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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1202-230601-924
  • 标      题:关于印发《甘南州政府系统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4-06-30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州政府系统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评估考核办法》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4〕9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单位,省属驻甘南各单位:

《甘南州政府系统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评估考核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2日

甘南州政府系统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委员

提案办理工作评估考核办法

为加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承担国家、省、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部门、单位及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办理工作的单位,均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二、考核原则

(一)全面考核。对办理工作全过程进行评价考核,严格按照办理工作制度确定考核指标,确保每一个办理环节都有对应的考核标准和要求。

(二)客观公正。充分听取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相关工作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承办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与考评相结合。

(三)公开透明。评估考核程序规范,过程和资料公开透明,评估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组织实施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州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评估考核。

(一)根据评估考核指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详细记录各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动态掌握面上办理工作信息。

(二)按照评估考核办法,督促各承办单位全面落实办理工作,指导承办单位开展自评,全面总结年度办理工作。

(三)围绕州政府年度办理工作要求,由州政府办公室牵头成立评估考核小组,进行集中考核和综合评定,确定评估考核结果。

四、考核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

评估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工作任务考核、综合评价考核和加减分三个方面,考核基准分为90分,在基准分基础上设加减分项10分。工作任务考核包括办理时限、办理实绩、答复质量等内容,计70分;综合评价考核包括责任落实、主动程度、跟踪答复等内容,计20分;加减分包括参加评议、现场办理等内容,计10分。

(一)工作任务考核(满分70分)。

工作任务考核包括办理时限、办理实绩及答复质量。

1.办理时限(满分10分)。各承办单位在接受办理任务后,在6个月内办结。若因政策规定或隶属关系等原因,本级政府无法办理的,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答复说明,并书面报告州政府督查室;若在本年度或近期无法办理的,提出办理意见,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答复说明,并书面报告州政府督查室。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书面报告州政府督查室,经州政府督查室与州人大代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对超过办理时限的,未办结1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2.办理实绩(满分45分)。

(1)承办数量(15分)。主要考核承办单位建议提案承办数占承办总数的比重。计分公式:承办单位建议提案承办数÷承办总数×15。

(2)办理效果(30分)。主要考核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实际效果。为鼓励承办单位尽力解决代表、委员所提问题,按照建议提案的3种办复类型设定不同的权重分值,“A”类权重分为18分、“B”类权重分为9分、“C”类权重分为3分。计分公式:“A”类建议提案数÷单位承办总数×18+“B”类建议提案数÷单位承办总数×9+“C”类建议提案数÷单位承办总数×3。

办理实绩最后得分:(承办数量得分+办理效果得)÷45×100。

3.答复质量(满分15分)。

(1)承办单位要按规定将办理意见直接答复代表、委员本人,答复代表、委员本人的同时抄送州人大代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和州政府督查室。各承办单位完成办理任务后,要向州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报告,记10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2)答复格式规范,文字准确、精炼,语气诚恳、谦和,记5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二)综合评价考核(满分20分)。

1.责任落实(6分)。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制度健全,有专门承办机构或承办人,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记6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2.积极主动(7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走访代表和委员,主动征求意见,到现场解决建议、提案中涉及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记7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3.跟踪复查(7分)。对往年答复中承诺列入规划解决的问题,本年内已按规划兑现,并重新答复代表或委员,记7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三)加减分(10分)。

(1)加分项(10分)

1.对每年参加人大、政协评议的承办单位,根据办理制度、办理工作汇报、答复件、《办理工作测评表》等内容,设加分项,分值计5分。

2.对每年有现场办理件的承办单位,根据办理件数、办理质量、代表委员满意度等内容,设加分项,分值计5分。

(2)减分项(10分)

1.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久拖不办的,扣3分。

2.丢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扣3分。

3.州政府领导对个案办理提出批评或因办理质量不高被退件的,扣4分。

五、考核方式

采取自评、考评、综合评定方式,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评。各承办单位对照评估考核指标开展自查,如实填写自评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考评。州政府办公室依据各承办单位年度办理工作实际,核实自评结果,进行考核评分。

(三)综合评定。州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州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方面意见,核定各承办单位最终分数和评估考核结果。

六、结果运用

(一)评估考核得分折合计入县市、州政府部门、省属驻甘南单位年度目标考核。

(二)根据评估考核得分,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的为合格,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评定为优秀的承办单位,州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评定为不合格的承办单位,州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甘南州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估考核指标

附件

甘南州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估考核指标

考核项目

评 分 项

分 值

工作

任务

考核

(70 分)

办理

时限

(10分)

各承办单位在接受办理任务后,在6个月内办结。如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如期完成的,要书面报告州政府督查室,经州政府督查室商州人大代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对超过办理时限的,未办结1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办理

实绩

(45分)

承办数量(15分)。主要考核承办单位建议提案承办数占承办总数的比重。

承办单位建议提案承办数÷承办总数×15

办理效果(30分)。主要考核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实际效果。为鼓励承办单位尽力解决代表、委员所提问题,按照建议提案的3种办复类型设定不同的权重分值,“A”类权重分为18分、“B”类权重分为9分、“C”类权重分为3分。

“A”类建议提案数÷单位承办总数×18+“B”类建议提案数÷单位承办总数×9+“C”类建议提案数÷单位承办总数×3

办理实绩最后得分:(承办数量得分+办理效果得分)÷45×100

答复

质量

(15)

承办单位要按规定将办理意见直接答复代表、委员,答复代表、委员的同时抄送州人大代工委、州政协提案委和州政府督查室。各承办单位完成办理任务后,要向州政府督查室写出书面报告。

共记10分,对达不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答复格式规范,文字准确、精炼,语气诚恳、谦和。

共记5分,对达不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综合

评价

考核

(20分)

责任

落实

(6分)

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制度健全,有专门承办机构或承办人,任务落实,责任明确。

共记6分,对达不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积极

主动

(7分)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走访代表和委员,主动征求意见,到现场解决建议、提案中涉及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

共记7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跟踪

复查

(7分)

对往年答复中承诺列入规划解决的问题,本年内已按规划兑现,并重新答复代表或委员。

共记7分,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每件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加减分

(10分)

加分项

(10分)

1.对每年参加人大、政协评议的承办单位,根据办理制度、办理工作汇报、答复件、《办理工作测评表》等内容,设加

分项。

计5分。

2.对每年有现场办理件的承办单位,根据办理件数、办理质量、代表委员满意度等内容,设加分项。

计5分。

减分项

(10分)

1.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工作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久拖不办。

扣3分。

2.丢失建议提案交办件。

扣3分。

3.州政府领导对个案办理提出批评或因办理质量不高被退件。

扣4分。

合 计

说明:1.各承办单位填报自评得分时,须附必要的情况说明。

2.每项评估考核指标分值为最高分值,除明确为按件计分的指标外,应根据

实际工作情况,在最高分值范围内打分。

3. 考核基准分为90分,在此基础上加减分。

4.出现两项以上的减分项,不得获得“优秀”评估考核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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