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解读

  • 2021-08-03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政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政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为什么要推进“双减”?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双减”?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作出权威回应。

    中小学生负担太重是义务教育最突出问题之一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深入开展“双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现在义务教育最突出的问题之一还是中小学生负担太重,短视化、功利性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一方面是学生作业负担仍然较重,作业管理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校外培训仍然过热,超前超标培训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校外培训项目收费居高,资本过度涌入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导致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过重,家长经济和精力负担过重,严重对冲了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社会反响强烈。

    据介绍,针对以上问题,将按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等思路推进“双减”工作。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作用,坚持应教尽教,着力提高教学质量、作业管理水平和课后服务水平,让学生学习更好回归校园,在校内“吃饱”“吃好”,减少参加校外培训需求。同时,在加强课后服务、减轻考试压力、完善质量评价、营造良好生态等方面作出部署,系统推进、全链条推进“双减”工作。

    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提升学校课后服务水平

    目前,一些学校存在作业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功能异化等问题,既达不到温故知新的效果,又占用了学生正常的锻炼、休息、娱乐时间。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双减”工作之一就是要减轻学生不合理的作业负担。此次意见提出健全作业管理机制、分类明确作业总量、提高作业设计质量、加强作业完成指导等明确要求,旨在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作业负担。

    意见还对加强课后服务提出保证服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拓展服务渠道等明确要求。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义务教育学校特别是小学“三点半”放学现象,带来了家长因未到下班时间接孩子难问题,有的还因此把孩子送到校外培训机构,增加了过重校外负担,造成了“校内减负、校外增负”,已经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可以有效解决家长接送难、孩子没地方去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课后时间,提供丰富多彩的服务内容,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发展空间;还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

    近年来,教育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据统计,目前全国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数量十分巨大,已基本与学校数量持平,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如果任其发展,将形成国家教育体系之外的另一个教育体系。由于违法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无证无照机构屡禁不止,虚假宣传、超前超标、乱收费、与中小学招生入校挂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存在,机构倒闭等事件时有发生。此外,近年来大量资本涌入培训行业,展开“烧钱”大战,广告铺天盖地,对全社会进行“狂轰滥炸”式营销,各种贩卖焦虑式的过度宣传,违背了教育公益属性,破坏了教育正常生态。

    据介绍,针对这些突出问题,意见明确五方面举措,一是坚持从严审批机构,二是严禁资本化运作,三是建立培训内容备案与监督制度,四是严控学科类培训机构开班时间,五是学科类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还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确保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

    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不仅要严格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更要提高学校教育质量,让学生在校内学足学好,缓解社会焦虑,降低家长送孩子参加校外培训的冲动。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推进均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特别是同一区域校际差异,对于减轻学业负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工作,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学区化治理和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同时,要做强做优免费线上学习服务,提供高质量的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使用率和覆盖面。为向课堂“45分钟”要效率,意见要求,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健全教学管理规程,优化教学方式,强化教学管理,提升学生在校学习效率。学校要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积极推进幼小科学衔接,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做到应教尽教。

    针对当前义务教育阶段考试质量不高和“唯分数”倾向等问题,以及教师校外有偿补课等不良现象,意见也提出了针对性举措。据介绍,教育部正在研制考试管理相关文件,对此作出进一步部署。(记者胡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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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2021-08-02导出word《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政策解读

    新华社北京726日电(记者 彭韵佳 沐铁城)记者26日从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了解到,全国已有315个统筹地区开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覆盖全国70%的统筹地区。

    国家医疗保障局日前印发《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明确2021年底前,各省份60%以上的县至少有1家普通门诊费用跨省联网医疗机构,各统筹地区基本实现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2022年底前,每个县至少有1家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包括门诊费用在内的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从目前来看,进展情况基本符合预期。”国家医保局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人蒋成嘉介绍,在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方面,北京、天津、河北等18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实现区域内所有统筹地区全覆盖。

    蒋成嘉表示,门诊就医的频次和结算量远高于住院、各地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地区间有差异、直接结算经过环节多,这些特征决定了门诊跨省直接结算对全国医保信息系统的支撑能力、运行稳定性和经办服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他表示,国家医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全力攻关解决这些难点、堵点问题,逐步解决各地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推动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加快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全力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

    据介绍,202116月份,全国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约339万人次,涉及医疗费用8.48亿元,基金支付4.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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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2021-07-16导出word《“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政策解读

    《“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政策解读

    商务部日前印发了《“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规划出台背景是什么?有哪些考虑?谋划了哪些重点任务?商务部综合司负责人13日对此进行了解读。

    “十四五”时期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问:规划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战略部署,为做好“十四五”时期商务工作指明方向。商务工作是国内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落地见效,商务领域要绘制好“施工图”。

    规划从商务工作“三个重要”的新定位出发,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为主线贯穿全篇,对“十四五”时期商务高质量发展作出系统谋划和总体安排。

    注重把握四方面关系

    问: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哪些考虑?

    答: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构建新发展格局为“纲”,聚焦商务高质量发展,注重把握四方面关系。

    一是注重把握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借鉴基层经验的关系。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对标对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商务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同时,践行商务为民理念,充分借鉴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基层经验做法,吸收业界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二是注重把握国内大循环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系。规划一方面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提出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升级消费平台、优化流通网络、壮大流通主体等任务举措;另一方面着眼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进出口协同发展、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建设高水平开放平台、深化多双边经贸合作等任务举措。

    三是注重把握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关系。规划研判了未来五年商务发展面临的内外部形势,顺应数字化、绿色等新发展趋势,充分考虑前瞻性,同时精心筹划一批切实可行的工作抓手,确保规划可操作、能落地。

    四是注重把握商务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规划在系统提出商务高质量发展举措的同时,坚持底线思维,梳理商务领域面临的各项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防控体系,筑牢商务发展安全屏障,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值得一提的是,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还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注重“四方面问计”,即问计于民,问计于地方,问计于部门,问计于专家,通过吸收各方意见,凝聚共识,汇聚合力。

    明确35项重点工作抓好落实确保顺利实施

    问:围绕推动商务高质量发展主题,规划谋划了哪些重点任务?商务部将如何抓好落实?

    答:规划分三个板块,共包括12章、52节,约2.5万字。

    第一板块为总论,包括第一、二章。主要论述“十四五”时期商务发展环境、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着眼推进市场相通、产业相融、创新相促、规则相联,从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数字化发展、推进绿色发展等5个方面,对商务工作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作了提纲挈领的表述。

    第二板块为分论,包括第三至十一章。主要从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推动自贸区(港)高质量发展、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提升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水平、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完善商务领域风险防控体系等9个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任务和举措。

    第三板块是结尾,包括第十二章。主要是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包括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撑、建设商务人才队伍、完善规划实施机制等。

    同时,规划明确了35项重点工作,分布在10个专栏。包括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等15个重要平台和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实施行动等20项重要行动,作为“十四五”时期商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提供有力支撑。

    下一步,我们将加强工作协同、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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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商务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 2021-07-06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综合医院是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平台,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阵地,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对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立足于当前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综合医院中西医协同相关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置中医二级学科或专业组,支持三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推动中西医协同有关工作,强化综合医院对中医药服务的信息化支持三是创新中西医协作医疗模式,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深化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中西医协同攻关,开展综合医院科室间中西医协同攻关四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要求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规范中医医疗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覆盖中西医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与控制体系五是强化综合医院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西学中”人才培养,完善综合医院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六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做法,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七是发挥行业学会协会作用,要求中医药学会和协会组织,大力发展综合医院成员,形成中西医结构合理的成员体系八是加强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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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

  • 2021-06-29导出word《“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政策解读

    《“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政策解读

     

    2021年6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印发了《“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这是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对发挥好审计监督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审计署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同志。

    一、记者:请简要介绍《规划》编制的背景。

    :“十三五”时期,全国审计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审计全覆盖,做好常态化“经济体检”工作,为促进中央令行禁止、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意识到审计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任务和机遇。一是国际国内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挑战,要求审计机关必须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适应环境变化。二是新时代赋予审计工作新职责新使命,审计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做到“两个维护”,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新时代的新特点新使命新部署新要求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三是新中国审计经过近40年的发展,在队伍建设、专业能力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但是在审计工作运行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制约了新时代审计事业高质量发展。在研究部署“十四五”审计工作中,迫切需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和经验,正视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全面落实中央要求,研究提出“十四五”时期审计工作的总体思路、发展方向、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推动“十四五”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记者:为编制好《规划》,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今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发挥好审计机关对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作用。近日,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体现了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重视、支持和信任。

    审计署党组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2020年3月,中央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署成立起草组,审计署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规划》起草期间,署领导就《规划》编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思路,3次提出修改意见,署党组召开1次会议审议。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做的主要工作可以概括为两个词:一是知上情。认真梳理、系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等,深刻把握核心要义,落实落细顶层设计,把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转化为“十四五”时期审计工作的思路、目标、重点和举措。二是接地气。立足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编制《规划》,通过向全国审计系统征集规划意见建议、赴部分地区开展实地调研、召开规划编制工作座谈会等形式,掌握审计工作发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相关改进建议,在《规划》中充分吸收。

    三、记者:《规划》是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后发布的第一个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与之前的规划相比,最突出的亮点是什么。

    :《规划》提出了“十四五”时期国家审计的新理念、新目标、新举措,其中最突出的是通篇贯穿了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如,发展环境中,分析了新时代党中央赋予审计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新要求;指导思想中,提出了要做到三个坚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基本原则中,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原则;主要目标确定为加快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审计业务中,明确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审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保障措施中,从健全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运行机制、完善推动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审计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对全国审计工作的领导等角度,将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细化、实化、制度化。

    审计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首要任务就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要求,带头做到“两个维护”,要把讲政治体现在审计实践、审计人员言行上。从审计实践角度看,审计首先是经济监督,但审计并不是简单地查账,必须善于用政治眼光来观察和分析审计发现的经济社会问题,善于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中发现政治问题的端倪,从经济监督中体现政治导向、政治要求。审计人员要把讲政治体现在我们每个人的一言一行上,既要做专业上的内行人,更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善于分析把握政治大局,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唯有如此,才能牢牢把握审计事业前进的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四、记者:《规划》提出了加快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的目标,主要考虑是什么,如何准确理解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审计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为审计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目前,审计运行体制机制与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审计作用发挥与党中央部署要求仍有差距,全国审计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亟需在“十四五”时期加快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一是关于集中统一。集中统一对于审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已经不言而喻。《规划》提出要健全集中统一的审计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完成覆盖全国、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健全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军地联合审计工作机制等。需要强调的是,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对全国审计工作,而不仅仅是对审计署的审计工作。从这个角度,各级审计机关都要牢牢树立这个意识、紧绷这根弦,立足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谋划和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二是关于全面覆盖。实行审计全覆盖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机关的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规划》提出要着力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强调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部署到哪里、国家利益延伸到哪里、公共资金运用到哪里、公权力行使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做到审计全覆盖纵向与横向、有形与有效、数量与质量相统一。

    三是关于权威高效。权威是着眼于审计成效而言,要求审计结果能够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和信赖。高效是着眼于审计机关内部管理而言,要求优化内部管理流程,提升审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规划》从两个方面明确了目标任务,一方面要坚持依法审计,用事实和数据说话,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要构建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复核审理、督促整改等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记者: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发挥审计机关对推进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有哪些具体体现。

    :为发挥审计机关对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作用,《规划》在第二部分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体例上,对标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任务,立足审计实际,组织安排审计工作:

    第一,为促进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将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放在首要位置。第二,按照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创新驱动发展、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等要求,明确财政审计的工作目标、思路和重点,提出从预算执行及决算草案、科技文化等重点专项资金、政府债务、收入征管、重大公共工程投资等方面开展财政审计。第三,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和监管等方面开展国有企业审计。第四,围绕统筹发展与安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职能履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开展金融审计。第五,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等,提出农业农村审计、资源环境审计、民生审计的目标、思路和措施。第六,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强调加强经济责任审计。

    在各项审计中,要求审计机关坚守审计监督首先是经济监督的职责定位,着力揭示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以及重大政策落实、措施实施效果、重大经济风险、廉政风险与权力运行等方面的问题,深入分析可能存在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缺陷、制度性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

    六、记者: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职责,至今已开展了7年,《规划》对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是如何考虑的。

    :早在2014年,国务院就提出“发挥审计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保障作用”。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对党中央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力度。审计署一直把推动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开展政策落实跟踪审计,揭示了一批政策不落实、项目不落地、资金不到位不见效,以及政策措施不适应、不衔接、不配套等问题,有力促进了政令畅通。

    编制《规划》时,起草组认真梳理了近年来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相关要求,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策落实跟踪审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主要有:

    在审计内容上。一是明确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定位,要求始终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和实际效果进行审计,加大对经济社会运行中各类风险隐患揭示力度,加大对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审计力度,及时发出预警,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利益。二是强化宏观政策研究,在把握政策实质、吃透政策精神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向,突出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审计重点,促进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措施落地生根。三是加大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宏观分析,在推动补齐工作短板、堵塞制度漏洞、完善协同传导机制上发力,把最终落脚点放在推动改革发展上,放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上。

    在组织管理方式上。一是改进项目组织实施,做实政策落实跟踪审计项目,按照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安排审计,一个方面政策落实跟踪审计原则上列为一个审计项目。二是明确各级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政策落实跟踪审计中的职责定位。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应将更多精力放在政策分析研究方面,重在提出政策落实跟踪审计项目库建议,明确审计重点事项和审计思路,做好项目组织和自身承担的实施工作。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和市县审计机关重在抓好审计实施。

    七、记者:近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请介绍《规划》是如何考虑审计整改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审计不仅要查病,更要治已病、防未病。只注重发现和揭示问题而忽视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会不了了之,审计的最终目的就不能实现,审计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规划》从做实审计监督后半篇文章出发,将审计整改作为第二部分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一部分,提出从强化审计整改的责任落实、健全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推动审计整改结果运用等3个方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明确以推动审计查出问题有效整改、巩固和拓展审计整改效果为目标,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长效机制。审计机关在履行督促检查责任时,要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推动被审计单位压实整改主体责任,强化主管部门对其管辖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责任,及时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对账销号制度,推动提升整改效果。

    八、记者:《规划》首次提出了开展研究型审计,请简要介绍相关情况。

    :“国之大者”关乎发展全局、事业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心怀“国之大者”,时刻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深刻领会什么是党和国家最重要的利益、什么是最需要坚定维护的立场。审计署党组多次强调要积极开展研究型审计,系统深入研究和把握党中央、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部署的出台背景、战略意图、改革目标等根本性、方向性问题。所有审计项目必须把研究工作作为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把管辖领域和联系地区的部门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预算安排、项目计划了解清楚,把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要求、发展方向研究透彻。唯有如此,审计时才能有的放矢,准确把握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盘和大趋势,对问题的认识才会更加深入,揭示的问题才会更加准确,分析的原因才会更加透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才能更好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九、记者:为扎实推进《规划》落实,有哪些措施和考虑。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不抓落实,再好的蓝图只能是一纸空文,再近的目标只能是镜花水月。《规划》为审计事业发展提出了很好的思路和具体的工作措施。下一步,中央审计办、审计署将按照《规划》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做好任务分工,明确实施责任和进度安排,确保《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到实处。一是做好规划宣传解读工作,突出宣传《规划》的精神实质和工作重点,引导形成《规划》实施的各方合力。二是审计署有关单位、地方各级党委审计委员会和审计机关要根据规划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规划实施责任。三是各单位要以《规划》为引领,做到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与《规划》相衔接,建立中长期审计项目库,原则上每年确定的审计项目应在中长期审计项目库中筛选确定,确保年度审计项目安排体现《规划》的目标、思路和措施。四是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综合分析规划实施进展评估情况,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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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十四五”国家审计工作发展规划

  • 2021-06-18导出word《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答记者问

    《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答记者问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八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负责人就《规划》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目前,我国已实施完成了七个五年普法规划,为什么要制定第八个五年普法规划?

    :全民普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制定和实施五年普法规划是党领导全民普法的重要方式。自1986年以来,我国已连续实施完成了七个五年普法规划,取得了重要成果,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在14亿多人口的大国持续开展全民普法,把法律交给人民,这是人类法治史上的一大创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大全民普法力度,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去年下半年以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制定和实施“八五”普法规划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夯实全面依法治国根基的重要举措;是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客观需要;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法治等方面的需求,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2、问:“八五”普法规划有哪些总体要求?

    :在指导思想上,《规划》强调,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以使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为目标,以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为重点,以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工作着力点,完善和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促进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在主要目标上,《规划》明确,到2025年,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推进,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显著改善。全民普法制度完备、实施精准、评价科学、责任落实的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在工作原则上,《规划》强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与法治实践深度融合,把普法融入法治实践、融入基层治理、融入日常生活。

    “八五”普法规划力求在继承中创新,特别注重思想引领,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主线;注重素养提升,把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作为重点;注重提质增效,把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作为工作着力点。

    3、问:与前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相比,“八五”普法规划有哪些重点内容?

    :“八五”普法规划继续把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基本任务,大力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强调把以下六个方面作为普法重点内容。

    一是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二是突出宣传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三是突出宣传民法典,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四是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五是深入宣传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深入宣传党内法规。

    4、问:“八五”普法规划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八五”普法规划在总结前七个五年普法规划经验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强基导向,从大的方面来讲,主要提出了以下新举措。

    一是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强调实行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规划》强调从日常生活行为抓起,让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养成守法习惯。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形成好人好报、德者有得的正向效应,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风尚。

    二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这是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举措。《规划》明确提出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红色法治文化保护、宣传、传承,加强法治文化国际传播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三是推动普法与依法治理有机融合。《规划》强调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深化行业依法治理,开展专项依法治理,大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5、问:“八五”普法规划在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普法工作要紧跟时代,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这为深入开展普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规划》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提高普法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在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开展实时普法。《规划》强调,把普法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过程,加大以案普法力度。

    二是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规划》强调,加强普法志愿队伍建设,组织、支持退休法官检察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等开展普法志愿服务。

    三是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规划》强调,注重运用新技术分析各类人群不同的法治需求,加强对优秀自媒体制作普法作品的引导,建设融“报、网、端、微、屏”于一体的全媒体法治传播体系。

    6、问:蓝图绘就,重在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如何抓好组织实施?

    :一分规划,九分落实。“八五”普法规划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加强组织实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规划》强调,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普法领导责任。

    二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规划》强调,推动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

    三要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强化“谁执法谁普法”等普法责任制,落实媒体公益普法责任。

    四要强化基层基础工作。《规划》强调,突出抓基层、强基础、固基本的工作导向,为基层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创造更好条件。

    五要加强评估检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落实普法责任制不到位的,普法主管部门应当发出普法提示函或建议书,必要时进行约谈。

    “八五”普法规划还设置了“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乡村(社区)“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企业合规建设、全国智慧普法平台建设等专栏,注重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责任化落实,推动“八五”普法规划落小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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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

  • 2021-06-07导出word《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和中央文明办共同制定并发布《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宣教〔202149,以下简称《意见》)。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总体思路、重点任务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请问出台《意见》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把志愿服务摆到事关国家建设的重要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志愿服务既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又是新形势下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保护与发展的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交织,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亟需社会各界的深度参与。通过大力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能够有效激发公众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推动绿色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实现从“要我环保”到“我要环保”的历史性转变。

    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部和中央文明办联合编制了《意见》,着力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发展,加快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生态环保的社会氛围,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中国夯实稳固社会基础。

    :《意见》统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意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党中央关于志愿服务的决策部署,以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为出发点,以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为导向,围绕大力发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制度,形成覆盖广泛、机制健全、管理规范、服务完善的志愿服务体系,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延伸到基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

    《意见》提出了四方面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做好政治引领、思想引领、价值引领,确保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的正确方向。二是坚持服务大局。着力推动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紧密围绕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广泛开展志愿服务。三是坚持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文明办做好顶层设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合作与资源共享,加强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队伍的业务指导,加强省市县多级联动,激发全社会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动员社会参与。深刻把握志愿服务发展的内在规律,坚持自愿参与与社会化动员相结合,强化激励保障,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的主体意识和志愿热情。

    :请问《意见》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方面确定了哪些重点领域?

    :《意见》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宣讲、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生态环境社会监督、绿色低碳实践参与和国际交流合作5个方面,明确了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一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组织策划有影响、有声势、有效果的志愿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二是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三是组织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监督、举报和曝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及影响公众健康的行为等。四是在各个生态环境领域开展不同类型的绿色低碳实践活动,推动公众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倒逼和带动绿色发展。五是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通过组织志愿者参与文化交流、民间合作等相关活动,在国际舞台讲好生态文明的中国故事,向世界分享绿色发展的中国智慧。

    :请问《意见》在加强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方面确定了哪些重点任务?

    :志愿服务队伍建设是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的基础,《意见》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加强队伍建设的工作任务。

    一是动员整合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文明办,联合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广泛动员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加入生态环境志愿服务行列。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高校社团等结合自身优势建立各具特色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优秀人才和公众人物加入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鼓励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和职工主动参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

    二是发展培育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各地组建多种类型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培育扶持,鼓励建立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沟通交流平台,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制度。

    :请问《意见》在完善志愿服务管理方面确定了哪些重点任务?

    :《意见》从协同工作机制、培育服务项目、提供服务平台、规范服务工作、提升专业化水平、评价激励机制、典型示范引领和推广繁荣文化8个方面,明确了完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管理的工作任务。

    一是在协同工作机制方面,建立由生态环境部门与文明办牵头,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及相关单位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围绕项目培育、队伍建设、平台管理、激励机制等方面开展合作。二是在培育服务项目方面,围绕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任务,立足群众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需求,大力挖掘、策划和培育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项目,指导和扶持重点项目,打造一批品牌项目,发挥典型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三是在提供服务平台方面,提供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紧密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充分发挥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作用,为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四是在规范服务工作方面,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各项制度,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利用互联网平台促进志愿服务供需对接。五是在提升专业化水平方面,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培训体系,开展志愿者岗前基础培训、项目知识技能专项培训、志愿者骨干管理培训等,提升志愿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六是在建立评价激励机制方面,逐步建立以精神激励为主的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通过服务评价、星级认定、典型宣传、荣誉表彰、优先享受相关服务等方式激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七是在典型示范引领方面,开展百名生态环境志愿者推选和十佳公众参与案例征集活动,结合重要节点表扬激励志愿服务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优秀项目,宣传生态环境志愿者的先进事迹。八是在推广繁荣文化方面,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统一开发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标识,设计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宣传和文化产品。

    :生态环境部和中央文明办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意见》的顺利实施?

    :为强化实施保障,《意见》提出4个方面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文明办要积极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把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与民政、教育、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协同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谋划,做好指导、服务、联系和管理工作。二是加大投入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支持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人才培养机制,重点开展项目孵化、规范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学习,提升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四是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宣传手段,加强对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的宣传报道,生动反映志愿服务活动带来的新气象、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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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21-05-26导出word《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统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学把握我们党所处的历史新方位和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长期执政条件下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这一根本问题,对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重大举措、重大工作,引领新时代组织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制定出台《条例》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和实践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党中央要求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2018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明确将制定《条例》列为重点项目。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中央组织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条例》稿。20214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条例》。522日,党中央印发《条例》。

    《条例》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部关于组织工作的统领性、综合性基础主干法规,是做好新时代党的组织工作、加强党的组织建设的基本遵循。制定出台《条例》,对于坚持和加强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面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问:请介绍一下制定工作遵循的主要原则。

    答: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重要论述,明确组织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和根本遵循。二是充分体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根本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组织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三是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全面落实各项新要求新举措,彰显新时代组织工作的特色。四是坚持继承优良传统和改革创新相结合,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工作的宝贵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答:《条例》共7章、46条,分为三个板块。第一板块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明确组织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原则和组织工作的领导体制、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二板块包括第三、四、五章,明确组织工作的总体布局和基本要求,分别对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主要内容作出规定。第三板块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明确组织工作的保障机制、《条例》执行督查以及附则相关内容。

    问:《条例》如何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答:201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其科学内涵、实践要求作出明确概括,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必须贯彻的“纲”和“本”,是做好新时代组织工作的根本方针和准则。2020年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就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提出了“五个抓好”的基本要求。《条例》紧紧围绕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谋篇布局,将组织路线对组织工作的一系列方向性、全局性、战略性要求落实到具体条文中。在总则中,将组织路线的有关要求写入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等明确为组织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突出“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专门设置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一章,摆在干部工作、人才工作之前,强调“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中,强调要“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

    问:《条例》如何体现党对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

    答: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新时代组织工作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职责所在。《条例》将党的领导贯穿全篇,写入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根本原则,在实体性规定的首要位置,明确规定“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对党中央、地方各级党委、党组和党组性质的党委的领导职责,以及组织部门的职责作出了详细规定,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等章中,围绕增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落实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此外,适应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就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作出了专门规定。

    问:《条例》在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条例》第三章突出组织的基础性地位和体系化建设要求,对组织架构、组织功能、党员队伍、组织制度、组织生活、组织纪律等作出全面规定。在组织架构中,着力体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在组织功能中,着眼于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分别对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党组等各级各类组织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在党员队伍中,着眼于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对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各环节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在组织制度中,强调建立健全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组织制度体系;在组织生活中,明确要求坚持和完善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确保经常、认真、严肃;在组织纪律中,把“两个维护”“四个服从”摆在首位,要求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问:《条例》在干部工作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干部是决定性因素。《条例》第四章围绕怎样是好干部、怎样成长为好干部、怎样把好干部用起来等重大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新时代干部工作的总体要求,强调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在干部管理体制方面,明确“干部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要求规范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工作。在领导班子建设方面,强调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锻造成为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领导集体。在干部工作“五大体系”建设方面,明确了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举措。在年轻干部工作方面,强调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需要,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大力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此外,对加强公务员管理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和统筹机构编制管理也分别提出要求。

    问:《条例》在人才工作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条例》第五章围绕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强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对人才队伍建设涉及的领导体制、制度机制、服务环境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人才工作领导体制方面,明确“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强调要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在人才资源开发方面,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在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方面,要求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完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在加强政治引领方面,强调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在人才环境方面,要求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问:《条例》在保障和监督方面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条例》第六章明确了加强党委(党组)的领导、健全组织部门运行机制、提高组织工作质量、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等方面的保障监督措施。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从机构编制、工作力量、经费保障、班子建设等方面,关心和支持组织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组织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要聚焦主责主业,优化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能;要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打造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的过硬队伍。

    问: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党中央印发《条例》的通知,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按照党中央部署,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实。

    中央组织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将《条例》学习贯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结合起来,将《条例》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推动领导干部熟悉、组工干部精通、党员群众了解。二是推进制度系统集成。将《条例》与相关重要党内法规贯通起来,统筹推进、一体落实。对照《条例》规定,全面梳理现行组织建设制度,该细化的细化、该修订的修订、该合并的合并。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适时开展专题调研,加强跟踪指导,及时解决《条例》落实中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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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 2021-04-21导出word《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决定全面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是现有税种中财产类和行为类税种的统称。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通俗讲就是“简并申报表,一表报多税”,纳税人在申报多个财产和行为税税种时,不再单独使用分税种申报表,而是在一张纳税申报表上同时申报多个税种。对纳税人而言,可简化报送资料、减少申报次数、缩短办税时间。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税种范围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0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增值税、消费税的附加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不纳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范围。

    二、什么是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三、为什么要简并税费申报?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高办税效率,提升办税体验,税务总局在2019年成功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的基础上,扩大合并申报范围,实行财产行为税各税种合并申报,并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

    一是优化办税流程。财产和行为税10个税种原有分税种纳税申报存在“入口多、表单多、数据重复采集”等问题。合并申报按照“一表申报、税源信息采集前置”的思路,对申报流程进行优化改造,将10税种申报统一到一个入口,将税源信息从申报环节分离至税源基础数据采集环节,便于数据的统筹运用,提高数据使用效率。附加税费是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加征收的,附加税费单独申报易产生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不同步等问题,整合主税附加税费申报表按照“一表申报、同征同管”的思路,将附加税费申报信息作为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信息共用,提高申报效率,便利纳税人。

    二是减轻办税负担。简并税费申报对原有表单和数据项进行全面梳理整合,减少了表单数量和数据项。新申报表充分利用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三是提高办税质效。简并税费申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有效避免漏报、错报,确保申报质量,还有利于优惠政策及时落实到位。通过整合各税种申报表,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提高了办税效率。

    四、怎么进行税费申报?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纳税申报时,各税种统一采用《财产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该申报表由一张主表和一张减免税附表组成,主表为纳税情况,附表为申报享受的各类减免税情况。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确认无变化后直接进行纳税申报;税源信息有变化的,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进行数据更新维护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维护税源信息的时间,既可以在申报期之前,也可以在申报期内。为确保税源信息和纳税申报表逻辑一致,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征管系统将根据各税种税源信息自动生成新申报表,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即可完成申报。无论选择何种填报方式,纳税人申报时,系统都会根据已经登记的税源明细表自动生成申报表。

    (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五、怎么提供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税源信息是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申报和后续管理的基础数据来源,是生成纳税申报表的主要依据。纳税人通过填报税源明细表提供税源信息。纳税人仅就发生纳税义务的税种填报对应的税源明细表。

    每个税种的税源明细表根据该税种的税制特点设计。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稳定税源,可以“一次填报,长期有效”。例如,某企业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8月15日购入厂房,假设当季申报期为10月1日至10月20日,则企业可在8月15日至10月20日之间的任意时刻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然后申报,只要厂房不发生转让、损毁等变化情况,就可以一直使用该税源明细表。

    对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等一次性税源,纳税人可以在发生纳税义务后立即填写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例如,某煤炭企业分别在8月5日、10日、15日销售应税煤炭并取得价款,则可当天立即填写资源税税源明细表,也可以在申报期结束前,一并填报所有税源信息。

    六、怎么更正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

    纳税人发现错填、漏填税源信息时,可以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例如,纳税人填写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申报前发现遗漏了应税合同信息,则可直接修改已填写的税源明细表,补充相应合同信息,然后继续申报或更正申报。

    七、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是否必须一次性申报完毕?

    合并申报不强制要求一次性申报全部税种,纳税人可以自由选择一次性或分别申报当期税种。例如,纳税人7月应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7月5日申报时只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等3个税种,遗漏了资源税,则可在申报期结束前单独申报资源税,不用更正此前的申报。

    八、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纳税期限不一致能合并申报吗?

    不同纳税期限的财产和行为税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

    按期申报但纳税期限不同的税种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汇总缴纳印花税,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份印花税。

    按期申报与按次申报的税种也可以合并申报。例如,某企业按季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3月15日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则在4月征期内,该企业可以合并申报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3月15日耕地占用税。

    九、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多个税种后只更正申报一个税种怎么办?

    合并申报支持单税种更正。纳税人更正申报一个或部分税种,不影响其他已申报税种。例如,纳税人一次性申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资源税等4个税种,随后发现资源税申报错误,则可以仅就资源税进行更正申报。更正时,修改资源税税源明细表再单独更正申报即可,无需调整其他已申报税种。

    十、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对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有影响吗?

    目前,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合并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十一、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增值税申报也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23栏至第25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主表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相关栏次名称调整为更准确的表述,即将第2、5栏次名称由原“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将第3、6、8、14栏次名称,由原“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调整为“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上述栏次具体填报要求不变。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涉及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和口径没有变化。

    (三)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四)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21年4月份及之后属期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税务机关解除异常,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照现行规定继续抵扣。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后,经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在本栏填入负数。

    对于试点地区纳税人,在2021年4月及之后属期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在解除异常凭证后,纳税人应先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发票再次进行抵扣勾选,然后在办理抵扣勾选属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在2021年4月属期之前已作进项转出处理的异常凭证,不需要再次进行抵扣勾选,可以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直接将允许继续抵扣的税额以负数形式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十二、申报表整合后,消费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新申报表中,除实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外,消费税申报也进行了简并优化。

    (一)使用新申报表后,消费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是将原分税目的8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整合为1张主表,基本框架结构维持不变,包含销售情况、税款计算和税款缴纳三部分,增加了栏次和列次序号及表内勾稽关系,删除不参与消费税计算的“期初未缴税额”等3个项目,方便纳税人平稳过渡使用新申报表。

    二是将原分税目的22张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整合为7张附表,其中4张为通用附表,1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2张卷烟消费税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附表。

    (二)使用新申报表后,适用不同征收品目的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所有主表附表吗?

    新申报表将原分税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进行了整合。系统根据纳税人登记的消费税征收品目信息,自动带出申报表主表中的“应税消费税名称”“适用税率”等内容以及该纳税人需要填报的附表,方便纳税人填报。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卷烟消费税纳税人需要填报的专用附表,其他纳税人不需填报,系统也不会带出。

    (三)企业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还需要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吗?

    不再填报《代收代缴税款计算表》,应填报各税种通用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四)某企业是从事润滑油生产业务的,启用新申报表后还需要填写《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吗?

    不再填报原《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新申报表已最大化的兼容原有各类消费税申报表的功能,并与税种登记信息自动关联。申报时系统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专用的《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自动带出,成品油期初库存自动带入,纳税人可以继续计算抵扣税额。

    十三、什么时候开始简并税费申报?

    简并税费申报工作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分步推进。

    (一)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自2021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时,进行合并申报。

    (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1年适时在全国推开。

    十四、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时,还需要注意的问题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1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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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1-04-14导出word《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政策解读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对今后一个时期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十四五开局之年制定出台这份意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要求,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

    意见指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支撑。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

    在此基础上,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实施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实施八五普法规划,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援助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认为,制定出台意见是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新发展阶段全民普法的有效途径。

    明确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时间表”“施工图

    意见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确立了时间表施工图

    根据意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不懈努力,宪法法律权威进一步树立,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日益浓厚,法治文化事业繁荣兴盛,法治文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适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基本形成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为此,意见提出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坚持知行合一、重在实践,坚持继承发展、守正创新等工作原则。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要通过不断努力,切实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着力建设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强调基层普法阵地重要性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从新发展阶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出发,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八项任务和许多重要举措。

    比如,在法治实践中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艺,加强法治文化国际交流等。

    意见特别强调了各类基层普法阵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中发挥的作用。

    硬件方面,支持有条件的单位自主设置法治文化相关二级学科硕士点、博士点;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着力提升市县法治文化阵地建设质量,推动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基本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等。

    软环境方面,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改起、从细节抓起、从小事做起,培养规则意识;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建立全国法治文艺精品库,逐步实现共建共享;注重发掘、研究、保护共和国红色法治文化,传承红色法治基因等。

    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部署,确保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将法治文化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作为法治示范创建、精神文明创建、平安中国建设等创建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此外,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实施、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机制,要加强法治文化专业队伍建设,健全法治文化志愿服务体系等。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推动意见的贯彻落实,司法部将把法治文化建设纳入法治建设总体规划,与八五普法启动实施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记者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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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

  • 2021-04-02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29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任荣发表示,《意见》对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十四五”时期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十四五”时期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确立了总体规划。

    任荣发表示,概括地说,《意见》将推动税收工作实现四方面突破,即税收征管从合作、合并到合成的突破,税收服务、执法和监管深度融合的突破,税收治理实现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的突破,税收改革创新从渐进式到体系性集成的突破。

    ——完善利企便民服务措施,满足纳税人缴费人合理需求。

    《意见》指出,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费服务新体系。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司长韩国荣说,这一新体系有四方面特点:一是需求响应更加及时。健全需求收集、分析、响应、反馈机制,切实满足纳税人缴费人税费服务诉求。二是服务更加智能化个性化。全面提升12366税费服务平台功能,2022年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同时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体验、个性需求等,提供个性化服务。三是税收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继续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大力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逐步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四是自然人税费服务体系更加完善。适应自然人纳税人缴费人越来越多的形势,构建新型自然人税费服务体系,2021年基本实现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

    今年税务部门连续第八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这是落实《意见》关于“精细服务”的重要体现。“春风行动”实施以来,100条措施中已有超过1/5如期落地。4月份全国税收宣传月期间,税务总局将再推出12条便利化改革措施,计划在7月1日前使80%便民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年底前100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让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满满。

    ——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意见》要求,有效运用说服教育、约谈警示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在税务执法领域研究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

    “近日税务总局将公布第一批包括十项内容在内的全国统一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涉税事项清单。”税务总局总经济师王道树说。

    对违法犯罪者的严厉打击就是对守法者的最好保护。《意见》提出深入推进精准监管。一方面,要突出精准分类施策,切实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另一方面,突出精准依法施治,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

    近年来,税务部门积极加强对数据资源的深挖细掘、智能分析和融合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提升税收治理现代化水平。特别是依托信息技术和税收大数据,大力推行并不断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目前“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清单已达214项,其中203项可全程网上办,基本实现了“服务不见面,时刻都在线”。

    “税收大数据是智慧税务的重要基础。”税务总局总审计师饶立新表示,下一步,税务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云征管服务平台和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确保税收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严格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同时加强智能化税收大数据分析,不断强化税收大数据在经济运行研判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深层次应用。

    ——加强各方协作,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任荣发说,《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的措施:一是部门协作推进改革。如通过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各类单位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加快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二是社会协同相向发力。如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三是司法支持保驾护航。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实行警税双方制度化、信息化、常态化联合办案。四是国际合作互惠共赢,助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记者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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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 2021-03-26导出word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 ...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 ...

    日前,教育部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新版《目录》)。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介绍一下新版《目录》研制的背景和意义。

    专业目录是职业教育的基础性教学指导文件,是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和教师教材教法改革的龙头,是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的基本依据,也是职业教育支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观测点。此前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分别编制的,其中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是2010年修订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是2015年修订的,高等职业教育本科试点专业是根据试点需要于2019、2020年分别设置。此前的目录在引导院校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基础性作用,同时随着形势发展也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

    随着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对优化专业设置、推动专业升级和数字化改造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一是《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职教20条)要求专业目录五年一大修、每年动态更新,2020年是对目录进行大修的时间节点。二是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迫切需要一体化设计中职、高职专科、高职本科专业目录,推动各层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目标更加明晰,教学内容、评价等相互衔接。三是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迫切需要主动对接“十四五”规划并面向2035年进行前瞻性布局,以系统思维推进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

    二、新版《目录》研制工作原则是什么?

    新版《目录》研制工作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接产业,对应职业。对应新经济、新技术、新业态、新职业,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体系,做好不同层次专业间的区别和衔接,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二是守正创新,与时俱进。坚持职业教育类型特征,统筹用好原有目录体例框架,基层专业建设实践成果,一体化设计《目录》结构。三是科学规范,灵活开放。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统筹规范专业名称,拓展《目录》服务功能,健全《目录》动态更新机制,支持院校灵活设置专业。四是产教协同,凝聚合力。充分发挥学术组织、行业企业、研究机构、院校专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引领“三教”改革。

    三、请介绍一下新版《目录》研制的过程。

    我部持续开展《目录》实施情况调研和相关课题研究,为新版《目录》研制提供了重要基础。2020年,正式启动新版《目录》研制工作,历时10个月,在教育部党组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的智库作用,首次凝聚两院院士、知名专家解读产业趋势、前沿技术,提供咨询指导,成立顾问组、工作组、综合组、研制组,行指委、“双高计划”建设单位等院校、行业企业代表等800余人深度参与。前期调研收到各方面专业设置建议1604条,期间分12个研制组分头工作,累计开展76次讲座、55场大组会议、360余次小组会议,调研企业2000余家,总结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成果。集中统稿后,两轮征求行业部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意见,共收到800多条反馈意见,认真梳理后逐条研究、多轮沟通,并组织有关院士、专家审读。

    四、新版《目录》研制工作的主要成果是什么?与原《目录》相比,有什么变化?

    新版《目录》全面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职业教育的要求,在科学分析产业、职业、岗位、专业关系基础上,对接现代产业体系,统一采用专业大类、专业类、专业三级分类,一体化设计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教育本科不同层次专业,共设置19个专业大类、97个专业类、1349个专业,其中中职专业358个、高职专科专业744个、高职本科专业247个。与原《目录》相比:

    一是统一目录体例框架。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职业分类,兼顾学科分类,确定《目录》专业大类、专业类划分。以原高职专科专业目录框架为基础,将原中职专业目录由2级调整为3级,统筹高职本科专业,形成《目录》框架。19个专业大类数量不变,专业大类划分和排序保持基本稳定,名称略有调整。原99个专业类调整为97个,进行了小幅更名、新增、合并、撤销和归属调整。如顺应国家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增设了“集成电路类”“安全防范类”等专业类,根据形势变化及部门职能调整撤销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类”等专业类。

    二是统筹调整设置专业。与中职专业目录(2010年)及近年增补专业相比,中职保留171个,调整(含新增、更名、合并、撤销、归属调整、拆分,下同)225个,调整幅度61.1%;高职专科较高职(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及历年增补专业,保留414个,调整439个,调整幅度56.4%;高职本科较试点专业清单保留39个,调整208个,调整幅度260%。保留的专业主要是符合产业人才需求实际、职业成熟稳定、专业布点较广、就业面向明确、名称科学合理以及特种行业领域专业;专业调整的情形主要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变化新增专业,根据产业转型升级更名专业,根据业态或岗位需求变化合并专业,对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予以撤销。

    三是系统设计专业代码。根据一体化设计理念,兼顾专业设置管理的稳定便捷,设计专业代码编排规则,即专业代码统一按6位数编排,第1-2位数为专业大类顺序码;第3-4位数的专业类顺序码,按照专业目录框架专业大类中专业类的先后顺序编排,三个层次采用相同代码;第5-6位数为专业顺序码,统筹考虑专业布点、内在关系等因素设置代码。

    五、新版《目录》有哪些主要特点?

    新版《目录》坚持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导向,全面体现职业教育专业升级与数字化改造理念,落实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要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化类型教育特征,服务技能型社会建设。新版《目录》全面覆盖联合国产业分类中所列全部41个工业大类以及国家发布的新职业,对接岗位群需求,兼顾学科分类,在厘清产业、职业、岗位、专业间关系的基础上,科学确定不同层次的专业定位。

    二是中高本一体化设计,体现融通贯通理念。职业教育中、高、本各层次之间,同类专业之间纵向贯通、横向融通。面向职业岗位群逐层提升,培养目标和规格逐层递进,人才定位有机衔接。

    三是对接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人才供给质量。对接“十四五”时期新形势,重点服务制造业强国建设、破解“卡脖子”关键技术等,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面向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面向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等,系统梳理新职业场景、新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新需求,以目录为引领推进职业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四是推进数字化升级改造,构建未来技术技能。优化和加强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领域相关专业设置。适应数字化转型、产业基础高级化趋势,面向不同行业的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形态等,从专业名称到内涵全面进行数字化改造。

    五是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服务终身学习需求。统筹处理传统专业和现代专业、一体化设计与特色设计、分段培养与系统培养、教育主导设计和行业指导设计、新兴产业发展与传统产业升级之间的关系。兼顾不同职业院校、不同工作岗位对专业口径宽窄的不同需求,兼顾系统培养学生和学生终身学习、全面发展需要。充分考虑中高职贯通培养、高职扩招、面向社会承接培训、军民融合发展等需求。

    六、新版《目录》服务对接“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有哪些具体体现?

    新版《目录》全面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战略部署,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面向9大重点领域,设置对应专业。如设置集成电路技术、生物信息技术、新能源材料应用技术、智能光电制造技术、智能制造装备技术、高速铁路动车组制造与维护、新能源汽车制造与检测、生态保护技术、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等专业。

    二是服务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设置对应专业。如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价值链高端延伸,设置供应链运营、智能物流技术、数字化设计与制造技术等专业;回应社会民生关切,加强紧缺领域人才培养,设置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现代家政管理、冰雪运动与管理、石窟寺保护技术、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技术专业。

    三是服务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提升,传统专业升级与新兴专业增设有机结合。如面向防务航空装备与国产大飞机生产,系统设置覆盖航空装备全周期的航空复合材料成型与加工技术、航空发动机制造技术、航空智能制造技术、飞行器数字化装配技术、航空发动机维修技术等专业;服务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设置标准化技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计量测试与应用技术等专业。

    四是服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设置相关专业。如服务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的建设,设置现代移动通信技术、工业互联网技术等专业;服务智慧交通,设置智能交通技术等专业,服务智慧能源系统建设,设置水利水电工程智能管理、智慧水利技术、分布式发电与智能微电网技术等专业。

    五是服务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设置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嵌入式技术应用等专业;服务信息安全,设置信息安全技术应用、密码技术应用专业;全面推进各领域相关专业的数字化改造。

    六是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设置现代农业经济管理、农村新型经济组织管理、休闲农业经营与管理、饲草生产技术、禽畜智能化养殖等专业;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设置现代种业技术、粮食储运与质量安全等专业;服务绿色低碳发展,设置绿色低碳技术、智能环保装备技术、水环境智能监测与保护、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生态环境修复技术等专业。

    七是服务国家治理能力提升,对接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设置应急救援技术、安全智能监测技术等专业;对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设置智能安防运营管理、数字安防技术、安全保卫服务等专业;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设置智慧社区管理、党务工作等专业。

    八是服务新业态、新职业,补齐人才短板。如服务文化旅游新业态,设置定制旅行管理与服务、民宿经营与运营专业,针对装配式建筑新业态和“装配式建筑施工员”新职业,设置装配式建筑构件智能制造技术专业;针对“区块链工程技术人员”“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新职业,设置区块链技术应用等专业;针对“全媒体运营师”新职业,设置全媒体电商运营、全媒体广告策划与营销、网络直播与营销等专业。

    七、新版《目录》对国控专业进行了哪些调整?

    根据有关规定,涉及临床医学、教育、公安、司法涉警类等高职专科专业为国家控制专业,纳入行政审批事项。高职本科暂未设置国控专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及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相关国控专业设置进行调整:撤销中职学前教育专业,引导有关学校转设幼儿保育专业;撤销中职农村医学专业,引导有关学校进一步优化医药卫生类专业结构,加强布局婴幼儿托育、养老服务、健康管理等大健康相关专业。从专业名称上进一步明确体现语文教育、数学教育、英语教育等专业主要岗位面向为小学教育的培养定位。根据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情况,撤销防火管理、森林消防等公安类国控专业,在安全类中设置应急救援技术、消防救援技术、森林草原防火技术等非国控专业。

    八、新版《目录》如何与原《目录》做好对接?

    新版《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发布新版《目录》的同时,发布新旧专业目录对照表,指导做好专业衔接。2021年起,职业院校拟招生专业备案、国控专业审批工作按新版《目录》及相应的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执行。目前的在校生,按所学的原专业名称保持不变,培养至毕业,同时学校应根据专业内涵变化对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更新。已入选“双高计划”等我部建设项目的相关专业(群),应结合新版《目录》和项目建设要求,结合“双高计划”中期绩效评价等优化建设方案,进行必要的名称调整和内涵升级。有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考试对专业有明确要求的,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新版《目录》和有关规定及时更新有关考试相应报考专业清单。

    九、在专业设置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和考虑?

    职教20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健全专业设置定期评估机制,强化地方引导本区域职业院校优化专业设置的职责,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职业院校专业目录,学校依据目录灵活自主设置专业,每年调整1次专业”。职业教育既要保持专业目录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又要鼓励支持职业院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探索设置新专业,体现管理弹性和灵活性。后续,我们将依照新版《目录》、3个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加强对专业设置和建设的指导和宏观管理。

    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全面准确解读新版《目录》,指导地方和职业院校依照《目录》和相应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对接区域产业规划,优化专业布局结构。同时,将分期分批更新发布专业简介和相关教学标准,适时修订现行中职、高职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组织每年动态更新专业。

    二是鼓励职业院校灵活自主设置专业,进一步落实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开设《目录》外专业,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试办,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的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备案程序,明确具体要求。高等职业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设置和调整高职专业,自主论证设置专业方向。

    三是新版《目录》围绕有关领域对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需求,聚焦确需长学制培养的相关专业,论证设置了247个高职本科专业,这些专业对接岗位(群),在培养目标、专业定位、职业面向、培养模式、课程体系、专业设置要求上体现了职业教育类型特征。高职本科专业设置要严格执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我部工作部署稳妥做好高职本科专业设置和管理,避免“一哄而上”。我部有关司局正在组织研究高职本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政策,并将按程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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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教育部关于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的通知

  • 2021-03-19导出word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针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三、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四、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五、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答: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六、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

    答: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七、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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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5导出word最全!一图读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

    最全!一图读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

  • 2021-02-18导出word《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答记者问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答记者问

    一、《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专题研究中医药工作,并多次就中医药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孙春兰副总理对中医药工作亲自指导、亲自部署。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召开全国中医药大会,各地各有关部门凝心聚力、锐意进取,形成了共同推进中医药发展的良好局面。特别是中医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全程深度介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筛选出“三药三方”(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血必净注射液,清肺排毒汤、化湿败毒方、宣肺败毒方)等有效方药,形成覆盖预防、治疗和康复全过程的中医药诊疗方案,为抗击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中医药服务体系有待完善、高质量供给不够、人才总量不足、创新体系不完善、发展特色不突出等。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政策措施》,对党中央、国务院中医药工作决策部署再贯彻再落实,对《意见》各项政策再部署再细化,加快健全符合中医药规律特点的政策体系,加快推动解决中医药发展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加快中医药有特色、高质量地发展,更好实现中医药传承创新。

    、《政策措施》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政策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中医药工作经验,针对当前中医药发展出现的薄弱环节和改革难点,聚焦破解中医药发展面临的具体问题,全面加大对中医药的政策支持力度和投入力度,提出7个方面28条政策:一是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二是提高中药产业发展活力。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三是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保障落实政府投入,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加强融资渠道支持。四是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五是实施中医药发展重大工程。引领中医药在人才培养水平、医疗服务能力、科研能力、药材质量、综合改革、对外开放等方面全面提升。六是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七是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提高中医药法治化水平,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对中医药人才培养有哪些新的部署?

      中医药人才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战略资源。《政策措施》把夯实中医药人才基础作为首要任务,进行了一系列政策创新。中医药、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将联合采取配套措施,抓好落实。

    一是提高中医药教育整体水平。建立以中医药课程为主线、先中后西的中医药类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疫病课程。支持中医药院校加强中医药传统文化功底深厚、热爱中医的优秀学生选拔培养。强化中医思维培养和中医临床技能培训,并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加大“双一流”建设对中医药院校和学科的支持,布局建设100个左右中医药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推进高职中医药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强化高校附属医院中医临床教学职能。

    二是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增加多层次师承教育项目,扩大师带徒范围和数量,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长期坚持推进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传承工作室建设等项目。绩效工资分配对承担带徒任务的中医医师适当倾斜。在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按程序支持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以医古文代替外语作为同等学力申请中医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

    三是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

    四是实施中医药特色人才培养工程。5—10年时间,评选表彰300名左右国医大师和全国名中医,培育500名左右岐黄学者、3000名左右中医药优秀人才、10万名左右中医药骨干人才,加强中医药优秀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调动中医药人干事创业积极性。开展中医药卓越师资培养,重点加强中医基础、经典、临床师资培训。加强高校附属医院、中医规范化培训基地等人才培养平台建设力度。支持建设一批中医基础类、经典类、疫病防治类和中药炮制类、鉴定类高水平学科。

    四、如何推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0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指出,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是这次疫情防控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医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生动实践,强调要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通过调整中药注册分类,开辟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注册申报路径,构建“三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等创新举措,在保持中药传统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中药创新研制力度,激发创新要素向传统中医药领域聚集,为中药产业优化结构、转换动能注入新的活力。

    一是优化中药审评审批管理。加快推进中药审评审批机制改革,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提升中药注册申请技术指导水平和注册服务能力,强化部门横向联动,建立科技、医疗、中医药等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中药新药进入快速审评审批通道的有效机制。以中医临床需求为导向,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统筹内外部技术评估力量,探索授予第三方中医药研究平台专业资质、承担国家级中医药技术评估工作。增加第三方中药新药注册检验机构数量。

    二是完善中药分类注册管理。尊重中药研发规律,完善中药注册分类和申报要求。优化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审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同名同方药等,研究依法依规实施豁免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及部分临床试验的管理机制。充分利用数据科学等现代技术手段,建立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三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积极探索建立中药真实世界研究证据体系。优化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注册审批。完善中药新药全过程质量控制的技术研究指导原则体系。

    五、如何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救治中,探索形成了中西医结合、中西药并用的有效防治模式,为更大范围推进中西医结合积累了有益经验。《政策措施》把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创新。

    一是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在综合医院、传染病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完善中西医结合相关制度,做到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强化临床科室中医医师配备,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鼓励科室间、院间和医联体内部开展中西医协作。将中西医结合工作成效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与绩效考核。对医院临床医师开展中医药专业知识轮训,使其具备本科室专业领域的常规中医诊疗能力。

    二是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中医药系统人员第一时间全面参与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中医药防治举措全面融入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国家中医药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疫病防治骨干人才库,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和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强化中医药参与重大传染病防控理论技术方法和相关现代医学技术的培训。

    三是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医学类专业必修课和毕业实习内容,增加课程学时。在高职临床医学专业中开设中医基础与适宜技术必修课程。允许攻读中医专业学位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学生参加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和中医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开展九年制中西医结合教育。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四是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中西医结合学科(专科)建设。开展重大疑难疾病、传染病、慢性病等中西医联合攻关。逐步建立中西医结合临床疗效评价标准,遴选形成优势病种目录。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六、在提升中医医疗服务和科研能力方面有哪些具体支持措施?

      当前,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和科研体系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弱项,难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政策措施》明确,将实施一系列重大工程,补齐发展短板,加快提升中医医疗服务、科研基础设施硬件条件,全方位提高中医医疗和中医药科研水平。

    一是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省、委(局)共建一批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方向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区域医疗中心。加快打造中医临床能力强、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功能布局优化的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推动省域、市域优质中医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建设优势病种特色鲜明的中医医院和科室。依托高水平中医医院建设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打造一批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加强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肺病科、发热门诊、可转换传染病区、可转换重症监护室等建设。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旗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是加强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有序推动中医重点领域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围绕中医理论、中药资源、中药创新、中医药疗效评价等重点领域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加强服务于中医药技术装备发展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聚焦中医优势病种和特色疗法等建设10—20个中医类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一批服务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中医药科研支撑平台。

    七、如何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增强中医药的自我造血能力?

    中医药素有“简、便、验、廉”的特色优势并得到群众喜爱,但一些传统中医药项目的定价收费和医保报销标准制定后长期未作合理调整,与中医药的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不匹配。《政策措施》明确提出,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这是促进中医药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

    一是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建立以临床价值和技术劳务价值为主要依据的中医医疗服务卫生技术评估体系,优化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开展调价评估,符合启动条件的及时调整价格,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是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

    三是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在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总量满足人民群众需要,基本医疗费用保持平稳的基础上,支持其提供商业医疗保险覆盖的非基本医疗服务。探索有条件的地方对完成公益性服务绩效好的公立中医医疗机构放宽特需医疗服务比例限制,允许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政策范围内自主设立国际医疗部,自主决定国际医疗的服务量、项目、价格,收支结余主要用于改善职工待遇、加强专科建设和医院建设发展。

    八、在提升中药材质量方面有哪些针对性举措?

      中药材是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发展中药材种植和加工,提高中药材质量,事关中医药事业发展大局。

      《政策措施》明确,相关部门将联合实施道地中药材提升工程。加强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生产基地建设。制定中药材采收、产地初加工、生态种植、野生抚育、仿野生栽培技术规范,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鼓励发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推动建设一批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产品信息可追溯的现代中药材物流基地,培育一批符合中药材现代化物流体系标准的初加工与仓储物流中心。引导医疗机构、制药企业、中药饮片厂采购有质量保证、可溯源的中药材。深入实施中药标准化项目。加强中药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与风险监测,促进快速检测装备研发和技术创新,建设第三方检测平台。

      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中药材生产管理,要重点把握药材道地性,以道地药材基地建设为抓手,引导资源要素向道地产区汇集,从种子种苗源头开始,推动中药材绿色生态种植,严格规范采收及初加工、运输、贮存等,推进追溯体系建设,从全过程加强中药材生产管理,不断提升中药材质量,为中医临床疗效提供有效保障。

    九、如何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

      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既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也是推动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的有效途径。

      《政策措施》明确提出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一是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将中医药文化传播纳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大局,进一步强化中医药文化传播制度保障。二是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挖掘利用好中医药宝库精髓。三是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推进中医药博物馆事业发展,打造好宣传展示中医药文化内涵及发展历程的重要阵地。四是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推动中医药文化进校园;开展一批群众性中医药文化活动,打造一批中医药传播平台,推出一批中医药文化精品,推动中医药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通过上述措施,让中医药文化内涵更好地融入群众生产生活,推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传播、弘扬中医药的良好局面。

    十、如何进一步扩大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推动中医药开放发展,增进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新形势下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造福世界民众健康,推动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的重要举措。为此,将重点推进如下工作。

    一是制定“十四五”中医药“一带一路”发展规划,加强顶层设计。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采取市场化方式,与有合作潜力和意愿的国家共同建设一批友好中医医院、中医药产业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格局。三是发展“互联网+中医药贸易”,为来华接受中医药服务人员提供签证便利,进一步吸引境外消费者来华就医保健。四是协调制定国际传统医药标准和监管规则,支持国际传统医药科技合作,为服务中医药海外长期发展战略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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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22导出word《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政策解读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政策解读

    导 读

    国务院近日印发《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政府督查工作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并对督查内容、形式等作出规定,《条例》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必要时可以对所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督查。《条例》强调,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有上述情形的,由政府督查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督查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一部分:《条例》制定的背景意义

    1.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2.对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强化监督检查,抓好跟踪督办,确保令行禁止。

    3.李克强总理把督查工作比作抓落实、促发展的“利器”,要求建立长效机制,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

    4.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和司法部一起起草了《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这项工作从2015年开始启动,经过多年的努力,征求了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条例》经过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印发。

    第二部分:《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整体思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一是有利于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搞变通、打折扣,以及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不到位的问题;

    二是有利于发挥激励鞭策的指挥棒作用,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政建设;

    三是有利于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为督查定规矩、划界限,推进政府督查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条例》在总体的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更好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是明确政府督查的定位,厘清督查与其他监督检查的区别,避免以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过多过滥。

    三是总结近年来各级政府督查工作的成熟经验做法,将其制度化,为政府督查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

    第三部分:《条例》规定的督查单位和督查的职责边界

    1.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的重要任务一是赋予督查权,二是约束督查权。

    2.赋予督查权就是要明确督查是什么,什么机构可以开展督查,督查的对象是谁,督查的内容是什么,这是在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当中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3.关于政府督查的概念,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4.关于开展政府督查的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实施政府督查的主体,具体工作由政府督查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所属部门或者派出督查组开展政府督查,除此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开展政府督查。

    5.关于督查对象是谁,包括几个层面:督查机构所在的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再就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这些组织也可以作为督查对象。

    6.关于督查的内容,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二是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三是督查对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四是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第四部分:《条例》对于督查结果的合理运用作出的规定

    对于督查结果,《条例》要求,督查结束之后要作出督查结论,督查结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而且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结论要向督查对象反馈。

    督查结论的作用:

    一是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结论进行整改,政府督查机构可以对督查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二是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提出对督查对象进行表扬、激励、批评和追究责任的建议。这些建议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批准,直接组织实施,或者交有权机关组织实施。

    三是对于督查结论中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提出建议。如果在督查中发现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政府督查机构可以提出改变或者撤销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第五部分:《条例》对督查的程序和方式等作出的制度性安排

    督查是一种行政行为,本身也要符合正当的程序,开展政府督查工作,要强化程序意识。这些程序概括起来包括:督查立项、制定方案、督查实施、形成督查结论、督查结论的运用。

    首先是督查立项。督查的启动要履行正当程序,《条例》要求,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指令,确定督查事项。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自行开展政府督查。有了立项以后,在督查之前要严格制定督查方案,明确督查内容 、对象、范围和时限,提前培训督查人员。

    督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督查结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与督查对象有关的督查结论要进行反馈,同时还明确了救济途径,形成了一个闭环。对督查结论来讲,不是说作出了就结束了,有了督查结论以后,还要对督查对象进行反馈、核查整改情况,督查对象对督查结论有异议的,《条例》还设置了救济措施,可以申请复核。

    第六部分:《条例》就确保政府督查取得实效明确的保障措施

    《条例》从机构、人员、督查协助、督查对象配合等方面明确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

    1.《条例》对督查协助作出了规定,对行政机关设定了义务,政府督查工作需要协助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2.《条例》规定督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政府督查,并且有义务按照政府督查得出的结论进行整改。

    3.《条例》对于阻碍督查的行为也提出了法律责任,包括督查对象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对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等,对于这些行为,《条例》明确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部分:《条例》对约束督查权力、避免督查泛化,以及减轻基层负担方面的具体安排

    1.《条例》对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避免督查的泛化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严格控制督查的频次和时限,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格执行督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督查范围、变更督查对象和内容;二是在实施督查的时候,不得干预督查对象正常的工作,特别是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

    2.《条例》对督查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要求,要求从事督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之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且自觉接受监督。

    3.《条例》规定在督查工作中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等参加督查组,体现民主监督和客观公正。除此之外,新闻单位也可以参加的督查组,既对督查工作进行报道,也是一种监督。

    4.《条例》对督查对象安排了救济措施,督查对象对于督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收到该督查结论30日内,可以申请复核,收到复核申请的人民政府也要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救济程序的设置实际上也是对督查机构、督查人员的制约,在督查工作中,必须审慎严谨,做到客观公正。

    此外,在《条例》中,还规定了督查机构和督查人员违反督查纪律的法律责任。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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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5导出word《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

    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医保局对《关于发布<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确立了“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释放改革红利,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经过本次目录调整,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

    二、本次调整,如何保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对目录外药品,在评审、测算、以及确定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环节,均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负担能力等因素,设定了符合“保基本”定位的技术标准,确保谈判形成的支付标准符合预期。对目录内药品,专门组织专家评审,对原未经谈判准入目录且价格或费用偏高的品种进行谈判降价,引导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标准逐步回归合理。同时,通过调出临床价值不高药品等措施,特别是近年来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进一步挤压药价水分,实现“腾笼换鸟”,确保基金安全。

    三、本次调整,纳入调整范围的目录外药品的范围及数量有何变化,有何考虑?

    不同于前几轮调整将“所有已上市药品”纳入评审范围的做法,今年首次实行申报制,即符合今年调整方案所列条件的目录外药品才可被纳入调整范围。目录外药品的调整范围实现了从“海选”向“优选”的转变。

    根据《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今年调整的目录外药品主要有7类: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被相关部门纳入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药品;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集采成功的药品;2015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的药品,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后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同时,考虑到各省原自行增补药品的用药延续性,本次也将“纳入5个及以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根据申报条件,共计704种目录外药品申报成功。

    设定申报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一是更好满足临床需求。例如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临床急需或鼓励仿制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集采中选药品等。二是更好与新药审批工作衔接,实现药品审批与医保评审“无缝衔接”,体现鼓励新药创制的导向。例如新上市的药品,新批准修改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的药品。三是照顾临床用药延续性。例如纳入5个及以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也被纳入调整范围。

    四、本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谈判成功率如何?谈判成功的药品数量、类型、治疗领域及价格降幅如何?

    与往年相比,本次调整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谈判降价调入的药品数量最多,惠及的治疗领域最广泛。

    我们共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119种(其中目录外96种,目录内23种),成功率73.46%,平均降价50.64%。本次目录调整共新调入119种药品(含独家药品96种,非独家药品23种),这些药品共涉及31个临床组别,占所有临床组别的86%,患者受益面非常广泛,患者的获得感会更加强烈。

    五、目录内有29种药品调出,请问哪些情况下药品会调出,是否会对相关疾病患者用药有影响?

    经专家评审,共计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主要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药监部门撤销文号成为“僵尸药”等品种。这些药品的调出,经过了专家反复论证,严格按程序确定的。专家们在评审过程中,将可替代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被调出的药品目录内均有疗效相当或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同时,这些药品的调出,为更多新药、好药纳入目录腾出了空间。

    六、我们注意到,本次将一些进入目录时间较久的“老品种”纳入谈判范围,有什么考虑?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等,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被调出《药品目录》。在今年的调整过程中,评审专家经反复论证和严格评审,按上述要求将14种目录内药品纳入谈判范围,如谈判成功将被保留在目录内,否则调出目录。这14种药品都是前期准入目录时未经谈判,且经评估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的药品。经过谈判,14种药品均谈判成功并保留在目录内,平均降价43.46%。

    将目录内未经过谈判的所谓“老品种”纳入谈判,主要考虑有三个方面,一是提升药品经济性。药品也有生命周期,受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应该相应调整。从实际情况看,部分药品进入目录后,支付标准长期没有调整,或者调整不到位,经济性明显下降。谈判是提升经济性的重要手段。二是提升公平性。通过引入谈判机制,近年来一些新准入目录的药品性价比更高,与原目录内的“老品种”相比出现了价格“倒挂”现象,为维护医保基金使用和患者权益的公平性,我们利用市场机制,对“老品种”进行谈判,引导其支付标准回归合理。三是减轻患者负担,节省基金支出。实践证明,通过对“老品种”进行谈判,能够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提升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以后的调整中,我们也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老品种”进行谈判,着力提升目录内药品的经济性。

    七、经过今年的调整,抗癌药领域的保障情况有什么变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癌药的保障情况。2018年,我局成立伊始,就组织开展了抗癌药专项准入谈判,最终17种药品谈判成功纳入目录,并于今年底协议到期。这17种抗癌药中,3种药品有仿制药上市被纳入乙类管理。14种独家药品按规则进行了续约或再次谈判,平均降幅为14.95%,其中个别一线抗癌药降幅超过60%。经测算,14种抗癌药降价,预计2021年可为癌症患者节省30余亿元。同时,本次调整还新增了17种抗癌药,其中包括PD-1、仑伐替尼等新药好药,目录内癌症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八、本次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对医保基金和患者负担的影响是怎样的?

    根据初步测算,通过谈判降价和调出目录,能够为基金腾出一定空间。由于在目录调整过程中,我们严格把握药品的经济性,新增的119种药品(独家96种,非独家23种),多数是经过谈判实现降价的独家药品,预计2021年增加的基金支出,与谈判和调出药品所腾出的空间基本相当。同时,本次谈判药品的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我们将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再次调整其支付标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从患者负担情况看,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1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约280亿元。

    九、针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医保局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监督,保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廉洁?

    国家医保局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监督机制的建设,局领导在关键环节亲自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强调廉政纪律要求,确保谈判工作科学、规范、廉洁、有序。一是完善制度措施。针对目录调整容易出现的风险点,对专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都制定了明确的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二是强化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在确定专家名单、分配测算、谈判任务等环节严格坚持利益回避和随机原则,所有专家均随机抽取产生。要求专家必须在职在岗,且每名专家只参加一个环节的工作。专家评审、测算等环节实行全封闭。三是加强内控管理。制定了专项工作规则,明确各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加强廉政保密等方面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四是加强规范约束。所有工作人员和专家均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无利益冲突声明》。所有专家均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并如实报告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事项。五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目录调整工作邀请媒体和纪检监察等方面参加,谈判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做到所有证据可追溯、各方可申诉。按照以上要求,本次谈判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十、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何执行?

    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是药品企业与国家医保局共同约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基金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和,各统筹地区以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药品费用。今年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药品,其支付标准与新版目录同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协议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企业向全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该药品的价格不超过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限内如有其它生产企业的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自动属于目录范围,医保部门有权根据仿制药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也有权将该通用名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有效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实际价格已明显低于约定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超过有效期限后,医保部门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十一、完成谈判后的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何执行?

    由于疫情原因,今年的调整工作12月份才结束。为了给地方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预留系统调整、政策衔接、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时间,我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目录。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加强指导,推动各地做好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并加强监测调度,强化准入后管理,确保新版目录能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十二、新版目录印发后,国家局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落地?

    目录发布后,我们将指导各地加强信息系统改造,调整和细化支付管理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一是落实谈判药品直接挂网等措施,确保谈判药品如期按照协议调整支付标准。二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形成联动,及时优化升级本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提升临床用药水平。三是指导各地创新方式,通过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新版目录内药品落地。四是加强监测和调度。健全机制,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情况的监测,及时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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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 2020-12-02导出word《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有关要求、如何贯彻落实等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近年我国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区域布局趋于合理,粮食生产连年丰收,连续6年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一些地方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产,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随着我国人口数量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粮食等大宗农产品贸易链、供应链受到冲击,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司法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草局研究起草了意见稿,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印发。《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要坚持激励约束相结合,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问:《意见》对如何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面对农产品生产需求多样化,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集中力量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对此,《意见》提出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首先,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其次,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三,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问:《意见》对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和建设有什么考虑?

    答:粮食生产功能区是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的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是确保粮食产能的核心区域,是稳定口粮种植面积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要求,目前各地已划定9亿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并基本完成上图入库,精准落实到地块。据测算,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后,可以保障我国95%的口粮和90%以上的谷物需求。按照《意见》要求,将从两方面入手,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的作用。一方面,加强监管,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弱化粮食生产。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已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种植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研究制定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建立精准支持政策体系,推动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把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加快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问:《意见》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上有什么考虑?

    答:近年我国粮食生产成本刚性上涨,种粮效益持续下滑,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影响。按照《意见》部署,将坚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提升种粮比较效益,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入,让种粮农民有甜头有盼头。强政策,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提效益,培育粮食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打通粮食生产流通上下游产业链,提高粮食经营效益。降成本,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减轻劳动强度,降低粮食生产成本。防风险,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为粮食生产保驾护航。

    问:《意见》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稳定各地区粮食生产?

    答: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但近年来一些粮食产销平衡区自给率明显下降,主销区自给率持续低位下行,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粮食净调入量明显增加。《意见》要求,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做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按照《意见》部署,下一步将采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措施,调动各地区重农抓粮积极性。细化要求,粮食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按照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势头。产销平衡区要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保证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压实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对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考核要求。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省份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省份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衔接,切实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利益补偿,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让粮食生产大省大县种粮不吃亏、有动力。

    问:《意见》对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防止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现象。为此,《意见》将采取四方面措施解决。一是强化引导。强化政策激励和宣传引导,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挥比较优势,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适合企业化经营、效益高、不与农民争利的领域,支持其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全产业链发展。二是修订相关法规。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是健全监管制度。督促各地抓紧依法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为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四是坚决制止违规行为。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问:为确保《意见》落实到位,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为确保《意见》落实到位,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摸清底数。底数搞不清楚,政策执行就会出现偏差。我们将指导各地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摸清“非粮化”底数,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同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增量问题,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二是加强监测评价。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种植面积。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对《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推动解决,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四是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让防止耕地“非粮化”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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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 2020-11-05导出word社保“降返补”让利企业超1.3万亿元

    社保“降返补”让利企业超1.3万亿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2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截至9月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共减免9107亿元,缓缴616亿元,降低费率减收2322亿元,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850亿元,支出就业补贴638亿元,累计让企业直接受益超过1.3万亿元。

    “仅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就惠及企业1129.9万户。‘降返补’等纾困稳岗政策,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轻了负担,稳住了就业岗位。”李忠说。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会上介绍说,2015年以来,我国共6次下调了企业社保费率,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由41%下调到33.95%,共减免企业缴费近万亿元。

    “包括降低费率在内,今年出台的减免政策预计全年将减少企业缴费1.6万亿元,力度空前,对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和扩大就业发挥重要作用。”聂明隽说。

    今年2月,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随后,又将其中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6月底,将免征社保费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

    新政策还规定,2020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下限可以暂时不调整,今年缴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明年再进行补缴。

    保障重点群体就业方面,目前公共部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已达到了280万人,已向150万困难毕业生和湖北毕业生发放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截至三季度末,外出务工农民工1.79亿人,较二季度末增加200万人。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2934万人,是去年年底的107.5%。1至9月,353万失业人员经过帮扶实现再就业。(记者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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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27导出word《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 ...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 ...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问答

    一、编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目的是什么?

    目前,我国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国外的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外防输入成为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专家风险研判认为,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一旦感染新冠病毒,并在感染后未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工作,病毒就有可能会通过感染者污染食品及其包装材料表面,并随着冷链食品扩散,如果相关防控工作不到位,就存在导致相关的接触者感染和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

    本指南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正常运营的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落实好生产经营防控主体责任,以预防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受到新冠病毒感染,以及食品及其包装材料被新冠病毒感染者污染为主线,突出冷链食品的装卸、贮存等重点环节的防控。

    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是为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指导正常运营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等过程中做好新冠病毒污染防控工作而制定的,具体阐述了针对上述各个不同环节的人员和物品的防控措施。此外,本指南还给出了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和核酸检测阳性样品情形下的应急处置指导建议,结合食品冷链特点,以防止食品污染和疫情扩散为原则,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冷链关键环节,科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食品、环境和人员受到污染和感染。

    三、为什么要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的防控和从业人员防护?

    目前,已从冷链食品外包装上分离到新冠活病毒,提示新冠病毒以冷链物品为载体具备远距离跨境输入的可能,在特定环境下,物体表面存活的病毒可能导致无有效防护的易感接触者发生感染。感染风险人群主要为冷链物品从业人员。所以应加强冷链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货物源头管控、生产经营过程防控和从业人员防护。

    四、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有哪些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的健康是预防新冠病毒污染冷链食品的根本。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

    (一)健康上岗。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并向生产经营者报告健康状况信息,主动接受生产经营者的体温检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二)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特殊岗位(生鲜宰杀、分割车间等)的从业人员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推荐食品从业者佩戴一次性手套,但必须经常更换,且在更换间隙以及未戴手套时注意洗手。为避免防护用品的二次污染,在进行非食品相关活动(如用手打开/关闭门和清空垃圾箱)后,必须更换手套。

    (三)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四)保持手卫生。在处理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时,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五、装卸工人需要注意什么?

    迄今发现冷链食品相关新冠肺炎疫情中有多例装卸工人感染,提示冷链食品装卸工人的特定的工作环境与新冠病毒传播存在一定关系。装卸工人在工作中,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好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特别是装卸来自于有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避免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如果搬运工作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六、冷链货物源头卫生管理有哪些措施?

    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相关检测信息。对于本地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的相关质量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求的检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在冷链物流过程中,物流包装内如需加装支撑物或衬垫,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物流包装上应当注明冷链食品储运的温度条件。加强对货物装卸搬运等操作管理,不能使货物直接接触地面,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应当保障在运输、贮存、分拣等过程中冷链食品的温度始终处于允许波动范围内。做好各交接货环节的时间、温度等信息记录并留存。

    七、如何加强冷链货物贮存设施的卫生管理?

    仓库装卸货区宜配备封闭式月台,并配有与冷藏运输车辆对接的密封装置。加强入库检验,除查验冷链食品的外观、数量外,还应当查验冷链食品的中心温度。加强库内存放管理,冷链食品堆码应当按规定置于托盘或货架上。冷链食品应当按照特性分库或分库位码放,对温湿度要求差异大、容易交叉污染的冷链食品不应混放。应当定期检测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库内温度和湿度应当满足冷链食品的贮存要求并保持稳定。定期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具体清洁消毒措施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八、生产加工过程防控要求有哪些?

    (一)人员卫生要求(参见问答第四项)。

    (二)保持安全距离。员工间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在食品加工环境中保持距离的可行措施包括:采取只在生产线一侧设置工作台、错位生产或者在生产线中间装配挡板等方式,防止员工出现面对面的情况;严格限制食品制备区的员工数量,排除一切非必要人员;将员工分成工作组或团队,同时减少工作组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影响。

    (三)进货防护和查验。

    1.装卸防护。需要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货物的装卸工人,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2.源头管控。冷链食品企业应当做好供应商合规性检查和评估,认真做好每批食品进货查证验货,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检验证明。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求检测信息。

    4.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5.其他防护措施。

    1)通风要求。普通厂区优先选择自然通风,如条件不具备可辅以机械通风。密闭厂区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

    2)给排水设施。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应当配备地面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用于污水的冲洗消毒。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九、销售经营过程防控有哪些要求?

    冷链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自营电商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从业人员保持间距对于降低疾病传播风险至关重要。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人员卫生要求(参见问答第四项)。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食品经营者除工作服外,还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二)保持安全距离。合理控制进入冷链食品销售区域的顾客数量,避免聚集和拥挤,设定人与人之间的保持距离至少1米以上,密闭空间还应适度增加。可使用地面标记引导和管理顾客有序排队等措施,便于顾客保持距离,特别是在拥挤的区域,例如服务台和收银台。

    (三)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四)警示告知。

    1.在入口处设置标志,要求顾客在健康异常、身体不适或有新冠病毒疑似症状时不得入店。

    2.定期在冷链食品零售区域(商店、卖场、超市)广播或张贴告示,提醒顾客注意保持距离,并注意及时清洁双手。消费者自带购物袋的,建议盛装冷链食品后应注意清洗后再使用。

    (五)其他防护措施。在收银台和柜台设置玻璃屏障,鼓励使用非接触式支付,以减少接触。应考虑不在自助柜台公开展示或出售未包装的冷链食品。

    十、餐饮加工过程防控应注意哪些方面?

    为了防控涉及冷链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新冠病毒污染,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注意以下防控要点。

    (一)人员卫生要求(参见问答第四项)。

    (二)保持安全距离。

    1. 使用适当的措施防止人员过于密集,食品从业人员之间保持至少1米的距离。

    2.堂食座位安排应达到安全的社交距离。

    3.在店内使用地面标记便于顾客保持距离,特别是在拥挤的区域,例如服务台和收银台。

    (三)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四)其他防护措施。

    1.提供清洁消毒液。为员工和进出餐饮区域的消费者提供洗手液或免洗消毒液。

    2.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未熟制食品的工器具应经过充分消毒后才可盛放或加工熟食。

    3.避免非必要的身体接触。鼓励移动非接触支付、非接触派送等。

    4.保持空气流通,室内应经常开窗通风。

    5.尽量提供熟食。疫情期间,食品要充分加热。

    6.餐饮服务应提倡采用分餐方式,不能分餐的应提供公勺公筷。

    十一、 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和核酸检测阳性样品情形下的应急处置指导建议有哪些?

    (一)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冷链食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同时按规定处置污染物。

    (二)发现样品核酸检测阳性的应急处置。

    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要求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应急处置,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冰箱、冰柜、冷库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相关物品处理时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对于核酸阳性产品,应当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问答

    一、制定《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工作,防止食品、食品包装材料被新冠病毒污染,制定本指南。用于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正常运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过程中对来自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冷链食品的消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执行当地主管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是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并实施本指南的前提。

    二、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清洁消毒包括哪些方面?

    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特性、生产加工工艺特点,针对加工人员、生产环境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对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具体为:

    (一)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确认身体健康、个人防护满足相关要求,定时用含酒精的免洗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二)原料及半成品外包装。来自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入企业或者入库前,应对其外包装进行严格、有效消毒;用于搬运冷链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工器具(如转运箱、勺子、钳子等),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三)生产加工设备器具。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对生产加工后(或生产加工过程必要时)的所有设备和器具应当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并确保选用的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剂能够有效杀灭新冠病毒。

    (四)生产加工环境。加大对冷链食品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即食和熟食食品各生产环节车间环境、储存冷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完毕后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特别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面/点(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厕所等)、人流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频次。

    三、如何对生产加工设备及环境进行清洁消毒?

    (一)为节省清洁剂和水,先用物理方法将表面的污物清除。

    (二)用水进一步冲洗掉污物,为减少气溶胶的产生,尽可能不使用高压水。

    (三)将温度为50-55°C的碱性溶液或合成洗涤剂/酶溶液施于待清洗的表面,接触6-12分钟后,清理、擦拭待清洁的表面。为使清洁剂与待清洁表面充分接触,垂直表面的清洁最好使用发泡洗涤剂。

    (四)用清水冲洗掉碱溶液或清洁剂。

    (五)由于碱溶液不能清除水垢或锈斑,因此可使用酸(例如磷酸、盐酸或有机酸如柠檬酸、葡萄糖酸)清除水垢或锈斑。

    四、加工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和脂肪食品的容器、设备或环境物体表面消毒应注意什么?

    对于各种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和脂肪的食品,由于易在接触物体表面形成污垢不易清除,因此对上述食品所接触的容器具、设备或环境物体表面必须进行彻底清洁之后方可消毒。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清洗。

    1.碱性溶液是肉类、水产品、蛋制品加工环境最常用的清洁溶液。目前肉类加工企业最常用的清洁剂是1.5%的氢氧化钠溶液。

    2.各种合成洗涤剂也可有效去除肉类沉积物、脂肪和污垢,使用时应在适当的温度下使其与待清洗表面充分接触并保持一定时间后方可用水冲洗。

    3.能分解蛋白质的蛋白酶。用低浓度碱溶液将其配成蛋白酶溶液。由于酶在高pH、高温下会失活,因此所配置的酶溶液温度和pH值适中,可大大降低对待清洗表面的腐蚀。

    (二)消毒。

    所有待消毒的设备或环境表面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彻底清洁后方可进行消毒。通常使用的消毒剂包括含氯、碘的消毒剂或季铵盐溶液。含氯消毒剂反应后可被中和,消毒后的表面无需再清洗;而季铵盐类消毒剂可在设备上残留较长时间,因此季铵盐类和含碘消毒剂均需在使用后用水彻底冲洗去除。

    五、对加工设备及环境的消毒应注意什么?

    (一)为提高消毒效果,防止消毒剂与物体表面接触不充分而降低其活性,所有待消毒的设备或环境表面必须进行彻底清洁后方可进行消毒。

    (二)消毒后的表面是否需要清洗取决于所使用的消毒剂。含氯消毒剂反应后可被中和,而季铵盐类消毒剂可在设备上残留较长时间,因此季铵盐类和含碘消毒剂均需在使用后用水彻底冲洗去除。

    (三)如果消毒后设备表面发生腐蚀,可在被腐蚀区域涂油保护。若涂抹用油是食品级产品则无需去除,若为非食品级油,则在下一加工班次开始之前应将油清除干净。

    (四)使用原位清洗方法对于运动中的传送带和生产加工设备其他部件进行连续清洗。

    六、运输和配送过程中消毒包括哪几方面?

    (一)冷链食品配送过程中,司机及运输随从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车内应当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二)冷链食品配送过程中物体表面的消毒,包括人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毒。

    (三)交通工具的定期消毒。为避免冷链食品被污染,司机需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的清洁和定期消毒。

    七、销售经营过程应如何消毒?

    (一)食品销售经营区域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勤用洗手液洗手消毒以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

    (二)对人手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及时清洁并消毒。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三)方便顾客洗手消毒。应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八、餐饮加工过程如何消毒?

    (一)餐饮业应对所有冷链食品接触面、外包装和用具进行经常清洗和消毒,并加强餐(饮)具、调味品容器的清洁消毒。

    (二)做好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消毒,对各种设备、区域、接触面/高频接触点(如台面/夹子/服务用具/开放式自助展示台/门把)、垃圾桶、卫生洁具等进行更高频率的清洁和消毒。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工作服的清洁消毒频次。

    (三)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选择的常用消毒剂有哪些?各类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和适应范围是什么?

    可供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的常用消毒剂有:

    (一)醇类消毒剂,有效成分是70%-80%的乙醇,主要用于手和皮肤消毒,较小物体表面的消毒。

    (二)含氯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以有效氯计,适用于物体表面、果蔬和食饮具的消毒。次氯酸消毒剂还可用于空气、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

    (三)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其中过氧化氢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以过氧化氢(H2O2)计,质量分数为3%~6%;过氧乙酸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以过氧乙酸(C2H4O3)计,质量分数15%~21%。适用于物体表面、空气的消毒。

    (四)季铵盐类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依据产品说明书。适用于物体表面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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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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