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水务字〔2019〕269号
甘南州水务局
关于对州政协第十四届三次会议第72号提案的答复
乔开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水电站水资源费加大比例返还属地用于加强生态恢复治理和水资源管理的提案”已由州政府转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政府110号令《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规定,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按电站装机容量分级管理。目前,省、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分级负责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
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生态环保建设需要,我局已多次向省水利厅汇报,积极争取将在我州境内省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返还或者由我州代收。2016年3月,省水利厅以甘水资源函〔2016〕45号函复我局,明确指出“根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110号令)的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许可发证机关负责征收”。同时表述“考虑到甘南州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也是黄河、长江干流的重要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今后我厅在安排省级水资源费项目时进一步向你州倾斜”。
省水利厅已逐步增加了我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的投入,我局也将统筹考虑水资源费分配比例,确保有限的水资源费发挥最大效益。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大汇报和争取力度,确保我州水资源管理和保护项目实施。
感谢您对水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一如既往的对水务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并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
甘南州水务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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