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解读

  • 2020-03-04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血液保障 ...

    《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血液保障 ...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血液安全供应工作,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启动血液调配机制,有力保障临床医疗救治。近期,随着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逐步恢复,临床用血需求大幅增加,部分地区出现血液紧张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血液供应工作,满足临床用血需求,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血液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是落实分区分级管理,完善血液保障策略。各省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当认真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管理要求,将血液保障供应与正常医疗服务恢复同部署、同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落实《献血法》,充分发挥无偿献血领导责任。地方各有关部门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动员等工作。各级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血液供应保障预案,切实确保临床用血供需平衡。

    二是加强宣传动员工作,提供优质献血服务。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弘扬无私奉献和献血救人的人道主义精神,普及无偿献血和疫情防控知识,做好无偿献血社会动员工作。各地应当组织动员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团体无偿献血。各地各部门应当为无偿献血提供支持和便利条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血站调整无偿献血招募模式,由传统的街头随机献血向预约献血转变。各血站应当进一步优化献血流程,改善献血环境,做好清洁消毒,保障献血者权益及献血安全。

    三是健全血液预警机制,加强科学合理用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库存和血液安全预警机制,对于血液库存低于5天使用量的,应当启动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血液筛查策略,保证血液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临床合理用血工作作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重要内容,指导医疗机构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各医疗机构应当推广合理用血新理念,严格用血指征,实现临床用血精准化,有效节约血液资源。

     

     

    相关文档

    链接: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要求做好疫情期间血液保障工作的通知

  • 2020-02-27导出word《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政策解读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政策解读

    2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了《支持复工复产十条》。为了更好的落实十条政策措施,现对政策出台的背景、基本考虑、要点和亮点进行解读。

    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多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强调要在做好防疫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生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党中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专门安排部署,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党组对此高度重视,党组书记、局长肖亚庆第一时间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研究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政策措施,强调要按照总书记提出的“把各项工作举措抓实、抓细、抓落地”要求,立足工作实际,提出效果好、易落地的支持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既是监管部门,也是服务部门,既要通过维护市场秩序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也要针对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扶举措。

    二、《支持复工复产十条》的基本考虑

    制定出台《支持复工复产十条》,主要是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困难,从市场监管自身职责出发,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措施和办法。

    一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面临一些新的难点和问题。许多企业复工复产特别是转产生产防疫物资的,涉及到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办理与延期等问题;大量外贸出口企业复工复产,涉及到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如何衔接和转换的问题;企业信用对复工复产非常重要,涉及到信用修复机制的问题;许多产品进入市场,需要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第三方技术服务,等等。这些问题许多都与市场监管职责密切相关,是制定十条举措的重要着力点。

    另一方面,坚持精准施策,从改革改进市场监管自身工作入手制定举措。针对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事特办、优化服务、纾困解难、降本减负的原则,改革完善监管规则和方式方法。一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能简化的简化,能合并的合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和程序。二是针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采取一些应急性、过渡性的措施和办法,比如行政许可延期、实行告知承诺、标准转换运用等。三是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提供有针对性的质量技术帮扶举措。

    三、《支持复工复产十条》要点和亮点

    第一条:登记网上办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投资创办新企业仍是支撑经济复苏的新生力量。通过推进登记注册网上办理,一方面能够减少人员的聚集和流动,另一方面也能够提高登记注册服务的效率。对于生产防疫用品等应急物资的新设企业,通过开设绿色通道、专人对接、特事特办等方式,为企业尽快投入生产提供便利。针对疫情期间出现的防疫物资生产、线上办公、线上教育等新业态新模式,市场监管部门积极适应企业创新需要,适时更新调整经营范围等登记标准,支持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第二条: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行政审批事项,常规审批需要提供材料多、耗时长。因此,对具备生产条件、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企业只要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交相关材料,就可以当场办理审批,这就避免了复工复产卡在准入环节。保障食品安全在疫情期间尤为重要。目前,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管理。我们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许可流程,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同时,优化许可流程,对生产经营低风险食品的企业开展告知承诺,只要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即可先予发证,再择机现场核查。此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也实行了告知承诺等新形式,经营者集中审查改由网上提供材料等方式进行,都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企业带来更多便利。

    第三条: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在当前阶段,应急物资的生产是抗击疫情的重要保障。尤其是生产口罩、防护服、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和防护产品的企业,普遍面临复工时间紧、生产任务重等问题,对这类企业的行政许可直接影响产能的恢复和产品的供给。因此,要特事特办,广开“绿灯”,帮助相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于一些转产企业,特别是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应启动生产资质应急审批程序,简化、合并审批流程,尽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对于生产疫情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要加快审批进度。对于涉及疫情防控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可以依请求优先审查、快速审查。

    第四条: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行政许可一般都有一定的许可期限。受开工时间延期、人员到岗延迟以及相关资格资质评审暂停等因素影响,有些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正常办理变更、延期、换证等事务,导致面临许可过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复工复产。因此,需要提出有针对性的便利化救济措施。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无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许可到期的,可以适当延长其有效期,待疫情解除后再办理相关手续,为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扫清障碍。对于复工复产企业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措施。

    第五条: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我国制造业产能有一部分用于出口国际市场,产品执行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按照现有规定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加强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衔接,挖掘这部分产能的潜力,是支持外贸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企业平稳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重要举措。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第六条: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企业信用对于企业复工复产非常重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和约束。为支持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企业,经企业申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尽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对因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对于降低复工复产企业的成本和负担至关重要。目前,产业链完全恢复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市场价格波动有从消费端向上游生产端传导的苗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价格收费监管,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价格收费环境。一方面,严查行政事业单位不落实收费优惠减免措施、擅自设立保证金项目、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另一方面,依法严肃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因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异动导致防控物资市场价格总体失序,坚决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批发、销售全环节价格总体平稳。

    第八条: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企业复工复产很多都需要相应的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责优势,积极作为,主动靠前服务。对制造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实行专人专岗、压减时间,对到期的计量标准器具延长有效期。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提供标准化咨询,开展标准比对研究,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等。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机构在优先办理涉及健康安全的3C认证等同时,采取线上服务、延期现场审核等方式满足企业需求。

    第九条: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期间,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很多困难和负担,减费降负是各方面的应尽职责。市场监管总局对所属机构的质量检验、计量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标准化服务等技术服务,在前期落实国务院要求减免相关费用的基础上,再次大幅减免技术服务收费。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全部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第十条: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发起“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活动,目的是搭建起民生期望与企业责任沟通互信的平台,通过推动企业公开承诺,落实主体责任,稳定市场预期,凝聚全社会疫情防控合力,切实保障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不涨、质量不降、供应不断。自1月29日启动“三保”行动以来,截至2月26日,正式参与“三保”承诺的企业达7893家,覆盖生产加工、流通、餐饮、医疗器械、药品、材料等行业。在“三保”行动中,参与企业积极践行承诺,不断创新业务模式,加速恢复并提升产能,努力开辟货源,畅通供销渠道,强化生产经营场所和消费环境安全防护,在保障价格稳定、质量安全、市场供应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要继续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与“三保”行动,不断提高活动覆盖面。

    落实《支持复工复产十条》需要各地进一步细化、实化,为企业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形成良好的政策效应。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积极担当作为,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相关文档

    链接: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 2020-02-27导出word《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健康以及环境要求的不断增加,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废弃物的规范管理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加强医疗机构内废弃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在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医疗废物管理法规体系。2017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环保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原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医疗机构废弃物管理工作。但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废弃物处置能力水平与医疗机构需求和人民群众期望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不能满足需求,输液瓶(袋)管理存在困难,医疗机构处置医疗废物的费用负担重,部门间的综合监管还有一定难度等。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的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10部门多次研究完善,制定了《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经国务院同意。

    二、主要内容

    《方案》共包括8个方面:一是做好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分类和管理,二是做好医疗废物处置,三是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四是做好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五是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六是保障各项措施落实,七是做好宣传引导,八是开展总结评估。重点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是加强废弃物的分类及源头管理。将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生活垃圾、输液瓶(袋)等进行分类管理。在做好分类的基础上,要求医疗机构严格做好废弃物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交接、分类转运等工作。

    二是解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不足的问题。明确要求,未达标省份要在2020年底前实现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到2022年6月底,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三是解决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问题。明确了“闭环管理、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特别是在回收利用环节,由地方出台政策措施,确保辖区内分别至少有1家回收和利用企业或1家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确保辖区内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和利用全覆盖,并做到定点定向。

    四是开展多部门专项整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贮存、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

    五是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和工作机制。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并建立协同机制,促进医疗机构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及时得到处置。落实各类废弃物的处置政策,合理减轻医疗机构处置的费用负担。另外,做好相关的宣传引导,使得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医疗机构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理性看待输液瓶(袋)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安全性。

    《方案》在每项措施后都明确了负责部门,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及时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同时要求牵头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政策全部兑现,取得扎实成效。

     

     

    相关文档

    链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0-02-07导出word《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也就是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文件公开发布之际,中央农办主任、农业农村部部长韩长赋就文件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文件出台有什么背景和意义?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脱贫质量怎么样、小康成色如何,很大程度上要看今年“三农”工作成效。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做好2020年“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完成这两大目标任务,脱贫攻坚还有一些最后的堡垒必须攻克,全面小康“三农”领域还有一些突出的短板必须补上。面对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复杂局面,稳住农业基本盘、发挥“三农”压舱石作用至关重要。做好2020年“三农”工作具有特殊重要性,必须毫不松懈,持续加力,确保脱贫攻坚战圆满收官,确保农村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对“三农”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一是明确了工作重点,就是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集中力量完成打赢脱贫攻坚战和补上全面小康“三农”领域突出短板两大重点任务。二是强化了政策举措。针对基层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工作落实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有的放矢、精准施策,提出了一些含金量高、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举措,进一步强化了补短板的政策支撑保障。三是强调了抓好落实。围绕补上影响脱贫攻坚质量和全面小康成色、到2020年必须补上的突出短板,逐项抓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

    2020年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继续响鼓重锤,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切实完成好“三农”各项重点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作出应有的贡献。

    问:脱贫攻坚还有哪些堡垒,收官之年将如何收官?

    答: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是我们党向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摆到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总书记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亲自督战,全党全社会总动员。截至2019年底,农村贫困人口累计减少9500多万,平均每年减贫1300万人以上,770个贫困县已经或拟摘帽退出,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创造了我国减贫史上的最好成绩。

    2020年是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还有一些最后的堡垒必须攻克。这些堡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深度贫困地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较差、基础条件薄弱、发展滞后、公共服务不足,是多年想啃没啃下来的硬骨头。必须集中力量进行强力帮扶,确保如期脱贫。还有一个是特殊贫困群体,也就是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体,对这类缺乏劳动能力的群体,通过统筹各类社会保障政策,实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

    在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成好剩余脱贫任务。目前预计还有300万农村贫困人口没有脱贫,还剩下50多个贫困县尚未摘帽。重点是在普遍实现“两不愁”基础上,全面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问题,确保剩余贫困人口如期脱贫。二是巩固脱贫成果防止返贫。已经攻下来的阵地必须牢牢守住,对已脱贫人口开展全面排查,查补漏洞和缺项,同时加强对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户动态识别,及时将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纳入帮扶。三是做好考核验收和宣传工作。严格执行贫困退出标准和程序,坚决杜绝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确保脱贫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积极做好脱贫攻坚宣传工作,讲好中国扶贫故事。四是研究接续推进减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以后,巩固脱贫成果任务仍然繁重,减贫事业不会划上句号。要抓紧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推动减贫战略和工作体系平稳转型,将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安排。

    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领域还有哪些必须补上的短板?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突出的短板在“三农”。农村基础设施不足、公共服务落后是农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民生问题,也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发展不充分最直观的体现。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标对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提出了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8个方面的短板。一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方面。主要是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在完成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硬化路和通客车任务基础上,有序推进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等通硬化路建设,支持村内道路建设和改造。二是农村供水保障方面。重点是全面完成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任务,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三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方面。重点是分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梯次推进生活污水治理,广泛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任务,干干净净迎小康。四是农村教育方面。硬件上,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统筹小规模学校布局,改善农村办学条件。软件上,加强乡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教师管理、工资待遇、职称评定、住房保障等政策。五是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在建好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消除医疗服务空白点的同时,重点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简化乡村医生招聘程序,支持高校医学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乡村工作,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村医。六是农村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是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精准管理,合理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发展互助式养老等。七是乡村公共文化服务方面。主要是扩大乡村文化惠民工程覆盖面、鼓励送文化下乡、实施乡村文化人才培养工程等。以“庆丰收、迎小康”为主题办好小康之年的中国农民丰收节。八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主要是对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药化肥减量、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黑土地保护、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等提出要求。

    需要强调的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补短板任务,重点是针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不是完成现代化的短板。因此,补短板必须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把当务之急的事一件一件解决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政策执行简单化和“一刀切”。

    问: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要比2010年翻一番是全面小康的硬指标,文件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有什么政策举措?

    答:到2020年城乡居民收入要比2010年翻一番,这是党的十八大明确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定量指标。要保持农民持续较快增收的势头不减弱、趋势不逆转,这样才能持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让农民群众在小康之年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农民增收形势不容乐观,必须主动作为,多渠道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一是发展富民乡村产业。产业发展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要支持各地立足资源优势打造各具特色的农业全产业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各类产业园区基地,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订单农业、入股分红、托管服务等方式,带动小农户融入农业产业链。继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打造地方知名农产品品牌,增加优质绿色农产品供给,提升农民生产经营效益。二是稳住农民工就业。工资性收入占农民可支配收入大头。稳住农民工就业对稳定农民增收至关重要。重点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发城镇就业岗位,加大农民工稳岗支持力度。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整治力度,以政府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排查整顿,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农村创新创业是农民就近就地就业的重要渠道,要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三是稳定农民转移性收入。要保持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确保农民转移性收入不减少。

    问:文件在稳定粮食生产上提出了什么政策举措?

    答: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饭碗里主要装中国粮。2019年,我国粮食产量创下历史新高,连续5年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粮食供给总量是充裕的。但我们粮食安全形势非高枕无忧,粮食生产能力基础并不稳固。十几亿人要吃饭,这是我们最大的国情,粮食产量滑下去容易、提上来难,供求吃紧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整个大局。多少年的经验表明,经济形势越复杂,越要稳住农业、稳住粮食。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粮食生产要稳字当头,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释放了鲜明的政策信号。一是压实各级责任。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20年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要保持基本稳定,真正动真碰硬,做到饭碗一起端、责任一起扛。二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保障农民基本收益,让农民种粮不吃亏。三是调动地方抓粮积极性。加大产粮大县奖励力度,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用地指标,支持产粮大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跨省域调剂使用,让地方抓粮不吃亏。四是加强技术服务。抓好草地贪夜蛾等重大病虫害防控,推广统防统治、代耕代种、土地托管服务模式,推动粮食生产提质增效。

    问:文件在加快恢复生猪生产上提出了什么政策举措?

    答:猪粮安天下。生猪稳产保供是当前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针对2019年以来生猪生产和猪肉价格出现的波动,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稳价保供政策举措,推动生猪产能开始逐步恢复,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必须把生猪稳产保供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像抓粮食生产一样抓生猪生产,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2020年年底前生猪产能基本恢复到接近正常年份水平。一是压实地方责任。落实“省负总责”,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强化县级抓落实责任,保障猪肉供给。二是落实支持政策。严格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举措,抓紧打通环评、用地、信贷等瓶颈。纠正随意扩大限养禁养区和搞“无猪市”、“无猪县”问题。三是抓好疫病防控。严格执行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加快疫苗研发进程。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防疫人员和经费保障,在生猪大县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确保疫情不反弹。四是推进转型升级。推动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对中小散养户的防疫服务,引导生猪屠宰加工向养殖集中区转移,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五是加强市场调控。做好猪肉保供稳价工作,打击扰乱市场行为,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坚决防止出现脱销断档、价格暴涨。

    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强化补短板“人地钱”要素保障方面有哪些政策亮点?

    答:编筐编篓,重在收口。2020年到了收官决胜的最后关口,补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农”领域的短板,离不开真金白银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在强化“人地钱”要素保障方面出台了含金量高的政策。一是人才保障方面。提出抓紧出台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有组织地动员城市科研人员、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教师、医生下乡服务,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晋升高级职称前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农村基层工作服务经历。二是用地保障方面。提出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体系,将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各类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明确农业设施用地可以使用耕地。提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明确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用地。三是投入保障方面。当前财政收支压力很大,许多方面都在压减支出,但补“三农”全面小康短板的投入要保。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三农”投入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继续向农业农村倾斜,加大地方债用于“三农”规模,要求抓紧出台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进一步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的意见。要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适度扩大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坚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三农”、小微企业等专项金融债券,明确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小微企业相关贷款税收减免政策等。部署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

    问:文件在稳定农业农村投资方面提出了什么政策举措?

    答:去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产业自身因素影响,农业投资出现一定幅度下滑,这种情况多年未有。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有效扩大农业农村投资作出了相应部署。一是启动实施现代农业设施投资项目。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加快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如期完成全年建设目标任务,确保建一块成一块。抓紧启动和开工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在做好前期工作基础上适时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建设。针对农产品冷链物流这个突出短板,部署启动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一批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支持各类主体建设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明确对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施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二是优化农业农村投资环境。引导和鼓励工商资本下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切实保护好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大对农业农村投融资金融支持力度。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做大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担保业务。推动温室大棚、养殖圈舍、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依法合规抵押融资。针对县域农户、中小企业等,推出更多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可持续的普惠金融产品。

    问:文件在农村改革上作出了哪些部署?

    答:改革是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动力。2020年是农村改革承前启后的一个关键年份,必须切实抓好党中央部署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进一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一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重点是落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部署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体办法。二是扎实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重点是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落地见效,抓紧制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配套制度。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扎实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三是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全面推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有序开展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股份合作制改革、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等工作,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积极探索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

    此外,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还对中央部署的供销合作社、农垦、国有林区林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农业水价、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重大改革任务进行了部署。其中不少任务是以2020年为时间节点的,要逐项推进落实落地,确保按时完成、交账销号。

     

     

    相关文档

    链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 2020-01-23导出word《2020年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解读

    《2020年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解读

    一、2020年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是否有变化?

    2020年春节假期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与往年相比没有变化,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执行。

    二、2020年春节假期的具体免费时段如何计算?

    小型客车免费时段与春节假期一致,从2020年1月24日00:00开始,至1月30日24:00结束。其中,普通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

    三、2020年春节假期未安装ETC的小型客车能否享受免收通行费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无论是否安装ETC,都可以继续享受免收通行费政策。

    四、8座和9座小型客车是否能享受免费通行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免费通行的车辆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8座和9座小型客车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

    五、在原有收费模式下,部分跨免费结束时点的在途小型客车,免费结束时点前先驶离高速公路,确保享受免费政策,再重新进入高速公路继续行驶。在新的分段式收费技术下,还需要这样行驶吗?

    2020年春节假期,跨免费结束时点行驶的ETC小型客车,可通过ETC门架系统自动免收结束时点前行驶里程的通行费,无需“先驶离再驶入”。未安装ETC的在途小客车,跨免费结束时点行驶的,需要“先驶离再驶入”才能免交结束时点前行驶里程的通行费。建议小型客车用户提前安装ETC,享受更加便利的节假日免费通行政策。

    六、非ETC小型客车用户在春节期间通行高速公路应注意什么问题?

    ETC小型客车按规定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在设有免费专用通道的收费站,可以通行免费专用通道;在没有设置免费专用通道的收费站,应通行人工交费车道。请司机朋友注意减速慢行,安全通行,并将在入口收费站领取的CPC卡交还出口收费站。

    七、ETC小型客车用户在春节期间通行高速公路应注意什么问题?

    2020年春节假期ETC与MTC(人工收费)小型客车享受完全相同的免费政策,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免收当次全程费用,ETC用户无需担心因政策不一致而被多收费的问题。由于高速公路ETC车道的通行效率相对高于人工收费车道,且部分收费站的人工收费车道还需同时服务其他人工交费车辆,为避免排队等待耽搁时间,建议ETC小型客车在收费站出入口都使用ETC专用通道,便捷高效驶入驶出高速公路。同时,请ETC小型客车全程保持ETC卡插入OBU,确保正常享受节假日免费政策。

    八、使用ETC储值卡的小型客车用户,在春节期间通行高速公路应注意什么问题?

    使用ETC储值卡的小型客车用户,在免费开始时点前产生储值卡扣费的,系统将主动进行退费,在用户通过手机或ETC网点充值时,系统会自动将退费金额回补至储值卡内。建议ETC储值卡用户,将储值卡升级为记账卡,享受先通行、后付费的服务。

     

     

    相关文档

    链接: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0-01-09导出word《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答记者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答记者问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24号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劳有所得,天经地义。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保证他们的辛劳及时获得足额的报酬。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明确了一系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治理措施,取得了积极成效;国家出台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和建设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现实中仍存在一些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一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除社会投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也存在拖欠工程款的现象,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相互交织。二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建设市场秩序不规范,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增加了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难度。三是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利益链条过长,管理不规范,加剧了处于末端环节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因复杂,根治这一问题必须多管齐下。在深入分析农民工欠薪根源、梳理现有治理农民工欠薪政策落实情况、总结治理欠薪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推动根治欠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遵循以下总体思路: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将成熟有效的政策举措法定化。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围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目标,聚焦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压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持源头治理、全程监管、防治结合、标本兼治。

    三是处理好与民法、建筑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坚持法治原则,既解决实际问题,又做好法规衔接。

    问:《条例》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原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二是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三是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四是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工获得工资的权利,发挥新闻媒体普法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用人单位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

    问:《条例》在坚持源头预防、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条例》坚持源头预防,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二是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三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四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问:《条例》在明确工资清偿主体、实现全程监管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明确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形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清偿主体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为此,《条例》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规定:一是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二是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三是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即由发包的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四是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五是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六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按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问:工程建设领域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特别措施?

    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明确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条例》在总结各地推行实践的基础上,围绕资金到位、按时拨付、确保发放等方面,全链条多环节进行规范,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针对建设资金不到位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未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项目的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有权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工资发放等进行监督,分包单位直接负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三是针对施工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问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农民工工资推行由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问:《条例》在加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是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内在需要。为此,《条例》在监督检查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用工实名制、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经批准可以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三是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无法联系等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四是对用人单位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问:《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地实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给予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二是突出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是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链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2019-01-22导出word《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问答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问答

    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根据《通知》,从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为了帮助大家学习了解《通知》,带着一些问题咨询了国家宗教事务局相关负责人。

    一、宗教活动场所是什么法人?

    答:《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根据这一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类。

    二、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都可以申请法人登记?

    答:登记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动场所才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不能申请法人登记。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申请法人登记,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必要的财产,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财务管理符合国家财务、资产、会计的有关规定;有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必须申请法人登记?

    答: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自愿原则申请法人登记,可以申请也可以不申请。

    四、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应当履行什么程序?

    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1.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首先应当取得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

    2.取得宗教团体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

    3.宗教活动场所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五、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答: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法人登记申请书;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的书面意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副本)》;拟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组织成员、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属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注册资金验资凭证;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章程草案。

    宗教活动场所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法人登记,应当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办理哪些事项?

    答: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应当凭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印章式样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七、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有变化?

    答:宗教活动场所取得法人资格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

    八、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被注销登记后,是否还能以宗教活动场所身份开展宗教活动?

    答:不能。取得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应当终止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回《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并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宗教活动场所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持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向原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法人注销登记后,宗教活动场所在法律意义上已经不存在,不能再开展任何活动。

      

    相关文档

    链接:国家宗教事务局 民政部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事项的通知

首页上页12345下页尾页

Copyright© 2019 GNZRM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地址:甘肃省合作市人民街96号    投稿邮箱:tougao@gnzrmzf.gov.cn   ICP备案号:陇ICP备14000511号-3   甘公网安备:62300102000081号  网站标识码:6230000007

网络谣言举报电话:(0941)8218089   举报网站:http://www.gsjubao.cn/     举报邮箱:xs8218089@163.com   技术维护单位: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