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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zz/2020-00002
  • 标      题: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7-11-30

州政发〔2017〕99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甘南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甘南有关单位:

《甘南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2日

甘南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号)精神,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加强我州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权益优先、分类保障、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儿童需求为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二)基本原则。

——落实家庭责任。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倡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实施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总体目标。

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残,另一方重病、重残的儿童;父母双方重病、重残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重残: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一级,智力、精神、肢体残疾二级以上的;重病:参照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戒毒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我州辖区内未满16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儿童,应当纳入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范围。

1.孤儿:对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2.特困儿童: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3.重病重残儿童:对重病(患有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重残(残疾等级为国家残疾标准一级和二级)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符合低保生活条件的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可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父母双方因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或长期患重病(重病1年以上)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对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戒毒、重残、长期患重病、改嫁等情形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导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特殊困难家庭,经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且16周岁以下的儿童,按照现行孤儿分散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有意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及县市设立儿童部的综合社会福利中心或符合条件的家庭代为养育的,各县市政府要通过签订委托代养协议,适当提高标准,按照现行孤儿集中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已享受低保的不得重复享受。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资金由各级民政与财政部门共同承担,统筹解决。分别按50%的比例予以补贴。

(1)申请程序。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或母一方死亡、失踪或父母双方服刑证明原件;医疗卫生单位(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病证明原件;残联部门认定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证明原件;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出具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证明材料原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口本复印件、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实际监护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在其辖区内居住并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并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2)审核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申请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对其监护人作出书面回复;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上提出明确意见,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程序。县市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终止程序。县市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在工作中发现救助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并予以公示。救助人员中已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大中专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5.其他困境儿童: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包括打拐解救儿童、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

困境儿童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形的,应适时调整或退出分类保障范围:依法被收养的;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等。

(二)落实医疗保障。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封顶线。加大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儿童脑瘫、极低和超级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落实教育保障。对困境儿童要落实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四)落实监护责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

(五)落实残疾儿童福利服务保障。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民政部门和残联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要继续做好全省贫困县农村贫困家庭重度残疾儿童救助抚养工作。

(六)落实安全保护措施。民政、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督导工作力度,推动上述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村(居)委会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公安机关和司法等部门要开展打击儿童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及教唆、利用儿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乞讨和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困境儿童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进行临时保护,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

四、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做好困境儿童的摸排核对工作,掌握其数量规模、家庭情况、监护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每季度更新一次数据,确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同时做好摸排数据季度报送工作,并建立详实完备的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实行分类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扶贫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做到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帮扶到人,依托上述部门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

各乡镇(街道办)要督促村(居)委会设立专(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专业社会工作者、驻村干部等担(兼)任,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和监护责任,并通过村(居)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报告情况。村(居)委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情形的,要及时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政策,并做好跟踪指导,直到政策落地得到妥善救助。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健全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县市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生计生、人社、住建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和其他群团组织,共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密切配合、沟通顺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充分运用各级群团组织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针对困境儿童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托帮扶中心,对建档困难职工子女进行救助帮扶;依托职工之家、职工教育培训示范点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引导企业和职工中的志愿者参与困境儿童救助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广泛动员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妇女之家等服务平台,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工作。县市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县市关工委要充分发挥关心下一代基金会和各地助学协会的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源投入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组织动员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和鼓励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通过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等方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从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机制。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慈善捐赠、对口帮扶、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大力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为困境儿童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加大激励问责力度,完善督查和考核办法,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民政、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妇联和残联要统筹完善儿童福利、儿童保护和家庭教育、儿童收养等相关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级发改、教育、民政等部门要统筹安排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康复特教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困境儿童需要。将面向困境儿童服务功能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建立儿童之家等服务场所。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各级共青团、妇联、工会等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

(三)强化队伍建设。民政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工作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级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和残联要大力培养困境儿童服务保障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中设立的特教班或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要分别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并享受同等待遇。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广泛开展以儿童优先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和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深入挖掘困境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的优秀事迹和关爱工作典型事例,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推动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明确具体落实措施。州民政局和州妇儿工委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州政府报告。州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附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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