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191203-000533-509
  • 标      题:关于对州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2号 提案的答复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发文日期:2018-12-12

州发改办发〔2018〕670号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州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22号

提案的答复

范小平、吴小顺委员:

您在州政协第十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请求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取消县级配套的提案》和《关于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取消取消地方配套资金的提案》(第2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该提案对推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提高补助比例。国家安排给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项目需要民族自治地方配套的资金,民族自治地方无力承担的由省政府经予支持;省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再要求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按照这一规定,近年来,通过我委和各级政府的积极汇报衔接,国家在《“十三五”支持甘肃藏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要求:“适当减免省级以下(不含省级)配套投资任务,免除县以下(含县)以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地(州、市)级配套资金任务。” 我委就此问题已多次专题上报州委州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将安排我州藏区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地方配套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解决。目前,政法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等专项项目、双语幼儿园、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已取消地方配套资金;城镇基础设施补助资金由原来的60%提高到80%; 2016-2018年每年争取落实甘南州藏区专项省级配套资金8300万元。

感谢您对我州各类项目建设的关心和支持,并一如既往的关注、关心项目工作,为加快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甘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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