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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新闻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二十五项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8-04 09:49:06 文章来源: 作者: 访问量: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0〕40号),甘南州委、人民政府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二十五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验收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验收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3年8月2日至8月15日(共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31)8418642(兼传真) (0941)8221218

电子邮箱:zgb8418642@163.com


附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二十五项问题整改情况

          2.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中共甘南州委 甘南州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附件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二十五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二十五项

问题表述:全省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也较为普遍,环境隐患突出。

整改目标:规范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建设管理,确保冶炼废渣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甘南州人民政府

整改情况:2020年10月15日玛曲县黄金冶炼厂将20吨含氰污泥转移至湖南市永兴鑫裕环保镍业有限公司进行回收处置。玛曲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该公司转移含氰污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对该厂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进行申报、建立台账,有无记录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是否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有无执行转移联单及转移数量与流向,企业情况管理台账、档案资料、信息平台等方面进行认真核查,对贮存实施、运行设备、经营状况逐一排查,共发现问题七项,对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立行立改,截止2020年11月20日全部完成整改任务。下一步将继续加大黄金冶炼厂含氰污泥贮存场所的监管力度。

整改结论:已完成整改并长期坚持。


附件2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五项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生态环境厅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或资料核查,省生态环境厅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

经核查,各相关市(州)制定了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县区组织核查废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规范废渣场和临时堆场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检察院联合开展了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行动,严肃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兰州市排查企业144家(次),排查出临时堆场3家,按照“一企一策”完成整治。金昌市督促金川公司实施了镍冶炼厂尾料堆场生态修复项目。嘉峪关市通过排查整治,东兴铝业、广银铝业、中威斯铝业等企业有色金属冶炼危险废物得到有效管控。白银市对排查出的46处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采取下发督办函方式,督促全部完成整改。酒泉市对甘肃西脉矿冶有限公司原铅冶炼生产线进行了关停,对遗留废渣进行了清理处置。陇南市对排查出的9处遗留冶炼渣场地进行了清理整治。定西市对3家有色冶炼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管理,有效防范环境风险。甘南州督促玛曲县黄金冶炼厂规范处置20吨含氰污泥。张掖、武威、天水、临夏等市州按照要求开展了排查工作,辖区未发现存在有色冶炼渣场和临时堆场污染问题。

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3项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确定的规范有色冶炼废渣场和临时堆场建设管理、冶炼废渣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等整改目标已基本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验收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各相关市、州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监督检查和帮扶指导力度,确保冶炼废渣依法处置,冶炼渣场和临时堆场规范运行,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对非法倾倒、填埋冶炼废渣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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