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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191202-230559-319
  • 标      题:关于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5-03-27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

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4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在政府决策、依法行政、政府立法和复议应诉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是州政府选聘的法律专家、学者和律师,为政府决策、依法行政、政府立法、复议应诉等提供法律服务的咨询人员。

第三条 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为州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为州政府重大改革方案进行法律论证;

(三)为州政府依法行政、政府立法、复议应诉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四)受委托参与州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协议、合同等涉法事务;

(五)州政府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参加州政府有关会议,就咨询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二)对州政府交办事项进行调研、考察和论证,提出意见建议;

(三)根据需要为州政府举办法制讲座;

(四)承担州政府下达的相关研究课题;

(五)根据州政府要求以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服务活动。

第六条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出具发表咨询意见;

(二)接受邀请,列席或参加州政府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调取、查阅和复制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四)经授权,可以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五)有权对本州经济、社会等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按约定获得服务报酬。

第七条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

(二)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

(三)承办委托事项时,不得超越委托范围和权限;

(四)不得以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参与与州政府有利害冲突或其他任何有损州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 委托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办理涉法事务,由州政府办公室或州政府法制办根据涉法事务的内容提出承办人名单,报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交办。

第九条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条 州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汇报,安排相关任务。

第十一条 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应当为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州政府设立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的服务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报酬可按每次活动不少于1000元计发;外出考察调研,按实际工作量另行计算;

(二)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参与或者代理州政府诉讼案件,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第十三条 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内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应当辞去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政府予以解聘:

(一)因违法或者违反职业纪律被刑事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的;

(四)以州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损害州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活动的。

第十四条 州政府办公室和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对省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级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工作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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