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策解读

  • 2021-01-05导出word《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

    为让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医保局对《关于发布<2020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了解读。

    一、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是什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开展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本次调整始终坚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确立了“突出重点、补齐短板、优化结构、鼓励创新”的调整思路,发挥体制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释放改革红利,努力实现药品目录结构更加优化,医保资金使用更加高效,基本医保药品保障能力和水平更高的目标,更好地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基本用药需求,助力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后顾之忧,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经过本次目录调整,119种药品被调入目录,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最终目录内共计2800种药品,其中西药1426种,中成药1374种,中西药比例基本持平。

    二、本次调整,如何保证“保基本”的功能定位?

    对目录外药品,在评审、测算、以及确定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等环节,均综合考虑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负担能力等因素,设定了符合“保基本”定位的技术标准,确保谈判形成的支付标准符合预期。对目录内药品,专门组织专家评审,对原未经谈判准入目录且价格或费用偏高的品种进行谈判降价,引导目录内药品的支付标准逐步回归合理。同时,通过调出临床价值不高药品等措施,特别是近年来集中带量采购“以量换价”进一步挤压药价水分,实现“腾笼换鸟”,确保基金安全。

    三、本次调整,纳入调整范围的目录外药品的范围及数量有何变化,有何考虑?

    不同于前几轮调整将“所有已上市药品”纳入评审范围的做法,今年首次实行申报制,即符合今年调整方案所列条件的目录外药品才可被纳入调整范围。目录外药品的调整范围实现了从“海选”向“优选”的转变。

    根据《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今年调整的目录外药品主要有7类: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被相关部门纳入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药品;纳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范围集采成功的药品;2015年1月1日以后获批上市的药品,以及2015年1月1日以后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同时,考虑到各省原自行增补药品的用药延续性,本次也将“纳入5个及以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调整范围。根据申报条件,共计704种目录外药品申报成功。

    设定申报条件的主要考虑是:一是更好满足临床需求。例如新冠肺炎治疗用药、临床急需或鼓励仿制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集采中选药品等。二是更好与新药审批工作衔接,实现药品审批与医保评审“无缝衔接”,体现鼓励新药创制的导向。例如新上市的药品,新批准修改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的药品。三是照顾临床用药延续性。例如纳入5个及以上省级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也被纳入调整范围。

    四、本次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谈判成功率如何?谈判成功的药品数量、类型、治疗领域及价格降幅如何?

    与往年相比,本次调整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谈判降价调入的药品数量最多,惠及的治疗领域最广泛。

    我们共对162种药品进行了谈判,谈判成功119种(其中目录外96种,目录内23种),成功率73.46%,平均降价50.64%。本次目录调整共新调入119种药品(含独家药品96种,非独家药品23种),这些药品共涉及31个临床组别,占所有临床组别的86%,患者受益面非常广泛,患者的获得感会更加强烈。

    五、目录内有29种药品调出,请问哪些情况下药品会调出,是否会对相关疾病患者用药有影响?

    经专家评审,共计29种药品被调出目录,主要为临床价值不高且可替代,或者被药监部门撤销文号成为“僵尸药”等品种。这些药品的调出,经过了专家反复论证,严格按程序确定的。专家们在评审过程中,将可替代性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被调出的药品目录内均有疗效相当或更好的药物可供替代。同时,这些药品的调出,为更多新药、好药纳入目录腾出了空间。

    六、我们注意到,本次将一些进入目录时间较久的“老品种”纳入谈判范围,有什么考虑?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同治疗领域中,价格或费用偏高且没有合理理由的药品”“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的药品”等,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后,可以被调出《药品目录》。在今年的调整过程中,评审专家经反复论证和严格评审,按上述要求将14种目录内药品纳入谈判范围,如谈判成功将被保留在目录内,否则调出目录。这14种药品都是前期准入目录时未经谈判,且经评估价格或费用明显偏高的药品。经过谈判,14种药品均谈判成功并保留在目录内,平均降价43.46%。

    将目录内未经过谈判的所谓“老品种”纳入谈判,主要考虑有三个方面,一是提升药品经济性。药品也有生命周期,受市场竞争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药品的支付标准也应该相应调整。从实际情况看,部分药品进入目录后,支付标准长期没有调整,或者调整不到位,经济性明显下降。谈判是提升经济性的重要手段。二是提升公平性。通过引入谈判机制,近年来一些新准入目录的药品性价比更高,与原目录内的“老品种”相比出现了价格“倒挂”现象,为维护医保基金使用和患者权益的公平性,我们利用市场机制,对“老品种”进行谈判,引导其支付标准回归合理。三是减轻患者负担,节省基金支出。实践证明,通过对“老品种”进行谈判,能够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提升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在以后的调整中,我们也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老品种”进行谈判,着力提升目录内药品的经济性。

    七、经过今年的调整,抗癌药领域的保障情况有什么变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抗癌药的保障情况。2018年,我局成立伊始,就组织开展了抗癌药专项准入谈判,最终17种药品谈判成功纳入目录,并于今年底协议到期。这17种抗癌药中,3种药品有仿制药上市被纳入乙类管理。14种独家药品按规则进行了续约或再次谈判,平均降幅为14.95%,其中个别一线抗癌药降幅超过60%。经测算,14种抗癌药降价,预计2021年可为癌症患者节省30余亿元。同时,本次调整还新增了17种抗癌药,其中包括PD-1、仑伐替尼等新药好药,目录内癌症用药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

    八、本次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对医保基金和患者负担的影响是怎样的?

    根据初步测算,通过谈判降价和调出目录,能够为基金腾出一定空间。由于在目录调整过程中,我们严格把握药品的经济性,新增的119种药品(独家96种,非独家23种),多数是经过谈判实现降价的独家药品,预计2021年增加的基金支出,与谈判和调出药品所腾出的空间基本相当。同时,本次谈判药品的协议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后我们将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再次调整其支付标准,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从患者负担情况看,通过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预计2021年可累计为患者减负约280亿元。

    九、针对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国家医保局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强监督,保证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廉洁?

    国家医保局始终高度重视加强医保药品目录调整中监督机制的建设,局领导在关键环节亲自部署,明确工作任务,强调廉政纪律要求,确保谈判工作科学、规范、廉洁、有序。一是完善制度措施。针对目录调整容易出现的风险点,对专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人员,都制定了明确的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二是强化对专家的监督管理。在确定专家名单、分配测算、谈判任务等环节严格坚持利益回避和随机原则,所有专家均随机抽取产生。要求专家必须在职在岗,且每名专家只参加一个环节的工作。专家评审、测算等环节实行全封闭。三是加强内控管理。制定了专项工作规则,明确各工作岗位和人员责任,完善信息保密、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措施,加强廉政保密等方面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四是加强规范约束。所有工作人员和专家均签署《保密和廉政承诺书》《无利益冲突声明》。所有专家均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推荐,并如实报告与企业利益相关的事项。五是主动接受各方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举报。目录调整工作邀请媒体和纪检监察等方面参加,谈判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做到所有证据可追溯、各方可申诉。按照以上要求,本次谈判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十、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如何执行?

    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是药品企业与国家医保局共同约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是基金支付和患者个人支付的费用总和,各统筹地区以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药品费用。今年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药品,其支付标准与新版目录同步,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为止。协议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协议有效期内谈判药品企业向全国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供应该药品的价格不超过医保支付标准。有效期限内如有其它生产企业的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自动属于目录范围,医保部门有权根据仿制药价格调整医保支付标准,也有权将该通用名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有效期限内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或市场实际价格已明显低于约定支付标准的,医保部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超过有效期限后,医保部门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十一、完成谈判后的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何执行?

    由于疫情原因,今年的调整工作12月份才结束。为了给地方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预留系统调整、政策衔接、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时间,我们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目录。国家医保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印发文件,加强指导,推动各地做好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并加强监测调度,强化准入后管理,确保新版目录能尽早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十二、新版目录印发后,国家局准备采取哪些措施推动落地?

    目录发布后,我们将指导各地加强信息系统改造,调整和细化支付管理措施,做好政策衔接。一是落实谈判药品直接挂网等措施,确保谈判药品如期按照协议调整支付标准。二是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形成联动,及时优化升级本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提升临床用药水平。三是指导各地创新方式,通过完善门诊保障政策、开通医保定点药店通道、合理调整总额控制等方式,推动新版目录内药品落地。四是加强监测和调度。健全机制,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情况的监测,及时解决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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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 2020-12-02导出word《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出台的背景、有关要求、如何贯彻落实等问题,接受记者专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近年我国农业结构不断优化,区域布局趋于合理,粮食生产连年丰收,连续6年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为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坚实支撑。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出现耕地“非粮化”倾向,一些地方把农业结构调整简单理解为压减粮食生产,一些经营主体违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树挖塘,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种非粮作物等,这些问题如果任其发展,将影响国家粮食安全。随着我国人口数量增长、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趋紧,粮食产需仍将维持紧平衡态势;今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粮食等大宗农产品贸易链、供应链受到冲击,国际农产品市场供给不确定性增加。必须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司法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家林草局研究起草了意见稿,以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印发。《意见》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共同扛起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稳定非主产区粮食种植面积,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严禁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树挖塘;要坚持激励约束相结合,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完善粮食生产支持政策,加强耕地种粮情况监测,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问:《意见》对如何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耕地是粮食生产的根基。我国耕地总量少,质量总体不高,后备资源不足。面对农产品生产需求多样化,必须处理好发展粮食生产和发挥比较效益的关系,不能单纯以经济效益决定耕地用途,必须集中力量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对此,《意见》提出要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首先,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其次,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第三,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适度用于非食用农产品生产。对市场明显过剩的非食用农产品,要加以引导,防止无序发展。

    问:《意见》对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和建设有什么考虑?

    答:粮食生产功能区是在永久基本农田中,划定的水土资源条件较好、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块,是确保粮食产能的核心区域,是稳定口粮种植面积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要求,目前各地已划定9亿亩粮食生产功能区,并基本完成上图入库,精准落实到地块。据测算,粮食生产功能区建成后,可以保障我国95%的口粮和90%以上的谷物需求。按照《意见》要求,将从两方面入手,发挥粮食生产功能区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的作用。一方面,加强监管,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弱化粮食生产。把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实到地块,引导种植目标作物,保障粮食种植面积。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但划定面积少的进行补划,对耕地性质已发生改变、不符合划定标准的予以剔除并及时补划。引导作物一年两熟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至少生产一季粮食,种植非粮作物的要在种植一季后能够恢复粮食生产。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另一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研究制定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意见,建立精准支持政策体系,推动相关农业资金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把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重点,加快建成“一季千斤、两季一吨”的高标准粮田,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问:《意见》在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上有什么考虑?

    答:近年我国粮食生产成本刚性上涨,种粮效益持续下滑,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影响。按照《意见》部署,将坚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提升种粮比较效益,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入,让种粮农民有甜头有盼头。强政策,加强对种粮主体的政策激励,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继续实施稻谷补贴和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提效益,培育粮食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建设粮食产后烘干、加工设施,打通粮食生产流通上下游产业链,提高粮食经营效益。降成本,大力推进代耕代种、统防统治、土地托管等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着力解决水稻机插、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减轻劳动强度,降低粮食生产成本。防风险,推进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为粮食生产保驾护航。

    问:《意见》将采取哪些措施来稳定各地区粮食生产?

    答: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举全国之力解决14亿人的吃饭大事,各地区都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但近年来一些粮食产销平衡区自给率明显下降,主销区自给率持续低位下行,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粮食净调入量明显增加。《意见》要求,粮食主产区要努力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继续为全国做贡献;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保持应有的自给率,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共同维护好国家粮食安全。

    按照《意见》部署,下一步将采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措施,调动各地区重农抓粮积极性。细化要求,粮食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要按照重要农产品区域布局及分品种生产供给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扭转粮食种植面积下滑势头。产销平衡区要着力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保证粮食基本自给。主销区要明确粮食种植面积底线,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压实责任,各地要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提高粮食种植面积、产量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细化对粮食主产区、产销平衡区和主销区的考核要求。严格考核并强化结果运用,对成绩突出的省份进行表扬,对落实不力的省份进行通报约谈,并与相关支持政策和资金衔接,切实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利益补偿,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落实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将省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优先用于农田建设再投入和债券偿还、贴息等,让粮食生产大省大县种粮不吃亏、有动力。

    问:《意见》对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防止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近年来,各地积极引导和规范工商资本下乡,在带动乡村产业发展、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现象。为此,《意见》将采取四方面措施解决。一是强化引导。强化政策激励和宣传引导,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发挥比较优势,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等适合企业化经营、效益高、不与农民争利的领域,支持其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参与粮食全产业链发展。二是修订相关法规。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范管理,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是健全监管制度。督促各地抓紧依法建立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为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四是坚决制止违规行为。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对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问:为确保《意见》落实到位,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为确保《意见》落实到位,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摸清底数。底数搞不清楚,政策执行就会出现偏差。我们将指导各地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摸清“非粮化”底数,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同时采取坚决措施,遏制增量问题,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二是加强监测评价。运用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国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种植面积。三是强化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按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稳妥有序抓好贯彻落实。对《意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推动解决,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四是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等的处罚措施,让防止耕地“非粮化”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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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

  • 2020-11-05导出word社保“降返补”让利企业超1.3万亿元

    社保“降返补”让利企业超1.3万亿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李忠2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截至9月底,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共减免9107亿元,缓缴616亿元,降低费率减收2322亿元,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850亿元,支出就业补贴638亿元,累计让企业直接受益超过1.3万亿元。

    “仅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就惠及企业1129.9万户。‘降返补’等纾困稳岗政策,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轻了负担,稳住了就业岗位。”李忠说。

    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司长聂明隽在会上介绍说,2015年以来,我国共6次下调了企业社保费率,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由41%下调到33.95%,共减免企业缴费近万亿元。

    “包括降低费率在内,今年出台的减免政策预计全年将减少企业缴费1.6万亿元,力度空前,对助力企业走出困境、稳定和扩大就业发挥重要作用。”聂明隽说。

    今年2月,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政策;随后,又将其中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6月底,将免征社保费政策延长到今年年底。

    新政策还规定,2020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下限可以暂时不调整,今年缴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明年再进行补缴。

    保障重点群体就业方面,目前公共部门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已达到了280万人,已向150万困难毕业生和湖北毕业生发放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截至三季度末,外出务工农民工1.79亿人,较二季度末增加200万人。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2934万人,是去年年底的107.5%。1至9月,353万失业人员经过帮扶实现再就业。(记者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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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稳就业和减免社保费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 2020-10-27导出word《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 ...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 ...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问答

    一、编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目的是什么?

    目前,我国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得到了较好的控制,但国外的疫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外防输入成为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专家风险研判认为,从事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一旦感染新冠病毒,并在感染后未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继续从事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工作,病毒就有可能会通过感染者污染食品及其包装材料表面,并随着冷链食品扩散,如果相关防控工作不到位,就存在导致相关的接触者感染和病毒传播的潜在风险。

    本指南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正常运营的冷链食品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落实好生产经营防控主体责任,以预防冷链食品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受到新冠病毒感染,以及食品及其包装材料被新冠病毒感染者污染为主线,突出冷链食品的装卸、贮存等重点环节的防控。

    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是为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指导正常运营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等过程中做好新冠病毒污染防控工作而制定的,具体阐述了针对上述各个不同环节的人员和物品的防控措施。此外,本指南还给出了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和核酸检测阳性样品情形下的应急处置指导建议,结合食品冷链特点,以防止食品污染和疫情扩散为原则,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冷链关键环节,科学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食品、环境和人员受到污染和感染。

    三、为什么要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的防控和从业人员防护?

    目前,已从冷链食品外包装上分离到新冠活病毒,提示新冠病毒以冷链物品为载体具备远距离跨境输入的可能,在特定环境下,物体表面存活的病毒可能导致无有效防护的易感接触者发生感染。感染风险人群主要为冷链物品从业人员。所以应加强冷链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健康监测、货物源头管控、生产经营过程防控和从业人员防护。

    四、冷链食品从业人员有哪些卫生要求?

    从业人员的健康是预防新冠病毒污染冷链食品的根本。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调整和更新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增加新冠病毒防控的管理措施。

    (一)健康上岗。上岗前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并向生产经营者报告健康状况信息,主动接受生产经营者的体温检测,若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立即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

    (二)做好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工作期间正确佩戴口罩、手套和着工作服上岗。工作服保持干净整洁,定期清洗,必要时消毒。特殊岗位(生鲜宰杀、分割车间等)的从业人员除工作服外,按防护要求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推荐食品从业者佩戴一次性手套,但必须经常更换,且在更换间隙以及未戴手套时注意洗手。为避免防护用品的二次污染,在进行非食品相关活动(如用手打开/关闭门和清空垃圾箱)后,必须更换手套。

    (三)注意个人卫生。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四)保持手卫生。在处理货品时,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时,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五、装卸工人需要注意什么?

    迄今发现冷链食品相关新冠肺炎疫情中有多例装卸工人感染,提示冷链食品装卸工人的特定的工作环境与新冠病毒传播存在一定关系。装卸工人在工作中,除做好个人一般卫生要求外,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好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特别是装卸来自于有疫情发生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时,码头搬运工人等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货物紧贴面部、避免用手触摸口鼻,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水产品等。如果搬运工作过程中发生口罩破损,应当立即更换。

    六、冷链货物源头卫生管理有哪些措施?

    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相关检测信息。对于本地肉类屠宰、加工、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的相关质量管理和操作规范,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进口商或货主如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在货物交付第三方物流公司时,应当主动将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求的检测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在冷链物流过程中,物流包装内如需加装支撑物或衬垫,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物流包装上应当注明冷链食品储运的温度条件。加强对货物装卸搬运等操作管理,不能使货物直接接触地面,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应当保障在运输、贮存、分拣等过程中冷链食品的温度始终处于允许波动范围内。做好各交接货环节的时间、温度等信息记录并留存。

    七、如何加强冷链货物贮存设施的卫生管理?

    仓库装卸货区宜配备封闭式月台,并配有与冷藏运输车辆对接的密封装置。加强入库检验,除查验冷链食品的外观、数量外,还应当查验冷链食品的中心温度。加强库内存放管理,冷链食品堆码应当按规定置于托盘或货架上。冷链食品应当按照特性分库或分库位码放,对温湿度要求差异大、容易交叉污染的冷链食品不应混放。应当定期检测库内的温度和湿度,库内温度和湿度应当满足冷链食品的贮存要求并保持稳定。定期对仓库内部环境、货架、作业工具等进行清洁消毒,具体清洁消毒措施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八、生产加工过程防控要求有哪些?

    (一)人员卫生要求(参见问答第四项)。

    (二)保持安全距离。员工间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在食品加工环境中保持距离的可行措施包括:采取只在生产线一侧设置工作台、错位生产或者在生产线中间装配挡板等方式,防止员工出现面对面的情况;严格限制食品制备区的员工数量,排除一切非必要人员;将员工分成工作组或团队,同时减少工作组之间的交流和相互影响。

    (三)进货防护和查验。

    1.装卸防护。需要直接接触冷链食品货物的装卸工人,搬运货物前应当穿戴工作衣帽、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等,必要时佩戴护目镜和面屏,避免货物表面频繁接触体表。

    2.源头管控。冷链食品企业应当做好供应商合规性检查和评估,认真做好每批食品进货查证验货,依法如实记录并保存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检验证明。对于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商或货主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及其包装进行采样检测。对于外埠食品,经销商应当主动向供应商索取相关食品安全和防疫需求检测信息。

    4.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5.其他防护措施。

    1)通风要求。普通厂区优先选择自然通风,如条件不具备可辅以机械通风。密闭厂区应当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和空调系统供风安全。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消毒,确保运行清洁安全。

    2)给排水设施。应当有完善的下水道,并保持畅通。应当配备地面冲洗水龙头和消毒设施,用于污水的冲洗消毒。污水排放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九、销售经营过程防控有哪些要求?

    冷链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自营电商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从业人员保持间距对于降低疾病传播风险至关重要。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一)人员卫生要求(参见问答第四项)。生鲜宰杀等特殊摊位的食品经营者除工作服外,还需穿戴防水围裙、橡胶手套等。

    (二)保持安全距离。合理控制进入冷链食品销售区域的顾客数量,避免聚集和拥挤,设定人与人之间的保持距离至少1米以上,密闭空间还应适度增加。可使用地面标记引导和管理顾客有序排队等措施,便于顾客保持距离,特别是在拥挤的区域,例如服务台和收银台。

    (三)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四)警示告知。

    1.在入口处设置标志,要求顾客在健康异常、身体不适或有新冠病毒疑似症状时不得入店。

    2.定期在冷链食品零售区域(商店、卖场、超市)广播或张贴告示,提醒顾客注意保持距离,并注意及时清洁双手。消费者自带购物袋的,建议盛装冷链食品后应注意清洗后再使用。

    (五)其他防护措施。在收银台和柜台设置玻璃屏障,鼓励使用非接触式支付,以减少接触。应考虑不在自助柜台公开展示或出售未包装的冷链食品。

    十、餐饮加工过程防控应注意哪些方面?

    为了防控涉及冷链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的新冠病毒污染,餐饮服务经营者应注意以下防控要点。

    (一)人员卫生要求(参见问答第四项)。

    (二)保持安全距离。

    1. 使用适当的措施防止人员过于密集,食品从业人员之间保持至少1米的距离。

    2.堂食座位安排应达到安全的社交距离。

    3.在店内使用地面标记便于顾客保持距离,特别是在拥挤的区域,例如服务台和收银台。

    (三)清洁和消毒。参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四)其他防护措施。

    1.提供清洁消毒液。为员工和进出餐饮区域的消费者提供洗手液或免洗消毒液。

    2.防止交叉污染。生熟食品分开加工和存放,处理未熟制食品的工器具应经过充分消毒后才可盛放或加工熟食。

    3.避免非必要的身体接触。鼓励移动非接触支付、非接触派送等。

    4.保持空气流通,室内应经常开窗通风。

    5.尽量提供熟食。疫情期间,食品要充分加热。

    6.餐饮服务应提倡采用分餐方式,不能分餐的应提供公勺公筷。

    十一、 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和核酸检测阳性样品情形下的应急处置指导建议有哪些?

    (一)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的应急处置。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区域一旦发现病例或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必须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出现的区域及其加工的冷链食品进行采样和核酸检测。如有空调通风系统,则同时对其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时关闭工作区域,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生产。

    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切断传播途径、隔离密切接触者等措施,同时按规定处置污染物。

    (二)发现样品核酸检测阳性的应急处置。

    一旦接到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样品的通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根据当地要求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及时对相关物品和环境采取应急处置,对相关物品临时封存、无害化处理,对工作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对可能接触人员及时开展核酸检测和健康筛查等措施。物品在未处理前,应当保持冰箱、冰柜、冷库等冷冻冷藏设备正常运行,以防止物品腐败变质及可能的污染物扩散。相关物品处理时避免运输过程溢洒或泄露。参与相关物品清运工作的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

    对于核酸阳性产品,应当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问答

    一、制定《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指导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工作,防止食品、食品包装材料被新冠病毒污染,制定本指南。用于指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正常运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装卸、运输、贮存及销售等过程中对来自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区冷链食品的消毒。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执行当地主管部门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是食品生产经营相关单位和个人落实并实施本指南的前提。

    二、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清洁消毒包括哪些方面?

    冷链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特性、生产加工工艺特点,针对加工人员、生产环境及相关设备和设施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并定期对消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具体为:

    (一)食品生产加工人员。进入作业区域的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确认身体健康、个人防护满足相关要求,定时用含酒精的免洗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二)原料及半成品外包装。来自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国家)的冷链食品原料和半成品进入企业或者入库前,应对其外包装进行严格、有效消毒;用于搬运冷链食品原料或半成品的工器具(如转运箱、勺子、钳子等),每次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洗和消毒。

    (三)生产加工设备器具。生产加工前、加工后使用的器具应当分开放置并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对生产加工后(或生产加工过程必要时)的所有设备和器具应当进行有效的清洗和消毒,并确保选用的清洁消毒程序和消毒剂能够有效杀灭新冠病毒。

    (四)生产加工环境。加大对冷链食品原料加工处理各环节生产车间环境、即食和熟食食品各生产环节车间环境、储存冷库等高风险区域的消毒频次,生产加工过程、生产完毕后需对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特别应当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人接触的各种操作台面、接触面/点(如门把手、开关、器具把手、电话、厕所等)、人流密集环境的清洁和消毒频次。

    三、如何对生产加工设备及环境进行清洁消毒?

    (一)为节省清洁剂和水,先用物理方法将表面的污物清除。

    (二)用水进一步冲洗掉污物,为减少气溶胶的产生,尽可能不使用高压水。

    (三)将温度为50-55°C的碱性溶液或合成洗涤剂/酶溶液施于待清洗的表面,接触6-12分钟后,清理、擦拭待清洁的表面。为使清洁剂与待清洁表面充分接触,垂直表面的清洁最好使用发泡洗涤剂。

    (四)用清水冲洗掉碱溶液或清洁剂。

    (五)由于碱溶液不能清除水垢或锈斑,因此可使用酸(例如磷酸、盐酸或有机酸如柠檬酸、葡萄糖酸)清除水垢或锈斑。

    四、加工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和脂肪食品的容器、设备或环境物体表面消毒应注意什么?

    对于各种肉类、水产品、蛋制品等富含蛋白质和脂肪的食品,由于易在接触物体表面形成污垢不易清除,因此对上述食品所接触的容器具、设备或环境物体表面必须进行彻底清洁之后方可消毒。并注意以下几点:

    (一)清洗。

    1.碱性溶液是肉类、水产品、蛋制品加工环境最常用的清洁溶液。目前肉类加工企业最常用的清洁剂是1.5%的氢氧化钠溶液。

    2.各种合成洗涤剂也可有效去除肉类沉积物、脂肪和污垢,使用时应在适当的温度下使其与待清洗表面充分接触并保持一定时间后方可用水冲洗。

    3.能分解蛋白质的蛋白酶。用低浓度碱溶液将其配成蛋白酶溶液。由于酶在高pH、高温下会失活,因此所配置的酶溶液温度和pH值适中,可大大降低对待清洗表面的腐蚀。

    (二)消毒。

    所有待消毒的设备或环境表面必须按照程序进行彻底清洁后方可进行消毒。通常使用的消毒剂包括含氯、碘的消毒剂或季铵盐溶液。含氯消毒剂反应后可被中和,消毒后的表面无需再清洗;而季铵盐类消毒剂可在设备上残留较长时间,因此季铵盐类和含碘消毒剂均需在使用后用水彻底冲洗去除。

    五、对加工设备及环境的消毒应注意什么?

    (一)为提高消毒效果,防止消毒剂与物体表面接触不充分而降低其活性,所有待消毒的设备或环境表面必须进行彻底清洁后方可进行消毒。

    (二)消毒后的表面是否需要清洗取决于所使用的消毒剂。含氯消毒剂反应后可被中和,而季铵盐类消毒剂可在设备上残留较长时间,因此季铵盐类和含碘消毒剂均需在使用后用水彻底冲洗去除。

    (三)如果消毒后设备表面发生腐蚀,可在被腐蚀区域涂油保护。若涂抹用油是食品级产品则无需去除,若为非食品级油,则在下一加工班次开始之前应将油清除干净。

    (四)使用原位清洗方法对于运动中的传送带和生产加工设备其他部件进行连续清洗。

    六、运输和配送过程中消毒包括哪几方面?

    (一)冷链食品配送过程中,司机及运输随从人员应当保持个人手部卫生,车内应当配备酒精类洗手液、消毒剂和纸巾,以确保在无清洁水洗手的条件下,对手进行定期消毒。

    (二)冷链食品配送过程中物体表面的消毒,包括人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毒。

    (三)交通工具的定期消毒。为避免冷链食品被污染,司机需确保运输车辆、搬运工具及容器的清洁和定期消毒。

    七、销售经营过程应如何消毒?

    (一)食品销售经营区域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卫生操作,勤用洗手液洗手消毒以保持个人手部的清洁卫生。

    (二)对人手频繁接触的各种表面、把手(如门把手、冷藏设备把手、盛放器具把手、推车把手等)、按钮(如计算器、电子称量器具按钮等)等及时清洁并消毒。每天经营完毕后,应对经营区域进行全面消毒。

    (三)方便顾客洗手消毒。应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八、餐饮加工过程如何消毒?

    (一)餐饮业应对所有冷链食品接触面、外包装和用具进行经常清洗和消毒,并加强餐(饮)具、调味品容器的清洁消毒。

    (二)做好高频接触物体表面消毒,对各种设备、区域、接触面/高频接触点(如台面/夹子/服务用具/开放式自助展示台/门把)、垃圾桶、卫生洁具等进行更高频率的清洁和消毒。同时加大对工作人员工作服的清洁消毒频次。

    (三)确保店内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有条件时可配备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可选择的常用消毒剂有哪些?各类消毒剂的有效成分和适应范围是什么?

    可供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的常用消毒剂有:

    (一)醇类消毒剂,有效成分是70%-80%的乙醇,主要用于手和皮肤消毒,较小物体表面的消毒。

    (二)含氯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以有效氯计,适用于物体表面、果蔬和食饮具的消毒。次氯酸消毒剂还可用于空气、手、皮肤和黏膜的消毒。

    (三)过氧化物类消毒剂,其中过氧化氢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以过氧化氢(H2O2)计,质量分数为3%~6%;过氧乙酸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以过氧乙酸(C2H4O3)计,质量分数15%~21%。适用于物体表面、空气的消毒。

    (四)季铵盐类消毒剂,其有效成分依据产品说明书。适用于物体表面的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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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印发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

  • 2020-10-19导出word《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13个部门印发了《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便于各方准确理解政策要求,推进扩内需促消费务实举措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民经济综合司负责同志就《工作方案》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工作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扩大内需相关工作,近年来围绕发挥好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的关键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有力有效政策措施,着力挖掘和释放内需潜力,内需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总体走高,2019年达到89%,其中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7.8%,连续六年成为经济增长的第一引擎,“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更加凸显。

    今年以来,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和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我国经济运行面临巨大挑战,在供给端稳步推进复工复产的同时,需求端受疫情影响持续受到抑制,呈现出需求恢复慢于供给、消费恢复慢于投资的态势,企业营收和利润指标恢复受到拖累,畅通经济循环面临诸多挑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经济工作的各项安排部署,进一步扩大内需特别是有效促进消费,推动经济供需循环畅通,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着力以扩内需、促消费的务实举措,为需求潜力“松绑”,为经济循环“加油”。

    问: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要着力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我们考虑,扩大内需要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人民对更加美好生活的需要,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创造新需求,着力夯实内需特别是消费提质升级的基础。具体应打造“三个动力”。

    一是提升供给动力。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高质量供给适应引领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质量和灵活性,满足人民群众对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消费的需求。

    二是增强创新动力。结合疫情期间蓬勃发展的线上消费,要最大限度通过“线上”赋能,推动线下消费加速“触网”,努力培育消费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释放消费潜力。

    三是加大改革动力。要松绑消费不合理限制,力争“不花钱能见效”或“少花钱多见效”。由于各方新增资金支持难度较大,因此要着力提高现有资金的使用效率,真正做到把“好钢用在刀刃上”。

    问:《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是什么?

    答:基于上述背景和主要思路,依据切实管用、可操作、近期可见实效的原则,我们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四部分、十九条扩内需促消费的务实举措。

    第一部分重点是推动线下服务消费加速“触网”,充分释放线上经济潜力。近年来我国线上经济快速发展,其中实物消费网上销售是相对的“长板”,而服务消费网上销售则是相对的“短板”,其占比不到20%,仍有较大拓展和提升空间。今年疫情在深度抑制线下密接式消费的同时,也给线上消费带来了宝贵的机遇,在线医疗、智能体育、线上教育等服务消费蓬勃发展。要因时顺势、抓住契机,通过完善“互联网+”医保支付政策、丰富线上体育智能赛事供给、拓展互联网教育服务产品类型等方式,进一步释放服务消费潜力。

    第二部分重点是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基础上,开辟服务消费新模式。旅游、家政、托育等消费在“线上”和“线下”之间存在一定体验差距,可推动线下服务加快适应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加快经营方式和业态创新,包括加大旅游年票和一卡通发行力度、增加社区生活服务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等,推动服务消费创新线下经营方式和业态,激活居民消费意愿。

    第三部分重点是实施促进实物消费政策,畅通供需更高水平良性循环。住行等实物消费仍是现在居民消费的“大头”。在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基础上,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个人支付部分,加速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库,缓解停车难问题。同时,行业协会反映,全国有上亿台超龄家电亟待更新换代,有关方面将开展“大家电安全使用年限提醒”活动,推动家电更新消费。同时,考虑到秋冬季疫情风险仍然存在,我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及时推出全国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引导城市家庭进行家庭急救箱等医疗物资储备。

    第四部分重点是更好运用内外要素和资源,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支持力度。在抓好助企纾困政策落实的同时,制造业企业仍迫切需要政府“再帮一把、扶一程”,以进一步提振投资意愿和信心。要进一步降低5G基站运行成本,加快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进一步扩大“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促进出口企业的优质产品在国内市场竞争中开拓局面;鼓励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支持力度。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方案》落实工作,着力打通经济循环各环节堵点,充分发挥消费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关键性作用,加快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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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近期扩内需促消费的工作方案

  • 2020-09-27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经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人就《意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落实中央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学校办学活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提出了明确要求。2019年6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专门单列“激发学校生机活力”一条作出重要部署。这项工作也列入了《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工作要点》。

    二是完善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全国教育大会以来,中央先后印发了关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三个重要文件,基础教育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已基本建立。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涉及多方面的配套改革,还需要把相关制度细化、具体化,这是进一步健全基础教育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程。

    三是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基本解决了“有学上”问题,正在向“上好学”迈进。去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提出,我国基础教育已进入全面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办学活力不足是制约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亟待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释放与增强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活力。

    二、请问激发学校办学活力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聚焦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提出了应该坚持的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方向。加强党对中小学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国情教情,遵循教育规律,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基层反映的对学校“管得太多、激励不够、保障不够、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深化相关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中小学办学活力的实际困难。

    三是坚持制度创新。既注重总结凝炼各地成功经验,加强顶层设计,构建制度体系;又注重鼓励各地继续深入探索、不断创新,持续释放和激发中小学的生机与活力。

    四是坚持放管结合。处理好政府办学主体责任和学校办学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明晰政府和学校权责边界。既注重打破部门壁垒、做到应放尽放,又注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五是坚持有序推进。强化党委政府统筹领导和部门协调配合,注重从实际出发,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因校制宜,积极稳妥推进。

    三、请问《意见》在落实中小学教育教学自主权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这主要涉及两个层面:在学校层面,提出鼓励支持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强化学校课程实施主体地位,明确学校在遵循教学基本要求基础上,有“五个自主”,包括自主安排教学计划、自主运用教学方式、自主组织研训活动、自主实施教学评价、自主统筹实施跨学科综合性主题教学。在教师层面,充分发挥教师在课堂教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鼓励教师大胆创新,改进教育教学方法,积极探索符合学科特点、时代要求和学生成长规律的教育教学模式。

    同时,提出要大力精简、严格规范各类进校园活动,有效排除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

    四、请问《意见》在扩大中小学人事工作自主权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这里涉及五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扩大副校长聘任的参与权和选择权,提出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由学校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考察、聘任副校长;第二个方面,扩大中层管理人员聘任自主权,提出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自主择优选聘中层管理人员;第三个方面,扩大教师招聘的参与权,提出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学校在教师公开招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由学校提出招聘需求和岗位条件,并全程参与面试、考察和拟聘人员确定;还特别提出鼓励地方探索在学校先行面试的基础上组织招聘,对具备条件的学校可自主按规定组织公开招聘;第四个方面,扩大职称评聘自主权,提出中初级职称和岗位由具备条件的学校依据标准自主评聘,高级职称和岗位按照管理权限由学校推荐或聘用;第五个方面,扩大绩效工资分配权,提出新增绩效工资总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自主分配。

    五、请问《意见》在扩大中小学经费使用自主权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学校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自主提出年度预算建议,自主执行批准的预算项目。完善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优先保障教育教学需要,确保学校有效使用、正常运转。学校依法依规自主使用社会捐资助学的经费。

    六、请问《意见》在增强中小学办学内生动力方面有哪些具体改革举措?

    首先是强化评价导向作用。提出建立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过程性和发展性评价,更加注重评价学校提高办学质量的实际成效,并作为对学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对校长教师实施考核表彰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强化校内激励作用。提出学校要从五个方面构建完善的教师激励体系。一是注重精神荣誉激励,积极开展优秀教师、教学能手、师德标兵和优秀教学团队等评选活动;二是强化专业发展激励,鼓励和保障教师参加培训、教研等学术研究活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三是完善岗位晋升激励,切实落实教师岗位职责,把师德表现和教育教学实绩作为岗位晋升的重要依据;四是健全绩效工资激励,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向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一线教师和班主任倾斜;五是突出关心爱护激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人文关怀,增强教师职业荣誉感和幸福感。

    第三是强化学校文化引领作用。提出一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构建积极向上、奋发有为、团结和谐、富有特色的学校文化,凝聚广大师生的价值追求和共同愿景;二要加强学校绿化、美化和人文环境建设,深入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增强学校文化对师生的感染力凝聚力。

    第四是强化优质学校带动作用。提出深入推进学校办学机制改革,带动薄弱学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对发挥带动辐射作用突出的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主要有三方面举措。一是完善集团化办学机制,以优质学校为牵引,加大场地设施资源和优质课程教学资源的统筹力度,帮扶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提高办学水平。二是完善学区治理体系,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合理划分学区范围,统筹学区资源,促进学区内学校多样特色、优质均衡发展。三是加快推进基础教育信息化,积极开发优质学校名师网络课程、专递课堂资源,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七、请问《意见》提出了哪些措施来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

    一是注重选优配强校长提出一要把培养好、选配好校长作为激发办学活力的关键要素,加大校长培养培训力度,加快推进校长职级制改革,严格落实校长任职条件和专业标准,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党组织在校长选任中的重要作用。二要完善校长考核管理与激励机制,鼓励校长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推进教育家办学治校。

    二是注重加强条件保障提出一要依法依规优先保障学校基础设施、经费投入、教职工配备等教育教学基本需求;二要建立健全办学激励机制,加大优秀校长教师表彰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的占比,核定时向提高办学质量成效显著的学校倾斜;三要促进优秀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对具有高级职称、坚持在教学一线工作至退休且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尤其是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要加大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力度,有效解决教师职业倦怠问题。

    三是注重拓展社会资源提出一要打造社会实践大课堂,建立稳定的研学实践、劳动教育和科普教育基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正常开展;二要繁荣发展少年儿童优秀精神文化产品,包括优秀图书、歌曲、影视、动漫等文化精品;三要积极组织时代楷模、名师大家等定期进校园开展教育活动,丰富少年儿童精神文化生活。

    八、过去对中小学的管理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问题,《意见》在“放权”的基础上,对加强监管提出了哪些举措?

    一是完善宏观管理,提出一要依法依规明确管理事项,重点对学校落实国家课程、规范使用教材、遵循教学基本要求、重大决策制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办学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二要创新管理方式,更多采取事中事后监管,区别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依据学校办学水平和管理能力,注重加强分类管理,实施精准定向赋权,构建差异化的监管方式。

    二是完善内部治理。提出一要完善决策机制,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安全稳定等重大事项和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二要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政治把关;三要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制度,对学校重要工作进行审议、听取意见;四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完善家校协同育人机制;五要加快推进学校章程建设,增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能力。

    三是完善社会监督。提出一要建立健全学校办学信息公开制度,重点公开课程设置、教学安排、招生入学、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保证学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对学校重要事项的知情权;二要建立学校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及时听取社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方面人士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

    九、各地如何确保《意见》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作为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政府统筹,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积极稳妥落实好各项改革任务举措。二是落实部门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最大限度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创造有利条件。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重大意义和各项政策举措的宣传解读,密切家校沟通,广泛凝聚共识,积极争取各方理解支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努力使每一所学校办学活力显著增强,为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育人质量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十、广大校长如何切实贯彻落实好《意见》?

    有一个好校长,才能有一所好学校,校长对一所学校办学水平的提高至关重要。《意见》一方面给校长办学治校放权赋权、提供支持,但同时,如何用好权、履行好职责,对校长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围绕贯彻落实《意见》,广大校长要切实做好几方面工作:

    一要树立教育情怀、满怀职业理想,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要求,把这个责任牢牢扛在肩上、在思想中扎根,努力培养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要不断提高办学治校的实际工作能力。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讲话,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尊重教育规律、办学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大力发展素质教育。

    三要着力完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要加强学校内部建设,健全学校内部运行机制,发挥好党组织、教代会、家委会等重要作用,做好内部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加快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四要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教师是办学治校的第一宝贵资源,必须把教师的工作做好。要认真落实《意见》提出的五大激励措施,建立健全校内激励体系,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当前基础教育已进入全面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学校的工作重心要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这是广大校长的主责主业。要大力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育人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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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

  • 2020-09-23导出word《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新华社北京9月21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以新业态新模式为引领,加快推动新型消费扩容提质,努力实现新型消费加快发展,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意见》提出,经过3-5年努力,促进新型消费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到2025年,培育形成一批新型消费示范城市和领先企业,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显著提高,“互联网+服务”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得到普及并趋于成熟。《意见》明确提出四个方面15项政策措施:

    一是加力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有机融合。进一步培育壮大各类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有序发展在线教育,积极发展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鼓励发展智慧旅游,大力发展智能体育,创新无接触式消费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消费双向提速,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线下延伸拓展,引导实体企业更多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依托新型消费拓展国际市场。

    二是加快新型消费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大5G网络、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优先覆盖核心商圈、重点产业园区、重要交道枢纽、主要应用场景等。完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网络。大力推动智能化技术集成创新应用。安全有序推进数据商用,更好为企业提供算力资源支持和优惠服务。规划建设新型消费网络节点,着力建设辐射带动能力强、资源整合有优势的区域消费中心。

    三是优化新型消费发展环境。加强相关法规制度建设。深化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健全服务标准体系,推进新型消费标准化建设。简化优化证照办理,进一步优化零售新业态新模式营商环境。

    四是加大新型消费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支持,研究进一步对新型消费领域企业优化税收征管措施。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各类型支付清算服务主体降低手续费用。完善劳动保障政策,促进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意见》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壮大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新型消费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测评估,注重宣传引导,细化实化政策措施,优化制度环境,强化要素保障,持续扩大国内需求,扩大最终消费,为居民消费升级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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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

  • 2020-09-15导出word《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政策解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疫情防控工作经验基础上,结合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及研究进展,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组织修订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明确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科学防治的原则,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处置、精准管控、有效救治的工作要求,落实“四早”措施,坚决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和境内疫情反弹。

    二、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特征

    强调主要传播途径仍为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但是特定条件下接触病毒污染的物品和暴露于病毒污染的环境可造成接触传播或气溶胶传播。

    三、疫情监测

    一是根据国内外疫情流行变化,病例流行病学史强调报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社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等,更加精准科学。二是强调无症状感染者为呼吸道等标本新型冠状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干咳、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且CT影像学无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三是增加多渠道监测预警,要求按照点与面结合、传染病监测系统与其他部门监测系统结合、常规监测与强化监测结合的原则,针对人群和环境开展监测工作。四是完善聚集性疫情定义,根据分区分级标准,将聚集性疫情从“2例及以上病例”修改为“5例及以上病例”。

    四、流行病学调查

    增加境外输入病例、输入继发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简称密接的密接)等定义,强调做好个案调查,密接判定、病例主动搜索、聚集性疫情调查及调查信息报告,做好感染来源、污染范围、传播特征和传播链分析。

    五、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管理

    一是增加密接的密接管理要求,包括管理方式、管理流程、管理要求、信息报告4方面内容。二是增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核酸检测要求,要求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分别进行3次和1次核酸检测。三是细化集中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要求,制定集中隔离和居家医学观察指南,指导各地科学开展相关工作。

    六、疫情处置

    一是针对低、中、高不同风险地区,进一步细化防控措施,低风险地区落实常态化防控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和应对准备。二是中风险地区科学划定防控区域范围至最小单元(如学校以班级、楼房以单元、工厂以工作间、工作场所以办公室、农村以户为最小单元),启动强化监测、实施终末消毒。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感染风险,确定核酸检测人群范围和优先次序。三是高风险地区以学校、楼房、工厂、工作场所、自然村为最小单元划定防控区域,开展入户全面排查、限制人群聚集性活动、区域管控等措施,启动应急响应。

    七、标本采集和实验室检测

    增加基因测序内容,要求各地发生的首例和感染来源不明的病例以及环境监测发现的阳性标本,应当开展基因测序等溯源工作。

    八、境外疫情输入防控

    调整“7+7”“2+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入境人员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核酸检测后,在入境地集中隔离7天并自费进行核酸检测(原则上在进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的第5天),检测结果阴性者可转居家隔离7天,并于隔离期满14天后自愿自费进行1次核酸检测。

    九、重点环节防控

    增加冷链食品加工和交易场所的防控要求,降低冷链环节传播疫情风险。

    十、社会健康管理与服务

    加强社区防控与服务、爱国卫生运动、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个人卫生与防护、心理健康服务等措施。

    十一、隔离场所设置

    在保持隔离场所设置其他要求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将选址要求修改为“应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与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有利于在保证隔离安全和避免疫情传播的基础上,提升城市总体隔离能力。

    防控方案要求各地进一步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四方”责任,强化联防联控、加强能力建设,定期对本辖区内疫情形势进行研判和风险评估,组织开展防控技能培训和实战演练,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防控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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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

  • 2020-09-11导出word《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技术逻辑解读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技术逻辑解读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全面总结2016年以来三批2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与国际国内生态保护修复先进理念和有关标准充分衔接,为科学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供指引。理解和落实《指南》的技术逻辑,需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转变理念,遵循自然规律开展保护修复

    我国生态修复工作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早期多以生态系统重建为途径,在人为活动辅助下创造或促进生态系统发展,修复目标或对象相对单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修复的核心理念转变为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然而,目前保护修复实践的转变仍滞后于理念,存在保护修复目标单一,未体现生命共同体理念;工程系统性不够,各个子项目关联性不足;保护修复仍以工程措施为主等问题。

    为解决保护修复对象单一,各项目系统性不足问题,《指南》明确指出:“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完整性,以江河湖流域、山体山脉等相对完整的自然地理单元为基础,结合行政区域划分,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范围和规模。”这就要求山水工程的保护修复对象是由相互联系与作用的各类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

    为提升保护修复措施选择的科学性,《指南》明确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要求,并强调“根据现状调查、生态问题识别与诊断结果、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标准等,对各类型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分别采取保护保育、自然恢复、辅助再生或生态重建为主的保护修复技术模式。”具体要求是对于代表性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采取以保护保育为主的措施;对于轻度受损、恢复力强的生态系统采取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对于中度受损的生态系统,结合自然恢复采取辅助再生措施;对于严重受损的生态系统需进行生态重建。

    二、区分尺度,明确不同尺度的目标任务

    与以往单一要素或单一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不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是在更大的空间尺度上统筹各类要素治理。

    为实现总体目标与具体工程子项目目标的有效衔接,《指南》引入了尺度的概念。尺度是指观测或研究对象的物体或过程的空间分辨率和时间单位。《指南》技术框架中提出了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以及场地三级尺度,在不同的尺度上解决不同的问题。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以及场地尺度下分别开展的工作是工程规划、工程设计以及工程实施。具体要求是:“工程规划阶段服务于区域(或流域)尺度的宏观问题识别诊断、总体保护修复目标制定,以及确定保护修复单元和工程子项目布局;工程设计阶段主要服务于生态系统尺度下的各保护修复单元生态问题进行诊断,制定相应的具体指标体系和标准,确定保护修复模式措施;工程实施阶段服务于场地尺度的子项目施工设计与实施。”

    三、调查现状,查清区域生态本底情况

    针对一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存在的生态本底不清、目标设定过高或存在一定盲目性等问题,《指南》将现状调查作为保护修复技术框架的第一环节。《指南》要求调查内容包括“实施范围内区域生态功能定位、自然生态(地理)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范围与深度的要求是“调查范围应针对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等不同尺度、不同梯度进行,深度应不低于同类工程的有关要求,制作基础调查图表数据应符合自然资源及相关专项、专业调查要求。”区域(或流域)尺度上需关注生态空间格局,明确组成生态系统的类型、数目及分布;生态系统尺度,需关注构成生态系统的群落特征,明确动植物组成、生境质量、关键物种分布等。若工程区涉及保护区,还应明确保护区范围及对象。除自然生态系统状况之外,还应调查生态系统受威胁情况,识别主要胁迫因子,尤其是污染、采矿、放牧、农业或城镇开发、外来物种入侵等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胁迫因子的强度及分布。

    四、诊断问题,提升保护修复的针对性

    追根溯源、系统梳理隐患和风险,精准识别和诊断生态问题,才能确保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的针对性。《指南》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引入了参照生态系统的概念,明确“参考受损生态系统历史状态或周边类似生态系统状态,确定一个或若干个环境和自然生态状况相似的本地原生生态系统或类似生态系统作为参照生态系统。”

    在本底调查基础上进行问题诊断的目的是明确保护修复对象当前状态与参照生态系统之间存在的差异,及主要生态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便更加科学地设定保护修复目标及路径。针对问题诊断,《指南》的具体要求:“从生态系统尺度,对照参照生态系统属性(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物种组成、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功能等)及其生态胁迫,分别诊断分析需要保护保育和修复治理的对象及其现状、关键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等。”

    五、远近结合,设立分级分期目标体系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不可一蹴而就,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是长期过程,而工程实施与考核需在短期内执行,因而保护修复目标的确立应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鉴此,《指南》规定:“根据不同保护修复尺度、层级和限制性因素阈值,设定生态保护修复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确定保护修复标准,提出分级分期的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实现目标定量化。根据绩效管理要求,设立规定期限的绩效指标”。

    具体的,区域(或流域)尺度(Regional Scale or Watershed Scale)对应工程实施范围,应围绕区域主导生态功能提出总体目标,《指南》规定“从消除生态胁迫影响、优化景观格局、畅通生态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等方面提出保护修复总体目标,设定实施期限内的生态保护修复具体指标”;生态系统尺度(Ecosystem Scale)对应保护修复单元,应提出中远期的生态系统恢复引导性指标,《指南》规定“根据参照生态系统的关键属性,从物理环境、物种组成、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功能、生态胁迫等方面提出保护修复目标和标准”;场地尺度(Site Scale)对应子项目,应提出工程实施期限内的约束性指标,《指南》规定“针对各保护修复单元采取的不同措施,根据生态系统尺度的目标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指标”。不同尺度的总体目标、约束性指标与引导性指标应有效衔接,小尺度的目标须符合大尺度的需求。

    六、划分单元,明确工程空间布局与时序安排

    为了衔接区域(或流域)尺度工程规划与生态系统尺度工程设计,《指南》要求:“根据现状调查、问题识别与分析结果、制定的保护修复目标,划分保护修复单元。”原则上,保护修复单元按照生态系统类型进行划分,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也可划为保护单元。

    生态系统尺度与场地尺度的衔接点是子项目部署工作,《指南》规定:“按照关联性、协同性要求,根据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及各单元保护修复具体目标、指标与标准等,针对关键生态问题进行工程建设空间布局和工程子项目布置与安排。” 具体的,子项目部署分为空间与时间两个角度。空间上,项目应重点部署在生态网络关键节点、受损最严重、保护修复需求最为迫切的区域。时序上,子项目安排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以安全为目的防洪调蓄、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工程,应作为先导工程提前或同步实施;二是根据生态问题的紧迫性、严重性,按照保证防洪安全和地质安全、提升生态功能的优先级次序,开展源头控制、过程阻断、末端治理。

    七、因地制宜,合理选择保护修复模式与措施

    根据国际生态修复学会发布的《国际生态恢复实践原则和标准》,保护修复模式应当依据生态系统受损程度来确定。为此,《指南》要求:“根据现状调查、生态问题识别与诊断结果、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标准等,对各类型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分别采取保护保育、自然恢复、辅助再生或生态重建为主的保护修复技术模式。”具体的,对于代表性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地、去除胁迫因素、建设生态廊道等保护保育措施,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提高生态系统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轻度受损、恢复力强的生态系统,主要采取消除胁迫因子的管理措施,进行自然恢复;对于中度受损的生态系统,结合自然恢复,在消除胁迫因子的基础上,采取改善物理环境,移除导致生态系统退化的物种等中小强度的人工辅助措施,引导和促进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对于严重受损的生态系统,应在消除胁迫因子的基础上,围绕地貌重塑、生境重构、恢复植被和动物区系、生物多样性重组等方面开展生态重建。

    技术层面上,每个子项目都可能有多种具体措施可以实现保护修复目标,这就要求实践者进行措施优选。为此,《指南》规定:“对措施实施的生态适宜性、优先级、时机进行分析。从生态环境影响与风险、经济技术可行性、社会可接受性等方面综合评价,可开展修复方法模拟预测,筛选相对最优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和技术。”

    八、动态监测,开展风险评估与适应性管理

    对生态系统开展日常监测既是后期绩效评价、成效评估的前提,同时也为生态系统长期观测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指南》要求:“采用遥感、自动监测、实地调查、公众访谈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过程动态监测和生态风险评估”,并根据“生态修复目标和标准,在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场地不同尺度与层级分别设立三级监测评估内容和指标”。

    鉴于生态系统演替的不确定性,实施适应性管理是山水工程的重要内容。《指南》对措施调整方式及时机选择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评估,在结果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借鉴已有经验做法,对可能导致偏离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者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的保护修复措施和技术、子项目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相应调整修正。对技术成熟、风险可控、结果有效的工程和措施,要及时实施,避免延误时机、增加修复成本;对评估后难以预测后效的工程和措施,要加强研究和实验,暂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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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

  • 2020-09-09导出word《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13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发改经贸﹝2020﹞1315号,简称《实施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方案》接受记者采访。

    问:请您简要介绍《实施方案》出台的主要背景。

    答:物流业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是全社会物流总需求的主要来源。当前,我国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趋势不断增强,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物流已从附属服务转变为提高制造企业市场竞争力,降低成本挖掘利润空间的重要方面,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动融合发展格局正在形成。

    但总体上看,我国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还存在融合层次不够高、范围不够广、程度不够深等问题,与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还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物流企业专业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不高,不能有效适应制造业发展需求;物流枢纽、物流园区与产业园区布局统筹不够,不能实现有机衔接和协同联动;制造业领域存量物流资源整合和开放程度不足,制造企业内部物流成本相对较高。特别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推动复工复产期间,供应链弹性不足、产业链协同不强、物流业制造业联动不够等问题凸显,直接影响到产业平稳运行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实施方案》。

    问:《实施方案》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和发展导向并举”,提出统筹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和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物流业制造业协同联动和跨界融合,延伸产业链,稳定供应链,提升价值链,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从探索融合发展模式、培育融合发展标杆企业、建立制造业物流成本核算统计体系等方面,明确了到2025年的发展目标。

    在此基础上,《实施方案》按照“紧扣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领域”的总体思路,针对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系统提出11方面发展任务。一方面,从企业主体、设施设备、业务流程、标准规范、信息资源等5个关键环节,对促进物流业制造业全方位融合提出明确要求,推动解决制约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的主要障碍和“中梗阻”;另一方面,聚焦大宗商品物流、生产物流、消费物流、绿色物流、国际物流、应急物流等6个重点领域,明确了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

    为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实施方案》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强化组织协调保障等方面提出综合性保障措施,既积极推动降低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的制度性成本以及投融资、土地等要素成本,又通过试点示范方式鼓励骨干企业先行先试,为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

    问:与此前促进物流业制造业“两业联动”政策相比,《实施方案》有什么突出特点?

    答:“两业联动”强调加强制造业与物流业间的相互协同、相互促进,《实施方案》在“两业联动”的基础上,更加突出“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其中,“深度融合”体现在物流业与制造业在供应链全链条上的战略合作、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当然,这不是要回到以前制造企业“大而全、小而全”、自我服务的传统物流模式,而是在专业化分工基础上形成“优势互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深度合作。“创新发展”体现在结合制造企业实际需求不断创新物流管理和服务模式,同时适应物流业创新发展趋势,反过来优化制造业生产流程,发展定制化生产等服务型制造新模式,进一步提高物流业、制造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增值水平。

    可以说,与“两业联动”相比,《实施方案》提出的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范围更广、程度更高、联动更加紧密。“两业联动”是“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是“两业联动”的高级形态和必然趋势。

    问: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如何推动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托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加强跨部门政策统筹和工作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落实好《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形成政策协同和工作合力。同时,会同有关行业协会加强对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研究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统计评价体系,及时发现并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障碍,推动形成“正反馈”机制,为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不断提高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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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实施方案

  • 2020-08-28导出word《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政策解读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出通知,印发实施新修订的《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以下简称《约谈办法》)。

    2014年《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先后分30余批次对逾100个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实施了约谈,在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解决突出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需要,立足于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和生态环境部职能调整,与时俱进地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中央最新政策要求,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推动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适应机构改革和职责调整,对约谈主体、约谈情形等作出适当的调整,并同步调整生态环境部内部司局在约谈工作中的分工。三是致力于规范约谈行为,并将近年来约谈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

    修订后,《约谈办法》由十三条调整为六章二十六条。一是确立了约谈原则。从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实事求是、服务大局、信息公开等方面明确约谈工作基本原则。二是梳理了约谈情形。除将有关条款进行整合外,新增4种约谈情形,包括将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以及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等问题纳入约谈重点内容。三是规范了约谈流程。对约谈启动、约谈方案、约谈公开,以及约谈程序、形式等事项进行细化和规范。四是明确了约谈整要求。

    《约谈办法》还明确了约谈省级、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和国有企业具体要求。《约谈办法》明确,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约谈事项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可以下沉约谈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国有企业,可以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负责同志。针对约谈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约谈办法》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和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二是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环境质量改善、碳排放强度控制、土壤安全利用目标任务的。

    此次修订工作于今年2月正式启动,历时近半年,期间征求了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并通过生态环境部官网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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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

  • 2020-08-08导出word《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2020年7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实施方案》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强污水、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当前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仍存在短板和弱项,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转运体系仍不健全,焚烧处理占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比重依旧偏低。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补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答:《实施方案》共包括总体要求、实施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部分。针对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短板弱项,《实施方案》提出了四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对国务院办公厅《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的46个重点城市,要求到2023年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成与生活垃圾清运量相匹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推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二是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推进焚烧处理能力建设,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到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在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鼓励跨区域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开展既有焚烧处理设施提标改造,统筹建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

    三是合理规划填埋场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各地在摸清垃圾填埋场剩余库容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填埋场建设。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以及具备焚烧处理能力的县(市、区),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将主要作为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应急保障设施使用。

    四是因地制宜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能力短板;尚未出台垃圾分类法规的地区,以及厨余垃圾资源化产品缺乏消纳途径的地区,厨余垃圾可纳入焚烧处理设施统筹处理。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如何抓好落实。

    答:为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实施方案》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保障措施。

    一是落实各地目标责任。要求各地对现有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短板弱项进行摸查,梳理设施建设需求,明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各项目标责任。

    二是明确对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绿色债券等方式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同时要求各地积极利用现有绿色金融政策,创新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和中央企业参与设施建设。

    三是完善收费机制。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合理制定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同时鼓励各地实行差别化收费制度,倒逼生活垃圾减量。

    四是引导公众参与垃圾分类和处理。强调各地区要积极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多渠道持续提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居民养成垃圾分类习惯。要求具备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要逐步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

    五是要求各地形成工作合力。要求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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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4导出word《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登记注册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依法履行准入管理职责的重要手段。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号),通过构建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优化完善行政审批方式,实现对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从准入到退出全执业周期的信息化管理。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工作方向正确、路径清晰、措施得力、成效明显,使得政务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时效性、便捷性、规范性显著提高,对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服务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指导意见》设定的改革目标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到2018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并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电子证照试点探索;第二步是到2020年,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基本建立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与全程监管机制,实现行政审批管理便捷高效、事中事后监管动态及时、医疗资源信息开放共享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2020年7月2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与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提高卫生健康管理效率,保障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法律效力。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二)管理职责。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三)申请维护。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四)时间安排。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启动。符合生成条件的,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制发电子证照。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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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6导出word《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为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修订发布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以下简称《客规》),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客运相关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客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客规》出台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工作背景

    道路客运是综合运输体系中运输量最大、通达度最深、服务面最广的运输方式。部于2005年制定出台《客规》,并结合运输管理费收取政策调整、完善包车客运管理、“先照后证”改革、落实长途客运实名制管理等工作需要,对部分条款先后作出6次修正,对规范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受私家车保有量持续高位增长、综合运输体系日趋健全特别是高铁成网运行、互联网+运输服务深度融合等因素影响,客运市场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人民群众高品质、个性化、多元化的出行需求逐步释放,客运结构持续调整、竞争日趋激烈,亟需深化道路客运“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道路客运营商环境,提升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更好发挥道路客运机动性强、便捷度高的比较优势,切实保障客运市场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特别是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道路客运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经营者普遍出现经营困难,亟需在守住安全稳定底线的基础上,强化政策扶持,促进行业复工复产达产,更好服务“六稳”“六保”工作。为此,迫切需要对《客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客规》修订后,包括总则、经营许可、客运经营管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新增)、客运站经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8个部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调整客运许可层级,并对客运班线的划分标准、类型及协商决定机制作相应调整。

    (二)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全面减少了许可管理事项,并增加了规范客运新模式发展和强化安全监管内容。

    一是优化客运许可。取消许可条件中的车辆客位数要求,由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客车车型;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改为备案事项,放开日发班次上限,允许在不低于车辆类型等级前提下调配车辆,释放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在许可方式方面,将“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调整为“客运班线经营可以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

    二是推行客运站许可告知承诺制度,简化客运经营许可材料。推广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做法,明确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相对人申请程序,缩短许可时限,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可通过部门共享、内部核查获取的信息及企业章程等无直接关联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将客运经营许可中的站点方案和聘用驾驶员调整为承诺制,便利相对人。同时,强化对承诺事项检查和违法处置力度,确保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三是放宽客运经营限制,激发市场活力。允许客运班车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城区沿途下客,便利旅客出行;允许客运站在满足基本服务功能前提下拓展旅游集散、邮政、物流等功能,充分利用客运站资源;调整省内包车强制分类管理制度,授权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省内包车客运是否细分市际、县际、县内管理;允许包车客运向下兼容运营,即省际、市际、县际包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分别经营省内、市内、县内包车客运业务。同时,将包车客运车辆数量要求适度上调,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四是优化客运市场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取消现行《客规》中的不满足客运许可条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许可资质从事经营活动、客运经营者延续经营优先许可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重新申请许可,营造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五是规范客运定制服务,引导客运新模式健康发展。明确从事定制客运需先取得班线经营许可,定制客运车辆核定人数在7人以上,在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等方面给予定制客运车辆更大的灵活度。增加对从事定制服务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义务规定及监管要求。

    六是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均等化水平。为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巩固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做好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客规》明确了农村客运公益属性及城乡客运一体化要求。同时,对农村客运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农村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在乡村一端无客运站的,无需进站发班,更好满足实际运营需要,并利于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发展预约响应、区域经营等形式的农村客运。

    七是强化客运安全监管,切实保障运营安全。鉴于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运距远、运营时间长、途经路况复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易发多发,要求在准入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针对行李舱载货风险高、隐患大的实际,明确货物安检、装载规范等要求,提升客车载货安全监管水平。此外,增加发车前安全告知、行李物品安检、包车运次时限等措施和要求,确保安全运行。

    三、有关问题说明

    (一)关于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经营自主权。

    本次《客规》修订,简化、优化了道路客运班线的许可事项,着力提升班车客运经营者在班次安排、运力调配、行驶路线、站点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一是取消了许可事项中的班车类别(直达/普通)。二是将途经路线由许可事项调整为备案事项,经营者可以备案1条常用路线、1条备用路线。三是优化了日发班次要求,将日发班次调整为“日发班次下限”,即班车客运经营者可在满足最低日发班次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增加班次,在自身运力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无需再办理加班车手续。四是优化车辆数量及要求,除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外,车辆数量许可为区间范围,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在车辆数量区间内灵活调配符合车辆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要求的车辆,无需将车辆与线路“捆绑”经营。五是进一步明确起讫地客运站点为备案事项,将现行《客规》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调整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显著区分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

    (二)关于解决旅客就近上下车需求问题。

    为充分发挥道路客运“门到门”“点到点”优势,满足旅客便捷乘车需求,《客规》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一是发展定制客运。明确定制客运车辆可以不进站,在客运班线的起讫地、中途停靠地让所在的市县城区根据乘客需求灵活停靠,由驾驶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行李物品安检,由班车客运经营者和网络平台依法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二是发展客运站“一站多点”模式。鼓励客运站在其所在的城区范围内的客流密集地点设立停靠点,实行备案管理,由其所属客运站负责安检和实名制管理。同时,明确班车客运经营者调整起讫地客运站点时,仅需办理备案,方便客运经营者增补停靠站点。三是放松中途下客管制。允许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限制措施的前提下,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市县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三)关于鼓励和规范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发展。

    2016年12月,《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规范发展道路客运定制服务”以来,已有20余个省份开展了定制客运试点。《客规》充分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做法,专门新增了“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一章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定制客运发展。

    一是依托班车客运经营者既有道路客运班线开展定制客运。总结试点企业运营模式和地方管理实践,定制客运的基本模式是通过互联网预先发布线路起讫地等信息,根据旅客需求灵活设置起讫地的停靠站点和发车时间,具有鲜明的定线运营特点。为此,《客规》明确了定制客运的定义:指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发布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等信息、开展线上售票,按照旅客需求灵活确定发车时间、上下旅客地点并提供运输服务的班车客运运营方式。定制客运的实施主体为具有相应班线经营许可的班车客运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相应的网络信息服务。

    二是明确开展定制客运的基本要求。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实施备案管理,车辆核定载客人数应当在7人及以上;提供定制客运网络信息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简称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等有关手续,确保接入的企业、车辆、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资质。

    三是明确定制客运的灵活政策。定制客运车辆日发班次由其经营者自定,可在经许可的班线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市县城区按乘客需求停靠、上下客。

    四是明确定制客运的运行要求。定制客运车的班车客运标志牌应粘贴“定制客运”标识。网络平台应当提前向旅客推送有关乘车信息,并确保线上线下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一致,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妥善保存业务数据,并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提供。

    五是明确网络平台相关责任。网络平台发现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班车客运经营者。对网络平台接入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开展经营,超出班车客运经营者许可范围经营,发布的经营者、车辆、驾驶员信息与实际提供服务不一致等情形的,设置相应罚则。

    (四)关于强化道路客运安全管理要求。

    一是从严管控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分析近年来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客运安全事故,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安全风险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17年陕西安康8·10特大事故、2018年湖南衡阳6·29重大事故均为营运里程均超过800公里的省际客运班车。《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安全风险管控,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产业转型升级;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指导管控安全风险,强化源头治理。为此,《客规》明确申请800公里以上客运班线的,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市场准入和事中监管,有效化解客运安全风险。

    二是明确包车客运运次时限要求。分析近年来发生的包车客运领域安全生产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包车运行周期长、距离远,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安全风险加大;包车在车籍地以外运行,企业管理和管理部门监管难度相对较大,一些事故车辆出现擅自脱离动态监控、长期异地经营行为。部2013年印发的《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规范》规定,省际包车客运业务备案一般不超过15天,已经具备实践基础。为此,《客规》明确包车客运单个运次不超过15日。

    三是强化道路客运安全事项告知。多起事故教训表明,旅客和司乘人员不规范使用安全带成为扩大人员伤亡的重要诱因,安全带是突发事件发生时保护人身安全的重要“生命带”。在《客规》中,专门增加条款,明确“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发车前进行旅客系固安全带等安全事项告知”,并增加了相应罚则,同时要求旅客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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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2020-07-13导出word《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护指南》编写说明

    《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护指南》编写说明

    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是重要的物流传递者,也是流动性大,接触人员多,具有较高健康风险的重点人群。为此,从保护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健康的角度,我委在征求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邮政局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新冠肺炎疫情健康防护指南》。

    本指南共分四个部分,从“岗前防护-个人防护-生活防护-应急防护”入手,提出了21条具体措施及技术要求,科学规范指导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个人防护,达到切断病毒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的目的。具体内容包括岗前防护准备,业务配送、分发环节的个人防护,生活环境的卫生防护和应急应对措施4个方面。

    一是加强岗前防护准备。通过保障员工每日防护用品,加强防护用品和防疫知识宣传,进一步增强员工个人防护意识,熟悉应急处置流程,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要了解外卖配送或所负责收发快递区域的疫情风险等级,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加强相应防护措施。

    二是强化业务配送、分发环节的个人防护。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应强化戴口罩和手套、手卫生和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等个人防护措施,做好配送工具的清洁消毒,分区放置快递,尽量选择非直接接触方式配送外卖和快递,最大限度地降低健康风险。

    三是加强生活环境的卫生防护。重点强调加强室内空气流通,合理使用空调,保持宿舍环境整洁,做好清洁消毒、病媒生物防制,完善洗手设施等。

    四是做好应急应对措施。外卖配送和快递从业人员上岗后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疑似症状时应主动报告并及时就医。当接触新冠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后应主动报告并配合后续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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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9导出word《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9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负责人围绕《意见》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什么是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

    答: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饱含乡土情怀、具有超前眼光、充满创业激情、富有奉献精神,是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的乡村企业家。培育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就是培育农村创新创业的“领头雁”,培育乡村产业发展的动能。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产生较大变化,未来我国和全球的生产、贸易将发生长远和深刻的变化。在此背景下,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正逢其时,意义重大。

    一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农村创新创业日益成为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战场”。当前,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对推动农村创新创业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但与城市相比,农村创新创业还存在质量相对较低,配套政策、服务和基础设施还相对薄弱等问题,亟需培育一批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促进农村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重点,创新创业是乡村产业振兴的动能。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有利于吸引更多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研人员等返乡入乡在乡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有利于促进农业与现代产业跨界配置要素,打通城乡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双向流动渠道,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短板在农村,难点是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工返城返岗就业造成冲击,影响农民就业增收。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培育一批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的乡村企业家,有利于激发返乡入乡人员自主创业、主动就业,形成创新带创业、创业带就业、就业促增收、致富奔小康的良好局面。

    问:目前,农村创新创业的形势如何?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城乡融合发展步伐加快,农村双创环境持续改善,广袤乡村正成为返乡入乡创新创业热土。

    一是规模不断扩大。据监测,2019年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员850万人,比上年增加70万。本乡创新创业人员3100多万。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阻碍了农民工外出务工步伐,2300多万滞留乡村的农民工中约有2.6%、60万人产生留乡创业意向。

    二是创业层次提升。近年来,农村创新创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除返乡农民工外,还有一大批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和城市白领返乡入乡创业,不断推动农村创业质量提升。据监测,40%农村创新创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学历。60%以上的创业项目具有创新因素,80%以上属于产业融合类型。

    三是乡土特色鲜明。农村创新创业多依托当地优势、特色农业资源,开发小专精新特产品,发掘田园风光和乡土文化资源,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创响了一批“土字号”“乡字号”品牌。

    四是应用新型技术。据调度,55%左右的返乡入乡创新创业人员广泛利用大数据、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发展5G视频农业、农村电商、直播直销、点对点直供等新业态新模式。

    五是带动富民兴乡。农村创新创业项目带动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非常强,我们研究的情况显示,平均每个农村创业项目能够吸纳6人长期就业和16人短期灵活就业。此外,据监测,40%的农村创业项目吸纳了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30%的项目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有帮助。

    从基层反映情况看,当前返乡入乡创业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创业项目不好选。60%返乡创业者认为,项目不好选,缺信息、缺技术,找不到服务机构。二是创业资金不好筹。80%的返乡创业者靠自筹资金创业捉襟见肘,银行贷款所需的抵押担保难以提供。三是创业用地不好拿。返乡入乡创业一般需要一定的建设用地,但存量建设用地成本高,各类园区进不去,用地问题难以解决。四是创业人才不好聘。返乡入乡人员创办的大多是新产业新业态企业,需要大量专业人才。但农村存量人才不多,城里人才不愿去。五是创业风险不好控。返乡创业者只参加了养老保险和新农合,且不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其他救助措施也不多,抵御创业风险的难度大。

    问:哪些返乡入乡人员是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的重点?

    答:近年来,返乡入乡创新创业已成为一种趋势。一大批农民工返乡创业,一大批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入乡创业,一大批“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和能工巧匠在乡创业。这些都是我们培育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的重点对象。

    一是扶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农民工具有一定的资金积累、技术专长、市场信息和经营头脑,他们是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的主体。据调查,返乡农民工占农村创新创业人员的70%,他们的创业成绩决定了农村创新创业总体情况。要支持引导返乡农民工重点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休闲旅游业、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二是鼓励入乡创业人员。近年来,大量经过系统教育训练、具有一技之长或掌握前沿科技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和科技人员入乡创业,为农村创新创业引入了新理念、应用了新技术、开发了新产品、拓展了新市场。我们要加快营造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的乡村营商环境,鼓励更多入乡人员发展智创、文创、农创等创意新颖、受众年轻、效益良好的乡村新产业新业态,通过培育一批优秀的入乡创业带头人,带动更多农民学技术、闯市场、创品牌,提升乡村产业的层次水平。

    三是发掘在乡创业能人。在乡村,潜藏有大批传承中国乡土文化、手工技艺等的“田秀才”“土专家”“乡创客”和能工巧匠。我们要将这些乡土人才挖掘出来,支持他们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培育一批在乡创业能人,打造一批“乡字号”“土字号”乡土特色产品,保护传统手工艺,发掘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带动农民就业增收。

    问:这次9部委联合出台的《意见》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提供了哪些新政策、新支持?

    答: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主要从“钱、地、人”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在钱的方面,一是落实创业一次性补贴政策。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二是加强金融扶持。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重点扶持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积极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提供融资担保。此外,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或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设立返乡入乡创业资金,并引导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办的项目。允许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在地的方面,一是强化用地计划保障。各地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做好农村创新创业用地保障。二是盘活现有土地资源。支持开展县域农村闲置宅基地、农业生产与村庄建设复合用地、村庄空闲地等土地综合整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腾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入乡创新创业。

    在人的方面,一是政策激励。将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纳入地方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奖励和住房补贴等范围。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离岗入乡创业,允许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农村创新创业企业。二是社会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增加优质教育、住房等供给。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切实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妥善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问:如何解决农村创新创业项目不好选、创业过程风险大的问题?

    答: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重点是要加强创业培训,搭建创业平台,优化创业服务。

    一是加强创业培训。要扩大培训范围,将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纳入创业培训重点对象,支持有意愿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要创新培训方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远程视频、云互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供灵活便捷的在线培训。要提升培训质量,推行互动教学、案例教学和现场观摩教学,组建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的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建立“一对一”“师带徒”培养机制。

    二是提供优质服务。要建设服务窗口,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在门户网站设立农村创新创业网页专栏,县乡政府在政务大厅设立农村创新创业服务窗口,充分发挥基层乡村产业服务指导机构作用。要提供一站式服务,打通部门间信息查询互认通道,集中提供项目选择、技术支持、政策咨询、注册代办等一站式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扶持政策“一键查询”。

    三是搭建创业平台。要建设农村创新创业园区,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园、高新技术园区等,建设一批乡情浓厚、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农村创新创业园区,吸纳农村创新创业企业入驻。要建设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支持有条件的职业院校、企业深化校企合作,依托大型农业企业、知名村镇、大中专院校等建设一批集“预孵化+孵化器+加速器+稳定器”全产业链的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帮助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开展上下游配套创业。

    四是拓宽服务渠道。要培育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培育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组建农村创新创业联盟,实现信息共享、抱团创业。要发展互联网创业,建立“互联网+创新创业”模式,推进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在线、实时与资本、技术、商超和电商对接,利用5G技术、云平台和大数据等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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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

  • 2020-06-18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答记者问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对农业保险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机制,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相关提问。

    一、《通知》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13年3月,《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为落实《条例》要求,原保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对农险业务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出了规定。

    2015年3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审批事项。2016年2月,《条例》进行了修订,在保留了保险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的同时,删除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表述。

    为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做好取消资格审批后的农险市场准入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充分听取行业意见,深入研究,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经多轮研究讨论,市场对深化农险经营条件改革已形成广泛共识,启动改革的时机基本成熟。银保监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改革思路是什么?

    《通知》深入贯彻《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针对行业反映较为集中的农险市场准入问题,按照依法合规、提高标准、放管结合、动态监管的原则,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农险经营评估机制,畅通退出机制,建立完善全流程的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管理制度体系,深入推进农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计19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农险业务经营条件。《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从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两个层面分别制定农险业务经营条件。凡符合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均可在本地开展农险业务,无需向监管机构进行经营资格申请。二是提高农险业务经营标准。2016年修订后的《条例》在取消农险市场准入审批的同时,仍然保留了保险机构经营农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规定要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业务经营标准。三是建立完善退出机制。为同步做好改革的协同配套工作,《通知》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规定建立农险经营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保险机构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应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另一方面,《通知》规定,对于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业务,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此外,《通知》还建立了农险经营综合考评机制,对保险机构农险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考评,评估结果将作为农险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体有了新的规定,主要出于什么考虑?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初期,农业保险分散机制不完善,为弥补单个公司资本实力和农险经营经验不足,部分地区组成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抱团取暖”的方式应对大灾风险。从整体看,农业保险共保模式在提升经营稳定性、防范大灾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阻碍竞争、抑制创新以及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的公司“搭顺风车”等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农业保险共保进行了针对性的规定:一是结合当前各地农险经营主体供给较为充足的实际,《通知》明确要求,不具备农险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二是针对共保不利于竞争和创新服务等弊端,《通知》明确提出,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三是对于个别农险共保体中由于历史原因包括暂不具备农险业务经营条件保险机构的问题,《通知》设定了两年过渡期。

    五、推动《通知》落地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通知》各项规定,《通知》在明确农险经营条件的同时,规定了具体的落实措施:一方面,《通知》规定,各银保监局应根据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当地的农业保险经营条件管理规定,并将管理规定和符合辖区内农险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目录报送中国银保监会,确保《通知》落实到位。同时,《通知》建立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退出机制,区分不同退出情形予以分类管理。

    另一方面,考虑到《通知》从依法合规、风险管控能力、农险服务能力、信息化水平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了农险经营标准,且各地农险招投标周期差异等实际,《通知》规定,对于此前已获得农业保险经营资格或开展农险共保业务、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机构,《通知》规定了两年的调整过渡期,给予保险机构较为充裕的缓冲调整空间,以加强制度出台前后衔接,保障《通知》贯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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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通知

  • 2020-06-10导出word《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近日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在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实施意见》从5方面对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提出要求。

    一是强调了扩大核酸检测范围的重要性。《实施意见》强调要将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作为常态化防控落实“四早”措施的首要举措,通过检测做到及早发现、精准防控,为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创造条件。

    二是明确了应动态调整检测的策略和人群范围。《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检测能力,确定并动态调整检测策略和人群范围,实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其他人群“愿检尽检”。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各地要加强公众监测预警,定期进行人群抽样检测,掌握当地疫情发展变化,为动态调整常态化防控措施提供依据。

    三是明确了扩大检测范围的能力要求。《实施意见》提出从加强实验室建设、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加强人员规范培训、加快设备产能提升、确保信息安全畅通等5个方面推进加快提升检测能力,全力满足检测需求。特别强调各地要加强三级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县(区)级及以上疾控机构、海关及有条件的县医院实验室建设,使其具备开展新冠病毒检测能力。对医疗资源相对缺乏、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陆路边境口岸城市予以重点支持。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检测设备、试剂和耗材等研究、审批、市场转化和产能提升。

    四是明确了扩大检测范围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推进落实扩大核酸检测范围的责任,特别按人群类别明确了各部门在推进实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和优先检测人群“愿检尽检”中的组织、引导责任。强调社区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引导群众落实个人责任,协助、配合政府部门组织开展检测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履行主体责任,有序组织开展检测。

    五是明确了扩大检测范围的组织保障。《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扶持、加大经费保障、加大宣传倡导等4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明确了扩大检测范围相关的收费标准、医保政策、费用分担等相关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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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

  • 2020-06-03导出word《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出台背景。

    答:社会物流成本水平是国民经济发展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的集中体现。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会同有关方面深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工作并取得良好成效,我国社会物流成本水平保持稳步下降,有效激发了微观主体活力,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从2014年的16.6%降至2019年的14.7%;工商企业物流费用率从2014年的8.3%降至2018年的7.9%;物流绩效水平在全球160多个经济体中排名第26位,在同等收入水平经济体中位居前列。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物流“成本高、效率低”问题仍较为突出,不能有效满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别是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社会物流成本出现阶段性上升,不利于有序推动复工复产和加快恢复正常经济社会运行秩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物流降本增效,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促进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部等13个部门广泛听取商贸和制造企业、物流企业、行业专家及相关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物流业发展实际深入研究论证,研究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了《意见》。

    问:物流降成本工作目前面临哪些突出问题?

    答:我国社会物流成本水平较高,与第一、二产业占比和经济外向度高,区域产业、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内陆纵深广阔、地形复杂等客观因素密切相关。同时,物流基础设施有效供给和衔接不足、物流整体运行效率不高、政策环境不完善等制约因素更不容忽视,这也是造成当前保管费用、管理费用水平偏高,以及运输费用中装卸搬运费用比重较大的重要原因。总的来看,问题集中体现在“四个三”,即“三难”,用地难、融资难、通行难;“三多”,管理条线多、收费项目多、税收负担多;“三低”,铁水运输占比低、标准化水平低、行业集中度低;“三不畅”,基础设施联通不畅、铁水干线通道不畅、信息互联共享不畅。

    从物流降成本工作全局看,随着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完善、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及企业管理水平提升,我国物流成本有望逐步降低至更合理水平,但短期内,制造业物流需求将继续保持较大规模,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带来的多批次、小批量物流快速发展,劳动力、土地等资源要素成本不断上升,物流降成本工作面临更加严峻复杂的挑战。特别是随着物流降成本工作不断深入,部分领域成本下降空间已相对有限。下一步,一方面要巩固物流降成本工作已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要重点从完善社会物流体系运行入手,着力提高全社会物流效率水平,打造物流降成本升级版,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问:针对物流降成本面临的突出问题,《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围绕“减负降本、提质增效”总目标,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提出6方面24条物流降成本举措。具体包括:一是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从完善证照和许可办理程序、科学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维护道路货运市场正常秩序、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停靠管理、推进通关便利化、深化铁路市场化改革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和制约物流降成本的关键环节改革。二是降低物流要素成本。从保障物流用地需求、完善物流用地考核、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等方面出实招硬招,进一步推动解决“融资难”“用地难”等制约物流降本增效的突出问题。三是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落实物流领域税费政策、降低公路通行成本、降低铁路航空货运收费、规范海运口岸收费、加强物流领域收费行为监管等方面,进一步加大物流领域减税降费力度。四是降低物流信息成本。从推动物流信息开放共享、降低货车定位信息成本等方面重点发力,推动解决近年来物流企业特别是公路货运企业反映的“信息成本高”问题,为物流信息互联互通和智慧物流发展创造更好条件。五是降低物流联运成本。从破除多式联运“中梗阻”、完善物流标准规范体系等关键环节入手,推动物流设施高效衔接,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六是降低物流综合成本。从推进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培育骨干物流企业、提高现代供应链发展水平、加快发展智慧物流、积极发展绿色物流等方面综合施策,补短板、强弱项,将物流降成本工作向纵深推进。

    问:《意见》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意见》主要有三方面特点:一是直面问题,力求实效。聚焦制约物流降成本的“老大难”问题,创新思路和政策手段,着力提高企业政策获得感。比如,在维护道路货运市场秩序方面,提出建立严厉打击高速公路、国省道车匪路霸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在推进通关便利化方面,提出系统梳理海运、通关环节审批管理事项和监管证件,对不合理或不能适应监管需要的,按规定予以取消或退出口岸验核。在用地方面,提出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等。二是远近结合,协调推进。《意见》一方面聚焦行业反映集中、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物流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出台实施新的细化实化措施。另一方面着眼于加强不同领域、不同物流环节的衔接转换,推动以压缩绝对成本支出为导向的“数量型降成本”向以完善物流运行体系为导向的“效率型降成本”转变。三是强化统筹,狠抓落实。物流降成本工作领域广、条线多,涉及多个部门职责,需要相关部门共同发力。对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将按照《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统筹和工作指导,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存在的问题,推动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问:围绕贯彻落实《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意见》任务分工,抓紧抓好、抓实抓细各项工作落实,并重点发挥综合协调和宏观调控部门优势,推动完善“通道+枢纽+网络”物流运作体系,系统性提高物流体系效率,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推动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水平。近期将重点开展五方面工作:一是扎实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做好2020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工作,加快构建国家物流枢纽网络的基本框架和重要支撑,进一步整合集聚各类存量物流资源,提高行业规模化、网络化、集约化发展水平。同时,着手研究制定2021-2025年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二是布局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面向高附加值生鲜农产品优势产区和集散地建设一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整合集聚存量冷链物流市场供需、存量设施以及农产品流通、生产加工等上下游产业资源,促进冷链物流降本增效,支持生鲜农产品产业化发展。三是加强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结合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研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布局建设一批应急储备设施,加强医疗等应急物资储备和调运能力,为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提供有力支撑。四是促进物流业制造业融合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期和复工复产期间出现的短期和局部物资短缺、产业链协同不足等问题,其重要原因就是物流业制造业联动不够、供应链弹性不足。对此,我们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政策文件,拟在一些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推动物流业制造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五是组织开展物流园区示范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我们已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两批共56家示范物流园区,在发挥骨干园区带动引领作用,推动提高物流体系运行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近期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启动新一批示范物流园区遴选等工作,进一步促进物流园区整体发展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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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链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

  • 2020-05-07导出word​《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这一举措,及早发现并避免采购产品和服务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风险和危害,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开展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问:网络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网络安全审查是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开展的一项工作。《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问:网络安全审查主要审查哪些内容?

    答: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问:哪些网络运营者采购产品和服务需要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答: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

    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问:何时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答:通常情况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当在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如果在签署合同后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建议在合同中注明此合同须在产品和服务采购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方可生效,以避免因为没有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而造成损失。

    问:网络安全审查有无时限要求?

    答:通常情况下,网络安全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会延长15个工作日。

    进入特别审查程序的审查项目,可能还需要45个工作日或者更长。

    根据《办法》要求,补充提供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问:审查过程中如何保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及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答:网络安全审查充分尊重和严格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参与网络安全审查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严格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交的未公开材料,以及审查工作中获悉的其他未公开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信息提供方同意,不得向无关方披露或用于审查以外的目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认为审查人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举报。

    问:网络安全审查是否会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

    答:《办法》明确规定了要审查的内容,从中可以看出,网络安全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不是要限制或歧视国外产品和服务。

    对外开放是我们的基本国策,我们欢迎国外产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

    问: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而没有申报的,或者使用网络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和服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问:网络安全审查向谁申报?

    答:根据《办法》,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承担。

    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组织审查工作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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