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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mzj/2021-00030
  • 标      题:《甘南州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原文字号:州民发〔2021〕49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2021-08-18
  • 发文日期:2021-09-13

 

2020年,国家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列出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20项)》。甘南州民政局联合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根据民政部《指导意见》和省民政厅《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印发了《甘南州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19项)》《拟保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13项)》明确了我州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拟保留清单我州《方案》的出台向困扰广大居民群众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宣战”,从根本省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促使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村(社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对于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法律政策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要求,擘画了蓝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目标得到了深入贯彻执行,开创了依法治国的新局面。毫无疑问,社区在法治国家建设、特别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201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96、101条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村)民委员会因此获得了明确的法人资格,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长期以来,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证明难题”既困扰着广大基层群众,也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犯难。为了方便居民群众办事,往往不该出的证明要出,不太了解具体情况的也要出,包括“死亡证明”、“个人财产证明”等这些明显不应该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风险的证明。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了明确的法人地位之后,如果出具的证明文件出现了法律纠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难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方案》的出台意味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有了政策依据,特别是《方案》附录的第一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所列举的19个事项,正是当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最迫切需要有规则可以依循的工作,充分体现了坚持依法开展社区治理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于法有据、有章可循。

二、减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意义

全州“信用社会”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一些责任边界灰色模糊的事项,既没有单位可以证明,也没有政府机构愿意证明,但是村(居民办事相关的政府机构又要求居民出具证明,这个时候基层群众除了找村委会和社区之外,似乎再也没有别的办法了。出台我州《方案》,就是解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居民出具各种奇葩证明,解决广大居民群众“燃眉之急”。

方案》列明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和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明确指出现阶段如因政策措施衔接不到位或各类民商事主体明确要求,居民群众仍需办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本着便利居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能够核实的,据实为居民群众出具相关证明。对于出具相关证明可能涉及法律风险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在详细调查核实情况、采取灵活多样方式组织村(居民群众议事协商的基础上,予以充分评估并预先防范后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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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甘南州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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