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5年5月28日上午9时举行了贯彻实施《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到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省文化厅厅长孙伟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主持人明连成: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办的就贯彻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庞波先生,盛文化厅厅长孙伟先生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记者的提问。
首先,请庞主任介绍有关情况。
2015年5月28日09:08:06
庞波: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今年3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这一条例的施行,是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推动我省文化大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过程和条例的主要特点等三个方面向大家作以介绍。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省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历史悠久,积淀厚重,为世人所瞩目。目前,我省的“花儿”和“环县道情皮影戏”2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入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有68项,省级的有333项,520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县非遗名录。通过非遗普查,发现非遗线索27000多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贯彻实施国家非遗保护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非遗保护工作仍然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日渐恶化。近些年来,受现代工业文明的强烈冲击,非遗生存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省大量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逐步被毁弃,许多经典的民俗和民间艺术渐渐消亡,传统的、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逐步失去其生存的土壤。
二是非遗保护力度还不能适应客观需要。社会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非遗保护工作缺乏法制保障,缺乏智力和资金支持。一些地方重申报、轻保护,重开发、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无序的开发滥用和过度产业化,导致一部分非遗的核心价值与核心技艺被歪曲篡改,严重影响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实效。
三是非遗保护机构不健全,机制不畅。目前,我省非遗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尚不完善,部分市(州)、县(区)还没有独立的非遗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一些民间传统技艺后继乏人,尚未形成一支稳定的专业保护队伍和有效的非遗保护工作机制。
四是非遗保护传承活力不足。目前,我省非遗保护的分类指导还不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意开发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非遗保护中没有很好的将有价值的文化元素与产品、服务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未能形成新的文化业态,传承活力不足。此外,随着对外开放的日益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流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综上所述,非常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加以规范,加大保护力度,使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代一代传承下去。
2015年5月28日09:13:45
庞波: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2013年,根据省委关于推进国家“一带一路”重点战略和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重大安排部署,省人大常委会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2014年,确定为立法计划项目,并决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立法。
2014年1月,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承担。2月,立法领导小组召开了非遗条例立法启动会,3月,编制完成了条例草案大纲。6月,完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在此期间,立法起草小组先后赴省内外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并召集一些专家和学者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9月,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14个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并召开了2次专家论证会,听取省内文化专家和立法专家对条例草案的意见。11月,在甘肃日报、甘肃人大网、甘肃省政府法制信息网等媒体刊登条例草案全文,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11月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2015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定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条例共6章55条,包括总则、调查与名录、传承与传播、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对国家非遗法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拓展,增设了一些新的内容,使我省的非遗保护制度更加系统全面,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政府保护非遗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设立非遗保护的专项资金,这项规定大大加强了对非遗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
二是体现了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对非遗调查的主体、对象、建档、保存及数据公开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对代表性项目的申请、建议、推荐等作了细化规定,体现出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强化了非遗传承与传播的要求。传承与传播是非遗保护的一个关键环节。条例主要从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政府支持非遗传承传播的各项措施、相关部门在非遗传播中的职责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强化了对非遗传承与传播的要求。
四是突出了对非遗的发展性保护。条例规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服务和旅游项目。”这一规定强调合理运用市场化方法对非遗进行动态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提升非遗保护质量与水平。
2015年5月28日09:20:08
庞波:此外,条例还针对非遗开发利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一步规定了非遗开发利用中的权利尊重、防止歪曲贬损和滥用等的禁止性制度,对非遗保护制度作了系统化规定。
朋友们,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民群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活态文化,是民族文化个性和精神的生动体现,是人类心灵世界的精神家园,蕴涵着不可估量的人文价值和资源价值。我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甘肃传统文化的根源和命脉,在推动文化建设方面有着非常重要和独特的地位。保护和利用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保持我省社会文化多样性,保持健康的文化生态,增强文化自信,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化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这样一部符合我省实际,与上位法衔接配套,内容全面,针对性强且便于操作的条例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相信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推动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和甘肃文化大省建设,必将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
谢谢大家!
2015年5月28日09:22:21
主持人明连成:下面,请孙厅长介绍有关情况。
2015年5月28日09:22:27
孙伟: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省文化建设的重要基础,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宝贵财富。《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顺应了中央关于加强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新要求,响应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特别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新精神,也是我省加快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是我省文化领域的又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为加强新形势下的非遗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刚才,庞波主任对《条例》的立法背景、立法过程和特点进行了介绍。《条例》针对我省非遗保护中存在的生存环境日渐恶化、保护力度不能适应客观需要、保护机构不健全、工作机制不畅、传承活力不足等现实问题,明确了非遗保护的责任主体,并对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解决我省非遗保护中的现实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文化行政部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我们将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切实把《条例》学习宣传到位、贯彻执行到位,不断推动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取得新进展、实现新跨越、迈上新台阶。
一、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条例》,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一是尽快作出安排。省文化厅将立即下发通知,对各地各单位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出安排部署。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文化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是开展专题培训。省文化厅将首先带头学习,组织一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学习培训。计划于7月份举办全省文化系统专题培训班,邀请相关领导和专家解读辅导《条例》,对14个市州文化局长、分管副局长、省直相关文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开展研讨交流。要求、督查各市州认真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做到文化系统干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学习培训全覆盖。通过学习培训,使全省文化系统干部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意义、精神实质、基本内容和主要条款,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三是加大媒体宣传。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开展专题采访报道,宣传展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结合“文化遗产日”,组织一系列有声势、有影响、有深度的宣传活动,发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举办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活动。邀请相关领导、专家和文化系统工作人员撰写学习理论文章、心得体会,在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刊发,适当时候开展一次论文征集、评选、表彰活动。同时,依托各级网络平台、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积极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在全社会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氛围,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局面。
2015年5月28日09:27:27
孙伟:二、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条例》是我们做好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省文化厅将结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厘清思路、明确任务,全面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把《条例》规定贯穿到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过程、各方面。
一是规范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我省现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项,国家级非遗项目68项,省级非遗名录333项,市、县级名录均已建立。全省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41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450人。有3个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随着《条例》的实施,我们将在完备充实名录体系的基础上,继续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名录的申报和传承人命名工作,严格按照《条例》既定程序、条件和标准组织评审。加大项目保护和项目管理力度,研究制定分类保护的标准规范和指导意见,积极按照《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条例》中规定的抢救性保护、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等多种保护传承方式,依法、全面、系统、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及项目传承人。
二是加强研究成果的利用。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把研究成果转化为推进工作的实际举措,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传承基地建设和生产性保护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是构建保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合力。针对非遗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扶持政策。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督促检查是落实制度的有效途径。在今后工作中,省文化厅将把《条例》的贯彻执行作为重要督查内容,切实加大对市县文化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开展全面督查。省文化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面督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提出要求。对落实比较好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对不认真执行《条例》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责令改正。
二是开展专项督查。对非遗保护工作措施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单位,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提出整改要求。
三是开展经常性督查。把贯彻执行《条例》情况作为全省文化工作重要任务,与其他重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我们相信,《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为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构建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我们有信心把《条例》学习宣传好、贯彻执行好,把立法的成果切实转化为非遗保护的新成效,努力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2015年5月28日09:32:24
主持人明连成:下面,请各位记者就关注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情通报所在媒体名称。
2015年5月28日09:32:30
中国甘肃网记者:孙厅长,您好!请您介绍一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
2015年5月28日09:32:42
孙伟: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而言的,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由祖祖辈辈原汁原味传承到现在的,具有各种重要价值的表演艺术类、工艺技术类、节日仪式类的传统文化项目。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认识历史、传承文明的需要,也是文化创新、艺术创新、科技创新的需要。我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015年5月28日09:34:58
《澳门华人报》甘肃站记者:请问孙厅长,甘肃省非遗保护工作的现状如何?
2015年5月28日09:35:08
孙伟:截至目前,我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项(花儿和环县道情皮影戏),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68项、省级333项,市级1543项,县级3657项;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41名,省级传承人450名,市级传承人1681名,县级传承人2979名。
2003年以来,省文化厅组织开展了全省非遗普查工作,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27000多条,完善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名录体系,3家企业入选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全省共出版非遗保护成果专著199部,字数达到4450万字;拍摄视频专辑795部,时长为6.12万分钟。
2015年5月28日09:37:31
人民日报社甘肃分社记者:请问庞主任,省人大常委会选择《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自主立法项目,是基于那些考虑?
2015年5月28日09:37:51
庞波: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了自主立法工作。将《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作为自主立法项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2013年1月,国务院批准甘肃省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按照国家关于创新区建设的战略定位和我省建设文化大省的需要,省委确定了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总体布局,即围绕“一带”,建设“三区”,打造“十三板块”,简称“1313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位列“十三板块”中的第三位,仅次于文物保护的大遗址保护。为了积极响应省委的重大决策,支持甘肃建设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并为此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紧紧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加强文化领域立法。
二是保护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关注民生的需要。刚才我已经介绍了我省制定这样一部地方法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还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省人大常委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久远性、广泛性,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大众文化需求紧密相连,体现了立法为民和为民生而立法的理念。
三是制定《条例》是为了贯彻“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布局,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立法先行的需要。《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只是我们文化领域立法的突破口。除了制定这部地方性法规外,我们正在开展《敦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预计在年内出台。为了加强我省境内战国、秦、汉、明等历代长城保护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制定《甘肃省长城保护条例》列入到2015年的立法调研计划。这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将对于我省贯彻“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的建设,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2015年5月28日09:42:3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甘肃站记者:目前我省非遗保护工作中还存在哪些困难?随着《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出台,省文化厅近期将开展哪些非遗保护工作?
2015年5月28日09:43:03
孙伟:近年来,我省非遗保护工作在项目数量、资金投入、机构人员配置等方面已逐步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国家和其它省非遗保护情况相比,我省还存在6个方面的问题与不足:
一是缺乏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二是资金投入不足。全省非遗保护工作主要依靠中央财政支持,省财政总投入额度还远远难以适应保护工作的要求。各市(州)、县(区)基本上没有对非遗保护投入专项经费。三是业务人员基础薄弱。全省从事非遗保护工作的人才队伍近几年流失严重,现有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临时借调人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缺乏基本知识,业务培训短期内难见成效。四是生产性保护未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应。我省目前仅有3家国家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还没有建立省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各生产性保护项目普遍存在规模小,经济效益低下的问题,未能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五是整体性保护工作刚刚启步。文化部已批准建设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我们已提出要指导临夏、庆阳、张掖等市区开展花儿文化生态保护区、陇东南农耕文化生态保护区和肃南裕固族民俗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工作,现正指导敦煌市开展大敦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六是数字化保护尚未列入工作日程。文化部于2011年成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已对30个国家级非遗项目开展了数字化保护工作。我省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启步较早,早在国家开展宜昌试点之前,我省已尝试建设非遗数据库,但由于缺乏专业人员和保护机构,该项工作一直停步不前。
近期,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切实加强工作力量。通过借调业务人员,调整配备工作人员,争取在文化厅内设非遗处,争取单设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强化省非遗中心工作职能,全面加大省级层面工作力度。
2.全面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争取文化部支持,在2015年举办2期非遗业务人员培训班,对全省各县级文化部门非遗工作者,以非遗调查、项目和资金申报、保护规划编制等内容为重点,进行一次全员培训,全面提高全省非遗保护工作业务能力。
3.加大对基层非遗保护工作的指导。加强《非遗法》、《甘肃省非遗条例》的普法教育,明确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制定各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专项理论研讨、积极参与举办展示、展演活动等方式,全面提升基层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4.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积极主动向文化部汇报工作,邀请部领导和国家非遗专家到我省指导工作,实地考察了解我省非遗项目,争取得到文化部非遗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加强与省财政部门的联系,争取全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住建厅、民委、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部门的沟通,建立厅际协调机制。
5.加大对非遗传承人的保护力度。正在开展第四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将通过给传承人命名、提供传习补助费、组织考核等形式,进一步调动传承人积极开展传承、传播工作的积极性。
2015年5月28日09:51:50
主持人明连成: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5年5月28日09: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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