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 2023-10-13导出word甘南州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甘南州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甘南州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积极引导各类校外培训机构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依法依规办学,确保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现将甘南州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实施动态管理,不定期进行更新,相关信息将录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平台”。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进行监督,并理性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培训机构,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监督电话:09418212303

     

    甘南州教育局

    20231012

    附:甘南州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

     

    序号

    县市

    机构名称

    机构类别

    主管部门

    1

    合作市

    合作市格桑舞蹈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舞蹈

    合作市教育局

    2

    合作市

    合作市党老师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科学教育

    合作市教育局

    3

    合作市

    合作市东方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家庭教育

    合作市教育局

    4

    合作市

    合作市胜蓝微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家庭教育

    合作市教育局

    5

    合作市

    合作市搏乐童芽蒙正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跆拳道

    合作市教育局

    6

    合作市

    合作市北斗乐学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家庭教育

    合作市教育局

    7

    合作市

    合作市猛虎营武术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武术

    合作市教育局

    8

    合作市

    合作市一笔一画美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美术

    合作市教育局

    9

    合作市

    合作市吉他时代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器乐培训

    合作市教育局

    10

    合作市

    合作市梦爵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科技培训

    合作市教育局

    11

    合作市

    合作市春雨香巴拉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舞蹈

    合作市教育局

    12

    合作市

    合作市馨艺舞蹈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舞蹈

    合作市教育局

    13

    合作市

    合作市乐府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器乐培训

    合作市教育局

    14

    合作市

    合作市艺航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器乐培训

    合作市教育局

    15

    合作市

    合作市万老师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科学教育

    合作市教育局

    16

    合作市

    合作市泊乐体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足球培训

    合作市教育局

    17

    合作市

    合作市红舞鞋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舞蹈

    合作市教育局

    18

    合作市

    合作市晨望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艺体培训

    合作市教育局

    19

    合作市

    合作市艺凡少儿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拉丁舞

    合作市教育局

    20

    合作市

    合作市鼓之韵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器乐培训

    合作市教育局

    21

    合作市

    合作市艺苑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美术

    合作市教育局

    22

    碌曲县

    碌曲县馨雅艺坊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舞蹈

    碌曲县教科局

    23

    碌曲县

    碌曲县知度艺术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舞蹈

    碌曲县教科局

    24

    碌曲县

    碌曲县妙启舞蹈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舞蹈

    碌曲县教科局

    25

    碌曲县

    碌曲县艺萌美术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

    碌曲县教科局

    26

    碌曲县

    碌曲县启点美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美术

    碌曲县教科局

    27

    玛曲县

    玛曲县向日葵美术教育有限公司

    美术

    玛曲县教科局

    28

    玛曲县

    玛曲县小鹿儿舞蹈培训中心

    舞蹈

    玛曲县教科局

    29

    玛曲县

    玛曲县韵梦舞蹈培训中心

    舞蹈

    玛曲县教科局

    30

    卓尼县

    卓尼县典雅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美术、舞蹈、器乐

    卓尼县教科局

    31

    卓尼县

    卓尼县一超青少年文武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责任公司

    美术、武术、跆拳道

    卓尼县教科局

    32

    卓尼县

    卓尼县花翎文化艺术培训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舞蹈

    卓尼县教科局

    33

    卓尼县

    卓尼县恒景艺术培训中心

    美术、舞蹈

    卓尼县教科局

    34

    卓尼县

    卓尼县芭雅艺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舞蹈

    卓尼县教科局

    35

    卓尼县

    卓尼县新星文化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美术、器乐

    卓尼县教科局

    36

    卓尼县

    卓尼县艺澜艺术培训中心

    美术、舞蹈

    卓尼县教科局

    37

    卓尼县

    卓尼县最美天籁艺术培训中心

    美术、舞蹈

    卓尼县教科局

    38

    卓尼县

    卓尼县子乐艺术培训中心

    器乐

    卓尼县教科局

    39

    卓尼县

    卓尼县妙艺艺术培训中心

    美术、舞蹈

    卓尼县教科局

    40

    迭部县

    迭部县云之恋舞蹈中心

    舞蹈

    迭部县教科局

    41

    迭部县

    迭部县迭山尚舞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舞蹈

    迭部县教科局

    42

    迭部县

    迭部县花之梦舞蹈学校

    舞蹈

    迭部县教科局

    43

    迭部县

    迭部县少年宫舞蹈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体育

    迭部县教科局

    44

    迭部县

    迭部县弘毅文化体育培训中心

    文化艺术

    迭部县教科局

    45

    迭部县

    迭部县芳州藏文书画工作室

    文化艺术

    迭部县教科局

    46

    迭部县

    迭部县古象雄赛韵画室美术培训中心

    文化艺术

    迭部县教科局

    47

    迭部县

    迭部县艺向艺术培训学校

    文化艺术

    迭部县教科局

    48

    舟曲县

    甘肃省中武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体育

    舟曲县教育局

    49

    舟曲县

    舟曲县艺翔教育美术培训中心

    美术

    舟曲县教育局

    50

    舟曲县

    舟曲县峰迭新区蓝天艺术培训中心

    舞蹈

    舟曲县教育局

    51

    舟曲县

    舟曲县峰迭指尖艺术培训中心

    舞蹈

    舟曲县教育局

    52

    舟曲县

    舟曲县涂鸦艺术培训中心

    美术

    舟曲县教育局

    53

    舟曲县

    舟曲县呗蕾舞蹈艺术培训学校中心

    舞蹈

    舟曲县教育局

    54

    舟曲县

    舟曲县舟之韵艺术学校

    舞蹈

    舟曲县教育局

    55

    舟曲县

    舟曲县舞空间艺术培训中心

    舞蹈

    舟曲县教育局

    56

    舟曲县

    舟曲县梦之桥培训学校

    书法美术

    舟曲县教育局

    57

    舟曲县

    舟曲县洪恩教育中心

    书法美术

    舟曲县教育局

    58

    舟曲县

    舟曲县咔蔻教育中心

    舞蹈

    舟曲县教育局

    59

    临潭县

    临潭县纵横文化艺术培训中心

    音乐、舞蹈

    临潭县教育局

    60

    临潭县

    临潭县翰园艺术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书法、画画

    临潭县教育局

    61

    临潭县

    临潭县启明星艺术培训中心

    音乐、舞蹈、美术

    临潭县教育局

    62

    临潭县

    临潭县卡特兰艺术培训中心

    舞蹈、戏剧与影视学

    临潭县教育局

    63

    临潭县

    临潭县非凡艺术兴趣培训有限公司

    美术、舞蹈

    临潭县教育局

    64

    临潭县

    临潭县一家筝舍艺术培训中心

    音乐

    临潭县教育局

    65

    临潭县

    临潭县启梦美术培训中心

    美术

    临潭县教育局

    66

    临潭县

    临潭县博渊文武艺术学校

    舞蹈、美术、武术运动

    临潭县教育局

    67

    临潭县

    临潭县精武跆拳道馆

    武术运动

    临潭县教育局

    68

    临潭县

    临潭县至美艺术培训中心

    美术、舞蹈

    临潭县教育局

     


     

     

  • 2023-09-23导出word压实控辍保学责任 确保“一个都不能少”——州教育局、州政府教育督导...

    压实控辍保学责任 确保“一个都不能少”——州教育局、州政府教育督导...

    压实控辍保学责任 确保“一个都不能少”——州教育局、州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控辍保学专项督查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持续巩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常态“清零”成果,921-22日,州委教育工委副书记、州教育局党组成员、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治文同志带领督查组,对合作市、碌曲县、玛曲县、夏河县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4县市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井然,师生出勤率高,授课学习状态良好。

    督查组先后深入4县市7个乡镇10所学校,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交流、查阅资料、核对学籍人数、进班清点学生等方式对控辍保学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现场反馈和指导。

    督查组要求,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秉持“一个都不能少”的原则,始终把控辍保学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二要全面摸底、分类施策,做细做实控辍保学各项工作,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成效足。三要认真审核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坚决预防学生因随意转学而导致中途流失等现象。四要关心爱护学生,用心用情开展工作,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丰富校园生活,确保返校学生“留得下、稳得住、学有获”。五要全面做好法律法规和教育优惠政策宣传,努力提升农牧民群众送子女入学的意识和学生自愿入学的意识。

    同时,州教育局派出明察暗访组深入夏河县和合作市8个乡镇和9所学校进行了明察暗访。

  • 2023-09-20导出word甘南州“双减”工作推进会暨“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全体会议召开

    甘南州“双减”工作推进会暨“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全体会议召开

    甘南州“双减”工作推进会暨“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全体会议召开

     

    919日,甘南州“双减”工作推进会暨“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全体会议在甘南州教育局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甘肃省“双减”工作推进会暨“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全体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了全州“双减”实施两年以来的工作成效,分析研判了当前“双减”工作形势,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双减”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州教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安彩琴主持会议,州委教育工委书记,州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州“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召集人龙布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卓尼县、碌曲县教科局负责同志作了表态发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市场监管局3个“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分别介绍了推进“双减”工作的主要做法、进展成效,对下一步工作作出部署。

    会议指出,自“双减”实施以来,州委、州政府把“双减”工作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大事项来抓,强力推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两年来,州、县市党委政府,“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各中小学锚定“一个核心”、聚力“四个提高”、坚持“四向发力”,协同作战、同向发力,攻坚克难,校外培训办学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校内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学生和家长总体负担有效减轻,“双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双减”还面临着更深层次的问题和挑战,必须进一步明确深化“双减”工作的思路和重点任务,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州工作要求不断取得扎实成效。

    会议强调,“双减”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全面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减”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州“双减”工作各项工作要求,坚决从政治上看“双减”,从民生上抓“双减”,从教育规律上推“双减”,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为进一步减轻学生负担,规范培训机构、提升教育质量提供保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会议要求,一要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要严格落实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结合“三抓三促”行动,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双减”工作相关要求,把“双减”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工作任务,发挥好“双减”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以实际行动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要夯实育人阵地,确保“双减”工作减负提质。要紧紧围绕“1234678”全州教育目标,持之以恒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作业管理水平、课后服务水平,全面系统做好科学教育加法,通过“双减”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学生成才成长。三要凝聚工作合力,确保“双减”工作走深走实。要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高效联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保持声势不减、力度不减,常态化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隐形变异培训机构查处力度,着力构建良好教育生态。四要完善保障措施,确保课后服务经费尽快落实。要严格落实《甘南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实施方案》《甘南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等文件要求,健全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及收取机制,确保课后服务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五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双减”成效有效巩固。要继续把“双减”作为教育督导的“一号工程”,将落实“双减”工作情况及成效纳入县域和学校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内容,作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督导,持续传导压力,督政策落地,督过程成效,督经费保障,确保“双减”工作成效得到有效巩固。六要营造良好氛围,确保“双减”赢得社会认同。要坚持正面引导,做好“双减”政策宣传引导工作,持续开展好“千名教师进万家”活动,引导家长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树立正确育人观念,持续营造好“双减”工作良好社会氛围。

    州“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州教育局在家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州直相关学校负责人在主会场参加会议;各县市教育(教科)局设分会场,县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县市教育局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共计200余人通过钉钉视频会议形式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 2023-08-27导出word白江平考察指导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开学准备工作

    白江平考察指导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开学准备工作

    白江平考察指导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开学准备工作

     

    8月22日,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白江平考察指导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开学准备工作。白江平在考察完学校硬件建设情况后,主持召开了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开学准备工作座谈会。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厅有关处室、兰州市教育局、兰州新区教体局、甘南州教育局、兰州一中、兰州六十一中、甘肃弘毅绿地实验学校、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兰州新区城投公司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有关方面负责人汇报了开学准备工作,白江平作了讲话。

    白江平指出,建设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教育生动实践,是甘南广大学生享受城市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各级各方面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同频共振推动工作,解决了资金、人员、机制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在兰州新区建起了一座高规格的崭新学校,迎来了即将开学的历史时刻。

    白江平强调,开学在即,各级各方面要全力以赴保障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如期、平稳、安全、有序开学。一要深化认识,争分夺秒加紧准备。充分认识学校开办的重要特殊意义,加快进度、不遗余力抓好各项本职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确保学校如期开学。二要发挥合力作用,凝心聚力衔接协调。充分发挥人员编制、资金筹措、师生转移、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衔接协调机制作用,按照既定方案,既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不断档、无漏洞保障学校平稳开学。三要加强安全保障,时刻牢记生命至上。边建设、边办学,要树牢安全思想,做好施工区与教学区、生活区的隔离和管控工作,加强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学校安全。四要选派教师学生,优中选优打好基础。坚持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确保把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的教师骨干选配到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遴选优质生源接受现代化优质教育。相关方面切实组织实施好过渡期学生和今年新生的转移入学工作,确保学校有序开学。

  • 2023-08-07导出word关于甘肃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四星校、五星校”​(甘南州)遴选结果公示 ...

    关于甘肃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四星校、五星校”​(甘南州)遴选结果公示 ...

    关于甘肃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四星校、五星校”(甘南州)遴选结果公示的公告


    根据《甘肃省“中小学德育工作星级校”创建实施方案》要求,在各校申报、县市初评、州级实地评估的基础上,经州教育局党组研究,拟确定迭部县旺藏九年制学校等8所学校为甘肃省“中小学德育工作四星校”,甘南州合作藏中等26所学校为甘肃省“中小学德育工作五星校”。现予以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公示时间为202387-11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州教育局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甘南州教育局基教科

    受理电话:0941-8213910

    通讯地址:甘南州教育局

    邮 编:747000

    甘南州教育局

    202387

     

  • 2023-04-25导出word2023年甘肃省学生资助政策发布​

    2023年甘肃省学生资助政策发布​

    2023年甘肃省学生资助政策发布


    关于学生资助政策,你了解多少?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从学前到研究生,求学路上各阶段资助政策都有哪些?近日,省资助中心发布2023年甘肃省学生资助政策。

     

    一、普通高等教育

     

    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资助标准为:考入省内院校符合条件的新生每人500元、考入省外院校符合条件的新生每人1000元。优先资助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学生可向当地县级教育部门咨询申请办理。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是由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且不低于1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5年间为还本宽限期。

    《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23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财教〔202363)规定,对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对2023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3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

     

    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

     

    5.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6.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有固定的工资收入的除外)。省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7.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省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8.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省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以及在校生30%的比例、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生人数10%的比例给予支持。

     

    9.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省属高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10.基层就业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

    对到我省三类到五类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基层工作一定期限后,对其用国家助学贷款缴纳的学费进行分阶段代偿,代偿额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不能超过本人当年实际国家助学贷款。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

     

    1.国家奖学金

    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2.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一般普通专业每生每年2000元,农医类专业(不含口腔和美容)每生每年2300元,艺术类非戏曲专业每生每年3000元,戏曲表演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

     

    3.国家助学金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我省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58个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三、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人民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从2021年秋季学期起,对于新进入普通高中就读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资助政策。其中,对于存在返贫和致贫风险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将其认定为可以享受免学杂费等政策。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义务教育

     

    1.免学杂费

    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补助公用经费。

     

    2.免费教科书

    向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费配备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对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以及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存在返贫风险和致贫风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活补助。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1000元,初中生均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补助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500元,初中生均每年625元。

     

    4.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天数,由学校按标准统一提供营养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个人。

     

    五、学前教育

     

    减免省内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具有甘肃户籍的在园幼儿以及普惠性幼儿园中非甘肃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按照政府及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年收费低于减免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年收费超过减免标准的,超出部分幼儿园可向幼儿家庭另行收取。

     

  • 2022-11-28导出word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1)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11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1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1125

     

     

     

    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

     

    20119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11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生

     

    第三章 学校

     

    第四章 教师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第四条 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市()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文旅、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重点督导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督导,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

     

    督导报告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各类考级证书、奖励、捐助等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学校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以及国家和省级有关办学标准科学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或者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定期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相关工作。

     

    学校应当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四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条件。

     

    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化和人口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镇建设、乡村振兴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交付使用。设置学校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第十九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建设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学校应当加强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学校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经依法批准转让、出租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处置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本级财政部门统筹用于义务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师、校长的配备,教学班级的设置、师生比例等应当符合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类别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配备特殊教育教师,规范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辅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育资源,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设置、建设、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事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到学校开展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规范实施学生随机均衡编班,合理均衡配备师资,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育信息化、教育资源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和普及共享。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甘肃省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职责,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校园周边合理设定安全保护区,落实校园安全保护区工作职责。

     

    禁止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禁止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设立营业性网吧和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迁移。

     

    禁止在校园安全保护区内摆摊设点、设置经营性占道棚亭。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电子烟及其他违法违禁物品。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应急、卫生健康、住建等部门,对学校及周边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改造学校安全设施,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月组织学生进行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类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聘任,任职期间应当公开校务,接受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务会议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学校应当为法治副校长履职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按年度对法治副校长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法治副校长应当认真履职尽责,主动参与学校工作,定期到学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变相开除学生,不得以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七条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言行雅正,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八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每年定期组织教师体检,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教师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生源变化情况,动态调配、合理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的核定及调整,按规定程序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教师。教师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长期空编和有编不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录用、以德为先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第四十二条 新聘任教师应当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地区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

     

    教师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当在农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加大保障性住房供应力度。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周转宿舍的管理,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占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保障课后服务规范开展,严格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教育教学方式,加强作业和考试管理,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应用,推进综合学习,提升学生核心素养。

     

    学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挥教研支撑作用,加强基础教育理论、政策和实践研究,引领课程教学改革;深入研究学生学习和成长规律,指导学校和教师改进教学方式,服务教育教学。

     

    学校应当健全校本教研制度,开展经常性教研活动,提高教师专业能力和课堂教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

     

    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国家安全、民主法治、民族团结、生命安全、心理健康、环境保护等教育,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其他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参加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开放。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深化思想政治课改革创新,落实思想政治课教学目标,全面提升学生做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思想意识。

     

    学校应当开展音乐、美术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校内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常见病、传染病和近视防控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校学生健康体检。

     

    学校应当把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融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业人员,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学校、教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校协同育人体系,发挥好家长委员会作用,办好家长学校,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主动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义务教育学校的教材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未经审定或者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以及教育督导、教材建设实际需求等,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不得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落实义务教育政策,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第五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并落实国家有关要求。

     

    第六十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和定期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对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规定。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2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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