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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z/2020-00173
  • 标      题:关于印发2015年甘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5-05-26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5年甘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州政办发〔2015〕6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2015年甘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2015年甘南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点

2015年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紧紧围绕保畅通、保安全、防事故这一总目标,全面落实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和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全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交通应急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州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一、落实交通安全责任机制

1.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交通安全体系。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甘办发〔2014〕46号),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交通安全责任体制。县市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交通安全工作会议,认真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2.做好农牧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省交委办即将下发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设标准及相关制度,上半年全州所有乡镇成立交管站,按照一类乡镇不少于15人,二类乡镇不少于10人,三类乡镇不少于7人的标准配齐交通管理员;10月底前所有行政村建立交管室,按照重点村不少于2人,其他村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齐交通安全协管员;年底前乡村交通隘口、危险路段全部设置交通安全检查劝导站,数量不少于县市行政村总数的20%;按照一类乡镇不低于15万元,二类乡镇不低于10万元,三类乡镇不低于7万元的标准,将乡镇交管站和行政村交管室的基本工作经费纳入县市、乡镇财政预算,全部落实人员、经费,切实履行农牧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消除管理盲区。积极参加由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进会,推动落实县市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的农牧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3.努力提升农牧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风险防范能力。要充分依托乡镇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年内解决农用车、摩托车等“五种车辆”无牌、无证问题,全面落实农村面包车核载提示牌粘贴(喷涂)工作,核载提示牌粘贴(喷涂)率达到100%。加强通行安全管理,切实提升农牧村地区交通安全工作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乡村交管站(室)和保险机构农牧村保险服务网点有机结合,建立交通安全宣传、车辆投保、理赔和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等融为一体的服务机制,及时化解农牧村道路和涉及农牧民的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隐患。以客运班线、接送学生车辆集中、危化品车流量大的路线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6月底前,对辖区所有公路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公路安全隐患底数,建立隐患基础台账。并建立公路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挂牌督办、定期复查、群众举报等制度,将隐患排查工作机制长效化。

2.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年底前,州、县市政府要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发改和财政等部门完成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力争将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全部纳入治理范围。

3.全面完成年度治理任务。年内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牧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面的安全隐患治理,80%以上的县乡道与国省道交叉路口以及与国省道交叉的出村路口树立警示提示标牌、安装减速带。

4.落实隐患治理督办措施。对全州排查出的道路安全隐患按照道路等级和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落实挂牌督办制度。组织安监、交通运输、公安、公路等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验收。年内省、州、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的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率达到100%、85%和80%以上。

三、落实运输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1.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运营管理。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交通安全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员。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组织道路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承诺活动,明确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和承诺内容,签订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

2.加强客运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联合督办制度,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3.进一步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运行。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要求。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各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行业规范化运行,切实保障长途客运运输安全。

4.进一步加强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管。在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上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建立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并接入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行企业监管平台专人值守、24小时动态监管,及时纠正和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实现动态监控与运输监管的有效融合,提升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应用水平。

四、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按照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要求,各县市建立通过公路交通监控系统建设、公安交通集成平台指挥、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点拦查的三位一体、相互关联促进的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建设。年内州上和各县市建成交通运行监控、安全风险研判、重点车辆布控、应急指挥调度、勤务监督考核等功能为一体的集成指挥平台。所有省、州际交通执法服务站(点)按标准化建设达标,出省、州方向卡口功能完善,并接入缉查布控系统,通过执法服务站开展重点车辆、违法车辆布控拦截工作,实施网上路面巡查、缉查布控系统预警处置等勤务模式。年内各县市在辖区公路主线至少建有一处具有卡口和视频监控功能的区间测速设备。

五、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整治专项行动

1.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严查、严处无资质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车辆不符合安全条件、超载、超速、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安监局《关于危险品运输车辆夜间限时通行的通告》(甘公办发〔2014〕175号)要求,落实危险品运输车辆0时至5时在全州高速公路和国道上通行的规定。

2.加强包车客运违法违规运输行为查处。各县、市要以旅游景点、旅游集散中心等为重点,高速公路大队要以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为重点,组织交通运输、旅游、安监等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巡查力度,严格查处旅游包车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持有虚假包车客运标志牌、搭载包车合同以外乘客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违规行为严重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要停业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相应车辆道路运输证。

3.持续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各县市要针对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特点和规律,部署有针对性的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活动,积极组织实施道路畅通行动,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以“两客一危”车辆和校车、农村面包车、三轮汽车等车辆为重点,落实“限时、限速、限载”的硬性要求,严查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中有降,确保生产经营性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事故起数明显下降,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六、强化道路交通应急管理

1.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严格落实事发地县市政府是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的责任,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单位进行综合性的培训演练。

2.高速公路公共安全事件纳入沿线政府应急体系。要按照《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纳入夏河县、合作市政府应急预案体系。

3.建立统一协调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警、收费、路政、养护、救援、地方政府应急办等“一路六方”的应急体系,形成交通部门“铲冰除雪,撒沙防滑”、公安机关“现场疏导,远端分流”、救援部门“沿线巡检,排除故障”、地方政府“动员协助,民政保障”的联动协作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紧急救援工作有效开展。

七、深化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制定2015年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室建设实施意见,年内全州70 %行政村(村委会)、社区及60%的自然村建成交通安全广播宣传站(室),60%以上的县(市)在电视台、广播站每月播出一期农村交通安全宣传节目,90%以上的行政村有一处墙体标语、板报或挂图,100%的学校、幼儿园设有交通安全宣传栏(板报),每学期安排讲一次交通安全课,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和安全常识教育。

2.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按辖区机动车驾驶人数量每人不低于5元的标准加大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并将交通安全公益宣传纳入当地新闻媒体免费宣传计划。

八、加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1.严格查处交通事故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规范和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要求,对辖区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州政府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逐案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期批复事故调查报告,落实调查报告处理意见,严格追究事故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政府综合监管责任。

2.严格查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对农牧村道路发生的较大以上交通事故,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令第25号)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依法追究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严格运输企业交通事故责任。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负责人及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落实交通事故约谈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至9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州政府;6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政府;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落实的县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企业。依据省、州《道路交通事故约谈制度》,由省、州交委会办公室和省、州安委会办公室共同对事故发生地州、县市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企业(业主)负责人等进行约见谈话。

5.实行交通事故一票否决。对各级政府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由州道交委办公室另行制定,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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