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zz/2020-00152
  • 标      题:关于对州政协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10号提案答复的函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州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9-09-11

州卫办发〔2019〕227号

 

 

关于对州政协第十四届三次会议

第110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安文熙、王天臻、王团胜、冯晓红、卓玛吉、苏玲玉、杨俊生委员:

您几位提出的“亟待调整现有分级诊疗收费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8年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整合,按照职责分工,州医改办牵头先后出台了《甘南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和《甘南州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纳入分级诊疗的病种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偿,补偿标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补充意见》的基础上上浮了10%。要求实际发生的费用若未达到定额标准,医保资金按照定额标准和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参保患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交纳自付部分费用,结余部分归定点医疗机构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若超出定额标准,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医保资金按照定额标准和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拨付补偿金,参保患者按照定额标准交纳自付部分费用,此举对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了有效控制,患病群众的自付比有效降低。

2018年7月,部分医疗机构提出分级诊疗部分补偿标准较低的意见建议,我委针对此项问题对部分病种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健全“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医疗费用控制机制,州政府出台了《甘南州进一步深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州政办发〔2018〕140号),对所有病种补偿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整体上浮了10%,对部分病种上浮了20%—30%。

2019年随着我州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按病种收费、按病种付费的职能划转至州医保局,我委无法直接参与修订政策。因此,我委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调研力度,积极与州医保局沟通协调,尽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州实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最后,感谢各位委员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甘南藏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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