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服务动态

  • 2021-11-02导出word甘南州民政局关于全面开通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甘南州民政局关于全面开通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为切实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县市民政部门全面开通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州民政局依托州民政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州未成人保护中心)开通救助保护热线。现对社会公布儿童救助保护热线:

    州未成年保护中心 0941-8216826

    甘南州民政局 0941-8223893

    合作市民政局 0941-8232098

    迭部县民政局 0941-5622044

    夏河县民政局 0941-7121815

    玛曲县民政局 0941-6121053

    碌曲县民政局 0941-6621182

    舟曲县民政局 0941-5122153

    卓尼县民政局 0941-3628717

    临潭县民政局 0941-3121655

    疫情期间,任何单位、个人、组织、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如发现需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包括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可致电进行咨询,我们将按防疫工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响应有关线索,做好临时照料咨询、转介服务、个案跟踪、资源链接等服务,为因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及时有效救助。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20211027

  • 2021-10-13导出word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稳步开展冬春救助工作

    甘南州应急管理局稳步开展冬春救助工作

    根据《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2022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甘南州应急管理局超前谋划部署20212022年度冬春生活救助工作。

    一是及早指导各县市对2021年度上报的灾情数据进行提前整理,避免灾报系统数据和评估报告数据不一致。

    二是指导各县市从户籍信息和灾情统计台账一一核查确认,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及时掌握救助人口和救助口粮、衣被数量,并按可能程度和自救能力大小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特别是对农房倒塌,农作物基本绝收的需救助情况,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

    三是要求各县市在救助对象的确定中,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核、县批”和“两公示”的程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分解落实工作责任,指导各县市按照冬春生活救助需救助人口、标准合理测算资金需求,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应急部门对我州救助资金的支持。

    四是要求各县市结合2021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冬春生活救助资金安全,最大程度发挥救灾资金的社会效益,杜绝挤占挪用、优亲厚友、贪污腐败等问题发生,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受灾群众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

  • 2021-10-08导出word全州民政系统持续开展“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

    全州民政系统持续开展“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

    为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持续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各县市民政部门结合进一步深化“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各项事关特殊困难群体的关爱服务工作,切实提高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是持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全州民政系统党员、干部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人员以及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党员等特殊困难群众全面开展走访慰问,深入了解他们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需求,帮助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截止目前,全州共走访慰问困难群众12767人,支出资金263.3万元。

    二是深入开展照护照料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提供“四个一”(每周打扫一次卫生,每半月洗一次衣服,每月理一次发,每半年发放一次衣被等生活必需品)服务,为全州特困供养人员发放生活必需品折合人民币526.61万元。

    三是充分发挥困难群众动态管理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对预警信息及时进行了入户核查,对符合条件的632户纳入救助范围,对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立工作台账,持续跟踪关注。切实做到主动发现、主动调查、主动施救。

  • 2021-09-13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1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pdf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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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9-03导出word甘南州民政局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甘南州民政局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

    为推进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州民政局聚焦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学费问题,扎实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对我州2021年参加高考并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高等院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进行资助。我州实施分批次助学,目前对已经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且符合条件的14名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于8月31日发放助学金84000元。

    今年以来,全州各级民政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全面摸清核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底数和今秋考入大学的人数,切实做到“不漏一人”。通过资助,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更加安心就读就学,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

    据悉,此次资助对象为:已认定为我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2021年参加高考并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高等院校且确定就读的。资助标准为:按照每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主要用于学费、住宿费、书本费、生活费和学习用品等支出。

  • 2021-08-10导出word州医保局下拨疫情防控专项救治基金1000万元

    州医保局下拨疫情防控专项救治基金1000万元

     

    近期,国内本土新冠肺炎疫情呈现局部聚集性疫情和零星散发交织的态势,防控形势复杂严峻。根据《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州疫情防控会议精神,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基金,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支持全州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救治,州医保局党组积极响应,全面落实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紧急安排,成立领导小组,紧扣单位职能,未雨绸缪,积极与财政部门衔接沟通,及时为七县一市下拨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疫情专项救治基金1000万元,为全州疫情防控救治提供有力保障。

  • 2021-06-17导出word甘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开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督查工作

    甘南州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开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督查工作

     

    2021年6月9日至6月10日,甘南应急管理局会同州财政局组成督查组,赶赴玛曲县应急管理局、欧拉镇欧强村、尼玛镇,碌曲县应急管理局,夏河县应急管理局、曲奥乡、王格尔塘镇、麻当镇,合作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乡镇、农牧户,对中央和省上下达我州的各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看台账、走村入户、核对群众“惠农一卡通”等形式,监督落实救助资金工作的“最后一公里”。

    督查组要求:一是要继续做好乡镇和行政村会议记录、审批表、张榜公式、村级评议等有关资料的查漏补缺;二是要加强救助资金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政策知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冬春困难群众生活保障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冬春救助资金发放程序,资金发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最大程度发挥救灾资金的社会效益,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确保所有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都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 2021-05-13导出word甘南州民政系统开展社会救助领域“解忧暖心传党恩”和为特殊困难群体 ...

    甘南州民政系统开展社会救助领域“解忧暖心传党恩”和为特殊困难群体 ...

    为贯彻州委关于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总体部署,推动全州民政系统党史学习教育走实走深,根据党史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省厅社会救助领域“解忧暖心传党恩” 为特殊困难群体购买保险行动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工作要求,甘南州民政系统开展社会救助领域“解忧暖心传党恩”和为特殊困难群体购买保险行动。“解忧暖心传党恩”行动从4月中旬开始,6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全州通过入户走访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及生活困难退役军人党员、老党员、烈士遗属等重点对象共388人,支出资金21.02万元,摸底排查困难群众9310人,综合分析研判,全面掌握了解困难群众“急难愁盼”和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并面对面宣讲救助政策、疏导思想、纾解困难,积极引导困难群众感党恩、听党话、坚定不移跟党走,着力营造“用脚步丈量民情、用政策排忧解难、用行动温暖民心”的浓厚社会氛围。同时,坚持示范引领,加强督查指导,盯紧压实“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督促各县市民政部门动员党员干部广泛参与实践活动,要求乡镇逐村逐户开展“拉网式”走访排查,对标精准认定对象,确保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提升兜底对象“两不愁三保障”质量,着力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更好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 2021-04-29导出word甘南州民政局调研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县工作

    甘南州民政局调研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县工作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类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县工作的顺利开展,427日甘南州民政局副局长尚高隆带领相关科室人员,赴碌曲县开展试点调研。

    调研组首先到玛艾镇了解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相关工作,与玛艾镇乡镇工作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就碌曲县服务类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承接主体以及建立乡镇社工服务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随后实地查看了碌曲县社会综合福利院提升改造情况和日常管理服务。

     

    下午,调研组在碌曲县民政局召开了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座谈会,会上调研组与县民政局领导班子及相关工作人员就服务型社会救助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交流,分析了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探讨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调研组对试点方案提出了四点修改建议:一是将城乡低保对象及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未成年人、老年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服务;二是做好社工服务站的建设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服务站建成后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三是做好指导服务,做好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工作;四是尽快制定下一步推进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时间节点,完成试点工作。

    最后,尚高隆副局长对服务类社会救助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提出要求,县民政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细化工作措施、分类指导,既要把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挖掘出来、推广开来,更要注意发现问题,推动问题解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2021-03-30导出word甘南州民政局 甘南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 ...
    2 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docx.docx 2021年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xls.xls

    甘南州民政局 甘南州财政局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 ...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以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1〕37号)文件精神,经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研究,2021年将继续提高全州城乡低保指导标准,同时提高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为确保提标工作按时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一)城市低保。全州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提高8%,合作市由年人均8064元(月人均672元)提高到年人均8712元(月人均726元),临潭等七县由年人均7296元(月人均608元)提高到年人均7884元(月人均657元)。年人均补助水平由6276元(月人均523元)提高到6780元(月人均565元)。

    (二)农村低保。全州农村低保指导标准提高8%,由年人均4620元提高到4992元。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人均补助水平分别由4620元(月人均385元)、4392元(月人均366元)提高到4992元(月人均416元)、4740元(月人均395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水平仍分别保持1008元(月人均84元)、696元(月人均58元)不变。

    (三)城乡特困人员救助。全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即合作市城市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年人均11328元,临潭等七县提高到年人均10248元,农村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年人均6492元;护理标准根据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三种情形分为三档分别由每人每年不低于1440元、2640元、3840元提高到不低于1680元(每月提高20元)、3360元(每月提高60元)、4800元(每月提高80元),即月人均不低于140元、280元、400元。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30元,农村低保三、四类家庭残疾人补贴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肢体、视力、智力、精神、听力、言语一、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六种的多重)残疾人每人每月提高10元,达到130元。

    二、资金保障

    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所需保障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保障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社会救助的主体责任,足额安排本级预算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完成时限

    此次提标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6月底前补发到位。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标准,是州委、州政府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载体,是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之底、有效助推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协调配合,靠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提标任务按时限完成,在提标过程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资金必须按月足额发放,不得停发断档。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要结合便民利民活动及党史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县乡工作人员开展全面的入户排查和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对已保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要视情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要加强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系统与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平台、纪委扶贫(民生)领域监督信息平台、财务统计台账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信息,确保数据准确一致。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健全督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排查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问题,严厉查处和惩治工作人员在农村低保经办服务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占、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各县(市)民政、财政局于5月3日、6月3日前分别上报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将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县(市)提标提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工作缓慢、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县(市),将在全州范围内通报。各县(市)提标任务完成情况务必于6月28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州民政局、州财政局。

    联系人:吕凤  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8219931

    冷曼 州财政局行政事业科    8212168                

     

    附件:县(市)落实2021年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甘南藏族自治州民政局

    甘南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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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15导出word甘南州民政局召开社会救助政策培训会

    甘南州民政局召开社会救助政策培训会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政策精准落实,全面提升我州社会救助工作政策执行能力,3月11日下午,州民政局召开社会救助政策培训会,各县市民政局局长与业务骨干参加会议。

    会上,州民政局副局长尚高隆同志对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强调,全州民政干部特别是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同志要守初心、担使命,一心为民,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要学文件、啃政策,加强对政策的学习和理解,以制度为依据,严格执行政策,并因地适宜的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要转作风、重落实,识民情、接地气,狠抓工作落实,一件接着一件办,一年接着一年干,真真切切、扎扎实实的做好工作。

    培训结束后,州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洪小流同志就此次培训做了总结,指出了当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年工作打算,要求民政干部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对职责范围内工作要真抓真管,确保党和国家政策和每一项民政工作任务执行到位,不出偏差。

  • 2021-02-25导出word甘南州惠民殡葬政策

    甘南州惠民殡葬政策

    甘南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等5部门联合转发《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并于20213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惠民殡葬政策的免费对象

    1.户籍在甘南州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

    2.户籍在甘南州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特困人员

    3.户籍在甘南州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户籍在甘南州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5.户籍在甘南州内且在甘肃省内实施火化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6.对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死亡人员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二、惠民殡葬免费项目包括

    1.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

    2.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

    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

    4.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

    5.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超出免费项目范围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应由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三、需提交的材料

    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明)。

    四、办理流程

    1.户籍所在地具有火化功能殡仪馆的,对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受理申请、审核审批和免费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2.户籍所在地无具有火化功能殡仪馆的,列入惠民殡葬范围的对象要求在其他具有火化功能殡仪馆县市火化的,火化前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甘南州惠民殡葬服务事项受理信息表(殡仪馆用表)。由经办人员在《甘南州惠民殡葬服务事项受理信息表(殡仪馆用表)计算免费金额,签注审核意见,复印留存相关资料,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对免费项目和免费金额等信息进行审核,符合免费条件的签注受理意见并加盖公章。

    全部费用先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向提供火化服务的殡仪馆据实支付,后持《甘南州惠民殡葬服务事项受理信息表(殡仪馆用表)、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逝者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甘南州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民政局用表)》,对符合免费条件的,由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局按殡仪馆具体免费项目及标准,及时办理审批结算手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审批名册。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册将惠民殡葬补贴资金拨付到金融代发机构,由金融代发机构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3.其他情形,严格按照《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执行。档案一式两份,复印件由殡仪馆留存,原件一份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交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局存档。

    五、合作市、夏河县、舟曲县、卓尼县殡仪馆惠民殡葬免费金额标准(根据物价收费文件依据按五项最高标准计算,实际金额按殡仪馆审批表实际费用为主)

    (一)合作市殡仪馆

    1.殡仪馆无条件提供遗体接运;

    2.殡仪馆3日遗体暂存冷柜180元;

    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成人430元,17岁以下每具350元;

    4.3年内骨灰寄存135元;

    5.提供骨灰袋20元。

    五项免费费用总计:成年人765元,未成年人685元。

    (二)夏河县殡仪馆

    1.殡仪馆无条件提供遗体接运;

    2.殡仪馆3日遗体暂存冷柜300元;

    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成年人(18岁以上含18岁)每具400元,未成年人(17岁以下)每具350元;

    4.3年内骨灰寄存150元;;

    5.提供骨灰袋10元。

    五项免费费用总计:成年人1060元,未成年人1010元。

    (三)舟曲县殡仪馆

    1.殡仪馆无条件提供遗体接运;

    2.殡仪馆免费提供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

    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1300元;

    4.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270元;

    5.提供骨灰袋每个30元。

    五项免费费用总计:1600元。

    (四)卓尼县殡仪馆

    1.殡仪馆无条件提供遗体接运;

    2.殡仪馆免费提供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

    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成年人(18岁及18岁以上)每具400元,未成年人(17岁以下)每具350元;

    4.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135元;

    5.提供骨灰袋每个4元。

    五项免费费用总计:成年人539元,未成年人489元。

  • 2021-02-10导出word甘南州全面完成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甘南州全面完成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

     

    为有效解决受灾群众今冬明春基本生活困难,切实发挥好冬春救助惠民生、解民忧、促和谐的作用,甘南州应急管理局超前谋划部署,规范有序开展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

    一是及早部署,救助工作安排到位。针对我州今年灾情严重,点广面大的情况。8月中旬着手安排,要求各县市把握时间节点,认真学习政策规定,及时分析、研究和部署因灾困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科学制定《甘南州20202021年度冬春生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有序有力开展。

    二是全面调查,救助对象摸排到位。依据《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州县应急工作人员逐村逐户排查登记,认真开展受灾人员需救助情况调查摸底,会同村级灾害信息员采取“问、听、查、算”的方法,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掌握救助人口和救助口粮、衣被数量,并按可能程度和自救能力大小分类登记造册,建立了台账,特别是对农房倒塌,农作物基本绝收的需救助情况,做到底数清,对象准,情况明。

    三是规范程序,救助对象精准到位。在救助对象的确定中,各县市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核、县批”和“两公示”的程序,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加大受灾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户、残疾人家庭等特殊群体救助力度,防止受灾困难群众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确保救助对象精准,救助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四是注重实效,救助资金发放到位。2020年我州共争取中央财政冬春救助资金2983万元,救助受灾困难群众24130105195人。资金下达后我们全过程跟进督导,确保救助资金全部通过“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户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到受灾群众手中,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受灾群众感受到党和国家的温暖,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春节。

  • 2020-11-16导出word甘南州民政社会福利中心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甘南州民政社会福利中心开展核酸检测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中心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期间主体责任,中心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经过积极沟通、协调,联系了合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于2020年11月 9日上午10时到我中心健身房进行核酸检测工作。

    本次检测覆盖了全体22名职工,切实把全体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同时也降低了工作人员传播疫情的机率,保障了老年人与孩子们的安全,全面实施最严格、最精细的管理,确保中心安全平稳运行。

    我中心严格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溯源排查,切断传播途径,规范防控举措,做好疫情常态化工作。

  • 2020-10-28导出word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1 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docx

    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各县(市)民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舟曲调查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甘民发〔202062号)精神,州民政局、州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联合制定了《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南州民政局  甘南州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甘南调查队

        20201022

     

    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提高对象认定准确率,根据《民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和《甘肃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依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内容和办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调查、评估,得出认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标准明晰,程序规范。

    (三)全面客观,综合评估。

    (四)以人为本,应保尽保。

    第四条 甘南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评估、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确认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检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主动依法依规帮助失能、半失能等人员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准确录入申请家庭基本信息。

    第七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和办理,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评估认定内容

    第八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刚性支出等。

    “单人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收入和财产以家庭为单位计算。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所有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性收入中,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实际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项目。

    (一)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指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不计入家庭收入。“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可将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主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一)不动产。主要包括家庭成员持有房屋、林木等定着物情况。

    (二)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以及市场主体(包括开办或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车辆(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不包括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家庭刚性支出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

    (一)因病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

    (二)因残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

    (三)因学刚性支出。主要指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

    第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探索通过辅助指标评估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

    辅助指标主要包括用水、用电、燃气、通讯等日常生活费用大幅超出一般家庭平均费用,以及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高消费情况。对于辅助指标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可作为家庭经济状况超出规定的判断依据。

    第三章 评估认定办法

    第十四条 工资性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一)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

    (二)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地就业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三)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收入。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完全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条件和一定劳动能力的非重度残疾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户籍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50%计算其收入。

    (六)必要的就业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进行扣减。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劳动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条 经营性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一)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

    (二)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产量推算。

    (三)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纯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四)有其他情形的,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第十六条 财产净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一)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

    (二)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三)有其他情形的,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方法推算。

    第十七条 转移净收入评估认定办法:

    (一)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凭证、协议、裁判文书的,以实际收入和支出计算。

    (二)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被赡养(扶养)人有两个以内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每名赡养(扶养)义务人赡养费按照超出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扶养)人数计算;被赡养(扶养)人有三个及以上赡养(扶养)义务人的,每名赡养(扶养)义务人赡养费按照超出部分的40%除以被赡养(扶养)人数计算。

    抚养义务人不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抚养义务人只有一个子女的,抚养费按照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30%计算;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每名子女的抚养费按抚养义务人总收入的20%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费实际给付额高于上述计算标准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第十八条 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的登记信息、相关购买信息和已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网签备案等信息认定。

    第十九条 动产评估认定办法:

    (一)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家庭成员账户中的总金额认定,可参考12个月内的账户流水情况综合评估。

    (二)证券、基金等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基金净值认定。

    (三)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时间和现金价值认定。

    (四)债权按照协议等文本信息认定。

    (五)互联网金融资产根据相关软件记录信息认定。

    (六)市场主体情况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确定。

    (七)机动车辆、大型农机局按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相关部门登记信息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维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下列情形予以豁免:

    (一) 家庭生活必需的家电产品。

    (二) 残疾人用车、生活用摩托车和三轮车、电瓶单车等代步工具。

    (三) 因病、因学、因灾等筹集的款项。

    (四) 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刚性支出评估认定办法:

    (一)因病刚性支出中的诊疗费用根据相关结算单原件或复印件认定;必须的交通费、基本生活费等根据实际支出认定。因病个人负担费用予以扣减。

    (二)因残刚性支出按照提供的票据认定。个人负担费用在3000元及以上的按3000元予以扣减,3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

    (三)因学刚性支出中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学校出具的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为准;必须支出的基本生活费以实际支出为准。个人负担费用在10000元及以上的按10000元扣减,10000元以下的据实扣减。

    第二十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行存款(不包括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

    (二)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三)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四)无经商登记信息。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净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以及属于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第四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经济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估认定。

    经济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具体情形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经评估认定,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组织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

    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提出合理理由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查、抽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资格作出确认决定。

    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低于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低收入家庭,或者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其家庭成员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等,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财产或家庭收入不符合条件的不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保障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确定保障类别,并颁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对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积极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该家庭应当及时、主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核查中主动提供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州、县(市)统计调查部门和国家统计局甘南调查队应当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完成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的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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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甘南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 2020-09-08导出word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调研我州社会救助及慈善工作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调研我州社会救助及慈善工作

    8月22日至23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宫蒲光一行来我州调研社会救助及慈善工作。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寇明春,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安锦龙,州委常委、合作市委书记刘永革,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昌德,州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尚学杰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先后到夏河县达麦乡黄茨滩村,拉卜楞寺,合作市卡加曼寺院,卡加曼藏药厂,合作市敬老院,通过实地走访低保户,与僧人座谈交流,看望孤寡老人,了解社会救助与慈善工作有关情况。

    23日,在召开的座谈会上,副州长王建军汇报了我州社会救助与慈善工作开展情况。

    宫蒲光指出,近年来甘南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把社会救助工作提升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作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措施,作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全面部署、全力推进、狠抓落实,成功应对了各种因素,特别是新冠疫情对困难群众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各级民政部门恪尽职守、锐意进取、不辱使命,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支持、通力协作,社会救助工作水平显著提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

    宫蒲光强调,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社会救助工作,从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理解社会救助工作,从立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待社会救助工作。加快推进法治化建设是推进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发展的当务之急,希望甘肃省、甘南州认真总结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慈善法执行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处理好既有制度和改革创新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解决重点问题与取得最大共识之间的关系,解决好制度发展与群众意愿之间的关系,深入研究、积极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社会救助和慈善工作思路和实践,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民族地区的智慧和经验。

    安锦龙表示,调研组一行带着对民族地区的深厚感情,前来我州专题调研社会救助及慈善工作,这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对我们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社会救助及慈善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恳切希望调研组对甘南民族地区的社会救助和慈善工作给予更多的关注、关心和关怀,一如既往支持甘南经济社会发展。

    (甘南日报记者  杨晓飞)

     

  • 2020-08-18导出word临时救助政策20问

    临时救助政策20问

    1.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社会单元,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3.什么是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4.什么是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5.什么是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6.什么是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有哪些?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受理方式有两种: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

    8.依申请受理的程序是什么?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9.主动发现受理是怎样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10.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哪些?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1.一般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于一般程序。具体规定是: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12.紧急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13.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市区政府审定。

    14.支出型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15.急难型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分类分档,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16.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17.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怎样衔接?

    1)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3)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18.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怎样规定的?

    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惠农专户(街道办事处基本户)预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核销。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19.“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如何建立?

    1)统一窗口名称,规范服务标准。依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大厅、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申请事项。市州可在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增加“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内容,加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标识,有条件的市州可单独设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统一窗口标识,做到“一明显二到位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救助政策、工作职责、办理流程上墙,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

    2)落实工作力量,公开救助电话。可采取增加编制、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等多种形式充实“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力量。市州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可由市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人员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工作人员。各县(市、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计等有救助业务的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并建立轮流值班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调剂负责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通求助受理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内随时受理困难群众的求助申请。

    3)加强部门协同,规范办理流程。依托已经建立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在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的同时,积极协调卫生计生、教育、住建和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衔接流程,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出台“一门受理”工作流程、细化救助内容、明确办理办结时限。凡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的申请,必须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群众求助诉求,统一填写《 县(市、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受理窗口及求助对象本人。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和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20.临时救助资金如何监管?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2020-06-29导出word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1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甘南州民政局 甘南州财政局 甘南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南州扶贫办   甘南州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

    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扶贫办、残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19〕87号)精神,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残疾人的照护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残疾人是最需要特殊关心和特殊照顾的困难群体,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和贫困残疾人群体的精准脱贫。近年来中央和省、州、县(市)建立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不断加大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投入力度,持续实施助残公益项目,为帮助残疾人群体解决生活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贫困重度残疾人依然普遍存在照护服务困难,在脱贫攻坚中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贫困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精准脱贫的现实需要,各县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州脱贫攻坚大局出发,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切实把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要立足现有条件,积极采取措施,扎实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

    (一)精准确定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集中或社会化照护服务政策范围:1.16周岁以上;2.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3.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或二级;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属于建档立卡残疾人。对有意愿入住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残疾人,要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机构为其提供集中照护服务;对符合条件但无意愿入住的各类照护服务机构的贫困重度残疾人,要组织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属、邻里互助及其他社会力量和个人为其提供居家服务、日间照料、邻里互助等社会化照护服务。要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服务信息台帐,动态掌握本县市贫困重度残疾人的基本信息和基础数据,尊重保障对象意愿,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二)依托和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开展集中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可在乡镇层级依托或者整合现有机构开展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有意愿和条件的地方,可建立专门的示范性、综合性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各县市可充分利用敬老院、互助老人幸福院、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养老院、乡镇卫生院、残联托养机构等现有资源,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有长期照护需求和意愿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要配备相应的基本生活设施及康复辅助器具。建立“户申请、村申报、乡审批、县备案”的审核审批和公示公告制度,照护服务机构要同残疾人本人及家庭签订照护服务协议,切实保证服务质量,政府购买服务可优先从残疾人家属中招聘照护服务人员。

    (三)推动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贫困重度残疾人分散或不具备集中照护服务条件的地方,可以村为单位设立邻里互助服务点,以残疾人的生活照护需求为导向,提供洗衣做饭、打扫卫生、代购用品、送医送药等互助式服务。依托现有互助老人幸福院、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村级公共服务场所,积极培育和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以居家照料、上门服务、日间短托为主,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居家服务和日间照料。强化家庭在残疾人照护服务中的第一责任主体地位,优先选用贫困残疾人家庭有照护服务能力的亲属就近就便为有长期照护服务需求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要签订照护服务协议,明确互助双方权利义务,由村“两委”干部定期对照护服务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要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定期随访、记录病情、监督按时服药、进行治疗康复和照护服务指导。

    (四)加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多方整合和利用资源,充分发挥和利用医疗机构、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的优势,积极为接收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实施手术矫治治疗、康复训练,配置康复辅助器具。已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补贴制度和开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的县市,要优先将接收照护服务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补贴和服务范围,各县市民政、残联部门要积极配合实施“福康工程”等公益助残项目,按要求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摸底筛查工作,为深度贫困地区重度残疾人免费配置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筛选肢体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康复训练。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加大宣传倡导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为其搭建平台、提供便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等闲置资源,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照护服务。鼓励个人、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企业或个人对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慈善捐款支出,符合现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有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要建立民政和残联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做好对象审定、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残疾人意愿和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督促和指导各类医疗机构为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优质医疗和康复服务。

    (二)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结合工作需求,统筹相关渠道资金支持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并向深度贫困地区适当倾斜。民政部门要加大本级留存福彩公益金投入力度,支持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州民政局将投入省、州两级福彩公益金支持民政部门残疾人集中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及设施配备项目。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整合部门相关资金,将“阳光家园计划”资金优先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相关工作,为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监督管理。贫困重度残疾人服务工作要向社会公示,接收社会监督。扶贫部门要关注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等帮扶政策落实情况。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组织、服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工作绩效评估,切实维护残疾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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