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解读

  • 2021-11-26导出word《民航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及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政策解读

    《民航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及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政策解读


    1122日,《民航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及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正式发布,以“两张清单”形式对49项证明事项直接取消,对5项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民航“减证便民”工作结出新成果。相关工作开展的背景是什么?《公告》的发布及相关工作的推进具有哪些意义?“两张清单”将为行政事项的办理带来哪些便利?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民航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

    记者:近年来,民航局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民航营商环境,“减证便民”是重要措施之一。2018年已经取消了一批证明事项,此次相关工作又是在什么背景下开展的?

    答:一直以来,民航局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持续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各项工作。2018年,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专项清理取消了由民航局规章、文件设定的21项证明事项,为企业群众办事提供便利。2020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对深化“减证便民”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民航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了《民航局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建立局内工作机制,召开专门工作部署会及多轮协调会,全面梳理民航证明事项,形成《民航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对符合条件的5项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同时,民航局还将“减证便民”作为深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持续压减证明事项,形成了包含49项证明事项的《民航局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可以说,这一次我们在“减证便民”工作上打了一套“取消+告知承诺”的组合拳,切切实实为企业群众办事创造便利。

    记者:告知承诺制是一种政府服务和管理理念的创新,能具体介绍一下民航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到底是怎么实施的吗?与取消证明事项相较,二者分别有何侧重?

    答:简单来说,告知承诺制就是“政府告知+申请人承诺”,即行政机关书面告知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及不实承诺的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证明。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突出的是一个“信”字。按照《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我们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民航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结合民航实际,确定了与市场主体关系密切的5项证明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对于这5项证明事项,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也可以按照原有程序正常提交证明材料。而对于直接涉及安全的,以及纠错成本高等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目前,我们已经制作了告知承诺书文本,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时,可以按照《民航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提供的路径查询下载告知承诺书,书面承诺后提交给审批受理部门,审批部门据此开展审批工作,并在受理后或事中事后监管中进行核验。

    相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信”,取消证明事项更多聚焦“减”。从方便审批部门转变到方便企业群众,从向企业群众“要材料”到审批部门“减材料”。列入取消目录的49项证明事项,企业群众在办事过程中不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而由审批部门通过内部信息共享自行核验。审批要求并未放松,但节省了企业群众的时间精力。

    记者:《公告》发布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推进,对于民航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公告》发布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推进主要有以下意义:

    一是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以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手续简化为例,以往申请航线需提供大量纸质材料,其中重复性材料占50%以上,审批工作负担较重。为解决这一问题,民航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国际航权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对已开通国际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申请新的国际航线经营许可,从多个维度简化包括有关证明在内的申请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此举已在行业内实施,通过简化许可材料和流程,提升了办事效率,为航空公司节约大量时间精力,特别是在疫情防控时期有力支持企业降本增效,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进一步释放协同效能,优化政务环境。注重加强与民航“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建设等工作的协同联动,发挥叠加效应。通过信息共享、数据共享,有效简化了办事流程,节约行政服务成本,提升行政审批效率。下一步,随着智慧民航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治理效能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三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优化审批服务。为保证《公告》发布后各项工作实施效果,配套更新了相关服务指南、制作了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了核查办法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重新梳理调整了办事流程,企业群众通过民航局网站等可以直接查阅、索取或下载。随着“减证便民”工作持续深化,民航局审批服务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将不断提高,审批服务将更加优化。

    记者:能够看出,此次民航“减证便民”的力度还是非常大的,那么证明事项取消或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之后,怎样开展监管呢?

    答:在推进“减证便民”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不是说一放了之,只放不管,而是注重将前端的“放”与中端、后端创新监管方式相结合。

    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虽然申请人不再提供材料,但是审批部门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证。对于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同时,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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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 民航局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及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

  • 2021-11-23导出word《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1110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简称《依法治污意见》)。

    《依法治污意见》坚持全面、准确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梳理总书记关于依法治污、加强生态环境法治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出具体细化的落实举措;坚持全面、准确落实党中央印发的法治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法治工作和《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任务要求,提出具体细化的落实举措;坚持全面、准确衔接生态环境系统推动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等中心工作,为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依法治污意见》主体内容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主要原则、总体目标,侧重于提升生态环境领域“尊法”意识。第二部分为主要措施,围绕依法治污的目标要求,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法治建设重点工作,侧重于构建生态环境领域“学法、守法”新格局,包括“十一个持续”。第三部分为重点领域和重要手段,针对生态环境部门主要业务工作,运用法治手段予以保障,侧重于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用法”水平,包括十一个“依法推进”。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指导和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将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贯彻落实《依法治污意见》精神和要求,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同时,《依法治污意见》没有作出明确要求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执行党中央法治文件的决策部署,以及地方党委政府关于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有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将积极引导、支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进法治工作,跟踪、总结、提炼、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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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 持续强化依法治污的指导意见

  • 2021-11-15导出word《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答记者问

    《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答记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划》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答:技工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近年来,技工教育规模持续扩大,办学模式更加成熟、办学特色更加凸显,得到用人单位和学生家长的高度认可。2016年,我部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技工教育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有力地促进了技工教育事业发展。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技工院校2423所,其中,技师学院496所,在校生395万人,每年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超过400万人次,为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和脱贫攻坚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等都对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技工教育提出更高要求。20199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大力发展技工教育。今年4月,对职业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和近日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对技工教育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同时,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和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影响力快速提升等对技工教育事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各地在工作实践中也取得一些卓有成效的探索和突破。

    《规划》提出“十四五”期间技工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是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文件。《规划》起草过程中,开展了课题研究、深度访谈、实地调研,听取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负责人、师生和专家意见建议,形成《规划》征求意见稿后,征求了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的主要内容。

    答:《规划》全文共7个部分23条,设5个专栏。第一部分,发展环境。简要回顾“十三五”时期技工教育取得的成就,分析“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第二部分,总体要求。明确“十四五”时期技工教育的指导思想,从规模、特色、质量、功能等方面提出发展目标。第三部分,推进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突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实习实训课,坚持培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强化综合能力培养。第四部分,推动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着力完善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突出特色发展。稳定技工教育招生规模,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实施优质技工院校建设计划。第五部分,大力加强校企合作,支持企业等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教育,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和内容,实施校企合作引领计划。第六部分,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协调发展,实施技工教育援助帮扶计划,加大西藏、新疆等重点地区东西部对口帮扶。实施技工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全面加强专业、教材、教学和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学校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第七部分,保障措施,从组织领导、协调合作、优化环境、监督指导等四个方面对做好《规划》落实提出要求。

    问:“十四五”时期,技工教育的主要目标和发展方向是什么?

    答:“十四五”时期,技工院校将发展成为开展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技能人才成长的重要平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构建技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依托。围绕上述定位,《规划》以专栏形式设置了4项主要具体指标,一是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60万人,二是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7%以上,三是累计培养培训高技能人才200万人以上,四是面向企业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不低于2000万人次。目标设置的主要考虑是,突出结果导向,强化高端引领。引导技工院校在稳定学制教育规模的同时,积极围绕高精尖缺职业(工种),聚焦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聚焦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从培训质量和结构方面凸显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支撑和引领。引导广大技工院校注重发挥高技能人才培养优势,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

    此外,《规划》还围绕技工院校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项目建设指标。比如,遴选30个左右技工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师资研修基地,遴选300所左右优质技工院校、500个左右优质专业,打造100个左右技工教育联盟(集团),新建、改(扩)建100个左右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发、遴选1500种左右技工教育规划教材,遴选100所左右技工教育数字化资源建设与应用优秀院校等。

    通过项目带动,实现技工教育办学模式更加成型,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更加符合企业需求,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毕业生就业率稳定在较高水平的目标。技工院校将面向社会开展学制教育、职业培训、公共实训、技能评价、竞赛集训、就业服务、创业孵化等技能人才全方位服务。通过持续完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等政策,优化发展环境,推动技工教育吸引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显著提高,服务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功能进一步增强。

    问:请介绍一下《规划》在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方面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规划》围绕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着重从以下八个方面提出创新举措:一是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技工院校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教育,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综合素质和通用能力培养。二是突出提质培优,遴选建设优质院校和优质专业,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打造技工教育特色品牌。加大项目和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形成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梯次发展、有序衔接、布局合理的技工教育体系。三是强化校企合作,支持企业等各方面力量举办技工教育,持续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和内容,发挥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积极推动企业和优质技工院校多元主体组建技工教育集团。四是坚持多元办学,服务就业创业。大力开展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突出高技能实训特色,重点围绕高精尖缺职业(工种),面向企业职工和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提供高端技能培训。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畅通毕业生获证渠道。五是优化区域布局,大力开展援助帮扶。实施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职业技能提升工程,加大西藏、新疆等地区技工教育帮扶力度。六是加强内涵建设,统筹推动技工教育质量提升。组建全国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进优质教材和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实施一体化师资专项培训计划,建设全国统一的技工教育数字资源服务平台,实现专业、教材、教师、一体化教学等联动发展。七是优化政策环境,持续提升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推动落实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参军入伍等相关政策,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按规定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有关政策。八是全面加强学生权益保障。调整改版技工院校毕业证书,为毕业生各项政策待遇落实提供支持。完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完善联防联控和安全应急管理机制。

    问:怎样推动《规划》各项任务落实?

    答:为确保《规划》落地实施,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实际条件,细化具体任务目标和推进措施。充分依托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等工作领导机制,协调加大技工教育整体领导支持力度。二是要密切协调合作。从产业发展、经济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出发,将技工教育发展纳入各地“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筹划,合理布局,协调实施。要加强与相关部门及行业企业的协调配合,整合各类相关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推进技工教育改革发展。三是要优化发展环境。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畅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宣传引导,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四是要落实监督指导。强化主体责任,层层压实责任,完善规划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实行动态跟踪指导,定期组织检查评估。定期总结规划实施工作,推广先进经验,认真研究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调整完善政策措施,抓好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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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 

  • 2021-11-10导出word《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文件解读

    《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文件解读

    一、制定背景

    儿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重要基石。《“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施健康儿童计划。20184月,我委启动实施了第一周期《健康儿童行动计划(2018-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指导各地健全儿童健康服务网络,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努力为儿童提供连续、全面的儿童健康服务。《行动计划》实施3年来,为提升儿童健康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与2017年相比,我国婴儿死亡率下降了20.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了17.6%

    “十四五”时期是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儿童健康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要求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对保障儿童健康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巩固完善第一周期《行动计划》成果,继续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应对新时期儿童健康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委在总结上一周期《行动计划》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提升计划》)。

    二、主要内容

    《提升计划》主要包括4个部分。一是基本原则。坚持儿童优先,共建共享。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公平可及,促进均衡。坚持守正创新,持续发展。二是主要目标。到2025年,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儿童健康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儿童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还提出了到2025年应达到的具体目标。三是重点行动。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统筹兼顾“保生存”和“促发展”,明确提出了推进儿童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举措。包括7方面,分别为新生儿安全提升行动、出生缺陷防治提升行动、儿童保健服务提升行动、儿童早期发展服务提升行动、儿童中医药保健提升行动、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提升行动、智慧儿童健康服务提升行动。四是组织实施。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保障力度和强化宣传引导3个方面提出要求。

    三、主要特点

    (一)突出强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针对贫血、肥胖、视力不良、孤独症、听力障碍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风险因素,要求落实早筛查、早诊断、早治疗的防控策略,降低疾病负担,促进儿童健康。强调提高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的诊疗能力和救治水平。要求加强儿童中医药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儿童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推进儿童中医保健进社区进家庭。推进“云上妇幼”等智慧儿童健康服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二)突出强调建立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要求进一步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为核心,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以大中型综合医院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支撑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增加儿童医疗保健服务供给。加强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建设,提升保健服务可及性。

    (三)突出强调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有温度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要求聚焦胎儿期、新生儿期、婴幼儿期、学龄前期、学龄期等不同阶段,为儿童连续提供健康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强调从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保障新生儿安全、提升儿童保健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加强婴幼儿养育照护、强化儿童疾病防控等多个方面保障儿童健康。以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为契机,引导医疗机构建设符合儿童身心特点的环境设施,营造温馨友善的服务氛围,为儿童提供有情感、有温度、有人文的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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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

  • 2021-11-05导出word《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政 ...

    《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政 ...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何要制定《意见》?生活性服务业的主要范畴和领域是什么?怎样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我国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

    “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该负责人说,生活性服务业涵盖绝大部分政府承担全部或部分供给责任的公共服务内容,同时也包括完全由市场供给的个性化、多样化的居民消费、保障等相关服务;既有全体人民均等享有的免费服务,也有广大群众共需共享的普惠服务,还有居民自我消费享受的个性服务。

    近年来,我国生活性服务业蓬勃发展,但也存在有效供给不足、便利共享不够、质量标准不高、人才支撑不强、政策落地不到位等问题。

    该负责人介绍,《意见》围绕促进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从9个方面提出了30条任务措施,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是各地各部门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以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为代表的生活性服务业市场主体众多,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该负责人说,推动生活性服务业不断扩大供给、优化结构、提高质量,特别是发展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的普惠性生活性服务,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发展格局,有利于有效扩大内需,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相互促进。

    该负责人表示,服务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也是吸纳就业最多的产业。生活性服务业是承载服务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生活性服务业吸纳就业容量大、弹性高、方式活,就业结构与产业结构协调性不断加强。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将挖掘和释放就业潜力,面向城乡基层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推动实现高质量就业。

    发展群众“家门口”生活服务

    “聚焦群众期盼,回应群众关切,发展‘群众身边的生活性服务业’是制定出台《意见》的重要政策导向。”该负责人说,《意见》突出坚持模式创新和资源下沉,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基础性生活性服务业内涵,分层分类加强服务供给,主要包括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生活服务与社区便民服务三大类。

    《意见》提出,加强城乡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文化体育等领域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在“一老一小”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普惠性生活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强调大力发展社区服务等群众“家门口”的生活服务。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便民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网点辐射所有城乡社区,推动社区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推动大城市加快发展老年助餐、居家照护服务,力争五年内逐步覆盖80%以上社区。同时,激活社区服务功能,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完善城市生活服务网点布局、业态结构和服务功能,探索社区服务设施“一点多用”,探索建立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

    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

    场地设施短缺是各类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的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痛点问题,加快补齐服务场地设施短板至关重要。

    该负责人介绍,为解决服务场地设施“租不到”“租不起”等难题,《意见》提出实施社区基础服务设施达标行动,结合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和规划新建居住区,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展社区基本服务设施面积条件达标监测评价。同时,面向薄弱环节,完善老年人、儿童和残疾人服务设施。

    该负责人表示,《意见》坚持“软硬结合”,统筹考虑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配套支持。引导和支持各地补建社区“一老一小”、公共卫生、全民健身等服务设施,依法依规适当放宽用地和容积率限制,明确提供社区群众急需服务的市场主体可以租赁普通住宅设置服务网点,支持大城市疏解腾退资源优先改造用于社区服务。推广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场地设施、市场主体微利运营模式,降低普惠性生活服务成本。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该负责人说,将结合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工作要点。地方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编制生活性服务业发展行动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探索建立生活性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和多方参与评价机制,逐步形成信息定期发布制度。(记者刘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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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

  • 2021-11-02导出word《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就《意见》有关问题专访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负责人。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四五”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农业农村将进入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阶段。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引领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带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主体。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引导与服务,更好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农业农村部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意见》,旨在从促进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水平、构建龙头企业发展梯队、优化龙头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创新发展提供指导。

    问:乡村振兴,产业振兴是重中之重。《意见》提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中坚力量,是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主体。如何理解和看待龙头企业在乡村产业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乡村产业振兴的生力军,在乡村产业振兴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担当者。农产品稳定供给是国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合作社、家庭农场共建原料基地,稳定市场流通秩序,有力保障了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县级以上龙头企业提供的粮油类产品占市场供给的1/3多,提供的“菜篮子”产品占市场供给的2/3多。二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引领者。近年来,大型龙头企业持续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2020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科技研发投入850多亿元,通过研发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开展科技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提升生产标准化程度,推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三是农民就业增收的带动者。龙头企业一头连着农民、一头连着市场,通过产销订单、土地托管、资产入股等方式,带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发展。2020年,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引领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农户1.2亿多户,吸纳就业中农村户籍劳动力接近7成,有效带动了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引领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激发龙头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一是发挥要素聚集的平台作用,引导龙头企业集聚更多的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要素,优化要素配置、建设园区载体,带领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共同开发乡村特色资源,打造乡村产业发展新高地。二是发挥产业融合的载体作用,引导龙头企业担当农业全产业链的“链主”,跨界配置农业与现代产业要素,打通产业上中下游的各个环节,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跨区域产业链融合,开拓乡村产业发展新空间。三是发挥创新驱动的引领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利用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等优势,加强研发投入和成果转化,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致力解决关键品种、关键技术、关键设备等问题,促进乡村产业转型升级。四是发挥联农带农的中坚作用,引导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巩固契约式、推广分红式、完善股权式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致富,激发乡村产业发展新活力。

    问:《意见》有哪些亮点和特点?

    答:《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末培育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超过2000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超过500个的总体发展目标,首次对农业产业化重点联合体培育建设提出明确要求。《意见》还对龙头企业发展方向、创新联农带农机制、龙头企业发展梯队构建进行了全面部署和系统安排,有不少创新和亮点。突出表现在“高”“新”“精”三个方面。

    “高”就是高质量发展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意见》明确了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定位,并提出了五项重点任务。一是提高龙头企业创新发展能力,构建体系化、组织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二是提高龙头企业数字化发展能力,加强对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等全链条数字化改造,提高乡村产业全链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三是提高龙头企业绿色发展能力,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研究应用减排减损技术和节能装备,提升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水平。四是提高龙头企业品牌发展能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产品品牌。五是提高龙头企业融合发展能力,推动各类资源要素跨界融合、集成集约,形成特色鲜明、丰富多样、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农业全产业链。

    “新”就是创新探索联农带农模式。在龙头企业通过合同、合作等方式,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等组织形式带动农户的基础上,《意见》要求创新探索龙头企业联农带农发展,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全产业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打造农民紧密参与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探索农民收益共享的生产要素入股模式,推广农民广泛受益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拓宽农民多元发展的创业就业渠道,与农民建立更加稳定、更加有效、更加长效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合理分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加快农民致富步伐。

    “精”就是精准定位打造龙头企业多层次梯队。《意见》提出,要找准龙头企业的发展定位,围绕重点产业、关键领域、优势产区和脱贫地区,有针对性地做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头部企业,做优一批引领行业发展的“链主”龙头企业,做强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领军型龙头企业,做大一批联农带农紧密的区域性龙头企业,构建龙头企业多层次发展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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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农业农村部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意见

  • 2021-10-25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引领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作用的意 ...

    《关于进一步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引领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作用的意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引领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负责人就《意见》有关情况进行了解读。

    一、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指示精神

    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今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西柳州考察调研期间指出,要把住质量安全关,推进标准化、品牌化,要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部署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6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充分调查研究,态度坚决、行动迅速,联合制定了《意见》。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升,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民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质量强国的重要主体、质量领域变革创新的重要力量。也要看到,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质量基础能力薄弱、质量水平有待提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欠缺情况比较普遍。调查发现,我国仅19.4%的中小企业参与了标准制修订工作,43%的企业没有内部检验检测实验室,仅11.1%的企业检测设备使用率达到60%以上。质量基础设施硬件和技术能力不足,成为部分民营企业质量提升的瓶颈,导致质量效益不高,长期处于产业链价值链中低端,甚至还存在质量隐患。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能够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支撑引领提质增效升级,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的质量稳定性与持续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质量基础设施是中小微企业与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力支撑

    质量基础设施(NQI)主要包括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运用质量基础设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是国际惯例。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将质量基础设施作为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积极加强建设,着力提升效能。去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意见》(国市监质〔2020177号)。今年,又将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十大专项行动之一,推动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进百城入万企”。通过强化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技术能力薄弱、品牌信誉不足、产业融合不够、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从源头减轻了相关部门质量安全监管压力,有力地助推中小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投入产出效益水平,补齐产业链质量短板,助推民营企业在产业链、价值链上的总体跃升。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出台了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的专门工作方案,超过210个城市开展了试点。各地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创造了很多新鲜经验与模式,解决了中小微企业与民营企业发展难题,得到企业与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例如,广西柳州螺蛳粉质量检测服务站组建200多人的专家服务队,通过系统方案、精湛技术、优良服务、全程助跑,累计为螺蛳粉生产企业解决生产流程、质保期限等技术难题200多个,助力螺蛳粉产业从5亿元产值跃上百亿级台阶。湖北武汉以全国首创的“岱家山”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模式为基础,出台地方标准,设立26个质量服务站,为3000余家企业提供“家门口”的质量服务,解决2000多个质量难题,为企业规避质量损失3亿元。山东烟台搭建“NQI+服务云平台”,整合了全市1600多台、原值达11亿元的高精尖仪器设备组建形成网上超级实验室,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外包,实现仪器设备、研发成果的互助共享,有力推动了烟台科研和制造水平提升。江苏南通聚焦家纺传统优势产业,探索成立家纺“质量合作社”,吸纳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入社,实施精准质量帮扶,入社成员产品质量合格率稳定在95%以上。辽宁铁岭以橡胶特色产业为基础,依托建立“铁橡云台”服务平台,开展质量诊断、质量攻关、品牌创建、人才培养等“滴灌”服务,助力铁岭市橡胶企业增收1000余万元。内蒙古推进毛绒产业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实现从前端养殖环节到毛绒纤维原料交易环节全覆盖,助力规模化、标准化饲养,优化企业生产工艺。这样的案例还有很多,“一站式”服务逐步成为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条件。

    三、立足实际精准施策,为民营企业提供丰富有效的支持政策

    《意见》凝聚部门合力,提供“一揽子”帮扶政策,打通了宏观政策、创新驱动、产业发展、外贸竞争、市场监管、行业自律等政策通道,出台了具有较高含金量的一系列新招、实招、硬招。

    在工作目标上,力争到2025年,建立系统完备、平等获得、支撑有力、机制健全的民营企业质量基础设施服务保障体系。

    在重点任务上,具体包括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发挥质量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质量基础能力建设、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弘扬质量文化、强化质量技术服务、提升全链条质量水平、支持参与全球竞争、优化发展政策环境等9个方面。例如,针对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薄弱等问题,扶持具有优秀品牌的骨干企业做强做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各类科研项目和标准规范制定修订、参与质量攻关活动、开展质量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又如,针对企业产业链融入不够等问题,鼓励大型企业和“链主”企业开放资源要素,推动重大科研基地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引导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培育一批“小巨人”企业。还如,针对政策环境不够优化的问题,重申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在保障措施上,加强统筹协调,加强督促引导,加强总结宣传。要建立部门协调联络机制,开展民营企业沟通座谈,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进展和成效统计。

    支持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升级,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各级市场监管、工商联、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是重要落实主体,将根据职能分工抓好措施实施。各地将立足民营经济特色和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窗口单位重点要增强服务意识、优化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引导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认证、质量管理等质量技术服务机构,盯住需求、扑下身子、细化方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鼓励大型企业与“链主”企业加强对上下游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鼓励领军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带动民营企业提高水平。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狠抓《意见》落地落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进质量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协同服务、综合运用,完善质量政策体系,推动质量变革创新,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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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进一步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支撑引领民营企业提质增效升级作用的意见

  • 2021-10-18导出word《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政策解读

    《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政策解读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8项具体行动。

    一、《行动》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将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此次出台《行动》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是通过实施四个重点建设行动和四个能力提升行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十四五”时期公立医院实现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公立医院公益性;二是巩固2015年以来“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取得的积极成效,通过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公立医院,为广大人民群众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行动》的总体要求

    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动力,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实施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十四五”期间,高举公益性旗帜,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高水平公立医院为引领,以学科、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学教育、临床科研、医院管理提升为重点,以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指数为标尺,推动我国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管理能力再上新台阶。通过打造一批医疗技术顶尖、医疗质量过硬、医疗服务高效、医院管理精细、满意度较高的公立医院,推动我国公立医院整体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到2025年,初步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新需求相匹配,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医防融合、中西医并重、优质高效的公立医院体系,为落实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三、《行动》的重点任务

    在“十四五”时期,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主要包括四个重点建设行动和四个能力提升行动:一是建设高水平公立医院网络。通过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实施“千县工程”县医院能力建设项目,县级中医医院提标扩能项目。开展中医特色重点医院、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基地等项目建设。形成国家级医学中心和国家级、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骨干,高水平市级和县级医院为支点,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为载体的高水平公立医院网络。二是建设临床重点专科群。实施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百千万工程”,建设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群和中医优势专科,加强对中西部地区薄弱专科建设的政策倾斜力度,探索多学科交叉融合,建成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和中医优势专科,区域专科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显著提升。三是建设高质量人才队伍。深化医教协同,强化医院教学和人才培养职能,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人才、公立医院行政管理人才培养。强化中医药特色人才队伍、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建设。建成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专业技术和医院管理人才队伍。四是建设“三位一体”智慧医院。通过完善智慧医院分级评估顶层设计,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加快应用智慧服务软硬件,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落实国家和行业信息化标准。建成一批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智慧医院,线上线下一体化医疗服务模式形成,医疗服务区域均衡性进一步增强。五是实施医疗质量提升行动。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各级质控中心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不断巩固。六是实施患者体验提升行动。推动公立医院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形成公立医院医防融合服务新模式。持续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领域十项制度,深入实施“方便看中医,放心用中药”行动。建立重大疾病的救治与管理制度,构建快速、高效、广覆盖的急危重症医疗救治体系。以医联体为载体、以信息化为支撑,不断增强医疗服务连续性,将患者安全管理融入医院管理各个环节,实现持续改进。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七是实施医院管理提升行动。提升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化水平,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凝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医院先进文化。八是实施临床科研提升行动。建立临床需求导向的科研机制,有效解决医学科学领域的“卡脖子”问题。坚持临床研究和临床诊疗协同,科研成果服务临床和疾病防控一线。依托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成果转化基地。支持公立医院牵头或参与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中心。

    四、做好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抓紧制定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相结合,形成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指数并开展年度评估。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推进工作的指导,形成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合力,并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带动公立医院整体实现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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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促进行动(2021-2025年)

  • 2021-10-09导出word《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一、《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期,一些地方的流动就业群体反映,到商业银行开户需出具各种证明文件,存在个人工资卡开户难等问题。人民银行对此高度重视,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调查发现,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犯罪,银行普遍加强了账户风险管理。2020年10月公安部会同工信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开展“断卡”行动以来,全国共查处买卖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嫌疑人45万名,查获银行卡61万余张。商业银行倒查涉案账户发现其中异地个人开户的占比较高,从而收紧异地开户政策。另一方面,近年来商业银行按照“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不断加强客户身份及其开户用途审核,相关措施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部分商业银行未能采取与客户风险特征相匹配的差异化身份核实措施,向客户“一刀切”提出不合理或超出必要限度的身份核实要求,加之宣传解释不足,造成客户误解和困扰。

    为此,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支付为民”,以提升个人银行账户服务质效为核心,统筹银行账户优化服务和风险防控,引导商业银行回归银行账户服务本源,为客户提供便捷、安全、优质的银行账户服务。

    二、《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人民银行针对开户痛点难点问题提出16条改进服务意见,具体包括:

    一是充分利用存量银行账户,推进开户难“源头治理”。鼓励商业银行充分利用个人已开立银行账户跨行代发工资,不增加个人负担、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不强制要求个人在本行新开户,并为个人提供便利的异地开立、补换卡等服务,减少个人因异地学习、工作、生活等原因新开户。

    二是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流程,推进开户难“系统治理”。改进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方法,从识别规则、识别结果运用、识别渠道等推进优化服务系统治理,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优化开户流程。拒绝开户的,要予以复核。提供简易开户服务,充分利用外部有效数据交叉核实客户身份,减少对客户提交证明文件要求。

    三是建立个人银行账户服务长效机制,推进开户难“综合治理”。从提升银行账户风险防控能力、改进考核机制、加强服务监督等三方面,推进优化服务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提升商业银行优化服务的能力,提出了包括建立跨行风险监测机制,建立健全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体系,加强涉诈涉赌资金监测拦截,纠正开户考核机制,在银行营业网点公布“三级”服务监督电话等措施。

    四是督促责任落实,推进开户难治理“见实效”。要求商业银行切实承担银行账户服务主体责任,实现涉案账户数量和开户难投诉数量的“双降”。人民银行及时纠正商业银行制度执行偏差。

    三、简易开户服务如何便利个人开户?

    为了既做好银行账户风险防控,又有效满足个人正常合理开户需求,人民银行指导商业银行推出个人简易开户服务,即在“风险为本”原则下,适当放宽开户条件,精简辅助身份证明材料,根据客户身份识别程度设定账户功能,并对简易开立账户建立事前承诺、事中监测和事后跟踪服务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

    2021年以来,各地已陆续探索开展个人简易开户服务,实施效果良好,既便利了个人银行开户,又有效堵截了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账户转移非法资金的行为。

    四、为什么要建立健全个人银行账户分类分级管理?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赌博犯罪案件中,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大额转账成为非法资金快速转移的主要方式,从案件倒查情况来看,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的转账额度明显超过了客户的正常合理需求。

    2021年以来,多家商业银行相继实施银行账户分级分类管理,通过不断提升风险识别能力的“精细管理”,推动实现对广大正常客户的便利化服务。商业银行根据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客户身份、职业、年龄、交易需求等特征来综合判断客户风险,并提供与客户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账户功能,与客户约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非柜面业务的交易限额和验证方式等。对于客户超过正常资金支付结算需求而要求开通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大额转账的异常行为,纳入重点监测。此外,商业银行还将根据客户需求动态调整账户功能,确保分类分级管理不影响账户的正常使用。

    与此同时,银行账户分类分级管理也为客户保护自身资金安全提供了便利,个人可以根据需要设定手机银行或网上银行的交易额度和身份核验方式等,一旦出现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密码被他人盗用等情况,可以有效保护资金安全。

    五、人民银行后续工作安排有哪些?

    优化银行账户服务是贯彻“支付为民”理念的重要手段。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指导各商业银行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部署,按照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力度不减,优化账户服务要加强、账户管理要加强的“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原则,持续推动建立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水平银行账户服务体系,让客户便利化办理银行账户业务成为常态,提升人民群众银行账户服务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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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流动就业群体等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 2021-09-27导出word《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从完善分类补偿制度、健全综合补偿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等方面,明确了我国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坚持系统推进政策协同

    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历经了多年实践,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7个领域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也存在补偿覆盖范围有限、政策重点不够突出、奖惩力度偏弱、相关主体协调难度大等问题。今年52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构建生态文明制度、落实权责、调动各方积极性的战略意图,是我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后,又一项面向绿色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表示。

    对于改革目标,《意见》明确,到2025年,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完备。以生态保护成本为主要依据的分类补偿制度日益健全,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为基本取向的综合补偿制度不断完善,以受益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市场化、多元化补偿格局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显著增强,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局面基本形成。到2035年,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基本定型。

    “文件对分类补偿制度、综合补偿制度提出了较全面的政策框架,并提出逐步探索统筹保护模式,明确要结合空间中并存的多元生态环境要素系统谋划,体现了系统推进的政策思路。针对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政出多门现象,提出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避免重复补偿;通过法治保障、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增强改革协同效应。”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研究员樊轶侠说。

    同时,新政策体现了“强化激励、硬化约束”的导向,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比如,《意见》提出对于一些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加大支持力度,也提出对生态功能重要地区发展破坏生态环境相关产业的,适当减少补偿资金规模。”樊轶侠说。

    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意见》提出,充分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逐步完善政府有力主导、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

    近年来,我国加快建立健全纵向与横向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统计显示,2016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524亿元,在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加大对“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支持力度。此外,目前已有新安江、赤水河、酉水、滁河等跨省流域建立了省际横向生态保护机制。

    樊轶侠认为,《意见》体现了推广经验与探索机制相结合。“例如,跨省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的‘新安江模式’,试点成果已在不少地区推广应用,文件中提出健全横向补偿机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同时,文件提到,鼓励地方探索大气等其他生态环境要素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逐步探索对预算支出开展生态环保方面的评估等。这些创新性探索将会在不同层面推动我国多元化、市场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樊轶侠说。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合理界定生态环境权利,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促进生态保护者利益得到有效补偿,激发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积极性”。

    比如,对于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意见》要求,在科学合理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建立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逐步开展市场化环境权交易;加快建设全国用能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要实现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生态保护补偿本身体现了经济成本和收益,不再完全通过政府手段解决生态保护问题,而是通过更加透明、量化的市场机制实施,建立多方补偿机制。”何代欣说。

    财税金融工具共同发力

    《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拓展市场化融资渠道的举措。比如,研究发展基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建立绿色股票指数,发展碳排放权期货交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符合绿色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机构发行绿色债券;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参与生态保护补偿。

    樊轶侠分析,碳排放权交易是以市场手段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制度,现货市场是对碳排放权配额进行买卖交易的场所,“期货市场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发挥其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有效对冲现货市场风险,提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效率”。

    “在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引入生态产品交易,能够更有效率地体现生态建设的价值。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相结合,有利于加快推进多元化补偿。”何代欣说。

    对于发挥财税政策调节功能,《意见》明确,发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税费以及土地、矿产、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制度的调节作用;继续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建立绿色采购引导机制。

    “税费调节、政府采购等财税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会为整个社会的低碳转型发挥有力引导作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樊轶侠说。(记者 曾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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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 2021-09-26导出word《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政策解读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7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要求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2019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再次提出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2020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建立我国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根据《专利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结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具体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借鉴国际相关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医药产业的发展特点,制定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裁决办法》)。

    二、制定过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从以下三个方面积极推进《裁决办法》的制定工作。

    一是广泛调研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梳理美国、韩国等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开展比较分析和案例实证分析。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国内外制药企业对我国即将实施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态度,以及国内制药产业对该制度的期望与诉求。

    二是深入研究夯实理论根基。加强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理论研究。委托研究机构和高校院所开展相关制度分析、政策建议等研究工作,协助对在国内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进行论证,并研究该机制将对我国制药产业产生的影响。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积极征求各方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通过官网、官微等渠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收到相关商会、协会、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及相关专家的16份共102条意见;组织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家学者代表,分别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有关意见逐一梳理分析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

    2021514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务会审议后,《裁决办法》于75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发布。《裁决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主要目的和内容

    制定《裁决办法》旨在进一步保护药品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降低药品领域专利侵权风险,同时鼓励药物研发创新,推动制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行政裁决有关工作进行明确和规范。

    《裁决办法》共24条,对行政裁决的请求主体、可裁决的药品专利范围、与司法途径的协调、行政裁决与无效程序的关系、行政裁决的执行与公开、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以及其他办案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可以请求行政裁决的主体

    请求行政裁决的主体即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请求人可以是相关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及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或者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请求行政裁决的时限

    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提出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行政裁决请求。

    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行政裁决请求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提出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行政裁决请求。

    (三)可行政裁决的药品专利范围

    《裁决办法》规定了可裁决的药品专利须满足以下条件,即相关专利信息已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进行登记公开,且专利类型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可以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登记的具体药品专利包括:化学药品(不含原料药)的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中药的中药组合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生物制品的活性成分的序列结构专利、医药用途专利。相关专利不包括中间体、代谢产物、晶型、制备方法、检测方法等的专利。

    (四)行政裁决途径与司法途径的协调

    根据《裁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裁决立案程序要求药品审评审批过程中的相关专利纠纷未被人民法院立案。如果同一专利纠纷已被人民法院立案,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裁决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以保证相关纠纷由行政途径或者司法途径择一进行,避免纠纷解决的程序浪费和冲突。

    (五)行政裁决与无效程序的关系

    根据《裁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中,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根据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基础作出行政裁决;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全部宣告无效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驳回行政裁决请求。另外,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决办法》第十六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办理。

    (六)行政裁决的执行与公开

    《裁决办法》规定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抄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同时,根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收到行政裁决书10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药品审评机构。

    (七)行政裁决的司法救济

    《裁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行政诉讼可自行政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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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

  • 2021-09-18导出word《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出台《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同志。

    问:《通知》提出,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其意义是什么?

    答:技术工人队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高技能人才特别是大国工匠、能工巧匠,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在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立特级技师,将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为健全完善我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奠定基础。

    一是有利于拔尖领军技能人才脱颖而出。目前,技能人才中有一批大国工匠、能工巧匠,这是设置特级技师的基础。这些技能人才或是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或是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在这些拔尖的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特级技师,有助于他们脱颖而出。

    二是有利于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据统计,第十五届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活动评出的30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均为高级技师,平均年龄约48岁,距离他们退休年龄还有十几年。设置特级技师,有助于打破他们职业发展中遇到的“天花板”问题,进一步畅通高技能人才向上发展的通道。

    三是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劳动者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设立特级技师,比照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可以提高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和待遇水平,吸引劳动者立足本职岗位,建功立业;同时,能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影响和带动一批技能人才坚守生产服务一线,实现岗位成长成才。

    问: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都有哪些基础和条件?

    答:一是有政策规定。2018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提出,鼓励企业增加技术工人的技能等级层次,拓宽技术工人晋升通道,探索设立技能专家、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岗位。2019年,人社部制定《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提出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去年,人社部印发文件再次强调,企业可设置学徒工、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岗位等级。

    二是有实践基础。目前,一些地方和企业有设立特级技师的做法和经验。如山东提出在企业设立特级技师岗位;中国航天科技、中国航天科工、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拥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企业结合实际,将本企业技能岗位划分为若干等级,并与薪酬待遇等挂钩,建立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平行的职业发展晋升通道。

    三是有历史经验。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实行八级工资制。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将传统的八级技术等级制度按照国际惯例改造为初、中、高三级制。为提高技术工人技能水平,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开展,我国在高级技工中设置技师技术职务,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技师评聘试点。此后,在技师中设置高级技师技术职务,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高级技师评聘试点。

    问:特级技师评聘的试点范围是什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聘为特级技师,都有哪些支持政策?

    答:《通知》明确,试点企业范围为经省级及以上人社部门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其中,备案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由中央企业统筹确定。试点职业(工种)范围由企业选择与本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业发展贯通的工程技术类等职业(工种)先行试点。

    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通知》明确了特级技师应具备的基本岗位条件,同时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等人员在参评特级技师时予以优先考虑。

    通知要求,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还可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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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 2021-09-13导出word《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深化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规范校外培训事关青少年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事关人民群众的小康生活成色。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学生减负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校外培训治理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双减意见》印发以来,各地大力推进校外培训治理,取得初步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出现了培训机构由“地上”转入“地下”,改头换面,以“高端家政”“众筹私教”“游学研学”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隐形变异问题,严重干扰政策执行,给改革推进造成阻碍。

    为进一步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为,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教育部组织有关高校和专家开展深入调研,广泛听取地方教育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对治理变相违规学科类培训进行充分论证,研究提出治理举措。在此基础上,教育部研制起草了《通知》。

    问:如何界定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

    答:《通知》明确合规标准,列举违规形态,从正反两个方面划清合规培训行为与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界限。首先,《通知》强调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须在培训主体、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方面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其次,《通知》对照上述合规标准,逐项列举出7种隐形变异形态,包括: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机构违规开展线下学科类培训;以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这是上述6种形态之外兜底的情形。

    问: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的治理重点和难点是什么?

    答:通过分析研判发现,隐形变异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的重点是查处对象、查处主体和如何查处,难点集中在认定、查处和监管环节。第一,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行为隐蔽性强、多变性强,存在“认定难”问题,需要明确违规行为的认定机制。第二,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行为证据难以保存、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存在“查处难”问题,需要明确查处的责任主体。第三,隐形变异学科类培训分散、无序,线索来源有限,存在“监管难”问题,需要明确有效监管的措施手段。

    问: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的治理有什么举措?

    答:教育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系统治理和依法治理,组织严肃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同时注重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落地见效。

    对有关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行为的问题线索,教育部第一时间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开展核查,并及时上报核查和处理结果;要求各地对隐形变异培训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针对隐形变异违规培训问题,《通知》注重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建立辨别机制,着力解决“查处什么”的问题。规定地方可以成立专家委员会或指定专业机构,对隐形变异培训行为进行科学辨别。二是落实属地管理,着力解决“谁来查处”的问题。压实主体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学科类培训的隐形变异问题进行查处。对于证照不全的机构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对跨区域违规行为,由培训机构审批地、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三是强化监管执法,着力解决“怎么查处”的问题。强调要压实管理责任,充分利用网格化综治体系开展巡查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执法力度,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信用惩戒等多种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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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坚决查处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问题的通知

  • 2021-09-03导出word《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答记者问

    《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答记者问

    一、请介绍一下出台《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背景和意义?

    答:医疗服务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也关系着公立医疗机构和医疗事业的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各地配合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实行集中带量采购等工作,稳妥有序地调整了多轮医疗服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随着医改持续深入和形势变化发展,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不能只顺向延续现有做法,围绕项目数量和价格水平加加减减。

    首先是要适应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近十年来我国公立医院迅速发展,公立医院医疗收入以及流向公立医院的医保资金、财政补助保持了年均两位数的高速增长。医疗资源的极大丰富,为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作出积极贡献。今后,公立医院的发展方式将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对增加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优化医疗收入结构、提高效率和节约费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是要积极应对医疗保障水平可持续性面临的新挑战。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老年人口上升比例较快,总和生育率下降,出生人口数量走低,加之疾病谱变化、消费层次上升等因素影响,医保筹资和支出面临多重挑战,需要更好发挥价格杠杆功能,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保障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服务。

    再次是要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制度短板。比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偏重微观定调价,宏观调节不足,杠杆作用有待强化;医院和医生等专业群体参与定调价的程度不高,价格反映技术劳务价值还不充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拆分过细、区域间差异大,与临床实践和患者感受存在偏差;医疗服务价格机制与医务人员薪酬、财政投入补偿等机制缺乏有效衔接,综合效应不足。需要医疗服务价格同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密关联,在疏导深层次机制性矛盾上发力。

    二、《试点方案》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试点方案》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5+3+4”。

    5”是指建立五项机制:一是建立更可持续的总量调控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避免大水漫灌。二是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对普遍开展的通用项目,政府要把价格基准管住管好;对技术难度大的复杂项目,政府要“定规则、当裁判”,尊重医院和医生的专业性意见建议,更好体现技术劳务价值。三是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在做好事前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调整,科学把握调价窗口,稳定调价预期。四是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五是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强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运行情况评估,构建监测考核评估与医疗服务价格之间的激励约束关系和传导机制,确保价格机制稳定运行。

    3”是指强化3项支撑:一是优化管理权限配置,使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宏观管理需要,更好地匹配国家、省、地市等各个层级的管理能力,更好地反映医疗资源的属地化特征。二是完善定调价程序,最大限度用规则代替自由裁量,更好地满足规范有序、灵敏有度的管理要求,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三是加强管理能力建设,包括加强上下衔接、区域联动、信息共享,提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队伍建设等。

    4”是指统筹推进4项配套改革,包括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改进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完善公立医疗机构政府投入机制、衔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等。

    三、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一系列改革,药品耗材价格持续下降,同时医务人员期待降价腾出的空间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对此,改革是如何考虑的?

    答: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等改革,把价格降下来了,老百姓负担减轻了,也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了条件。但一些媒体把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解读为给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打补丁”,把后者挤掉的不合理收入通过医疗服务涨价找补回来,这种解读是不准确的。

    首先,党中央决定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立意高远。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深改委第十九次会议时强调,要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事业公益属性,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合理补偿机制,稳定调价预期,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提高医疗卫生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通过推动治理创新、系统集成和提质增效,进一步增强医疗服务价格在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在促进公平、增进福祉、鼓励创新、支持发展、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作用,不是一轮两轮的涨价降价,更不是按葫芦起瓢、左手倒右手。

    其次,集中带量采购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创造了有利时机,但在具体推进上还是要“桥归桥、路归路”。具体来说,集中带量采购针对药品耗材“带金销售”,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挤干价格水分,减轻人民群众的不合理负担;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针对自身存在的短板,目的在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更好地发挥杠杆功能。集采降价降费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为医疗服务价格赢得了改革的窗口,但两项改革各有各的内在逻辑,不是靠降价涨价进行医药费用平移、转换和腾挪,不能成为简单的“跷跷板”关系。

    再次,医疗服务价格承担的具体任务已经变化,不能生搬硬套过去的一些做法。2015-2019年,各地配合取消药品和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减少了公立医院在旧机制下维持正常运转所需的合法收入,将相应的空间直接用于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是配合完成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转轨。进入新的阶段后,公立医院已经全面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销售,集采降价节省公立医院采购成本,由此腾出的医药费用空间,首先要向人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此外,从调研的情况看,各地近两年重点提高技术劳务为主的诊察、手术、护理、中医类服务价格。近期发布的一些专业调查报告也显示,公立医院年均现金薪酬已经高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关于广大医务人员关心的如何更好地体现技术劳务价值,需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加强协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分配机制,要把改革红利传导到广大医务人员身上,也要避免将医务人员薪酬与项目价格、创收能力直接挂钩。

    四、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否意味着医疗服务价格将持续上涨?人民群众的就医负担是否会因此增加?

    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不是单纯的定价调价问题,不是用单边涨价来代替改革。

    首先,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建立健全制度和体系。要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入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无论给价格做加法还是做减法,都要有矩可循;要让价格走势与医药控费用、降成本的绩效指标关联,有保有压、有升有降,不搞大水漫灌;要让价格变化的节奏受到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的控制,不能想涨就涨、一涨再涨;要让价格经得起监测考核评估的检验,该降的价格要及时降下去,涨了的价格要看得到社会效益。

    其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重中之重是理顺比价关系、发挥杠杆功能。比如儿科、护理等历史价格偏低、医疗供给不足的薄弱学科项目,需要政策激励;复杂手术等难度大、风险高的医疗服务,需要适当体现价格差异;特色优势突出、功能疗效明显的中医医疗服务,需要传承创新和发展;设备折旧占比高的检查治疗项目,需要挤出水分,还利于民。这些比价关系理顺了,医院靠服务质量吸引人、靠技术价值获得回报,对药品耗材收入的依赖降低了,也可以起到减少医药总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作用。

    再次,要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具体来说,就是事前要做好调价可行性的评估,不能偏离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提升社会效益的基本前提;事中要分析调价影响,重点关注特殊困难群体,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把改革理念贯穿在价格管理的始终。事后,也就是落地实施时,要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政策协同,将调价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对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将发挥哪些作用?

    答:公立医院的高质量发展是永恒命题,命题的主线是“高质量”,换言之就是从“量的积累”转向“质的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对促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可以发挥以下功能:一是技术劳务价值的“度量衡”。过去一些医院多靠药品耗材增加收入,技术劳务为主的学科“创收”能力弱,院内地位下降、发展动力不足。现在国家通过取消药品耗材加成、集中带量采购等措施,把药品耗材的收入占比压下去,循序渐进地优化医疗服务价格,技术劳务为主的医疗医技学科在传统模式下发展困难,改革后有望迎来机遇期。二是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的“信号灯”。例如按照制度设计,复杂型项目,引入公立医院参与价格形成,定调价将更灵活、更有针对性;通用型项目,政府加强对价格基准和调价节奏的把控。价格的分类形成机制可以引导高等级医院把发展重心放在难度高、风险大的项目上,避免虹吸效应,促进分级诊疗。三是公立医院练好内功的“助力器”。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激励约束机制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相链结,公立医院在规范诊疗行为、控制成本和费用等方面进行“刀刃向内”的改革,成为有助于打开医疗服务调价窗口、扩大调价总量的钥匙,为公立医院向改革要红利、向管理要效益增添了机制保障。

    当然,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最终是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既需要服务能力上台阶、医疗技术上水平,也需要把负担控制在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要平衡好“医院看得好病”和“群众看得起病”的关系,引导公立医院“练好内功”,避免“军备竞赛”、盲目扩张、过度超前。不能简单把医疗服务价格当作公立医院的兜底补偿工具,靠提价增收来盲目搞建设、扩规模。

    六、《试点方案》提出要结合医疗服务特性,分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具体贯彻落实的有哪些考虑?

    答:医疗是非常专业的领域,疾病多种多样,治疗方案复杂,全部采用同一套价格形成机制、规则和方法,难以反映服务本身的特性。《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规范有序的价格分类形成机制,将医疗服务区分成两种类型:

    首先是诊察、护理等通用型服务,路径简单、内容明确,被广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广泛掌握和应用,服务的均质化程度相对比较高,可以构建起规范稳定、具有普遍性的全国性、区域性价格体系。通用型项目虽然项目数量不会多,但发生的频率高、规模大,在整个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和公立医院服务性收入中,地位都是举足轻重的。要坚持公立医疗机构公益属性,把通用型项目的价格基准管住管好管到位,起到压舱石、稳定器的作用。

    其次是复杂型项目,比如难度大、风险高的手术项目,对医务人员个人能力、医疗机构技术支撑体系的要求比较高,服务的均质化程度有限。过去价格管理完全靠政府行政决策,大包大揽,医院医生只是被动执行。改革强调政府“定规则、当裁判”,管住调价的“笼子”和“尺子”,引入公立医院参与,在给定的“笼子”“尺子”内形成价格,既发挥公立医院的专业优势,也引导公立医院加强内部精细化管理。

    此外,对公立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的特需医疗服务,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冲击基本医疗服务的主体地位。

    七、《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具体有哪些考虑?

    答: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深刻调整,不能不动,也不能乱动。建立灵敏有度的指标条件和触发机制,可以更好地解决预期管理和调价窗口问题,避免长期不动、突击大动的情况。2016年,国家就已经提出了“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要求。国家医保局成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医保发〔201979号),要求各省按照“设置启动条件、评估触发实施、有升有降调价、医保支付衔接、跟踪监测考核”的基本路径整体设计动态调整机制,并对启动条件、调价路径等作了相应规定。

    《试点方案》结合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设计,提出了动态调整机制的升级版,既是历史任务的延续,也有站在新起点上创新优化。一是进一步明确动态调整的启动条件、约束条件和触发机制,通过“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实现制度闭环,使宏观管理更好地指导微观调价,微观调价更好地服务宏观管理。二是对于通用型项目和复杂型项目调价建立了有区别的动态调整机制,让通用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简明,价格走势更平稳,让复杂型项目的触发机制更灵敏,在可控范围内,突出重点、小步快走、轮动调整。三是对于配合重大改革任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疏导突出价格矛盾等开展价格专项调整的情况,允许灵活选择调价窗口。

    八、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价格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医疗机构反映,现有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能完全满足临床需要,申请新增项目又节奏慢、程序长,影响了技术创新。对此,改革试点有哪些考虑和措施?

    答:价格项目是医疗服务收费的基本单元,是医疗服务计价、执行、评价的基础,也是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现有价格项目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与群众感受脱节。目前设立价格项目比较贴近操作步骤、岗位分工,方便了医院内部的财务管理,但相应地就会把完整的医疗服务拆分成过多过细的收费项目,群众投诉较多,认为要买的是医疗服务的产出,却按医疗服务的投入,逐项计价交费,难以理解。二是与临床改良创新脱节。目前价格项目的“技术规范”色彩较重,把操作步骤、技术标准、允许使用的设备耗材列入了项目内容,临床上稍稍改变操作的部位、步骤、方法,就可能找不到对应的价格项目,而申请新增价格项目又可能面临创新性、经济性是否充分的问题,论证周期长,影响了临床改良创新。三是与价格管理需要脱节。医疗新技术进入临床应用是比较自由的,缺少类似药品审评审批的技术准入环节。同样的服务事项,在各地的名称、内涵、边界不统一,转化成计价单元以后,延续了这种差异,结果是区域间价格难以准确评价,影响了价格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而且过去强调将医用耗材合并在价格项目内打包收费,初衷是间接约束医用耗材费用,但实践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比如为了新耗材、新设备好卖,衍生出许多新增项目的需求,实际上创新性、经济性却不高,价格部门如果允许另设项目收费则增加患者不必要的负担,如果要求按原有项目收费则被抨击阻碍进步。

    《试点方案》提出建立目标导向的价格项目管理机制,就是要从患者获益的角度出发,按照“产出导向、技耗分离”的方向,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顶层设计和底层逻辑,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回归服务计价单元的应有面貌,力争从源头上解决价格项目“不友好”、不接地气、新增项目节奏偏慢、中西医项目比例失衡等问题。同时,国家医保局将分类整合现有价格项目,优化新增价格项目管理,引入创新性和经济性评价,保障患者及时获得更具临床价值和成本效益的医疗服务。

    九、《试点方案》提出要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具体有哪些考虑?

    答:医疗服务价格是重要的民生价格,涉及14亿人民群众,787万医务人员,5万多医疗机构的庞大主体,涉及每年数万亿的利益规模,改革和管理都需要可靠的数据信息作基础,灵敏的监测考核机制作保障,事前事中事后的分析评估作支撑。调价前拿不到全面准确的数据,凭经验操作,定调价的科学性、针对性就难以保证;调价后跟踪评价不了新价格对医疗行为、医疗资源的影响,价格政策就得不到及时完善。

    《试点方案》提出建立严密高效的价格监测考核机制。首先是将价格监测从一般性的工作要求,上升为专门的价格机制,紧密配合总量调控、分类形成、动态调整等价格机制,形成完整的管理体系和政策闭环,使价格管理和医院运行之间形成正向的互动关系。其次是丰富了价格监测机制的具体内容,在夯实价格管理的数据基础、掌握医疗机构价格实施效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编制和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为强化宏观管理提供支撑,避免盲目性、随意性;再次是强调价格监测结果的运用,包括要求监测结果与医疗服务价格挂钩等,监测发现价格畸高畸低的情况要采取干预措施,实行医院价格责任考核。将价格监测考核评估,从单纯的观察发现功能拓展到一定的监督管理功能,为改革的有效性和长久生命力提供制度保障。

    十、此次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定位是试点,请问有哪些具体考虑和安排?

    答:医疗服务价格涉及的利益主体多、情况复杂,与医疗事业发展、公立医院运行、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等许多机制都存在深刻的化学反应,需平稳推进。因此,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将是一个循序渐进、以点带面、久久为功的过程。我们将从试点起步,预计通过3-5年时间,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典型样本,再逐步推开。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确定5个试点城市,直接联系指导,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目前,国家医保局已经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试点城市的申报和遴选工作正在顺利推进中。未参与国家试点的省份,有条件的也可组织设区的市,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共同把《试点方案》描绘的改革图景,转化为切实的民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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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26导出word《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会同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是维护国家教育体系统一性、规范性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部分公办学校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通过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扩大了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缓解了部分地方教育资源供需矛盾,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对教育公平价值的要求和教育法规制度体系的完善,“公参民”学校的问题不断显现,加重了人民群众的教育负担,影响了教育生态,社会反映强烈。中央对这个问题高度重视,要求以确保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为目标,以问题为导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切入点,推动公办学校回归公办,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印发,也为规制“公参民”学校的办学模式,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通知》起草过程中,教育部有关司局先后赴地方进行调研,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负责人座谈,听取意见,摸清情况。《通知》起草完成后,又两次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高校的意见,反复修改,达成共识。

    2.问: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什么?

    答: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维护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让人民群众享受更优质教育资源,切实减轻家庭的教育负担,缓解教育焦虑。

    总体要求是:一方面,指导各地以区域义务教育发展规划为抓手,着力增加优质公办义务教育资源供给。另一方面,推动理顺现有“公参民”学校的体制机制,规范公有教育资源的使用。

    3.问: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的价值取向是什么?

    答:规范“公参民”学校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价值取向上,着力体现三个方面:一是致力于维护教育公平公正,通过理清公办民办界限,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公办民办协同发展的教育格局,坚决维护义务教育的公益属性。二是致力于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既推动公办学校集中精力提高自身办学质量,又引导民办学校立足多样化、特色化的发展定位,将提升质量放在首位,有利于提供公平而优质、均衡而多样、全面而特色的义务教育。三是致力于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确保工作成果惠及更多人民群众。

    4.问:《通知》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通知》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类:第一类,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类,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三类,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5.问:“公参民”学校转为公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答:“公参民”学校具有以下四种情形的,转为公办学校:一是公办学校单独举办或者公办学校与其他公有主体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应转为公办学校。二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经协商一致且条件成熟的,可以转为公办学校。三是既有居住社区配套建设的“公参民”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为公办学校,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学位、继续办学。四是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

    6.问:“公参民”学校继续办民办学校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符合“六独立”要求,可继续办民办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但限期可整改到位的,也可继续办民办学校。

    7.问:“公参民”学校终止办学的要求是什么?

    答:由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公参民”学校,办学条件不符合“六独立”要求,且限期整改不到位无法继续办学,可视情况将其转为公办学校或终止办学。对于终止办学的,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办法。

    8.问:对公办学校投入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如何要求?

    答:规范公办学校投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教育资源,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办学校将土地、校舍、教学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提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使用的,应当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二是规范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派出教职工的行为。三是公办学校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签订协议。

    9.问:如何确保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答:规范工作事关多主体利益,涉及多部门政策,须多管齐下,明确各方责任,才能取得实际效果。一是落实公办学校责任,要求公办学校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体责任,积极主动作为。二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强调各地要把规范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稳慎有序推进。三是加强督促检查,教育部已将此项工作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范围和部属高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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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

  • 2021-08-20导出word《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217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5号国务院令,公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9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对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面临的网络安全形势日趋严峻,网络攻击威胁上升,事故隐患易发多发,安全保护工作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完善、工作基础薄弱、资源力量分散、技术产业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亟待建立专门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加快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能力。201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出台《条例》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要求,将为我国深入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将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为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压实责任。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三是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问: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条例》第三条规定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

    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如何认定?

    答:《条例》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明确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和认定程序。一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定义。二是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所在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三是明确由保护工作部门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组织认定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四是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其认定结果时,运营者应当及时报告保护工作部门,由保护工作部门重新认定。

    问:《条例》对保护工作部门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条例》明确了保护工作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责任:一是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明确保护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具体措施。二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制度,及时掌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安全态势,预警通报网络安全威胁和隐患,指导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三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四是指导运营者做好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处置,并根据需要组织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五是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指导监督运营者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完善安全措施。

    问:为强化和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主体责任,《条例》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在总则部分对运营者责任作了原则规定,要求运营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基础上,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攻击和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条例》还设专章细化了有关义务要求,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运营者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保障人财物投入。二是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履行安全保护职责,参与本单位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的决策,并对机构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三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每年进行网络安全检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并按要求向保护工作部门报送情况。四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发现重大网络安全威胁时,按规定向保护工作部门、公安机关报告。五是优先采购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并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规定通过安全审查。

    问: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条例》明确了哪些保障和促进措施?

    答: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统筹资源和力量,全方位实施保护。《条例》在保障方面,一是明确建立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并规定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二是对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作出规定,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检查不得收费,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同时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未经授权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探测测试等活动。三是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根据保护工作部门需要,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四是明确国家对能源、电信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实施优先保障。五是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卫,防范打击针对和利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六是明确国家出台安全标准,指导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条例》在支持促进方面,从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与管理、军民融合、表彰奖励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问:对实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或未经授权或批准,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条例》作了哪些规范?

    答:实践中,一些个人和组织擅自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影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条例》一是明确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二是规定未经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或者保护工作部门、运营者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对基础电信网络实施漏洞探测、渗透性测试等活动,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在法律责任章节中专门规定了相应罚则。

    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的重要数据出境如何进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610日通过,将于9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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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18导出word《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和《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 ...

    《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和《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 ...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人群流行特征,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戴口罩指引和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防护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和《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2021年8月版)》。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为什么要修订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

    今年7月以来,境外输入引发本土聚集性疫情已先后波及多个省份,德尔塔变异株传播速度快、体内复制快、转阴时间长,当前暑期人员外出流动多,机场、港口、码头等主要出行中转场所人员大量聚集,疫情传播风险进一步增大。同时,受长期持续的疫情影响,公众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防护意识减退,存在接种疫苗后就不用再戴口罩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在落实防疫措施和个人防护方面出现漏洞。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防护意识,防范疫情传播风险,我们对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强化防护要求。

    2.公众戴口罩有什么最新要求?

    对普通公众来说,除了在密闭场所需要戴口罩外,当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剧场和公园等室外场所时,也需要佩戴口罩。另外,我们建议公众家里日常备用一些高级别口罩,当家人出现了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到医院就诊的时候,佩戴更高级别的口罩,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全面防范传播风险。

    3.新的戴口罩指引中,重点职业人群包括哪些,戴口罩有什么新要求?

    新版戴口罩指引中,重点职业人群主要涉及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共场所服务人员等三类人群。

    第一类是境外输入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特别强调境外冷链食品、交通运输相关的海关工作人员和保洁员、搬运员、司机等岗位强化防护,工作期间全程佩戴颗粒物防护口罩,防范经物、经环境、经人的传播风险。

    第二类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除医务人员、直接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重点防护以外,接触潜在污染物的人员,比如保洁员、护工、水暖工、化验室工作人员等佩戴颗粒物防护口罩,医院其他工作人员,比如保安、导医等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更高防护级别口罩。

    第三类是公共场所服务人员,比如乘务员、警察、快递员等,以前要求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这次修订进行了提级强化,要求工作期间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更高防护级别口罩。

    4.公众日常佩戴口罩有什么注意事项?

    口罩的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公众日常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二是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三是在跨地区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四是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五是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六是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5.与之前“三重”(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防护指南相比,这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三重”的种类由原来65类增加到85类。在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方面,增加了对码头、口岸、棋牌室(麻将馆)、游船(观光船)、剧场等10类场所和单位的卫生防护要求。在重点人群方面,增加了机场保洁人员、境外和境内航班保洁人员、机场司机、机场公安辅警等10类重点人群的卫生防护要求。

    6.“三重”防护指南重点强化了哪些要求?

    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对所涉及的重点场所和重点单位进一步强调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闭环管理”,强化了健康监测、疫苗接种、核酸检测、清洁消毒和应急处置等措施要求。对所涉及的重点人群,加强相关行业职业人员,特别是一线职业人员严格执行戴口罩、疫苗接种、消毒等防护要求,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7.公众居家生活需要提高防护措施等级吗?

    公众的防护措施等级要求没有变化。但是公众要继续强化第一健康责任人意识,居家时加强通风换气,做好清洁消毒,注意个人卫生,有症状时及时就医;外出时,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加强手卫生,保持安全距离,减少前往人员密集的场所,减少参加聚会、聚餐等活动。

    8.商场、游泳、健身等生活服务类场所,防控措施有哪些新变化?

    一是增加了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核验,体温和健康码正常者方可进入;二是细化了管理措施,提出对不使用或不会操作智能手机的老年人等群体做好服务引导等人性化管理措施;三是提升工作人员防护等级,工作人员要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更高防护级别口罩。

    9.对棋牌室(麻将馆)等有哪些防控的新要求?

    棋牌室(麻将馆)是此次指南修订新增的场所,也是一类人员密集、空间相对密闭的场所。针对此类场所,一是提出对进入场所的人员检测体温和核验健康码,防止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进入场所;二是降低棋牌室(麻将馆)的顾客数量和停留时间,增加牌桌之间的距离,减少人员的聚集。三是要求棋牌室(麻将馆)的人员戴口罩。

    10.对市内游船(观光船)有哪些防控要求?

    市内游船(观光船)是此次指南修订新增的场所,主要的风险点是人员聚集、空间狭小且相对密闭。基于上述特点,一是宜停止使用全封闭的游船(观光船);二是通过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核验等措施防止有症状者或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进入;三是采取预约购票、间隔就坐等方式降低人员的密度;四是游船(观光船)内人员全程佩戴口罩。此外,游船(观光船)要继续落实好通风换气、清洁消毒等防护措施。

    11.对旅游景点开放或半开放演出场所有哪些防控要求?

    近期一些城市的疫情与旅游景点开放或半开放演出场所密切相关。可能的原因是在此类场所公众放松了个人防护,同时场所未有效控制观众数量,增加了暴发聚集性疫情的风险。针对上述问题,一是做好入场检测登记,严格门岗管控,对入场人员实行核验健康码和体温检测“双登记”,正常者方可进入。二是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有症状及时就医。三是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四是加强现场巡查,安排专人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正确佩戴口罩,对号入座,保持安全距离。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

    12.对建筑工地等场所有哪些防控要求?

    建筑工地的主要风险是人员流动性大,易聚集,架子工、钢筋工等户外作业工种人员防护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一是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二是做好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三是加强来访人员管理,体温检测、核验健康码并进行登记,正常者方可进入。四是优化施工工艺和工序衔接,降低施工现场不同作业队伍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五是加强作业岗位工作人员个体防护。

    13.对跨境铁路客运和道路客运等有哪些新的防控要求?

    一是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二是细化提升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防护等级。对于负责入境火车或汽车的司机、乘务员、保洁员、搬运员等,在工作期间全程戴颗粒物防护口罩,戴一次性手套;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戴医用外科口罩或更高防护级别口罩,戴一次性手套。三是通过合理组织运力,限制售票、包车团组人数等措施,分区分级控制铁路和道路客运的客座率。

    14.对口岸、码头、机场等高风险场所,有哪些新的防控要求?

    口岸、码头、机场等高风险场所是“人、物、环境同防”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导致近期聚集性疫情暴发关键风险点。对此类场所,一是加强入境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确保闭环式“点对点、一站式”转运和无缝对接,实现从“国门”到“家门”闭环式管理。二是加强入境货物检测和消毒,强化冷链物品追溯管理,并做好检测和消毒等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定期进行督导和抽检评估。三是强化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个体防护标准。高风险岗位人员要相对固定,登记造册,实行闭环或封闭管理,增加核酸检测的频次。

    15.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出了哪些新的防护要求?

    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高风险人群,主要对养老机构和居家的老人两个方面来提出防护要求。对于养老机构:一是入口处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探视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核验健康码并进行登记,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二是封闭管理期间,不允许探访。非封闭管理期间允许探视的,控制探访人员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必要时可实行预约管理。对于居家的老人:一是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戴好口罩,有慢性肺病、心脏病的老年人应在医生的专业指导下戴口罩。二是避免前往人员聚集、空间密闭的场所,如棋牌室(麻将馆)等。

    16.对入境航班、机场保洁人员、司机等高风险岗位有哪些防护要求?

    机场保洁人员、境外和境内航班保洁人员和机场司机等是高风险岗位人员,也是近期疫情暴露出的薄弱环节。针对上述问题,本次指南修订从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和个人防护等方面提出更加严格的防疫措施,具体包括:一是主动接种疫苗,定期接受核酸检测。二是工作期间非必要不接触其他岗位的人员、非必要不去入境航空器和进口货物等高风险等级场所。三是清洁消毒过程中应按照相应规范、指南使用合适的消毒剂以确保消毒效果有效。四是保障入境航班的保洁人员和司机岗位和休息区域等应固定,避免混用和混流。五是入境航班或国内航班始发地所在城市存在中、高风险地区的保洁人员收集的垃圾、废物应按相关规定统一处理。

    17.对机场装卸工人等工种的管理,有哪些新举措?

    机场装卸工人尤其是负责国际冷链货物和中、高风险普通货物装卸的人员是高风险岗位人员,主要从管理和个人防护两个方面提出防疫要求。一是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定期进行核酸检测。二是机场货物装卸工作人员的不同活动区域应予以区分标记,保证物理隔离,相互不应交叉。三是地面货物装卸、转运、分拣、搬运等操作人员应按货运航班风险及货物类型进行区分,人员应相对固定,避免混排。四是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个体防护标准。直接接触国际冷链货物、国际中、高风险普通货物的装卸人员,应穿戴颗粒物防护口罩、一次性医用橡胶或丁腈手套、一次性条形帽、护目镜或面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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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13导出word《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修订印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就社会各方面关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1.问:请介绍一下两个《办法》修订出台背景。

    答:2020年12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现行《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1998年印发,2004年进行了个别条款的修订;《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2011年印发实施。两个办法的实施对指导地方规范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深化,原有水价构成、分类、定调价程序等内容已不符合形势发展变化需要,特别是在供水垄断环节价格监管方面,需要提出更为明晰的定价方法。为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核心的定价机制,提升城镇供水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原有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于近日印发了两个《办法》。

    2.问: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价格的定价原则、定价方法、定调价程序,以及水价分类、计价方式、规范供水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等。主要内容:一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核定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根据核定供水量确定供水价格,并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服务质量等因素。二是简化水价分类、明确计价方式。城镇供水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规范定调价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要求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进行信息公开。四是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量。明确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明确了定价成本构成和核定方法。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构成范围。按照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规定城镇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并对计入定价成本的项目作了具体规定。二是明确定价成本和有效资产核定方法。细化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材料费、动力费、人工费等成本费用的审核标准,对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及其核定方法做出明确规定,对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管网漏损率控制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问:请问修订后的两个《办法》有哪些亮点?

    答:两个《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通过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主要亮点:

    一是建立了促进供水企业降本增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人工成本考核方面,设立了供水企业职工人数定员上限标准;在管网漏损考核方面,设定了管网漏损率控制标准。供水企业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不得计入供水定价成本;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算。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供水企业自用水率等约束性指标。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破解“鞭打快牛”问题,有利于激励供水企业精简人员,降低管网漏损率,挖掘潜力,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对供水能力过度超前建设进行适当控制。考虑用水季节性需求波动、城市发展需要等因素,供水设计能力应留有合理的冗余度,但供水设施过度超前建设也带来固定资产闲置等问题,修订后的办法适当提高了对供水负荷率的考核标准,既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也有利于抑制过度超前建设。

    三是建立了参考市场利率合理确定供水收益率的机制。明确供水企业准许收益率根据权益资本收益率、债务资本收益率确定,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四是建立了供水价格定期校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明确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4.问:请问两个《办法》如何落实?

    答:两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差异较大,两个《办法》对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机制作出了框架性要求,一些具体参数设定和指标考核等需要各地区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地应当制定出台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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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

    链接:《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21年第45号令

  • 2021-08-12导出word《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答记者问

    《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答记者问

    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计划》)。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负责人就《计划》相关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介绍一下《计划》印发的有关背景。

    答:《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2011年和2016年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将全民健身计划实施周期与每5年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期并形成制度。

    “十三五”期间我国全民健身工作成效明显,但仍存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不能适应广大群众的需求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动全民健身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发挥全民健身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价值作用,根据《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体育总局牵头起草了《计划》。

    今年,国务院如期印发《计划》,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视。《计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健身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进一步明确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对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继续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计划》对新周期全民健身发展进行了哪些部署和制定了什么发展目标?

    答:《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体育强国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等方面的综合价值与多元功能。

    《计划》共分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3部分14个方面。主要任务有8个方面内容,一是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二是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三是提升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水平,四是激发体育社会组织活力,五是促进重点人群健身工作开展,六是推动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七是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八是营造全民健身社会氛围。

    按照《计划》设定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8.5%,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公共健身设施和社区15分钟健身圈实现全覆盖,每千人拥有社体指导员2.16名,带动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达到5万亿元。

    问:《计划》中有哪些新政策举措?

    答:《计划》主要有15项新政策举措。其中,在健身设施方面,一是推进国家步道体系和体育公园建设;二是推进“2511”健身设施建设:新建或改扩建2000个以上体育公园、全民健身中心等健身设施,补齐5000个以上乡镇(街道)全民健身场地器材,配建一批群众滑冰场,数字化升级改造1000个以上公共体育场馆,推进智慧健身设施建设;三是开展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提升行动。

    在健身赛事活动方面,一是举办全国全民健身大会、全国社区运动会;二是以北京冬奥会为契机巩固拓展“三亿人参与冰雪运动”成果;三是大力发展“三大球”运动,推动县域足球开展。

    在健身指导方面,一是开设线上科学健身大讲堂,征集推广体育科普作品;二是支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面向大众的运动水平等级标准及评定体系;三是深化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注册制,降低准入门槛,扩大队伍规模,提升指导服务率和科学健身指导水平。

    在体育社会组织方面,一是对队伍稳定、组织活跃、专业素养高的“三大球”、乒乓球、羽毛球、骑行、跑步等自发性全民健身社会组织给与场地、教练、培训、等级评定等支持;二是将运动项目的推广普及作为单项体育协会的主要评价指标。

    在营造社会氛围方面,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运动银行”制度和个人运动码,开发标准统一的科学运动积分体系。

    在全民健身安全保障方面,一是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二是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

    在全民健身智慧化服务方面,建立国家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体育设施电子地图,推动省、市两级结合实际建立本级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丰富线上健身设施查询预定、体育培训报名、健身指导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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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2021-08-11导出word《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修订说明

    《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针对近期国内零星散发病例和局部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的复杂严峻形势,举一反三,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修订形成了《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南(第四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建立国内游轮在船船员和服务员“不接种疫苗不上船”制度。目前,国内游轮航线船员和服务员疫苗接种率达96%,具备了“不接种不上船”的条件。

    二是建立国内游轮船员和服务员定期核酸检测制度。近期,深圳盐田港区和南京禄口机场都是通过定期主动筛查发现相关人员感染新冠病毒。国内游轮虽未直接接触境外高风险人群,但考虑到乘客流动性强且在船时间较长,因此,有必要建立船员和服务员定期核酸检测制度。考虑到游轮航线运行周期,对检测周期规定为每14天开展1次。

    三是进一步强化游轮乘客上岸游览管理。新增岸上集体参观游览活动尽量选择开放场所,并与游览景点建立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的要求。对通过旅行社统一组织岸上参观游览活动的,进一步压实旅行社落实疫情防控责任。

    四是增加了对临时登轮人员管理的要求。对船舶抵港后,需要上船进行加油加水、物料供应、垃圾清扫等工作的临时登轮人员,提出了管理要求,明确船方要查验健康码、行程记录、测量体温;其中,对登船的公司岸基人员和需进入船舱进行清理作业等相对风险较高的人员,还要求提供3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固定公司岸基人员和清理作业人员可提供14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临时登轮人员在船期间的个人防护要求和活动区域也作出了规定,并对临时登轮人员建立了疫情相关信息通报制度。

    五是进一步完善了乘客来源(途径)地疫情防控等级变化动态监测、协查通报制度及应急处置措施。针对由于国内疫情多点散发,中高风险地区动态变化的新情况,完善在船乘客健康卡、行程卡状态动态监测机制,要求乘客如实报告,船方及时核对乘客登记信息,主动筛查高风险人员。同时,新增船舶对接到协查通报的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后续应急处置要求等。

    六是进一步强化了船舶在汛期、台风等特殊时段安全管理。进一步强调对气象、水文条件不符合安全航行要求,要坚决停航。

    七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内观光游船疫情防控要求。按职责由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管理的市内观光游船疫情防控,由所在地的地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参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最新版《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防控技术指南》及本指南,结合航线特点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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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国内游轮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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