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政策解读 >> 省上政策解读 >> 正文

  • 索 引 号:zz/2021-00616
  • 标      题:《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原文字号:甘人社通〔2021〕425号
  • 来      源:省人社厅网站
  • 成文日期:2021-12-09
  • 发文日期:2021-12-17

 

《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出台《实施细则》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有效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推动解决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53号)。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共分七章39条,按照《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际,细化了部分条款内容,明确了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提高了可操作性。

主要是在第二条规定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不得用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情形。第六条明确了专用账户名称的具体要求和监管部门对开立专用账户的监督责任,以及将专用账户相关信息上传至“陇明公”平台的具体要求。同时,对总包单位在同一地级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时,可在原有专用账户下对项目进行分项管理,利于减轻企业在同一地区多次开立专用账户的负担;第七条明确了开户银行相关责任;第十二条对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和其他包含施工内容的类似项目人工费用拨付作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相关预警责任;第十四条细化了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当期人工费用拨付可采用的方式,以及按照约定拨付的最低比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实名制管理信息数据及时上传至“陇明公”平台的具体要求。同时参照外省实施细则规定,加入了“探索引入具有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充分运用市场化用作,促进农民工实名制专业化管理;第二十二条经征求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同意,明确了开户银行免除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减轻农民工的经济负担。第二十五条经征求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劳资专管员配备作了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在现有“陇明公”平台基础上与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数据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明确了各地应当使用全省统一开发的“陇明公”平台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控预警,开展多部门协同、全过程动态监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违法情形的查处责任。

 

相关文档

链接: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Copyright© 2019 GNZRMZF.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联系地址:甘肃省合作市人民街96号    投稿邮箱:tougao@gnzrmzf.gov.cn   ICP备案号:陇ICP备14000511号-3   甘公网安备:62300102000081号  网站标识码:6230000007

网络谣言举报电话:(0941)8218089   举报网站:http://www.gsjubao.cn/     举报邮箱:xs8218089@163.com   技术维护单位:博达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