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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新闻

甘南州部分社保业务办理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发布日期:2020-01-13 09:47:18 文章来源: 作者:贾琼 访问量: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以更快更方便群众办事为导向,推动实现社保经办服务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努力打造群众满意的社保经办服务。甘南州部分社保业务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那么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哪些服务事项?具体怎样办理?应该注意些什么?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读一下。

告知承诺制工作适用于哪些服务事项?

1.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业务时办事对象不再提供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业务时办理对象不再提供在校学生学校就读证明;

3.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业务时办理对象不再提供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办理遗属待遇申领业务时办理对象不再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5.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业务时办理对象不再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6.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业务时办理对象不再提供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选择告知承诺制怎样办理以上服务事项?

社保经办部门告知

对于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服务事项的,社保经办部门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业务经办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办理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其他要求;

3.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做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5.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的条件、标准和其他要求;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的相关材料;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法承诺的法律责任;

5.所做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经申请人签章的承诺书可当面递交,也可邮寄或通过网络办理渠道提交,一式两份,由社保经办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服务事项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够当场作出办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办理决定。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出具《不适用申请人承诺制告知书》,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办理。

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服务事项应该注意什么?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服务事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按一般程序办理。

办事对象如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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