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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1202-230608-701
  • 标      题: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4-02-12

州政发〔201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甘南州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四条 甘南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州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州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州得到实施应用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四)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甘南州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六条 州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部门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在甘南的中央或省属单位;

(四)全州性学术团体;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各推荐部门应当择优推荐候选项目,并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单位分别公示。推荐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州科技进步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不得推荐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州科技进步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若评审项目不够,可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评审年限,报州政府审核备案。州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建议,实名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获得州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州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列支。州科技进步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完成人5年内不得申报州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州科技进步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同时废止《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州政发〔200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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