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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1202-230613-494
  • 标      题:关于印发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3-05-14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3〕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甘南州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甘南州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排查和消除餐饮场所安全隐患,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按照《甘肃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安委发电〔2013〕3号)要求,州政府决定在全州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为强化餐饮场所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建设长效机制,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取缔关闭措施。

二、专项治理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使用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目标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器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7.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餐饮场所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8.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9.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10.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过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11.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2.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州安委会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安委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州住建局、州公安消防支队、州质监局、州商务局、州安监局、州工商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全州专项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对各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的督导。

组 长:唐义龙 州安委会副主任、州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杨卫东 州住建局副局长

赵建军 州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

段高如 州质监局副局长

杨有友 州商务局副局长

王青海 州安委办副主任、州安监局副局长

杜光华 州工商局副局长

张孝臣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刘庆华 州住建局城建科科长

杨小林 州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高级工程师

刘文华 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科长

薛淑琴 州商务局饮食服务科科长

梁永正 州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科科长

陈敏清 州工商局市场科科长

何秀花 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许可科科长

(二)职责分工

1.各县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组织辖区相关部门全面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2.建设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负责统计全州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数量和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场所数量。

3.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统计依法通过消防审批的使用燃气、液化气的餐饮场所数量。

4.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负责统计依法通过消防审批的使用燃气、液化气的餐饮场所数量。

5.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6.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7.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统计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数量。

8.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而进行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统计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数量。

四、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2年3月)

各县市要对辖区内存在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检查实施方案。请各县市政府于3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调查摸底情况报送州安委会办公室和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2013年4月至6月)

1.餐饮企业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各地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餐饮场所要于2013年4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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