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是党和政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作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社会救助体系的核心制度内容。2021年4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对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作出新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省民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并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适当拓展对象范围,优化办理流程,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强化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丰富了申请受理方式。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监测预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一是个人申请。要求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互联网渠道提出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转交相关乡镇(街道)受理。二是主动发现。要求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走访,主动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告知其相关政策,并协助提出申请。三是监测预警。将困难群众的发现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相结合,发现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规定了“单人户”保障的对象范围。即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这里的重残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就医自负费用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并实施医疗救助后剩余的费用。
(三)明确了低保备案制度有关内容。即申请人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或者村(居)委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这里的低保经办人员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确认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街道)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规定了特殊户籍的处理方式。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既有本省的又有非本省的,或者户籍均在本省但不在同一市、县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地与常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户籍地与常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打破以往的限制,让低保申请更加灵活、更加便捷。
(五)明确了家庭收入的主要内容。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获得的实际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同时,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奖励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规定了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一是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二是无法律文书规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收入扣除户籍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具体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三是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的,在计算义务相对人转移净收入时不计入该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
(七)规定了家庭财产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一是家庭存款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保障家庭人口(人)×24(月)”的计算数额。二是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它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和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三是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四是无经商登记信息。若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经商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者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及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可视为无经商登记。
(八)明确了家庭刚性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前12个月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因学等造成的必须支出。其中,因病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因病住院,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长期患慢性疾病需门诊救治,按规定享受相关报销救助政策后,由个人自负的合规费用;因治疗疾病必须支出的交通费、生活费等。因残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因残疾康复治疗和配备必要的辅助器械个人支出费用。因学刚性支出包括家庭成员中有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必须支出的生活费。
(九)优化了审核确认程序。一是对民主评议作出调整。不再将民主评议作为必须环节,仅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低保申请对象,可以开展民主评议。二是对办理时限作出调整。规定低保审核确认工作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三是增加了终止审核确认程序的情形。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工作、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十)提出鼓励就业的措施。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予以适当扣减;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同时规定,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社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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