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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z/2021-00596
  • 标      题: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州政发〔2021〕38号
  •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12-02
  • 发文日期:2021-12-10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驻州有关单位: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部署决策,严格落实《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职责,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消防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甘南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的确定、监管、落实和追究适用本实施细则,甘南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政府及其部门除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外,还应落实相应的主体责任。

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追责坚持实事求是,处分有据,追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在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同时,应当积极纠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尽量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领导责任;单位各岗位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依法适时开展检查督导、实施考核,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专项规划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成立本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

(四)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五)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形势和特点,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重大节假日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六)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提升等工作。

(七)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应急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请的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停产停业等事项,在7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挂牌督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 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八)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专兼结合、防救兼备、一专多能”的现代化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按规定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享受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相应福利待遇。

(九)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物防、技防措施,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将消防安全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内容同步推进,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十一)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保障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地方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落实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设立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组织开展对住宿、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以及群租房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做好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的消防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保障。

(四)将消防安全纳入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安全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伍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承担火灾扑救、综合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等工作,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并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三级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要求和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内容,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农村和社区消防安全水平。

(九)部署消防安全整治,每月组织对辖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重大节假日前或者期间、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改正,消防检查应当填写抽查、检查记录。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十)针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畅通、乱搭乱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搭乱接电器线路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以及经营场所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阶段进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的消防安全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拟制定消防安全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成员单位消防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形势;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建议;

(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具体实施;

(六)建立行业消防工作信息互通和行业系统火灾情况、突出问题定期通报等工作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组织实施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划分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区,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职责,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或者制止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按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器材,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社区建立专职消防队;

(四)每月对居民小区(楼、院)、村民集中居住区域等有关公共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五)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场所设置橱窗、专栏等固定宣传设施,定期组织消防宣传活动;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畅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备用水源和取水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监管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及主管行业发展规划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主管行业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督促主管行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本部门及主管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协助救援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等工作。

(七)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是否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八)对本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承担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九)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产品,负责本单位、指导本系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措施,提高火灾防范水平。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除履行第十四条职责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序列中增设甘南州消防安全发展规划,根据消防工作的发展需要,将州级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州政府年度投资计划,配合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加大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督促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纳入各类学校素质教育、教学、培训内容,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培训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三)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并积极实施。指导各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将消防安全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消防安全技术改造项目、消防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给予支持。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配合做好消防信息化建设,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运用。参与处理与消防工作有关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案件;制定甘南州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依法对相关单位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并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每季度对全州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计,纳入全年重点工作内容同部署同考核,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派出所检查执法数据共享。对消防救援机构建议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指导属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并做出决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六)民政部门:负责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安全责任。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社会福利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七)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消防工作实际和需要,结合州人大立法计划将消防立法工作纳入州政府立法计划;审查消防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消防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中,组织开展消防法律知识的网上学法考试,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内容。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负责落实地方消防经费保障责任,按规定将同级消防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保障国务院和省政府、州政府安排的消防工作专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及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做好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实施,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城镇燃气、有形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城市供水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将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乱搭乱建占用消防车道的违法行为;指导城镇基础设施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好公用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信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客运车站、公共交通等经营单位和公路运输行业、交通基础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订全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协助开展重大灭火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保证执行消防任务的消防车辆迅速通行。

(十三)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和生态文明小康村同步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负责为农业产业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商贸服务业、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肉类商品储备企业及拍卖、典当、租赁、旧机动车流通、旧货流通、成品油流通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国家级、省级、州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制订、落实消防规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展会主办单位做好相关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全州文化、旅游行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文化和旅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艺术培训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旅行社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星级饭店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负责本部门组织的旅游交易会、旅游节会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应急疏散演练和宣传教育活动。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文化娱乐场所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指导、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十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对审批范围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医疗机构,不予批准开办。

(十八)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陵园、军休服务、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纳入退伍军人、军转干部培训内容。

(十九)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单位、工矿商贸行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考核内容;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能,对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查,依法承担相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信息共享,共同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二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监管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违法行为。加强与州消防救援支队的信息沟通,协助对特种设备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依法查处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整治电动自行车违规改装问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相关标准,加强对电线电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个消防相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管理。

(二十二)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其承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三)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草原(场)、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快递寄递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邮政、快递寄递企业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落实消防安全保障制度情况;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十五)融媒体中心:负责融媒体中心及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曝光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统战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宗教工作特点,组织制订全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指导宗教团体、院校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应急演练。

(二十七)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和粮油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流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粮食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八)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九)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三十)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三)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

(四)确定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将其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五)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规律、特点和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指导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六)承担火灾扑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抢险救援任务。

(七)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八)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指导消防队伍建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

(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五)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火灾隐患单位或者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并查处。

(七)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将消防设施接入物联网远程监控系统,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对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维保;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并清洗油烟道等部位;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六)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工作人员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根据需要按要求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八)建立消防安全考核机制,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第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健全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当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定期清洗设置的油烟道;每年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组织一次评估;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开展消防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每季度至少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第二十一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二)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应急逃生设施和疏散引导器材等设备;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照国家标准配备防毒面具、紧急逃生设施、疏散引导器材等疏散逃生设备。

(四)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五)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六)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参考依据。

(七)鼓励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具体标准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障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四)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五)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员工和居民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协助处理。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年人依法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维护家庭、单位和公共场所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

(二)遵守公共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报告火警,举报可能引发火灾事故或者可能影响火灾救援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参加有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和火灾扑救。

(五)配合消防机构组织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

(六)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五章 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与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与本级有关部门和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与其下属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部门与内设机构之间、单位内部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书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内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也可以通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检查督导或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等形式督促有关单位或机构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应当纳入本单位内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成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具体负责消防安全追究工作。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单位组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影响消防工作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触犯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火灾隐患,在消防救援机构检查发现之前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主要工作任务的;

(二)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挂牌督办工作指令的;

(三)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履职不到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发展的;

(四)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或者火灾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连续发生火灾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六)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未进行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实行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准予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事项的;

(六)不及时出警的;

(七)不及时查处举报、投诉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公安派出所的责任追究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火灾扑救,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较大的;

(四)对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辖权限实施,其他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应当启动延伸调查机制的,一般由州消防救援支队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对社会影响大或必须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延伸调查的火灾事故,成立联合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调查组由上一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行业部门人员为成员。

第四十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逐起组织调查,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并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严重违法失信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在依法依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按照权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实行追究,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按照国家及甘肃省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方式追究。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对追究对象采用通报批评、责令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追究。

(三)在处警过程中使用技战术方法不得当,造成火灾事故扩大的,由上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追究。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相关文件要求正确履职尽责情况下发生火灾的在火灾延伸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各级、各单位人员权利,积极引导正确履职尽责。

 

第六章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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