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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新闻

甘南州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4个群众举报案件办结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6-24 16:11:04 文章来源: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 访问量:

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要求,现对已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4个群众举报案件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一、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9批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D3GS202311290043

举报问题:夏河县中辉一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在麻当镇章子沟村违规采沙,导致河坝被堵引发泥石流,造成下游村庄人员伤亡,麻当镇政府要求该沙场停业整顿,在整顿期间还在采沙。

责任单位:夏河县人民政府

现场核查情况:经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一是2023年7月10日山洪灾害发生前,该企业在未办理采矿区草地及林地征占用手续、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编制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情况下于2021年4月23日起间歇性生产。2022年3月10日,自然资源执法综合监管平台下达2022年第二批次矿产卫片中编号62302720222K0002图斑,疑似无证开采。2022年3月15日,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开展图斑核查及数据比对,麻当镇章子沟1号采石场涉嫌无证开采。2022年7月12日夏河县爆发疫情,致使调查立案延误。2022年9月21日,夏河县自然资源局日常监管发现中辉公司未按照开发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恢复,2022年10月6日,采取断电停产措施。中辉公司对矿山坡角台阶以植树种草方式修复9.75亩。2023年8月7日,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兰州伟图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章子沟1号砂石料场开采面积进行测量,形成了开采范围检测报告,无证和越界开采8.32亩。二是“7·10”山洪灾害发生前,夏河县委、县政府第一时间发布预警、启动应急预案,麻当镇政府组织下游76户336名群众有序撤离,山洪灾害造成下游章子沟村18户房屋受损,无下游村庄村民伤亡。三是“7·10”山洪灾害发生后,省州县抢险救灾现场指挥部责令中辉公司全力开展灾后清淤工作,麻当镇政府也明确要求中辉公司积极配合清淤恢复工作,在未批准之前不得生产。据夏河县联合调查组实地查看、走访群众和乡镇干部、调取该企业用电记录和“7·10”山洪灾害发生后厂区生活用电申请,证明自清淤和抢险救援工作以来中辉公司持续停产,无采砂作业迹象。

办理情况:一是严格依法查处。2023年9月4日,夏河县应急管理局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例》有关规定,对中辉公司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5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08万元。2023年9月20日,夏河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中辉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麻当镇章子沟1号采石场无证和越界开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7.003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4.00765万元。2023年10月10日,夏河县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中辉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6.55万元。2023年10月12日,夏河县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甘肃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之规定,对中辉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麻当镇章子沟村草地违法开采砂石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万元。二是及时执纪问责。根据山洪灾害发生前中辉公司涉嫌非法生产经营管理事宜,经2023年8月31日中共夏河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夏河县纪委监委调查决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依法依规作出了处理,其中提醒约谈7人、告诫约谈10人、党内警告处分2人。三是开展风险评估。“7·10”山洪灾害发生后,夏河县政府责令夏河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甘肃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院对县域内9家建筑用石料(砂岩)矿开采加工企业开展了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并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夏河县章子沟一、二号砂石料厂地质灾害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报告明确麻当镇章子沟一号、二号采石场建筑用砂石料生产加工区位于地质灾害高风险区。针对该问题,县委、县政府制定印发《夏河县砂石料开采加工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并责成企业于2023年12月27日全面完成了砂石料生产加工区设施设备拆除及场地平整工作。2024年4月中辉公司进场开展生态修复,截止2024年6月19日,已完成生产加工区及开采区碎石清理、坡面开挖、台阶开辟、渣堆回填、覆土植绿工作。该问题已办结。

办理结论:已完成

二、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16批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D3GS202312050038

举报问题:举报人称卓尼县县城在洮河上盖了一个大型建筑叫做藏王廊桥,对洮河的流通、防洪、生态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患和危险。在廊桥上建立了大量的商贸铺面,廊桥下面距离洮河水面一米左右;另一方面,对洮河流域的生态景观造成极大的视觉污染,现中央提出要搞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卓尼的藏王廊桥是对大保护的破坏,破坏了洮河风情线。听说当地建桥的人计划在木耳镇再盖一座廊桥,大家都很忧患,卓尼的洮河边从来没有廊桥,他们这样做是违背历史、违背文化、违背生态。卓尼县县城在历史上就是个多冰雹、多洪水的地方,新修的藏王廊桥造成了极大的生态隐患。

责任单位:卓尼县人民政府

现场核查情况:经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一是该项目于2019年4月开工建设,2022年6月建成一号步行桥藏王廊桥,2023年4月完成工程主体验收。 二是编制了《甘南州卓尼县洮河步行一号桥藏王廊桥、二号桥土司廊桥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通过了甘肃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组织的专家评审,符合《防洪标准》(GB52021-2014)和《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3.0.3的规定。三是所有商铺严格按照《卓尼廊桥民俗文化风情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查意见。大气污染防治方面,7家产生油烟的餐饮商铺均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水污染防治方面,生活污水和餐饮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所有娱乐场所均落实了隔音措施,环境噪声声级控制在标准限值之内。固体废物处置方面,将所有商铺垃圾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至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四是卓尼县水务局技术人员取廊桥桥中和左右两侧三个点位进行实地测量,桥底至水面距离分别为4.7米、5米、4.6米,水深分别为1.6米、0.3米、1.8米。该廊桥建设不在风景名胜区,不存在视觉污染问题。五是为贯彻落实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对涉藏地区发展作出的重大部署和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藏王廊桥建设项目纳入了《卓尼县城市总体规划(2018-2035)》。六是2017年,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卓尼县廊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城区中心地段建设廊桥民俗文化步行街,旨在打造宜居、宜业、宜商、宜游城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是提高当地经济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增加当地群众就地就近就业360余人,有效提升了市容市貌,改善了城区基础设施,不存在破坏生态景观和洮河风情线的问题。七是卓尼廊桥民俗文化风情街建设内容包含一号桥藏王廊桥和二号桥土司廊桥(即举报反映的木耳镇廊桥),因卓尼县廊桥置业公司无投资能力,不再建设二号桥土司廊桥。八是根据《防洪评价报告》和审查意见对上下游55年来的水文资料的统计分析计算,该河段5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1300m3/s,该项目设计洪峰流量为1545m3/s,符合《防洪标准》(GB52021-2014)规定要求,保证了在汛期的度汛安全。

办理情况:州协调联络组对举报反映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发改、水务、住建、生态环境部门对廊桥建设项目可研、防洪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审批手续进行梳理和搜集,发现卓尼县廊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完成原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对藏王廊桥《审查意见》中提出的“建立洪水预警预报系统、设置警示牌”等设施建设任务,相关验收手续不齐全。州县商务、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市场监管部门对廊桥餐饮商铺进行了监督检查,7家产生油烟的商铺均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生态环境部门对娱乐场所进行了核查,3家娱乐场所均安装了隔音板进行了降噪处理,水务部门对桥底至水面距离及水深进行了现场测量,住建部门对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进行了全流程核查,所有商铺均按照市政管理要求执行了集中收集处理,并要求该企业持续保持廊桥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对各商铺的宣传引导和监督管理。目前已完成藏王廊桥商业综合体环境影响评价阶段性专项验收,防洪预警系统已建成并启用,设立防洪安全警示牌4面。委托省水文站编制完成了防洪评价复核报告,3月8日邀请专家对《卓尼县洮河步行桥一号藏王廊桥防洪评价复核报告》进行了评审,提出整改意见建议,要求对《复核报告》进行进一步修改优化。州水务局于4月21日组织省级专家在兰州召开了廊桥防洪评价复核报告的评审会议,经专家评审,现状廊桥基本不影响河道行洪且结构质量安全,建议编制单位将《廊桥防洪评价复核报告》改为《廊桥防洪能力分析和整改报告》,由廊桥置业有限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目前工程措施已完成,已完成整改任务。

办理结论:已完成

三、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24批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X3GS202312130018

举报问题:卓尼县喀尔钦镇拉扎村采石场违规占用草地农耕地,矿区一座烽火台估计因长期炸山放炮,随时可能倒塌,未被处理的排污水及泥沙直接排入地表水,导致拉扎村河道河床太高,对当地村民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责任单位:卓尼县人民政府

现场核查情况:经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情况部分属实。一是该砂石料场已取得卓尼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卓尼县鑫洮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尔钦镇拉扎沟砂石料场临时占用草地的批复》《关于卓尼县鑫洮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喀尔钦镇拉扎沟砂石料场临时占用草地的批复》《关于对拉扎沟砂石料矿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的延期批复》。经现场核查,该砂石料场砂石开采区、砂石料堆放区、生活办公区均在审批范围内,不存在违规占用草地农耕地情况。二是该烽火台是唐代下巴木烽火台遗址,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坐标位置:103.347303,34.63481794,海拔2745.87米,占地42平方米,高3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卓尼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了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该烽火台遗址以台体为基,向四周延伸5米为保护范围,再延伸5米为建设控制地带。经现场核查,矿区与烽火台遗址直线距离约480米,不在文物单位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在砂石矿山爆破作业时未对烽火台遗址造成任何安全影响,对比2023年3月18日县文物保护部门巡查影像资料,烽火台遗址保持原貌,无任何裂缝和坍塌迹象。三是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该砂石料场设置了200立方米沉淀池1座,安装了压滤机1台。经现场核查,沉淀池污泥经压滤机压滤后运至弃土场堆存,洗砂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现场无任何排放痕迹,不存在污水及泥沙直接排入地表水的情况。四是根据2020年卓尼县斜藏沟河(拉扎村段)河湖划定成果图显示,该河段高程为2647.2米至2624.9米。据现场核查,技术人员对该河段布设4个检测点,得到的高程数据分别为2645.5米、2645.4米、2632.5米、2639.4米,较2020年河湖划定时的高程基本一致,河床高度保持相对稳定。五是该河流为洮河一级支流,河道平均宽度6米,水深0.2至0.4米,丰水期水深最高达0.6米,下游的河道建有防洪河堤约510米,河堤高1.3至1.66米,保证了河道的正常行洪和当地村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办理情况:州协调联络组对举报反映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研判,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部门对砂石料各项审批手续进行收集整理,并进行现场核查。甘南州自然资源局出具验收意见,责令拉扎村采石场目前拆除机械设备,截至目前,加工区设施设备已拆除完毕,场地已平整。采矿区按照《一矿一方案》12个平台要求,7个平台已修整,其中四个平台已覆土种树种草。倒排工期,预计今年6月底前完成办公区及堆料场复绿工作,达到销号条件。并按计划有序推进剩余平台修复任务,8月底闭坑退出。

办理结论:已完成

四、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26批群众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受理编号:D3GS202312150040

举报问题:碌曲县至郎木寺国道三公里处右侧赛青沟的砂场(名称不详)经营人:周某,砂厂2022年至今将周边山上的植被破坏,采挖砂石。

责任单位:碌曲县人民政府

现场核查情况:经调查核实,群众举报情况属实。一是该采石厂地址不在赛青沟,而位于碌曲县玛艾镇达瑞隆沟,碌曲县达瑞隆采石料加工厂2019年3月15日首次获得采矿许可证后进行生产作业,有效期至2022年3月15日。原甘南州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对甘南州碌曲县玛艾镇达瑞隆砂石料矿开采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2019年11月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州水土保持局对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下达批复;2018年6月办理了《营业执照》、2020年12月办理了排污许可证、2021年3月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2021年9月办理了《取水许可证》。二是在采矿证到期前,采石厂提交了采矿权延续申请,碌曲县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11月同意延续。由于受疫情影响,《碌曲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于2023年2月底发布实施。在《规划》发布实施之前,无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三是为保障国家重大项目和碌曲县基础设施建设的砂石料供给,碌曲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4月7日下达了《关于同意挂牌出让达瑞隆等三家砂石料矿采矿权的批复》,碌曲县达瑞隆采石厂于2023年8月29日取得了新的采矿许可证,碌曲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19日下发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同意临时占用使用草原459.2175亩;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于2023年11月27日下发了《草原征占用审核同意书》,同意永久占用草原19.869亩。于2023年5月25日办理了《取水许可证》,甘南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下发了《关于对甘南州碌曲县玛艾镇达瑞隆砂石料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企业委托贵州安科劳动保护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编制完成了《安全预评价报告》并通过评审,委托内蒙古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已编制完成《安全设施设计》,目前州县应急部门正在初审,待初审通过后上报省应急厅组织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已通过专家评审,按照专家意见正在修改。

办理情况:州协调联络组对举报反映问题逐一进行分析研判,组织自然资源、水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玛艾镇人民政府现场核查,查阅了砂石料厂各项审批手续。碌曲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2月2日对矿区范围内已开采面积进行测量,实测面积为254.529亩,工矿用地因企业延续矿权,未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2023年12月16日甘南州整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甘南州整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典型案例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碌曲县政府正在编制“一矿一策”治理修复方案达瑞隆石料厂已完成编制“一矿一方案”,成立一矿一专班。对采矿权范围外设施进行了拆除、平整、覆土、植绿,目前,该案件已办结。后续将持续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生态修复治理主体责任,坚持“边生产、边修复、边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一矿一方案”要求,依法依规规范化经营。

办理结论:已完成

以上案件办结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4年6月24日至2024年6月28日,共5天。

受理部门: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1-8221218

联系地址:合作市当周南街117号甘南州生态环境局305室



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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