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rsj/2021-00007
  • 标      题:关于对州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31号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州人社字〔2021〕249号
  • 发文机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1-09-22
  • 发文日期:2021-10-08

尊敬的苏玲玉、冯晓红、王团胜、李龙生、杨俊杰、乔梅、安文熙、石少梅、王天臻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州疾控中心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的提案》已转至我局,经过我们认真研究,就你们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2020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要求从2020年1月起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此文件时也对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事宜做了要求。卫生防疫津贴是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发放的岗位津贴,一类、二类津贴发放范围为日常工作中专职从事甲类、乙类传染病防治、研究,以及在甲类、乙类传染病突发、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治工作的人员。文件中也明确“要严格把握政策口径,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根据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起,对州疾控中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工勤岗位人员(辅助人员)分别按三类、四类津贴标准调整了卫生防疫津贴。

二、临时提高标准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属乙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中“一线医务人员领取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天数,按其直接接触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含尸体解剖)的天数计算”的规定,在我州确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2月1日确诊首例新冠肺炎起至2月24日最后一名确诊病例治愈出院止),对州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按一类、二类津贴标准临时提高了卫生防疫津贴。

三、动态调整津贴标准

如若今后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将按规定适时提高临时津贴标准。

感谢你们在百忙中对我州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以后对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同时也祝你们工作顺利。

联系单位:甘南州人社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科

联系电话:0941-8213340

 

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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