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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z/2021-00611
  • 标      题:《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原文字号:甘政办发〔2021〕106号
  • 来      源:省住建厅网站
  • 成文日期:2021-11-29
  • 发文日期:2021-12-07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1年11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印发实施。为进一步加大政策解读力度,让公众知晓、理解政策,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现就《实施意见》作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1.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2019年1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党组关于201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其中明确要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工作,大力发展租赁住房。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同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要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2021年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根本遵循。

2.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6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李克强总理指出,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多年来推动大规模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举措,不仅改善了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而且对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有力支撑城镇化进程健康发展。李克强总理要求,要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市场力量参与,加强金融支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的小户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0年12月3日,韩正副总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座谈会,要求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着力点,完善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2021年3月16日,韩正副总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座谈会,要求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4月15日,韩正副总理在省部级干部专题研讨班座谈会上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为本省出台《实施意见》提供了依据。

3.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2017年5月召开的省委十三次党代会强调,要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践行好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扎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20年12月召开的省委十三届十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对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好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21年1月,任振鹤省长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强化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快补齐租赁住房短板。

二、出台目的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体现。就政策出台的具体目的,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首先是,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缓解住房困难,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我国现有的住房保障制度,对城镇困难群体有公租房、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保障途径。新市民、青年人主要在大城市“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比较突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既能够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租住需求;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建在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等,可以促进职住平衡,能够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他们在城市安居乐业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其次是,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目前,大中城市的住房租赁市场普遍存在结构性供给不足,户型大的房子供大于求,小户型的房子供不应求,需要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改变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唯一供应者的情况,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稳定租金和租期,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第三是,优化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能够不断优化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供渠道;能够稳定市场预期,合理释放购房需求,缓解房价上涨压力,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够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帮助租赁企业形成资金平衡、略有盈利的可持续商业运作模式;能够调动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重要举措

《实施意见》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重点是减轻企事业单位、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负担,提高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1.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的房源,能够有效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不限户籍、不设收入线门槛,租金实惠,租期稳定,能够让承租人住的放心、住的安心、住的舒服。

2.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只租不售”,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推进,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规模越来越大,通过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够有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盘活市场存量,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规模,通过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

3.坚持供需匹配。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以及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多种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充分有效满足市场预期,推动租赁房源更加有序上市。

4.降低经营成本。按照土地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重新补缴土地价款,此次政策明确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均不用补缴土地价款,将有效激活企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盘活闲置非居住房屋投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土地使用可以不花钱或少花钱。同时,配套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可以降低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

随着《实施意见》的落实,适合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租赁房源规模将全面扩大,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将得到有效缓解,进一步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必将有力推动实现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相关文档

链接: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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