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省属驻州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23〕14号)精神,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气象领域21个罚款事项,调整公安领域1个罚款事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罚款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不折不扣执行,尽快完成州县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和废止,严禁以任何形式截留和变通;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进一步优化服务,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做好线上线下更新。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事项清单》,同步推进甘南政务服务网数据更新,确保线上线下同步取消或调整、事项数据一致。
三、创新完善监管措施。罚款事项取消或调整后,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要防止管理真空、风险叠加,及时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制定落实监管措施,全面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为推动我州高质量发展提高有力支撑。
附件: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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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罚款事项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替代监管措施 |
1 |
对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取消 |
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2 |
对违反测量标志保护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3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项目现场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公示或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通知书》而组织验收行为的罚款 |
州、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4 |
对违反城市环境卫生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 |
州、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实行相对集中行政罚权和综合执法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 |
《甘肃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 |
取消 |
按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5 |
对建设单位未在设计或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取消 |
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规定进行监管。 |
6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在审查意见中设置民用建筑节能章节、未在审查意见书中单列民用建筑节能审查结论、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或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证书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甘肃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五条 |
取消 |
按照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关于规定进行监管。 |
7 |
对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未备案或未按照备案内容生产种子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取消 |
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8 |
对以降低种子生产标准、缩小隔离范围、哄抬种子价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基地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取消 |
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9 |
对非合同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到合同方种子生产基地购买种子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取消 |
按照《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0 |
对造成耕地质量下降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 |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1 |
对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公安机关 |
《甘肃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和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2 |
对经营者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3 |
对经营者使用未进行强制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4 |
对经营者对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计量数据出具虚假数据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5 |
对伪造、冒用、转让商品条码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取消 |
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6 |
对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产品上未标注商品条码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取消 |
按照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7 |
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收取调料费、空调费、茶位费、座位费、餐具消毒费、开瓶费、餐具使用费等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
取消 |
按照《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8 |
对经营者销售审批和提供有偿服务中违规收费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六条 |
取消 |
按照国务院《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19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在收费活动中违规收费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
取消 |
按照《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20 |
对经营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 |
《甘肃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21 |
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机构未向省气象主管部门备案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活动行为的罚款 |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
《甘肃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取消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相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
22 |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租赁房屋、人员、劳动者信息行为的罚款 |
县级人民政府 |
《甘肃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
区分违法情形,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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