强化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州委宣传部牵头成立宣传报道组,强化对整改工作的舆论宣传和舆情引导,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及时宣传州县(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推进整改工作的具体部署、政策措施,宣传整改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整改成效以及进展情况,曝光负面典型,推动整改工作不断深入,为整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甘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任务清单

     

     

     

    附件

     

    甘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任务清单

     

    一、例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共33项)

    (一)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有差距

    第一项,甘南州在国家生态安全格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督察发现,部分地方和部门对甘南州重要生态地位认识不足,未看到区域生态环境脆弱的特征,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和经济欠发达多重压力交织的现状,持续推进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存在畏难情绪。

    整改目标: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克服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存在的多重压力,自觉扛起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力推动黄河上游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构筑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整改措施:

    1.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计划,精学细研、学深悟透,把握精髓、入心入脑,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立足甘南实际、着眼全国大局,认清形势任务,破解畏难情绪,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将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党组织建设的主要内容, 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深刻认识甘南生态地位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甘南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

    第二项,谈话和走访过程中发现,一些部门负责同志谈到生态环境保护存在问题时,过多强调人员、资金、政策的客观因素,对新发展理念、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的领会把握、实践运用不到位、不深入,生态文明理念树的不牢固。

    整改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深刻内涵,积极应对风险挑战和客观因素,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和政治担当,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整改措施:

    1州县(市)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议程,采取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党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政府专题会议、部门党组(党委)或办公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人员、资金、政策等制约因素,不断优化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

    2以党中央、国务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为根本遵循,贯彻落实《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强化上游意识,担好上游责任,科学谋划实施一批水源涵养、生态修复、水土保持、污染防治、绿色生态产业培育等重点项目,着力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充分彰显生态报国的甘南担当。

    3党委宣传部门要通过主流媒体、网络媒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及时解读政策法规、普及理论知识、介绍经验做法、曝光典型案例,深入持久组织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4组织人事部门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重要决策部署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增强生态保护意识,筑牢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发挥宣讲团作用,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宣讲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农牧村。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

    第三项,一些干部认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和荣誉,存在自满情绪,认为无需再投入过多精力和更多资金,缺少保护好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的政治担当和工作能力。

    整改目标: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认清甘南生态基础总体脆弱,历史问题欠账多,自然修复能力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的现状,克服自满情绪,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强化政治担当,提升工作能力,久久为功,持续发力,切实筑牢黄河上游生态安全屏障。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甘南州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提高认识、开阔视野、开拓思维、增长才干,克服自满情绪,清醒认识甘南黄河上游重要水源涵养区的特殊地位,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主要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机制,加大考核权重,加强结果运用,激励各级干部积极担当作为,主动履职尽责。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

    第四项,甘南州相关部门对生态立州战略理解不透、落实不力,不能结合本部门职责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决策部署不能认真贯彻执行。

    整改目标:深刻把握生态立州战略部署和精神内涵,厘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考核、问责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压实,干部考核问责机制进一步落实。

    整改措施:

    1深刻理解生态立州战略的精神实质,按照《甘南州州级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结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单位职责职能,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创建五无甘南新名片,筑牢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甘南担当。

    2强力推进督导检查,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和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细化、量化、实化考核细则,确保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执行。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州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班子成员

    督导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

    第五项,州发展改革委推动落实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进绿色发展决策行动不坚决,2020年全州生态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18.1%,低于《甘肃省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方案》中28%的要求。

    整改目标: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实施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全州生态产业增加值稳步提高。

    整改措施:

    1切实建立好进出有序,动态管理的项目库,到十四五末,全州生态产业增加值达到28%的目标。

    2严格按照《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大生态产业项目包抓责任制办法〉的通知》要求,完成省上对甘南州十大生态产业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考核目标任务。

    3督促协同各相关部门在抓好项目库建设的同时,横向与统计部门做好数据入库工作,做到应统尽统、应入尽入;纵向与省直对口部门汇报沟通新入库项目的数据调度,最大限度地把各领域新建或改扩建生态项目纳入全省生态产业调度库,确保全州生态产业数据不漏报、不虚报。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项,州自然资源局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监管乏力,大部分露天矿山开采方式粗放,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及时,生态破坏问题依然突出。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企业开采行为进一步规范。县市政府及矿业权人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成效明显。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

    2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督促各县市加强对矿山开采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作业的问题,限时整改,不能按时限完成整改的,责令停止开采作业。

    4继续推进已列入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治理项目的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加快实施进度,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欠账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项,州林草局推动草畜平衡工作不到位,对草原牲畜过载问题监督不力;矿产资源开发违法占用林草地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进一步完善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制度,监管水平逐步提高;严厉打击违法占用林草地行为,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依法使用林草地。

    整改措施:

    1划定各县市草畜平衡区面积,核定各县市草畜平衡区理论载畜量。

    2督促各县市将草畜平衡区面积和理论载畜量分解下达到乡(镇)、村、户,县市林草部门联合森林公安、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等,加大对禁牧区偷盗牧和草畜平衡区超载过牧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3督促各县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问题清单进行认真梳理核实,全面摸排违法占用林草地案件,依法落实对违法占用林草地问题的处罚,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局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林草、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林草局、州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草畜平衡超载牲畜核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项,州畜牧兽医局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不实不细,牲畜养殖数量底数不准,奖补工作与减畜任务落实不符。

    整改目标:全面摸清全州牲畜养殖底数,建立草畜平衡超载牲畜核减档案,严格执行绩效考核,村级公示、抽查核查等程序,惠农政策落实到户,实现奖补工作与减畜任务相符。

    整改措施:

    1围绕草原保护利用政策确定的保护草原生态、增加农牧民收入两大目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资金发放到位。

    2严格实行草畜平衡超载牲畜出栏周报制,每周统计全州牲畜出栏情况。指导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减畜工作方案,并制定超载牲畜核减出栏鼓励政策和措施。

    3充分发挥县市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以及村级草管会、草原管护员的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农牧户申报、村级草管会和村级草管员检查、村委会核查、乡(镇)政府复查、县市政府抽查的五级核查制度,将减畜任务真正落实到户到草场。确保减畜任务全面完成,奖补政策真正发挥效应。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州畜牧兽医局、州林草局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畜牧兽医、林草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畜牧兽医局、州林草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草畜平衡超载牲畜核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项,州水务局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不到位,取水许可制度执行不严,违规取水问题仍有发生。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稳妥推进整治,落实水电站业主单位整改直接责任,完善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现有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依法计量取水,规范取水许可,杜绝违规取水。

    整改措施:

    1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设置取用水和永久性生态流量通道、安装泄放计量监测设备,同甘肃省水电站引泄水流量监管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规范运行,无障碍生态水下泄流量满足生态用水批复流量值。

    2全面排查全州取水许可制度落实不严、违规取水等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州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违法行为,杜绝违规取水。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水务局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项,甘南州地处青藏高原边缘地带,地理环境独特,地表土层薄、质地粗,植物有效生长期短,植被自我修复能力弱,自然恢复周期很长,遭到破坏后很难治理恢复原貌。

    整改目标:按照《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甘南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方案》目标要求,以推动高原生态系统自然恢复为导向,立足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面保护森林、草原、河湖、湿地等生态系统,加快建立健全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进一步突出对原生地带性植被、特有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加大玛曲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力度,科学开展天然林草恢复、退化土地治理、矿山生态修复和人工草场建设等措施,促进区域野生动植物种群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甘南高原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和功能稳定性。

    整改措施: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多渠道多方位整合、筹措资金,科学开展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大力实施草原保护修复、河湖和湿地保护恢复、天然林保护、防沙治沙、水土保持等工程,提高植被覆盖度。    

    2.遵循“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以增强黄河流域生态系统稳定性为重点,上游提升水源涵养能力、中游抓好水土保持、下游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立足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以小流域为单元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开展多沙粗沙区为重点的水土保持和土地整治,坚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科学开展林草植被保护和建设,提高植被覆盖度,加快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场治理,保护和修复黄河三角洲等湿地,实施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加强矿区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使区域内水土流失状况得到有效控制,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并保护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在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已下达林草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工程任务的基础上,积极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治理工程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中央财政奖补等项目的建设,确保完成年度建设任务,切实提高高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3.充分发挥州、县两级科技力量,指导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治理工程实施,做好生态系统动态监测。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项,玛曲县64.6%的天然草原存在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沙化土地面积8.812万亩,沙化草地面积达54.31万亩。特别是黄河首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存在严重草原退化、沙化现象,形成多处黑土滩。河水常年冲刷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导致玛曲县7个乡镇140多公里黄河干流岸线范围内存在多处崩塌点。

    整改目标:完成沙化土地治理4050亩,沙化草原治理8.25万亩,黑土滩治理10.9万亩(含鼠害防治),退化草原改良6万亩(含鼠害防治),草原鼠害防控面积70万亩、虫害防控面积10万亩黄河玛曲段岸线崩塌点得到有效治理。推进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项目建设进度,黄河玛曲段岸线崩塌点得到有效治理。

    整改措施:

    1.采用“植灌+草方格沙障+灭鼠+覆土+种草+施肥+封育管护”的典型治理模式,选取适应当地海拔和气候条件的本土树种、草种,有效恢复沙化地植被。

    2.强化草原资源监管执法,多渠道、多部门筹措资金,争取并实施一批草原生态保护与修复治理项目,同时完成2021年已下达项目建设任务。

    3.加大保护区内核心区和缓冲区沙化退化修复治理,大力实施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及黄河干流二期治理项目,全面治理黄河干流岸线范围内存在的多处崩塌点。

    整改时限:2021年底完成年度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玛曲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玛曲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玛曲县委、县政府分管林草、自然资源、水务工作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林草局、州水务局、州自然资源局

    第十二项,甘南州碌曲县尕玛二级公路穿越尕海-则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缓冲区,沿路多处施工取土场、弃渣场、砂石料场未恢复治理到位,大量弃土弃渣在路边随意倾倒。

    整改目标:持续巩固生态破坏问题恢复治理成效,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逐步健全。

    整改措施:

    按照生态恢复整治方案对尕玛公路生态恢复整改不到位的16处整改点进行植被恢复,主要工程为撒草籽绿化清理边坡石方设置隔离栅拆除旧圬工边坡开挖及整修土方。强化日常监督管,持续巩固恢复成效,逐步恢复生态功能,确保2021年底之前完成省级销号验收。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林草局

    第十三项,截至20215月,甘南州牲畜饲养量超过理论载畜量,部分县(市)畜牧超载问题依然存在。部分县(市)2020年未完成减畜任务,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在未经准确核实的情况下,发放草原奖补资金,奖补政策绩效未发挥。

    整改目标:加大超载牲畜核减力度,缓解草场压力,稳步解决我州牲畜超载过牧问题,逐步实现草畜平衡,构建草原增绿、牧业增效、牧民增收的良好局面,切实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整改措施:

    1强化督促检查,稳步实现草畜平衡。各县市政府将减畜任务核定下达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核定分解下达到村委会,村委会核定分解下达到户。202110月下旬和11月下旬,由县市草畜平衡超载牲畜核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市相关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减畜任务完成和草畜平衡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验收。202111月上旬和12月上旬,由州草畜平衡超载牲畜核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州级相关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市、乡(镇)减畜任务和草畜平衡工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结果与县市验收结果误差率超过5%的,提交州纪委监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检查、抽查和跟踪盯办等方式,加强对政策任务和资金落实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3严格执行《中央财政草原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和《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补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草原保护利用补助奖励资金安全发放并发挥实际效益。

    4通过多种渠道公开补奖资金的补奖标准、补奖面积,自觉接受农牧民群众、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草畜平衡超载牲畜核减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落实存在短板

    第十四项,甘南州城市(县城)建成区面积共38.26平方公里,污水管网覆盖面积仅达到81.15%,甘南州17县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分别为:合作市36.07%、临潭县63.5%、卓尼县21.59%、舟曲县15.6%、迭部县48.5%、玛曲县23.8%、碌曲县8.6%、夏河县19.8%,均低于全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70%的平均水平,特别是合作市远未达到《甘肃省城市(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中“2020年,合作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应达到57%”的要求。

    整改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加快在建管网进度,提升城市(县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逐步实现城市(县城)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整改措施:

    1按照省级目标要求,逐年完成年度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加大城区污水管网敷设和提升改造,不断扩大污水管网敷设范围、增加污水收集覆盖面,确保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同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及排水项目,对老旧管网和雨污合流排水系统进行改造,进一步提高污水管网收集率,做到应收尽收。2021年底,合作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57%的目标要求其他县污水收集率逐步提升。

    2严格执行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制度,各类污水达到生活污水收纳标准后才能进入污水配套主管网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查处生活污水直排行为力度,所有住宅楼和自建房全部要求配套建设污水管网敷设和化粪环保装置,预处理后并接入污水管网主管道,减少污水直排,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

    整改时限:2021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

    第十五项,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参差不齐。临潭县城区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实际处理规模远大于设计处理规模,负荷率高达150%

    整改目标:完成城区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标改造任务。健全制度规范运行,提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

    整改措施: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推进以污水管网与污水处理厂联动厂网一体的方式运营维护,从运营机制上保障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的系统性。

    2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容改造项目施工进度,2021年底完成建设任务,有效解决超负荷运行问题,并达到城镇生活污水排放一级A标准。

    3加大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专业运维技术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管理运行。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临潭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临潭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临潭县委、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

    第十六项,除国家重点镇外的大部分乡镇尚未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生活污水直排问题普遍。

    整改目标:全面推进已列入计划的郎木寺木耳、立节等建制镇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进度,力争2022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开展全州“一江三河”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摸底调查,对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因地制宜向国家和省上申报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十四五末,全州30%的乡镇建立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1.加快完成已列入十三五规划的木耳镇、立节镇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力争在2022年12月底前投入运行

    2.以推进黄河上游高质量发展为契机开展全州“一江三河”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摸底调查,积极向发改部门上报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根据发改部门下达的计划,分年度分步实施“一江三河”流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在十四五,建制镇生活污水直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3.加强对已建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监管,全面提高重点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进一步做好建制镇生活污水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确保已建成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

    整改时限: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

    第十七项,地处白龙江源头的碌曲县郎木寺镇,镇区大部分污水经8座化粪池简单沉淀后直排入河,污染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下游白龙江郎木寺国控断面水质稳定达标。

    整改目标:科学合理建设郎木寺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提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逐步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

    整改措施:加快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按期完成郎木寺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任务,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整改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碌曲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碌曲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碌曲县委、县政府分管住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林草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生态环境局、州林草局

    第十八项,九甸峡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未建立,补偿资金未落实,九甸峡水源地清理整治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未开展,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边界未设立标识标牌,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存在渔业养殖网箱11989平方米;县道411线穿越水源地路段未建设防撞墙、导流槽和事故应急池。

    整改目标:积极衔接争取落实水源地横向生态补偿。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和规范化建设要求,按规范设置保护区隔离防护、界标和警示标志、道路应急防护等设施。加强污染源环境管理及风险防范。逐步减少网箱养殖总量。

    整改措施:

    1.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积极衔接争取定西市、天水市等受水地区落实水源地生态补偿。

    2.实施九甸峡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染防治工程,将标识标牌、隔离防护等工程纳入建设内容。实施道路改造升级工程,将防撞墙、导流槽、事故池等应急防护设施纳入建设内容。

    3.强化对网箱养殖户的监管,做好养殖区水环境监测。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推广生态养殖,逐步减少水源地保护区内养殖网箱总量,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类标准。

    整改时限:202212月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交通运输局,卓尼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财政、生态环境、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卓尼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畜牧兽医局、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卓尼县委、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项,督察发现,全州建成区部分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合作市央德新村对面场地、玛曲县第三双语幼儿园建设项目、卓合高速公路项目弃土场防尘抑尘措施落实不到位。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建筑施工场地抑尘措施,实现扬尘精准治理。针对全州建筑工地开展扬尘管控措施排查整治,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持续开展城市和道路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整治,落实建筑工地扬尘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对大型建筑工地实行视频监控,扬尘在线监测全覆盖,与行业监管部门联网,规范建筑工地生产作业行为,形成有效长期监管机制,对存在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项,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发挥作用不够,对尾气超标车辆未依法进行处理。

    整改目标:充分利用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强化监督监管手段,加大现场路检路查频次,对尾气超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整改措施:

    1.建立日常协作工作机制,加大道路移动源排放监管力度,实现环保监测和检测、公安处罚、交通督促维修的闭环监管模式,对尾气超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2.以整治冒黑烟等超标排放车辆为重点,开展遥感监测、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冒黑烟抓拍等超标车辆监督抽查执法。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项,甘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不健全,I/M站建设进展未达到《甘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时序进度要求。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按照《甘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加快建设进度。

    整改措施:州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强化协作,不断健全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制度,加快甘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与强制维护(I/M)站建设进度,推进信息共享,实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和维修单位(M站)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的闭环管理。

    整改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交通运输局、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项,甘南州未按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依然有部分非道路移动机械未进行编码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不明,管控措施存在漏洞。

    整改目标:持续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按期完成编码登记工作,堵塞漏洞,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管控。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制度,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加快全州在用非道路移动源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2.严格落实县市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禁限行执法力度,主城区原则上禁止使用国Ⅲ以下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3.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力度。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甘南州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对抽测不合格、逾期不维修、不复检或复检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进行处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州生态环境局、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生态环境、州公安局、州住建局、州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公安、住建、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项,全州城市(县城)建成区外仍有19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未完成清理整治。

    整改目标:城市建成区外10蒸吨及以下在用燃煤锅炉清理整治到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任务。

    整改措施:

    组织对全州在用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再次进行摸底排查,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改造,持续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226月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任务。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不到位,禁限放区域和时段仍存在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机制,禁限放区域和时段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宣传引导,在已划定的禁燃区、时间段内继续加强烟花爆竹的燃放监管,紧盯元旦、春节、元宵节及婚丧嫁娶日等重点监管时段,对城市建成区特别是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区域和场所要严防严控,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严格控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逐步减少烟花爆竹销售点,从源头管控减少烟花爆竹销售。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项,甘南州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乡镇热气化处理站日常运行管理不规范,垃圾来源、计量和垃圾性质检测检验等记录不全。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乡镇热气化处理站运行管理机制,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加强垃圾填埋场日常管理,加大垃圾性质检测检验频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类记录台账。

    2.利用固废专项行动、双随机等专项执法,加大对辖区内生活垃圾填埋场、热气化处理站监督管理,确保规范化达标运行。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

    第二十六项,碌曲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已超设计库容,垃圾堆放面高于两侧排水渠约1米,未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渗滤液未能有效处理。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垃圾填埋场处置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整改措施:

    1.加快新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强化监督,规范管理。

    2.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建立完善垃圾填埋场运行管理制度、作业流程规范、设施维护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设置标识警示,合理规划填埋作业区域,按规范要求实行分区填埋、雨污分流,及时进行覆土、压实、消杀,阻隔臭气散发。    

    3.建设完善改造渗滤液收集处理系统和气体收集井等导排气系统,建立健全渗滤液收集、回喷台账,并严格按照无害化要求规范运行。

    整改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碌曲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碌曲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碌曲县委、县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

    第二十七项,除合作市、卓尼县外,其它6县尚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甘南州住建部门对建筑垃圾收集处置工作重视不够、统筹谋划不周,未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设施设置规划,也未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已建设的弃渣点建筑垃圾堆存填埋不规范,资源化利用率低。

    整改目标:推进“有害、易腐、可回收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整改措施:

    1.各县市通过招商引资等方式,积极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及处置设施。同时,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

    2发改、住建部门做好国家、省上奖补资金争取工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选址建设建筑垃圾填埋(消纳)场,对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进行规范填埋处理。按照《甘肃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明确在城市建筑垃圾填埋(消纳)场未建成运营前,建筑垃圾的临时(应急)处理处置方式。乡村建筑垃圾按照《甘肃省农村“垃圾革命”行动方案》规定用于铺路填坑或就地填埋。

    3严格实施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加强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运输管理;依法查处私拉乱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处置行为;结合全省非正规垃圾治理行动,集中排查清理非正规建筑垃圾堆积点。

    4.进一步加大和推广新型环保节能建筑材料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利用项目,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工作,出台扶持政策,提高绿色建材在我州建设工程中的使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再生利用。

    整改时限: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住建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住建局

    第二十八项,甘南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全五类”收集处置升级改造项目未按期建成。

    整改目标:尽快完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全五类”收集处置升级改造建设任务,全州医疗废物实现“全五类”收集处置。

    整改措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完成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全五类”收集处置升级改造建设任务,确保达标规范运行。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州卫健委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卫健委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滞后

    第二十九项,全州发放采矿许可证158个,未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的62个;历史遗留矿点148个,未开展生态修复治理的42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不到位,普遍存在放松要求、降低标准、把关不严的情况,恢复治理效果不明显。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山开发利用合理规范。

    整改措施:

    1.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完善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等各项制度措施,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列入甘南黄河上游水源涵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多渠道争取资金,编制方案,完成恢复治理任务。

    整改时限:2022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项,碌曲县红科沟内赛尔地、亚干唐、盛源商贸、考扎滩等4家砂石料场未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作业,违法占用、破坏草原。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山开发利用合理规范。

    整改措施:

    1.严格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

    2.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完善污染防治、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生态修复治理、安全风险防控等各项制度措施。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 碌曲县红科沟内赛尔地、亚干唐、盛源商贸、考扎滩等4家砂石料场存在违法占用、破坏草原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矿业权人依法按程序办理完善林草地征占用、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对于逾期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碌曲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碌曲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碌曲县委、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林草局

    第三十一项,玛曲县阿万仓乡沃特村砂石料场超过露天开采范围开展采矿活动,山体破坏严重,复垦难度极大,企业在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占地51.8亩,自然资源部门在2018年仅简单处罚后放任企业长期违规占地。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山开发利用合理规范。

    整改措施:

    1.认真对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相关规定,核对开采平面设计图坐标、采矿证坐标,尽快明确开采区域及坐标范围,立即终止违规开采行为,并对相关区域按照《复垦方案》进行恢复治理。

    2.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规范堆放渣堆、废石,在堆料场等区域设立标识标牌,并采取防尘抑尘、苫盖等措施。

    3.对玛曲县阿万仓乡沃特村砂石料场长期违规占用土地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责令矿业权人依法按程序办理完善违规占地手续。对于逾期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整改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玛曲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玛曲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玛曲县委、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自然资源局

    第三十二项,合作市4家、夏河县4家、临潭县2家矿山未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开采面坡度过大,生态恢复治理不到位,违法占用林草地和取水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健全完善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监管力度持续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责任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山开发利用合理规范。

    整改措施:

    1.督促合作市4家、夏河县4家、临潭县2家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采用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方式按顺序合理开采矿产资源。

    2.加大执法力度,积极督促矿业权人严格执行“边开采,边恢复”要求,按照恢复治理方案按期完成恢复治理工作。

    3.对矿业权人违法占用林草地和取水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责令矿业权人依法按程序办理完善林草地征占用、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对于逾期未按规定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整改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合作、临潭、夏河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合作、临潭、夏河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合作、临潭、夏河党委、政府分管自然资源、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水务局、州林草局

    第三十三项,恢复治理的科学性论证不充分,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格尔珂矿区部分露天采坑、山体开挖面积大、坡度陡,治理工程量大、难度高,目前还未恢复到位;裸露的山体、边沟、坡角等区域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成效不明显;5号和9号采坑由于坑壁陡峭,生态恢复治理困难,企业至今未确定恢复治理措施;2020年6月30日玛曲格萨尔公司格尔珂矿区采空区发生塌陷,形成了直径约30米、深度50米,面积约为8810平方米,方量约35万立方米的“天坑”。甘肃天大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水金矿详查项目未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施工,多处塌陷区、采坑等未恢复。甘肃玛曲格萨尔黄金实业有限公司辐射工作场所未设置放射源编码卡,监督区和控制区未进行划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不规范,国家核技术利用管理系统中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信息与实际不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记录与个人剂量监测数据填报有误。

    整改目标:督促企业尽快明确5号和9号采坑恢复治理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对塌陷区地质状况进行全面勘察分析,科学编制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健全完善企业辐射监管工作,规范运行核技术设施。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甘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实施方案》第八项问题确定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全面推进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确保高质量高标准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2.对5号和9号边坡组织专家进行地质勘察,针对采空区地质体的稳定性以及修复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制定科学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及安全隐患。

    3.针对塌陷坑,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塌陷区恢复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对塌陷区四周及推测塌陷范围边界部署地表位移、地表沉降检测设备;沿塌陷区外围布设水渠,阻断地表雨水流入采空区内;塌陷区沉稳后,实施矿山闭坑恢复治理和复垦,对采空区进行回填,对塌陷破坏区覆土绿化并布设围栏和警示牌。

    4.强化对采矿权人履行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恢复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

    5.强化企业辐射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核技术利用设施,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可控。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责任单位:玛曲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玛曲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玛曲县委、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

    二、河湖长制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清单(共8项)

    第三十四项,甘南州研究部署河湖长制工作不及时,破解重大问题有差距。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河湖长制工作,层层落实各级河湖长责任,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措施:

    1.紧紧抓住以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充分发挥州县乡村4级“双总河长”作用,层层靠实工作责任。定期召开各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河湖长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等,专题分析研究、安排部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2.各级河湖长强化日常巡查监管,严格实行巡河打卡制,真巡真查,确保巡查的频次和覆盖面,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全力督办整改,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涉河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河湖管护和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进一步压紧压实基层河湖长责任,对辖区内河湖绑定责任人,进一步分清任务,细化责任,层层加压,切实推进“河长制”工作常态化运行;按照既定目标,积极推进河道及其支流整治和保洁、水质改善等水环境治理工作,积极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清除各类涉河违规行为。

    4.加强宣传引导。通过设立的河长制公示牌、宣传牌,悬挂横幅标语,入户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宣传“河长制”工作,切实引导群众参与水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同时,引导乡村将河道、沟道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进一步加强对群众的约束,确保河道清净整洁。积极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到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中来,根除贪图方便、不讲卫生的陈规陋习,提高坏卫意识,自觉养成干净整洁的卫生习惯。要求全民参与、人人动手,持续巩固提升环境卫生整治成果,整治区域从主河流向支流延伸、从面上线上到点上延伸。

    5.扎实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河流、沟道乱倒垃圾、污水直排、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问题清单,形成“一河一档、一河一策”,有效加强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生态治理,提高流域综合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 “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跟踪问效,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及时反馈、即刻整改。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持续加强、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各级党委、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河长制办公室

    第三十五项,迭部县、卓尼县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批复实施等重点工作推进缓慢。

    整改目标:加快实施迭部县、卓尼县岸线利用与保护规划审批公告与实施,全面推进河湖岸线利用与保护。

    整改措施:尽快完成迭部县7条河流、卓尼县5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技术审查、修改完善工作,完成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和公告并积极推进实施。

    整改时限:2021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迭部、卓尼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迭部、卓尼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迭部、卓尼党委、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水务局

    第三十六项,甘南州部分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工作开展不力,未按相关制度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自评考核资料,2018、2019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不严格。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推动河湖长制从 “有名”向“有实”“有能”转变,强化考核问责和激励。省总河长3号令、州总河长2号令得到全面落实。

    整改措施:

    1.督促河湖长制责任单位查漏补缺,按工作要求分年度报送工作总结和自评报告相关资料,加强日常工作协调和联合执法行动。

    2.对州县2018、2019年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开展全面“回头看”,严格按照《甘南州河长制考核问责与激励制度》、省总河长3号令、州总河长2号令查漏补缺,规范整编资料,同时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党委、政府,州河湖长制责任单位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河长制办公室

    第三十七项,部分河道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洮河干流碌曲县城区防洪治理工程、洮河甘南州碌曲县巴务段至博拉段防洪工程、洮河干流碌曲县城郊至双岔段防洪工程、碌曲县2019年洮河流域水源涵养保护与建设工程、碌曲县科才河防洪治理工程等5项河道治理工程至今未完工。

    整改目标:加快实施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水环境治理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水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修复。

    整改措施:

    1.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和视察甘肃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紧密结合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提高水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  

    2.紧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机遇,积极争取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完成以上5项河道综合治理工程。

    3.积极争取实施洮河碌曲县段防洪治理工程、碌曲县洮河流域综合治理项目和碌曲县2021年科才河防洪治理工程,进一步提高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环境治理能力,水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修复。

    整改时限:2022年底

    责任单位:碌曲县委、县政府

    责任领导:碌曲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碌曲县委、县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水务局

    第三十八项,甘南州执行《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不严格,2017年未下发考核结果,考核工作走过场。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将其作为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抓手,逐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指标控制体系、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按照《甘南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开展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公布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州水务局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九项,取水许可监管不严格,一些重大建设项目、矿山等重点高耗水行业企业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玛曲县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未延续办理取水许可证,长期无证取水。2017年10月引洮入潭工程通水后,临潭县引洮入潭工程建设管理处迟迟未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在未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前提下违规取水690万立方米,欠缴水资源费128万元。

    整改目标:强化源头管控,全面落实水资源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取水许可、依法计量取水,足额征缴水资源费。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管理权限,督促玛曲县格萨尔黄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潭县引洮入潭工程建设管理处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2.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杜绝无证取水、违规取水等现象。

    整改时限:2021年底

    责任单位:玛曲、临潭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玛曲、临潭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玛曲、临潭党委、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水务局

    第四十项,甘南州小水电整体无序发展,除白龙江、洮河干流外,在非主要河流上的小水电就有105座,因区域水资源不足,造成发电效率低下、部分水电站生态流量下泄不足,对区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破坏河流连续性、营养物质流联通性和生物群落结构空间联通性。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尊重历史,务求实效,避免出现新的环境破坏和社会风险。建立州县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督促水电站业主落实整改直接责任,完善水电站监管制度,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现有水电站的监督管理,严控新建项目,确保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修订和批复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严禁新改扩建水电项目。

    2.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水电站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意见》,按照省水利厅工作安排有序开展辖区水电站综合评估工作,依据省政府审定的评估结论落实好分类处置。

    3.督促水电站业主单位安装取用水和生态流量泄放计量监控设施并规范运行,设施满足无障碍生态水下泄要求,确保生态用水达到规定标准,加强河流鱼类增殖放流,保障河流连续性、营养物质流联通性和生物群落结构空间联通性。

    4.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对不能按要求下泄生态流量、未落实生态恢复措施的水电站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强制关停下网。

    整改时限:2021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州政府分管发展改革委工作的负责人,各县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州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各县市党委、政府分管发展改革、水务、畜牧兽医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十一项,河道采砂管控不严,存在违规采砂现象。督察发现,信访举报的舟曲县武坪乡坝子村朝建砂厂在未延续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采砂,砂石料在河道内堆存。河湖清“四乱”整治不彻底,舟曲县峰迭镇狼岔坝村畅春园农家乐只拆除了钢结构顶棚,凉亭墙体及地基均未拆除。迭部县洛大镇赵连地砂石料场左岸、国道G345线黑水坪白龙江2号大桥左岸等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整改目标:加强河道采砂管控,严格落实《甘南州河道采砂巡查监管制度》,依法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全面清理整顿河道非法采砂,确保河道生态平衡。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辖区河道内采砂情况,对采砂场位置、采砂规模、证件办理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查明非法采砂、非法侵占河道行为的数量、名称及违法违规事实;对非法采砂查处后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对尚未整改到位的非法采砂场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现场监督责任单位和人员;对影响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性质恶劣的追究相关责任。

    2.依据《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采砂现场管理混乱的,责令其停采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采砂许可证;对违法违规私挖乱采行为,依法惩处并坚决予以取缔;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沙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对因采砂造成堤防和水利工程设施损坏的,限期予以修复和加固;对多年遗留砂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进行河道修复整治,确保行洪安全。

    3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合理划分可采区、禁采区、保留区,严格采砂许可证发放程序,按照河道采砂审批程序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后,方可进入河道采砂。对河道内违法采砂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要求编制生态植被恢复方案,并对破坏的生态植被进行及时恢复。

    4.责令舟曲县武坪乡坝子村朝建砂厂停止采砂,全面拆除采砂设备,对河道内堆积的砂石料进行全面清理;对舟曲县峰迭镇狼岔坝村畅春园的凉亭等全面拆除;全面落实河湖“清四乱”,清理清运河湖岸线生活建筑垃圾。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舟曲、迭部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舟曲、迭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责任人员:舟曲、迭部党委、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负责人

    督导单位:州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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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贯彻落实省级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起草说明

  • 2021-11-0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李海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李海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李海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248号通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李海龙任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免去:

    李海龙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副局长职务;

    安玉荣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审计局副局长职务;

    王晓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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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马宗海同志任职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马宗海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213号通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命:

    马宗海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任现职时间从2020年8月起计算。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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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罗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罗勇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228号通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命:

    罗勇为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甘南分校校长;

    郭丰城为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甘南分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王君义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第一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周爱玲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第二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旦木正为甘南藏族自治州教师培训学校副校长;

    德合拉才旦为甘南藏族自治州教育培训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杨玉娥为甘南藏族自治州教育考试院院长;

    齐君扎西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藏族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旦木正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藏族中学副校长职务;

    杨玉娥的甘南藏族自治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敏俊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郑晓兰的甘南藏族自治州教育局副局长职务;

    梅虎林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职务;

    王承斌的甘肃广播电视大学甘南分校校长职务;

    王文平的甘南州合作第二中学副校长职务。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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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刘远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242号通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任命:

    刘远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王权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

    陈建新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

    蔡晓冬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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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安玉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安玉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2021年9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

    安玉海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卓玛才旦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丹正加为甘南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俞春广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体育局局长。

    免去:

    万玛加的甘南藏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局长职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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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陈吉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197号通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陈吉阳任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尹五生任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支队长;

    李加才让任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朱锦华任甘南藏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曹建军任甘南藏族自治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局长;

    南彦峰任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杨尤荣任甘南藏族自治州供销合作社主任;

    王宏林任甘南广播电视台台长;

    赵锦帆任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旅游交通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

    免去:

    曹建军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杨尤荣的甘南藏族自治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局长职务;

    宁峰山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牛耕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王宏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常务副局长职务;

    闫卫党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职务;

    陈成生的甘南藏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岳新江的甘南藏族自治州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职务;

    朱舟平的甘南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职务;

    蒋庆海的甘南藏族自治州政府派驻玛曲县督学职务;

    虎占国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供销合作社主任职务;

    尕藏才让的甘南藏族自治州文化旅游交通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

    以上涉及企业免职的,按有关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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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杨东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杨东平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2021年9月26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任命:

    杨东平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杨光龙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免去:

    梁维吉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杨振林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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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新修订的《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1月21日印发的《甘南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 月18

    (正文删除部分内容后公开)



    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对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避免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全州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的火灾。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坚持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形成应急合力。

    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火灾应急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119火警调度、信息收集与共享、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1.5  火灾灾害分级

    1.5.1 一级火警(绿)

    一级火警主要包括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燃烧面积小的普通建筑火警、带电设备或线路其它类火警。

    1.5.2 二级火警(蓝)

    二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较少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大的普通建筑火警;

    ——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一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3 三级火警(黄)

    三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少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二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4 四级火警(橙)

    四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较多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三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5 五级火警(红)

    五级火警主要包括:

    ——有大量人员伤亡或被困的火警;

    ——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火警等;

    ——到场后现场指挥员认为四级火警到场灭火力量不能控制的火警。

    1.5.6 火警升级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火警等级应自动升高一级:

    ——重大节日、重要政治活动时期或发生在政治敏感区域、重要地区的火警;

    ——风力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冰冻严寒等恶劣气候条件下发生的火警;

    ——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发生的火警;

    ——报告同一地点火警的电话持续增多,成灾迹象明显的火警;

    ——其他情况认为需要升级的火警。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甘南州火灾事故联动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副州长任组长,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宣传、网信、公安、应急、消防、交通运输、卫健、地震、林草、气象、生态环境、供电、住建、民政、工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州消防救援支队。

    各县市参照本预案设立本级火灾事故联动处置应急指挥机构。

    2.2  州领导小组职责

    指挥协调全州火灾预防、预警处置工作,组织各部门开展火灾事故处置联动演练。在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时,负责现场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救灾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

    2.3  联合作战部门具体职责

    州公安局: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和警戒、维护现场秩序。根据情况需要,组织疏导交通或实行交通管制。

    州消防救援支队:充分发挥装备优势、灭火抢险救援经验和指挥能力优势,作为主力承担灭火救援战斗任务。指挥消防救援队伍,会同有关协同力量,迅速果断投入灭火救援行动,控制灾害扩大。针对灾害事故的性质、特点,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和解决办法,积极主动地为州领导小组当好参谋。

    州应急管理局:配合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火灾事故处置,负责协助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做好各方保障,为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最大便利。针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的特点、性质,提出相应的处置对策和解决办法。

    州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受灾群众的转移运输;负责调集运输灭火器材、灭火剂、油料,向火场运送物资以及抢救生命和疏散物资等。

    州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受伤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保障医疗器械、血液和药品的供给,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毒措施。

    州地震局:负责组织本行业专家、技术人员,为州领导小组科学决策当好参谋,同时提供建筑倒塌埋压有关所需资料,为州领导小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州林草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必要时协助城乡建筑火灾扑救。

    州气象局:负责提供风向、风力、风速、气温、相对湿度、阴、雨、晴、雪等气象变化情况资料,为州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灾害现场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甘南供电公司:负责处理火场上的电器设备,协助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区域停电、带电灭火以及保障应急处置中的设备用电。

    州住建局:1供水:负责火场市政供水,根据需要局部增加水压,必要时停止部分地区供水。2燃气:负责火场上燃气管道的停止供气或协助消防救援队伍扑救燃气管道破裂引起的火灾,防止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

    州民政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后置审批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和特困供养条件的,要求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

    州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移动、联通运营企业做好救援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2.4  专家组

    州、县消防救援部门分别组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专家组,并与相关单位建立稳定协作关系,定期开展联动联勤演练,为火灾扑救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专家组成员及更新情况及时报送州消防救援支队。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共享和处理

    火灾事故的监测、预报、处置、保障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资源共享。火灾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  应急通信方式

    参与火灾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告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3.3  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由各级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建立现场指挥部,由一名现场职务最高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州应急管理局和州消防救援支队各一名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灾害现场的指挥与协调以灾害发生地领导小组为主,成员单位和相关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照现场指挥部的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参加现场指挥部工作,提供相关专业咨询,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3.4  紧急处置

    3.4.1基本应急处置

    1当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队伍接到报警后,依据报警情况,调集足够的力量和有效装备,赶赴现场实施救人,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同时迅速向州政府和省消防救援总队报告。

    2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依据灾害事故规模大小、破坏程度、损失大小、潜在危险、社会影响等情况,充分评估抢险救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及情况,权衡消防力量,确定是否请求增援力量。如需其他力量增援,应当向省消防救援总队、州领导小组请求增援。

    3.4.2处置程序

    1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州领导小组通知联合作战相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灾害现场,成立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对所有参战力量实施统一指挥。

    灭火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

    ①掌握参战单位情况,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方案。

    ②组织协同作战,使参战单位实施最佳配合。

    ③组织器材、物资、装备、医疗救护等保障工作。

    ④监督和检查命令、指示执行及任务的完成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小组,在现场总指挥领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①信息联络组:由州政府办公室和州应急局及电信、移动、联通、气象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传达指挥部命令,及时了解、分析、汇集事态信息,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②灭火救援组:由州消防救援支队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工作。

    ③协同作战组:由州宣传、网信、公安治安、交警、交通运输、气象、生态环境、供电、林草、住建、民政等有关参战力量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紧急情况下断电、断气、供水、破拆、抢运、警戒、气象监测、环境监测等,配合消防救援支队共同完成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做好新闻宣传和社会舆论引导。

    ④医疗救护组:由州卫健委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负责医疗救护及事故现场的防毒工作。

    ⑤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物资保障和生活保障工作。

    3.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对灾害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为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需要公众参与时,应当对公众讲解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

    3.6  群众的安全防护

    火灾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灾害发生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尽量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7  应急结束

    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领导小组部门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州领导小组批准后,结束应急状态。

    4  善后处置

    4.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领导小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火灾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查明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火灾原因,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级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2  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州领导小组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火险灾害工作所需的无线电频率、带宽、信道等,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火灾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有关政府部门负责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和应急、粮储、住建、水务、交通、气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火灾事故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物资数据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5.3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及宣传、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火灾预防的有关知识,使公众掌握正确的火灾防御应急技能。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对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四个能力建设,并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火灾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6  附则

    6.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121日甘南州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甘南州重特大火灾事故处置预案》(州政办发〔201417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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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火灾事故处置预案修订说明

  • 2021-09-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蒋爱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蒋爱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蒋爱民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各单位:

    20219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蒋爱民为甘南藏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局局长;

    罗永诚为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免去:

    欧杰草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体育局局长职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9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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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左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左龙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各单位:

    2021923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任命:

    左龙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张政能为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免去:

    王建军的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职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9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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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看召本等同志任职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看召本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156号通知,看召本等同志任职试用期一年已满,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看召本任甘南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赵晓斌任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督查专员;

    丁晓冰任甘南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马梅任甘南州人民政府劳务工作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李成文任甘南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

    以上5名同志任现职时间从2020年7月起计算。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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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张羽等同志免职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张羽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接甘南任字〔2021〕167号通知,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免去:

    张羽的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华尔考的甘南州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西智的甘南州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职务;

    王盛的甘南州人民政府发展研究室主任职务;

    聂次仁的甘南州文化旅游交通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职务。

    以上涉及企业免职的,按有关章程规定程序办理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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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23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班子成员临时分工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班子成员临时分工的通知.doc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班子成员临时分工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根据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将州政府班子成员临时分工如下:

    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党组书记、代州长杨武:领导州政府全面工作。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主管州审计局。

    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州长候选人左龙负责州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军民融合,县域经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调查,公共资源交易,“放管服”改革,税务,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方面工作。协助州长负责审计方面工作。

    分管州发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应急局(州安委办)、州统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州运管局,州文旅交建集团,州行政学院。协助分管州审计局。

    联系州人大、州政协,州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甘南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甘南邮政管理局,甘南夏河机场。

    州委常委、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冯小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监管,非公经济,商务,金融,招商引资,电力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国资委)、州商务局、州政府金融办,州投资与合作交流局。

    联系各通信公司,国网甘南供电公司,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甘肃分中心甘南应急保障中心,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甘南管理处、甘南邮政分公司、甘南烟草专卖局、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甘南盐务管理局,驻州各金融、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副州长王芳:负责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广播电视,妇女儿童,红十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州文物局)、州卫生健康委(州中藏医药管理局)、州体育局,甘南广播电视台、州妇儿工委、州红十字会、冶力关大景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州文联,州档案馆。

    (王芳同志挂职期间,分管工作由冯小林同志代管)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于江:兼任州公安局局长。负责公安,司法,退役军人事务,信访,军政关系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州信访局,州国家安全局,州法院,州检察院,甘南军分区,合作监狱,武警甘南支队。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郭子文:负责科技,农业和农村、农村综合改革,林业和草原,乡村振兴,畜牧兽医,地震、气象,供销,对口支援和帮扶甘南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科技局(州外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草局(州绿化办)、州乡村振兴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地震局、州供销社。

    联系州科协,州气象局,州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武警陇南森林支队、白龙江林业保护中心。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候选人张政能:负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水务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自然资源局(州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核安全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州水务局。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候选人杨东平:负责教育,民族事务,民政,粮食和物资储备,藏语言文字,地方史志,残疾人等方面工作。

    分管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藏语委,州志办。

    联系州民委,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州残联。

    州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候选人杨光龙: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方面工作。协助左龙同志负责应急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州人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食安委办、州知识产权局)、州医保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分管州应急局(州安委办)。

    联系州工商联。

    州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李世忠:协助州长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分管保密工作。主持州政府办公室党组工作。

    分管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外事办。

    未列入的单位及机构,随归口管理部门由州政府分管领导分管。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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