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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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 ...

    州政发〔2014〕1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公布州政府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36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省属驻州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暂不列入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9项,承接省政府下放部门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州县市政府部门工商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10项。州级政府部门新增备案管理项目3项,取消备案管理项目3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给县市的项目,要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县市政府要接住管好。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底数,建立“权力清单”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下放工作,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坚持放管并重,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要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通知

    附件: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州级政府部门承接省政府第十四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目录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的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

    私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3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州、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第二类)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取消内容

    实施机关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州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州民政局

    (三)省属驻州县单位取消行政审批项目(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2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地税局

    3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国税局

    4

    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州、县(市)国税局

    (四)暂不列入州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州、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核发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

    (五)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项目(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州、县(市)公安局

    2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省公安厅边防总队

    州、县(市)公安局

    3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州交通运输局

    4

    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省农牧厅

    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5

    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州、县(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6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省工商局

    县(市)工商局

    7

    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省宗教事务局

    州宗教事务局

    8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设备拆除、更新、改造、迁移审批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州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9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六)承接省政府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5项)

    序号

    下放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州公安局

    2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省公安厅

    州公安局

    3

    省级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和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批

    省水利厅

    州水务水电局

    4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5

    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复制、拓印审批

    省文物局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七)州、县(市)政府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10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2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

    港口经营许可

    州交通运输局

    6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7

    设立内资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8

    设立内资娱乐场所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八)州级政府部门新增备案管理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州级政府部门取消备案管理项目(3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收费备案

    省、市(州)、县(市、区)工商局(分局)

    2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核发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4-12-03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州政发〔2014〕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甘南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我州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属典型的未富先老少数民族地区,截止2013年底,全州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75375人,占全州总人口的10.24%,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市州行列。其中,城镇老年人30150人,占老年人的40%;农牧村老年人45225人,占老年人的60%;其中60—80岁老年人67328人;80-90岁老年人6902人;90岁以上老年人口1145人。全州现有城镇“三无”老人570人,五保老人4374人,随着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老年服务对象已经从过去的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对象逐步向城乡社会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延伸。预计到2020年,全州老年人将达到86250人,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进一步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健全我州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50号),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遵循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城乡各类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建设幸福美好新甘南、努力与全省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目标任务。到2015年,基本形成州、县市、乡镇、村社四级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实现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有力补充的养老服务发展格局。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服务网络更加健全。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州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

    ——基本服务全面保障。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强化政府对城乡困难老年人托底保障作用。

    ——体制机制充满活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规范行业标准。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充分调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娱乐、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力争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二、强化政府主导和引领作用

    (三)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明确发展思路、发展目标、设施建设、土地供应、资金投入、政策保障,重点扶持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文化教育、老年体育健身、老年金融服务、老年休闲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发展。

    (四)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要求,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的规定,将城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全部纳入政府供养范围,其中城镇“三无”老人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农牧村“五保”老人供养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州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70%确定。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政府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散居和机构供养的“三无”老人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五)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老龄办等24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的实施意见,建立70周岁以上中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每人每年按不低于省上标准发放津贴,所需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担。县市政府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免费乘坐公交车、免费使用公共卫生间等。各县市政府要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或者为其提供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六)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政府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确保用于养老服务;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及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3年内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位于适宜老年人活动的楼房低层,要因地制宜,结合当地老人生活习惯配建一些适合集中养老的服务设施。城市要整合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资源,加快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要结合开展“1236”扶贫攻坚和“双联”行动,利用农家大院、闲置公共服务设施等资源,每年建成20个以上互助老人幸福院。支持街道(乡镇)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所,支持在有条件的藏传佛教寺院内建设贫困僧尼供养点。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七)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县市至少建有1家养护型或照料型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基本的供养、护理服务。在有条件的藏传佛教寺院建立特困僧尼供养点,使年迈体弱僧尼生活和居住有保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养老机构管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成立机构,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医护人员及护理人员与正常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10-12左右;与不能自理老人、儿童的比例为1:3-4左右。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人数的10%。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要做好优化州、县市两级社会福利机构和养老机构资源,实现其示范引领、专业培训、功能试验、品牌输出作用。按照“撤小、做大、强中心”的思路,合理布局农村敬老院建设。加强敬老院管理,进一步做好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逐步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建立跨州、县市养老服务协作、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养老资源的共建共享。

    (八)开展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和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可以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在保证其公益属性、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运营,严禁改变性质,从事核定范围以外的经营业务。

    (九)推动养老机构标准化创建。探索政府搭台、企业参与、市场化运营、股份制合作的养老机构建设运营模式。发挥甘南藏区独特的人文和地理环境优势,加强与省内外养老机构和相关组织联建联营、合作经营、交流互动,发展“候鸟式”养老服务。建立健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等地方性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规范化标准化养老机构、示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先进县市创建活动。

    (十)积极发展老年教育。要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统一规划,加强组织协调,共同促进老年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老年教育设施和场所,支持老年大学(学校)建设。

    (十一)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各县市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有条件的行政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体育活动室、站(点)。公共体育场馆应免费或优惠向老年人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内部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开放。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按照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科学健身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动员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体育健身人口比例。

    三、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

    (十二)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鼓励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引导专业化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和机构,加盟、参与、托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十三)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机构。简政放权,降低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在资金、场地、人员等方面的准入门槛。按照先州、后县市的建设思路,重点支持养老条件好、积极性高、养老服务需求强的县市,建设一个社会资本投入为主体、政府投入为引导的示范性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用房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兴办养老机构。鼓励个人利用社区居民住宅和农村闲置房屋,兴办家庭化、个性化的托老所等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接收安置“三无”老人等政府供养对象。将成熟可行的养老服务项目列入对外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项目名录,积极引进省内外资本来我州投资养老服务业。

    (十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采取医疗养老一体化管理单独核算的模式,鼓励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或增设老年护理床位。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养老机构建立双向转诊、远程医疗、协议委托等合作关系,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十五)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建设或运营养老机构、开发养老用品、提供养老服务。鼓励爱心人士和慈善组织冠名捐建各类养老机构和设施,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动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开展自助、互助服务和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实施“银龄行动”,探索建立老年人参与自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社会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落实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等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结合“五好文明家庭”创建、青年志愿者活动,依托“妇女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

    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十六)拓展老年服务消费市场。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企业和机构开发生产老年人家用健康检测、治疗等智能终端产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大力发展老年电子商务,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实施“福康工程”,为残障老年人提供辅具配置、假肢安装等专业化服务。培育开发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和“丝绸之路”旅游等老年旅游市场。结合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开办为老服务网站和老年学校,支持老年广播电视发展和老年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出版。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健全行业标准,加强监督检查,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十七)开发老年产品用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生产经营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别是要充分利用我州大力发展特色畜牧业、林果业的优势,开发老年保健食品。大力开发老年护理、康复、保健等产品和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宜居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十八)打造养老产业集群。各县市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条件,扶持发展养老服务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扶持培育中小型养老服务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鼓励实力强的养老服务企业走标准化、规模化、品牌化和连锁化发展道路,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和较强竞争力、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养老服务企业集团。

    五、完善扶持政策措施

    (十九)完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与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为养老服务业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拓宽养老服务业融资渠道,充分运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政府出资建立的担保机构要积极支持养老机构贷款担保工作。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对信用等级高的养老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鼓励老年人积极投保。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以房助养等产品。政府发行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

    (二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对清理出批而未用或闲置的公益性用地可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已经供应的建设用地经审批可改变用途用于养老项目建设。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养老服务。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土地政策。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不得以集资建设等名义和形式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或分割转让。

    (二十一)完善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按程序报批后免征房屋产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防洪费、排污费、人防建设费、绿化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均按下限收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用热等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安装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按不高于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标准的50%收取。对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可享受国家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二)完善财政投入政策。各县市政府要加大投入,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并重点向农村倾斜。采取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民办公助,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从2014年起,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建成通过验收且依法登记投入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实有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用房自建的新增床位每张补贴1万元、租赁用房且租期在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4000元,营利性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80%予以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50%,其中福彩公益金部分属于州级的,由州承担1000元;属于县市的,由县市承担2000元。各县市政府可在此基础上视财力出台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标准。社会办养老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的,收回建设补贴。对运转正常且提供的服务质量达到行业要求的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各县市政府确定是否给予一定数量的运营补贴。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享受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州、县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要对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给予资助,对运营状况好的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予以补贴,并制定具体的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机构运转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社会办养老机构收住“三无”老人的供养经费,由当地财政直接拨付养老机构。州、县市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6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二十三)完善人才支撑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制定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优惠政策,对高等院校、高职、职中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与养老机构签订5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岗工作满一年的人员,按学制给予逐年返还全额学费的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的人员应向所在养老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养老机构报同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本级福彩公益金留成中安排资金予以落实。依托大中专院校和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实训基地,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把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助政策。落实养老护理员岗位设置和职称评聘制度,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2020年达到90%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建立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城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每处至少安排1—2名公益性岗位人员,专职从事养老服务工作。获得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机构累计服务时间满3年,且满足当地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优先向养老机构所在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公办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审等政策,落实并逐步提高薪酬和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六、完善市场监管机制

    (二十四)健全养老服务行业规范。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等相关规定。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和运营评估机制,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改善服务,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各县市要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对本县市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和服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审。

    (二十五)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业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及其收费标准,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公办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护理费等)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十六)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统计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统筹协调,研究推进政策措施,认真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逐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人社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管理、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部门要研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提升医疗服务能力。规划、国土、住建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商务、金融、质检、工商、文广新、体育、食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十八)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的消费理念,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消费环境。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积极主动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发展格局。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表彰命名社会服务窗口养老服务示范单位和“孝亲敬老”模范个人,加大助老为乐好人好事的宣传力度,为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十九)强化督促检查。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将养老服务覆盖面、养老床位增长率、养老服务人员配备、地方财政投入等量化指标纳入县市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州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部委提出的促进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细化具体的支持措施。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和州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 2014-10-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

    州政发〔2014〕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4〕65号)精神,扎实做好第二次地名普查的相关工作,全面掌握我州地名的基本信息,提高我州地名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州所有陆地国土。

    普查内容: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三、时间安排

    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县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本县市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县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四、组织实施

    此次地名普查范围大、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为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甘南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工作规程和普查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州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

    普查工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各县市要相应成立第二次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省、州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地名普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和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普查工作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工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联系人:贡保才旦 联系电话:1890941186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0日

  • 2014-10-24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非公 ...

    州政发〔2014〕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州委、州政府出台《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南发〔2013〕40号)以来,全州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经济”)发展环境显著改善,非公经济初步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但是,在非公经济发展中,一些行业和部门政策障碍和隐性壁垒仍然存在,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仍然突出,影响和制约了我州非公经济跨越发展。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州委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障碍,保障非公经济发展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推动非公经济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资源配置机制

    (一)切实消除行业垄断和壁垒。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鼓励引导非公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在各类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彻底取消所有制限制,保障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享有平等获得公共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健全招投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市场化配置机制。严格实行公共资源配置进场交易,杜绝公共资源交易中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交易的公共资源,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建立涉及非公经济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应向全社会公布,以便于查询和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公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管理的土地、矿产资源、产业项目、投资政策等公共资源领域的信息(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实施)。

    (二)积极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根据《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州政发〔2014〕88号),依法放宽经营范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南发〔2013〕40号)文件精神,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标注“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示语,登记机关于15日内用通报形式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全面实现市场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三)推进特许经营竞争性市场准入。对需经特定程序获得有限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各级政府应依法、科学管理,规范设置准入条件,明确进入途径、运行方式和监管办法,不得单独对非公经济设置附加条件,保障非公经济平等获得特许经营资源的权益。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实施机关应在出让方案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信息向社会公开发布(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二、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拓展发展领域

    (四)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允许和鼓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非公经济进入交通运输领域,参与公路、桥梁、隧道、车站、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农田水利、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州水务水电局牵头实施)。

    (五)支持非公经济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支持和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营。允许非公经济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参股、控股、租赁或购买服务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暖、供气、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通过招商引资方式,积极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城镇燃气经营管理(州住建局牵头实施)。按照国家税收政策,非公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共同负责实施)。

    (六)支持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开发领域。鼓励和引导非公资本投资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非公经济建设天然气支线管道工程、城市燃气管网项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加气站、加油站。鼓励非公经济进入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汽车充电站(州发展改革委牵头实施)。

    (七)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认真落实国家、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勘查开发国家规定的矿种和区域;鼓励非公企业自主组建勘查单位,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资质和探矿权后,开展地质勘查;鼓励非公有制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对尾矿和低品位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纳入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奖鼓励补助政策申报范围(州国土资源局牵头实施)。

    (八)支持非公经济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非公经济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州卫生局牵头实施)。鼓励和引导非公经济进入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领域。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高质量民办高校发展(州教育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养老服务领域,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补助、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以独资、合资、合作、承包、联营等方式投资兴建老年公寓、老年养护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老人幸福院和敬老院等各类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州民政局牵头实施)。

    (九)支持非公经济进入文化和旅游产业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参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鼓励非公经济投资演艺、娱乐、网络文化、动漫、游戏、文化旅游、文化会展、创意设计、数字文化服务等行业和领域(州文广新局牵头实施)。鼓励非公经济进入旅游领域,参与旅游资源开发、景区项目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民间资本投资运营的旅游基础设施享受同等税费减免政策,旅行社组团参照《甘南州旅行社奖励办法》予以奖励,鼓励州内非公经济组织依法成立旅行社或设立分支机构(州旅游局牵头实施)。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印刷复制企业,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可录类光盘生产和只读类光盘印刷复制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投资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连锁经营企业,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产品发行经营活动。支持非公经济从事数字出版经营活动,投资设立网络出版包括动漫出版、游戏出版、手机出版、电子书出版、电影电视剧制作和产品开发等数字出版企业(州文广新局牵头实施)。

    (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积极探索非公经济通过参股、控股或并购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推动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或股权社会化。积极引入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结合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改制重组、商贸流通企业改革、招商引资、股权投资等具体项目,通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不定期面向社会广泛发布信息,保障非公经济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非公经济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允许关键岗位的经营管理者、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以现金、技术等出资参与企业改制。支持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州国资委牵头实施)。

    三、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县市政府要落实中小微企业属地化管理责任,制定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逐步加大财政投入,转变支持方式,为中小微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用足用好政府中小微企业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完善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创新中小微企业资金投入方式,更多运用贴息、基金、购买服务、业务补偿和奖励、股权投资、代偿代补等间接方式,降低政策门槛,扩大扶持范围,吸引和撬动信贷和民间资金投入,助推全州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州经信委牵头实施)。

    (十二)充分发挥税制改革及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效应。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扎实开展“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最大程度发挥其减轻小微企业税负的试点效应。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及其他税收减免政策,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非公经济,暂免征收营业税。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精神,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州财政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牵头实施)。

    (十三)支持非公经济进入金融服务业。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经济参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支持非公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争取开展设立民营银行试点工作,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以及各类资金互助组织等(州政府金融办牵头实施)。

    (十四)加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强与政策性担保公司的合作,并通过多方参股方式,逐步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提高各级担保公司资本金,不断提高对非公企业重点是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能力,降低非公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州经信委牵头实施)。

    四、创新人才和科技支持政策

    (十五)鼓励非公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非公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超过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非公企业招收就业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非公企业对其招收登记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的,按规定享受补贴政策。对各县市人社部门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非公企业,接纳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支持知识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社会服务型等就业潜力大的非公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在新增就业岗位时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各级政府予以政策支持(州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六)坚持对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一视同仁。在面向社会的资助、基金、培训项目、人才信息库等公共资源运用上对非公经济组织人才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重视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适当放宽非公经济组织技术人员申报各级各类职称中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等资格评定条件。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可通过个人档案所在单位、档案托管部门、工商注册的个体(私营)协会等渠道申报。对专业人员集中,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带动力较强的大型非公经济组织,由人社职改部门直接提供职称评审服务。把非公经济人才纳入全州人才长远规划,根据非公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非公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非公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将非公经济组织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工程的选拔和管理范围,享受相应奖励和科研项目资助。在全州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非公经济组织享受同等的政策待遇(州人才办、州人社局牵头实施)。

    (十七)大力支持非公经济的创新活动。支持非公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非公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科技成果向非公企业转化。落实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非公经济技术支持培训计划,加强对非公经济科技创新的咨询、引导和培训。继续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使更多科技型非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科技保险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州科技局牵头实施)。

    五、加强对非公经济的引导和服务

    (十八)加强对非公经济的权益保护。切实维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依法保护非公经济财产权不受侵犯(州工商联牵头实施)。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重点鼓励争创国家免检产品,支持申报地理标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资格认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积极开展对非公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专题培训,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支持非公经济主体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州科技局牵头实施)。

    (十九)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重点减少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州编办牵头实施)。公开审批程序,完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站式”项目联合审批机制,行政许可项目逐步推行网上审批、能同步办理的同步并联办理。对重大项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全程服务制度(州政府办公室牵头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事项处理情况。严肃查处服务机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对故意刁难、妨碍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州监察局牵头实施)。

    (二十一)健全完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加快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方便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扩大社会监督。建立有违规行为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逐步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组织监督,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州工商局牵头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

  • 2014-08-29导出word关于印发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政发〔2014〕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8日

    甘南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推动全州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为核心环节,紧紧围绕“激发非公经济发展活力,加快甘南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总目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改革,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一步保障创业创新,服务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进一步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切实让这项举措“落地生根”,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活力,催生发展新动力。

    (三)基本原则

    1.立足州情,主动创新,不拘形式。从我州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起步晚、市场主体总量少、起点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出发,改革创新注册登记模式,先行先试一系列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注册登记形式。

    2.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减审放权,以民为本,规范服务。坚持以公众满意标准,大力清减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登记流程,规范准入条件和程序,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

    二、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激发全民创业活力

    (一)实行“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工商注册登记时,对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办理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许可证的“先照后证”登记注册制度,并在其营业执照上标注“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或筹建期间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提示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登记之日15日内通过电子公务平台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关前置审批部门依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依法履行监管义务。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营业活动。

    (二)放宽经营范围登记

    全州将全面执行“非禁即入”的政策,按照政府明确“禁入”的“负面清单”核准经营范围,对经营范围中法律法规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可以按新兴行业用语或企业具体经营项目表述。

    (三)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进行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2014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四)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

    企业年检。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单位和个人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企业在三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个体工商户验照。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个体工商户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将未按照规定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登记机关接收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年报制。准确掌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模、带动效果、推动经济作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限制,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一是市场主体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用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无上述权属证明的,可以由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权属证明。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的,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二是允许经营场所“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及以上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三是推广“一照多址”制度。对一些餐饮服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已办理营业执照,因旅游季节期间需在本辖区内的旅游景区增设经营场所的,不再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在其营业执照“住所”栏内载明经营场所地址即可。四是市场主体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对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以及不直接开展生产销售的业务洽谈等不影响周围居民、村民正常生活经营活动的,办理登记时不再提交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五是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即可。市场主体对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登记机关不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即不再进行实地勘验,但在日常的市场监管中进行抽查。

    (六)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建立适应互联网环境下的工商登记数字证书管理系统,积极推行全国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为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提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服务保障。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七)简化名称登记手续

    企业申请冠“甘肃省、甘肃”或“甘南州、甘南” 字样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均实行网上远程核准,名称核准通知书由企业在拟注册登记的州或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近领取。名称中字号、行业用语法律法规规定未禁用的,均允许企业使用。

    三、强化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加快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同、数据共享、信息公示机制,以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经济户籍库为基础,整合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银行征信等信息资源,建立面向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的共享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构建甘南州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可以按照规定在系统上公示,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改革前属于登记事项的公司登记信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按最近一次登记的信息予以公示。

    (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三)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

    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办理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办理。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四)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和自律作用

    扩大行业协会参与度,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以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企业资信信息。

    (五)强化企业自我监管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涉及公司基础制度的调整,公司应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发挥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强化主体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应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时间、数额等履行实际出资责任。

    (六)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行为的监管,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强化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赋予的监管职责,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升监管效能。

    (七)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集中各方力量协调落实改革的各项措施。工商部门要调剂充实一线登记窗口人员力量,保障便捷高效登记。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强化后续监管。建立健全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强化协同监管。上级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注册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宽进”条件下实现“严管”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优化完善工商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的采集、整合、服务能力。根据省工商局和州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建成本地区集中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为本区域实施改革的前提条件,确保工商注册登记改革平稳过渡,确保宽进后的严管到位。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务服务创新,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和技术环境,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等信息化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

    (三)完善法制保障。为了顺利推进全州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程,抓紧时间开展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

    (四)注重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做好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先照后证”和“非禁即入”的改革便利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相分离的法律责任,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意义和股东出资责任,全面了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的作用,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 2014-08-05导出word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州政发〔2014〕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8月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甘政发〔2014〕7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矿区办事处: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办法》首次将社会救助各项制度统一到一部行政法规之中,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遵循,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大力实施民生实事,有力地保障和改善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但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保障不完善、体系不完整、制度“碎片化”等问题。特别是我省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各类救助对象年度人次数接近全省总人口的一半,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薄弱,实现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手段,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体系,推动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二、完善和落实社会救助制度政策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8号)、《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73号)的有关要求,切实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主体责任,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动态管理,着力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立足我省省情,深入调研论证,及时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特困人员供养办法,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10号),进一步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后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所、有病能得到及时诊治。

    (四)创新医疗救助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145号),并在救助程序、制度衔接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救助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要在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同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五)推进教育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调研论证,不断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

    (六)健全住房救助政策。建设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调研论证,进一步细化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关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的具体救助政策。

    (七)强化就业救助工作。人社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按照《办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促进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人员的就业救助力度。

    (八)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进一步科学规范临时救助具体事项、对象范围、审核审批程序、评议公示、救助标准、经费筹措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操作办法,抓紧修订我省临时救助制度,争取尽快提交省政府审定并颁布《甘肃省临时救助办法》。同时,要切实抓好《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140号)的贯彻落实,改进救助工作,变自愿救助为主动救助,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紧紧抓住贯彻落实《办法》的关键环节

    (一)着力破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问题。破解“碎片化”、推进“一体化”是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配套政策,完善相关措施,逐步解决部门之间和民政部门内部的救助“碎片化”问题,使社会救助各项制度在目标、政策、对象、程序、措施上相互衔接,形成“一体化”合力。

    (二)扎实开展急难救助工作。救急难是《办法》的重点内容,必须统筹规划,合力施救,持续推进。要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针对性强、操作性强、救急难快的功能特点,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急难事项,切实兜住困难群众生活底线。要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充分利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综合服务窗口等平台,年内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救助申请和受理渠道,优化工作流程,及时受理、转办申请救助事项,确保困难群众求救有门、受助及时。

    (三)不断健全信息核对机制。我省省、市、县三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已全面建立,各地要通过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形式,配强工作人员,设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落实工作经费,使核对机构尽快运转起来,切实发挥作用。民政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规定,协调社会救助各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别、跨部门、多层次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细化核对措施、规范核对程序,确保核对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为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科学施救提供依据。

    (四)加强基层救助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常住总人口数及社会救助工作任务需要,配齐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办、责有人负。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所辖上年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工作经费。

    四、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办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要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要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及时有效地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救助方法灵活、救助形式多样的特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救助需求。

    (二)细化任务分解。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省政府将对贯彻落实《办法》重点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合力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发展。各地政府要准确把握《办法》规定,切实将贯彻落实《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地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适时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社会救助各管理部门要分类建立监管制度,对职能内救助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管。要公开救助条件、标准、程序以及受助对象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严格落实社会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确保社会救助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和采取发放宣传单、明白册,政策解读、现场解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办法》的各项制度规定,让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要采取灵活有效的方式,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领会精神实质、掌握重点内容、明确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7日

  • 2014-07-25导出word关于转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转发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4〕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发〔2014〕6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6月20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保持试点阶段建立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体不变,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不变,县乡村分级包干指导督促落实的联动机制不变,省市县人社部门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的管理体制不变,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责任,切实抓好组织落实。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据参保人员缴费、查询、领取养老金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合理设计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流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努力为城乡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要健全完善基金监管机制、规范运行管理,筑牢监管防线,确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要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灵活多样的方式,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知晓率,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0日

    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多缴多补激励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16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15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七条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为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九条 省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市州、县市区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承担。

    第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第十一条 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2008〕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2011〕14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县市区财政确有困难的,市州财政应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地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实时联网,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制度规定、统一政策标准、统一机构名称、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实施方案报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选择500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8月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的《甘肃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 2014-07-11导出word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落实省政府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 ...

    关于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落实省政府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州级政府部门承接落实省政府第十三批

    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州政发〔2014〕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经州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州政府承接落实省政府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3项(其中取消非行政许可项目2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项目1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非行政许可项目2项,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8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做好衔接落实。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下放给县市的项目,要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县市政府要接住管好。

    二、要继续推进改革。要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底数,建立“权力清单”并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要加大简政放权。要继续推进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取消调整下放工作,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四、要创新体制机制。要坚持放管并重,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等配套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

    五、要及时公开信息。要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州政府承接落实省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附件

    州政府承接落实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三批取消调整和

    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3项)

    (一)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州民政局

    2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州、县市财政局

    (二)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许可项目(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财政厅

    县市财政局

    (三)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省地税局

    州地税局

    2

    西部地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省地税局

    州、县市地税局

    (四)承接省政府部门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18项)

    序号

    下放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1

    投资1亿元及以下的建设项目(不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明确不予下放的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2

    建设投资2亿元及以下医院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不含热力生产和供应)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4

    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不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5

    麦芽、饲料、植物油、肉禽类、蛋品、水产品加工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6

    化工类单纯化学品混合和分装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7

    非金属矿的开发(不含煤炭、石油、天然气及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土砂石开采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8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不含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5万千瓦以上的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9

    养殖场(区)、围栏养殖、水产养殖、制种、农业垦殖、农田改造、农产品基地、经济林基地、森林采伐项目、引水配水工程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10

    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不含涉及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的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11

    销售Ⅳ、Ⅴ类放射源,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跨市州行政区域除外)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12

    110千伏送(输)变电工程(不含跨市州行政区域和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13

    单台雷达探测系统项目环评审批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14

    仅涉及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延续和变更

    省环保厅

    州环保局

    15

    省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同意(农业部分)

    省农牧厅

    州、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6

    省内报刊在本省设立记者站(除兰州外)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州文广新局

    17

    各市州与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等内容相关的(除委托印刷宗教内容以外)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州文广新局

    18

    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州文广新局

  • 2014-06-20导出word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州政发〔2014〕6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14〕58号)和《中共甘南州委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 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意见》(甘南发〔2013〕3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着力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不断改进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加快推进“五大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力公开透明,行政审批行为规范运作,行政审批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健全,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加快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按照项目法定、客观真实、分级负责、分类清理的原则,对全州各级政府、各部门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收费事项和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等进行全面清理核实,摸清底数、锁定项目、编制目录、公布权力清单,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监督、适时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及时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防止变相设置审批事项或增加审批条件的行为。

    (二)继续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我州对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取消收费;各县市、各部门自行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一律取消。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的精神和省政府要求,做好非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取消和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按照能放必放、重心下移、就近管理、方便办事的原则,对凡是能够由县市直接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州政府各部门要及时调整管理层级,逐步下放审批权限。对省政府下放到州、县市的审批项目,各县市、各部门要积极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制定衔接方案,做到无缝衔接,确保承接落实到位;对省政府直接下放到县市的审批项目,要一次放到位,州直各部门不得截留、保留。推进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州与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的关系。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今后全州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办理要件,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编制办事指南,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不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制定并实施《甘南州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实行目录管理,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审批。

    (四)推进行政审批方式改革和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类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实行集中受理。对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审批。探索建立“绿色通道”审批机制,对州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等事项,试行快速审批。完善行政审批网络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审批,并逐步扩大网上审批范围。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组织,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

    (五)健全完善行政审批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专家评审等配套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综合评价机制和考核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强化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规范到位、监管到位、追责到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各县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县市审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市长担任,县市长要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审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各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上下衔接、整体推进。

    (二)加强协调推进。各县市、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衔接沟通,对涉及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的审批事项,提出衔接的具体意见和办法。各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机构编制、监察、法制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指导服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措施、新办法,增强改革的前瞻性、主动性。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州审改办要加强对各县市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9日

  • 2014-06-09导出word关于表彰2013年全州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单位的决定

    关于表彰2013年全州重点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单位的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13年全州重点

    卫生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先进单位的决定

    州政发〔2014〕45号

    2013年,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州卫生工作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贯彻落实省委藏区工作会议精神为契机,以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为目标,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认真组织实施卫生人才培训培养工程、大力推进基层中藏医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重点卫生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为了发扬成绩、表彰先进、鼓励干劲,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州人民政府决定给玛曲县、舟曲县、卓尼县授予一等奖,各颁发奖牌一面;给迭部县、碌曲县、合作市授予二等奖,各颁发奖牌一面;给临潭县、夏河县授予三等奖,各颁发奖牌一面。

    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市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全州经济跨越式发展、社会长治久安,卫生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为开创我州卫生事业新局面作出更大的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 2014-06-04导出word关于表彰2013年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县市的决定

    关于表彰2013年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县市的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

    2013年国土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先进县市的决定

    州政发〔2014〕33号

    2013年是全州加快实施“五大战路”、建设“五大甘南”的关键一年,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经受考验、攻坚克难,主动作为的一年。各县市政府国土资源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围绕地方中心工作和年度国土资源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实施州委州政府区域发展战略和转型跨越发展目标,以深化改革,狠抓落实为着力点,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式,强化工作措施,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管理,全面完成了与州政府签订的2013年国土资源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为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了鼓励先进,激励争先创优,州政府决定:

    对获得年度考核成绩一等奖的夏河县、合作市、玛曲县、卓尼县人民政府各颁发奖牌一面;

    对获得年度考核成绩二等奖的舟曲县、临潭县、迭部县、碌曲县人民政府各颁发奖牌一面。

    2014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推动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委会议及州委十一届四次全委会议精神、实施“十二五规划”关键的一年,国土资源工作任务繁重而艰巨。州政府希望各县市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全州国土资源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创新的思路保护资源,以有效的措施保障发展,以实际的举措改善民生,以健全的机制服务社会,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州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努力为开创甘南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人民幸福安康的新局面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 2014-06-03导出word关于表彰2013年度统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先进县市的决定

    关于表彰2013年度统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先进县市的决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表彰2013年度统计工作

    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先进县市的决定

    州政发〔2014〕32号

    2013年,在州委、州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县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全力实施“五大战略”、加快建设“五大甘南”过程中,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强化统计能力建设,创新统计工作环境,推进统计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较好地完成了党委、政府赋予的各项任务。

    为了树立典型、激励先进,全面提升我州统计工作整体水平,促进统计工作深入有序开展,州政府决定:

    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卓尼县人民政府、碌曲县人民政府、合作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以上县市以此为起点,再接再厉,戒骄戒躁,百尺杆头更进一步。希望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以他们为榜样,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坚定信心,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为全州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统计保障。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 2014-05-19导出word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 ...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

    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第十二批

    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州政发〔2014〕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甘政发〔2014〕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

    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甘政发〔2014〕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经2014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68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2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1项,取消市县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项,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8项;减少审批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31项,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7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2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新增的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时限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确保无缝对接;对下放给市县的项目,要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批代替监管的问题,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强化服务上来。要结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以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8项)

    2.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

    附件1

    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8项)

    (一)取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2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省教育厅

    2

    煤炭经营企业资格证核发

    省工信委

    3

    在公路上施工、养护需中断交通或绕道通行的许可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4

    小水电站建设审批

    市(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5

    主要农作物(含草、食用菌)品种推广应用前的审定

    省农牧厅

    6

    在预防保护区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审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

    在湿地保护区天然水道和湿地边缘50米内建筑设施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

    国内外团体、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与保护环境资源有关的投资建设审批

    省林业厅

    9

    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省安监局

    10

    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产品的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11

    生产、加工国外设计的地图产品的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12

    测绘航空摄影的审核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项)

    序号

    原 项 目 名 称

    取 消 内 容

    实 施 机 关

    1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以及聘任校长核准

    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

    探矿权及其转让审批

    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前置性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

    (三)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目录(1项)

    序号

    原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地质调查备案

    省国土资源厅

    (四)市县级政府部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3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2

    对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五)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原 实 施 机 关

    现 实 施 机 关

    1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民政厅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省地方税务局

    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六)向市州(县市区)下放

    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序号

    下 放 项 目 名 称

    原实施机关

    现 实 施 机 关

    1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运输审批

    省农牧厅

    市(州)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

    原省卫生厅审批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师、护士执业注册及变更

    省卫生厅

    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3

    综合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下,专科医院床位在2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省卫生厅

    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4

    原省卫生厅负责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含三级医院,包括其他部门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原省卫生厅设置审批的民营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换证)、校验及变更

    省卫生厅

    市(州)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5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省文物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6

    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省文物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7

    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省文物局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8

    丙级测绘地理信息资质审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局

    (七)减少审批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原 实 施 机 关

    现 实 施 机 关

    1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八)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省教育厅

    2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省工信委

    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省工信委

    4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省财政厅

    5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省财政厅

    6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省交通运输厅

    7

    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8

    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省交通运输厅

    9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牧厅

    10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省农牧厅

    11

    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农牧厅

    12

    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省农牧厅

    13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省农牧厅

    14

    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省农牧厅

    15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省农牧厅

    16

    执业兽医资格认定

    省农牧厅

    17

    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省农牧厅

    18

    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省农牧厅

    19

    草种进出口审批

    省农牧厅

    20

    营造林工程监理员职业资格审核

    省林业厅

    21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

    省文化厅

    22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23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24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省文化厅

    25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省文化厅

    26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省质监局

    27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省质监局

    28

    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9

    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0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1

    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中第三方检索机构认定

    省知识产权局

    (九)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国税管理范围除外)

    省地税局

    (十)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7项)

    序号

    原 项 目 名 称

    新 增 内 容

    实 施 机 关

    1

    农用地开发审核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

    2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环保厅

    3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许可

    医疗使用的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PET)用放射性药物(自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环保厅

    4

    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5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设施使用草原审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省农牧厅

    6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认定

    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省农牧厅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7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省质监局

    附件2

    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2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

    兰州海关

    2

    进境货物直接退运核准

    兰州海关

    3

    报关员资格核准

    兰州海关

    4

    报关单修改、撤销审批

    兰州海关

    5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中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核准

    各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6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各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7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县级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8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9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10

    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1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2

    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执业资格核准

    省地震局

    13

    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

    省通信管理局

    14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省通信管理局

    15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16

    特殊经济区域区内机构结汇、购付汇核准与外汇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17

    金融机构的外方投资者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18

    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19

    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

    20

    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审批

    甘肃证监局

    21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甘肃保监局

    22

    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甘肃保监局

    (二)承接国务院下放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减征、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审批

    兰州海关

    2

    减免进口货物滞报金审批

    兰州海关

    3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兰州海关

    4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地税管理范围除外)

    省国税局

  • 2014-04-11导出word关于黄河干流甘南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关于黄河干流甘南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黄河干流甘南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

    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州政发〔2014〕51号

    玛曲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是我省为治理黄河水患,保证防洪安全而兴建的一项重点水利工程。为顺利开展黄河干流甘南段防洪治理工程实物调查工作,保证工程占地区实物标准的准确性,减少国家、业主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干流甘肃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甘政发〔2013〕111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占地范围。黄河干流甘南段防洪治理工程始于甘南藏族自治州玛曲县齐哈玛乡哇尔义村,止于玛曲县欧拉乡欧强村;主要涉及玛曲县齐哈玛乡、采日玛乡、曼日玛乡、河曲马场、欧拉乡、尼玛镇段。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国家已批准开工建设的铁路、公路、港口、电力、通信等重点项目外,禁止任何单位、集体或个人在黄河干流甘南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新建或改建任何工程项目,不得改变该区域内原地类、地貌,不得从事抢开耕地、园地、围占滩涂、掘塘养鱼、抢栽树木等改变土地用途及影响工程建设的活动,不得移动或破坏为建设黄河干流甘南段防洪治理工程所设立的标记、标点。

    三、玛曲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黄河干流河道管理工作,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依法管理保护河道、水域、岛屿、滩涂、岸线和防洪工程、水文监测设施,维护河道管理秩序,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四、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黄河干流甘南段防洪治理工程占地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人口迁入,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正常情况外,一律不准再迁入人口。

    五、州、县水利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会同设计部门按本通告明确的范围和有关技术要求实地界定范围,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标志,并尽快将工程总体布置图送达州、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宣传和实物调查工作,避免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州移民管理机构要会州、县有关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和监督。

    六、对违反本通告擅自迁入的人口和建设的工程一律不予登记和补偿。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 2014-02-12导出word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新修订的《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0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南州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创新驱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甘南州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民主的评审制度。

    第四条 甘南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类别分别聘请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等5人组成监督委员会,负责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和异议处理的监督工作。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州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州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大科学发现,具有较高科学水平和科学价值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并在本州得到实施应用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技术产品和经济指标的;

    (四)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并使之产业化的项目中,对本州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产生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经实施应用三年以上,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甘南州科技进步奖中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奖项,重点奖励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六条 州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部门推荐:

    (一)县(市)人民政府;

    (二)州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在甘南的中央或省属单位;

    (四)全州性学术团体;

    (五)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 各推荐部门应当择优推荐候选项目,并在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单位分别公示。推荐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评价材料。

    同一完成人在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完成人每年参加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州科技进步奖被推荐人推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不得推荐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和已经确定密级的;

    (二)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三)不利于人体健康、社会安全和有损公共利益的;

    (四)依法应当取得行政审批但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申报的项目。

    第九条 州科技进步奖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若评审项目不够,可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评审年限,报州政府审核备案。州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被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各专业评审组按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向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

    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建议,实名投票确定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异议及时处理,由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示后的授奖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获得州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州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州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和评审经费由州财政列支。州科技进步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进步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公告。有过错的完成人5年内不得申报州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申报州科技进步奖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州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参与评审活动的其他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同时废止《甘南藏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州政发〔2002〕74号)。

  • 2014-01-15导出word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
    1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docx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审计在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财政资金绩效、推进依法治州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9〕78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加强审计监督,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政策措施落实、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是规范财经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依法行政不断推进的新形势下,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审计机关在维护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制约与监督权力运行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州审计机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中心工作,按照“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审计力度,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和部门对审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接受审计监督的意识不强,对审计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整改不到位,屡查屡犯;审计队伍建设、审计质量和信息化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不相适应;审计机关基础建设、经费保障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审计工作的发展,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全州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五大甘南”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审计工作重要性认识,切实重视并加强审计工作,紧紧围绕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按照“优环境、促发展、惠民生”的要求,充分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审计服务水平,推动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

    要切实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和作用,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健康运行。首先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预警、防范、抵御等方面的作用,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工作,发现问题,规范工作。要抓住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加强审计监督,强化审计整改,促进各类资金更加合理、规范、安全、有效的使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密切关注全州经济安全。各级审计机关要把维护好全州经济安全作为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关注财政安全,防范财政风险;关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安全,促其保值增值;关注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关注民生,推动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关注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三是要开展绩效审计和调查,为有效加强宏观管理服务。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对重点问题、热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价值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大绩效审计力度,推进效益评估,促进经济结构优化,降低消耗,节约资源,为推动全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三、突出审计监督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要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推动重要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一)加强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加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完整性。加大对财政预算资金、转移支付资金、部门预算外资金、政府非税收入等资金的监督力度。关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情况。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为主线,拓展和延伸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覆盖面,重点对涉农、社保、教育、医疗、科技、环保等领域进行延伸审计和调查,揭露问题,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绩效。

    (二)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把对干部的“问责”与资金的“问效”结合起来,促进领导干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关口前置,加大任中审计比重,把领导干部的重大决策、可持续发展、关注民生、环境保护等内容纳入审计范围。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和州委实施细则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加大包括三公经费、配车用车、出国出境、会议庆典等在内的各项公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力度;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严重铺张浪费、财政资金损失、国有资产流失、重大资源毁损及效益低下等问题,检查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规享受特殊经济待遇、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超标准配备办公设备等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延伸审计力度,特别是对业务费、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考察费等相关费用,应抽查一定比例进行跟踪延伸,验证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同时,要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科学运用,使经济责任审计成为监督、管理、考核、评价、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手段和依据。

    (三)加强民生项目审计。要结合社会建设及相关领域改革,有重点地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的审计,着力监督检查民生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揭露和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揭示和反映政策落实不到位、目标未实现及资金分配不合理、管理不严格、制度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审计,建立健全民生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体系,规范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按原则办事、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政府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在更高层次上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要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为重点,加大审计力度,揭示和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通过审计,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深挖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揭示和查处重大违背国家产业、土地和投资政策,重大铺张浪费和损失浪费问题,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等问题;揭示和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普遍性和制度性问题,以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四、加大审计整改和成果运用力度

    审计整改工作是否有效进行,直接关系到审计执法的严肃性,审计处理只是手段,而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查处的问题进行整改是审计监督的最终目的。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和建议,充分利用审计手段对经济社会运行进行监控,运用审计成果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管理。

    (一)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对于预算执行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并按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要求和内容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涉及到重要问题时由审计机关以专题或简报形式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

    (二)建立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列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审计整改工作以及本级政府领导对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要情、审计专报等有关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要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促进审计整改,切实提高督查整改的实效。

    (三)建立审计整改联动制度。根据工作要求建立由各级政府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牵头,政府办、纪检监察、组织、人社、检察、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工商、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日常工作由审计机关负责。联席会议实行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并将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四)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情况、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联合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情况及整改中遇到的问题,应定期向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必要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审计机关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五)建立审计整改问责制度。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负有监督责任。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进行审计整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进行责任追究。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及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拒绝、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被审计单位应从严问责,并移送相关部门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审计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工作业绩、职务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到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内容,特别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公开是提高审计整改实效的切入点,是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要加大审计公开力度,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政府网站以及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工作典型,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促进审计监督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结合,提高审计整改效果。

    五、加强和改进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推动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关心和重视审计工作,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要将审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及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批示有关部门处理;要高度重视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改善班子成员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认真执行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免协管制度,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任免须征求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要重视审计干部选拔交流工作,使审计干部能在多个岗位上得到锻炼提高,为审计工作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要建立完善审计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强化审计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源环境审计、审计信息技术等专门力量,保障审计机关切实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将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依法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切实予以保证。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为审计部门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要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审机构,配备内审人员,明确内审职责,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要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注重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审计力量的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树立审计机关良好形象。要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分析新形势新情况对审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准确定位职能,科学把握重点,及早谋划新思路、新举措,努力为实现全州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保驾护航。要不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培养审计人才,通过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合作,采取选送培训、集中培训、自办培训、网络培训以及参加学历和职业资格考试、开办前沿知识讲座等方式,强化以审促学,提高审计人员的实战能力和创新能力;要紧跟时代和科技发展步伐,不断创新现代化审计技术方法,把审计信息化建设作为审计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建立网络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和开展信息系统审计。要严格落实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认真执行审计纪律,健全廉政工作体系,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推动审计机关廉政和行风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的各项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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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 ...

    州政发〔2013〕170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转发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

    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

    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

    第十一批和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

    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甘政发〔2013〕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要求,经省政府2013年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 13项(其中,新增行政许可项目9项,新增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3项;市级政府部门新增行政许可项目1项)、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8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确保及时落实到位,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要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摸底核实,进一步清理和规范现有审批项目,坚决把该取消的取消,把该下放的下放,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公开信息,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如再进行审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承接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精心制定承接方案,健全完善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运行。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及时跟进掌握落实到位情况,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考核评估,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3项)

    2.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4日

    附件1

    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一批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

    (一)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2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3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4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省新闻出版局

    5

    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6

    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7

    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

    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9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新增部分内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项)

    序号

    原项目名称

    新增内容

    实施机关

    1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省卫生厅

    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省卫生厅

    3

    国产电视剧片审查

    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市级政府部门新增行政许可项目目1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中央在甘单位第六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项)

    (一)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实施机关

    1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

    甘肃电监办

    2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

    甘肃电监办

    3

    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甘肃电监办

    4

    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

    甘肃电监办

    5

    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

    甘肃电监办

    6

    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

    兰州铁路局

    7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承运人资质许可

    兰州铁路局

    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目1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1

    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省内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审批除外)

    甘肃电监办

  • 2013-07-14导出word印发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13〕9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0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保障自治州国家行政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和政策,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贯彻和执行。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从本州实际出发,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州经济和社会的跨越式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州人大常委会决议,草拟立法规划和单行条例草案,不断健全完善自治条例配套制度。自治州行政机关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对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行政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时,如有不适合本州实际情况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经州人民政府按有关程序报请上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城乡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丰富民主形式,完善管理措施,强化社会监督。

    加强农牧村基层组织和政权建设,改善基层工作环境,逐步提高农牧村干部养老补贴待遇。

    第二章 经济建设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充分运用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手段,依靠科技进步,努力推进产业化、信息化、工业化和城镇化。依托特色资源,发展特色产业和特色经济,把自治州建成高原绿色生态经济强州。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高原绿色食品、生态旅游、清洁能源、矿产建材、民族用品和中藏药材等特色产业,建立相应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制定完善投资优惠和奖励政策,对确定的重点扶持类产业和项目,在土地、金融、财政等方面予以倾斜照顾。

    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加强农牧业基础地位,实施农牧互补战略,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

    推进高原特色生态畜牧业建设,加快畜牧业专业化布局、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加强特有畜种资源保护和畜禽品种改良。

    加快发展高原特色种植业和现代设施农业,重点推进优质青稞、高产油菜、中藏药材和高原夏菜等现代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推动发展农牧业产业保险,建立健全农牧业保险费补贴制度,提高农牧业保险覆盖面,增强农牧业抗风险能力。

    积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牧业组织化程度,健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稳定和完善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允许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建立农牧村土地草场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开展土地草场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建立健全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制止土地撂荒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完善基本农田的生产设施,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和高产稳产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疫体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常规免疫和强制免疫相结合。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国家规定的动物重大疫病,实行强制免疫。

    常规防疫与强制防疫所需疫苗、反应治疗和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州、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推进森林工程建设,发展森林旅游、经济林果、高原花卉、林下种植养殖和林产品加工等林业产业。安排林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苗圃建设、种苗补助、科技推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育林基金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全额用于林业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

    第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着力抓好连片开发扶贫、产业扶贫、生态扶贫、科技扶贫、智力扶贫、社会扶贫、移民扶贫、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加快农牧民脱贫致富步伐。

    加大农牧民技能培训,扩大劳务输转规模,努力增加劳务性收入。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边远特困乡村和重灾地区,应当加大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推进经济循环园区建设,对进入园区开发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规范水电产业发展,积极论证开发风能、太阳能,实施电气化、户用沼气工程,形成水电为主、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产业。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旅游兴州战略,大力开发以草原湿地、森林峡谷、民俗风情、红色旅游、宗教文化、休闲度假为主的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景区景点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支持发展“农(牧)家乐”等乡村文化旅游,鼓励和扶持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和风味食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民族用品加工业,重点扶持发展民族特需用品、民族民间手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逐步形成地方特色产业。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年增加。

    州、县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外经贸往来,推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州内注册的外贸出口企业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后,按出口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完善物流产业发展规划,搭建物流产业投资建设平台,加快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基础设施,科学布局和发展一批物流项目。

    合理布局城乡商业网点,在中心城镇培育区域性核心商业圈和一批特色商业街。着力引进知名商业企业,发展一批民族贸易企业,优化流通结构,提升流通业态。

    民族、财政、金融、税务部门积极落实民族贸易与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扶持民族贸易和特需商品的生产。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完善建设用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对经营性用地出让一律实行“招、拍、挂”。

    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开垦费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全额用于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加快完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注重功能配套,体现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质。

    加强城镇和农村特色集镇的建设和管理,统筹兼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提高城镇的综合功能。在编制和修编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规划时,应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

    城镇绿化、环卫、市政等基础设施应与城镇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并应由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审查和验收。

    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强化规划的法律法规宣传,完善规划执法体制,严格城镇规划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及违法建筑行为。

    自治州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优先安排。

    第二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强化城镇建设用地储备和整治,根据城市化进程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规模。科学确定城市发展进度,适时推进城市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得到改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通讯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区电线下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不断扩大通讯和广播电视信号覆盖面,进一步推进农牧村电影放映工程。

    第二十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加强价格调控,稳定市场。

    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强化质量监督,维护竞争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完善铁路、民航、水运、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等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上级交通建设投入,形成以公路、铁路、空运、水运协调发展的现代交通网络。加强省际间连接道路、农牧村道路建设,完善路网结构,提高路面等级。

    逐步理顺农牧村道路养护管理体制,加强农牧村道路日常性和预防性养护。州、县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向上争资力度,负责统筹安排国家专项补助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等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本辖区农牧村道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设生态甘南。

    第三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在开发资源和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坚持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切实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依法加强自然保护区及天然林的保护和管理。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推进集体林承包工作,争取并落实林业生态保护补偿经费。

    加强林政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行为,严禁非法运输和加工木材的行为;强化森林防火工作,依法查处野外用火特别是林区和林地边缘用火行为;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狩猎行为。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推进以草定畜,草畜平衡;建立科学合理的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和生态补偿机制。

    加大天然草场生态保护与建设力度,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开展草原“三化”、毒害草、鼠虫害综合治理工作,加强高原原生植被的保护。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加大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水资源。

    改革水资源管理方式,凡利用自治州境内水资源的开发项目,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水务水电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依法征收境内水资源开发项目的水资源费。

    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水土保持规划,指导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依法监督方案的实施。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依法征收的水土保持规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水土保持科研、水土流失监测等。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优先利用矿产资源发展经济。大力争取上级支持,加快州内矿产资源勘查进度,摸清矿产资源储量。加强矿产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建立矿产资源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打击私挖滥采行为。

    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征收和管理。新设采矿权一律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价款除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以及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生态恢复管理。

    对州内重要矿产资源实行计划开采和监控管理。年度开采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设计开采能力,结合产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核定。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乡污染,制定并实施农牧村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牧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禁城镇污染向农牧村转移。

    第四章 社会事业发展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需要。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合理设置农牧村学校布局,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加大办学体制改革,健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和考试招生制度。大力发展继续教育,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促进教育公平,实现优质均衡。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重视和支持双语教育,完善双语教育体系。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创办高等职业学院。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学校教师培训经费,用于中小学校长、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训与进修。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德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对就业困难群体给予就业引导、扶持。继续实施跨地区就业和“三支一扶”等工程,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面向基层和跨地区就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整合劳务培训机构,培育、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济人,打造劳务品牌。积极开展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培训,并按上级部门下达劳动培训计划标准给予培训补助。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重视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承包。

    加大科研和科普经费投入,科技三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科技人员,提高科技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科技创新和应用平台,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办、共建研发机构和技术创新中心,重点扶持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和科研成果转化,资助各类产业共性与关键性技术的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对科技发明、应用和推广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特色文化产业。强化州县市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和乡镇、社区文化站、图书室等文化设施建设,逐步实现乡乡有文化站、村村有文化室。抓好城乡文化互动,推动民间表演团体发展,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自治州各级文化、民族等部门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物古迹的发掘、整理、保护、传承和利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弘扬优秀民族民间文化。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评定管理办法,对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由县市财政每年给予适当的生活津贴。

    第四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牧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少数民族电影和电视剧的译制工作,不断丰富民族文化生活。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发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项目。

    各级体育、民族等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民间传统项目的收集、整理工作,对民族传统体育优势项目实施定点培训,州、县市财政给予经费保障。每4年举办一次全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档案馆,建立服务民生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加强地方史志的整理和编撰工作。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事业建设,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公共卫生管理体制和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和疾病防控能力建设,加强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及妇幼保健工作。加快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完善新型农牧村合作医疗制度,设立特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对特困家庭、残疾人和边远农牧区群众实行特殊救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每两年至少为职工进行一次常规身体检查。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体检,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 自治州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强化公立医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加强中藏医药的研制开发,推进中藏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国家和省、州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改善人口结构。

    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严格查处违法生育,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健全基层管理机构,推进信息化网络化建设,完善技术服务网络,提升优质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明确责任主体,重点完善安全管理网络、应急反应机制。努力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高危领域的企业,依法收取安全生产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对城乡低保人群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

    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牧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加大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推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防汛抗旱、地震、森林与草原火灾、气象、地质灾害等重大灾害的应急预案,落实责任制和各项防范措施,把各种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财政、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五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年度预算。州、县市财政年度预算的调整或者变更,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六条 州、县市各级新增财力应当重点用于民生实事、农牧村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维护稳定等支出,支持自治州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重大项目、资金和优惠政策。建立向上争资立项奖励机制,对争资立项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

    第五十八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因执行有关优惠政策造成的财政减收,由财政部门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税收返还资金和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坚持常规监督与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及时纠正扣减、截留和挪用资金的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着力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牧村信贷担保机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流向农牧村。

    加强金融环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深入开展金融安全建设,制止逃废金融债务行为。

    第六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加大对重大项目、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强化审计结果运用。

    第六章 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干部。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公务员中,藏族公民应占一定比例,并注重配备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县市人民政府班子和县属部门也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到发达地区、上级行政机关、大中型企业和基层挂职培训。实施部门、县市、乡镇干部的交流,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

    第六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在招考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积极向上争取政策,通过加分等形式对本地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本地少数民族考生,为基层配备“双语”工作人员。

    第六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

    第六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培养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引进紧缺人才、奖励优秀人才以及实施重大人才开发项目。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组织人社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努力争取并落实藏区优惠政策,不断改善干部职工的生活环境和工资待遇。

    第七章 其 他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方针,加强民族团结和爱国教育,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不断健全宗教事务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把宗教活动场所纳入社会管理范畴,把宗教活动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等纳入城乡整体建设规划,把宗教教职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保障藏族公民学习使用藏语言文字的权利。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促进自治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正确使用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公务时,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并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自治条例的措施。

    州、县市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一条 每10年开展一次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庆祝活动。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的职工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和休假,每年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藏历年放假三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3-05-14导出word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转发

    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州政发〔2013〕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5月8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经2013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12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7元);

    二类地区:114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2.1元);

    三类地区:108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1.4元);

    四类地区:10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10.8元)。

    以上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四类地区划分明细

    一类地区(11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兰州新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 2013-05-14导出word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州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州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第一次全州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

    州政发〔2013〕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甘政发〔2013〕9号)文件要求,州政府决定开展第一次全州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确保国家文化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国家文物保护体系的重要基础工作。我州可移动文物数量众多、种类丰富、特色鲜明、价值珍贵,通过对全州可移动文物科学、规范、全面的调查、认定和登记,有益于了解我州可移动文物信息现状,既有利于科学评价我州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和价值,深化对全州各民族重要文化资源宝库的州情认识,又有利于为科学制定我州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进一步加大文物保护力度,健全我州文物保护体系,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全州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等各类国有单位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可移动文物(1949年及以前的各类文物、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及列入国家限制出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普查的主要内容是可移动文物数量、类型、分布和收藏保管等基本信息。

    三、普查的时间和安排

    此次普查从2012年10月开始,到2016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210月至20133月):主要任务是成立机构、编制方案、组建队伍、开展培训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34月至2015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报送等工作。

    第三阶段(20161月至201612月):主要任务是整理和汇总普查资料,建立文物名单和数据库,公布普查成果、编写普查报告等工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州政府决定成立甘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文物科,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县市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完成本单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作为近几年文物工作的重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安排部署。要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抓好每个阶段普查任务的落实。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方法,细化时间安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文物行政部门要做好全州第一次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党史、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国土资源、宗教、档案、科协、人民银行等部门要视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动员组织本系统各级单位做好普查工作。统计部门要提供国有单位名录,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分析、审定和发布等工作。

    (三)组建普查队伍。各级普查机构要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文物系统所有文物收藏单位,根据文物数量和人员力量,组建数量充足、人员稳定、业务素质高、结构合理的普查队伍,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具体工作任务;文物系统以外各部门先开展本单位调查,有文物的单位要视情况组建普查队伍,承担文物调查和信息登录等工作任务。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信息登录工作有困难的单位,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四)落实普查经费。州财政局要将州级普查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和落实,县市财政局要将本级普查经费列入预算,分年度予以安排和落实,切实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并加强普查设备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保证普查质量。州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片对普查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市也要开展相应的培训,确保普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文物调查和登录工作。文物普查信息资料实行逐级审核制,各单位要把好普查信息的第一关,做到所有普查信息真实、完整、详实,普查信息与文物档案和实物完全相符。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成立专家组,对各县市文物的调查、登录等工作进行指导,并承担非文物系统单位文物的认定工作和各县市文物信息数据的汇总审核等任务,并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不漏单位、不漏文物,确保普查信息真实可靠。

    (六)做好普查宣传。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普查宣传方案,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文物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法律法规等,提高广大普查工作者、普查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文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为开展文物普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甘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8日

    附件

    甘南州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石占良 州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彭德玉 州政府副秘书长

    全永康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局长

    成 员:张来成 州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

    杨政权 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杨东戈 州教育局副局长

    尚高隆 州民政局副局长

    文建斌 州财政局副局长

    张元斌 州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赵凌宏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副局长

    王凌华 中国人民银行甘南中心支行工会主席

    孔庆平 州财政局纪检组长 (国资委负责人)

    党晓明 州统计局副局长

    贡保才旦 州宗教局副局长

    崔庆春 州档案局局长

    张德林 州科协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赵凌宏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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