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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20200102-192841-217
  • 标      题: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7-07-12

州政办发〔2017〕171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甘南藏族自治州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藏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州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甘南藏族自治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甘南州减灾委员会

2.2 甘南州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

2.3 甘南州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3.2 灾害信息共享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送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灾情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 人力资源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经费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术语解释

8.3 预案演练

8.4 预案管理

8.5 预案解释

8.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州救灾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灾害预警、救助等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国家和省上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州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使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重大动物疫病等自然灾害(以下简称“灾害”)的政府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坚持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

(4)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甘南藏族自治州减灾委员会

甘南藏族自治州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减灾委)为组织协调全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县、市开展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州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为州减灾委主任,州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甘南州减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

州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对全州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配合国家和省上专家为全州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2.3 甘南州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职责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州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州政府领导批示;负责协调州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州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在甘南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审核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交通秩序。

州民政局(州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州灾情;按照州政府安排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县、市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中央和省级、州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以及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州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审核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州民政局配合向中央和省级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环保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州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州民政局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开通绿色通行渠道;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审核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水务水电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州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指导县乡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农牧局: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等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审核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林业局:负责全州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审核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商务局:协助有关部门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卫计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审核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审计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以及灾后重建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州政府外事办:负责积极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确保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

州工商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相关登记费用;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定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步伐,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广电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损统计数据。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州公共图书馆做好自然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

州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州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州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州扶贫办:负责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能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

甘南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甘南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甘南支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州科协: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州红十字会: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州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地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州电力公司:接受国家和省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州财产保险公司:负责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灾害预警预报

3.1.1 州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州水务水电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州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州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州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州农牧局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州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州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1.2 州减灾委担负自然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成员单位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数据,进行分析预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信息。州减灾委履行救灾职责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1.3 根据灾害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生活救助的,州减灾委和有关县、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向州委、州政府报告并通知州减灾委成员单位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按照州委、州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2 灾害信息共享

州减灾委担负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任务的成员单位应及时汇总各类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可能受影响的县、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指导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准备。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州减灾委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成员单位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市民政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州减灾委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需口粮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因灾已救助情况包括以下主要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安排口粮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已安排其他需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4.1.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州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对造成本县市行政区域内2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州民政局接报后立即报告省民政厅。

4.1.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市民政局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市民政局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州民政局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民政厅报告。

4.1.4 对干旱灾害,县市民政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市减灾委或者民政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县市民政局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4.3.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3.2 全州性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信息,按照州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灾害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甘南州特殊地理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州上设定4个响应等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50000人以上。

(2)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州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州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州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州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州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省政府,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

(2)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集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州长安排部署,州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州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州政府及时组织州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州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州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州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配合中央和省上组织专家开展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公安部门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

(7)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军队、武警部队参与救灾工作,参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意见》。

(8)州发改委、农牧局、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州工信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州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社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州水务水电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受灾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州卫计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州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9)根据州政府的安排部署,由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10)州民政局根据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州红十字会、州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11)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2)灾情稳定后,根据州委、州政府和州减灾委办公室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州民政局、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州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州减灾委专家委(专家咨询组)配合中央和省上组织的专家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州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3)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8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或3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

(2)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州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州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州减灾委主任(州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在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州减灾委主任(州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组织领导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州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以州政府名义或建议以州委、州政府名义发慰问电;及时向州长和省政府,省减灾委办公室上报灾情。

(2)州减灾委主任(州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害应急救助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根据州减灾委主任(州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安排部署,州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州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州政府及时组织州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州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州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州减灾委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咨询组)组织专家或邀请省级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州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6)州卫计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州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根据州政府的安排部署,由相关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州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州红十字会、州慈善协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州委、州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州民政局、受灾县市人民政府、州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州减灾委专家委(或专家咨询组)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州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8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8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或10000人以上、30000人以下。

(2)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州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州减灾委副主任(州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州减灾委副主任(州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州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州减灾委副主任(州民政局局长))的安排部署,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州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州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灾情。

(2)根据州减灾委副主任(州民政局局长)安排部署,由州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及时下拨州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区社会心理 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州卫计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州减灾委办公室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州减灾委办公室视情指导受灾县市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或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2)州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州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由州减灾委专职副主任(或州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州减灾委专职副主任(或州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州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州减灾委专职副主任(或州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的安排部署,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州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召开会商会,分析灾情,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作出决定。及时向州政府、省民政厅上报灾情。

(2)根据州减灾委专职副主任(或州民政局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安排部署,由州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州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救灾工作需要,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及时下拨州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州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州卫计委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州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报请省民政厅同意,启动州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州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州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州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民政局开展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评估,提出过渡期救助需求、标准和时限,上报州政府和省减灾委办公室。

6.1.2 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6.1.3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并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上报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情况报告。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县市民政局应在每年9月中、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摸底;州民政局根据县市报告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县市民政局每年10月下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6.2.3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应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当年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申请;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后,州财政局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可通过州、县市民政局开展的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解决。州减灾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州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州民政局根据县市民政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协同州财政局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

6.3.2 州财政局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及时下达重建补助资金。

6.3.3 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市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县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本县市人民政府和州民政局。州民政局收到县市民政局上报本县市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州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州国土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州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州、县两级减灾委员会作用,各级减灾委要建立健全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业人员。

7.2 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州、县市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

7.2.1 州、县市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2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7.2.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州、县市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7.2.4 州、县市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7.3 物资保障

州民政局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并储备一定数量的救灾应急物资。

7.3.1 完善州、县市两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7.3.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3.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确保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畅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完善州减灾委成员单位之间灾情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州民政局应加强县市民政局自然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1 州减灾委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5.2 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6 人力资源保障

7.6.1 加强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6.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商务、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6.3 开展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救助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7.8.1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州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8.2 支持和鼓励州内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9 经费保障

7.9.1 州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门用于州本级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和筹措,县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专门用于本县市救灾应急物资采购和筹措。

7.9.2 州、县市财政每年安排本级救灾应急物资管护经费10万元。

7.9.3 州、县市财政按本辖区总人口人均1-3元的标准,分级列支解决防灾减灾工作经费。

7.10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各族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配合民政部和省民政厅开展对县市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的防灾减灾救灾培训,组织开展对县乡村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 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州委或州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3 预案演练

州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州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民政局修订,报州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州减灾委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州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民政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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