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结果查询
申请时间  2022-11-20 15:46:17




公民  姓  名  毛*  工作单位  甘肃绿********
 证件名称  身份证  证件号码  6226**********0461
 联系地址  甘肃省********  邮政编码  730070
 联系电话  183******57  传    真  00000000
 电子邮箱  1********7@qq.com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据甘南日报合作2022-10-12报道 (记者 张成芳 李亚键,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8484575074727992&wfr=spider&for=pc),合作市野化放归16只银黑狐于草原,用于退化草原改良、黑土滩治理和毒害草治理,进行生物天敌控鼠,保护草原生态。就此报道我们依法进行相关信息公开申请: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关于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a) 于2022年10月12日,合作市草原工作站,投放的16只银黑狐是否进行了风险防控? b) 16只银黑狐是否做了跟踪检查?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 国家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监测、预警、控制、评估、清除以及生态修复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a) 银黑狐并非甘南本土生物,按照第六十条,要在甘南引进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批准单位是哪个部门? b) 这16只银黑狐的野外放归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实施细则是怎么样的? 3、 关于甘南州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在《甘肃畜牧兽医上》发表的文章——加曼草.甘南鼠类天敌银黑狐控鼠效果调查报告[J].甘肃畜牧兽医,2021,51(02):70-72.DOI:10.15979/j.cnki.cn62-1064/s.2021.02.022.——中提到 2019年10月12日至19日,分别向碌曲的尕海、拉仁关;夏河的桑科达久滩、牙利吉、博拉镇;玛曲的尼玛、欧拉、河曲马场、大水种畜场;卓尼的完冒镇;临潭新城镇、羊沙镇及合作市的佐盖曼玛等乡村(场)共计放归野化银黑狐60只,其中佩戴兽用追 踪器银黑狐8只,未佩戴兽用追踪器项圈的52只。 a) 其中52只未戴追踪器的银黑狐是否进行了跟踪检查?用什么方式? b) 这60只银黑狐的野外放归的检疫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实施细则;
   所需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供职于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组织,所申请的材料用于对甘南州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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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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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以下形式提供该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具体为文件《合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野外放归16只银黑狐等问题的情况说明》、《甘南州畜牧兽医局关于2019年银黑狐野外放归有关情况的说明》。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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